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25年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工作的通知》(津工信政法〔2025〕8号)和《天津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政法〔2023〕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25年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单冠)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基本条件和要求。申请企业须符合《管理办法》中市级单冠认定标准,如实、自主填写天津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附件1),提供必要佐证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下企业,如申请单项冠军企业,应为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二)重点支持企业。属于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重点领域,尤其是重点领域补短板的产品;属于我市信创、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车联网、新材料、生物医药、中医药、绿色石化、轻工等产业链重点企业;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入选链主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首台套、绿色工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重点项目。(三)注意事项。企业填写的内容主要为生产经营数据等,清晰明了、操作简便,无需第三方机构辅助。相关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特殊通道或捷径,请企业谨防不良机构散播虚假信息,非法牟利。二、相关要求(一)工作要求。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书。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3亿且不是专精特新“小巨人”,申请产品市场占有率低于全国前5,从事申请产品相关领域时间不足10年或新产品不足3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予推荐。申报企业确保填写规范、佐证有力、材料齐全。(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企业应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和申请表,逐项列明相关数据,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做到数据真实准确、材料适中清晰,申报材料详细要求详见(附件2-3)。(三)截止时间。请申报企业于2025年7月2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1、附件4及佐证)纸质胶装册子一式三份(附Word或WPS电子文本)报送至我局。 报送地址: 1.临港。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二南路与黄浦江道交口临港商务大厦A座6楼工信局中小企业科(2025年7月2日17:00前)。 2 .空港。天津港保税区西三道166号管委会A座二楼工信局中小企业科(2025年7月2日17:00前)。 附件:1.天津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2025年版) 2.申报材料清单(供参考) 3.申请书填写说明(供参考) 4.保税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推荐汇总表(2025年) (联系人:李程,联系方式:13672164368; 郑慈航,联系方式:15692258138)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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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财会〔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单位: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2023年1月1日以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平稳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的有关安排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暂缓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暂缓执行的情况和原因。
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书面报告提前执行的情况。
二、非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有关问题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非上市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采用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
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如下:
(一)保险合同的分组和确认。
1.在评估保险合同盈亏情况时,企业可以基于适时更新的可观察市场变量、可靠的经验数据、类似保险合同或保险行业的相关信息。企业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上述评估中采用的数据和信息。有证据表明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更新将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在相关数据和信息发生变化时更新。
2.对于合同组确认前已付或应付的、系统合理分摊至该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企业可以不确认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而将其系统合理分摊至相关的合同组合中已经确认的合同组。
3.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分出成比例责任的,企业可以于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该合同组:
(1)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责任期开始日;
(2)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组确认为亏损合同组时。
4.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后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因发生犹豫期退保而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冲销其初始确认时及后续相关的会计处理,视同该业务从未发生。
(二)保险合同的计量。
1.对于包含不符合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条分拆条件的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已到期应收保单持有人款项(如已到期的应收保费)、已到期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如应付赔付款、保单持有人应领未领款项)的保险合同的计量,企业可以选择将保险合同中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或已到期应收或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相关条款约定的现金流量(包括本金和利息)从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中拆出,并参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其计量结果的列报仍应适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且相关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减值损失(应收保费的减值损失除外)等应计入保险财务损益。
2.因缺乏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可靠的信息等客观原因,导致采用置信水平法、资本成本法、条件尾部期望法等适当方法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可以选择参照类似保险合同或保险行业的相关信息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上述相关信息与所计量的非金融风险存在重大差异的,企业应当在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时进行调整以适当反映该差异所导致企业因承担不同的非金融风险而要求得到补偿的差异。
企业未采用置信水平法等基于置信水平的方法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可以不披露其非金融风险调整计量结果对应的置信水平。
3.企业可以不考虑在再保险合同边界内的、尚未签发的对应保险合同导致的该再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但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的亏损分入再保险合同组除外。
4.采用复制资产组合法等适当方法计量选择权及保证利益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可以基于适时更新的可观察市场变量、可靠的经验数据、类似保险合同或保险行业的相关信息计量选择权及保证利益。企业应至少每年更新上述计量中采用的数据和信息。有证据表明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更新将影响计量结果的,应在相关数据和信息发生变化时更新。
