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12月19日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
2025-1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会〔202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现予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19日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与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气候相关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重要的气候相关信息,以便其作出经济决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决策。
第三条 企业在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时,下列情况中,应当使用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该信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
(一)识别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机遇,以及识别气候相关影响;
(二)编制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以及气候相关影响的信息;
(三)确定用于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适当方法、选择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输入值,以及就如何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作出分析性选择;
(四)选择用于核算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
(五)披露易受气候相关物理风险、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以及与气候相关机遇有关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
上述(二)和(三)中,企业还应当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
第四条 为满足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要求,披露重要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
为满足可持续信息使用者对气候相关信息的需求,企业还应当披露本准则第二章至第五章未涵盖的重要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企业披露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如有按照要求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渠道同时披露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企业披露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不应掩盖或者模糊其披露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两者应当可区分。
第二章 治 理
第五条 在治理方面,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或者其他类似机构)或者人员的情况,包括下列信息:
(一)该机构或者人员的职权范围、授权、职责描述和其他相关政策如何体现其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监督责任;
(二)该机构或者人员是否具备在执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度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以监督企业为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而制定的战略;
(三)该机构或者人员获悉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方式和频率;
(四)该机构或者人员在监督企业的战略、重大交易决策、风险管理流程以及相关政策时,如何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包括是否考虑这些风险和机遇之间的权衡;
(五)该机构或者人员如何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目标设定,并监控这些目标的实现进展,包括是否以及如何将相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政策。
第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管理层在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时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中的作用,包括下列信息:
(一)特定管理层岗位或者部门是否被赋予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职责,以及如何对该岗位或者部门进行监督;
(二)管理层是否采用控制措施和程序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监督予以支持,以及如何将这些控制措施和程序与企业的其他内部职能相整合。
第八条 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管理和监督已经建立整体性治理架构和内部制度的,可以对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披露,无须重复披露气候相关治理的信息。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监督,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气候相关信息进行鉴证。
第三章 战 略
第十条 在战略方面,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制定的战略和可能结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二)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
(三)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
(四)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和不确定性的韧性。
第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时,应当:
(一)描述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二)针对企业识别出的每项气候相关风险,说明企业将该风险认定为气候相关物理风险还是气候相关转型风险;
(三)披露这些风险和机遇对企业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的当期和预期影响,以及企业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中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集中的领域(如特定活动、业务关系、地理区域、设施和资产类型等);
(四)针对企业识别出的每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明确其可合理预期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时间范围(包括短期、中期或者长期),如何定义短期、中期和长期,以及这些定义如何与企业用于战略决策的时间范围相关联。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其战略和决策的影响,包括下列信息:
(一)业务模式当期和预期的变化,包括其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资源配置(如管理或者退出关于碳、能源或者水密集型业务的计划,因需求或者供应链变化导致的资源配置,通过资本支出或者额外研发支出进行业务发展所产生的资源配置,收购或者剥离等);
(二)当前和计划采取的用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直接措施(如节能产品认证、碳标识认证,改变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搬迁设施、调整劳动力结构以及改变产品规格等);
(三)当前和计划采取的用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间接措施(如与客户、供应链合作等);
(四)企业已有的气候转型计划,包括制定转型计划时使用的关键假设和依据;
(五)计划如何实现其设定的气候目标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六)当前和计划为支持上述活动而配置资源的信息;
(七)根据本条(一)至(五)披露的以前报告期间计划进展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包括下列定量和定性信息:
(一)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企业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识别出的可能对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存在重大调整风险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三)基于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定的投资和处置计划,以及实施战略所计划的资金来源,说明短期、中期和长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预期变化。
