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化活动等标准化工作,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规〔2025〕3号),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申报2025年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要求,经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有关区市场监管局受理、筛选、汇集,市标准化院初审,市市场监管委审核,涉及制修订标准166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11项、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2家符合标准化资助要求,现将拟资助的2025年标准化项目(见附件)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请于2026年9月23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委反馈意见。 联系人:郝婷儒 联系电话(传真):27182054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C座217邮箱:scjgbzhc@tj.gov.cn 附件:拟资助的2025年标准化项目 2026年9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9-08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出台背景2025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推动孵化器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从提供服务向构建创新创业生态转变。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以及《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对原市级孵化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创〔2026〕6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整体框架《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孵化器定位、功能和目标,以及管理职责。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明确市级标准级、高能级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初审、评审、认定等程序要求。第三章评价监督,明确孵化器绩效评价内容、结果应用,以及日常监督等要求。第四章变更与撤销,明确经认定的孵化器变更和撤销的相关情形和程序要求。第五章促进与发展,明确促进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及服务区域和产业发展、能力建设、统计调查、专业化发展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明确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过渡期,以及办法的解释和有效期。三、重点内容1.功能定位。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进一步明确孵化器的核心功能定位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同时将众创空间、加速器纳入孵化器范畴。2.分级管理。将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划分为标准级和高能级。推动原市级孵化器转为标准级孵化器;聚焦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培育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高能级孵化器,形成我市孵化器梯度培育和分级管理体系,推动孵化器从量增转向质升。3.认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均可申报。支持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申报。4.认定条件。认定条件更加注重孵化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高能级孵化器在满足标准级孵化器条件外,还要求具备强产业属性、强服务功能、强人才团队、强金融赋能等4方面能力,并对服务投资收入占比、获投融资企业占比等提出更高要求。办法还对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定义和条件进行明确,其中,在孵企业条件与部级孵化器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毕业企业条件在原市级孵化器办法基础上进行完善,并明确由孵化器据此自主确定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5.认定方式。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即达到规定条件即可被认定为标准级;高能级孵化器实行择优认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进行遴选。6.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定期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对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部级标准级孵化器,或者通过复核的部级卓越级孵化器,按照《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给予支持,用于孵化器发展。7.动态管理。明确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以及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孵化器予以撤销,且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且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8.工作机制。加强市区联动,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全市孵化器政策文件;各区科技局负责所在区内孵化器的认定推荐和日常管理,根据实际对孵化器给予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共同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四、政策衔接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按《管理办法》申报“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资格的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保留相应资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9-08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各区科技局、有关单位: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研究制定《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6年9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支撑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标准级和高能级。各区科技局负责所在区内孵化器的认定推荐和日常管理。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申请市级标准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良好。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二)孵化场地稳定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和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及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不少于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五)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10%。(六)上年度不少于15%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或近3年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累计数量达到5家以上。(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七条 市级高能级孵化器除满足市级标准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强产业属性。围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二)强服务功能。孵化模式先进,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服务;能够整合相关创新资源和产业要素,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累计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30%。(三)强人才团队。管理团队由拥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牵头组建,带领一支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的专业孵化服务队伍。(四)强金融赋能。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联动的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以及通过孵化服务等作价入股投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十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一)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孵化器运营主体向所在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所在区科技局负责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形成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标准级或高能级)。第三章 评价监督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市级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所在区科技局核实后由市科技局依规处置。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在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应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 变更与撤销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经所在区科技局核实后报送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其认定资格。第十七条 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以及市级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标准级),或者通过复核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卓越级),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用于孵化器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标准级)的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卓越级)的复核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第二十条 引导孵化器向“117”项目片区、天开高教科创园等重点片区集聚,结合各片区的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强化协同联动,形成企业接续孵化机制。