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 (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 (一)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有如下方式: 1、项目管理服务(PM) 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项目管理承包(PMC) 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其他项目管理方式。 四、进一步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一)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二)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三)打破行业界限,允许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其他相应资质。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精神,使有关融资、担保、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到重点扶持发展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实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大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与国际大型工程公司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组建国际型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参加国际竞争。 (七)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的作用,进一步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培训,培养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才,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的市场需要。 有条件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企业等,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开发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92年11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2025-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强化结构工程师法律责任,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及工程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并负责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须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单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应通知有关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依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结构工程设计; (二)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第十九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一条 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二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高度等以上的结构工程设计,应当由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设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二十七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重新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水平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考核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结构工程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依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建设部、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解释。
2025-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大建筑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力度,加强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承办。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 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连同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建设司审核后,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第七条 经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部发文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建设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有关地区或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提出申请。经其初审符合标准的,向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形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项目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审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建建技[1996]20号)同时废止。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 示范工程名称: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 地区(部门):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二年制示范工程名称 开工、竣工时间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程概况 应用新技术名称、应用部位、数量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地区(部门)意见 (签单) 年 月 日 建设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目录一、建设部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四、单项新技术应用总结五、工程质量证明六、效益证明七、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 示范工程名称: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 申报地区(部门):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二年制示范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名称示范工程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示范工程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工程概况 拟推广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 拟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 工程进度计划 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申报地区(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2025-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序号
企业名称
入库登记编号
1
中冶迈克(天津)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0580
2
天津市拓华物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600
3
天津天元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25120115AD002040
4
天津市久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0807
5
中科美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714
6
天津市盈瑞安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998
7
天津市滨宝食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82
8
天津再登高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598
9
天津麦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725
10
天津宝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51
11
天津华彩顺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424
12
天津芯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493
13
德力美克(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0796
14
天津尼凯斯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0612
15
天津容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599
16
天津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86
17
天津艾普斯工业铝型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880
18
天津万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2811
19
天津鑫聚友物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92
20
天津中田和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0581
21
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0539
22
天津仁博铸件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1835
23
天津亚德尔生物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168
24
天津恒泰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192
25
天津远东恒嘉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0525
26
天津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462
27
天津辰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0583
28
天津旭辉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57
29
中科明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0492
30
天津屹财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58
31
天津市鼎诚铝压铸件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0641
32
天津旭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1190
33
天津新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454
34
南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105
35
天津市再登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978
36
天津奥克森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2821
37
格瑞(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2091
38
天津联城印刷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449
39
天津鸿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85
40
天津市修齐利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0519
41
依思蒙沙(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323
42
和电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820
43
鹿驰风昌(天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48
44
天津金利泰工贸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179
45
天津辰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0520
46
天津泓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80
47
天津鼎利食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88
48
昊茗(天津)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87
49
天津科瑞托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0540
50
天津香奕食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0454
51
天津盛源鸿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843
52
天津尤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478
53
紫荆三益(天津)过滤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25120115A8003106
54
天津市紫阳建筑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182
55
天津金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181
56
木一云水(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5314
57
天津诺德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0679
58
涞鑫(天津)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84
59
天津阿尔特汽车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716
60
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723
61
天津马赫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799
62
牧羚(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49
63
天津鸿腾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1035
64
国人机器人(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042
65
天津金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320
66
天津市三鑫阳光工贸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431
67
天津鑫渡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1037
68
天泽电力(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561