企业根据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定量信息时,可以披露单个数值或者区间数值。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的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措施和效果,以及为此支付的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碳排放权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出售和购买减排量、签订可再生能源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项的,则应当披露报告期间与这些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资本化成本、费用化支出以及收益或者损失,并披露这些交易或者事项对企业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十六条 企业无法单独识别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或者估计这些财务影响所涉及的计量不确定性很可能导致产生的定量信息没有价值的,则无须提供有关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企业不具备提供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定量信息的技能、能力或者资源的,则无须提供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
企业根据前款规定,确定无须提供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的,则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未提供定量信息的原因;
(二)有关财务影响的定性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中可能受到或者已经受到该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影响的行项目、合计项目和总计项目;
(三)关于该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其他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和其他因素的综合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除非该定量信息没有价值)。
第十七条 为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和不确定性的韧性,企业应当考虑已识别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评估其气候韧性,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报告日气候韧性评估的内容:
1.评估的气候相关变化、发展或者不确定性对其战略和业务模式的影响(如有),包括企业需如何应对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中识别的影响;
2.评估气候韧性时考虑的重大不确定性领域;
3.评估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调整其战略和业务模式以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包括企业现有财务资源在应对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中识别的影响时的可获得性和灵活性,企业重新配置、重新利用、升级、停用或者废弃处置现有资产的能力,以及当前和计划在气候减缓、适应和气候韧性机遇方面的投资的影响。
(二)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时使用的输入值信息:
1.使用的气候相关情景及其来源;
2.是否包括不同种类气候相关情景;
3.使用的气候相关情景是否与气候相关物理风险或者转型风险相关;
4.使用的气候相关情景中,是否有与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国家战略规划、国家自主贡献相一致的气候情景;
5.使用的气候相关情景与评估企业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或者不确定性的韧性之间的相关性;
6.在分析中使用的时间范围;
7.在分析中使用的业务范围(如经营位置和业务单元);
8.重大风险事件的类别和发生概率(如适用)。
(三)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时运用的关键假设:
1.企业经营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气候相关法律、政策和自主贡献;
2.宏观经济形势;
3.国家或者地区层面的因素(如当地天气模式、人口统计数据、土地使用情况、基础设施情况、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形势等);
4.能源使用和组合;
5.技术发展。
(四)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报告期间。
企业提供定量信息时,可以披露单个数值或者区间数值。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其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及进行情景分析可用的技能、能力和资源,确定其使用的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方法。企业目前不具备进行气候情景定量分析的技能、能力或者资源,但又面临较高的气候相关风险的,初期可以使用定性情景叙述等简单的方法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待具备相关的技能、能力或者资源后,则应当使用科学的定量方法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企业面临较高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且具备必要的技能、能力和资源的,则应当使用科学的定量方法。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战略规划周期(如每三至五年)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如果企业并未每年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则企业根据第十七条(二)至(四)规定对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披露可能与上一个报告期间相同,但需每年对气候韧性进行评估,并按照第十七条(一)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以反映气候相关变化、发展或者不确定性对企业业务模式和战略的影响。
第二十条 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管理和监督已经建立整体性战略规划的,可以对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披露,无须重复披露气候相关战略的信息。
第四章 风险和机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风险和机遇管理方面,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包括这些流程是否以及如何融入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的流程和相关政策,包括下列信息:
(一)采用的方法和关键假设;
(二)使用的输入值和参数(如数据来源和流程中所涵盖的业务范围);
(三)是否以及如何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来帮助识别气候相关风险;
(四)如何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影响的性质、可能性和规模(如是否考虑定性因素、定量阈值或者其他标准);
(五)是否以及如何考虑气候相关风险相较于其他类型风险的优先级;
(六)如何监控气候相关风险;
(七)与上一报告期间相比,是否以及如何改变所使用的流程。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机遇的流程,包括是否以及如何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来帮助识别气候相关机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融入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 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进行统一管理的,可以对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披露,无须重复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管理的信息。
第五章 指标和目标
第二十六条 在指标和目标方面,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绩效,包括企业自身设定的目标的进展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的进展。
第一节 气候相关指标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行业通用指标相关的信息:
(一)温室气体排放;
(二)气候相关物理风险——易受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影响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
(三)气候相关转型风险——易受气候相关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
(四)气候相关机遇——与气候相关机遇有关的资产或者业务活动的金额和百分比;
(五)资本配置——针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发生的资本支出、融资或者投资金额;
(六)内部碳定价;
(七)薪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披露时,可以使用与其自身报告期间不同的价值链中其他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使用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的最新数据来源计量和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报告周期长度相同;
