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梳理上报职称评审信息历史数据工作的要求,现将审核职称评审信息历史数据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5月8日-2026年5月13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拨打0335-3262641。
2026年5月8日
秦皇岛市职称历史数据梳理上报公示
2026-05-08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语音播报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曝光台发布日期:2026-05-08 11:36:30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态化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排查发现的典型事故隐患问题进行曝光,望其他使用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做好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动态清零,保证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序号 地市 行政区域 事故隐患单位名称 事故隐患问题详情 1 衡水市 滨湖新区 衡水路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1.轨道两侧大车端部止档缺失;2.大车两侧端梁缓冲器缺失;3.大车运行行程限位器缺失;4.电动葫芦断火开关控制盒护盖缺失;5.未见安全员培训考核记录。 2 衡水市 饶阳县 饶阳县暨阳商贸有限公司 1.1-2南梯(DT冀RYG0036)自动扶梯围裙板上的防夹装置不完整;2.1-2北梯(DT冀RYG0034)梳齿板有缺齿。 3 衡水市 武强县 中电武强热力有限公司 1.抽查的压力容器(容17冀L40035(21))未见年度检查报告;2.未逐台设备建立设备档案;3.特种设备台账未及时更新;4.未见安全总监、安全员培训考核记录;5.抽查的锅炉(锅冀WQA0333)和压力容器(容17冀L40035(21))未将使用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6.部分作业人员聘用记录起止日期未及时更新。 4 衡水市 安平县 安平高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在电梯(梯12冀K00029(21))安全技术档案中未见限速器报告;2.主要负责人未开展月调度;3.未见安全总监、安全员培训记录;4.未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 5 衡水市 武邑县 衡水佳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安全技术档案中除检验检测报告外,未见其他资料;2.未见故障异常处理记录;3.未见安全责任人、安全总监、安全员的书面任命文件。
2026-05-08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26-05-08
成文日期:2026-05-08
发文日期:2026-05-08
有效性:
名称:解读丨废止《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决定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5-0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河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2月,我省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印发的《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制定了《河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23〕11号)。今年初,财政部等三部委根据工作需要,修订印发了《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2号),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办法要求和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2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资金来源、工作职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了资金的使用方向、具体范围及负面清单;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出了资金申报程序、分配测算因素、下达及管理要求等;第四章“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明确了资金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管理、预算公开和责任追究等;第五章为“附则”。 三、修订情况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都是根据中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的调整: 一是增加一项支出方向。即与中央办法保持一致,增加了“应对蓄滞洪损失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支出,《实施细则》新增并明确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支出范围,具体明确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四类允许支持的范围:①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②补偿住房水毁损失;③补偿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④适当补偿已下达蓄滞洪区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的损失。三类不予补偿的范围: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②违反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③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 二是明确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支出的分配及测算方式。《实施细则》新增并明确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支出的分配及测算方式,包括:①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按70%:30%共同承担;②对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住房、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等实行分类定值补偿;③蓄滞洪区运用后损失严重的,可按程序预先下达部分补偿资金,预先下达的补偿资金在后期据实结算。 三是适当调整水利救灾资金支持范围。与中央资金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在支持范围上增加了“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及安全设施”内容,删除了“技术指导培训费”,同时删除了“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内容。 四是完善绩效管理相关内容。按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在原实施细则规定基础上,对资金绩效管理各环节进行完善,增加了“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省财政厅可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由市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在资金下达30日内,将填报的区域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备案”等内容。 【相关政策文件】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5-07 | 廊坊市财政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
教思政厅函〔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第四支队伍”建设,大力提升队伍育人能力和综合素养,推动《关于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的实施意见》落地见效,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的要求,教育部决定2026年继续实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性质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为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含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2026年博士生招生总规模内(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专项计划涵盖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史党建、管理学、应用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国家安全学、教育学、人工智能、应用社会学等相关专业,招生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二、招录要求
(一)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向本地区高校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积极组织推荐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善于科研创新且有志于长期从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的骨干报考,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所在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把关。
(二)各高校要着眼整体推进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统筹好本校辅导员、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人员的报考推荐工作,真正把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有志于长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选拔出来。对于报考专项计划的专职辅导员,要结合培养目标制定专项培养管理方案,确保培养对象在就读期间及毕业后一定年限内持续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三)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的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方式和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确保命题、制卷、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各个环节公平公正,维护专项计划的良好声誉。今年新增专业(教育学、人工智能、应用社会学)建议采取“申请考核制”;其他既有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史党建、管理学、应用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国家安全学)可结合往年学校考核情况采取适当方式。