69
天津淘质印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151
70
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040
71
天津坤腾瑞美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81
72
天津嘉恒印务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180
73
天津神州海创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041
74
无问(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120115A0002812
75
天津市千丹地毯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052
76
前景汽车零部件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1319
77
天津旭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1329
78
昊天垚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1072
79
天津天食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751
80
天津佳乾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1084
81
天津康乾贸易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185
82
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2172
83
富斯特(天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447
84
洛克机械(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211
85
天津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1191
86
天津霍益迪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183
87
天津阿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034
88
天津卓品优家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1472
89
天津市圣安天诚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1374
90
天津缘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89
91
普瑞斯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498
92
天津曼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184
93
天津金卓服务外包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597
94
天津航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186
95
兴达奇智联(天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105
96
天津启明瑞德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187
97
天津阜康品尚服装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90
98
天津洁正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83
99
天津森焱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077
100
天津古河机械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518
101
联德(天津)机械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270
102
天津瑞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088
103
天津丰富彩艺印刷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595
104
天津市鼎鑫链条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1291
105
今科达电气(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052
106
天津市宝坻区恒润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497
107
博安信(天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494
108
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227
109
天津嘉汇捷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447
110
天津北世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834
111
天津桐嘉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2221
112
天津博克斯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029
113
天津简川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833
114
天津市红利顺丰机械链条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229
115
中禾未来农业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3691
116
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D002723
117
天津凯特利阀门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222
118
天津市源博印刷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188
119
天津市华之龙生物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225
120
天津金耀腾达玻璃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209
121
天津合众汇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807
122
德矿九鼎(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496
123
天津市顺泽采油设备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737
124
天津创先河普业印刷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52
125
天津凯润泵业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796
126
天津金睿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596
127
天津美福瑞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189
128
天津博瑞斯阀门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190
129
天津裕同印刷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782
130
天津市臣涛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704
131
辣味源(天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47
132
天津津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54
133
天津睿和印艺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191
134
天津精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50
135
天津市宝坻区崇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56
136
天津市泉雨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823
137
天津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022
138
天津市逸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844
139
天津大鸿恒翔机械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826
140
邦缔实业(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2823
141
天津颐和中威精密机器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195
142
天津邮信物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465
143
天津卡利欧玛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466
144
天津通和饲料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831
145
天津众和恒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464
146
天津市汇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849
147
天津若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55
148
道克特斯(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427
149
北鸿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830
150
天津海通达科贸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53
151
天津鑫凯建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193
152
大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582
153
天津瑞鑫隆阀门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817
154
天津庆泉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5286
155
天津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576
156
天津海威瑞恩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542
157
天津科贝尔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3815
158
天津市金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753
159
天津迈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146
160
天津集利信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194
161
天津康康纸业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989
162
天津市天联调味制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382
163
天津绿之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078
164
天津富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551
165
天津市利好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552
166
天津市世纪道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812
167
天津鑫洋来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5120115A0004601
168
天津华庆百胜能源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828
169
天津轩澳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642
170
天津迈克重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856
171
天津金力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9004826
172
天津佐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870
173
明辉新材料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430
174
天津长发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216
175
天津优利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910
176
兴业东辉(天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531
177
天津中精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381
178
天津市新实丰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713
179
天津市声远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261
180
天津德盛源牧业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951
181
金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649
182
泰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632
183
天津登峰卫生用品材料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725
184
天津兴华织造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847
185
天津溢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4999
186
天津源通织带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253
187
天津华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4650
188
天津华富居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051
189
弗徕伯(天津)仪器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224
190
天津皮糖张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5707
191
瑞升昌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114
192
天津鸿灏祥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5203
193
天津市嘉诺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410
194
天津原谷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350
195
宝瑞龙高分子材料(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855
196
易琳千沃(天津)玻璃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287
197
科莱斯(天津)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600
198
天津澳粤铝业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624
199
天津炜润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5817
200
天津市泽琪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038
201
天津合禾乳业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896
202
沃优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5766
203
天津市硕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047
204
天津市阜大动物源性饲料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032
205
