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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首次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二、已取得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申请扩项、变更时,扩项、变更部分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相应规定;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复查换证时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加快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现将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2月3日
2025-12-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2-23 成文日期:2025-12-23 发文日期:2025-12-23 有效性: 名称:关于北京筑航建设有限公司1家企业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12-23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南昌职业大学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5〕449号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南昌职业大学办学地址变更、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请示》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昌职业大学办学地址由“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前进东路8号、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翠岩路200号”变更为“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前进东路8号、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职教城兴才路167号、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翠岩路200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南昌职业大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12月4日
2025-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安欧亚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5〕450号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西安欧亚学院举办者变更的请示》(陕教字〔2024〕35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安欧亚学院举办者由“胡建波、杨建龙等”变更为“陕西雅盛科教投资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举办者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12月4日
2025-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烟台科技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5〕445号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烟台科技学院增加办学地址的请示》(鲁教呈字〔2025〕29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烟台科技学院办学地址由“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仙境西路34号”变更为“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仙境西路34号、山东省烟台市经济开发区芝樱路10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烟台科技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11月25日
2025-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已经2025年1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15日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优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从事水电气供应及工程安装、延伸服务的企业。本指南所称价格,主要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为用户供应水电气的价格,以及提供工程安装、延伸服务收费。第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第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要建立健全价格合规体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严格落实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水电气价格 第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销售商品,应当依法公示商品名称、价格、计量单位、优惠政策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采用标价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在营业大厅、收费窗口、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价格。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其应尽义务。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并按政府规定销售价格(市场化定价地区和用户按相应市场价格)执行。第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固定周期抄表读数,避免因估抄、错抄、漏抄导致居民阶梯价格执行错误或者其他计费错误而多收价款。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价格优惠和减免政策,严禁设置门槛变相拒绝执行。鼓励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对接民政等部门获取困难群体名单,建立特定用户档案,实行“直享免申”,定期对优惠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养老、托育、社会福利机构、学校等用户水电气价格政策,不得故意混淆用户类别变相提高价格。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应当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计收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也应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代理购电应当按照电力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加收任何代理费用。 第三章 工程安装及延伸服务收费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提供工程安装、延伸服务等,应当依法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公示方式按照本指南第五条执行。第十三条 工程安装收费是指保障用户通水通电通气,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及其下属的工程公司、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安装费、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延伸服务收费是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供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修理、维护、更换、改造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领域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成本,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领域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建筑区划红线外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承担的费用,不得向用户转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不得向终端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因用户个性化需求、人为损坏等原因须提前更换未到使用期限的计量装置,或因用户需要额外增加计量装置的,相关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或者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但经检定,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误差范围的,由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供水企业及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不得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供电企业及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不得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振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供气企业及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不得向用户收取应当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第十八条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可以收取合理费用,但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销售报警切断装置、管线配件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提供的,需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需要加强价格合规管理,鼓励企业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价格合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可以设立与其经营规模和运营模式相适应的价格合规管理组织,配置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组织由价格合规管理机构、业务及职能部门等共同组成。其中,价格合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推进价格合规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日常价格合规管理工作;财务、审计、法律、内控等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价格合规监督职责。价格合规管理机构可以专设,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应职责。第二十三条 价格合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内部监督机制。内部价格合规管理机构定期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的合法性合规性。对价格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二)用户类别核定管理机制。