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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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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完善保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保安全、促改革、谋发展为目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强做优做大区管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并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党的建设、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附则等8章,共34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事项。第二章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了国资局设立与职能等事项。第三章为企业党的建设。突出党的建设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明确了企业党组织的工作目标、主要职责等事项。第四章为企业负责人管理。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明确了区管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总会计师履职评价、工资总额管理等事项。第五章为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优化监管流程,按层级明确了需管委会批准、需向管委会备案或书面报告、需国资局审批或同意、需向国资局备案或书面报告等重大事项。第六章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及交易管理、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参股企业管理、“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等事项。第七章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明确了党内监督与多元监督、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监督网络覆盖等事项。第八章为附则。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同时,办法后含附件《保税区企业国资监管正面清单(2024版)》,明确了16类监管事项、38子项的具体分类明细、监管对象范围及监管方式等。政策原文: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9-25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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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细胞和基因治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修订版)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发展基因、干细胞、免疫细胞等产业领域,全力支撑天津市打造生物技术战略科技力量,依托细胞生态海河实验室,切实推进建设京津冀特色“细胞谷”试验区,将天津滨海高新区建设成为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细胞和基因产业基础研究策源地、科技创新集聚地、成果转化新高地和产业生态新阵地,结合高新区实际,对《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细胞和基因治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津高新管发〔2022〕20号)进行修订,并于2025年9月20日印发。二、适用范围区内从事细胞和基因治疗等领域的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以及经认定的战略合作临床试验医院、创新平台、科研机构。三、主要内容为推动建立具有优势的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本办法从七方面给予相关支持。(一)支持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给予房租支持、支持项目融资,推动科技成果在高新区产业化。(二)支持新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新药研发和生产、支持优势产品培育、支持资格认定,推动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企业加大对新药的研发和生产投入。(三)支持医疗机构研究转化:支持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支持推广真实世界数据推广,强化医疗机构细胞和基因治疗药物的临床研究转化能力。(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支持细胞产品质检质控平台建设,强化产业平台基础设施支撑。(五)支持产业链配套:对试剂、生物材料、仪器设备等配套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六)支持专业人才引聚:对企业新引进的人才,按年度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支持人才项目申报等。(七)支持产业生态营造:支持标准制定、支持产业活动、支持创新创业赛事,营造活跃的细胞和基因产业发展环境。四、办法主要亮点(1)突出创新策源。重点对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的研究试验、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给予全面精准扶持,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升产业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水平。(2)突出制度创新。对临床研究数据使用、细胞产品质检质控平台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探索先行先试经验;创新政策支持工具,多维度鼓励引荐项目和创新成果转化,强化产业引育力度。(3)突出资源整合。围绕区内外医疗机构、产业链协作、人才等方面,强化细胞和基因治疗产业发展要素的整合和利用,给予产业支撑保障。五、具体内容如何实施本办法自2025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申报安排以高新区官网发布的通知为准。
2025-09-25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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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管国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税区区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经党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保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保安全、促改革、谋发展为目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强做优做大区管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税区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管国有企业是指由保税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或根据授权由管委会代为管理的国有企业。区管国有企业被委托由其他区管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时,则视为二级子企业进行监管。第四条 区管国有企业及其出资设立的各级下属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应当努力推动市场化转型、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规范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提升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区管国有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接受管理和监督,保障出资人权益,并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天津港保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资局”)作为保税区管委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管委会授权,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区管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区管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二)根据要求指导推进区管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三)协助落实管委会向区管国有企业派出董事(含委派外部董事)等相关事宜;(四)依规组织实施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负责区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五)依法对区管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活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依法对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七)指导、督促区管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八)负责组织区管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区管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区管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执行;(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企业党的建设第七条 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监督并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第八条 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须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第九条 坚持党的领导,区管国有企业党委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形成主体明晰、责任明确、有机衔接的党建工作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第十条 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清廉国企建设各项要求,领导、支持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第四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一条 国资局建立健全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绩效相挂钩。