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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388)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5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pdf
2025-04-09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等文件部署,现将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2024年度工作情况通报如下。2024年,24个试点城市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加快落地实施各类支持政策,大力拓展试点工程应用场景,探索培育智能建造新产业,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效,为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经试点城市自评、试点城市互评、行业专家会评,苏州、深圳、北京、厦门、长沙、台州、青岛、武汉8个试点城市着力构建发展智能建造的政策和产业体系,引导和支持智能建造骨干企业和细分领域科技企业集聚发展,涌现出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建筑机器人、建筑产业互联网等一批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综合表现优秀,予以表扬。其他16个试点城市均顺利完成了2024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表现总体良好,其中广州、成都、重庆、保定、南京相比2023年工作进度明显加快,分别在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强工程项目数字化监管、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广惠民实用技术、规划建设产业园区等领域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形成了地方特色。2025年是智能建造试点工作的收官之年。各试点城市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工作安排,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有效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深入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确保如期完成试点任务。同时,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系统提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推动智能建造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为打造现代化建筑产业链、推动高质量发展塑造新动能新优势。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2025-04-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的公告2025年第15号《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MR/T 0001—2025)行业标准已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现予以公告,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可在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系统(网址:https://mr.samr.gov.cn)查询。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3月31日     
2025-04-0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环气候〔2024〕30号)有关工作部署,推进我市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我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推进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国资委                                                    2025年3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9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评估结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8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5〕88号),市人社局对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2024年度运营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评估结果(2024年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7日
2025-04-09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4-09 成文日期:2025-04-09 发文日期:2025-04-09 有效性: 名称:关于追加1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4-0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4年民用“三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水表、电能表和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的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性能可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民用“三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以“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为原则,覆盖民用“三表”生产、安装、使用、检定等全链条各环节。通过此次检查,进一步摸清了民用“三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据统计,目前全国在用电能表6.6亿只,水表3.2亿只,燃气表2.6亿只。此次检查共抽查电能表296万只,不合格1799只,合格率99.94%;抽查水表169万只,不合格1.06万只,合格率99.37%;抽查燃气表131万只,不合格2923只,合格率99.78%。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民用“三表”生产企业938家,发现违法行为10起;检查计量检定机构2578家,发现违法行为16起;受理投诉举报数量1.2万件,立案查处69件。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受理投诉举报数量6.2万件,更换失准计量器具3.6万台。二、主要做法及成效(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备案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督促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工作座谈会、约谈、告诫函等形式提醒企业提升计量器具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立完善民用“三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档案,对在用民用“三表”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好相应的轮换制度。吉林组织对辖区内的138家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进行了142次警示约谈,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首检制度、科学制定轮换计划。(二)强化源头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摸清民用“三表”生产企业底数,对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督促落实民用“三表”型式批准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山东完成全省144家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查处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计量器具、产品标识不合格计量违法行为2起。北京对在档的38家民用“三表”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查处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水表案件1件,督促9家不再生产企业注销60张型式批准证书。(三)严格监督检查,整治突出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民用“三表”计量监督检查。上海组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在自查基础上,通过看台账、查现场等形式对公用企业开展检查,共抽取了54家表计生产企业的3828只样品,使用中检查不合格率3%。辽宁对首检合格未安装使用的以及在用的民用“三表”开展监督抽查,按照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抽查老旧小区、新建小区居民在用表,发现不合格数量37台,并责令相关公用企业立即整改,为居民更换合格计量器具。