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各区评价机构审核、实地核查、市级复核、公示等程序,公示期间经市科技局和评价机构核验公示异议企业,共有0家企业存在异议。现将通过公示的我市2025年第四批1137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022-58832963,蔡俊峰022-58326707。附件:天津市2025年第四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9月18日
2025-09-1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各区评价机构审核、实地核查、市级复核等程序,现将我市2025年第五批1910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9月18日至9月3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方式。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咨询电话及联系人:022-87890191-8505,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蒋树海。举报电话及联系人:022-58832963,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附件:天津市2025年第五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9月18日
2025-09-1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20250915第二届科博会通知_20250915170628(1).pdf
2025-09-18 |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
按照《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第二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农委[2025] 236号)》安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报,属地政府初审推荐,申报时限内区农业农村委共收到1家组织申报的实施方案。9月18日,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聘请专家对该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了遴选评审,最终确定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粜粮务股份经济合作社申报的项目符合条件,同意开展建设。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举报者务必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我们将严格保密,凡匿名电话、匿名信件概不受理。举报地点: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举报时间:2025年9月18日-2025年9月24日联系人:谢万红、张如意举报电话:022-82136297举报邮箱:wqqnyncwxxk01@tj.gov.cn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年9月18日
2025-09-18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撤〔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东宝润滑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201166007312617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红旗路3389#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2025〕11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后你单位认为该处罚决定有误提出申诉。经我局核查,你单位提出的异议有效。本案决定应予撤销。现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我局作出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2025〕11号)。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18日
2025-09-1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会〔202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22号),健全完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提升单位管理会计工作水平,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我们制定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和《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9月4日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是指将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生命周期内各个阶段的全部成本纳入成本管理,使企业成本管理同生命周期管理相互结合,实现企业成本管理全生命周期化改进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二条 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面分析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全生命周期的成本,在产品研发、产品定价、资产配置、人员配置、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决策,从而有效控制成本、优化成本决策。
第三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通常用于对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在生命周期内的各阶段成本进行管理,也可用于对工程、研发等项目或特定服务的全过程成本管理。
生命周期成本法一般适用于制造业企业成本管理,也可在建筑、城市规划、能源、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生物资产等涉及长期资产、复杂流程或需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的行业应用。
企业应结合自身商业模式和产品或服务特性,明确界定特定对象生命周期的起止点和关键阶段,以及考虑各关键阶段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
第四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主要包括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资产生命周期成本法、劳动力生命周期成本法、项目生命周期成本法、服务生命周期成本法等。
第五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可将生命周期成本法与目标成本法、标准成本法、变动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等成本管理工具方法结合使用,以实现成本的控制和优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六条 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0号——成本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成立跨部门团队,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一般由财务部门、战略部门或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研究与开发、采购、生产、营销、售后、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部门参与,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成本构成及成本动因,确定生命周期和成本类别,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成本控制和优化策略,确保生命周期内的效益最大化。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应得到管理层的支持,并与企业长期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配备完善的信息系统,充分整合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等系统,并积极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实现全链条成本相关信息的输入、存储、处理、控制和输出,进而对生命周期内的全部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
