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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86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局)、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有效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1.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突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督促落实施工现场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注重精准执法,重点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工作。对事故多发及查处工作滞后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约谈。  2.着力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总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试点经验,制定管理办法。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安全核查制度,强化盾构施工安全风险防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技术研究。  3.创新安全监管模式。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安全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快建设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积极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加强数据综合利用,发挥数据在研判形势、评估政策、监测预警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4.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燃气管网设施特别是用户端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实施修订后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做好《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培训工作,加强农村燃气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用气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供水、排水、桥梁、供热安全管理。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强化重点部位安防监控。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8〕46号),推进城市桥梁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城镇供热保障、采暖用气安全以及供热管网设施检修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6.做好环卫、园林绿化安全管理。加强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建筑垃圾堆体风险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223号),开展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做好节假日期间游客疏导,防止踩踏和动物逃逸、伤人、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的游园环境。  三、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  7.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导房屋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加强对房屋公共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室等重点部位的管理,督促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消防、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规范维修资金管理。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充分发挥维修资金对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9.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安全管理。督促各地核实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加快危房改造实施进度。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按照危房改造技术安全导则规定,确保完成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任务。  10.推进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试点。指导地方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将质量安全作为试点重要内容,总结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为建立符合农村实际、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奠定基础。把质量安全列入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内容,提高管理水平。  11.推动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明确地方政府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村委会检查责任和村民义务,引导乡镇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抓好农村建筑工匠安全培训和管理,提升安全意识,规范施工行为。  五、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12.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十九届三中全会的新部署新要求,健全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加快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13.强化日常巡查。指导各地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平台的作用,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对人员密集、问题易发的重点场所、区域提高巡查频次,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及早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六、加强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管理  14.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承接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及时修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合理确定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以及需要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理顺工作机制。  15.打好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基础。推动城市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加强人居环境设计、建设、使用、维护、更新等各环节安全管理。研究编制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开展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规划体系研究工作。  七、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16.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13号),深入摸排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17.加强资质和标准管理。加强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管理。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责任。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和标准复审工作,修订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18.加强重点领域危险化学品治理。深入开展城镇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摸排和隐患治理工作。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督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做好乙炔、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八、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本质安全。完善应急处置专项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0.完善法规标准。研究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配套文件,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质〔2018〕58号)落实,完善城市桥梁隧道、房屋建筑、城镇燃气等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21.做好宣传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安委办〔2017〕35号),推动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等,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已经部领导审定同意,现予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报告  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部署和要求,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重大决策和群众关心事项,将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努力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时效性,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办理全过程,进一步强化主动公开力度,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要求公文拟制时即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实现公开属性与公文同步拟定、同步审批。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落实保密审查主体责任。认真做好会议公开,不断完善利益相关方、专家、媒体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在开展重大改革制度研究时,广泛听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意见,适时公开有关情况。持续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在门户网站标注规范性文件废改释情况。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应对热点难点等提供参考。  (二)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配合在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市政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等领域开展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深入相关试点市县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了解基层政务公开推进难点。积极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起草工作,明确政务公开目录、事项、流程和公开方式等,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对门户网站功能进行升级,提升搜索功能,规范栏目设置,方便公众查阅。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完善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及时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准予、延续等信息。通过《中国建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中国建设年鉴》等载体及时公布政策制定、宣传解读等情况,指导各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服务热线、短信、微信、微博、手机APP、网上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及时公开和解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信息。  (四)积极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公开。一是落实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情况,全年共发布安全事故情况通报、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近60条。二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完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信息的归集并开放共享查询,有效提升监管效能。三是不断完善住房保障领域信息公开制度。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做好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畅通群众意见表达和反馈的渠道。四是加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2018年,共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210条。其中,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39条,均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五是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内容和格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截至2018年12月底,平台共发布33万余家企业信息,332万余条执业注册人员信息,146万余条工程项目信息,平台访问量突破2亿次。  (五)做好“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一是及时公开“放管服”政策文件“废改立”信息。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并及时公开相关改革举措,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二是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印发后,及时在门户网站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栏,公开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文件、推进措施、工作进度等信息,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做好财政资金和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2018年部门预算、2017年部门决算,并细化说明2017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情况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二是及时公开《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等统计信息,公布《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等统计制度,方便公众查阅、填报,接受社会监督。  (七)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公开。督促342个设区城市于2018年3月底前、27个省(自治区)于4月底前向社会披露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工作。5月底,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重点对机构概况、业务运行情况、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资产风险情况、社会经济效益及其他重要事项等6个方面进行披露,对社会各界客观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起到积极作用。公开出版发行《201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编》,方便公众查询。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处理、告知、寄送、归档等程序,严格按照办理时限和要求规范答复申请人,不断提高答复质量和水平。2018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883件,较2017年增加近4000件,申请内容主要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许可申请及审批材料、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政策等,均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结;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18件、行政诉讼38件,较2017年分别减少10件、9件。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任何费用。  三、政策解读回应工作  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棚户区改造、垃圾分类、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等工作,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40余次,参加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2次,召开新闻通气会、媒体吹风会20次。及时组织专家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在门户网站设置政务咨询专栏,定期回复门户网站公众咨询,畅通网上意见表达渠道。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在公开内容上仍需拓展,公开方式相对单一,公开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一是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工作制度,不断拓展公开渠道。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等领域政务公开,加快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数据库,助力打造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三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突出做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公开,着力提升政策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切实增强传播力和影响力。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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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凌昌树等8146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凌昌树等8146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27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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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董全文等51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邵西子等23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李军瑞等62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田林静等18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李战强等27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董全文等5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邵西子等23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李军瑞等62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田林静等18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李战强等27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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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邓贝等743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邓贝等74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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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刘广志等707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准予张琴等61人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其注册证书作废。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附件:1.刘广志等707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2.张琴等61名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2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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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李娟等832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准予王芳等48人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其注册证书作废。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附件:1.李娟等832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2.王芳等48名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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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及原因可登录我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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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方案。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健全公示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工作流程和责任机构,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完善公示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在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栏目公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下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三)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责,分执法行为类别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指引,规范基层综合执法事项公开。  (四)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  (五)加强事后公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推动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统计指标;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指标,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机关和下级机关有关数据汇总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逐步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调查取证工作指南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参照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本系统执法实际,研究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二)规范音像记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记录形式、记录要素、公开属性、储存期限和方式、监督管理等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按照工作必须、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标准,统筹推进询问室和听证室等设施建设。  (三)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记录资料归档有关规定。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案卷评查工作,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作为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  (四)有效运用记录。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对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典型案例,发现和改进行政执法薄弱环节,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一)明确审核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是部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岗位人员应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条件,原则上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机制。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定工作的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三)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在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规范审核意见格式,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执法过程记录资料等一并送法制审核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行业专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家委员会,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咨询意见。严格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会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合法性审核。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三项制度”提供有力支持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加快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城市管理信息全国联网。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  (二)推进信息共享。落实全国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全国执法数据标准,采集、整合执法数据。探索对行政执法和信用信息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智能应用,提前预警、监测、研判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系统思维,坚持统筹推进,做好组织实施。上级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强化队伍建设。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开展“三项制度”专题业务培训和交流,切实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争取经费保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议,适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有序推进实施。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工作安排并做好动员部署,逐步完善相关文件,开展督导,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9年5月底前将具体工作安排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