年度考核指标和结果以及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薪酬限额经管委会批准后下达。经理层考核由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依据国资局考核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考核指标及结果经国资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备案。第十二条 国资局配合组织部门,结合日常履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及企业财务管理和绩效改进等情况,对区管国有企业总会计师作出年度履职和任期履职评价。第十三条 区管国有企业实施工资总额管理,按照“一适应,两挂钩”原则,组织开展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由国资局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及清算结果报管委会批准。第十四条 实行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管理者制度的区管国有企业,其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方案需经管委会批准。区管国有企业各职能部门、二级子企业负责人考核指标、结果及薪酬水平报管委会备案。第五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五条 区管国有企业遇到以下重大事项,须经国资局审核、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或上报上级部门:(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二)区管国有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区管国有企业及重要二级子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解散、清算、破产事项;(三)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四)区管国有企业的产权变动;(五)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和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六)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债券类融资事项,以及区管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事项;(七)区管国有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及主营业务核准;(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九)区管国有企业之间、区管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与外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事宜;(十)管委会要求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区管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备案或书面报告:(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以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二)企业当年整体资金计划、资金安排及上年度资金运作情况;(三)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四)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年度运行情况;(五)企业年度债券发行、兑付总体风险自评以及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六)企业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及整改情况;(七)企业面临重大债务风险情况;(八)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非重大投资事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事前备案;(九)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区管国有企业遇到以下重大事项,由国资局审批或同意后,方可实施或上报上级部门:(一)区管国有企业重要二级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事项;(二)区管国有企业重要二级子企业的产权变动;(三)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所有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四)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对外捐赠事项;(五)国资局要求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区管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局备案或书面报告:(一)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不含天保投控集团的下属各级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二)产权转让确需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相关内容事前备案;(三)区管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制度,房产土地出租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内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和资产损失认定标准等实施细则,下属子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等制度备案;(四)年度产权业务自查情况;(五)投资项目季度进展情况;(六)外部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及未按有关规定履职的情况;(七)年度参股企业管理及日常发现的重大风险、损失等情况;(八)发现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以及每季度问题线索查处情况;(九)国资局要求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区管国有企业遇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由新区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的事项,以及需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的事项,应先征得管委会、国资局同意,再由企业上报请示(附正式批准文件)至新区国资委,新区国资委进行程序性审核后,依据企业出资人的意见履行核准手续、印发核准文件。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二十条 国资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区管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协调区管国有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第二十一条 区管国有企业进行资产交易、权属变动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资局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入资产评估机构库,并对天保投控集团本级及其他区管国有企业(含下属子企业)的资产评估事项进行核准或备案。第二十三条 国资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区管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将清产核资结果上报管委会。第二十四条 国资局负责区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区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管委会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第二十五条 国资局负责组织区管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申报、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出资人依法享有的国有资本收益权。第二十六条 区管国有企业应加强参股企业管理,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出资关系和企业相关规定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有效管控,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国资局指导监督区管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第二十七条 推动符合条件的区管国有企业积极转型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断完善国资监管体系,推动国资监管逐步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应当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覆盖全级次子企业的穿透式监管。第二十九条 区管国有企业应当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树立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依法治企。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及企业实际情况向区管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组,实现对区管国有企业监督全覆盖。审计部门对区管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局负责解释。管委会以往文件中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或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附件:保税区企业国资监管正面清单(2024版) 《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附件:保税区企业国资监管正面清单(2024版).