企业应建立生命周期成本动态管控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成本信息。外部采集的数据应具备准确性、相关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可追溯性。对于部分长期成本预测,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迭代引入回归模型、时间序列模型等动态模型,定期更新成本,调整成本策略。
企业应将碳排放、环保合规等成本纳入生命周期成本法模型,支持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目标的达成。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一节 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用程序
第九条 按成本构成划分,企业应用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一般按照确定基本成本分类、细分成本分类、定义和量化成本组成要素、估计产品经济寿命、加总成本等程序计算生命周期成本。企业在对成本构成进行分类时,可综合考虑各类隐性成本,如声誉成本、合规成本等。
(一)确定和细分成本分类。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经营特点,确定成本分类的基础,并在基本成本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成本分类,系统地掌握成本类别的构成,准确预测、管理和控制成本;
(二)定义和量化成本组成要素。企业应明确各环节的成本要素组成,进行量化评估,为后续的比较和分析提供基础;
(三)估计产品经济寿命。企业应合理预测产品的经济寿命并定期复核,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成本进行分析,实现对成本的长期规划和管理;
(四)加总成本。在确定成本组成、量化成本数额、明确经济寿命的基础上,企业应将所有相关的成本按特定对象加总,计算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
第十条 按环节划分,产品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推广、顾客使用、弃置回收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成本。
(一)研发设计阶段。企业应通过客户需求分析、市场调研等方法,合理确定产品的性能、规格、目标价格等关键要素,在完成产品的初步研发后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不断改进或迭代产品,直到产品能够满足市场期望并达到成本最优。企业应持续进行市场动态跟踪,以使产品更好满足市场,避免成本浪费;
(二)生产制造阶段。企业应按照标准流程进行产品生产,构建动态成本数据库,进行成本分析和过程控制,设置成本风险预警机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最大程度控制成本。企业应关注原材料成本变动对产品成本的影响,优先采用绿色环保材料进行生产,以通过降低后期处置成本进而降低产品总成本;
(三)营销推广阶段。企业应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营销战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最大范围拓展营销渠道,优化营销管理体系,准确定位细分市场,在提升营销效果的同时有效降低营销成本;
(四)顾客使用阶段。企业应建立顾客支持渠道,保障产品的使用和售后维护。企业应及时回应顾客需求并相应调整产品和服务,准确把控顾客使用环节的成本;
(五)弃置回收阶段。企业应综合评估产品处置过程中的潜在成本,包括废弃物回收、污染治理、植被恢复、土壤改良等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成本,将ESG相关成本纳入生命周期成本法。
第二节 其他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用程序
第十一条 资产生命周期成本包括资产从获得直至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企业应用资产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综合考虑初始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和处置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对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的购置成本,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成本,以及设备安装、操作人员培训等其他成本。企业应通过竞争性招标、战略合作、比选替代方案等方式,合理控制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的购置成本,并统筹考虑设备安装、操作人员培训等相关投入,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与长期价值最大化。
运行维护成本,是指企业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对资产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资产正常运行的成本。企业应建立数字化监控体系、实施预测性维护和标准化作业流程,加强对资产的定期维修保养,在保证资产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优化运行效率同时降低运行成本。
处置成本,是指资产生命周期结束时报废毁损、弃置回收所需的成本。企业应通过优化处置渠道、拓展循环经济合作等方式,推动废弃资产的合规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降低环境风险、提升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劳动力生命周期成本包括员工从应聘到离职后整个期间的成本。企业应用劳动力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综合考虑雇佣成本、使用成本和工作环境成本。
雇佣成本,是指企业招聘和培训员工的成本。企业应优化人力结构,加强合规风险防控,合理控制招聘和培训员工等人力成本,同时提升员工胜任力与人岗匹配度。
使用成本,是指员工进入工作岗位的工资、奖金、一般管理费用等。企业应通过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优化上岗周期与流程等方式,降低员工流失率和员工使用成本等。
工作环境成本,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员工福利而产生的各类成本,如清洁维护费、隔音设施费、工伤康复与赔偿、退休金等。企业应维持良好的工作环境,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十三条 项目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项目从启动到结束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成本。服务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服务从开始到结束整个服务过程各环节的成本。企业应用项目、服务生命周期成本法,根据具体项目、服务类型,参照产品、资产等生命周期成本法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四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优点包括:提供成本的全景视图,有助于企业更全面、更精准地理解和控制成本,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支持长期决策;强调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成本联系,有助于企业进行前瞻性成本管控,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考虑外部市场因素,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并制定相应策略,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五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缺点包括:数据获取难度较大,对企业信息化水平要求较高;操作难度较大,成本分摊复杂;动态环境适应性差,对企业的应变和适应能力要求较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标杆管理,是指在企业内外寻找在某一项指标或某一个方面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部门、组织等主体,或某一项最佳管理实践,将其作为标杆,并将本企业的业务流程、产品、技术、服务、管理或其他相关实践的状况与标杆进行比较,进一步分析标杆竞争力形成的原因,制定改进策略,并不断循环该过程,实现预期目标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二条 企业应用标杆管理工具方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与标杆进行对比分析,识别差距、优化流程并制定改进策略,以持续改进企业经营状况,优化企业管理效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标杆管理主要适用于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未占据绝对市场优势或在某些方面未达到行业内外最佳水平的企业,尤其适用于处于转型升级阶段、寻求提升管理水平或优化运营效率的企业。
