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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392)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5〕115号)要求,引导企业节能降耗、降本增效、持续推动工业能效提升和碳排放降低,现组织开展2025年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诊断服务范围重点选择钢铁、乙烯、合成氨、多晶硅、锂电池、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电子电器等行业企业和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具有节能降碳诊断意愿的企业。(二)诊断服务内容节能降碳服务机构应针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重点产品设备、用能结构及能量系统优化、能源管理和碳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在此基础上,提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节能降碳改造措施建议,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节能降碳系统解决方案。鼓励节能降碳服务机构对“十四五”以来接受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开展持续跟踪服务,推进节能改造措施建议落地实施;鼓励根据已发布的产品碳足迹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推荐团体标准(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询),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二、工作程序(一)制定工作计划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企业认可度好的节能降碳诊断服务机构,及符合节能降碳诊断范围、有节能降碳改造需求的企业,形成《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2)和《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机构推荐名单》(见附件3),于2025年4月23日前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为有效保障节能降碳服务工作质量,各推荐单位应根据历年节能诊断服务工作中标情况、报告质量等,推荐服务机构数量不超过1家、每家服务机构服务的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二)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量服务机构的资质能力、技术水平以及被诊断企业情况等,确定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任务清单。全国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任务清单发布后,将结合年度诊断服务工作计划,发布我市节能降碳诊断服务任务清单。(三)组织开展服务节能降碳诊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业企业和重点行业节能诊断服务指南等相关要求,高质量开展节能降碳诊断服务,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请于2025年11月7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将节能降碳诊断报告等材料报送推荐单位,同步上传至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承担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任务的机构不得就诊断服务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四)报送工作总结任务完成后,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从诊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企业反馈等方面对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进行总结,于2025年11月2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模版见附件4)、节能降碳诊断报告电子版(Word和PDF版)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业节能降碳责任意识,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企业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推进模式,推广节能降碳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二)强化过程跟踪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过程指导,定期调度任务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持续提升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搭建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广、技术改造咨询服务等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企业间交流互动。(三)做好结果应用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现有资金渠道,引导企业落实节能降碳诊断措施建议。落实好有利于节能降碳的价格、财税等政策,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用能设备更新、能源和碳排放核算管理能力提升等。 附件:1.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计划任务表2.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3.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机构推荐名单4.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总结(提纲)    2025年4月8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王芳;联系电话:83605973;电子邮箱:sgxjjnyzhlyc@tj.gov.cn)
2025-04-10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法规
省级
进入4月,我市水稻育秧陆续开展,播种较早的秧苗已处于一叶期。据天气预报,4月12日-13日,我市将出现大风降温天气,最大阵风可达10~11级,温度下降8~12℃,北部地区最低温度将降至6℃左右,为减少此次天气过程对水稻秧苗的不利影响,提出以下管理意见。1.采用温室、冷棚或拱棚育秧的秧田应及时加固育秧设施,检查和修复破损的薄膜,压好压膜线,增设防风绳。采用露地平铺育秧的秧田,要用泥土压实覆膜的四周。2.尚未播种的采用平铺或拱棚育秧的秧田,应待低温大风天气过后再播种。3.已经出苗盘面缺墒的秧田,要在大风天气来临之前,增加一次灌水,以调节秧田温度,保护秧苗根系,防止低温冷害发生。
2025-04-10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2025年 4 月 10 日,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施工总承包单位天津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76W345D)提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年产3000套电子专用设备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至自 2025 年 5  月 9 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天津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902290009人社部门电话: 022-29339425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0日  
2025-04-10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省级
津市场监管计〔202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先进测量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服务天津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是本市现代先进测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先进测量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测量人才、开展高水平测量技术交流合作、研发先进测量仪器设备的重要基地和创新载体。第三条  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是以提升本市整体测量能力和水平为主攻方向,面向国家与本市重点发展战略领域对先进测量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开展测量理论创新、测量技术创新、测量方法创新和测量设备创新,产出重大测量原创成果,引领未来测量技术发展方向,构建具有本市特色的测量创新实验室体系。第四条  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的重点任务包括:(一)开展测量方法和测量理论研究。聚焦可能形成重大科学技术突破且对经济发展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础测量科学问题,加强测量核心方法和基础理论的原始创新,建立测量方法试验验证平台,研究关键共性验证方法,提高测量方法和理论在重点领域以及跨行业跨领域的应用效能;(二)加快先进测量技术研究。研究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核安全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精密测量技术。研究数字化模拟测量、工业物联、跨尺度测量、复杂系统综合测量等关键技术,不断填补新领域测量技术空白;(三)推动先进测量仪器设备研发和应用。加强高端仪器设备核心溯源技术研究,推动关键计量测试设备国产化。推动量子芯片、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测量仪器设备中的应用,积极推进测量仪器设备智能化、网络化。加快测量仪器设备研发,提升测量仪器设备的准确性、稳定性、可靠性;(四)推进先进量传溯源体系建立。加强基本物理常数精密测量技术和量子计量基础研究,推动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高准确度、高稳定性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建设。研究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方法,突破在线、动态、远程、快速校准技术,解决极端量、复杂量、微观量等准确测量难题;(五)开展测量数据应用研究。加强测量数据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推动数字化计量赋能。加强测量数据资源在前沿、工程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支撑国家和我市计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六)培养先进测量人才队伍。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吸引顶尖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测量人才,促进测量人才多元化发展,助推测量重大成果产出和国际影响力提升。第五条  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鼓励产学研用合作运行。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是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发展方针、相关政策,指导先进测量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二)批准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对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评估和检查,推进实验室运行管理;(四)组织开展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宣传,以及公益性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等。