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或聘任兼职技术经理人。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探索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制定全市孵化器政策文件,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各区科技局应加强指导和服务,根据实际对孵化器给予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网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第二十五条 各区科技局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原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保留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按本办法申报“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过期未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资格的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保留相应资格。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9-08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2026年9月2日,经天津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取消天津胜利宾馆的星级旅游饭店资格,并报请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备案。特此公告。附件:饭店名单
序号
饭店名称
星级
标牌编号
1
天津胜利宾馆
四
1240013
2026-09-08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
2026年9月8日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稳定农户收益,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改革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价格、补贴、保险“三位一体”农业支持政策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作用。
到2030年,基本建成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政策更加普惠,发展更加均衡。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9%,农业保险密度(保费/第一产业就业人数)达到1200元/人,农业保险科技投入强度(农业保险机构科技创新投入/保费)达到1%。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0%左右,提升特色农业保险对特色农业产业的保障水平,更好发挥富农强农作用。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二、聚焦农业保险发展重点
(一)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推动、各部门分工负责,构建复合、多元、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以及地方特色农业的保障,稳步推进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等险种发展,加强对小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强化对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支持。建立健全投保人、直保端、再保端等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散链条,发挥好大灾风险准备金作用。
(二)增强种植业农产品风险保障。加强主粮、棉花、油料、糖料、橡胶等大宗农产品风险保障,提高区域间农业保险发展均衡性,完善省以下保费分担机制。逐步降低产粮大县农业保险县级保费补贴承担比例,推动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投保面积。完善对马铃薯、油菜、花生、甜菜、青稞等农产品以及稻谷、小麦、玉米制种的保险支持保障。
(三)促进养殖业保险规范发展。完善养殖企业和养殖场(户)养殖保险模式,采用电子耳标、生物识别等技术加强养殖数量监控。动态调整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保障水平,鼓励根据不同养殖方式提供差异化风险保障方案。做好牦牛、藏系羊等涉藏特定品种保险支持保障。
(四)推动林草保险提质增效。坚持预防与保障并重,与现代林草业发展相适应,推动构建林草综合保险体系。完善公益林保险和商品林保险政策,探索适合相关林业保险险种特点的承保理赔模式。保险机构要合理确定森林保险防灾减损费用计提比例,据实列支。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草原、湿地、国家公园、碳汇等保险试点,丰富林草保险产品。
(五)支持地方特色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政策,加强相关资金统筹,加大支持力度,扩大保险范围,积极发展蔬菜、水果、肉牛、肉羊、禽类、渔业、林下经济等特色农业保险。
(六)完善产品供给体系。健全“政策险+商业险”、“基本险+补充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体系。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物化成本保险等提供基本保险保障的险种基础上,设计开发相关补充保险,形成更高保障。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开发便利农户投保的综合型保险保障方案。
(七)推广“农业保险+”模式。深化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等金融工具协同,探索保单质押、联合分担风险等模式。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提高投保农户信用等级,促进涉农数据、科技、资产等要素资源融合,引导加大金融资源投入。
(八)逐步拓宽服务领域。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农业发展需要以市场化方式提供覆盖农林牧渔、涉农产业上下游、农民人身安全等方面风险的保险产品,探索开展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质量保险及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保险,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地方和保险机构提供大棚、农房、农机、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保险,以及农业绿色发展、智慧农业、民族村寨等领域保险。
三、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九)优化完善承保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及保险机构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农(林)地确权、流转、目标价格补贴面积以及农产品成本调查、畜禽存出栏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生产经营数据。逐步推行“一户一单”承保模式。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制定农业保险精准承保规范,提升可操作性。保险机构应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精准性管理,开展验标和承保信息审核,集体投保类业务逐步提高抽查验标比例,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类业务实现全部验标。
(十)加强财政补贴管理。强化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强补贴资金所涉投保信息与农业生产经营数据、历史投保数据的比对核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向保险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优化资金拨付方式。鼓励各地实行省级财政部门与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省级对省级”结算等模式。
(十一)完善查勘定损制度。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结合当地种植、养殖、林业生产实际,指导保险机构制定分类或分险种查勘定损操作规范,明确查勘、抽样、定损等工作流程和标准。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配合做好灾后查勘和灾损核定工作。
(十二)提升理赔服务质效。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制定完善农业保险理赔实施规范,提升理赔效率和精准度。保险机构应完善基层服务网络,简化手续、优化流程、赔款到户,建立农业大灾快速理赔响应机制,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合理预付部分赔偿金,支持农户恢复生产。保险机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十三)鼓励开展风险减量管理。健全风险减量管理机制,增强事前防灾减灾、事中救灾减损、事后及时赔付相结合的一体化服务能力,推动农业保险从单一事后理赔向全流程风险管理转型。保险机构可与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气象等领域社会化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防灾减损工作。
(十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农业保险领域常态化监督机制,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加强联动,加大监督力度。对虚构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骗取套取保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和惩戒力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夯实农业保险发展基础
(十五)强化信息化支撑。持续推进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统一农业保险数据标准,加强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共享。加快推动农业保险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业务流程智能化、标准化。
(十六)推进风险区划工作。推进三大粮食作物、主要畜产品等重要农产品保险风险区划工作,适时发布风险区划结果和保险费率参考。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工作。
(十七)加强科技应用。保险机构应加大科技投入强度,合理应用无人机、遥感、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工具,提高保险服务精准度。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农业灾害风险模型。制定农业保险科技应用规范或标准。保险机构应开展承保理赔信息实名校验和身份认证。
(十八)加强遴选管理。按照适度竞争原则,结合服务能力、风控能力合理确定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各省份根据保费规模等因素统筹确定承保机构数量,承保机构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服务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开展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做好承保机构动态调整工作。审慎评估农业保险市场环境和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加强经营资格管理,优化准入退出机制。