(四)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复试工作,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五人及以上复试小组,根据学科的培养要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性质和特点,考察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结合考生考试成绩与工作实绩,择优录取,并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查。
(五)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招收专职辅导员的比例须占招生计划数的70%以上,专职辅导员的界定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为准,当各招生培养单位至少应招收专职辅导员数不是整数时,分别按计划数的70%四舍五入计算。严格控制招收的本校生源数量,计划数为5人及以下的最多招收本校生源1人;计划数为6-8人的最多招收本校生源2人;计划数为9-12人的最多招收本校生源3人;计划数为13人及以上的最多招收本校生源4人。
(六)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计划要求进行招生,不得放宽条件或调整名额,名额未招满可进行补招。在正式录取前,须再次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将拟录取名单报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备案审核,在备案通过后方可公示录取名单。
(七)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紧密结合专项计划的培养方向制定培养方案,就招生对象、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理论与实践、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等予以明确规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扎实理论功底等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导师团队,在加强系统理论教育的同时强化符合专职辅导员岗位特点的实践能力提升项目设计,多维度增强专项计划培养对象综合素质。特别是人工智能专业,要加强交叉学科培养,可配备跨学科双导师,引导培养对象围绕思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进研究,注重实践应用;建立阶段性培养评估机制,通过多维度评估,及时掌握博士生的研究进展,全程把控培养过程。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须专职从事高校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且在职在岗,高校思政课教师另执行其他专项计划,不在此范畴。报考人员由所在学校思政(或党务)工作部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做好审核把关(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
(二)截至相应高校博士研究生报名之日,报考人员应专职从事高校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且具有硕士学位,有2名具有相关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本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8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培养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联系方式
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3)。
附件:1.2026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名额分配表
2.2026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3.2026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招生培养单位联系方式
教育部办公厅
2026年4月21日
2026-05-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关于202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拟推荐人选的公示
根据省人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函〔2026〕103号)要求,202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我市拟推荐人选已按相关程序完成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拟推荐人选予以公示: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拟推荐人选1名。
曹立华,秦皇岛市第三医院 二级主任医师。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6年5月7日至5月12日。公示期间,如对拟推荐人选有异议,请以电话形式反映。联系电话:3262640。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7日
2026-05-07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住房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了《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24日
附件
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监管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监管和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监管。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
设区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自觉服从社区党组织领导,积极参与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新模式,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推动物业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强化物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第五条 物业服务监管工作主要依据合同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物业、治安、环保、消防、税收、价格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管理
第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时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同时参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合同终止的,城镇住宅小区应当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按照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可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小区业主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据居民意愿和项目实际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引导老旧小区居民通过集中连片管理模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平衡物业服务企业收益,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10日前和在确定中标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的15日内,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有关要求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参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执行。
第三章 承接查验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的规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承接查验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按规定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做好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线索移交工作,强化对属地物业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指导。
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开展“回马枪”式检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市、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履行对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违法调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规定(试行)》(冀民〔2020〕9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针对不同年代小区类型特点和不同物业服务项目的内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日常服务过程中是否达到合同条款中的服务标准,强化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引导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情况进行监督;
(三)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并积极推动执法力量进小区、进企业。
第十八条 本省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一)开展行业培训,提升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及技能水平;
(二)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强化行业信用管理,促使企业依法经营;
(三)做好政策宣传,建立正确舆论导向。
第五章 违约、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可以依据合同条款依法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条 市、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属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合同条款或者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的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的小区的日常物业服务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1
2.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2026-05-07 |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以下简称管控物质)全链条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一)对生产(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即副产,以下同)受控用途(含豁免受控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生产原料用途管控物质并对外销售的单位,依法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受控用途是指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豁免受控用途是指管控物质在完成受控用途淘汰后,在特定领域如实验室分析、检验检疫(甲基溴)、加工助剂(四氯化碳)等用途被允许使用。原料用途是指作为原辅材料并通过化学反应最终转化为其他化学品的用途。