企业通常在产品服务降本增效、业务流程优化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改进、商业模式创新等流程中应用标杆管理。
第四条 按标杆来源,标杆管理一般分为内部标杆管理和外部标杆管理。其中,外部标杆管理按竞争关系,一般分为竞争性标杆管理和非竞争性标杆管理;按标杆适用性,一般分为通用性标杆管理和功能性标杆管理。
内部标杆管理,是指与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业务单元进行对比和学习,识别和推广内部最佳管理实践,提升企业整体绩效。
竞争性标杆管理,是指与直接竞争对手进行对比和学习,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找出自身差距,提升竞争力。
非竞争性标杆管理,是指与非直接竞争对手进行对比和学习,借鉴其他企业在特定领域的优秀实践,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通用性标杆管理,是指在跨行业或跨领域中寻找通用的最佳管理实践,通过学习这些通用实践,提升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功能性标杆管理,是指在特定功能或流程上与其他企业进行对比和学习。特定功能或流程包括物流管理、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等。
第五条 企业应用标杆管理方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可比性原则。企业应确保所选标杆对象在业务性质、规模、市场环境等方面与本企业具有可比性,保证对比结果准确、可靠。
(二)持续性原则。企业应将标杆管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持续进行对比分析和改进。
(三)实用性原则。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标杆管理方法可操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四)合法性原则。企业应合法获取标杆对象的相关经营数据、指标及管理流程等信息,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六条 企业应用标杆管理工具方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0号——营运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标杆管理一般应由负责企业目标制定、战略管理与绩效管理的部门牵头,开展标杆管理的策划、组织、跟踪、评估等工作,并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共同负责本企业的标杆管理计划与实施工作。标杆管理应得到管理层的支持,并提供必要的组织和资源保障。集团公司可基于下属企业的规模、地理位置等属性开展分组对标,实现良性竞争与协同发展。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渠道,确保能够及时、准确、高效地获取企业自身和标杆对象的相关经营数据、指标及管理流程等信息。企业应具有对收集到的内外部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能力,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取有价值的数据并进行深度学习和预测分析,识别出关键绩效指标之间的差异,并找出潜在的改进领域。企业应建立数据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所采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标杆管理反馈和改进机制,对标杆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宣传,帮助员工理解标杆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提升其参与标杆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企业内部标杆管理文化。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标杆管理,一般应按照标杆对象选择与计划、指标体系设计与数据收集、数据分析与差距识别、改进方案制定与资源整合、执行监督以及绩效评估等程序开展。
(一)标杆对象选择与计划。企业应根据行业评价指标体系、企业战略目标、竞争情况和自身经营现状,确定需要进行标杆分析的具体项目,并制定标杆管理实施计划。
企业应最大范围地搜索和调查备选对象,并选择在某领域具有最佳管理实践的对象作为标杆。可选择的标杆对象包括组织内部的优秀部门、优秀的竞争对手、职能类似的跨行业企业、其他领域的优秀企业等。
(二)指标体系设计与数据收集。企业应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企业可通过公开渠道、行业报告、实地考察等多种途径,收集标杆对象的相关信息。对于集团企业可以采用内部标杆指标测算方式,确立管理指标,并在后续年度持续优化完善。
(三)数据分析与差距识别。企业应对收集和整理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识别自身与标杆在关键绩效指标和管理实践上的差距。分析对标对象的优势,明确关键差距,找出原因,设定未来的绩效目标,为后续的学习和改进提供明确方向。
(四)改进方案制定与资源整合。企业应根据前期计划和分析阶段的工作成果,制定改进方案,重新整合内部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在企业内部形成共识。
(五)执行监督。企业应严格执行改进方案并监督工作进展情况,不断与标杆进行比较,确保工作按照预期方向开展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绩效评估。企业应在标杆管理基本完成时做好绩效评估工作,检验管理活动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等四个阶段形成闭环管理,既对整个标杆管理的结果进行经验总结,也为开始新一轮标杆管理做好准备,从而实现持续改进。企业应在每轮标杆管理周期结束后,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内部最佳管理实践,形成更先进的实践方法,推动标杆管理的持续优化。
第十二条 企业也可以利用“标杆环”规划标杆管理的整体流程,具体包括立标、对标、达标、创标等环节,四个环节前后衔接,形成持续改进、螺旋上升的良性循环。
(一)立标。在企业内外寻找最佳管理实践,或在企业内部培养或遴选某一具体方法、流程、管理模式,将其作为标杆和学习对象。
(二)对标。比照标杆寻找差距,通过不断分析和探索,找到适合自身特点、补足自身短板、达到甚至超越标杆的具体方案。鼓励引入对标访谈、体验式学习、深度案例研究等方法,增强对标的深入性和实践性。
(三)达标。落实方案,通过学习和实践达到甚至超越标杆水平。
(四)创标。超越标杆对象,形成更先进的实践方法,成为新标杆。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三条 标杆管理的主要优点包括:为企业提供优秀实践的标杆,帮助企业快速适应市场变化,构建学习型组织,促使企业积极学习外界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理念,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改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第十四条 标杆管理的主要缺点包括:选择标杆难度大、数据获取成本高、文化适应困难、短期效果有限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25-09-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工信厅信发〔202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落实《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场景化、图谱化推进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参考指引(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做好场景解决方案培育、供需对接、标准研制应用等相关工作,场景化、图谱化推进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9月4日
