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于然等6893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于然等6893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的请示》(闽建建〔202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厅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及原因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办事服务中“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8日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期,成都市青羊区桂花巷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有关法规和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风貌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指导各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城市建设中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城市树木保护和城市风貌管理,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成都市青羊区桂花巷综合整治项目为少城片区有机更新第四期工程,项目内容包括电力线路下地、道路改造、建筑立面整治、景观绿化提升等内容,方案经青羊区政府审核通过。项目实施范围内原有各类树木143株,实施过程中共迁移84株,砍伐31株(其中桂花树20株),剩余28株。经核查,该项目事先未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涉及城市树木事项未按程序报批,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违反《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 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建办科电〔2020〕34号)有关要求,野蛮施工、乱砍乱伐,对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城市特色风貌造成破坏。 事件发生后,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施工及监管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建工地树木迁移工作排查整治,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通报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严格执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落实建科〔2020〕38号、建办科电〔2020〕34号文件有关要求,加强城市树木保护和城市风貌管理。 一是加强自然生态、历史人文、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完善城市、街区、建筑等相关设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将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地标建筑、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重点,严把设计方案审查关,防止破坏城市风貌。 二是在开展城市更新、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时,要正确处理好新与旧、改与留的关系,加强历史文化遗存、景观风貌保护,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传统民居、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确保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三是对涉及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的项目,要从统筹做好保护与更新的角度出发,充分论证可行性,做到古树名木原则上就地保护不迁移、其他树木少迁移、迁移树木严禁过度修剪和截干。 四是对确实需要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提前公示建设(改造)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城市树木得到有效保护,把城市风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各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人民政府。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1 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2 防控体系建设 2.1 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2.2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方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3 人员管理 3.1 健康管理 3.1.1 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人员管控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健康信息,不私招乱雇,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在项目之间无组织调配使用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3.1.2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参建各方聘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准确掌握人员健康和流动情况。 3.2 人员进出 3.2.1 在施工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应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 3.2.2 外来人员确需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由项目部指定专人对接。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测体温、核对人员身份及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3.2.3 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切接触者及确诊治愈出院患者等确需返回施工现场的重点人群,应在严格执行完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经核实“健康码”无误后,方可返回施工现场,并做好至少两周的健康监测和跟踪随访。 3.3 人员防护 3.3.1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为员工配发防护用品,并建立物资台账。 3.3.2 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需要佩戴口罩。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厨师、配菜员、保洁员等重点人群要佩戴口罩,项目部要做好日常管理。 3.4 宣传教育 3.4.1 通过宣传栏、公告栏、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防疫政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3.4.2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 3.4.3 宣传教育应尽量选择开阔、通风良好的场地,分批次进行,人员间隔不小于1米。4 施工现场管理 4.1 施工现场准备 4.1.1 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等区域应分离,围挡、围墙确保严密牢固,尽量实现人员在场内流动。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隔离室和隔离区。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异地设置。 4.1.2 办公场所、会议室、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应定期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和频繁接触物品(部位)进行消毒。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盲区,保证施工现场内洗手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应配备肥皂或洗手液。 在公共区域设置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定期对专用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4.1.3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储备适量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口罩、防护服、一次性手套、酒精、消毒液、智能体温检测设备等防疫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台账,确保施工现场和人员疫情常态化防控防护使用需求。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存储消毒液、消毒设备、酒精等防疫物资,防止意外吞食中毒或引发火灾。 4.2 施工组织 4.2.1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时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等具体举措。 4.2.2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桩基础、混凝土等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4.2.3 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 施工区管理 4.3.1 定期对地下室、管廊、下水道、施工机械、起重机械驾驶室及操作室等密闭狭小空间及长期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并形成台账。施工机械等宜采取专人专用的原则,同时优化施工现场的工序、工艺,并尽可能多的使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减少人员接触、聚集和交叉作业。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予以消毒。 4.3.2 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检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其中重点区域是否消毒为必查项;检查施工人员防护防疫措施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一时间消除防疫隐患。 4.4 办公区管理 4.4.1 严格控制同一办公场所人员数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办公时应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接触距离。 4.4.2 严格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室内会议和缩短会议时间。 4.5 生活区管理 4.5.1 生活区距离工地较远的项目,尽量做到生活区到施工区封闭管理,鼓励安排专车接送人员上下班。合理安排生活区的出入口,入口要有专人负责测温、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等。 4.5.2 宿舍原则上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期通风及消毒。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宜按人均不小于2m2确定,尽量减少聚集,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宜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垃圾桶等生活设施,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 4.5.3 工地食堂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规定。食品食材的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建立采购物资台账,确保可追溯。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野生动物、家禽家畜。 食堂原则上采取分餐、错峰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并且实施排队取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食堂就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的安全措施,避免“面对面”就餐和围桌就餐。 食堂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及消毒,严格执行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5 应急管理 5.1 建立应急机制 项目部要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区分级标准及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接属地社区、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 5.2.2 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保障急救通道畅通。 5.2.3 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 5.2.4 根据属地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6 监督管理 6.1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加强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开展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疫情常态化防控不到位、施工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6.2 对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7 附则 7.1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7.2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细化当地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具体措施,支持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勘察设计企业电子证书的请示》(吉建文〔2020〕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的申请》(浙建政服〔2020〕6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省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钟祥周等1031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钟祥周等103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丁杰等7247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丁杰等7247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期,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媒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湖北省荆州市巨型关公雕像项目和贵州省独山县水司楼项目进行了调查。为切实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坚决治理滥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标”现象,现对湖北省荆州市巨型关公雕像项目和贵州省独山县水司楼项目予以通报。 湖北省荆州市在古城历史城区范围内建设的巨型关公雕像,高达57.3米,违反了经批准的《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有关规定,破坏了古城风貌和历史文脉。 贵州省独山县在影山镇净心谷景区内建设的水司楼,建筑高达99.9米,投资高达2.56亿元,存在脱离实际、滥建“文化地标”、破坏自然景观风貌等问题。 湖北、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结合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跟踪指导荆州市、独山县做好巨型关公雕像项目和水司楼项目整改;要举一反三,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干预、纠正,坚决杜绝滥建“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文化观、价值观和审美观,从通报的两个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切实在城乡建设中延续历史文脉、塑造特色风貌、展现时代精神。 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城市雕塑建设等管理制度,加强自然生态、历史人文、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景观风貌,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传统民居、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 二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38号)等文件要求,将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地标建筑、重点地段建筑和大型城市雕塑作为城市重要项目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和公开公示制度,对于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和设计要求或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设计方案。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各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人民政府。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