5.在评估仅包含保险保障服务的保险合同组能否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时,企业可以根据责任期内各类风险变量发生的合理、可能的变动情况,预计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与一般规定计量未到期责任负债(或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的差异是否超过预计保费(或分出保费)现值的5%。在进行此项评估时,有合理可靠的信息表明少量样本合同能得出与合同组类似评估结果的,企业可以基于这些样本合同进行评估。
6.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的保险合同,企业可以在计量履约现金流量时以计量时点适用的汇率将未来的外币现金流量折算成记账本位币或保险合同组内合同履约现金流量计价的主要货币,并适用记账本位币或保险合同组内合同履约现金流量计价的主要货币所对应的折现率,因汇率变动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以记账本位币或保险合同组内合同履约现金流量计价的主要货币计量的变动作为与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7.企业可以不确认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亏损摊回部分,在对分出再保险合同组进行确认、计量等会计处理时,始终将亏损摊回部分视为零。
8.对于月度、季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中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作出的相关会计估计处理结果,企业可以就是否在本年度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作出会计政策选择。
(三)保险合同的列报。
1.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减去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的净额占保险合同负债(减去保险合同资产)的净额的比例不超过30%的,企业可以不披露当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余额调节表,以及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余额调节表,但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的期末余额(亏损摊回部分与非亏损摊回部分分别列示)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的期末余额(保费分配法下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分别列示)。
(2)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再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的期末余额。
2.企业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于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的,可以不披露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金融资产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自期初至期末的调节情况。
3.企业可以不披露保单持有人可随时要求偿还的金额,以及该金额与相关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之间关联性的说明。企业选择不披露上述信息的,应当披露其全部寿险业务的现金价值。
(四)衔接规定。
1.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企业可以仅列报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含年初资产负债表)按照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编制的比较信息,且可以不披露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第三节规定的与风险相关的比较信息。
2.对合同组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且企业选择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的,企业可以直接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下的每一项简化衔接处理方法。
3.在对一项或多项金融资产采用分类重叠法时,企业可以将开始采用分类重叠法列报比较信息的日期视同为过渡日。
非上市企业选择采用上述简化处理的,应当一致应用于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内的所有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非上市企业在条件成熟时不再采用简化处理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且不得再重新选择采用简化处理。
三、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
贯彻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如实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升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保险公司强化经营管理,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工作,有序做好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等实施准备,积极优化对准则实施的流程控制和动态管理,确保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平稳转换和高质量实施。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快风险处置进度,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准则转换准备。
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评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持续完善实施要求和细化实施指导,积极加强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优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与会计准则的衔接。同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其执业监督作用。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应当积极强化对相关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领导和监管,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电话:010-68553014 68553022
电子邮箱:zhidusichu@mof.gov.cn
金融监管总局财务会计司:
联系电话:010-66285967 66286216
电子邮箱:zhangzhe_e@nfra.gov.cn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6月6日
2025-0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请武清区内有意愿的村集体组织、各类农村经营主体、返乡入乡大学生、退役军人等群体,按市农业农村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举办2025年天津市农村创业项目大赛的通知》规定的参赛赛道和报名条件,踊跃报名参加大赛,营造我区农村创业创新良好氛围。 联系单位:天津市武清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地址:武清区新华路4号联系人:周宏联系电话:13821012233邮箱:wqqnczxcyk@tj.gov.cn
2025-06-12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市群众艺术馆、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在推动文化传承发展上善作善成,助力京津冀文化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拟定于2025年7月至8月举办天津市第十一届滨海少儿评剧节,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梨园传新声 焕彩京津冀二、活动时间2025年7月-8月三、组织机构主办单位: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天津市群众艺术馆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行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馆主办、承办、执行单位共同组成天津市第十一届滨海少儿评剧节组委会,以组委会名义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新区文化馆。四、活动安排(一)“梨园传新声 焕彩京津冀”评剧新苗交流巡演活动时间:7月-8月活动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唐山市活动内容: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京津冀评剧艺术传承发展成果为目标,邀请京津冀评剧名家和优秀评剧新苗,共同打造一台以经典剧目、原创作品为主的专场评剧演出。演出团队将深入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唐山市的城市公共空间进行巡演,全程融入滨海旅游宣推。以“滨海少儿评剧节”为载体,将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城市之美,让市民游客近距离领略评剧艺术魅力。演出还将通过网络进行直播,进一步扩大滨海少儿评剧节活动影响力。(二)“梨园薪火 艺脉传承”评剧名家讲堂活动时间:7月-8月活动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校园、社区活动内容:邀请京津冀评剧名家名票走进滨海新区的社区、校园,开展评剧艺术名家讲堂和传承展示活动。采取“线下+线上”的方式,组织滨海新区戏迷票友通过滨海新区文化馆数字平台远程观看直播,不断推动评剧艺术传承发展,进一步提升滨城市民文化获得感、幸福感。五、鼓励办法通过活动遴选出“优秀节目”15个、“优秀指导教师”10名、“优秀组织个人”20名、“优秀组织单位”10个,颁发荣誉证书,证书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六、媒体宣传拟在人民网、央广网、中国文化报、津云、北方网、天津电视台、天津日报、每日新报、今晚报、滨海新区融媒体中心(滨海发布、滨海电视台、滨海时报、津滨海)等媒体上进行宣传。(联系人:市文化和旅游局公服处张淑萍;联系电话:83602684)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5年6月12日