(三)披露在企业报告日与价值链中其他企业的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核算温室气体排放,并披露核算依据。在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发布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的领域,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时,可以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作为核算依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用于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包括下列信息:
(一)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包括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其在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时所使用的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
(二)选择用于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的原因,以及该核算方法与第二十六条所述目标之间的关系;
(三)报告期内企业对核算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的变更及原因(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范围一和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量,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合并企业(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和其他被投资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未合并子公司)的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基于位置的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提供已签订的有助于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合同信息或者结算信息。企业也可以披露其基于市场的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本准则豁免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或者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合同信息。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基于其价值链以及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类别,确定并披露其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计量中所包含的类别。企业可以将其范围三第十五类“投资”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限定在融资排放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业务涉及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者保险业务的,应当披露与其融资排放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估计。企业计量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时,应当优先使用以下输入值和假设:
(一)基于直接计量获取的数据;
(二)企业价值链中特定活动的数据;
(三)在使用非直接从企业价值链活动中获得的数据时,如实反映价值链活动、企业排放所在地、所用技术的及时数据;
(四)经内部或者外部验证的数据。
在同等情况下,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直接计量。
第三十七条 企业使用估计来计量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可以使用下列两种类型的输入值:
(一)代表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活动的数据;
(二)将本条(一)转换为温室气体排放的排放因子。
在极少数情况下,企业尽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估计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当披露其对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八条 对于内部碳定价,企业应当说明在决策中是否以及如何应用碳价格(如投资决策、转移定价以及情景分析),披露其内部用于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成本的每吨温室气体排放的价格。企业可以使用影子价格、内部税费等内部碳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时是否以及如何考虑气候相关因素。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特定业务模式、活动或者表明企业所处行业的其他共同特征相关的行业特定指标。企业在确定披露的行业特定指标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如行业应用指南),以及行业内其他企业的披露惯例。
第二节 气候相关目标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为监控实现战略目标的进展而设定的定量和定性气候目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其实现的气候目标,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对于每项目标,企业应当披露:
(一)用于设定目标的指标;
(二)设定目标的目的(如以减缓、适应气候变化或者满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为目的);
(三)目标适用的企业范围(如仅适用于企业的一部分或者适用于整个企业);
(四)目标适用的时间范围;
(五)计量进展的基准期间;
(六)阶段性目标和中期目标(如适用);
(七)如果为定量目标,该目标是绝对目标还是强度目标;
(八)企业如何参考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包括该协议产生的国家或者地区承诺)设定目标。
第四十二条 对于每项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企业应当披露:
(一)目标涵盖的温室气体的种类。
(二)目标是否涵盖范围一、范围二或者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
(三)目标是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目标还是净排放量目标。如果企业披露温室气体净排放量目标,则还应当单独披露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目标。
(四)目标实现是否来源于行业脱碳方法、方法来源,以及目标与基于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或者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行业脱碳路线图的方法是否一致。
(五)目标实现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设定和复核每项目标的方法,以及如何监控每项目标的实现进展,包括下列信息:
(一)目标及设定目标的方法是否经独立第三方验证;
(二)复核目标的流程;
(三)用于监控目标实现进展的指标;
(四)目标的修订及原因(如适用)。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每项气候目标实现情况的绩效信息,以及对企业绩效趋势或者变化的分析。
第四十五条 企业计划使用外购减排量作为补充手段抵销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实现温室气体净排放量目标的,应当在说明其计划使用的减排量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实现温室气体净排放量目标依赖外购减排量使用的程度和方式;
(二)对减排量进行认证的独立第三方名称及认证体系;
(三)减排量所属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名称,产生减排量的项目所处国别;
(四)减排量的类型,包括抵销所用减排量源自何种自愿减排项目;
(五)为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计划使用的减排量的可信度和完整性所需的其他因素(如项目业主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四十六条 在确定和披露用于设定和监控实现气候目标进展的指标时,企业应当参考并考虑行业通用指标和行业特定指标的适用性。企业制定了计量目标实现进展的指标的,则应当披露:
(一)如何定义指标;
(二)指标是绝对值、相对值或者是定性指标;
(三)指标是否以及如何经独立第三方验证;
(四)计算指标的方法、关键假设、方法的局限性以及使用的输入值或者参数;
(五)指标的修订及原因(如适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
术语定义
本附录是《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的组成部分,与本准则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气候相关风险
指气候变化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分为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和气候相关转型风险。
气候相关机遇
指气候变化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可以为企业创造气候相关机遇。
气候相关影响
指企业活动(包括与之相关的价值链活动,下同)对气候变化产生的影响,包括实际影响或者可预见的潜在影响、积极影响或者消极影响。
气候相关
物理风险