艺泽(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037
206
天普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044
207
天津鑫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043
208
天津联创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355
209
天津市豪饰地毯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039
210
天津市东方鑫盛玻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076
211
天津市晨辉饲料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797
212
天津万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762
213
天津瑞创达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028
214
金达重工(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048
215
天津五洲同创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260
216
天津市瑞福家具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357
217
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217
218
法施达(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766
219
艺堂印刷(天津)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518
220
天津睿信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488
221
天津市恒盛兴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898
222
天津市津宝纺织品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525
223
天津万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773
224
天津市宝洪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771
225
天津华翔精航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2025120115A8006756
226
天津鑫顺印刷有限公司
2025120115A0006803
2025-10-17 | 宝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更新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经我局核实,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针对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但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情况,我局决定对以下4家使用单位的5台特种设备予以注销。从2025年10月17日起,被注销的特种设备注册代码停止使用。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22-27943378 附件:天津市西青区特种设备公告注销明细表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17日
2025-10-17 |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津南区关于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5年10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津南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津南区知识产权保护,做好展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津南区会展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负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实施。开展展前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设计方案及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审查,督促参展方做出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事前提示和事中处理;建立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事实证明,配合区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五条 行业组织参与举办展会的,应当通过制定行业知识产权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化解行业纠纷。第六条 参展方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自查,配合展会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确保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展会主办方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解决纠纷,对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展品应按照规定遮盖或撤展。第七条 展会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组织、监督、检查,确保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第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展会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展会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纠纷;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展会版权、著作权的业务指导及相关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会展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沟通协调展会主办方,配合开展参展方的知识产权情况审查;区司法局、区法院等相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展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工作。第九条 市级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受委派或受邀进驻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或者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市、区级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可指派或邀请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部门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服务工作。第十条 主办方应当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人员可由主办方人员、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主办方投诉。主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若有需要,可邀请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配合处理。第十二条 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应当按照事前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接受调解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方应当按照参展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行政处理请求,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处理:1. 由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2. 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3. 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易发多发的展会。 未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的展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知识产权相关事宜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 由投诉人签署或者盖章的请求书,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权限。2.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3. 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名称、相关证据和必要说明。4. 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法律状况证明。第十五条 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并采取相关措施。第十六条 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细化工作流程和处置措施,确保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和联合处置机制,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处置有力”的工作体系,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筑牢组织保障。第十八条 强化工作合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的工作架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人民法院、会展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十九条 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主动加强与市级对口部门的请示汇报,及时获取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协同解决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维权等问题,形成上下贯通、协同有力的工作格局,推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质增效。第二十条 加强宣传引导。向参展企业发放宣传手册,为参展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保障。依托展会平台,讲好知识产权故事,展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果,营造津南区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2. 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和投诉材料清单 3. 展会商标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和投诉材料清单 4. 展会著作权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和投诉材料清单 附件1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 本人/本公司特此委托上述代理人,代为处理在 上涉及现场知识产权投诉的一切事宜。该等代理人同时并有权代为领取事实状态证明文件。 委托期限自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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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
类别
£发明£实新£外观
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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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位 号
地 址
投诉代理人
姓 名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权利人信息
属 性
□个人□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三资企业
国别(地区)
案 号
被投诉方信息
企业名称
展位号
被投诉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备注
建博/家博/天津展ZS【20XX】XX号
是否已经以该专利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起诉、申请仲裁或投诉被投诉方?
□是 □否
该专利权是否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是 □否
该专利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并处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的审理/调解程序中?
□是 □否
投诉人承诺: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展会的规定,维护展会良好秩序;3.如实提出投诉,不夸大、不捏造事实;4.提交真实合法的文件材料;5.积极配合展会的相关机构妥善处理纠纷,尊重处理决定;6.并愿意就投诉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以上是我的郑重承诺。
投诉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展会专利投诉材料清单 一、主要材料1.专利证书、公告文献复印件1份。2.权利的法律状态证明或续交年费证明复印件1份。3.请求人身份证明相关材料:(1)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专利权人为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请求人身份证明相关材料需要带原件现场核对或加盖请求人公章/手印。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专利权人委托他人(个人或代理机构)代为处理投诉业务时,需提交此项,同时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专利权人为企业并由法人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授权合伙人提出请求的,可免于提交此项,但仍应当提交法人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授权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其他材料1.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如有则需提供)。2.被请求人涉嫌侵权的基本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图片等(如包含展位号的图片,被投诉产品的远景图,被投诉产品的近景图)。3.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投诉的,需提交被投诉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初步证据(如侵权比对表等)。 4.专利发生有关变更、转让、许可等事项的,需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变更、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许可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原件则需提供原件)。附件3展会商标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
注册号
核定项目
权利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展位号
地址
投诉代理人
姓名
单 位
地址
电 话
权利人信息
属性
□个人□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三资企业
国别(地区)
案 号
被投诉方信息
企业名称
展位号
被投诉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备注
建博/家博/天津展ZS【20XX】XX号
是否已经以该商标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起诉、申请仲裁或投诉被投诉方?