(二)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首次申请应提供年度配额申请表、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管控物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说明和生产业绩。非首次申请提供年度配额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需要进行生产配额调整的生产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当年度生产配额调整申请表。调整后配额减少的单位还需提供年度生产情况说明;通过调整首次获得生产配额的单位应当按照首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新建成管控物质原料用途生产装置且对外销售的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或按有关规定申请当年度生产配额,并按照首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严格销售备案管理
(四)对管控物质(包括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销售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销售单位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无需进行销售备案。生产单位生产的仅用于企业内下游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用途的管控物质,不得对外销售。
(五)销售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首次申请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等材料。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销售单位应当向销售对象提供销售的管控物质品种、数量、用途、规格等准确信息,并应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准确记录。
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应在其产品上标明涉及的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保证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三、加强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六)对管控物质使用单位依法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七)对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含)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单位,四氯化碳(CTC)实验室分析试剂提纯单位和CTC加工助剂使用单位依法实施配额许可管理。
使用配额申请和配额调整申请的时间、材料等,与生产配额许可管理一致。
(八)对以下使用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1.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
2.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空调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
3.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
4.使用管控物质的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单位;
5.管控物质溶剂(除尘剂)复配单位;
6.管控物质实验室分析试剂(不包括CTC)和电子特气提纯单位;
7.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
8.其他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管控物质受控用途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首次申请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还需提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使用含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复配后溶剂(除尘剂)、已提纯实验室分析试剂和电子特气的单位,无需备案。
(九)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从事泡沫喷涂施工,或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的建设或安装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使用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品种、用量、上游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应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准确记录。
四、完善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管理
(十)对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等维修、报废处理,以及从事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十一)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
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注销。
五、规范副产管控物质管理
(十二)副产CTC的甲烷氯化物生产单位和CTC原料用途年使用量(指装置设计使用量)超过1500吨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三)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单位除将HFC-23作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使用外,需采用规定的销毁技术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应按照《一氯二氟甲烷生产设施副产三氟甲烷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技术规范》要求,制定HFC-23监测计划,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监测和计量,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同时,应全面排查HFC-23副产设施动静密封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针对压缩机、取样口、灌装口等HFC-23泄漏风险较高的点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HFC-23无组织排放。
六、建立健全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
(十四)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加强管控物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申请配额或备案并查询相关信息,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清单见附件)至少3年。
(十五)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报送管控物质数据。
七、严格监督执法
(十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强化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聚焦氟化工、销售、制冷空调和泡沫等重点领域,加强园区和行业企业摸排,对管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强化日常监管。充分运用自动监测、多部门信息筛查、大数据分析、现场核查等手段,增强问题线索发现和识别能力,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
(十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管控物质监督检查,依法依规重点查处:
1.无生产配额许可证或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生产或销售管控物质的行为;
2.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管控物质的行为;
3.将已淘汰的管控物质用于受控用途,无使用配额许可证或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使用管控物质的行为;
4.应备案而未备案、未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未按时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5.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等。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就案件定性、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展会商,积极推动案件办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管控物质管理,认真谋划部署,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监测能力,加强监督,推动绿色替代,强化宣传培训,切实加强全链条监管。
(十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管控物质削减、淘汰和替代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和监管机制。对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数据统计和报送。加强管控物质监管能力和大气在线监测、园区监测、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预警和溯源水平。积极引导和鼓励研发、应用管控物质的替代品与替代技术,推动制冷空调、泡沫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强管控物质相关政策法规宣贯,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严格管控物质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审批,对管控物质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数据统计和报送。加强便携式管控物质检测设备配备和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依法依规对管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加强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辨识能力和举报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管控物质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清单表
生态环境部
2026年2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2月9日印发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2026-05-07 |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