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9-25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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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修订版)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促进天津滨海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产业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能力,吸引创新资源集聚,完善产业发展要素,推动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打造良好产业生态,结合高新区实际,对《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津高新管发〔2022〕19号)进行修订,并于2025年9月20日印发。二、适用范围区内从事创新药物、医疗器械、医药服务、脑科学等领域的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三、主要内容本办法支持内容共七条,从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初创企业孵化、产业发展壮大、平台和机构发展、专业投资机构、行业标准和认证、产业生态营造等方面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发展,通过打造有竞争力的产业引育政策体系,塑造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生态。(一)支持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创新药物研发及产业化、支持仿制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中医药守正创新发展、支持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特殊食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生物兽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生物农业发展、支持MAH制度,根据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给予分阶段支持。(二)支持初创企业孵化:给予房租支持、支持专业孵化载体,吸引生物医药科创企业向滨海高新区聚集。(三)支持产业发展壮大:支持企业集聚壮大,对区内生物医药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企业年度销售额突破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优势产品培育,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规模突破给予资金支持,对进入医保目录的产品给予资金支持。(四)支持平台和机构发展:支持重大创新平台,按照项目总投资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前沿创新成果转化,按照平台建设情况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年度合同总金额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年度合同增加金额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供应链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完善生物医药产业基础平台体系。(五)支持专业投资机构:设立产业基金、支持专业投资基金,对市场化基金给予资金支持,满足区内企业融资需求。(六)支持行业标准和认证:支持标准建设、支持行业认证、支持国际认证,对取得相关标准及认证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推动打造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七)支持产业生态营造:支持行业组织、支持举办活动,营造活跃、良好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生态。四、办法主要亮点(1)关注产业引育。在研发及产业化、科创企业孵化等方面给予支持,既强调自主培育,又强调外部引进。(2)关注企业成长。对企业规模、产品规模分阶段给予扶持,既强调企业梯度培育,又强调产品优势培育。(3)关注生态营造。重点对平台和机构、标准和认证、协会和商会给予支持,既强调基础设施硬环境,又强调生态活力软环境。五、具体内容如何实施《办法》自2025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申报安排以高新区官网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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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重大任务攻关和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扎实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现启动2025年天津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研发攻关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本次共发布2025年天津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未来产业、社会发展4个科技重大专项和空天科技、医药服务(关键技术与平台建设)、现代农业(优质主要农作物育种)3个重点研发计划研发攻关项目申报指南,请通过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公开公示”版块查看具体领域申报指南。(一)科技重大专项1.人工智能科技重大专项。包括5个专题,分别是AI+信创、智能专用设备、具身智能机器人、智能无人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2.生物医药科技重大专项。包括7个专题,分别是化药及生物制品、中药、药物新赛道、上市后再评价、医疗器械、人工智能赋能生物医药、临床试验能力提升。3.未来产业科技重大专项。包括5个专题,分别是生物制造、脑机接口、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以及颠覆性技术。4.社会发展科技重大专项。包括3个专题,分别是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安全以及绿色低碳。(二)重点研发计划研发攻关1.空天科技重点研发计划,包括关键材料、空天通信、北斗定位导航、航空液压油基油4个方向。2.医药服务(关键技术与平台建设)重点研发计划,包括医药外包服务共性关键技术1个方向。3.现代农业(优质主要农作物育种)重点研发计划,包括耐盐碱优质小站稻、高产多抗优质小站稻、功能性优质小站稻、优质多抗鲜食玉米以及优质强筋高产抗病小麦5个方向。二、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申报主体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天津市内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要求详见各领域申报指南。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下述相同)具备良好诚信状况,在承担(或申请)国家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计入“黑名单”。(二)项目负责人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3.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4.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承担(或申请)国家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计入“黑名单”。(三)申报内容及预算1.项目申报材料内容与申报的项目指南方向相符,需覆盖相应项目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2.项目起止时间统一填写为2025年10月—2028年9月。3.资助额度以各项指南要求为准,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任务需求提出总体经费预算,并按指南要求的比例提出财政资金预算和自筹资金预算。如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预算被评审核减,不能全部资助时,不足部分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4.对于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资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困难,或者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四)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系统下载。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需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事项,并将各方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通过系统上传。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亦不指定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供任何服务。三、限项查重要求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一)项目内容同一研究内容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二)项目负责人1.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本次科技重大专项中仅限申报1项,在重点研发计划研发攻关项目中仅限申报1项。2.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4日),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级在研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已承担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3.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三)项目参与人员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4日),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四)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2.承担国家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3.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和项目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四、申报组织程序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通过登录系统在线完成填报。