指由气候变化导致的风险,可能由事件驱动(急性物理风险),也可能由气候模式的长期转变导致(慢性物理风险)。急性物理风险源于与天气相关的事件,如风暴、洪水、干旱或者热浪。慢性物理风险源于气候模式的长期转变,包括降水和温度的变化可能导致海平面上升、水资源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和土壤生产力变化。这种风险可能对企业产生财务影响,如资产直接损毁产生的成本或者由于供应链中断产生的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也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水资源供应、来源和质量的变化;影响企业场所、运营、供应链、运输需求和员工健康安全的极端温度变化。
气候相关
转型风险
指向低碳经济转型带来的风险。转型风险包括政策、法律、技术、市场和声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企业产生财务影响,例如由于新的或者修订的气候相关法规而增加经营成本或者资产减值。消费者需求的转变以及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也可能影响该企业的经营成果。
温室气体
指《京都议定书》列明的7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
气候转型计划
指企业为实现低碳经济转型而制定的系统性战略框架,作为整体战略的一个方面,旨在通过科学路径、可量化目标和具体行动(包括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协调短期经营决策与长期气候目标(如《巴黎协定》1.5°C温控目标),同时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及利益相关方预期。
气候韧性
指企业针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或者不确定性做出调整的能力,即企业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从气候相关机遇中受益的能力、应对及适应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和气候相关转型风险的能力,包括企业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和不确定性的战略韧性和运营韧性。
范围一
温室气体排放
指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二
温室气体排放
指企业所消耗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者制冷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外购电力是指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接入企业边界的电力。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实际产生于发电设施。
范围三
温室气体排放
指企业价值链中发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在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中),包括上游和下游排放。如《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范围三)核算和报告标准》所述,分为下列十五类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1.购买的商品和服务;
2.资本商品;
3.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未包括在范围一和范围二中的部分);
4.上游运输及配送;
5.运营中产生的废弃物;
6.商务差旅;
7.员工通勤;
8.上游租赁资产;
9.下游运输及配送;
10.售出产品的加工;
11.售出产品的使用;
12.售出产品的报废处理;
13.下游租赁资产;
14.特许经营权;
15.投资。
二氧化碳当量
通用计量单位,比较某种温室气体与二氧化碳的辐射强度的单位。给定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等于该温室气体量乘以其全球变暖潜力值。
全球变暖潜力值指每单位特定温室气体相对于每单位二氧化碳的辐射强度影响(对大气的危害程度)的系数。企业应当使用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全球变暖潜力值,也可以参考根据报告日可获取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最新评估,基于百年全球变暖潜力值将七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值。
排放因子
指每单位活动数据(如能源消耗量、生产量等)所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例如:燃烧1吨煤炭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生产1吨水泥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排放量=活动数据×排放因子。
融资排放
指被投资方或者交易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归属于企业向被投资方或者交易对手方提供的贷款和投资的部分,属于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第十五个类别。
内部碳定价
指企业用于评估投资、生产和消费模式变化以及潜在的技术进步和未来减排成本财务影响的价格。企业通常使用下列两种类型的内部碳定价:
1.影子价格,即企业不实际收取的理论成本或者名义金额,该价格可用于了解风险影响、新投资、项目净现值、各种措施成本效益的经济影响;
2.内部税费,即企业根据业务活动、产品线或者其他业务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收取的碳定价(这些内部税费类似于企业内部转移定价)。
业务模式
指企业通过其活动将投入转化为产出和结果的体系,旨在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并为企业创造价值,从而在短期、中期和长期产生现金流量。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指由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RI/WBCSD)制定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GHG Protocol)。
2025-1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教〔2025〕28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决策部署,结合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落实。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9日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部署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产专项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促进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的专项资金。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文产专项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对地方转移支付。
第三条 文产专项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共同管理。
中央宣传部负责报送年度预算编制文件,组织遴选、评审、公示工作,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文产专项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与分配流程
第五条 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文投基金)二期出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
中文投基金二期主要以母基金出资参股子基金模式运作,通过约定投向,支持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中央宣传部指导中文投基金二期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出资需求。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出资。中文投基金二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财政部结合资金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年度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
财政部、中央宣传部通过文产专项,每年择优选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工作突出的地区,按照统一确定的标准予以支持,资金用于支持入选地区持续推动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相关工作。纳入支持范围的地区应当具备工作体系健全、产业基础良好、发展方向清晰、项目支撑有力等条件。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规模体量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强、社会影响广四方面条件。同等条件下,对中西部地区,以及实施跨区域、跨央地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地区,予以优先考虑。入选地区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在符合本办法及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细化资金安排的程序、投入方式等,组织用好专项资金。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财政部结合资金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年度预算。
第七条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预算申报、分配及下达:
(一)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印发年度文产专项申报通知。
