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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989)
政策法规
市级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加快布局新质生产力,落实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天津市工业技术改造行动方案(2024—2027年)》、《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消费券,是指以天津港保税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用途明确、权责一致、公平公开的原则,向相关市场主体发放的用于抵扣与区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相关消费金额的凭证。工业消费券主要鼓励的方向包括绿色循环、智能科技、新质生产力场景拓展、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和安全环保水平提升等。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负责统筹工业消费券总体实施工作。第四条 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预算资金。第三章 工业消费券类别第五条 按照鼓励方向划分,工业消费券分为以下类型:绿色蒸汽消费券。用于鼓励企业使用低碳、低污染绿色工业蒸汽的工业消费场景。氢能消费券。用于鼓励企业购置和使用氢能车辆的工业消费场景。低空经济消费券。用于鼓励低空经济企业生产、试飞、检测、实验等相关的工业消费场景。安全环保消费券。用于鼓励企业购置升级安全、环保相关设备、设施的工业消费场景。第四章 工业消费券的申领第六条 符合各类别工业消费券消费场景的购买方(简称“申领主体”)均可申领工业消费券。申领主体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第七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结合财政年度资金预算、经济社会形势、各领域资金预算需求确定本年度各类别工业消费券预算额度。申领主体在各类别工业消费券预算资金额度内进行申领。第五章 工业消费券的核销第八条 提供工业消费券涉及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简称“供应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第九条 绿色蒸汽消费券、氢能消费券和低空经济消费券由供应企业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销,安全环保消费券由申领主体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时需提交供销双方主体资格和实际发生产品或服务交易情况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定期组织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审核申请核销的工业消费券实际使用情况和对应的核销金额。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审核后的金额安排资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负责支付。第六章 工业消费券的管理第十一条 工业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倒买倒卖和反复流通。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牵头工业消费券的绩效评价,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领域工业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第七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政策,以及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发展实际需要,可适时对工业消费券的支持范围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5年2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5-26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函〔202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携手行动”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要求,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联合组织开展2025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标建立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渠道,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各方资源,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展示、服务、对接平台,丰富拓展融通对接的广度、维度和深度,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共同积极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携手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二、活动时间2025年全年三、活动内容(一)组织开展产业链专场对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组织开展人工智能、大飞机等产业链对接活动(见附件1)。部分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结合本省重点产业链,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融通对接活动(见附件2),活动名称原则上统一为“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二)开展中央企业、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专场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务院国资委举办走进央企、闭门对接会等央企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与中央企业产业链融通发展共链行动有效衔接,发挥中央企业链长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支持带动;联合全国工商联举办大型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见附件3),推动大型民营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供应链体系;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专利转化活动(见附件4),以专利合作促进融通创新。(三)各地分层次分领域举办形式多样的对接活动。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结合当地产业基础和发展实际,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分层次分领域举办本区域融通对接活动,广泛集聚各方资源,推动健全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生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依托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专场“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进一步畅通集群协作网络、打造完整产业链条。2.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资源库,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聚焦特色优势产业,组织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分领域组织专利转化对接系列活动,加速一批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实现产业化,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加快打造一批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样板企业。3.依托数字化产业链供应链平台开展融通对接。鼓励开展链式转型专场对接,推动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开放数字系统接口,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实施标准统一的数字化改造,促进中小企业主动融入大企业供应链。引导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打造产业链协同能力,基于平台汇聚、组织制造资源,实现市场订单、研发资源、生产原料等与中小企业精准匹配。4.助力出口型中小企业积极开拓新市场。