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 市委宣传部 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举办2025天津文化贸易十大品牌发布推介活动的通知 各区商务、宣传、文旅部门及有关企业: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要求,按照国家关于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和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相关方案举措落实落细,将打造文化贸易新场景、营造服务消费新氛围、培育服务贸易新动能相融合,经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会商,决定共同举办2025天津文化贸易十大品牌发布推介活动,进一步推进我市文化贸易品牌建设。具体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文化新消费,贸易新动能”二、征集范围“2025天津文化贸易十大品牌”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贸易、文化产业、文化消费品牌项目,每个品牌项目均须有运营主体。三、申报方式请各区商务、文旅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区内优秀主体参与申报,最终结果将由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旅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请各申报单位于9月22日前将《2025天津文化贸易十大品牌申报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区商务部门。各区商务部门汇总后,报送至邮箱hualijian@tj.gov.cn、wangshilei@tj.gov.cn(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文字版同时发送至两个邮箱)。四、发布推介本次发布的十大品牌拟在第四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期间发布,并邀请入选企业参加大会有关展示、对接、推介等活动。五、组织实施市商务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负责活动统筹工作,分别组织各区做好征集申报工作。各区商务部门做好会商牵头工作。 附件:“2025天津文化贸易十大品牌”申请表 市商务局 市委宣传部 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 华李健、张洋; 联系电话:022-63085513、022-63085510; 市委宣传部 罗雯;联系电话:022-83608571; 市文化和旅游局 王世磊;联系电话:022-83602633)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9-18 | 天津市商务局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就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平均工资202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2480元,月平均工资为8540元。二、相关福利待遇2025年度工伤保险和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等福利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540元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2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三、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有关标准(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失业、工伤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5124元和25620元。(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5124元至25620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基数为5124元。(三)2024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为5124元。(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5124元。(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基数为5124元。(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四、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一)相关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筹资标准每年为11328元,每月为944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为10872元、每月为906元,生育保险每年为456元、每月为38元。(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每年为17568元、每月为1464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为14538元、每月为1211.5元,生育保险每年为606元、每月为50.5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每年为2424元、每月为202元。本通知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2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5年9月4日
2025-09-18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25-09-18
成文日期:2025-09-18
发文日期:2025-09-18
有效性:有效
名称: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备案信息公布表(2025年9月18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9-1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商务部部令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列表: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已废止】2020-12-31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2020-12-3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 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已废止】2020-12-3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1号 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已废止】2020-12-3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0号 2021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20-12-25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9号 公布2021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 2020-12-2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 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已废止】2020-12-1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2020-12-2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清洁行业企业资质评价体系》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0-12-15商务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 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2020-12-0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2号 2021年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公开招标公告 2020-11-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 关于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已废止】2020-11-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20-12-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9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0-11-27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8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0-12-1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6号 关于2021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2020-11-2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2020-11-1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2号 202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2020-10-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1号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2020-10-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0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2020-11-0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9号 公布货物出口配额总量(2021年) 2020-10-2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0-10-2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0-10-16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4号 2021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 