(二)省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按程序向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报送文产专项预算申请文件。
(三)中央宣传部组织遴选、评审等工作,提出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四)财政部根据中央宣传部提出的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综合考虑年度文产专项预算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同步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五)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预算资金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中央宣传部负责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要求,实行跟踪问效,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审核下达的预算组织执行,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监控。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规范文产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文产专项。
第九条 文产专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纳入清理范围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主题公园、仿古镇街等限制开发类或规范管理类项目或假借文旅名义的楼堂馆所、房地产、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等项目,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各地安排文产专项资金时,应同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复。
第十条 文产专项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能相互调剂或补充,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相关资金。
第十一条 文产专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宣传部、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按照中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文产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涵盖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中央宣传部、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的引导约束作用。按规定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由有关中央部门(单位)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商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整体评价结果。
中央宣传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中文投基金二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由省级党委宣传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商财政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中央宣传部、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按照中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的管理,客观公正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督促整改,并将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因素和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中央宣传部应当根据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工作。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按财政部和中央宣传部要求,汇总上报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使用文产专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中央宣传部、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文产专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文产专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文产专项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过规定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64号)同时废止。
2025-12-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矿山智能化建设相关激励政策
为帮助矿山企业深入了解、用足用好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支持矿山智能化建设方面的激励政策,助力矿山智能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将现行相关激励政策汇总公布。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增时,核增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但实现智能化开采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
新投产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煤矿原则上3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但实现智能化开采的煤矿核增间隔时间可放宽至2年。
实现智能化开采的煤矿在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开展审查确认工作。
政策文件:《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附件1《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时,对建成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应用智能化技术装备的煤矿,在标准化评分中予以额外加分。如,井工煤矿建成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并正常运行、地质测量应用透明地质新技术新装备的;露天煤矿建有边坡智能监测技术、应用无人驾驶卡车运输、建立带式输送机或破碎站无人巡检系统以及钻机、挖掘机、排土机具备远程遥控功能的。
政策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矿安〔2024〕109号)。
三、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9号)第一条。
四、煤炭生产企业用于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以及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可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享受同类支持。
政策文件:《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第八条、第十二条。
五、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内容之一是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自动化技术装备和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等;对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予以重点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
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80号)。
六、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综合评估时,地下矿山、露天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和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作为正向激励内容,可以得到相应加分,评估得分越高的矿山风险等级越低,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对非煤矿山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矿山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较大风险、重大风险矿山实施重点安全监管。
