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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度院市合作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宾零陵、常青、陈则友、豆宝娟、杜石雷、郭华、郭丽、胡苗苗、刘梦扬、石嘉、时圣有、宋丽丽、宋兆辉、王聪、王忙忙、王鹏、魏亚娟、邢继亮、张国庆、张海峰、张建勇、张蕾、张琦、赵玉娟、郑天路、周泽、朱学毅、朱先民 2025年9月23日
2025-09-2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项目的通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办公厅,中核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航空工业、中国船舶、中国电科、中国航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三峡集团、国机集团、鞍钢集团、中国宝武、中铝集团、通用技术集团、中国商飞、中国机械总院、中国钢研、中国有色集团、中国稀土集团、中国有研、中国中车、中广核、中国电气装备、中国中检办公室(综合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中国计量大学,有关行业学协会(联合会):为贯彻落实《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充分发挥计量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加快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公开征集2025年度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围绕《行动方案》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集成电路、仪器仪表十大重点领域,聚焦关键共性计量技术攻关与产业化应用,突出制造业计量创新发展,重点征集解决产业关键计量技术“卡脖子”问题、填补国内外空白的重大项目。二、申报单位和报送方式(一)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以是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应具有较强的计量创新能力,拥有开展项目所需的科研设备、实验场地等基础条件,团队成员具有扎实的计量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研究基础,能够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二)报送方式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本区域内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和初审,会签本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后报送市场监管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有关中央企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中国计量大学等单位可直接报送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行业学协会(联合会)可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初审后报送市场监管总局。三、申报要求(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学协会(联合会)组织报送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他直接报送单位报送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二)各申报单位需认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提交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业学协会(联合会)或其他直接报送单位,由其审核把关后连同推荐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于2025年9月3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纸质申报材料A4纸打印,简易装订成册,并寄送至指定地址。四、遴选与管理(一)项目遴选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各重点产业领域成立专家库,负责项目的审核把关。通过专家审核的项目,纳入“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项目库”。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从项目库中遴选10个左右的项目作为2025年度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重点项目(每个领域方向原则上1个项目)。(二)项目推进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制定详细的项目推进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加大对项目的资金、人力等资源的投入,组建稳定的项目实施团队,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项目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三)项目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项目过程管理,对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的项目,在有关政策、后续资源分配上予以倾斜。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多渠道加强对优秀项目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潘  雍  010—82261841                                jlscyc@samr.gov.cn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蔡润博  010—68205243  附件:1. 2025年度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项目申报书2. 2025年度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项目汇总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9-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指引》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5〕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现将《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9月1日
2025-09-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金申请和2026年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5〕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安排,现组织开展2025年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金申请和2026年资格审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申请(一)支持对象已通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审定,于2025年10月15日前投保首批次新材料综合保险(保单生效)、处于资格有效年限内的生产制造企业,可提出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保费发票金额)80%且不超过其保费补助资金额度的补贴申请。鼓励生产制造企业与承保公司根据新材料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历史赔付率等风险特征自主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和险种。(二)资金申请程序1.企业申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作为推荐单位,组织本地区企业或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2.项目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承保单位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审查补偿资格、销售合同、产品交付等真实性。各地金融监管局核查条款费率使用合规性和承保理赔合规性、真实性、保费清收有效性。报送材料要求见附件2。3.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复核,形成2025年保险补偿项目和资金意见。二、资格审定(一)支持对象生产制造《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所列产品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可提出资格审定申请。已通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审定的企业,不再针对同一产品重复提出资格审定申请。(二)资格审定程序1.企业申报。推荐单位组织本地区企业或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3。2.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单位按要求对本地区企业或所属企业开展资格审核,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报送材料要求见附件4。3.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复核确定产品补偿资格,并按产品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资金额度,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三、其他要求(一)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对存在瞒报漏报重大问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理赔等方式骗补骗保的企业,收缴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项目。生产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有关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规范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组织和审核工作。资金申请核查意见于2025年10月30日前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资格审定核查意见于12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三)企业采用线上形式填报申报材料,网址http://xclcygx.miit.gov.cn。企业资金申请网上填报时间:2025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资格审定网上填报时间:2025年12月1日至12月5日。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车 超 010-68205566                刘一浪 010-68205565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 薛 雨 010-66286575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      王小军 010-88559177附件:1.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金申请申报材料要求   2.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金申请推荐材料要求   3.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4.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推荐材料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9月19日
2025-09-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合同名称:天津市西青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0.91万亩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验收服务合同二、合同主体:甲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925062乙方:中正投(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98号鑫茂科技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基地33号楼2门101-2联系方式:155****6610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天津市西青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0.91万亩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验收服务单价:152000元合同金额:152000元履约期限:2025年8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采购方式:委托招标代理询比四、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8月29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9月23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天津市西青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0.91万亩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验收服务合同