□是 □否
该商标权是否处于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处于复审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之中?
□是 □否
该商标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并处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的审理/调解程序中?
□是 □否
投诉人承诺: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展会的规定,维护展会良好秩序;3.如实提出投诉,不夸大、不捏造事实;4.提交真实合法的文件材料;5.积极配合展会的相关机构妥善处理纠纷,尊重处理决定;6.并愿意就投诉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以上是我的郑重承诺。
投诉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展会商标投诉材料清单 一、主要材料1.商标证书、公告文献复印件1份(同时带原件现场核对);2.权利的法律状态证明或续费证明复印件1份;3.请求人身份证明相关材料:(1)商标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商标权人为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请求人身份证明相关材料需要带原件现场核对或加盖请求人公章/手印。4.授权委托书(原件):(1)商标权人委托他人(个人或代理机构)代为处理投诉业务时,需提交此项,同时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商标权人为企业并由法人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授权合伙人提出请求的,可免于提交此项,但仍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授权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其他材料1.被请求人涉嫌侵权的基本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图片等(如包含展位号的图片,被投诉产品的远景图,被投诉产品的近景图);2.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或合法继承人投诉的,需提供许可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原件则需提供原件)。 附件4展会著作权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
作品名称
登记号
作品类型
创作完成时间
发表时间
权利取得方式
著作权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展 位 号
地 址
投诉代理人
姓 名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权利人信息
属 性
□个人□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三资企业
国别(地区)
案 号
被投诉方信息
企业名称
展位号
被投诉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备注
建博/家博/天津展ZS【20XX】XX号
是否已经以该作品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起诉、申请仲裁或投诉被投诉方?
□是 □否
该著作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并处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的审理/调解程序中?
□是 □否
投诉人承诺: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展会的规定,维护展会良好秩序;3.如实提出投诉,不夸大、不捏造事实;4.提交真实合法的文件材料;5.积极配合展会的相关机构妥善处理纠纷,尊重处理决定;6.并愿意就投诉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以上是我的郑重承诺。
投诉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展会著作权投诉材料清单 一、主要材料1.著作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登记证明文件及作品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数字化制品、版权认证机构的认证书及其他合法载体)复印件1份(同时带原件现场核对)。2.如属于合作作品,则提供合作作品创作过程和完成创作时间的证据。3.请求人身份证明相关材料:(1)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著作权人为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请求人身份证明相关材料需要带原件现场核对或加盖请求人公章/手印。4.授权委托书(原件):(4)著作权人委托他人(个人或代理机构)代为处理业务时,需提交此项,同时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著作权人为企业并由法人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授权合伙人提出请求的,可免于提交此项,但仍应当提交法人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授权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其他材料1.被请求人涉嫌侵权的基本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图片等(如包含展位号的图片,被投诉产品的远景图,被投诉产品的近景图)。2.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或合法继承人投诉的,需提供转让或许可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原件则需提供原件)。