针对受加征关税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组织专场对接活动,推动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开放供应链,加大对中小企业出口转内销产品的采购力度;强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产销合作、品牌推广,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新市场,获取更多订单。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协同机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制定本地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职责、组织流程和工作目标,确保对接活动有部署、有组织、有成效。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及时在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发布活动信息,组织企业报名,推动全国范围内企业参与。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平台上发布的对接场次数量及成效,将纳入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及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二)做好活动谋划。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聚焦本地特色优势产业,提前摸排大企业需求,广泛动员中小企业、相关机构参与,根据企业合作意愿以及能力匹配程度,确定预对接企业名单,做好会前沟通指导,提升对接精准度和成功率,确保对接实效。要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产业集聚优势,做好对接活动的支撑保障。(三)丰富活动形式。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与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数字化转型等工作相协同,邀请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投融资机构、数字化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结合企业实际需求,组织开展专利发布、路演展示、投融资对接等活动,提升活动实效。鼓励探索将党组织联学共建,与企业间、校企间的参访交流、融通对接结合起来。(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做好活动信息报送工作,于每季度末登录“全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在“百场万企—成效专区”填报“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成效,并于12月20日前将“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统计表(附件5)电子版及盖章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邮箱:cxfwc@miit.gov.cn),在重要活动举办后及时报送活动信息和成效。全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链接:进入http://zjtx.miit.gov.cn/,点击子模块“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产业链专场对接活动表   2.部分省份举办的全国性融通对接活动表   3.大型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表   4.跨区域专利转化对接和“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表   5.“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统计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全国工商联办公厅2025年5月22日
2025-05-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市群众艺术馆、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践行四个善作善成要求,彰显天津城市特色和文化底蕴,推动音乐领域出精品出人才,繁荣群众文化发展,拟举办天津市第十二届青年新歌手大赛。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津彩青春 海韵新声二、活动时间2025年7月-9月三、组织机构主办单位: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天津市群众艺术馆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行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馆天津市滨海演艺有限公司支持单位:天津津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音乐广播支持平台:抖音主办、承办、执行单位共同组成本次活动组委会,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天津滨海演艺中心。四、参赛要求(一)参赛范围大赛不收取任何费用。本届青年新歌手大赛选手年龄限定为18周岁至40周岁(198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凡工作、学习、生活在京津冀地区的广大青年均可持有效证件报名参加。(二)参赛类别本届青年新歌手大赛组别设置美声、民族、流行三个组别类型。(三)参赛规则1.参赛曲目:各组参赛选手初赛、复赛、决赛各赛事阶段分别表演一首曲目,中外歌曲均可,曲目不重复,要求所选曲目内容健康、风格新颖、旋律优美、时代感强。提报原创歌曲的参赛选手可酌情加分。报名曲目歌谱、歌词和伴奏音乐须在报名时提交组委会。2.曲目长度:单首曲目长度不论组别全赛程均规定一般不超过5分钟。特殊作品(如歌剧选段等)不超过8分钟(在不影响作品完整性的基础上可做一定删减)。3.伴奏方式:各组选手在参加复赛和决赛时,可采用伴奏音乐以及钢琴伴奏。伴奏音乐由参赛歌手提供,MP3或WAV格式均可。伴奏音乐可带有人声伴唱。允许人声现场伴唱和特色乐器现场伴奏,伴唱演员和特色乐器演奏员的邀请由参赛歌手自行解决。(四)报名方式初赛面向社会进行线上海选,参赛选手提交作品。邮件以“天津市第十二届青歌赛报名+个人/组合+姓名”命名,发送报名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报名表)、演唱视频至邮箱:tjbhyy25766888@163.com。报名截止日期:2025年7月30日。联系人:王润清,联系电话:18310677158。(天津市青年新歌手大赛报名表下载)五、活动安排(一)初赛(7月-8月)初赛面向社会进行线上海选,参赛选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演唱视频(分为民族、流行、美声),由评委老师线上打分,每组从报名选手中筛选出前10名进入复赛。(二)复赛(8月底)复赛采用线下形式,地点定于大港大剧院、滨海演艺中心。邀请专家评委现场打分,每组将从10名复赛选手中选出前6名进入决赛。(三)决赛(9月初)决赛采用线下形式,地点定于天津音乐厅,为选手提供优质的声学舞台条件。将角逐评比出各组别奖项,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比赛结果现场公告并在滨海新区文化馆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四)颁奖仪式和展演(9月中下旬)在滨海新区大港大剧院举行颁奖仪式,并组织获奖选手在滨海新区进行巡演。六、鼓励办法(一)奖项设置评委会根据比赛细则和具体要求进行评选,最后按流行、民族和美声组别分别评选出获奖选手。各组别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为获奖选手颁发奖杯、荣誉证书。比赛设置优秀组织单位10个、优秀组织个人20名并颁发荣誉证书。以上荣誉证书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二)选手宣推特邀知名作曲家为各组别一等奖获奖选手量身打造一首原创歌曲,由滨海演艺公司制作成全景声MV,在网络及天津地铁等平台推广宣传。(三)选手联合宣广由滨海演艺公司和天津地铁联合打造原创主题歌曲《总有美好在路上》,邀请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歌手演唱并拍摄MV。歌曲将在天津地铁播放,鼓舞每一位追梦人为梦想而努力奋斗。七、媒体宣传1.拟在新华网、人民网、中国网、光明网、天津电视台、天津日报、今晚报、北方网、滨海新区融媒体中心、津云等官方媒体上进行新闻宣传和跟踪报道。2.比赛通过网络进行直播,并在赛事新媒体账号(微信、微博、抖音)上进行宣发。设置“天津市第十二届青年新歌手大赛”等若干话题持续形成宣传热点,提升观众参与度与赛事传播热度。3.在天津地铁投放赛事灯箱、海报等宣传物料,在天津地铁APP首页推荐、弹窗推送等宣传引流。天津音乐广播公众号及新媒体平台发布赛事动态,安排主创与选手走进直播间互动。附:天津市第十二届青年新歌手大赛报名表(联系人:市文化和旅游局公服处 张淑萍;联系电话:83602684)2025年5月26日