政策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第十条、第十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4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国市监质监发〔2025〕107号 现将《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国家疾控局国家消防救援局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的决策部署,加强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通过开展集中攻坚,排查治理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回头看”监测评估等滚动推进的系列措施,到2027年底,基本建立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网络交易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升。二、治理重点(一)重点产品。老人、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使用的产品;电子电器,燃气具及配件,食品相关产品,卫生用品,农资产品(包括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膜、农机等),消防产品,建筑保温材料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纺织服装等消费者投诉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存在缺陷实施召回的产品。(二)重点网络交易经营者。大型综合性网络交易平台、专业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直播电商平台、社交电商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网络交易平台、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方式销售商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三)重点问题。销售禁止或限制网络销售的产品;销售不符合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要求、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伪造或冒用认证证书、行政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三无”产品;销售已实施召回的缺陷产品。三、工作任务(一)强化重点产品信息源头审核。积极推动工业产品相关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公共数据开放,建立完善联网核查机制,为网络交易平台开展身份核实、信息验证、信用体系建设和平台内治理提供支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对实施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要求的产品,加强商家资质审核和产品信息核验,及时拦截无证产品信息,排查清理证照不全、过期无效、超许可或认证范围的问题商家和产品。(二)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将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纳入合规风险管控清单;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日常巡查,建立重点产品价格信息库,及时排查价格明显低于合理区间的产品,对价格异常、投诉集中的重点产品提高巡查和抽检频次;对存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高风险商家,依法及时采取下架商品、闭店、封号等处置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合规指导培训,加强重点产品政策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宣贯。(三)开展网络动态排查监测。聚焦重点产品和重点问题,采取“技防+人防”“线上监测+线下核查”等方式开展滚动式排查监测,督促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对发现的问题产品立即下架处理,将问题线索通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并根据产品流向在使用领域跟踪检查。对假冒伪劣产品问题突出的网络交易平台,采取约谈、提醒敦促、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加强内部质量管控,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强化对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误导性产品质量和防伪溯源信息的整治。(四)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产品质量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指导平台内经营者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产品质量信息,建立进销货台账。督促寄递企业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寄递渠道。(五)公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全面提高网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比例,扩大覆盖范围,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销售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网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排名和通报机制,公开发布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网络交易平台名单及其排名,并及时将抽查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和网络交易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平台自查、监测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执法和双向核查处置,形成执法闭环。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曝光典型案例,并将涉事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无资质出具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加大对进出口环节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机制,持续开展“金钥”稽查专项行动。查办一批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倒逼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七)建立直播营销主体信息库和直播电商监测信息系统。强化数据对接报送,建立直播营销主体信息库。组织开展高风险直播营销活动监测,将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下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属地及时依法处置。(八)推进网售重点产品赋码核验溯源防伪。以涉及安全的网售产品为重点,组织开展赋码核验试点,探索构建生产源头赋码、平台验码亮码、消费者识码用码机制。推进网络交易平台参与赋码核验,强化产品入驻审核,自觉售卖赋码产品,通过“码”上辨真伪、溯源头,推动解决“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等问题。(九)完善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建立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摧毁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网络和产业链条。鼓励北京、上海、浙江等大型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理位置邻近的地区建立区域执法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违法线索互送、证据移送、信息共享、委托调查、配合执行等工作要求,及时研判、预警、处置并消除各类网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出台《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细化网售产品的抽查方式,明确抽样程序和样品确认等要求。制定出台《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直播电商经营行为。(十一)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加强网络诚信经营理念和网络消费安全知识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网售产品违法违规线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作用,鼓励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鼓励开展网售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合规经营。四、工作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完善推进机制,紧盯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强化业务保障,形成治理合力。要着力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曝光一批案例,完善一批制度,形成一批成果,让治理成效可感可知可及。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成立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和培训,提升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成果验收和“回头看”,对进展缓慢、不扎实、不到位、走过场、推诿扯皮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督促,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2025-12-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城市管理融入基层治理,我部总结各地开展城市管理进社区工作经验做法,形成《城市管理进社区工作典型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自贸协定》),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2026年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以下简称尼糖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配额总量 根据《自贸协定》,2026年尼糖关税配额总量为5万吨,配额内税率15%。 