2025-09-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5〕379号,见附件1)和本市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滨海新区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对象(一)滨海新区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滨海新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见附件2)。在滨海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系统填报时需在指定位置上传加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区职称办公章的《2025年度滨海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数额核定表》,见附件3)。(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6号)有关规定,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或专业)职称。(三)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四)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二、评审服务机构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负责。本市各职称系列及其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分别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4)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委会负责。申报本市未设置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向市职称办提出申请,市职称办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相关评委会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经市职称办备案后,可委托本市评审。三、评审政策(一)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本市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评价标准及各专业职称评价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职称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在职称评审中,坚持“双严”要求,严格评审程序,做好廉政工作;严把评审标准,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二)2025年度职称评审中,律师系列按照原有评审政策及标准开展评审工作。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按规定申报副高级职称。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审。(三)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有关要求,按照《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和《市教委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教政办〔2023〕12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和中小学德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双减”工作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落实学前教育改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有关要求,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参加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四)对滨海新区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国家统一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除外)。直接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业绩成果应符合正常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的条件,业绩成果自取得上一级职称后开始计算。其中,外省市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至滨海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与滨海新区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滨海新区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可在滨海新区按规定申报职称,相关业绩成果应以在滨海新区工作期间业绩成果为主。(五)全市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社会化职称评委会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评审专家。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公布2025年度接受评审的职称专业,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可根据需要进行申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通过查验社保登记记录方式进行确定,社保登记记录应足以证明存在稳定劳动关系,查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六)申报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滨海新区本级(塘汉大片区)继续教育佐证材料使用经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核验盖章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年度登记表》(见附件5)。滨海新区5个功能区对继续教育佐证材料的核验依其要求。(七)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四、具体安排(一)发布评审方案。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人社局通知,制定本职称系列(专业)2025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系列(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职称办备案后,于9月22日(星期一)18时前向社会公布。(二)开展申报推荐。申报人自10月9日(星期四)9时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个人操作说明》见附件6、《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单位操作说明》见附件7)。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材料的工作应于10月31日(星期五)18时前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线审核提交材料的工作应于11月7日(星期五)18时前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属用人单位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障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如期高质量完成。(三)组织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召开专家评审会议7日前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报评审计划并完成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四)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职称评审系统等媒介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五、职责分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并对本区域内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各用人单位负责按照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做好宣传发动、申报推荐、指导填报、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等工作。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开展职称申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街镇注册的非公企业和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开展职称申报。