2025-05-26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关于公布天津市化工园区认定复核通过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津工信规〔2023〕3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组织开展了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工作,经专家评审通过、部门协商一致、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南港工业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2家园区符合化工园区认定复核要求,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请滨海新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南港工业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充分发挥化工园区在行业发展中的主阵地作用,加强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产业结构,持续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石化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地震局2025年5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化工园区认定复核通过名单 序号 所在区 园区名称 四至范围 1 滨海新区 南港工业区 (一)北至独流减河左治导线,东至-4米等深线,南至青静黄河口左治导线,西至海滨高速道路中线-海滨、古林边界-津歧路道路中线。 (二)天津石化主厂区,东至津港公路十米河,南至北围堤路、西至炼油部西侧铁路、北至板厂路,以厂区权属围墙为界;中沙石化和天津石化热电厂区,北至北围堤路、东至十米河、南至荒地排河,西至高压走廊边界,以厂区权属围墙为界;烯烃部厂区,北至厂前路、西至十米河、南至荒地排河,东至北化院围墙,以厂区权属围墙为界;物资采购中心、大港枢纽库和炼油部火炬区域均为独立厂区,以厂区权属围墙为界。 (三)大港石化厂区,以厂区权属围墙为界;炼达石化厂区,以厂区权属围墙为界;大港石化至南港乙烯管廊,以管廊实地占地路由边界为界;大港石化厂区-炼达石化厂区与南港工业区现状围网间。  2 滨海新区 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迎宾街以东,零号路(原金泽路)以南,港盈街(原长青河)以西,轻纺城路(原油田总库路)以北。
2025-05-26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关于公布天津市化工园区认定复核通过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津工信规〔2023〕3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组织开展了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工作,经专家评审通过、部门协商一致、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南港工业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2家园区符合化工园区认定复核要求,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请滨海新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南港工业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充分发挥化工园区在行业发展中的主阵地作用,加强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产业结构,持续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石化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地震局2025年5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化工园区认定复核通过名单 序号 所在区 园区名称 四至范围 1 滨海新区 南港工业区 (一)北至独流减河左治导线,东至-4米等深线,南至青静黄河口左治导线,西至海滨高速道路中线-海滨、古林边界-津歧路道路中线。 (二)天津石化主厂区,东至津港公路十米河,南至北围堤路、西至炼油部西侧铁路、北至板厂路,以厂区权属围墙为界;中沙石化和天津石化热电厂区,北至北围堤路、东至十米河、南至荒地排河,西至高压走廊边界,以厂区权属围墙为界;烯烃部厂区,北至厂前路、西至十米河、南至荒地排河,东至北化院围墙,以厂区权属围墙为界;物资采购中心、大港枢纽库和炼油部火炬区域均为独立厂区,以厂区权属围墙为界。 (三)大港石化厂区,以厂区权属围墙为界;炼达石化厂区,以厂区权属围墙为界;大港石化至南港乙烯管廊,以管廊实地占地路由边界为界;大港石化厂区-炼达石化厂区与南港工业区现状围网间。  2 滨海新区 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迎宾街以东,零号路(原金泽路)以南,港盈街(原长青河)以西,轻纺城路(原油田总库路)以北。
2025-05-26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5〕161号),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再生水、淡化海水等2项商品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等6项服务收费标准(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开、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价格监测,及时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并做好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四、上述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2025年5月23日附件 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 一、商品价格1.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2.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二、服务价格1.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2.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3.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救援拖运服务收费4.居民有线数字电视除基本收视维护费以外的其他相关收费5.中外合作办学学费6.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2025-05-26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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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5-26 成文日期:2025-05-26 发文日期:2025-05-26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更新发布运输类飞机航空器分类等级(ACR)数据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5-26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在试点基础上推进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高效办理,进一步提升企业迁移便利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通过“流程再造、系统优化、业务协同、完善规则”,解决企业迁移过程中“多头申请、多次跑动”问题,切实提升企业迁移登记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动企业迁移登记实现“一次办、便捷办、高效办”。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抓紧上线运行省内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迁移登记“一地、一窗、一网、一次办结”。2025年7月底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接完成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的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逐步推动跨省迁移企业登记信息共享、网上办理,提升企业跨省迁移便利度。对于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主要任务(一)建设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赋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基于本省工作实际,依托“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打通相关部门的业务审批系统,相关数据实时共享至税务、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设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以下简称迁移服务专区),实现迁入、迁出、变更登记信息同步采集,推动打造“一网申请、一次提交、联动办理、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平台功能。要通过迁移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办理迁移登记的具体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二)简化企业迁移登记办理环节。