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科学调整进口暂定税率,优化税目设置,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有利于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扩大优质商品供给,2026年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一是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降低压力机用数控液压气垫、异型复合接点带等关键零部件、先进材料的进口关税。二是助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降低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未焙烧的黄铁矿等资源性商品的进口关税。三是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助力加快建设健康中国,降低人造血管、部分传染病的诊断试剂盒等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此外,为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取消微型电机、印花机、硫酸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为服务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支持循环经济和林下经济发展,2026年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林下山参等本国子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72个。
为持续深化经贸合作,促进区域融合发展,2026年根据我与34个贸易伙伴签署的24项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继续对原产于上述贸易伙伴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为促进与最不发达国家的经贸合作,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2026年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继续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2025-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二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 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计量调解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对计量纠纷居间进行的调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第二章 仲裁检定 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第七条 仲裁检定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 (三)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 仲裁检定委托书应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仲裁检定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第九条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第十条 进行仲裁检定应有当事人双方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进行缺席仲裁检定。 第十一条 承担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后,报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十四条 承办仲裁检定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回避的,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或当事人。第三章 计量调解 第十五条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进行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内容和调解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后成立。 第十七条 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自动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 第十八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成立后一方或双方翻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第四章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下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交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申请书、通知书、调解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12-2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2-29
成文日期:2025-12-29
发文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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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浩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家企业追加资质动态核查材料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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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2-29
成文日期:2025-12-29
发文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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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追加甘肃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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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为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见附件),现予公布。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的化学物质,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附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
生态环境部
国家疾控局
2025年12月25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2月29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答记者问
2025-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五九号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提交的“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等8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附件:“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等8件特殊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22日
2025-12-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五六号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便广大商标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经研究,批准设立第十八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自2025年12月31日正式启动运行,开展商标申请受理工作。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12日
2025-12-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信厅规函〔2025〕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强化产业基础再造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应用牵引作用,加快推进优质基础产品和先进工艺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工作。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环节,确定了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方向,现予公布。附件: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方向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2月19日
2025-1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相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委),计量院、质检院、特检院,中国计量大学:为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工作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废止2020年6月印发实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办法》(国市监科财〔2020〕91号)。二、已认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摘牌工作,不再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名义开展工作。三、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做好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清理规范相关工作。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2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2月25日 来源:会计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近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以下简称《气候准则》)。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气候准则》内容,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气候准则》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近年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多次强调,要坚持“双碳”引领,推动全面绿色转型。今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宣布中国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彰显了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对可持续发展路径的坚定抉择和大国担当。
在上述背景下,制定发布《气候准则》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气候准则》建立了透明、可比、可靠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了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供给,有助于引导市场预期、规范企业行为、科学评估转型进展,为“双碳”目标从国家宏观战略向企业微观行动转化提供了关键的政策工具与制度基础设施。
二是与国际规则深度对接,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制度贡献。随着气候信息披露日益成为影响金融稳定、投资决策与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全球主要经济体及相关国际组织正加速推进可持续披露准则的一致性应用。《气候准则》既积极吸收国际成熟经验,在结构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趋同,保障了国际可比性,推动国内外披露语言相通,降低企业跨境经营与融资成本;又立足我国发展阶段与现实条件,结合中国实际设置披露框架、明确温室气体核算方法等要求,确保准则切实可行,维护国家发展利益。
三是我国立足新发展阶段,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以规范披露驱动绿色转型的现实需要。《气候准则》引入相称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资源适配披露方法,既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又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的要求,促进重点行业加速转型。统一规范的披露信息将破解“洗绿”、“漂绿”难题,引导资本精准流向低碳项目,为转型融资提供可信依据,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
四是坚持气候优先,引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气候议题是可持续信息披露体系中基础性最强、紧迫性最高的核心领域。《气候准则》作为继《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后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中的第一个具体准则,标志着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建设从总体框架迈向具体议题的纵深推进。这不仅为企业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专项信息披露依据,也将为后续其他环境、社会和治理细分领域准则的制定积累经验、奠定框架基础。
问:《气候准则》起草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以《基本准则》为基础。《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则、方法、目标和一般共性要求,统驭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气候准则》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标、体例结构、相关术语概念及基本技术要求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对于信息质量、重要性原则、一般披露要求和相关术语概念等不再重复规定。在披露框架设计上,《气候准则》采用了“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这四大核心支柱,同时特别融入了对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要求,构建了“四支柱+影响”的中国特色披露框架。
二是坚持国际趋同与中国特色相结合。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碳排放权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创新措施、增加国家自主贡献的情景假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和企业实际。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S2)总体保持衔接,倡导企业走低碳绿色发展之路。
三是兼顾行业特点及应用需要。《气候准则》主要对各行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通用共性要求作出规定,未对不同行业设置差异化条款。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我们已着手开展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不同行业应用《气候准则》提供指引,形成“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行业应用指南”的全链条行业应用体系。
问:《气候准则》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气候准则》的起草历经两年多时间,是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合力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完成的。
2023年下半年,我们会同相关部门组织22家企业就S2在中国的适用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中国企业运用S2存在一些挑战,但S2大多数要求在中国具有适用性。据此,我们组织专家基于国际准则、立足国情,于2023年年底开始启动《气候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2025年3月,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气候准则》讨论稿,并组织专家开展系列研讨,反复修改完善,于2025年4月形成了《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受到了国际社会和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来自国内国际等有关方面的书面反馈意见共计994条。反馈意见总体认为准则框架合理、内容全面、指导性强,同时也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认真梳理、逐条分析,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研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对准则进行修改完善。
2025年7月至9月,为精准评估《气候准则》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开展了《气候准则》模拟披露测试工作,组织40家企业按照《气候准则》要求,编制针对气候议题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以促进准则的完善与优化。
在《气候准则》起草工作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会同相关部门召开6次座谈会,组织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咨询专家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近日,经会签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后由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
问:《气候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气候准则》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四个部分,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第一部分为治理,规定了企业在气候相关治理方面的披露目标,对需要披露的治理机构或者个人信息、管理层信息、治理信息整合披露,以及第三方鉴证等作出规定。第二部分为战略,规定了企业在气候相关战略方面的披露目标,明确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及其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气候韧性等披露要求。第三部分风险和机遇管理,规定企业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管理方面的披露目标,明确了如何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流程,以及对这些流程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规定。第四部分为指标和目标,规定了企业气候相关行业通用指标、行业特定指标、气候相关目标,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等内容。
问:《气候准则》在实施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我们将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稳中求进,沿用《基本准则》的实施安排,不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现阶段将《气候准则》定位为试行文件,明确在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后续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
2025-1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