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杨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XUPQ6W):你单位职工赵培铎(身份证号:12022519******4815)于2025年9月19日向我委提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申请,因你单位拒不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我委于2025年9月29日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作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编号:S112011420241790)。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5年10月9日
2025-10-09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9日,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施工总承包单位天津天工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556510217P)提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年加工73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项目-倒班房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10月9日至自2025年11月8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天津天工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13652169580人社部门电话:022-29339425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9日
2025-10-09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5〕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为认真落实《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加强云计算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切实发挥标准对推动云计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我们组织编制了《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20日
2025-1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一、出台背景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强化产业链要素支撑,结合高新区实际,在《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津高新管发〔2023〕39号)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25年9月30日印发。二、适用范围从事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轨道交通、深海科技、智能制造、医疗类高端装备等领域的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主要内容本办法从支持企业发展、科技创新、载体盘活、产业生态完善、新兴产业打造等5个维度,共设置6章、17条内容,通过打造有竞争力的产业引育政策体系,塑造高新区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生态。(一)支持优质企业发展1.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营收增长情况分梯度给予支持。旨在落实“制造业立市”战略,推动产业规模快速提升。2.支持企业成长,对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快速成长。3.支持企业加大投资,针对实缴注册资本金规模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合理利用资金,提升产业规模。4.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对企业新增购置设备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低碳化发展。5.支持企业提升能级,针对首次认定为跨国公司总部的企业、首次进入新一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名单的企业,给予支持。推进企业向更高能级发展。(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1.针对企业研发、培育成长为国家级和市级研发机构,给予科技研发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速产业迭代升级。2.针对企业成功获批市级“揭榜挂帅”项目的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3.针对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赛区获奖的企业,根据企业情况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创新、高校人员和科研团队创业,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模式应用。4.对企业的首席科学家、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支持。旨在激励企业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打造人才集聚的氛围。(三)支持企业载体盘活对盘活存量载体资源的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情况给予支持。鼓励企业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提升资源利用率。(四)支持企业完善产业生态1.鼓励举办各类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支持举办各类产业推介活动,拓展招商渠道,宣传高新区高端装备产业优势,营造良好产业氛围。2.鼓励国家级、天津市级的低空经济、具身智能、深海科技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旨在吸引专业社会团体落户,提供全方位产业服务,打造高端装备产业生态。(五)支持重点行业培优育强1.支持企业获得低空经济特定资质认证。培育和壮大低空经济产业,推动低空经济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催生更多新业态新模式,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2.支持商业火箭、商业卫星发射并成功入轨。培育和壮大商业航天产业,扩大商业航天产业规模。3.支持企业获得机器人特定资质认证。培育和壮大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围绕技术突破、企业培育、应用场景、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纵深发展。四、办法主要亮点(一)通过多维度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给予企业针对性的支持,鼓励企业提升能级,促进就业,扶持企业多维度平衡发展。(二)打造优质产业生态。鼓励企业在生产、研发等方面进行投资,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加大对高层次技术人员的吸引,不断优化人才结构。(三)填补未来产业支持空白。重点支持商业航天、低空经济、具身智能企业发展,鼓励各类活动和各类行业协会为产业赋能。五、具体内容如何实施本办法自2025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申报安排以高新区官网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2025-10-09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各区评价机构审核、实地核查、市级复核等程序,现将我市2025年第六批3054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10月9日至10月2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方式。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咨询电话及联系人:022-87890191-8505,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蒋树海。举报电话及联系人:022-58832963,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附件:天津市2025年第六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10月9日
2025-10-0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各区评价机构审核、实地核查、市级复核、公示等程序,公示期间经市科技局和评价机构核验公示异议企业,共有1家企业存在异议。现将通过公示的我市2025年第五批1909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022-58832963,蔡俊峰022-58326707。附件:天津市2025年第五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10月9日
2025-10-0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 告 2025年 第4号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无序竞争会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质量安全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对价格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为经营者合理定价提供参考。 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贯,提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涉嫌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守价格竞争底线。 四、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对提醒告诫后仍未规范价格行为的经营者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价格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行业协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促进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监测市场价格竞争状况,维护重点领域价格秩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9月28日
2025-1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 告 2025年 第5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6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1.202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 2.202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9月29日
2025-1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24〕11号),结合河北区实际制定的《河北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过一年试行,取得良好效果。经研究决定正式实施。现将《河北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区民政局 河北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河北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社区公益事业发展水平,更好履行民政部门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天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27号)、《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津民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用于社区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政府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资金。市财政局按照每年每户12元标准,综合考虑上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结转结余情况,安排当年市级专项补助经费。转移支付河北区年度专项补助经费金额=12元×河北区户籍人口户数-上年度河北区专项补助经费结转结余金额(不含已签订合同金额)。第二章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扶老助老类。为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和帮扶照料服务;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评估;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送餐、居家入户等服务,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支持,参与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工作。(二)扶残助残类。为有需求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为其家庭成员及所在社区提供辅助性支持服务;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政策宣传,为残疾人等有需求的困难群体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以及其他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和关爱服务水平的服务。(三)扶贫助困类。困难群众发现及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等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困难帮扶、紧急援助、心理疏导、促进就业等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定期探访、照料服务、康复训练、医疗陪护、自理能力评估等服务。(四)孤儿及特殊儿童群体帮扶类。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开展探访评估,分类提供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怀、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培训等服务。第三章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效果、专款专用、严格程序原则,实行合理购买、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第五条 区民政局委托具备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指导全区范围内开展项目评选、优化、组织采购、项目实施,开展项目评审、监管、评估和审计等,第三方所需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此笔费用不由专项补助经费列支。第六条 使用专项补助经费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为区民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限额标准详见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天津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相关通知。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或标准、服务期限、项目金额等,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九条 使用专项补助经费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为面向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二)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异常名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获得3A级(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和信息公开,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质量和按约定时间进度完成服务任务,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义务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购买主体在对合同履行执行监控过程中,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提供服务数量、质量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能时,应当及时向购买主体报告,并依照合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买主体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本办法重新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提交项目报告和项目成果相关材料,保证服务数量、质量、效果以及项目档案资料的完备,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随意变更服务项目内容或者终止项目执行、不得转包。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商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报送河北区户籍人口户数和上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结余结转情况。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区民政局要加强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目标编制质量,对项目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动态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违规责任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公示栏等方式,公开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与《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24〕11号)相同。