2025-09-23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合同名称:天津市西青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0.91万亩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施工合同二、合同主体:甲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925062乙方:天津众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栖湖园底商13号1楼联系方式:022-23993122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天津市西青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0.91万亩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服务单价:17932384元合同金额:17932384元履约期限:2025年8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采购方式:委托招标代理公开招标四、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8月29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9月23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天津市西青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0.91万亩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施工合同
2025-09-23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合同名称:天津市西青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0.91万亩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监理服务合同二、合同主体:甲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925062乙方:中天顺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10层1006号联系方式:028-85918333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天津市西青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0.91万亩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监理服务单价:295,740.00元合同金额:295,740.00元履约期限:2025年8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采购方式:委托招标代理竞争性磋商四、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8月29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9月23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天津市西青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0.91万亩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监理服务合同
2025-09-23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2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加快培育未来产业,规范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天津市天使母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天使母基金目标总规模100亿元,首期40亿元,采用“1+N”模式,设立市、区两级联动的天使母基金群。市级层面成立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市级天使母基金),涉及资金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在海河产业引导基金联合相关区域设立的区域性产业基金中,设定一定比例作为区级天使母基金额度(以下简称区级天使母基金,区级天使母基金不再单独设立企业主体),同时鼓励相关区域采取其他方式设立天使母基金,涉及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另行制定相关制度管理。第三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运作模式为参投市场化子基金和直投基金。直投基金可跟投市场化子基金投资的项目,也可直接或通过项目基金投资有利于天使母基金政策目标实现、壮大基金实力的优质项目。市级天使母基金用于市场化直投的资金不高于市级天使母基金实缴总额的15%,直投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直投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第四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委托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市级天使母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市级天使母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资金利息和从子基金回收的本金、收益滚动使用。市级天使母基金是海河产业引导基金出资参与设立的一支特殊母基金。海河产业引导基金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额度确定、出资方案调整、从市级天使母基金退出等重大事项应符合海河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要求,市级天使母基金募资情况、投资情况纳入海河产业引导基金统计报告范围。 第二章 市级天使母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推进市级天使母基金筹备、设立、绩效管理和监督。(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1.向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观察员,监督投资方向,统筹平衡投资项目;2.由市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向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提出专业的审核意见,确保天使母基金科创属性,对违反本办法、不符合支持方向及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享有否决权;3.对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指导、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4.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市级天使母基金绩效考核。(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1.向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观察员,监督投资方向,统筹平衡投资项目;2.将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纳入预算管理直接出资,并委托市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代持,统筹安排市级天使母基金的预算资金;3.会同市科技局开展市级天使母基金绩效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第六条 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市级天使母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天使母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子基金申报和市级天使母基金的市场化直投工作;(二)受理申请市级天使母基金参投的子基金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和尽职调查;(三)建立市级天使母基金市场化参投和市场化直投的投资决策机制,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管理、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四)承担市级天使母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等日常投资管理工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市级天使母基金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五)每季度后45日内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天使母基金季度运作情况,及时报告市级天使母基金参投子基金和直投基金的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六)对市级天使母基金及其子基金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市级天使母基金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每一个考核周期内,前两年参照绩效考核结果最低等次标准预提管理费。第三年开展绩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统一核定三年管理费标准,并对前两年差额部分予以补齐。管理费计提依据为市级天使母基金上年末对子基金实缴出资余额(不含直投基金出资)。具体如下:(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管理费核定为:10亿元及以下按1.5%、超过10亿元至低于30亿元(含30亿元)部分按1%、超过30亿元部分按0.5%予以支付;(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费按考核结果优秀等次标准的90%支付;(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费按考核结果优秀等次标准减半支付。 第三章 市级天使母基金参投子基金设立 第八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市级天使母基金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自主设立的专属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对其他市场化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区域,市级天使母基金按照该区域出资额的1.4倍,支持该区域推荐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主要面向该区域的子基金。第九条 子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支持方式为参与发起设立、增资和受让份额;(二)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设立的子基金可适当降低认缴出资总额;(三)子基金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市级天使母基金不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五)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7年。经全体投资人协商一致,存续期最多可延长2年,存续期的延长期内不再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六)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家和我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提升本市产业链能级。第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少于1%;(五)拥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六)具有完备的募、投、管、退相关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申请子基金的专职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八)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第十一条 天使子基金申请人应为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子基金设立、增资或受让份额方案;(二)子基金所有出资人的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区域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推荐的参投子基金,还应提供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三)能够证明子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条件的佐证材料;(四)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工作流程(一)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二)完成尽职调查后,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将子基金设立、增资或受让份额方案、投资建议、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必要时,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可在投资决策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10日内,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将决策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四)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及时与子基金各出资方协商并办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签署;(五)直投基金经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设立,由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直投基金可依法进行市场化募集资金,市级天使母基金对直投基金出资部分不设置返投要求,不进行让利。