(一)信息注册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登录系统后,按程序要求进行注册,填写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1.单位注册。单位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2.申报人注册。申报人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通过单位审核后方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二)项目申报1.科技重大专项。申报人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科技重大专项与工程”,项目类别栏选择“具体重大专项名称”(如:人工智能科技重大专项、生物医药科技重大专项、未来产业科技重大专项、社会发展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领域栏选择“对应的领域方向”。2.重点研发计划。申报人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类别栏选择“具体重点研发计划名称”(如:空天科技重点研发计划、医药服务(关键技术与平台建设)重点研发计划、现代农业(优质主要农作物育种)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领域栏选择“对应的领域方向”。申报单位需使用单位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三)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四)截止时间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9:00至2025年10月24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项目申报失败。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0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单位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后,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联系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3.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首轮审查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17:00,在此时间内,市科技局将对全部待审项目审查完成,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如果项目被市科技局首轮审查退回,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查于2025年11月11日17:00前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退回修改的项目再次审查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17:00,该阶段,如市科技局再次审查驳回,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首轮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驳回,不允许修改。(五)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会通知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存档。特别提示:未来产业科技重大专项颠覆性技术领域具体要求、申报时间等以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处另行通知为准。五、相关联系方式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具体如下表: 序号 咨询内容 项目类别 重点领域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项目申报指南及市科技局审查 人工智能科技重大专项 AI+信创(方向1) 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 刘晓 022-58832969 2 AI+信创 (方向2-3) 韩秀栋 022-58832972 3 宋香磊 022-58832880 4 智能专用设备 刘晓 022-58832969 5 具身智能机器人 韩秀栋 022-58832972 6 张耀祺 022-58832807 7 智能无人机 周明 022-58832922 8 “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方向11-14) 韩秀栋 022-58832972 9 宋香磊 022-58832880 10 “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方向15) 周明 022-58832922 11 “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方向16-17) 刘晓 022-58832969 12 “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方向18) 韩秀栋 022-58832972 13 张耀祺 022-58832807 14 生物医药科技重大专项 化药、生物制品 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 杜芮萱 022-58832909 15 中药 杜芮萱 022-58832909 16 新赛道 丁凤霞 022-58832909 17 上市后再评价 丁凤霞 022-58832909 18 医疗器械 张雨琦 022-58832975 19 人工智能赋能生物医药 张雨琦 022-58832975 20 临床试验能力提升 张雨琦 022-58832975 21 未来产业科技重大专项 生物制造 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 王肖肖 022-58326711 22 脑机接口 张雨琦 022-58832975 23 新能源新材料 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 张耀祺 022-58832807 24 现代海洋 市科技局低碳科技处 樊少杰 022-58832812 25 颠覆性技术 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处 阚金玲 022-58832867 26 社会发展科技重大专项 环境综合治理 市科技局低碳科技处 樊少杰 022-58832812 27 城市安全 党馨 022-58832853 28 绿色低碳 樊少杰 022-58832812 29 空天科技重点研发计划 关键材料 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 周明 022-58832922 30 空天通信 31 北斗定位导航 32 航空液压油基油 33 医药服务(关键技术与平台建设)重点研发计划 医药外包服务共性关键技术 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 杜芮萱 丁凤霞 022-58832909 34 现代农业(优质主要农作物育种)重点研发计划 耐盐碱优质小站稻新品种选育与应用 市科技局低碳科技处 杜鹤霄 022-58832820 35 高产多抗优质小站稻新品种选育与应用 36 功能性优质小站稻新品种选育与全产业链关键技术研究应用 37 优质多抗鲜食玉米新品种选育与应用 38 优质强筋、高产、抗病小麦新品种选育与应用 39 项目资金预算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王少娟 022-23374384-8010 40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王欣宇 022-23106167 41 科研诚信咨询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杨金莉 022-24436741 42 总体安排 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郭田田 022-58832980 43 吴杰斌 022-58326703   2025年9月25日
2025-09-25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法规
省级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了提高清理工作质量,现就拟废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1日。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个人亲笔签名)书面反馈我局,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意见建议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1.电子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kjjfgc@tj.gov.cn;2.纸质件请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收,邮编:300051。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安媛媛 022-58832895附件:拟废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市科技局2025年9月25日
2025-09-25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已过期)
2025-09-25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市级