广西、湖北开展“你点我检”等专题活动,针对群众反映的计量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四)规范检定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民用“三表”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工作质量。内蒙古共出动执法人员660人次,检查计量检定机构113家次。广西检查民用“三表”检定机构43家,查处超授权有效期检定行为2起,督促检定机构完成整改,切实提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工作质量。天津组织实施了水表、燃气表、电能表检定装置等3项量值计量比对工作。河北开展《预付费交流电能表》等检定规程宣贯,对检定工作进行培训,提升计量检定人员能力。(五)畅通投诉渠道,强化社会共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督促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计量纠纷。同时对涉及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民用“三表”问题,迅速组织核查和处理,强化舆论引导。江西开展计量宣传进企业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向企业宣贯计量法律法规及民用“三表”首检等相关要求。重庆进一步健全水电气收费投诉举报受理、核实、处置、反馈、回访、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度,对群众反映问题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处置。河南出台《“民用三表”计量纠纷处置意见》,同时制作了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流程图,规范了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格式文书,更好更快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民用“三表”计量问题。(六)加强部门协作,促进联合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完善协调工作机制,破除信息壁垒,强化部门间联络配合,有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极大推动民用“三表”工作开展,高质高效完成专项监督检查任务。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联合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印发了《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工作的通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联合开展民用“三表”检查和执法工作。三、存在问题从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看,全国民用“三表”检定合格率整体较高,但仍存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基层计量监管和检定能力不足、科普宣传有待加强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部分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在计量制度落实和服务质量管理上还有差距,特别是在民用“三表”到期轮换的政策宣传、群众意见征集、社会调查评估等方面不深入、不细致,导致部分群众对更换新表存在疑虑,民用“三表”到期轮换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公用企业的计量投诉处理机制不健全,处理流程不清晰通畅,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二是基层计量检定机构能力有待提升。随着民用“三表”的不断更新换代,部分基层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人员的技术能力未能同步跟进,同时受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等因素影响,部分基层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设备无法及时更新,在面对相关企业大批量送检时,以现有技术设备和人员能力很难及时完成检定任务,导致计量检定效率不高,经常出现长时间排队待检的现象。三是基层监管执法能力不足。民用“三表”量大面广,使用单位众多、情况复杂,基层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涉及较少,监管知识缺乏、监管技能不足、监管手段欠缺。同时在处置网络舆情方面缺乏有效应对措施,对群众质疑的计量问题不能及时正面回应,对一些计量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纠正。四是计量科普知识宣传仍需加强。部分消费者对民用“三表”的计量知识、检定制度以及自身权益维护等方面了解不足,特别是对水电气费用增加片面认为是表计计量失准所致,导致主观感受与事实情况不相符,在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准确地反映问题或采取正确的措施。四、有关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施治,在2024年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民用“三表”计量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制定相关举措,推动到期表计轮换。针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存在的问题,充分运用“三书一函”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建立问题台账,积极推进民用“三表”的首次检定和到期轮换工作,确保表计投入使用前检定合格以及表计到期后有序轮换,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计量作弊。加强民用“三表”从生产、安装到使用的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民用“三表”未检定安装使用、破坏计量准确度、利用民用“三表”进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严查民用“三表”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型式批准生产和技术机构是否依据民用“三表”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归集到信用监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三)强化技术支撑,推进诚信计量。持续推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对计量执法、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为计量监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在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领域持续推进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培育工作,推行经营者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营造诚信计量的良好氛围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四)加强科普宣传,妥善处置群众投诉。采取线上线下等多途径广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加大民生领域计量科普知识宣传力度,让社会民众了解民用“三表”相关知识,及时解答群众疑惑,提高群众相关法律意识。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引导消费者提升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作用。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好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转作风、树新风、重实干的浓厚氛围,保障群众利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5-04-0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4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为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管,提升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2024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基本情况此次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署开展,共抽查企业6931家,对食品类、日用品类、农资建材类以及其他种类定量包装商品抽查共计20933批次,其中净含量标注合格20290批次,合格率为96.93%,比上年下降0.32个百分点;净含量检验合格20111批次,合格率为96.07%,下降0.52个百分点。二、检查结果分析从不同类型企业的情况看,此次抽查的346家大型企业的净含量标注合格率为98.52%,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9.43%;872家中型企业的净含量标注合格率为97.36%,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9.02%;5713家小型企业的净含量标注合格率为96.83%,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5.31%。大、中型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率和检验合格率均高于小型企业。