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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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6-15
成文日期: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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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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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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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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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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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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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运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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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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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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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运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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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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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6月4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联合相关单位举办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会议暨“一月一链”智能机器人产业专场活动。区内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科技和创新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所在企业等20余家创新主体参加活动。本次活动紧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助企惠企”主题,扎实开展四项务实服务举措。一是聚焦国家“十五五”时期引领性战略新兴产业,面向参会企业发布北辰区智能机器人产业专利清单157项。二是组织知识产权成果路演活动,集中推介智能机器人领域高价值专利项目与合作意向。三是围绕PCT国际专利申请及加速审查策略进行专题分享,帮助企业布局海外知识产权、增强国际市场核心竞争实力。四是开展知识产权风险保障与科技保险应用介绍,以特色金融产品化解企业侵权风险、减少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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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近日,河北区知识产权局联合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布《天津市河北区智慧航运产业专利导航与招商引资分析报告》。该《报告》是河北区首份智慧航运产业全维度专利导航成果,为区域产业精准招商、强链补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决策支撑与坚实智力支持。《报告》构建了“机会识别、主体识别、风险识别”三维导航体系,通过专业检索策略完成智慧航运产业全球专利布局、技术趋势的全景解构,创新性重构“三层五维”技术树,厘清五大核心技术分支发展脉络。《报告》深度诊断区域产业竞争力,精准锁定航运供应链金融科技、区块链电子提单、航运碳数据监测等蓝海赛道,同时构建双维企业评价体系,刻画三类高潜引育企业画像,形成可直接落地的招商标的库,锚定四大核心赛道提出系列可操作的招商执行路径,实现了专利数据向招商引资“导航图”的高效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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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为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深度融合,畅通“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近日,知识产权与金融协同创新研究院2026年第一次会商会议成功召开。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农商银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人保财险天津滨海公司四方齐聚,共商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路径,助力天津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会上,针对天津农商银行“人才贷”和“知识产权贷”两款科创信贷产品提出优化建议,精准适配企业融资痛点;针对初创类企业营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深度研讨,为后续营销工作拓宽了思路。本次会商会议进一步完善了天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生态,明晰了产品优化、风险共治、创新研究的工作路径。下一步,各方将深化常态化协同合作,定期召开会商会议,落地各项创新举措,促进研究成果产出,持续迭代优化金融服务模式,激活赋能实体经济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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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市农业农村委系统有关单位,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有关单位:为深化农业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试行农业产学研用合作“揭榜挂帅”机制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农业产学研用合作“揭榜挂帅”项目榜单予以发布,公开征集揭榜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榜单设置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遴选出立项技术需求41项,其中: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类项目技术需求37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类项目技术需求4项。项目榜单提出了项目名称、技术需求、核心指标、完成时限、资金来源及预算经费,技术需求单位及联系方式同时发布。二、揭榜条件揭榜方为有研发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或各类创新主体组成的联合体,以及承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揭榜主体坚持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不设“门槛”和条件限制。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较大的技术覆盖面和技术协同创新受益面,能优化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科技资源,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发展;2.能够为项目提供科研创新、试验示范、转化推广必要的支持和配套条件;3.揭榜方及项目主持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无逾期未结题的农业科技类项目;4.揭榜方不得作为同一项目的需求方。三、揭榜要求1.揭榜方与需求方自主合作、充分协商、互惠互利,以市场化机制开展农业科技产研合作,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内容、指标合理规范,项目经费、指标等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所有相关信息必须与榜单发布内容一致。2.有意向的揭榜方应根据榜单内容及自身能力,主动与需求方对接洽谈,提出技术创新或成果转化解决方案,填写《天津市农业产学研用“揭榜挂帅”项目申请书》。3.项目主持人应为揭榜单位在职人员,具有相关领域科研能力和工作基础,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4.揭榜单位应为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可自主组建项目实施团队,自主确定合作单位。5.揭榜方须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6.揭榜方应与需求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协商一致,避免产生纠纷。四、申报要求1.市农业农村委系统有关单位、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涉农高校等农业科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地区揭榜申报组织工作。2.各农业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汇总表盖章件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2份,包括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一份申请书装一个文件袋,并注明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揭榜单位)同时报送申报材料Word、PDF材料。3.各项目主管部门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址:天津市海泰信息广场A座市农村中心。联系方式:市农村中心就业促进部 侯志英 022-28336078市农业农村委科教处 刘俊婷 022-63083807电子邮箱:nyxmgl2008@163.com附件:1.2026年农业产学研用合作“揭榜挂帅”项目技术需求榜单(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类) 2.2026年农业产学研用合作“揭榜挂帅”项目技术需求榜单(重大科技成果推广类) 3.天津市农业产学研用“揭榜挂帅”项目申请书 4.天津市农业产学研用“揭榜挂帅”项目汇总表2026年6月11日