2025-10-08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委、办、局: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宁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0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宁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宁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区(或外省市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类型。本区发生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天津市宁河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等协调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 组织指挥体系2.1 指挥机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本区行政区域内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2.2 办事机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下设天津市宁河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防灾减灾救灾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2.3 成员单位2.3.1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区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委网信办: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加强涉“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谣言线索受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谣言线索发现、查证、辟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协助区政府领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的指挥工作;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等。区发改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提出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食的建议,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会同区应急局等相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等工作;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区教育局: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受灾学校、幼儿园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等。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受灾期间电力供应,协调电力企业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掌握相关重点企业情况,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相关工作。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期间通信保障工作,组织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企业做好受灾期间通讯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我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等。公安宁河分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会同有关区级部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职责开展救灾捐赠相关工作等。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联合区应急局积极争取中央和天津市救灾资金支持,并做好分配、管理、监督使用情况,及时预拨各级资金,做好受灾区灾害救助资金保障等工作;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的财政配套政策等;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等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维持金融秩序和网点营业稳定性;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规资宁河分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危险性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灾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区林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早期预防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预警、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区住建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负责居民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等。区城管委: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供热企业,在受灾期间开展供热保障;负责组织指导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工作等。区交通局:会同相关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运输车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送,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等。区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供水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受灾期间城市排水和河道调度工作;协同开展蓄滞洪区运用,组织开展蓄滞洪区补偿等。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和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区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等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负责受灾期间农村排涝工作。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调拨、供应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在受灾期间,会同有关部门及企业开展成品油应急保障工作等。区文旅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区卫健委: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卫生应急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区应急局:指导灾区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和救灾应急措施,对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救灾需求评估,调拨、分配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级救灾款物使用监督工作;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和灾情趋势研判,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区人武部和武警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并指导涉及我区的救灾捐赠工作等。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灾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区国资委:督促监管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区体育局: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区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团区委:组织引导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志愿服务等。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依法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区科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宣传活动。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等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区税务局:按照上级部署,落实各项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等。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等。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七里海管委会:做好七里海湿地区域的火灾、生物灾害预防工作,加强日常巡查,保护生态平衡。区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工作。2.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科学组织开展本辖区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属地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2.4 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评估。3 预防和预警气象、水务、规资、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向各街镇、园区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3)通知各相关部门、各街镇、园区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4)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开展情况。(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4 灾情信息统计报告4.1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印发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相关涉灾部门(行业)组织各街镇(园区)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告、统计分析、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2 区应急局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还需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4.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https://www.nndims.com或对应手机APP)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办《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进行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稳,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1)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园区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应急局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上报、核实和反馈等工作。(2)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园区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则随时报告。(3)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镇街、园区应在4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5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4.4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各街镇和区应急局应当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5 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局、各街镇、园区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4.6 区应急局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局。4.7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8 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局。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镇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9 达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等工作。5 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5.2 一级应急响应5.2.1 启动条件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1)因灾导致死亡或失踪达10人及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及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及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及以上。(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5.2.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通报至少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协助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或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改委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及时为灾后灾害应急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等单位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等单位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区交通局、公安宁河分局等单位充分发挥各类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运输、重要交通通道修复等工作,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航空、铁路、港口运输保障。(6)公安宁河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现场救援等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民兵应急连、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7)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供销社等部门依职责保障重要生活、生产物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等工作。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信局协调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通信运营企业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国网宁河供电公司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等单位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8)区住建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规资宁河分局组织指导开展应急测绘。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评估。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财政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9)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区民政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事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单位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10)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12)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重要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13)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部署的相关任务。5.2.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5.3 二级应急响应5.3.1 启动条件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因灾导致死亡或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及以上,1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及以上,10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及以上,5%以下。(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5.3.