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工作,通过建立推广应用协调机制,开展重点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加强标准规范监督检查,落实有关激励政策等措施,推动了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并取得显著成效。但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中还存在部分地方推广应用协调机制不完善、中小城市应用比例偏低、500兆帕及以上推广力度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机制和措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机构,因地制宜制定推广应用计划,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生产、流通和应用等单位参与的会商机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推广措施和激励政策。依托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开展高强钢筋认证工作,对生产技术先进、产品质量优良的企业给予认证。 二、加强400兆帕钢筋推广应用 各地要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高强钢筋,重点加强对中小城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调研,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相关技术人员的宣传,开展高强钢筋生产应用标准培训,确保掌握高强钢筋相关标准要求和应用技术,提高本地400兆帕高强钢筋应用比例。 三、加快500兆帕钢筋推广应用 各地应在400兆帕高强钢筋应用较好的城市中,选择项目,重点推广应用500兆帕高强钢筋,提高500兆帕高强钢筋应用比例。要制定措施,做好500兆帕高强钢筋供需平衡和技术支持,鼓励钢筋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优化生产工艺,降低500兆帕高强钢筋生产成本,保证市场供应。 四、推广示范经验,加强高强钢筋生产应用督查 全国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示范省市,要按照两部要求,按时完成钢筋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城市和示范项目有关工作,及时总结经验。2013年11月两部将组织专家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评估。各地要继续加强对设计企业和审图机构执行标准规范的监督检查,促进建筑工程科学合理应用钢筋。两部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开展全国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监督抽查。 五、开展钢筋集中加工配送和高强钢筋生产应用技术研究 各地要加强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情况调研,研究制定相关措施,推进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有关单位应按照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500兆帕及以上高强钢筋生产、结构(构件)抗震性能、锚固和连接技术等研究,进一步完善高强钢筋生产应用技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齐心协力,共同落实好推广应用各项工作,使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兰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现代化改造可行性研究技术援助项目”的招标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了“兰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现代化改造可行性研究技术援助项目”的承担单位评选。经审查决定,选择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此项目的承担单位,现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2013年10月31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提出。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真实姓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管理办公室 卢雪松 电话:010 – 88082413 传真:010 – 88082203 电子邮件:luxuesong@hrbee-cn.com 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管理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12日,你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工程,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事项,并于2013年12月12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附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罚文件等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楼孝荣,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厅)、城建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全国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技术与管理水平,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地表水Ⅳ类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及《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培训计划》(建办人[2013]10号),定于2013年11月20-23日在江苏无锡举办高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设计与运行管理技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城镇污水处理发展历程与排放标准演变 (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管理经验介绍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达标难点分析与工艺路线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优化运行与管理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达标的典型工程案例分析 (六)适应新标准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培训邀请国内从事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艺技术研究、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的权威专家和水专项相关技术负责人授课,并采取讲座、讨论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咨询和工程实例剖析。 二、培训对象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设计院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人员;水务集团、排水集团(公司)、污水处理厂管理及技术人员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13年11月20-23日(11月19日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无锡太湖花园度假村(地址:山水东路8号,电话0510-85555888) 四、其它事项 (一)培训费1500元/人(含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参加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教育证书,证书可作为相关领域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与考评的依据。请每位学员自带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三)培训由我司主办,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办,请有关单位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并请将报名回执表(见附件)于2013年11月12日前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五、联系方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李果、陈力子、陈新 电 话:010-58934022,58934694(兼传真)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薛重华、任海静、孔祥娟 电 话:010-57811040,57811041(兼传真) 邮 箱:jpc@vip.163.com 附件:“高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设计与运行管理技术培训班”回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3年10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申请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通过审核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通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2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附件通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的单位名单 1.北京都市筑景国际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2.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南京博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9]101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质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的评审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请评审意见为待定的企业与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联系,获取评审意见。公示时间为:2013年11月6日至11月19日,如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需在2013年11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05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 件:1、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2、评审待定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6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部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其对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附件1: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1、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河北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唐山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 6、苏州新湖置业有限公司 7、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 8、山东道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9、青岛青特置业有限公司 10、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山东华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湖北洋丰逸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13、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 14、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重庆中交丽景置业有限公司 16、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7、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18、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 19、安徽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20、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1、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22、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23、湖南怡海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4、湖南汇坤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25、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附件2:评审待定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1、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 2、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惠州市浩盛集团有限公司 4、湖北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湖北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3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20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7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的名义,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07-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4.10、7.4.12、7.5.3、8.1.2、8.2.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经查,于景峰等10人(名单见附件)在申报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过程中,隐瞒其已在另一个单位注册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于景峰等10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并申请注册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弄虚作假申报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承办的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在各参展城市、单位和个人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圆满成功。 本届园博会以“园林城市,美好家园”为主题,室外展园和公共展园数量达到128个,展示的园林艺术作品数量和类别以及中外著名风景园林师参与程度为历届园博会之最。特别是中国园林博物馆,为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国园林提供了永久性展示平台,将对爱国主义教育、生态文明宣传、优秀文化的弘扬发挥重要作用。展会期间各类静态展览和园林文化艺术展演活动紧密结合,受到领导、专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在扩大国际园林艺术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新理念,推广园林绿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促进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研究,决定对为历届园博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市以及为本届园博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省、市、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继续努力,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附件:1.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特别贡献奖、特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名单 2.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组织奖名单 3.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先进集体名单 4.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先进个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