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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举办2025天津市“海河英才”高校专场招聘活动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秘书处,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全面推进“十项行动”走深走实,积极吸引优秀青年人才来津留津干事创业,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市人社局定于近期举办2025天津市“海河英才”高校专场招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形式(一)线下对接活动1.高校校园双选会。组织我市重点企事业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进行线下对接洽谈。2.“海河英才”政策宣讲会。深入高校开展政策宣讲会,宣传人才引进服务保障相关政策。(二)线上招聘活动1.高校毕业生云聘会。搭建线上活动专区,举办高校毕业生云聘会,广泛征集我市重点企事业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用人岗位需求,面向高校毕业生和人才进行发布。2.直播带岗。配合校园双选会,现场搭建直播间,邀请用人单位进行推介和互动交流。二、线下活动院校及预安排(一)天津农学院,10月10日(星期五)。(二)河北工业大学,10月11日(星期六)。(三)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10月15日(星期三)。(四)天津理工大学,10月16日(星期四)。(五)南开大学,10月17日(星期五)。(六)天津外国语大学,10月21日(星期二)。(七)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10月28日(星期二)。(八)天津商业大学,10月29日(星期三)。(九)天津师范大学,11月6日(星期四)。具体场次安排及时间根据报名情况可能调整。三、参加范围(一)招聘对象。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二)参加单位。重点围绕信创、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中医药、车联网、航空航天、绿色石化、轻纺等重点产业链企业和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成员单位、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国资企业、高校医院科研单位等创新能力强、人才需求旺盛、具有较强发展动能的企事业用人单位。四、活动费用线上活动及线下活动涉及的场地、展位(规格为1.2米宽,含一桌二椅)、展牌(统一制作2块),均为免费提供。五、参加方式(一)报名。拟参加活动单位请于活动启动前三天前通过指定邮箱(LHYG@tj-nhr.com)进行报名(额满为止),报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招聘信息需求征集表》(电子版),邮件标题为“海河英才+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应针对高校毕业生,不得要求应聘者需具备工作经验,不得含有性别、民族等限制条件,不得限制院校级别、全日制及统招等条件。招聘信息一经申报,不得改动。(二)线上发布。招聘信息经审核后,统一发布在线上活动专区,参加2025天津市“海河英才”高校网络云聘会。 (三)线下参会确认。市人社局将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及岗位需求情况,确定线下参会名单,并通知具体时间、地点和参会安排。六、有关事宜(一)举办2025天津市“海河英才”高校专场招聘活动是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智力支撑的重要手段,请各区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产业链牵头部门、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秘书处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广泛组织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并汇总本区、本盟链、本行业(领域)参加活动单位报名材料,一并报送至指定邮箱。各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招聘专区、联合招聘展位,进行区域、产业、人才政策宣传,主管部门可酌情安排1至2人参加活动。(二)请参加活动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针对目标院校深入研究对接合作项目,挖掘有发展前景、有竞争力的优质岗位参与活动,认真填写报名材料。线下参加活动单位应安排单位负责人或人事负责人参加活动,人数控制在1-2人。要服从主办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及时总结上报活动对接洽谈成果,注意自身安全防护,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三)请市教委广泛组织我市市属高校参与线上线下活动,通过校内网站、公众号等形式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吸引市属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留津发展。 联系电话:28013653、28013585电子邮箱:LHYG@tj-nhr.com  附件:招聘信息需求征集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9日
2025-09-29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各区能源(电力)管理部门,各供电企业:为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实际,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2025年9月28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胡雨松;联系电话:83602772)(此件主动公开)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天津市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计划》
2025-09-29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各区能源(电力)管理部门,各供电企业:为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实际,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2025年9月28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胡雨松;联系电话:83602772)(此件主动公开)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天津市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计划》
2025-09-29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津市场监管标准〔2025〕1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与运行规范》地方标准,现予以通告。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附件:1项天津市地方标准                                              2025年9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项天津市地方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1 DB12/T 3047-2025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与运行规范 2026年1月1日注:地方标准文本可在我委门户网站(http:// scjg.tj.gov.cn)查阅。查阅路径:在线服务→综合查询→天津市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电话:022-27113030。