加强用户类别核定管理,确保用户类别核定客观、真实、准确;(三)工程及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明确收费项目,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妥善保管收费凭证及资料,确保有据可查;(四)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对价格行为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五)价格监测机制。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价格调研,采集、整理市场价格信息;(六)价格纠纷处置和价格舆情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处理流程、责任分工、沟通机制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价格合规管理机构可设置以下职责:(一)研究制定价格合规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价格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提醒和处置;(三)指导、监督、评价价格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合规考核和奖惩;(四)加强价格合规管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五)组织推进价格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六)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推动整改措施落实;(七)根据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业务及职能部门在价格合规管理中可设置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符合价格合规管理要求的业务管理机制和流程,组织本部门落实价格合规管理规范;(二)开展合规风险识别,梳理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价格合规风险;(三)配合价格合规管理机构开展风险排查和问题整改;(四)本部门其他日常价格合规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推动行业价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配合、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项目,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四)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二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发现价格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风险的,可对涉事行为的风险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主动退还多收价款、消除负面影响、完善管理流程、修订规章制度、加强合规培训等。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可通过持续改进、监控、评估和审查等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健全价格合规管理制度,避免类似风险行为。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要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动向,及时妥善处置,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时,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真实情况,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检查;(二)拒绝接受询问、提供与调查行为有关的资料;(三)假借涉及商业秘密、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不在场、未经授权、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等名义阻碍调查;(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指使、帮助相关方从事上述行为;(五)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六)对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的人员及相关方实施打击报复;(七)其他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仅对供水供电供气领域价格行为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指引中明确“应当”或者“不得”的,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需要严格执行;其他建议性条款可以参照实施。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本指南,制定本行业的合规细化措施。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025-12-2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排放检验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时,应确保评审组中有熟悉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及管理的专家。专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荐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评审人员管理要求纳入当地资质认定技术专家库。各省(区、市)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沟通机制,对纳入专家库的技术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专家应按照《指导书》开展现场评审,关键评审内容应留存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    对不具备GB18285《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规定的重型燃气车、重型汽油车简易工况法(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以及GB384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规定的重型柴油车(含最大总质量14吨以上)加载减速法测试能力的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应加以限制说明,例如“不具备重型燃气车稳态工况法测试能力、不具备最大总质量14吨以上重型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测试能力”。        附件1: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2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已经2025年1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指南的宣传贯彻,指导督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落实计量合规主体责任,切实规范计量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5日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强化计量管理,规范计量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在居民水电气经营管理中开展的计量活动。本指南所称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是指提供城镇居民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负责建设和维护城镇居民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基础设施,并向居民用户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本指南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所管理的,具有固定安装地点,用于贸易结算的城镇居民水电气用量测量的民用水电气表。本指南所称计量行为合规,是指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的居民水电气经营管理行为应符合计量管理和水电气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三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自觉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计量技术规范及标准,制定完善企业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依法依规采购、安装、维护、管理和使用计量器具,及时响应和处置用户投诉等。 第二章  计量管理制度建立第四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确保依职尽责,责任到岗。计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计量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计量宣贯培训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台账档案管理制度、计量数据监测制度、计量风险评估及预警制度、计量投诉和纠纷处置制度等。第五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计量宣传、培训和考核制度,定期组织下属分公司、计量管理部门及员工开展计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等宣贯培训和考核,并合理运用培训考核结果。第六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开展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践行诚信计量公开承诺,公示计量管理制度以及计量器具生产、检定、使用等状态信息,规范计量器具使用,落实维护计量器具性能可靠、量值准确的主体责任,营造公平交易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七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在选购计量器具时,应当依法选择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并保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计量器具使用年限。不得选购和使用未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与型式批准不一致的计量器具。第八条  居民水电气表实行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在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登记造册,主动报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方可安装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第九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入库核查制度。在计量器具入库时,检查核对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建立入库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库。第十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按照水电气表存放要求,合理设置环境控制设备,确保存放环境符合温湿度、防尘防潮、防腐蚀、防震动等要求,可用专用货架分类存放,避免因存放不合理导致计量器具失准、损坏等。第十一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领用出库登记制度,建立领用出库档案。领用方应当核验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签字确认或记录。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库。