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明确实验室定位方向、建设目标、管理运行等内容;(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三)支持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四)管理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配合市市场监管委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根据天津市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有关要求,面向本市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工程,坚持重点支持、动态调整,优先支持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行业建设一批具有基础研究能力、技术创新能力、高效管理能力的先进测量实验室。第九条 申报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管理方面。实验室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健全。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大科研任务。鼓励设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把握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确保完成重大科研任务;(二)人员方面。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等方面有自主权。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相关领域优秀人才,培养测量人才后备力量;(三)设施方面。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较为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测量体系先进,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取得必要的实验室资质。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面积和仪器设备已基本具备科研需要;(四)研究方向。先进测量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发展思路清晰,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熟悉本领域发展测量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在先进测量技术研究中具有较为突出的成果,或者在测量发展面临的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或者在积累测量标准数据方面具有一定成绩等;(五)成果方面。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较强的科研技术研究能力,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近5年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2项,或近5年主导制(修)订测量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等不低于3项,近3年有计划地实施了科研仪器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六)保障方面。依托单位能够并在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支持先进测量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能保证实验室建成后的运行经费,承诺建设期间匹配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满足建设先进测量实验室的需求。第十条 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申报包括自愿申请、受理评审和批准建设3个环节。(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自愿申请,依据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重点建设任务和申报要求,如实编制申报材料,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委;(二)受理评审。市市场监管委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听取候选实验室建设计划陈述答辩,并安排实验室的现场评审,确定实验室建设和研究能力是否围绕先进测量技术能力提升,研究方向是否符合本市战略和测量基础能力发展方向等,最终由评审专家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通过、整改、未通过3种;(三)批准建设。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批准建设。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一)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验收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市场监管委。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开展运行评估;(二)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三)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由市市场监管委终止该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专家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整改、未通过3种。(一)验收通过的,经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按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持续开展深入的测量系统性研究。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注重支持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和学术梯队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管理决策的公开、透明,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十五条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教授等。第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根据研究需要由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并报依托单位备案,要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第十七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 1-3年,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开展交流与合作,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组织和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和保护。主要利用实验室的物质资源、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成果所属的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先进测量技术研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本市制造业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因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先进测量实验室的实际运行状况,需对先进测量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包括实验室更名、主要负责人变更、研究团队调整、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时,应向市市场监管委书面报告,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先进测量实验室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伦理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伦理和安全保密规定。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 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评  价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委。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每2年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考核等方式,对先进测量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2年为评价周期。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先进测量研究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综合评价结果向依托单位、管理部门通报。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先进测量实验室,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并大力宣传。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或中途退出评价的)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25-04-10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成立了草案起草工作专班,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已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邮件发至:zscqfgc@tj.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2.信函寄至: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层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邮编:30038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书面反馈我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亲笔签字),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                             2025年4月8日 (联系人: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 王瑞;联系电话:022-23039871)  附件:    《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pdf