2020-09-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3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2020-10-0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0-10-1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10-1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9-25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间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9-25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已废止】2020-08-2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7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9-1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6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08-31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08-31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4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08-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2020-9-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8-1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2020-8-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7-2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9号 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8-1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8号 商务部关于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2020-7-2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补贴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7-2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6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7-2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020-7-17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关于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继承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0-7-6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的公告 2020-6-2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6-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关于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0-5-2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5-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5-29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2020-5-1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5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20-5-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2020-5-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3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2020-6-5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2020-4-25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 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2020-4-2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0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2020-4-1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2020-5-9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名单 2020-4-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7号 关于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2020-3-31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3-25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2020-03-3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公告2020年 第4号-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2020-8-1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号 关于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泰国企业更名的公告 2020-3-1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号 公布货物进出口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委托事项清单 2020-1-2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1-1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1-19
2025-09-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9月16日,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天津市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总结大会召开。市委书记陈敏尔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峰会期间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总结好运用好我市在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承接好落实好峰会取得的重要成果,真抓实干、善作善成,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不断展现新气象。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工主持会议并通报我市筹办峰会工作总体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喻云林,市政协主席王常松,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负责同志出席。 会上,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天津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外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平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警天津市总队负责同志发言。陈敏尔在讲话中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办好天津峰会的重要指示精神,团结带领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圆满完成峰会筹备和服务保障任务,服务办成了一届友好、团结、成果丰硕的盛会。我们向给予天津指导帮助的中央和国家部委、兄弟省份、驻津单位、驻津部队,向全体服务保障人员,向主动支持、积极配合峰会的街道乡镇基层干部和广大市民群众,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陈敏尔指出,峰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做实做强上合组织的中国主张,充分展现了习近平外交思想引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积极进取、开创新局的磅礴伟力,彰显了大国领袖的历史担当、全球视野、宽广胸襟、天下情怀。我们要深学深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把握上合组织在应对世界百年变局中的重大责任,深刻理解把握对“上海精神”的重要阐释,深刻理解把握全球治理倡议的时代价值,深刻理解把握峰会的里程碑意义,深刻理解把握对天津发展的定位要求,进一步增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陈敏尔指出,峰会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全心全力、节约简约、周全安全,以最高标准、最实举措、最硬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组织体系高效运转,会务服务精致精细,礼宾接待精心周到,安全保卫坚实可靠,文化展示精彩纷呈,新闻宣传有声有色,综合保障有力有序,市容市貌整洁亮丽,社会氛围浓厚热烈,峰会成果丰富丰硕,充分展现了河海相映、开放包容、热情好客的独特城市魅力,充分展现了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良好精神状态。回顾峰会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指引、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最大动力和根本保障,全市上下通力协作、各就各位、尽职尽责是提升工作质效、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必备条件和有力支撑,干字当头、实字托底、担当作为是攻坚克难、打开工作新局面的成事之基和作风之要,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凝聚形成上下一心、众志成城良好局面的力量源泉和底气所在。这些经验启示是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工作的宝贵财富,值得倍加珍惜、长期坚持。 陈敏尔强调,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深入落实峰会成果,巩固拓展办会效应,努力实现“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进一步抓实平台建设新机遇,利用存量资源,完善共建机制,建好用好中国—上海合作组织绿色产业合作平台、数字经济合作平台、职业技术教育合作中心,推出一批重点示范项目。进一步塑造对外开放新优势,全面推进通道型、平台型、海洋型、制度型、都市型开放,加强与上合组织国家产业合作、经贸往来,持续深化人文交流,充分发挥天津港的优势和作用,做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功能,更好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展现美丽天津新形象,持续优化生态环境,持续提升市容环境,持续培育城市文明,打造近者悦、远者来的宜业宜居宜乐宜游城市。进一步激发消费市场新活力,面向全球聚资源、引客源、拓市场,大力发展文旅产业,大力激活消费需求,大力培育会展经济,打造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目的地、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进一步满足群众生活新期盼,深化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强化民生服务保障,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张工在主持中强调,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深切关怀和党中央重大战略考量,深学深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峰会期间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砥砺奋进,再接再厉,以实际行动和务实成效体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充分用好上合组织峰会重大成果,总结好运用好会议成果、机制成果、统筹成果、治理成果,完善群策群力、善建善营、共建共享等机制,不断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要把筹备峰会形成的有力势能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强劲动能,发挥好转化好民意热情、筹备峰会为主办城市赋能的正能量和市场信号、人气活力、机遇势能,全力以赴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实现“十四五”收好官、“十五五”开好局。