直投基金可按照市场化投资原则,提取收益部分的20%作为直投基金GP的业绩报酬。 第四章 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适度参与投资决策,监督子基金投资运作,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经营。对子基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议案,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业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及时向天使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审计报告,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基金合规运营。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每年召开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子基金投资运营、项目管理、审计合规等相关情况。第十五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应聘请具有相关业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关注子基金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穿透至子基金投资项目。第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度向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报告子基金经营情况。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可对子基金投资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当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发现子基金运营异常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七条 子基金返投应满足以下要求:子基金对本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市级天使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倍。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猎豹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认定标准,或拥有核心技术、优秀团队的企业。第十八条 子基金的返投额度按照以下原则予以认定:(一)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子基金投资的本市科技型企业,按实际投资额(实缴到位)计算;(二)子基金投资的天津市以外的科技型企业又投资天津市企业的,按子基金对该外地企业实缴投资额且不超过其对天津市企业实缴投资额计算;(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的本市科技型企业,按对该企业实缴投资额且不超过市级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额计算;(四)向市级天使母基金中出资的区域,市级天使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向该区域投资或引进项目,在现有返投认定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0%的返投认定额度。第十九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实行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具备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资质,受子基金委托承担资金监管职责。市级天使母基金选择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实缴出资(实收资本)及收益应全部进入托管账户。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托管协议和子基金相关决策机构的决议办理银行支付手续。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应按季度向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托管报告,主要内容为托管账户的全部收支情况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决策依据。当托管银行不能按托管协议履行托管职责时,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子基金变更托管银行。 第五章 市级天使母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子基金注册或增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子基金获得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的资格自动取消。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级天使母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一)子基金注册或完成增资变更登记手续超过1年,除市级天使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未完成首期实缴出资的,或子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后续实缴出资的;(二)市级天使母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1年的;(三)子基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投资的;(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对子基金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的。第二十五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市级天使母基金设置以下让利政策(直投基金不享受让利政策):子基金采取项目“即退即分”和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子基金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市级天使母基金以其享有的该子基金返投项目所得全部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让利比例与子基金出资比例挂钩,具体计算公式为:“政府出资部分让利比例=(1-政府出资比例)×社会资本出资比例”。第二十六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让利操作程序(一)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向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让利申请;(二)审核。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让利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充分评估子基金返投、收益、合规等综合情况;(三)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将让利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四)公示。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决策程序后10日内对让利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五)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级天使母基金应当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全体出资人签署让利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执行让利,让渡的超额收益的分配方式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自行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市科技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取消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八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及子基金运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因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和被投科技型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市级天使母基金支持。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提前单方解除相关协议并追讨投资和补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出现上述行为的,取消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子基金资格,被投科技型企业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第三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及市级天使母基金加强对区级天使母基金的指导。区级天使母基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纳入天津市天使母基金统计口径。第三十一条 对子基金出现的亏损,在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市级天使母基金和子基金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和个人等不予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级天使母基金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决策设立子基金,办法到期后不再参投新设子基金,根据已投子基金协议或章程履行出资责任,待已投子基金全部退出后进行清算,市财政按规定收回出资及收益。原《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22〕4号)同时废止,按照原《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22〕4号)设立的子基金相关协议与本办法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协议约定为准。     
2025-09-2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相关企业:为加快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促进专利与需求企业高效对接,提升专利转化率和实施效率,助力中小微企业创业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征集了天津大学滨海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19项专利,以开放许可的方式对外开展合作,现予以发布。具体通知如下:一、开放专利清单本次发布的19项开放许可专利清单涉及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中医等四个领域(详见附件)。二、许可方式与条件1.许可方式为开放许可;2.许可实施方式为生产/使用/销售专利对应的产品;3.实施范围为全国;4.实施期限按开放许可声明期限;5.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实施该项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与许可人事先在开放许可(试点)声明中的使用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一致。三、其他1.请有相关专利需求的企业与科技局或企业负责人联系。2.签订开放许可协议后,许可方需到科技局进行备案。3.有相关专利需求的企业可登录“天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检索专利开放费用、开放期限等相关情况。四、联系方式天大工研院联系人:泊海莉联系电话:180-2008-6367科技局联系人:温情情联系电话:136-7211-8906 附件:天津大学滨海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放许可专利清单2025年9月22日 附件下载: 附件 天津大学滨海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放许可专利清单.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9-22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5〕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现将《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8月6日
2025-09-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