从商品类别看,食品类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率为97.93%,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6.98%;日用品类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率为94.71%,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4.71%;农资建材及其他类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率为95.37%,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4.96%。从此次抽查的25种具体定量包装商品看,净含量标注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有20种,低于90%的有3种;净含量检验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有17种,低于90%的有2种。其中,农膜、油漆涂料、建筑胶水的净含量标注合格率分别为84.38%、82.71%、79.17%,抽纸、农膜的净含量检验合格率分别为88.22%、81.25%,相对偏低。与上年抽查情况相比,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率和检验合格率仍保持在95%以上,比较平稳。抽纸和合成洗涤剂的净含量标注合格率分别由87.97%、90.62%提升至91.23%、91.44%,种子的净含量检验合格率由90.30%提升至92.83%,监督检查整改成效明显。油漆涂料的净含量标注合格率和抽纸的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与上年基本持平,仍低于90%;农膜的净含量标注合格率和检验合格率分别由96.00%、93.60%下降至84.38%、81.25%,在今后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管工作中需要加强关注。各商品种类具体情况如下:表1:食品类定量包装商品序号商品名称抽查批次标注合格批次检验合格批次标注合格率检验合格率1米17001669155598.18%91.47%2面粉64063161598.59%96.09%3速冻食品34133733398.83%97.65%4冲饮类食品55354854099.10%97.65%5食用油82980077496.50%93.37%6杂粮41240339697.82%96.12%7罐头食品11111010899.10%97.30%8方便食品14461405139597.16%96.47%9包装饮料13491295129596.00%96.00%10其他食品类商品73917238726397.93%98.27%图1:食品类定量包装商品抽查合格率表2:日用品类定量包装商品序号商品名称抽查批次标注合格批次检验合格批次标注合格率检验合格率1化妆品37636637297.34%98.94%2洗发液28328027998.94%98.59%3沐浴露90898898.89%97.78%4合成洗涤剂37434235691.44%95.19%5抽纸39936435291.23%88.22%6垃圾袋76747297.37%94.74%7其他日用品类商品20419318794.61%91.67%图2:日用品类定量包装商品抽查合格率表3:农资建材及其他类型定量包装商品序号商品名称抽查批次标注合格批次检验合格批次标注合格率检验合格率1化肥75737497.33%98.67%2农药62762059898.88%95.37%3种子78175872597.06%92.83%4农膜96817884.38%81.25%5电线电缆86085685199.53%98.95%6油漆涂料64253158782.71%91.43%7建筑胶水48384479.17%91.67%8水泥292929100%100%9润滑油83818397.59%100%10动物饮料34733933997.69%97.69%11其他类型商品79377275297.35%94.83%图3:农资建材及其他类型定量包装商品抽查合格率三、存在问题一是企业计量法治意识仍需加强。少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法律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对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理解存在偏差。部分企业为控制运营成本,降低了生产中的计量保障投入,致使企业生产计量保障体系存在缺失。部分种类定量包装商品此前较长时间未列入抽查范围,个别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而疏于管理。二是计量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双随机”抽查中,部分地区企业信息数据滞后,对新增、停产、转产或搬迁的企业信息未实时更新,造成被抽查企业及样品数量未达到预期目标。有的地区检查未能兼顾产品生产周期、包装规格差异等问题,产品的代表性不够广泛。部分地区留样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增加了对不合格样品后处理的沟通成本,计量监督检查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计量诚信体系的推行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地区推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保证能力(C标志)自我承诺力度不够,企业自我声明取得C标志的积极性不高,使得C标志在市场上的影响有限,社会认知程度较低,尚未形成有效的市场推动机制。四、有关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做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工作,加强专项检查结果运用,不断健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长效监管机制,持续提升计量监管效能。(一)持续加大计量监管力度。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民生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强化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管,提升其计量保证能力。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后处理,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归集到信用监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二)不断完善专项检查机制。维护好、利用好“检查对象数据库”和“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等资源,持续更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为“双随机”抽查提供全面的信息化保障。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计量监督管理和执法水平。不断完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双随机”抽查机制,结合实际情况优化抽查规则、完善抽查流程、合理确定抽查范围、时间、比例和频次,确保抽查工作客观、公正、有效。(三)加强定量包装计量法治宣传。积极利用“5·20”世界计量日、质量月等契机,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1070—2023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宣贯培训力度,提升计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增强企业计量法治意识,帮助企业强化计量管理基础、健全计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优势,针对企业计量技术难点,积极实施精准计量服务,协助企业不断提升产品净含量控制水平。(四)进一步营造诚信计量氛围。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持续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积极研究探索市场推动机制,大力推广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承诺,扩大C标志的市场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
2025-04-0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天津市科技服务业研发专项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陈彬、陈非、陈璐、陈文华、丛健生、褚庭亮、邓春、杜海峰、冯红、高志鹏、韩宝航、胡志远、郭明洲、梁爱华、李福民、李敏、李绍稳、刘青、刘亚利、刘忠玉、潘显道、曲宗峰、尚美桂、史振威、谭营、王江、王志、王毅琳、信宏业、许良军、杨静、赵朝义、赵元立、张庆生、张福杰、周江天2025年4月8日
2025-04-0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 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 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  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意见及按照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4.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5.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  (八)信息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九)执法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十)制度衔接。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国质检法〔2010〕720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