二、申请条件 2026年尼糖关税配额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2025年10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没有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 (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五)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及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2023年、2024年、2025年中任一年食糖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但接受获得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 (二)2023年、2024年、2025年中任一年有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实绩的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程序和时限 (一)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商务部委托机构)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其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收地方企业申请材料并初核,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接收中央企业申请材料并初核。申请者应于2026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或向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商务部委托机构将申请材料上传至配额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商务部委托机构于2026年2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尼糖关税配额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配额管理系统。商务部委托机构寄送书面申请材料需注明: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项目: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邮编:100731(联系电话:010-65197970) 五、分配原则 (一)如本《细则》所公布的尼糖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本《细则》所公布的尼糖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则统一分配给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 六、关税配额退回和再分配 (一)持有2026年尼糖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能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2026年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尼糖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2026年9月15日前通过配额管理系统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二)对于2026年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商务部按《暂行办法》相关罚则规定处理。 (三)已完成2026年尼糖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申请尼糖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递交配额再分配申请,于2026年9月1日-15日向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再分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商务部委托机构于2026年9月18日前将汇总后的尼糖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配额管理系统。 (五)商务部对用户交回的尼糖关税配额统一进行再分配。2026年9月30日前将再分配结果通知最终用户。 七、公示阶段 (一) 商务部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在官方网站上对拟分配尼糖关税配额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名举报。商务部将举报信息交委托机构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被举报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举报涉及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商务部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八、关税配额证核发 商务部将尼糖关税配额分配结果通知商务部委托机构,商务部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在配额证备注栏中标注“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 九、海关验核 尼糖关税配额持有者进口时,应据实向海关申报进口食糖数量,并提交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自贸协定》原产地等有关规定的,可适用《自贸协定》规定的关税配额税率;若不符合《自贸协定》有关规定,则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十、关税配额证期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最迟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 (二)对2026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2027年到货的,尼糖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2026年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商务部委托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27年2月底。 十一、其他规则(一)尼糖关税配额申请企业或最终用户如有违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依照《暂行办法》相关罚则处理。(二)商务部委托机构对企业上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审核,有关审核情况在上报汇总申请材料中单独列明。 附件:1.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税目表[公开].wps 2.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公开].wps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3日2.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公开].wps
2025-12-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名单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5〕15号)要求,经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教育部集中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了第二批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325个,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附件:第二批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15日
2025-12-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有效转化路径,经审核,我部决定命名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等91个地区为2025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现予公告(名单见附件)。
附件:2025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名单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2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2月24日印发
2025-12-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平台载体和典型引领作用,经审核,我部决定命名天津市南开区等105个地区为2025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现予公告(名单见附件)。
附件:2025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名单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2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2月24日印发
2025-12-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