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究部署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通报至少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申请市级或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改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及时为灾后灾害应急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等单位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等单位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区交通局、公安宁河分局等单位充分发挥各类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运输、重要交通通道修复等工作,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航空、铁路、港口运输保障。(6)公安宁河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现场救援等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民兵应急连、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7)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信局协调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通信运营企业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国网宁河供电公司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区住建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财政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8)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区民政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事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单位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9)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11)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重要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12)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部署的相关任务。5.3.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5.4 三级应急响应5.4.1 启动条件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因灾导致死亡或失踪1人或2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及以上,2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及以上,2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及以上,3%以下。(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5.4.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2)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4)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市级或中央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单位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发改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及时为灾后灾害应急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资金。区卫健委、区农委、区民政局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或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区交通局、公安宁河分局等单位充分发挥各类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运输、重要交通通道修复等工作,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如有需要,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航空、铁路、港口运输保障。(6)公安宁河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现场救援等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民兵应急连、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7)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灾区及有关单位开展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9)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部署的相关任务。5.4.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委提出建议,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5.5 四级应急响应5.5.1 启动条件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间及以上,50间以下。(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0.3%及以上,1%以下。(4)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5.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5.5.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2)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3)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市级或中央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单位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改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等工作。(4)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灾区属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5)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6)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部署的相关任务。5.5.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5.6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应当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7 响应等级调整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5.8 响应联动国家或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自然灾害涉及我区的,要按照有关要求立即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提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性生活救助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属地政府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6.1.2 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必要时,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并申请市级资金支持。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局指导下开展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6.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报告,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评估。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每年9月下旬,区应急局按照相关工作部署,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6.2.2 灾区属地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区应急局汇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市应急局备案。6.2.3 根据灾区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必要时,申请市级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6.2.4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并组织开展全区冬春期间救助评估工作。区发改委负责保障粮食供应,会同区财政局等单位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1 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科学避让风险隐患,有效采取工程防范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3.2 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各街镇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灾区所在街镇、园区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研究确定区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区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方案,并积极争取市级、中央补助资金。规资宁河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灾区属地政府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区住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6.3.3 区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6.3.4 区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综合评估结果,按照我市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区财政局和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下达。区人民政府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局应会同区财政局等单位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6.3.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4 救助对象确定救助、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象一般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受灾对象持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证明材料,填报灾情数据统计材料后,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申报,经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评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确定。7 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7.1.1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7.1.2 必要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7.1.3 区应急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各街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7.2 装备和设施保障7.2.1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完善相关系统,加强基层装备建设,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7.2.2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加强管理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7.2.3 灾害发生前后,区人民政府和灾区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7.3 物资保障7.3.1 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街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储备救灾物资,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布局、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局、区发改委等单位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7.3.2 区人民政府和街镇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区应急等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掌握相关重点企业供应情况,加强生产能力动态监控和应急调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7.3.3 区应急局等单位要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提升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7.4 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委等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宁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区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7.4.1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7.4.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我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7.4.3 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7.4.4 区财政、应急部门建立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市级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改部门及时为灾后灾害应急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资金。7.5 通信和信息保障7.5.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区工信局协调联通、移动、电信、铁塔等通信运营企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推动本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预置,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7.5.2 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推动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7.5.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7.6 社会动员保障7.6.1 区应急局等单位组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7.6.2 区委社工部、区民政局等单位依职责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等相关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7.7 科技保障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7.7.2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评估,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7.3 区应急局等单位支持和鼓励高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8 宣传培训区人民政府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5·12全国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各街镇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7.9 沟通与协作7.9.1 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局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和其他地区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7.9.2 区应急局会同我市其他区和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京津冀跨区域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2 责任和奖惩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和单位,按照国家、天津市及我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 预案管理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8.3.2 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8.3.3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预案修订情况,结合我区自然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调整。8.3.4 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8.3.5 视情况变化,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2025-10-05 | 宁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