2025-06-12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的通知
教材厅函〔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教材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要求,依据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启动2025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项目定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聚焦大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统筹开展基础理论、实践应用、国际比较、战略前沿等研究。
(二)项目类型
本次受理申报的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类。
1.重大项目:设置5—8项,研究期限为2—3年,资助经费50—80万元/项。
2.重点项目:设置15—20项,研究期限为1—2年,资助经费20万元/项。
3.一般项目:设置20项,研究期限为1—2年,资助经费10万元/项。
(三)选题指南
本年度发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指南(附件1),项目申报人可按照选题指南申报,也可自拟题目申报。如按选题指南中所列选题申报,不得更改选题名称;重大项目确有必要,可对选题说明中的研究内容适当微调,但不得大幅压缩或改变。一般项目不设选题指南,由项目申报人自拟题目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品行端正、学风优良。
2.须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其中,重大项目申报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厅局级(含)以上职务。教育部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
3.为确保项目申报人和项目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2025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申报作如下限定:
(1)项目申报人即项目负责人,限1人。申报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个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且不得作为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其他项目组成员。已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重大项目。
(2)已获得立项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及其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申报本项目的相关研究,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所申报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不得以已出版或发表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本项目。
(3)同一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可参与2个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参与须征得本人同意。
(二)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深厚的学术积累,并设有专门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够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其中,出版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组织申报:(1)出版过现行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2)出版过不少于20种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3)出版过不少于20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4)出版过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5)具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组织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出版单位、独立设置的省级(含)以上科研院所组织申报。项目申报人须依托所在单位申报。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二)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通过“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管理系统”(https://www.zsjcgz.cn/dzxxmgl/login)在线进行,操作流程详见系统首页。系统于6月5日8时至6月30日17时开放,逾期关闭,不再受理。
1.注册与审核。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登录系统,提交单位账号注册申请,并为项目申报人开通账号。省属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省级科研院所的账号申请由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非省属高等学校(含部省合建高等学校)、出版单位、独立设置的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的账号申请由项目办公室审核。请各单位于6月16日前完成账号审核。
2.组织填报。项目申报人登录系统进行填报,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单位汇总所有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与《申报数据汇总表》一并通过单位账户统一提交。
四、纪律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领导。按照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确保申报工作有序落实。
(二)各单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严明纪律要求,督促申报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规定完成项目填报,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无违背科研诚信等行为。
(三)申报人要弘扬崇尚精品、严谨治学、严守诚信、认真负责的优良学风,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其中,项目论证部分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信息或相关背景资料,否则取消申报资格。
五、评审和公示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办公室 冯 漪 010-58582272
技术咨询 黄雅琴 010-58556238
附件:1.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2025年度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选题指南
2.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2025年度申报书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5月29日
2025-0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八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日期为2025年6月12日至6月26日。公示期间,接收社会各界提出异议,并请将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xqqfgw@04.tj.gov.cn。 附表:天津市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公示表 2025年6月12日 (联系人:刘凡琛,联系电话:27393373)
2025-06-12 | 西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单位:为做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工作,结合我市劳动关系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2025、2027年各开展一次,对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园区进行命名。二、申报条件(一)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1.具有一定用工规模和代表性,用工人数一般应在25人以上;2.建立党组织并能充分发挥作用;3.近36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涉及职工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企业用工总数的3%;4.建立劳动关系预警制度,职工诉求表达制度健全、渠道畅通;5.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基于岗位价值、兼顾公平效率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6.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并依法进行备案;7.重视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有职工文体活动场所并正常开放,企业具有较强凝聚力;8.