2025-04-10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市监办发〔2025〕39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了2024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订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期完成标准制订任务。自计划项目下达之日起,制订项目应在24个月内完成(以报送报批稿时间为准)。   二、为标准制定提供充分保障。项目负责单位尽快组织相关参与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小组,研究制定标准起草工作方案,并在人员、经费、设备条件及相关资源利用等方面提供保障。   三、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请与总局联系。   联系人:网数中心 于大东  010—88652562             闫小良  010—88652508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9日  2024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订计划项目序号计划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单位12024MR0001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 一般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与评估中心22024MR0002市场监管商品服务价格监测分类与编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32024MR0003储罐底板自动漏磁检测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42024MR000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工作导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52024MR0005进口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导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62024MR0006工业产品质量技术帮扶和质量安全监管衔接联动工作规范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2024MR0007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测试规范中国锅炉与锅炉水处理协会82024MR0008消费品召回 信息管理数据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92024MR0009市场监管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数据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与评估中心102024MR0010数据脱敏控制技术要求广州大学112024MR0011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召回业务数据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122024MR0012特种设备 数据资产管理 通用要求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132024MR001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标准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142024MR0014特种设备 焊接接头电磁超声相控阵在线检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152024MR0015涉企信息归集记名规范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162024MR0016产品质量安全快速风险监测工作指南中国质量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原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172024MR0017食品生产许可证数据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182024MR0018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数据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192024MR0019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 评价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与评估中心202024MR0020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数据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212024MR0021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数据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222024MR0022广告显著性标识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232024MR0023互联网广告监测技术规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与评估中心242024MR0024纤维(棉、蚕茧、毛、绒、麻类)检验业务数据规范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252024MR0025市场监管企业信用风险触发式预警指南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262024MR0026食品安全“你点我检”工作规范中国质量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原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272024MR0027消费品生产企业智能检测技术应用指南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282024MR0028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资源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山东特检鲁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92024MR0029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资源数据应用指南山东特检鲁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02024MR0030重大活动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安全规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12024MR0031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技术规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322024MR0032食品生产风险防控标识通则中国标准化研究院332024MR0033电子商务直播间运营规范浙江省网商协会342024MR0034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352024MR003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效能评估通用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362024MR003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数据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372024MR003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状况评价指南鲁西科安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382024MR0038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保护评价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392024MR0039食品生产合规管理指南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402024MR0040外卖送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12024MR0041市场监管部门标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划和财务司422024MR0042市场监管部门着装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划和财务司432024MR0043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标签体系河南省平台经济发展指导中心442024MR0044经营主体信用标注分类与管理指南河南省平台经济发展指导中心
2025-04-1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4-10 成文日期:2025-04-10 发文日期:2025-04-10 有效性: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5003)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4-10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区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一、《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的通知》(武清政〔2015〕18号)。二、《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清政〔2015〕26号)。三、《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打击传销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清政〔2017〕21号)。四、《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2017年农业主导产业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武清政〔2017〕30号)。五、《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清政〔2019〕10号)。六、《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支持实体经济克服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武清政〔2020〕4号)。七、《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稳住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清政〔2022〕3号)。八、《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支持商圈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武清政〔2024〕6号)。九、《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武清区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武清政函〔2018〕76号)。十、《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武清政办〔2009〕20号)。十一、《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清政办〔2017〕14号)。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10 | 武清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致王串场街居民朋友们防范极端大风降温天气的一封信 王串场街居民朋友们:受强冷空气影响,4月11日夜间至13日,天津市将出现大风降温天气,局地风力将达到11级以上。11日夜间,陆地将刮起5~6级西北风,阵风可达8~9级;12日白天至前半夜,风力继续加大到6~7级,阵风可达10~12级;12日后半夜至13日白天,风力略有减弱,但仍有5~6级,阵风可达8~9级。此次大风持续时间长、致灾性强,请广大居民做好防御应对措施。1.及时关注天气预警,尽量减少外出,不在大树、广告牌或临时搭建物下逗留,警惕高空坠物。2.做好居家防范工作,妥善安置窗台易落物品,检查空调外机支架是否牢固,加固围板、棚架等搭建物,提前关闭门窗。3.检查电器线路,请勿飞线充电,避免火灾隐患。4.通勤优选公共交通,减少电动车和自行车出行,驾驶车辆握紧方向盘,注意保持合理车速车距。5.做好防尘与眼部保护,外出时佩戴防风镜、口罩、纱巾等防护用品,避免吸入异物。6.伴随降雨时,注意防滑,远离电线杆、变压器。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希望广大居民高度重视极端大风天气带来的影响,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让我们共同携手,应对极端天气的挑战!
2025-04-10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天津市北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10 | 北辰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