滨海新区范围内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完成发布方案、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等各环节工作。六、有关要求 (一)优化服务,依规申报。各职称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利用政策宣讲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主动对接回应用人单位需求。职称申报不收取申报人费用。各部门、各单位要提示专业技术人才警惕“代办服务”、“内部渠道”、“保过承诺”等虚假宣传,依法合规申报职称,防止少数社会机构以“代办职称”为名设置合同陷阱骗取钱财。(二)分级负责,提升质量。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四公开”、“双公示”制度,做好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各项工作,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推荐结果或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进行后续程序。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积极探索运用述职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维度评价方式,不断提升职称评审科学性。(三)线下线上,有序衔接。各职称工作部门要按层级和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工作,做好申报评审各环节的衔接。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及时发现、妥善解决遇到的问题,认真开展廉政教育,防范廉政风险。各用人单位(含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做好线下申报推荐、线上审核提交工作外,还需做好评审通过人员评审材料入档工作。(四)强化监管,严防违规。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要组织申报人学习《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强化申报人如实申报意识;要严格审核申报人全部申报材料,共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市人社局将对全市各系列(专业)各级职称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委会进行巡查监督。滨海新区人社局将通过调阅资料、实地督导、借助相关平台进行信息核验等手段,对申报材料进行核证。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对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 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可致电相关部门咨询。滨海新区人社局咨询电话:022-63001728、022-63001735;滨海新区(塘汉大片区)非公企业咨询电话:022-63109056;全市申报咨询电话详见《申报咨询电话表)(见附件8);职称评审系统咨询电话:022-23269010。 附件:1.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2.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3.2025年度滨海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数额核定表4.天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表5.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年度登记表6.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个人操作说明7.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单位操作说明8.申报咨询电话表9.滨海新区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word格式文件) 滨海新区人社局2025年9月18日
附件:
附件1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x
附件:
附件2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doc
附件:
附件3 2025年度滨海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数额核定表.xlsx
附件:
附件4天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表.xlsx
附件:
附件5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年度登记表.xls
附件:
附件6职称系统个人操作说明.docx
附件:
附件7职称系统工作单位操作说明.docx
附件:
附件8申报咨询电话表.xlsx
附件:
附件9滨海新区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word格式文件).docx
2025-09-18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赋能国家农高区创建,今年区科技局启动宝坻区第八批农业科技特派员聘任工作,共为33家涉农企业聘任农业科技特派员91名。此次聘任的农业科技特派员队伍“含金量”十足,汇聚了区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农业专家、区内农技单位与街镇的骨干技术人员,以及企业中的优秀技术骨干,中级和高级职称人员占比超过99%,精准覆盖畜牧水产养殖、农作物种植、农机装备与智能化等农业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成功构建起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的“外脑+本土+产业”协同创新体系,为服务企业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与智力保障。区科技局以推动特派员深度服务农业发展为核心,通过搭建平台、精准对接、创新模式等举措,引导特派员在产业一线发光发热,为全区农业转型升级注入强劲科技动力。一是重培训。结合“十个一百进村居”系列活动,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在行动”,围绕水稻、生猪、三辣、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展培训12期,培训300人次,将先进的种植技术、养殖管理、病虫害防治、节水灌溉等知识送到农民手中,有效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难题,提升了农户科学素养和技能水平,为企业与农户之间搭建起了稳固的“科技桥梁”。二是促融合。从特派员团队中择优遴选了8名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涉农企业的“科技副总”,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技术支撑,更深度参与企业决策、研发方向规划和人才培养,帮助企业明确创新路径,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专家驻企、创新落地”的良性循环。三是抓实效。推动科技特派员积极与企业围绕绿色农业、智慧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方向联合开展项目研发10余项,推动一批科技成果迅速落地见效。此外,多方合作共建“科技小院”,打造集科研、示范、推广、培训于一体的基层农业科技服务平台,为企业持续发展和区域农业转型升级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动能。接下来,区科技局将继续深化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推动科技资源下沉、人才力量下沉,为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乡村产业振兴深度融合提供坚实支撑。
2025-09-18 | 宝坻区科学技术局
《天津小站稻 稻鳅立体种养技术规程》等6项天津市地方标准已完成起草工作。根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各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含具体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1。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中,并于2025年10月18日前传真反馈,逾期未反馈按无意见处理。附件:1.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咨询联系方式 2.意见反馈表 2025年9月18日(联系人:刘璟,电话:27113030,传真:27113002)
2025-09-18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