2025-10-17 | 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营商环境持续跃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营商环境持续跃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0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推动营商环境持续跃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行动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政务服务、政策环境、要素保障、执法监管、对外开放等重点领域,持续深化改革攻坚,推动形成一批含金量高、突破性强、企业有需、群众有感的务实改革举措,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持续增强企业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加快打造“高质高效、近悦远来”一流营商环境。二、工作举措(一)打造京津产业新城智慧化一体化服务标杆。对京津产业新城创新创业服务厅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修订完善事项办理指南,持续优化事项办理流程,确保事项齐全、流程清晰,实现“一事一指南”。优化完善创服厅功能设施,强化政务、税务、社保、公积金自助服务,推动服务载体专业化。建立特色服务专区,探索特色产业链智慧化、一体化服务模式。创新为企服务路径,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探索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一站式”服务机制,推出重点企业项目“注册开办”“工程项目审批”定制套餐,推动服务运行高效化。(牵头单位:京津产业新城管委会)(二)纵深推进“专员服务”扩面提质。按照“一镇一街一园一清单”原则,推动“147企业专员”服务进一步拓面增效,构建覆盖全区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企同行·有需必应”为企服务机制。组建一支以“镇街园区工作人员+楼宇企业等社会化服务机构人员”为主体的“企业专员”队伍,坚持“有需必应、无事不扰”,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全方位收集企业需求。统筹发挥12345热线和“吹哨报到”机制运行中枢作用,打造“专员+属地+部门”全方位为企服务矩阵,实现企业问题诉求从收集、解决到反馈的全链条闭环服务,依法依规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着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网格中心)(三)有力推动政务服务向“好办”“易办”转变。贯彻落实全市支持京津产业新城发展政策措施,推动市、区两级审批权限向京津产业新城集中,助力实现“新城事、新城办”。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推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项目开工两项“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网通办”。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办不成事”反映窗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建立用户需求常态化征集、分析和响应渠道,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将用户反馈直接转化为服务优化的具体行动。(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四)优化项目规划供地服务。落实《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用地性质转换业务高效办理路径,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存量资产整合利用率。聚焦提升供地服务质效,优化划拨用地项目、公开出让类土地、协议出让类土地供应审批流程,推广应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进一步提效率、压时限、降成本。精准对接产业高质量、个性化规划用地需求,支持园区内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其他商务用地性质合理转换,鼓励企业通过自主、联合、入股、转让、置换等多元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五)强化知识产权领域要素支撑。聚焦智能科技、生物医药“双高”产业,整合调度全区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深入开展“一对一”入企服务,服务保障京津产业新城“新产业之城”建设。指导辖区企业申报高质量专利创造试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项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保护,引导企业通过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现知识产权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老字号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商标品牌保护。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入园区”“一月一链”“入园惠企”等活动,加强专利开放许可备案、企业专利产品备案、专利质押融资等政策宣传工作。鼓励企业利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获取高校和科研机构可转化专利数据,实现专利供需精准对接。(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六)拓宽金融服务企业发展渠道。聚焦企业融资痛点堵点,通过常态化组织政银企金融座谈会、梳理推送企业融资需求“白名单”等方式,提升政银企对接的精准性、直达性、有效性,推动“应接快接、能贷尽贷”。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平台作用,发展供应链担保、信用担保业务,优化业务流程管理,加大对区内中小微企业、镇街国企、农户等融资支持力度,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合理有序推进“政采贷”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担保抵押品种品类、拓宽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范围,提升中小企业获得信贷便利度。依托“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推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探索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式”对接路径,打通融资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大“天津市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即信易贷平台)宣传推广力度,及时发布信用政策,助力企业提升信用评级,实现信用融资。大力引进科技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深化“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绿云”一体联动。(牵头单位:区财政局)(七)精准对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坚持精准高效、惠民助企原则,健全产业就业协同联动体系,进一步优化完善“人社送单、企业点单、人社办单”工作闭环,变“被动找工”为“主动送工”,全力破解企业用工难题。