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二)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园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园区:1.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雇主工作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类劳动关系服务;2.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近24个月未发生过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3.园区内企业积极开展创建活动,50%以上的企业被命名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三、工作程序(一)申报。用人单位及园区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初审后,于创建活动开展当年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审核。(二)考察。创建活动开展当年第三季度,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织对新申报用人单位和园区进行现场考察。(三)公示。通过考察的用人单位和园区名单,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四)命名。公示结束后,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作出命名决定。四、工作要求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已命名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定期了解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可相应延长有效期;对不符合条件或因劳动关系问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发生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应及时取消其资格;要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创建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协助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做好创建活动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 市总工会 市国资委 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市工商联 2025年6月10日 (联系人:张晓奇、李春艳;联系电话:83218292)
2025-06-12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综合司
发文日期:2025-06-12
成文日期:2025-06-12
发文日期:2025-06-12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开展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远程异地电子化评标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6-1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全力保障居民安全、便利乘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筹安全性与经济性,切实保障电梯质量安全性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电梯制造单位切实落实生产主体责任,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提供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售后优质的电梯产品。一要严格选型配置。制造单位为更新电梯选配的驱动主机、控制系统、门系统、悬挂装置、反绳轮等部件,其安全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专项要求(见附件1),超载运行试验时能够全过程无故障运行,确保具有足够的安全裕量和耐用性。二要合理节约利旧。电梯制造单位签订合同前,要对住宅老旧电梯进行现场勘测,制定更新方案。原有电梯的导轨(含支架)、铸铁对重块(含对重框架)、轿架、层门(含门套、地坎)等质量安全性能较高、使用寿命较长、有继续利用价值的零部件,更新中应当能留尽留、能用尽用,既节约成本又缩短工期。对经制造单位评估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确实不能保留的,要留存相应勘测证明材料。对产权人不同意保留的,要留存相关见证件。三要强化质量保障。更新电梯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鼓励电梯生产单位提供整机质保和长期全包维保不低于5年的售后服务。二、加强技术把关与服务,严格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严格执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等安全技术规范。保留旧部件的电梯更新,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一要严格实施重要试验项目。在安装单位实施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等载荷试验项目时,检验人员应当现场观察确认,相关音像记录应当清晰记录试验载荷、观察确认等情况,并长期保存。二要提升检验服务质量。检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理流程,在受理检验申请、现场检验、出具报告等环节提高工作质效,压缩工作时限,便利居民出行。要加强检验人员管理,不得出现无故推诿、拖延、刁难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三要严格一致性查验。检验机构在安装监督检验时,要按照相关检验附加要求(见附件2)逐条核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中止检验并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待制造、安装单位整改后,方可继续实施检验。三、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产权人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实施前,提前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及维保单位等事项。一要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产权人委托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等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确定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员和安全使用管理责任。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试点建立住宅领域电梯使用管理新模式,培育包含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全包式服务的长期责任主体,促进专业化、规模化运营。二要明确维保服务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应急救援时间、双方的权责义务等。维保单位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三要积极运用技防手段。鼓励更新的电梯,同步配置稳定可靠的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助力防范住宅安全隐患。四、严格监管履职,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和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力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强化对更新电梯监督检验、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地方政府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的宣传引导。一要加强行政执法。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等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对相关带载检验项目,发现检验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观察确认的,应当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予以查处。二要加强信息共享。对日常检查、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特别是无日常管理、无固定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的电梯,要将相关信息定期转送有关部门。负责接收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住宅电梯更新的施工告知信息及时转送同级有关部门,共享项目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三要加强宣传引导。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电梯安全宣传力度,普及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提升业主作为电梯共有产权人的权责意识,引导落实产权人对电梯更新、运行维护的出资责任,营造良好安全氛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后办理施工告知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更新电梯,应当满足本通知的要求。 附件:1. 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更新电梯专项要求 2. 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更新电梯检验附加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6-1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