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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388)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按照我部关于严肃查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我部报送了2020年度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详见附件)。据统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项目333573个,涉及建设单位242541家、施工单位267926家。  (一)违法违规行为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出9725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461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4.8%;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298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3.0%;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45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4.7%;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04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0%;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840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6.5%。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3562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7332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302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453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69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51家,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6457家。  (二)处罚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资质、限制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575家,吊销资质的企业2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115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企业3097 家;责令停止执业28 人,吊销执业资格8人,终身不予注册1人,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1426人;没收违法所得总额338.91 万元(含个人违法所得12.52万元),罚款总额67737.88万元(含个人罚款3034.62万元)。  (三)各地查处工作开展情况。  从查处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总数量看,四川、江苏、重庆3省(市)查处力度较大,分别查处 1308个、1182个、1125个(详见图1)。  从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4类违法违规行为看,山西、安徽、四川3 省查处项目数量较多,分别查处134个、89个、87个(详见图2)。  从行政罚款的金额看,重庆、贵州、江苏3省(市)处罚金额数较大,分别罚款10510万元、9259万元、7365万元(详见图3)。  对以上查处工作力度大的省、直辖市予以表扬。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请各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继续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人,加强数据核实把关,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2020年度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据气象部门初步预测,2021年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北方多雨的可能性较大,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流域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汛情,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形势严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前准备工作的通知》(国汛办电〔2021〕4号)要求,在推进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强化防大汛、防极端降雨意识,督促本地区城市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1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21〕25号)要求,将工作责任逐一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消除责任盲区和监管空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要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扎实推进排水防涝工作,着力解决房前屋后内涝积水等实际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强化隐患排查整治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全面开展内涝积水隐患排查,建立清单和台账,力争汛前整治到位;对于汛前难以整治到位的,应制定专门处置方案,防范安全事故。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清掏淤积堵塞的排水管渠、雨水收集口和检查井,补齐修复丢失、破损的井盖,落实防坠落措施,加强泵站、闸门、拍门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整治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保障雨水行泄通畅。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在立交桥下、地下通道等易涝区段设置必要的监控设备、警示标识,安排值守人员,配置抢险设备;对车库、地铁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采取防倒灌措施,避免因暴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加强作业安全管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设施维护养护从业人员卫生健康防护。排水设施维护养护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清淤、带水(火)作业、地下有限空间施工以及电气维护等作业安全;降雨期间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要坚决停工、撤人,避免发生作业人员伤亡事故。  四、开展应急演练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认真总结往年排水防涝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和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排水防涝应急预案,落实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加强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充实抢险队伍,以城市重要易涝区段或薄弱地区为重点,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提升抢险实战能力。  五、加强部门联动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应急管理、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动,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渠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根据气象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对河湖、水库、排水管渠、调蓄设施采取预先腾空、预降水位等措施,协助做好暴雨期间交通组织等工作。  六、加快设施建设补短板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编制排水防涝系统化实施方案,着力用系统的方法解决城市内涝问题,统筹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开工建设,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100个易涝城市要按照《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尽快排查整治易涝区段。  七、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地方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加强值班值守,掌握雨情、涝情、水情,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严格执行汛期涝情“一日一报”制度,按时报告内涝积水基本情况、成因及应对措施等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城市排水排涝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汛前准备以及易涝区段整治等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理形成本省(区、市)汛前自查情况报告,于4月20日前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龙侠义  陈玮  牛璋彬  电话:010-58933326  58933542(传真)  邮箱:hmcs@mohurd.gov.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部、水利部、审计署办公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曹贤胜等585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五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于太乐等16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贺少刚等27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张元杰等38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徐小龙等22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步宁等10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五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五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五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五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五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2021年度第二批)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及原因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办事服务中“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24日  相关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蔡晶磊等800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四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2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万德来等13841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二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2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9〕101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质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等413家企业的评审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请评审意见为待定的企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左侧“政务服务平台”栏目“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页面查询评审意见。公示时间为: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6日,如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将经原初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企业印章的陈述材料通过一级资质核定系统提交,逾期不予受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4524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2、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3、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4、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5、申请晋升或延续一级资质专家复审未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日  相关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林伟明等664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六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