(十九)健全政策法规。适应农业保险发展态势和高质量发展需要,推动适时修订《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法治建设。
五、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十)完善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科学设置农业保险各险种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完善大灾风险准备金触发使用标准。保险机构按照独立运作、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加强大灾风险准备金使用规范性管理,进一步发挥大灾风险准备金作用。
(二十一)大力发展农业再保险。按照约定分保和市场化分保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完善约定分保机制和流程,优化大灾超赔保障。鼓励发展商业性再保险,逐步提高市场化业务比重。推动完善农业再保险机构治理机制,提高运行规范性和发展可持续性。
(二十二)健全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链条。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协同运用。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夯实工作基础,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满足“三农”主体风险保障需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规划发展、资源统筹、政策宣传等各项工作,发挥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见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政策设计、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工作。保险机构切实提高服务质效,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协保员,为承保理赔等服务提供便利。
2026-09-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市人社局关于延长部分职称制度改革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学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畅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本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市人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决定延长部分职称制度改革文件有效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14日。二、将《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6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月31日。三、将《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2〕1号)、《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2〕3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2月28日。四、将《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8号)、《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2号)、《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3号)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2月31日。五、将《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7号)有效期延长至2032年1月31日。六、将《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2〕5号)、《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2〕7号)有效期延长至2032年3月31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7日
2026-09-08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470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75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9-07
发文日期:
2026-09-0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75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京东秒送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远洋未来分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德盛润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2)。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附件: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docx
附件:
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doc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9-0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47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76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9-07
发文日期:
2026-09-0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76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滨海润达欣物资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市神农百草海滨大药房等3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2);匹克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3);天津市福利生药房(普通合伙)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4);天津市金山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等13家企业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或标注要求,准予备案、变更或标注(附件5、附件6、附件7)。 特此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情况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 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 6.《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 7.《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
附件: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xls
附件:
附件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情况.xls
附件:
附件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xls
附件:
附件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xls
附件:
附件6《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7《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xls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_备案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9-0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476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77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9-07
发文日期:
2026-09-0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77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现将完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公告
附件:
附件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公告.xls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9-0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蛋高峰期是蛋鸡养殖效益的核心阶段,延长产蛋高峰期可显著提升养殖回报率。为帮助各蛋鸡养殖场户科学管控养殖环节,规范技术操作,切实延长蛋鸡产蛋高峰期,结合我市蛋鸡养殖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导要点。一、优选品种,规范引种选择产蛋性能优、抗逆性强的优质蛋鸡品种,结合本地养殖模式、气候条件挑选适配品种,为延长产蛋高峰期筑牢先天基础。从具备正规资质的种鸡场引种,杜绝采购来源不明、体质孱弱的鸡苗,保障鸡群初始健康。二、科学配饲,均衡营养1. 按需科学配制饲料,兼顾能量和蛋白质的充足供给,同时补充足量矿物质和维生素,全面满足蛋鸡产蛋高峰期的营养需求,避免因营养缺失导致产蛋率下滑,为持续高产提供营养支撑。2. 严格把控饲料质量,确保饲料新鲜无霉变、无异味、无杂质,储存时做好防潮、防鼠、防污染工作,定期检查饲料状态,霉变饲料严禁饲喂。3. 如需调整日粮配方,需遵循逐步过渡原则,不可突然更换原料或调整比例,避免引发蛋鸡采食紊乱、应激反应,保障产蛋稳定性。三、规范管理,减少应激1. 坚持定时定量饲喂原则,根据鸡群采食情况合理调整饲喂量,提供清洁、适宜温度的饮水,定期清洗、消毒饲喂和饮水设备,杜绝病从口入,保障鸡群采食安全。2. 保持光照稳定,固定每日光照时长和光照强度,避免忽长忽短、忽明忽暗,补光时需循序渐进,不可突然增加光照时长,减少光照应激对产蛋的影响。3. 合理控制鸡舍温湿度,使其保持在适宜范围,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封闭鸡舍缝隙、避免冷风侵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减少热应激带来的产蛋波动。四、疫病防控,保障健康1. 建立常态化消毒机制,定期对鸡舍内外、养殖设备、工具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交替使用不同类型消毒剂,避免细菌、病毒产生耐药性,从源头减少疫病滋生。2. 按规范流程接种重点疫病疫苗,结合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合理接种计划,定期监测鸡群抗体水平,对抗体不达标的鸡群及时进行补免,筑牢疫病防控防线。3. 每日仔细观察鸡群精神状态、采食、饮水及粪便情况,发现异常鸡只立即隔离,及时排查病因并对症处置,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防止疫病扩散。五、日常巡查与记录1. 每日对鸡舍环境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检查温湿度、通风情况,及时清理粪便、杂物,保持鸡舍清洁卫生,减少疫病滋生隐患,为鸡群高产营造良好环境。2. 定期检查养殖设备运行状态,包括光照、通风、饲喂、饮水设备等,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养殖流程正常运转。3. 做好养殖全流程记录,详细记录鸡群产蛋、饲喂、疫苗接种、消毒等情况,便于后续分析优化管理措施,助力持续延长产蛋高峰期。
2026-09-07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