对接企业多样化需求,建立“人力资源供应清单”“人社惠企政策清单”两个清单,强化“一企一策”服务,推动供需精准对接。常态化推进“企业点单”服务,深入开展调研走访活动,多渠道征集企业用工需求,建立企业用工监测库,动态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周期性开展重点企业与人力资源机构供需对接见面会,建立区内企业招聘计划月度发布机制,组织线上、线下多样化招聘活动,提升人社办单服务质效。(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八)上线运营人工智能综合惠企服务平台。打造“武惠算”政策计算器,优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政策环境。聚焦破解惠企政策推广瓶颈,分级分类梳理各类涉企政策并形成政策知识库,依托城市大脑DeepSeek、智谱清言双核心基础大模型,推动涉企政策智能匹配、精准推送。聚焦拓宽政务事项办理咨询渠道,上线“AI政务专员”,构建“在线导办+精准解答”服务模式,实现行政审批诉求7×24小时智能化响应,1500余项涉企业务办理流程专业化解答。(牵头单位:区数据局)(九)持续提升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围绕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强化“线上+线下”政策推广、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环节、简化企业出口海外仓办理流程等全链条服务,助推跨境电商海外仓政策落地。围绕提升外贸企业货物通关效率,建立AEO重点培育企业库,“一企一策”定制个性化培育方案,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打通货物便利化通关绿色通道。推进“药食同源”类进口食品企业特殊通道申报工作,深化部门联动,强化信息共享,推进协同监管,探索“药食同源”进口商品通关便利化措施。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享惠范围,推广机检及外形查验等新布控查验模式,面向重点企业精准推介,实现货物查验“零延时”。(牵头单位:武清海关)(十)着力破解执法监管领域突出问题。聚焦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开展基层执法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切实维护企业、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宽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聘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评级确定入企监管频次及抽查检查比例。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部门联合检查。针对企业反馈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趋利性检查等问题,探索建立企业日常投诉问题线索收集办理机制,制定问题台账、整改台账,实行动态清零。(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十一)全面优化涉企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力度,提升涉市场主体司法案件办理质效。整合线上线下诉讼服务资源,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开展人民法庭诉讼、执行立案改革试点工作,强化人民法庭立案、审理、申请执行一站式服务。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诉讼服务”模式,深化“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打造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开展执行“助企暖商”行动,采取“执行和解”“活封活扣”“信用修复”灵活审慎措施,探索“活封、经营、清偿、重生”执行新路径,有效释放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护航企业良性发展。(牵头单位:区法院)三、保障措施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协同联动、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举措有序有效落实。要充分发挥全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精心做好组织管理和筹划实施工作。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靶向发力,切实推动各项具体措施落地落细,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获得感。要对典型经验、创新招法、成效成果及时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的浓厚氛围。
2025-10-17 | 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0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天津市推进“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提升服务企业(本文中企业指全部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精准度和实效性,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构建覆盖全区各类经营主体的“政企同行·有需必应”服务机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收集企业需求,统筹整合各类现行举措,构建“1+N+M”全方位为企服务矩阵,高效解决企业全生命周期问题诉求,以优质服务持续提升企业满意度、获得感,助力高质量发展。其中,“1”指镇街园区将管理服务范围内全量经营主体划分为若干服务片区,为每个片区配备一名“企业专员”提供“一对一”服务;“N”指镇街园区内经济、城管、安监、劳动保障和司法、税务、市场监管等N个部门、基层站所密切联动,推动企业问题诉求在属地高效办理;“M”指属地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快速分派至M个区级部门,由部门迅速响应、限时办结,打造“专员吹哨、部门报到”的高效处置闭环。二、服务内容(一)掌握企业情况。坚持“无事不扰”,在日常涉企服务过程中,全面了解片区内企业基本情况,与企业建立良好互动关系,进一步营造“亲”“清”政商关系,为精准服务打好基础。(二)宣传解读政策。动态收集归纳各类涉企政策,针对企业需求,通过“一企一策”定向推送、集中宣讲等形式,积极帮助企业对接争取各类政策资源。(三)解决问题诉求。全面受理企业问题诉求,坚持“马上办、尽快办”,对简单问题,立即帮助解决;对复杂问题,及时协调沟通,全程跟踪服务,直至问题销号。其中,涉法涉诉,涉及信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不在服务范围内。