2026-06-12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2026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6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及要求此次招聘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住房信息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等4家部属事业单位、6个岗位,共计招聘6人,其中,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3名,社会人员3名,具体单位及岗位情况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2026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一)招聘对象1.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生,含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在202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在校期间或两年择业期内没有社保缴存记录。北京生源指入学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含北京高校集体户口。京外生源须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在京落户要求。年龄不超过38周岁(1987年6月1日后出生)。因在京单位落户指标及相关政策要求,京外生源岗位不招聘留学回国人员。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位,且未落实工作单位,报到前能够完成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可报考北京生源岗位。2.社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1987年6月1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二)招聘专业说明岗位资格条件设置涉及的学科专业参考目录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18年版)。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均为应聘人员获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专业。应聘人员所学学科专业与资格条件要求的学科专业相近但不在选定参考目录的,可主动联系招聘单位确认报名资格。二、应聘人员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六)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七)热爱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3.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且尚在禁考期的;4.依法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5.曾有严重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6.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三、招聘流程(一)网上报名采用统一网络报名,应聘人员于2026年6月13日9:00至2026年6月24日17:00前,登录报名系统:中国建设人力资源网(www.mochr.com),点击“公开招聘”,按照操作提示报名,逾期不予受理。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1.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岗位报名材料包括:(1)《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2026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报名表》(报名系统自动生成)须本人下载打印签字并上传扫描件;(2)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面扫描在一页);(3)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扫描件,集体户口首页需加盖公章扫描;(4)高等教育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扫描件,在校生须提交本阶段学生证原件扫描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5)个人简历;(6)择业期内的毕业生须提交《未就业承诺书》(详见附件2);(7)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材料(详见附件1《岗位信息表》)。2.社会人员岗位报名材料包括:(1)《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2026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报名表》(报名系统自动生成)须本人下载打印签字并上传扫描件;(2)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面扫描在一页);(3)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扫描件,集体户口首页需加盖公章扫描;(4)高等教育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扫描件;(5)个人简历;(6)近三个月开具的符合招聘岗位工作年限要求的社保缴费记录;(7)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材料(详见附件1《岗位信息表》)。(二)资格审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公开招聘公告确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应聘人员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同一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比例达到《岗位信息表》各岗位要求的开考比例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招聘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按照通过资格审查实际人数开考,或减少、取消相应岗位招聘计划。资格审查将于报名截止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应聘人员须登录报名系统及时查看资格审查状态,需要补充材料或信息的应聘人员须在审查反馈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逾期不补的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不再另行通知。相关问题请联系招聘单位(详见《岗位信息表》)。(三)考试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将收到报名系统发送的笔试确认通知。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是否获得笔试资格及相关通知,进行笔试确认,逾期没有进行确认的视为放弃笔试资格,未通过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四)考试1.笔试。统一组织笔试,采用现场纸笔考试的形式,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政治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及岗位相关基本知识等。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线的,不进入下一环节。笔试安排将通过报名系统通知,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详见准考证。应聘人员须及时查看相关通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2.专业测试。部分岗位增加专业测试,由招聘单位自主开展。采取现场纸笔作答的形式,招聘单位自行设置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合格线的,不进入下一环节。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招聘单位规定的比例,确定进入专业测试人员。(详见附件1《岗位信息表》)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将在笔试成绩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由招聘单位通知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未进入的不再另行通知。3.面试。各招聘单位自主开展面试,面试满分100分,各单位自行设置面试合格分数线(详见附件1《岗位信息表》),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进入下一环节。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增加专业测试的岗位按照笔试和专业测试1:1的权重确定笔试综合成绩)和各招聘单位规定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少于规定比例人数的,按照实际人数开展面试。如应聘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专业测试的岗位按照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如应聘人员在面试开始前24小时内放弃面试资格,不再递补。具体面试人选、相关安排等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未进入的不再通知。面试前,各招聘单位对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某岗位所有进入面试环节人员均不符合岗位需求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4.考试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由笔试、专业测试(若有)、面试成绩构成,各单位自行设置各环节的具体占比,详见《岗位信息表》(附件1)。综合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线的,不进入下一环节。5.考试各环节中,如遇末位同分情况,同分人员一并进入下一环节。(五)考察和体检1.考察。根据各岗位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将统筹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查阅人事档案等形式进行。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注重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察人选达不到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员。2.体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3.递补。因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考察、体检不合格或经考察不宜聘用等原因出现的空缺,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招聘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在同一岗位综合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范围内,是否递补或减少或取消相关岗位招聘计划。未进入考察和体检环节的应聘人员不再另行通知。(六)公示各招聘单位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体检等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统一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应届毕业生未如期取得聘用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将不予聘用,已经聘用的,取消聘用。(七)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四、注意事项(一)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及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报名时签署诚信承诺。各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作弊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行为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取消招聘或聘用资格。(二)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部属单位有近亲属关系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应当在报名时主动报告。(三)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报名系统,按要求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以免错失重要信息。(四)本次招聘各环节考试均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五)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环节,放弃相应资格的应聘人员,均须签署《放弃资格声明书》(详见附件3)提交招聘单位。(六)联系电话考试报名系统技术服务咨询电话:010-58933248(工作日09:00-12:00 13:30-18:00)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专业测试、面试、考察体检等咨询:各招聘单位(联系人及电话详见附件1《岗位信息表》,工作日08:30-11:30 14:00-17:00)笔试考试咨询电话:010-58933246(工作日08:30-11:30 13:30-17:00)监督电话:010-58934515(工作日08:30-11:30 14:00-17:00)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2026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2.未就业承诺书3.放弃资格声明书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26年6月12日