2025-09-28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2025年国庆、中秋假期临近,为优化天津旅游环境,为游客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和温馨美好的服务体验,我们向全市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旅游商户和经营者倡议如下:一、旅游企业要优化服务,提升品质。坚持依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着力打造旅游服务品牌,合力创造温馨美好的旅游环境。依法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切实维护游客安全与合法权益。不组织和宣传“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及产品,建立和完善游客投诉登记记录,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适时对自身的旅游产品进行回访、评价,不断改进服务漏洞,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二、旅游从业者要遵纪守法、文明引导。旅游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利益,不“宰客”、“欺客”。要广泛开展文明告知、文明劝导、微笑服务、便民服务、应急求助等志愿服务,对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引导和规劝,共同推动文明出游良好风尚形成。三、广大商家要热情迎客、诚信经营。诚信是立身之本,各旅游经营主体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要遵守价格承诺,共同维护价格秩序。特别是在节假日等销售旺季,对于已确定价格并对外销售的客房或商品,不得临时加价提高价格,订单生效的不得擅自单方面毁约。杜绝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缺斤少两,不欺客宰客;以礼待人,文明待客,为游客展示天津人热情好客的一面,全力打造优美舒心、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2025-09-28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国庆、中秋假期临近,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温馨提示广大游客,时刻注意风险防范,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出游。一是做足行前准备。出行前,要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交通路况、天气变化等信息,密切关注气象、交通、应急、文旅等部门发布的公告,做好防寒保暖,尽量避免在恶劣天气外出旅游。不参加未开发的旅游线路(景区)探险旅游,不前往未正式开发开放和违规经营私设的“景点”“野生网红景点”等地方游览。二是确保出行安全。选择适当的出行方式,合理规划出游线路,提前网上预约预订,尽量错峰出行。根据个人年龄、健康状况,谨慎参与水上、高空、高速、探险等高风险项目。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和森林防火规定,不在野草较多、树叶堆积等易燃物聚集地或有防火提示的地方吸烟、烧烤或者使用明火。乘坐交通工具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规范使用安全带。自驾游的游客要合理选择出游路线,避开易堵路段。出行前要检查好车辆,避免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切记安全第一。三是坚持理性出游。参团出游时,要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签订有效并且规范的旅游合同,主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自觉抵制各种不合理低价游,慎防落入低价旅游陷阱,理性消费,通过正规渠道合理维权。四是做到文明游览。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过程中要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积极践行“光盘行动”,倡导使用公勺公筷,配合做好垃圾分类,树立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培育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五是妥善应对突发情况。提前学习、了解掌握应急避险和自救知识。在国内游览过程中,一旦遭遇突发险情或意外事件,要沉着冷静,积极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和指挥,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必要时报警求助。如发生旅游服务质量纠纷,理性处理问题,及时与旅行社、供应商协商解决,或拨打政府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说清诉求,理性维权。出境游的游客要配合并听从旅行社、领队指挥,必要时可拨打当地驻华使领馆电话求助,确保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
2025-09-28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中集动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管玉兰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1531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023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806.45元×2月=39612.9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2025-09-28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市级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江苏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调查了解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包装乙二醇相关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询问通知书》(津市监滨塘沽询通〔2025〕22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日期:2025年9月28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津市监滨塘沽询通〔2025〕22号 江苏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调查了解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包装乙二醇相关事项,请于收到本询问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塘沽街市场监管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村街道宁波道4号)111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请携带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2.委托运输相关协议材料、乙二醇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联系人:薛铭 、余旭 联系电话: 022-6527028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9日  
2025-09-2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工信部联原〔202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国资主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现将《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中国证监会国家粮食和储备局2025年8月28日