(四)维护企业权益。及时发现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主动向上反映,积极协助查处,切实维护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环境。三、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工作体系1.设立“政企同行·有需必应”专项组。依托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增设“政企同行·有需必应”专项组,由区政务服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网格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区工商联、国网天津武清公司等单位组成,各单位充分发挥行业管理服务职能,协同推进武清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相关工作落实。2.建立全覆盖为企服务队伍。以镇街园区管理服务范围为基础,将全区划分为36个片区。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政务服务办,依托现有“147企业专员”服务机制,组织各镇街园区根据管理服务范围内企业实际情况,围绕“定人员、定主体、定范围”,构建以“镇街园区工作人员+楼宇企业等社会化服务机构人员”为主体、覆盖各类经营主体的“企业专员”队伍。各镇街园区要统筹好人员力量,不得将职责任务转嫁摊派至村(社区)工作人员。3.组建专业化服务团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中的各区级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管理服务职能,安排一名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本单位“协调专员”,建立内部协同机制,充分调动一切资源,随时响应镇街园区“企业专员”的助企服务需求。持续发挥本系统、本单位现有为企服务机制作用,与“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有机结合、动态互补、形成合力。定期对“企业专员”开展业务培训,及时解读涉企政策、规范办理流程、分析实际案例,全面提高“企业专员”履职能力。(二)全方位收集问题诉求1.“企业专员”收集问题诉求。各镇街园区“企业专员”结合实际细化服务内容,通过制发服务企业“联系卡”、电话沟通、线上交流等方式,主动亮明身份和服务职责,及时发现和收集片区内企业需求并建立台账,确保每家经营主体都有专人对接,每个需求事项都能跟踪到底、服务到位。2.“12345”热线接收问题诉求。区网格中心收到“12345”热线转办企业需求后,根据诉求情况及时推送至相应职能部门,同时做好工单统计、进度查询、跟踪督办、限时反馈、评价收集等,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方式宣传推介“12345”热线企业服务专线,让更多企业知晓并使用。(三)构建问题高效处置闭环1.属地解决。“企业专员”线下收到企业需求,按照“首问负责”要求及时分类响应,对简单问题(如政策咨询、材料补正等)即时答复;对需要属地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研究确定责任部门限时解决,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或反馈解决方案。各镇街园区要强化与属地市场监督所、税务所、司法所、派出所等服务力量协同联动,全力打造精准服务企业“第一阵地”。2.部门联办。对镇街园区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可酌情选择启动“吹哨报到”“12345”热线或其他为企服务机制处置流程。其中,启用“吹哨报到”机制办理的,由属地梳理诉求内容并提交区网格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推动联合办理,原则上7个工作日办结。通过“12345”热线或其他为企服务机制推动解决的,仍按原渠道限时反馈。3.提级办理。对部门联办仍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147企业专员”服务机制提交区发展改革委,经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研判后,提请区领导协调解决。对体制机制仍属空白的疑难问题或受限于区级职责权限无法解决的问题,经区政务服务办统一汇总后,上报市级专项组协调解决。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务服务办要充分发挥牵头统筹作用,依托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各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业务协同,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部署落到实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精心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完善诉求收集、交办、会办、督办、反馈、回访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充分调度各类资源,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合理诉求。(二)建立动态化市场主体数据库。区市场监管局每月向镇街园区推送新注册、注销和跨区域迁移经营主体数据。各镇街园区对全量经营主体清单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主体信息能够向镇街园区提供的,应全部提供,便于镇街园区了解掌握市场主体情况开展工作。(三)编制为企服务工作手册。区政务服务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网格中心、区数据局等部门,定期梳理各部门为企服务机制、涉企政策及企业问题诉求,对常见问题统一制定标准答案,编制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指南及高频事项办理流程标准化问答汇编并动态更新,为“企业专员”提供精准服务指引。(四)强化数智赋能。区数据局依托“武惠算”政策计算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更新完善知识库,更好发挥政策集成效应,实现各类惠企政策精准匹配、事项办理精准解答。(五)广泛宣传造势。各单位要深入挖掘为企服务中的创新招法,形成有示范性、可推广的先进典型案例。区政务服务办每年评选为企服务优秀案例,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宣传,大力营造全社会服务企业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根据实施效果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2025-10-17 | 武清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17 | 和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