第十二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规范安装计量器具,避免出现因安装问题影响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如检查中发现计量器具损坏、故障等问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告知用户,非人为损坏的应及时为用户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对更换前后的表具读数进行确认。因计量器具损坏、故障等问题造成用户水电气费多计多收的,应按规定退赔多收费用或给予相应补偿。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使用期限,提前制定和公布轮换计划,评估轮换风险,建立轮换舆情监测和投诉处置制度,同时向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有序开展计量器具轮换工作。轮换计划、轮换方式以及轮换计量器具相关信息应及时采取在轮换区域(社区、小区)公示、定向短信提醒或公众号推文等方式让用户知悉,并主动协同属地街道、物业等单位做好轮换方案宣传工作。同时,在轮换过程中要注意关注用户反映,及时做好用户质疑解答,化解矛盾。在轮换过程中发生计量投诉的,应当依规快速处置。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器具报废制度,对到期轮换、故障更换、失准更换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实施销毁或报废处置。 第四章  计量器具台账管理第十六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器具台账,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计量器具台账检查,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过程可追溯。计量器具相关档案台账数据应及时归集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计量器具使用年限。第十七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台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计量器具采购台账,如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型式批准证书编号、出厂日期、采购日期及合同编号等。(二)计量器具检定台账,如计量器具出厂编号、检定机构名称、送检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检定结果、不合格计量器具处置情况等。(三)计量器具入库出库台账,如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入(出)库时间、数量、入(出)库状态、入(出)库经办人员等;(四)计量器具安装台账,如安装地址、安装日期、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安装人员、安装状态等;(五)计量器具轮换台账,如安装地址、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轮换后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等;(六)计量器具报废台账,如计量器具名称、出厂编号、检定日期及有效期、报废日期、报废原因、报废处置情况等。 第五章  计量数据归集和监测第十八条  鼓励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建立水电气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计量器具、计量制度、计量人员等实行信息化管理,推进计量数据与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对接和共享。第十九条  鼓励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开展用户结算数据日常监测比对分析。对于出现结算数据异常的,应当逐级报告、审核,同时与用户联系沟通,排查是否出现计量器具失准或设施故障等,并将排查结果和解决方案及时告知用户,经用户同意后,上门服务。 第六章  计量纠纷处置和风险监测第二十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投诉处理机制,主动公开投诉方式、投诉渠道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登记计量投诉信息,主动了解情况并进行核查,妥善快速处理。第二十一条  计量投诉处理中对核查结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经双方协商后依法依规申请计量仲裁检定。仲裁检定期间公用企业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临时替换,不得影响用户水电气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计量投诉和舆情研判,建立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对于计量投诉或舆情集中区域、反复发生区域等要加大监测力度。第二十三条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计量舆情监测及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因计量器具故障、失准、轮换、更换等引发的舆情要主动、快速、妥善应对,避免舆情大范围扩散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对于重大舆情事件应在12小时内向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供电供气的公用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开展的涉及计量相关活动可参照本指南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5-12-2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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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4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5〕111号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387批次样品,检出45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周一分利粮油店销售的、标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米乐淀粉制品厂生产的手工粉条,其中苋菜红、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鹏晨食品部销售的、标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方块红糖,其中日落黄检验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湖北省天门市和顺源烟酒商行销售的、标称湖北省天门市天南酿酒厂生产的粮食白酒,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沁晚香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省合肥浩淼电子商务销售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沁晚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枣仁糕,其中柠檬黄、亮蓝、苋菜红、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俄货大世界(经营者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泰润经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凡翔经贸有限公司代理的俄洛哆牌DUNKAN优质酱油(酿造酱油)(原产国:俄罗斯),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氨基酸态氮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六)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亿嘉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云南易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梅罐头,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鑫硕硕生活超市销售的、来自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存有面粉加工部的芝麻煎饼,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马记烧烤(经营者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汇江源餐厅)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水煮花生(自制),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陕西省西安百源盛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陕西省西安市欣桥市场豆制品区永商豆制品店的大面筋,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海南德祥堂药品经营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旺毫分店销售的、标称安徽日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叶黄素酯片压片糖果,其中苋菜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一)江西美好食品(经营者为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大张副食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吉鑫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会昌豆干,其中柠檬黄、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二)洋货行进口食品(经营者为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乐屯食品零售网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好食好吃进出口有限公司经销的美国Huy Fong 汇丰辣椒酱(原产国:美国),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三)天津市宁河区屯里杨大姐土豆粉店销售的酸辣土豆粉(自制),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四)北京珍妮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仙潼(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A&W牌根汁碳酸饮料(原产国:美国),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五)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城镇小卓干菜店销售的、标称山西省运城市强强杨老大红薯粉条生产的强强杨老大红薯粉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六)陕西省西安景腾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省西安纯美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猕猴桃凉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七)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聚佰汇超市销售的、标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黔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油,其中乙基麦芽酚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八)暴瘦啦品牌(经营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优宜电子商务中心)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莼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梅西柚果味果汁,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九)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和天下综合零售店销售的、标称陕西省西安多宝多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陕西伊好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妃红枣软糕,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世铭鑫隆甄选(经营者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鑫隆百货商行)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淮安市嘉缘食品厂生产的元气素牛筋(调味面制品),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一)九芝堂保健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杭州康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南九芝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销的、广东威士雅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威士雅壮骨粉,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二)好食好吃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好食好吃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好食好吃进出口有限公司经销的美国MAUNA