2025-09-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赫广达(居民身份证130703197807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和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文综罚字〔2025〕0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文综罚字〔2025〕01号当事人:赫广达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号码:13070319780723××××住所(住址等):天津市津南区明景苑××-×-×××2025年3月12日,根据有关线索,执法人员到你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明景苑××-×-×××的住所进行执法检查,你现场配合检查。现场发现:你未办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你住所内发现有名为《××××× 第五卷(32开)》等共30种79册图书(现场扣押时的书写方式为32种79册,在申请鉴定时,因鉴定部门对涉案图书的名称、分类等进行了更改,合并了部分图书种类,最终确定涉案图书为30种79册,实则为同一批图书)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同时,发现印制图书用的胶装机1台(型号:古德GD-460A)、裁纸机1台(品牌:古德)和打印机1台(型号:EPSON L1800)。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上述物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3月12日,经批准,我局决定对你立案调查。经查,你的姓名:赫广达,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80723××××,无固定工作,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建设街×号,实际租住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明景苑××-×-×××。你述称,自2023年3月开始,在孔夫子旧书网和闲鱼上销售翻新的二手旧书。2024年12月29日,因未按照孔夫子旧书网的要求交费,孔夫子旧书网将你在该网站开设的店铺关停。随后,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推特网站认识一些和你有共同特定历史情节爱好的人,并加为微信好友。这些人中有的人给你提供了上述扣押图书的电子版文稿,你使用自购的裁纸机、打印机和胶装机等工具设备进行打印并装订成册,再通过微信向这些人销售。买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购书费用,你通过快递将图书邮寄给买家,进而完成交易。关于上述图书的印制和销售数量,你述称,是根据买家的购买需求临时印制,为避免一次一印的麻烦,一般同一种图书一次印制2到3册,印制和销售上述图书的具体数量已记不清了。关于上述图书的销售价格和利润,你述称,32开的图书58元/册、16开的图书90元/册,每册图书的利润10块钱。经执法人员核对,依法扣押的79册图书中,32开的图书共52册、16开的图书共27册。执法人员要求你提供上述扣押图书的电子版文稿、你与买家通过微信销售上述图书的聊天记录和收款记录等证据材料。你述称,上述图书的电子版文稿、你与买家通过微信销售上述图书的聊天记录等信息大多都已删除,你可以将尚未删除的上述图书的电子版文稿和与买家交易的聊天记录提供给执法人员。最终,你提交了《××史》《×××的历程》2种图书的PDF格式电子版文稿,以及与微信名为“二次元象酱”的买家的微信聊天和收款记录截图(证明销售涉案图书1册,销售金额58元)、与微信名为“闹市”的买家的微信聊天和收款记录截图(证明销售涉案图书2册,销售金额116元)。3月19日,我局将涉案图书样书送交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26种图书为非法出版物,4种图书为违禁出版物。4月14日,经你同意,执法人员到你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明景苑的租住地,依法将涉案图书的鉴定意见告知你,同时将“扣押的79册图书的名称、分类、开本等有变化,与前期案卷文书表述不一致,实际为同一批图书”的情况一并告知,你对此无异议。一、关于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规定,你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图书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相关网站搜集组稿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文稿,经审核校对形成终稿,使用自购的打印机、裁纸机和胶装机等工具设备进行印制、装订成册,再对外销售获利,并且涉案图书均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或违禁出版物。你的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查明你分别向微信名为“二次元象酱”和“闹市”的买家售出涉案图书共3册,每册的利润为10元,你获利数额为30元,故认定你的此部分违法所得为30元。你在从事涉案图书的出版业务中,使用打印机打印电子版文稿,使用裁纸机和胶装机将打印的文稿装订成册,在该违法行为过程中,裁纸机和胶装机具有功能的专一特定属性,故应认定为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而打印机也可用于日常其他办公活动,不认定为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案件调查过程中,你有如下情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数量较少(82册,包括扣押的79册和销售的3册),违法所得较少(30元),危害后果较轻;承认了相关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你无固定工作、生活较为困难。综合考虑,认定你具有酌定从轻情形,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具有从轻情形,处罚的数额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79册(非法出版物60册,违禁出版物19册),没收胶装机1台(型号:古德GD-460A)、裁纸机1台(品牌:古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并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二、关于你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你通过相关网站搜集组稿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文稿,经审核校对形成终稿,使用自购的打印机、裁纸机和胶装机等工具设备进行印制、装订成册,再对外销售获利,其中4种19册涉案图书被鉴定为违禁出版物。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你出版的涉案4种19册违禁出版物(均为32开),每册售价为58元,故认定你的违法经营额为1102元(19×58);鉴于你未实际售出,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案件调查过程中,你有如下情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数量较少(19册),未实际售出也未造成传播,危害后果较轻;承认了相关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你无固定工作、生活较为困难。综合考虑,认定你具有酌定从轻情形,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具有从轻情形,处罚的数额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19册(不再执行),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综上,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决定合并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79册(非法出版物60册,违禁出版物19册),没收胶装机1台(型号:古德GD-460A)、裁纸机1台(品牌:古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并处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到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或者通过工商银行等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告发布之日为:2025年9月28日
2025-09-28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