2026-0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6月3日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 为进一步提升商业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工作效能,切实规范广告引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二、本指南所称的广告引证内容,是指在广告中引用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成、制作,并且与广告主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本指南所称的引证广告,是指含有引证内容的广告。三、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引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四、广告引用的数据基于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式获取的,出具相关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含结果、结论等,下同)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专业能力,其计量器具、设施环境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要求。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关行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方法。五、广告中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应当通过科学方法取得,其统计和调查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合理性。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统计或者调查的,其样本应当符合科学性、代表性要求,其结果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六、广告引证内容应当准确,并与其所依据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的意思表达一致。七、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应当与原文意思表达一致,其引自的文献资料应当真实存在且可查询,其观点应当符合科学常识。八、引证广告依法应当如实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前款所称的出处,包括开展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科研、统计、调查等机构名称(姓名),或者文献资料等的题目及其著者名称(姓名)等信息。引自期刊的,应当表明期刊名称、期号、刊次等信息。引自互联网网页的,应当表明访问路径。相关互联网内容或者访问路径变更的,应当对广告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或者停止广告发布。九、广告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明确表示:(一)引用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等仅在实验室状态或者其他特定条件下方可复现的,应当对其具体复现条件作出明确表示;(二)引用的检验检测数据仅对送检样品有效的,应当作出明确表示;(三)引用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等有特定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对具体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四)其他应当对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情形。十、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表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的,其文字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满足一般公众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清晰识别的要求,其语音应当与广告的其他内容保持同等语速、语调及清晰度。十一、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进行限缩,或者作出不符合科学常识、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或者说明。十二、广告引证内容涉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前款所称事实信息,是指可以通过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且可验证的客观信息。十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引证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或者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用语进行宣传的,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一)“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的;(二)“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业分类的;(三)“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无专有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四)其他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的。十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一)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二)通过篡改、部分引用、歪曲结论等方式,夸大对广告主有利的内容或者隐瞒对广告主不利的内容的;(三)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与科学常识明显不一致的;(四)引用的数据、结论等已被修正,但未按照修正后的数据、结论等更改广告内容,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的;(五)其他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情形的。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重要考量因素:(一)无法说明广告引证内容来源或者相关引证内容无法查询的;(二)引用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仅在实验室状态或者特定条件下方可复现,但未在广告中对其具体的复现条件作出明确表示的;(三)引用的检验检测数据仅对样品有效,但未在广告中作出明确表示的;(四)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有特定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但未在广告中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五)广告引证内容不符合本指南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要求,无法保证内容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六)其他应当考量的。十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广告主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有偿新闻、学术造假等方式,发表、发布有关新闻、学术文献、科研成果等,再以其数据、结论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应当向同级新闻出版、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十七、除引证内容外,广告主也可以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证内容:(一)广告主自行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的;(二)广告中使用人工智能(AI)、深度合成等技术手段生成、合成的数据、资料、结论等内容的;(三)其他应当认定为自证内容的。广告主委托他人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并在广告内容中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引证内容。十八、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的,可以不表明出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自证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十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并且明知或者应知其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获取的数据、结论等用于广告的,应当认定为参与广告设计、制作活动,属于《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前款所称的明知,是指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委托双方对将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获取的数据、结论等用于广告有明确意思表示。前款所称的应知,是指有三次及以上接受他人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所获取的数据、结论在广告中被引用。二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无出处,未对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作出明确表示,或者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不一致的,依法不得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二十一、违反本指南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广告内容虚假的,还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二十二、违反本指南第十条规定或者存在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二十三、存在本指南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相关内容虚假或者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经营主体及其商品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等产生误解的,还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二十四、存在本指南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二十五、存在本指南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并且广告内容虚假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存在本指南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并且不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二十六、违反本指南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查处;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二十七、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引证广告监管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告内容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违法情节轻微,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少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十八、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026-06-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