LOA莫纳罗烟熏烧烤味夏威夷果(原产国:美国),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三)怡膳粮坊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扬州市怡膳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汇金杂粮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黑芝麻核桃黑豆粉,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四)福东海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者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福东海健康产业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医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芝麻黑豆粉,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五)小娇优选好物(经营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桔色连锁商贸专营店)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瑞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菊苣栀子茶(代用茶),其中霉菌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二十六)亳州市流传金方品牌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金鸿嘉商贸行)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亳州市福之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七通络茶,其中霉菌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二十七)鸢启美味甄选(经营者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启耀鲜百货商行)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曦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须苦瓜桑叶茶(代用茶),其中霉菌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二十八)黄富兴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苏州优尼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苏州鸿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糕,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九)傣家小蒲哨(经营者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轩岗乡麒源电子商务服务部)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云南省瑞丽市丰成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的、YATHAR CHO INDUSTRY LTD(原产国:缅甸)生产的YUM YUM 酸辣面,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鑫都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综保区鑫都经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布莱恩经贸有限公司进口的拉茜娅牌经典口味酱油(酿造酱油)(原产国:俄罗斯),其中氨基酸态氮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全氮(以氮计)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一)金丰食品贸易(经营者为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天之景食品经营部)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上海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SHANGHAI SIMAO INTERNATIONAL TRADE CO.LTD,P.R.CHINA进口的、BIDOR KWONG HENG SDN.BHD.(原产国:马来西亚)生产的鸡饭老抽酿造酱油,其中氨基酸态氮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全氮(以氮计)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二)辰辰搭配(经营者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初阳服装店)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宏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豆奶粉,其中蛋白质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三)瑞康生物科技(经营者为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明华百货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低聚异麦芽糖(粉末),其中IG2+P+IG3含量(占干物质,质量分数)、IMO含量(占干物质,质量分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经现场检查,企业未生产过该规格产品,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包装、合格证均与企业现有产品不一致。(三十四)华润万家商业(四川)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健美生保健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经销的、健美生实验室有限公司(原产国:加拿大)生产的健美生®多种矿物质片,其中灰分检验值不符合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三十五)阿毛坚果(经营者为江西省赣州立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西省赣州立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松子,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六)东园TONG GARDEN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者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北京东方快船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的、TONG GARDEN CO.,LTD.(原产国:泰国)生产的芥末青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亿尚客北区便利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内蒙古兰格格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草原酸奶(发酵乳),其中酸度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八)喜达诺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舒心堂医药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氨基酸葡萄糖牦牛骨软骨素+VD钙片,其中维生素B1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九)橡果国际工厂专研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诺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北瑞琦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彤博士健康产业河北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维生素双蛋白营养粉,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CPT康比特运动营养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康比特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骨胶原蛋白+钙咀嚼片,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一)班莉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为吉林省长春市万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日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纳豆红曲地龙蛋白葛根片,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二)上海力涌商贸有限公司华江路店销售的、标称嘉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口的、Delafruit S.L.U.(原产国:西班牙)生产的1批次椰香芒果苹果果泥和1批次覆盆子草莓香蕉苹果果泥,其中总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三)江苏省康全特医(盐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康全特医(盐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标王(天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支链氨基酸营养粉,其中叶酸、泛酸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四)福记坊贸翰专卖店(经营者为山东省临沂市贸翰全品类商贸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福记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老年氨糖骨胶原钙(无蔗糖型),其中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钙、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特此通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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