将企业往返两地多次办理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整合为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办理迁移登记。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和变更登记申请,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传递《准予迁入调档函》(以下简称《准迁函》),无需企业持《准迁函》赴迁出地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准迁函》也不再向企业出具。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准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所有登记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电子登记档案的,可以先行办理变更登记,再移交纸质登记档案。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不得限制、妨碍企业跨区域迁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迁移的情形除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更为便利的简化流程。(三)推动对接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已建设完成,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25年7月底前完成对接使用,按照总局数据规范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优化跨省迁移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实现《准迁函》和档案移交情况的在线传递和企业登记信息共享。在系统对接完成前,《准迁函》可由迁入地登记机关通过邮寄方式传递,无需企业持《准迁函》赴迁出地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企业年报及“多报合一”相关数据应同步进行迁移,并结合地方实际,不断扩大“多报合一”的覆盖范围,实现多项年报的一次性便捷迁移。(四)优化税务跨区域迁移服务。迁移服务专区提供税务迁移预检功能,企业在申请迁移前可自主查询是否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迁移登记后,迁移服务专区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即时予以迁出并在迁入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存在未办结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通过迁移服务专区反馈未办结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办理方式。(五)便利住房公积金事项办理服务。迁移服务专区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推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在市内(设区的市,下同)迁移的,推送至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在省内跨市迁移的,分别推送至迁入地、迁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迁入地住房公积金部门直接为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迁出地住房公积金部门对企业是否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核实,对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将单位账户下的全部职工做封存手续。对存在未办结住房公积金事宜的企业,将意见反馈至迁移服务专区,提示企业及时办结住房公积金事宜。在省际间跨省迁移的,按原流程办理。(六)优化就业社保信息变更服务。迁移服务专区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推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已在迁出地缴清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同步办理就业登记及企业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迁移服务专区推送信息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并提醒企业为员工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七)实现流程材料优化简化。各部门按照“能简尽简”“应减尽减”原则,再造自身业务流程和环节,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和信息,企业无需重复提交。对以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提出迁移申请的,免于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迁移登记完成后,取消向后续部门申请提交的申请表、营业执照等材料。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重复身份认证。三、组织保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事项梳理、流程优化、系统对接、指南编制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系统联动、同向发力,共同推动本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地落实。加快本省登记业务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改造,做好本地纸质档案的扫描、归档等工作,推动实现电子档案线上共享和移交功能。加强对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业务指导和跟踪评估,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和问题处理机制,坚决杜绝擅设门槛和条件,限制、妨碍或者拖延企业迁移。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优化规范窗口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天开园国内一流科创园区建设,聚焦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聚焦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关于举办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火炬〔2025〕16号)的有关要求,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的指导下,市科技局拟举办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天津赛区)暨2025年“天开之星”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赛事安排主要要求(大赛组织方案见附件):(一)大赛按照企业类和团队类进行比赛。自评符合参赛条件的企业或团队登录天津市科技创新中心网站(www.ttic.org.cn)报名参赛。大赛不向参赛企业或团队收取任何费用,注册截止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分别为2025年6月10日和6月15日。(二)大赛采用公开透明、逐级遴选的评选方式产生优胜企业、团队。赛程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预赛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决赛采用“现场答辩、当场亮分”的评选方式进行。(三)获奖企业可被择优推荐参加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四)大赛广泛聚集政策、技术、资本、市场等创新创业资源,运用论坛沙龙、培训辅导、融资路演、银行授信、大小企业对接等方式,为参赛企业、团队提供多元化服务。二、分赛和特色赛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举办各区分赛和相关特色赛并纳入全市大赛。相关工作方案请于2025年6月5日前报电子邮箱。三、组织保障请各有关单位、各区(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各众创空间等单位积极宣传大赛,认真组织企业、团队参加比赛,为参赛企业、团队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增值服务,并形成对企业、团队的长期跟踪和服务机制。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高续波 谢云 刁建超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创新体系处  李伟 段志刚联系电话:022-87890191-8503、8506、8508          022-58832926传    真:022-87891047电子邮箱:cxzxptb@tj.gov.cn附件:大赛组织方案2025年5月23日
2025-05-2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