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要求,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现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组织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自觉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置于重要地位,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统一。要指导督促建筑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技能和素养,以安全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要深入推进建筑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要求,督促建筑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督促监理企业熟练掌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要切实履行建筑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督办约谈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坚持预防为主,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充分发挥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事故预防。督促建筑企业加强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工程项目有关人员排查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并及时实施治理消除。督促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肃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真正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并切实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监管,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并强化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责任,积极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四、加强“两场”联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活动中的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工程招投标环节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严厉打击肢解发包、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严厉打击企业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工程、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不按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的行为。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引导工程建设单位选用信誉好、能力强、安全生产状况好的企业,促进建筑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认真查处安全事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了解核实并报送事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报送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材料,同时做好对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工作。切实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及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注重安全基础,不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夯实建筑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加快修订制定建筑安全技术标准,积极贯彻落实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安全科技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科研投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强制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及装备。着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建筑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注重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制度,提高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来源,努力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深入了解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大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创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12年11月25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被处罚单位:中交二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尹宗民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中交二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原西安萌兴高等级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由你公司承建的天定高速公路路面1标段,运营后约有31公里路面发生拥包隆起、坑槽、车辙及桥面铺装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返修费用约1.2亿元。依据甘肃省政府天定高速公路质量问题联合调查组的《天定高速公路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属于一级重大质量事故。你公司作为该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规范在低温、降雨等不良环境条件下施工,违反设计要求擅自变更路面上面层集料供应场,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等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2年3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2]11号),并于3月22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公司降低资质等级,由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降为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宁玉波等1393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T22-98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建筑变形缝装置》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7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18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勘察设计、一体化资质:010-58934488; 施工、招标资质:010-58933294;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7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6、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的名义,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青岛万科蓝山2.2期(7、8、11号楼)等11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2012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项目 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标识类型标识星级1住宅 建筑青岛万科蓝山2.2期(7、8、11号楼)青岛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深圳万都时代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设计 标识★★★2绿地南京紫峰公馆一期1~5号楼绿地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3南昌万科润园13~16、34~47号楼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深圳万都时代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4南昌万科金域蓝湾1~5号楼江西南昌万科朝阳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万都时代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5长春绿地新里·中央公馆A区二期上海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6唐山市马驹桥保障性住房项目(A-02~A-04地块)唐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7福州万科金域花园(1、2号楼)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万都时代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8宝鸡铭尚西城印象1~6号楼宝鸡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公共 建筑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站楼和能源中心昆明新机场建设指挥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10公共 建筑杭州东源商厦杭州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11珠海市博物馆和城市规划展览馆珠海九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相关要求,提高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人员高强钢筋应用技术水平,我司定于2012年6月18日~19日在北京举办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相关人员参会,每省名额不超过6人(含1名省级负责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人员)。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12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回执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二、培训主要内容 《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制定的背景和相关要求;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对高强钢筋应用的相关要求;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环节高强钢筋应用技术;钢筋专业加工与配送技术。 三、培训时间 2012年6月18日~19日,会期2天,17日报到。 四、培训地点 北京市银龙苑宾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5号,电话:010-68351166) 五、培训费用 会议费、资料费500元/人,培训期间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六、其他事项 此次培训会具体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承办。 七、联系人和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实施指导监督处 杨申武 电话:010-58933022 传真:010-589339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刘 彬 电话:010-58933180 传真:010-58933180 附件:参加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会人员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贵州瑞普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哈尔滨滨港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石家庄石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山西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8家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合格的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2年6月8日至6月21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司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对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被处罚人:杨彦荣注册单位: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杨彦荣: 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西安恒大名都二期1A-7A号楼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钢筋,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11年12月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1]30号),并于2012年4月25日送达给你的委托人。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