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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淤泥多孔砖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93-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5月1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李荣华等43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樊钦鑫等116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廉大为等97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张战彬等64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郑凤刚等29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李荣华等4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樊钦鑫等116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廉大为等97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张战彬等64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郑凤刚等29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5月1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21日,你省资阳市雁江区沱江三桥工程施工用索塔拆除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5人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事项,并于2013年7月21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附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罚文件等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楼孝荣,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3年5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第六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沈阳市规划大厦等13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3年度第六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5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刘浩川等199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刘浩川等199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45-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城建档案主管部门:  现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国家档案局第30号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2013年2月22日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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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中国建筑技术政策》(2013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1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厅)、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明确提出的“全面普查摸清现状”的要求,为规范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现状普查,建立设施普查数据库,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现状普查是城市排水防涝系统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普查数据的采集、管理与质量控制,是保障普查数据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关键,同时也为普查数据的应用、建立城市排水防涝的数字信息化管控平台创造条件。各地要督促辖区内各城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在现有档案资料基础上,综合运用现场探测、地理信息系统、在线监测等方法,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全面普查;直辖市及有条件的城市要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城市排水防涝数字化管控平台建设,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应急水平;其它城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水防涝数字化管控平台。  《导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发展改革委、渔业主管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有关要求,为帮助以船为家渔民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现就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以船为家渔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为目标,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加大资金投入,稳步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切实改善以船为家渔民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支持渔民在长期作业地附近上岸安居。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编制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规划。坚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渔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二、因地制宜实施渔民上岸安居  (四)多渠道支持渔民上岸安居。在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渔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统筹协调,多渠道支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凡能够纳入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对于无法纳入的,通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要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纳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理,同等享受相应的土地、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和渔民加快实施进度。  (五)合理选择上岸安置方式。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根据渔民户籍、居住现状、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生产生活,合理选择新建、翻建、扩建、修缮加固、补助购房等多种安置方式。原则上,无房户以新建和补助购房为主,危房户按危险等级以翻建和修缮加固为主,临时房户以翻建为主,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以扩建为主。新建房安置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小规模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尽可能将渔民安置到长期作业地邻近的城镇村。新建、翻建、扩建和修缮加固房屋原则上以渔户自建为主,渔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渔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  三、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  (六)资金筹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以渔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适当补助,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地方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渔户上岸安居提供贷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和资助等形式支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相关县(市、区)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  (七)补助标准。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和落实相应的财政性补助资金,省级人民政府配套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50%,市县级财政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减免工程建设相关规费,并根据安置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四、补助对象与建设标准  (八)补助对象。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九)严格补助对象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实行渔户申请、镇(乡、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按相关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渔户住房情况审核及危房鉴定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民身份认定、渔船情况和渔民登记情况审核。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以船为家渔民签订上岸安居合同或协议工作,明确双方责权利,并征得渔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十)建设标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要以满足渔户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为目标,坚持节约实用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建筑面积及总造价。国家补助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渔民意愿、经济实力和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新建翻建住房设计要符合渔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特色。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一)项目申报程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渔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每年年初,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签订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渔业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渔业部门分解落实到地市或县。  (十二)技术指导与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渔户参考。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渔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开展以船为家渔户住房鉴定和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开设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咨询窗口,面向渔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安置户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城乡规划、安居工程、基础设施配套等一体化推进。  (十三)资金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档案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以船为家渔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渔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渔户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以船为家渔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渔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登录网址:http://ymsa.mohurd.gov.cn)。以船为家渔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地要加强对以船为家渔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十五)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四部委)备案。各地有关工作情况和建议及时报送四部委。四部委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后续管理和组织领导  (十六)后续管理。渔民上岸安居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拆解原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生产用船,规范生产用船停泊管理,切实解决停泊点脏乱差问题,加强水域生态保护。地方政府要统筹推进渔民户籍、就业、教育、医保、低保、养老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障落实。上岸安居渔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就近纳入街道、社区或乡(镇)、村社会管理,享受当地村(居)民待遇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继续从事渔业捕捞的渔民,尊重其意愿,渔业部门要加强指导与服务。对有转产转业意愿的渔民,要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指导,提高就业技能,引导渔民从事其他行业,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  (十七)组织领导。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切实将该工程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负责补助对象住房情况审核和危房鉴定,工程建设指导与质量监管等。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申报和分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落实地方财政性资金,督促财政性资金拨付进度和规范使用。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助对象渔民身份、渔船情况和登记情况审核,做好渔民上岸安居组织与管理,渔业产业发展及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指导与扶持等工作,受政府委托组织拆解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渔船。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渔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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