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丁维广等7720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丁维广等7720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2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试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的请示》(津住建建市报〔2020〕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改革试点。请按要求做好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有重大问题请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金轩慧等95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赵伟等127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许可等136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李杨等87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翟炎龙等20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金轩慧等95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赵伟等127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许可等136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李杨等87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翟炎龙等20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3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我部组织编制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有效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电子版可登陆我部门户网站下载(下载路径为:首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姚旭初等92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李宝鑫等116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屈志敏等109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高磊等81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姜锋等18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姚旭初等9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李宝鑫等116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屈志敏等109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高磊等81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姜锋等18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29日(10个工作日,2020年10月16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4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29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4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万全旺等6044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万全旺等6044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于明东等912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于明东等912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综合展示国内外城市建设发展新理念、新技术、新成果,促进美丽城市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将于2021年9月在江苏省徐州市举办第十三届中国(徐州)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第十三届园博会)。现将参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展会主题 绿色城市 美好生活。 二、展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 地点:江苏省徐州市。 三、组织机构 第十三届园博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徐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协办。 四、展览展示内容及主要活动 第十三届园博会展览展示形式包括室外展和室内展。室外展主要设在园博会主展园,综合展示各省(区、市)城市建设发展新成就及园林绿化新成果。室内展分别设在主展园综合馆和淮海国际博览中心,主要展示城乡建设新成就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优秀实践案例。 第十三届园博会展会期间,将举行开幕式、新标准发布、学术交流、文化活动周、非遗传人技艺展、园林工匠技能大赛、闭幕式等活动。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第十三届园博会参展组织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各有关方面积极参展,促进本地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推进绿色城市建设。 (二)徐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承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第十三届园博会总体方案,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广泛邀请国际友好城市、港澳台地区及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优秀设计师参展,并为参展城市、单位和个人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中国建筑学会等协办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加强指导和服务,协助徐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做好筹备工作。 (三)城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原则参展。要按照《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建城〔2020〕25号)有关要求,围绕“绿色城市 美好生活”主题,综合展示本地区新时代城市转型发展和城市美好生活,展示人居环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的经验做法,展示美丽宜居、绿色生态、文化传承、智慧创新、安全韧性新型城市建设的示范案例。 各参展城市需填写参展回执表(详见附件),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第十三届园博会筹办工作指挥部。其他参展单位和个人可直接与第十三届园博会筹办工作指挥部联系参展。 第十三届园博会筹办工作指挥部联系方式: 地 址: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6号 邮编:221018 联系人及电话:方成伟 0516-66998208 王 震 0516-66998303、15852189985 传 真:0516-66998000 邮 箱:zgxzgjybhcb@163.com 附件:第十三届中国( 徐州)国际园林博览会参展回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徐州市人民政府,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中国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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