天津市滨海新区2025年下半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已结束,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2025年下半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确定的成绩核算办法,即总成绩=笔试成绩÷2×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现将总成绩(背景标绿色为进入体检阶段人员)通知如下:一、总成绩天津市滨海新区2025年下半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总成绩序号报考单位岗位准考证号姓名性别年龄最高学历最高学位毕业院校主修专业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1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专技岗十二级01010001高娜女34硕研硕士天津商业大学产业经济学120.585.672.932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专技岗十二级01010002李海泉男39硕研硕士天津财经大学统计学119.083.571.503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专技岗十二级01010005杨础繁男35硕研硕士北京大学金融学129.576.370.534天津市滨海新区股权投资稳定促进中心管理岗九级02020001黄晶晶女40硕研硕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139.086.978.205天津市滨海新区股权投资稳定促进中心管理岗九级02020002郭清源男33硕研硕士天津大学法律(非法学)103.581.866.786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技岗十二级03030010王庆玲女36硕研硕士南开大学法律(法学)专业134.084.275.607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技岗十二级03030023孔佳女27硕研硕士同济大学法律(非法学)135.082.975.208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技岗十二级03030020王晓女33硕研硕士东北大学法律(非法学)133.581.273.98二、体检面试结束后,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在指定的综合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人员,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付,体检时间、地点由各招聘单位自行通知。三、考察考察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以及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考察应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考察组要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考察结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用人单位认为不宜聘用的人员,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取消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滨海新区人社局2025年9月25日
2025-09-25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辖内各信托公司,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扎实推进天津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1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商资函〔2025〕84号)相关要求,更好发挥信托制度功能,推动天津辖内信托机构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保障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规范、准确、完整,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就做好我市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一)打造金创区示范标杆扎实推进天津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深度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在津落地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经验,强化金融改革示范引领效应。(二)推动信托业回归本源引导信托公司立足财产独立、风险隔离、长期存续等独特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更好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紧扣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和“三新”“三量”重点工作,创新信托服务模式,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三)发挥自贸制度创新优势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打造制度型开放新高地,提升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水平,提升服务国家战略水平,提升高质量赋能新质生产力水平,提升高效能深化管理创新水平,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构建创新开放型金融生态。二、相关要求委托人在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文件前,应当充分了解信托机制及不动产信托的价值、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应先行查询不动产权属情况,并向受托人提供权属查询结果,所交付的不动产应当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可估值、可转让、权属清晰、状态正常,无权利限制情形。信托机构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完善不动产信托业务管理机制,准确做好业务分类,扎实提升受托服务能力,切实有效防控风险,确保不动产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信托机构应当紧扣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监管部门信托业务分类相关要求,鼓励围绕养老保障、特需领域、代际传承、社会公益、资产盘活、风险处置等场景设计信托服务模式,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三、定义及适用范围(一)定义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持有的不动产依法转移给受托人或者委托受托人购买不动产,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纳入信托财产的不动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共同申请,根据信托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依法为委托人持有的或委托购买的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并将信托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二)适用范围天津辖内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以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开展信托业务的,适用本通知。前述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产品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持有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适用本通知。四、试点流程(一)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不动产信托成立前,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相关规定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取得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信托预登记完成通知书。(二)申请信托登记证明文件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管理、处分和运用等具体内容。信托文件签订后,信托机构应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三)办理信托财产登记1.不动产转入信托时委托人已持有的不动产转入信托的,委托人和信托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信托文件、不动产转移材料、契税等完税结果材料、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信托机构依据受托责任购买不动产转入信托的,不动产出让方和信托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信托文件、委托人出具的指令函、不动产转移材料、契税等完税结果材料、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情形下,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不动产信托财产,信托名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附记内容须与信托文件保持一致。受托机构取得不动产权利后,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2.不动产转出信托时信托存续期间或信托终止时,以不动产分配信托利益或处置不动产的,信托机构应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不动产受让方和信托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信托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契税等完税结果材料、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转出信托后,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不再附记信托财产。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或依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反馈登记结果信托机构完成信托财产登记后,在办理信托产品登记时,一并提交登记机构出具的附记信托财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信托产品登记完成后,信托受益人可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证。具体规则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规定。五、其他事项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做好试点支持和保障工作。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充分利用制度创新优势率先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积极向全市各区复制推广试点经验。不动产信托业务涉及相关税收的,按照相应税收政策办理。各相关主管部门强化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配合推动在不动产信托纠纷审判活动中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或典型案例,依法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原文下载: 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5-09-25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9-25 成文日期:2025-09-25 发文日期:2025-09-25 有效性:有效 名称:民航局2025/26年冬春航季换季颁发、注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信息通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9-25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