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在各区设分会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部分中央驻津单位、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负责同志,滨海新区各开发区,各区直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一线工作人员代表等参加。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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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9-17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筑牢数字基础设施底座、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职业转换,支持和规范发展新业态,激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居民灵活就业,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数字经济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高新区管委会为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在高新区内购买灵活就业、算力、语料、标注等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针对特定企业的电子编码,通过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互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服务券的发放。一、数字经济服务券内容数字经济服务券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服务券领用及补贴资金拨付采取先到先得原则,额满即止。数字经济服务券第一期下设就业服务券,支持申领企业在高新区内购买灵活就业服务。其中,就业服务券支持申领企业上限数量20家。二、申领企业要求(一)依法进行商事(工商)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中国大陆企业。(二)申领企业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三)就业服务券使用对象需为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三、服务供应企业要求服务供应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能提供承诺保证证明材料,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二)申请时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三)对违反承诺的服务供应企业,将按照《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四、办理流程(一)用户注册申领企业登录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互联网管理系统,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填写基本信息,上报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与服务供应企业签约的服务合作协议、申领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材料,申领企业经系统审核无误后,完成注册。(二)服务券发布服务券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数字经济服务券平台运营公司根据预算情况在系统上按季度发放定量服务券,单张服务券当季有效。(三)服务券申请服务券通过系统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服务券编码。(四)服务结果确认及补贴申请服务供应企业完成服务后,申领企业须在系统中上传以下材料:1.申领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服务券申请数据报表。包括数字经济服务券结算金额、拟申请补贴金额、服务供应企业名录等(加盖公章);3.服务供应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服务供应企业出具的结算确认书(加盖公章);5.实际发生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发票;6.付款凭证。(五)服务券核销服务结果确认后,申领企业在系统内发起补贴申请。服务券补贴申请通过验证后,经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批准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领企业。补贴资金拨付至申领企业后,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将拨付成功名单发至数字经济服务券平台运营公司,运营公司予以核销。(六)其他说明1.申领企业与服务供应企业签署服务合同的签约日期、发票日期不得早于政策发布日期。2.在高新区拨付补贴资金之前,如因申领企业或服务供应企业出现违反《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的情况,造成服务券资金无法执行的,高新区不予补贴相关资金。3.过期未使用的服务券编码自动失效。五、补贴标准就业服务券补贴标准:补贴比例为结算确认单中服务费的20%。具体补贴金额保留至万位数,按向下取整原则执行。高新区按季度受理补贴申报工作,每季度拨付上限2.5亿元。六、附则(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二)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5-09-17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相关文件: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期试行)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的《2025年数字经济工作要点》,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筑牢数字基础设施底座、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职业转换,支持和规范发展新业态,激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居民灵活就业,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数字经济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高新区管委会为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在高新区内购买灵活就业、算力、语料、标注等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针对申领企业的电子编码,通过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互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服务券的发放。数字经济服务券通过系统向企业发放,企业凭借相关业务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向平台申请兑现,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服务券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票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等其它用途,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服务券专项资金。第二章 所涉主体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服务券各项工作。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券业务指导、问题协调、机构监督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申领数字经济服务券的企业(以下简称“申领企业”)需与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企业签订合同。服务供应企业需接受高新区管委会开展必要的检查和审计。第五条 数字经济服务券平台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系统运营管理、服务券发放等工作,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并定期向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第三章 服务券内容第六条 数字经济服务券的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分批发放,先到先得”原则,系统按季度发放数字经济服务券。数字经济服务券只能用于补贴申领企业与服务供应企业之间的实际业务费用。第七条 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另行制定服务券实施细则,包括服务内容、申领企业要求、服务供应企业要求、办理流程、兑现标准等,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第四章 监督评价第八条 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运营公司加强服务券使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申领企业在申请、使用服务券过程中,与服务供应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申领企业当年领取的服务券自动失效,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追索已兑现的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投诉处理第九条 申领企业可就运营公司违规行为向高新区管委会在线投诉。第六章 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025-09-17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授奖的决定国市监质发〔2025〕82号 质量是立业之本、强国之基,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行各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追求卓越的精神,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选树典型,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开展第五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经各地区各行业推荐、评选表彰委员会严格评审和市场监管总局审定,决定授予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小学、北京微电子技术研究所倒装焊封装组、贵州射电天文台中国天眼(FAST)团队等9家组织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授予安波福中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等78家组织和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樊志勤等6名个人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这些组织和个人都是所在行业的佼佼者,坚持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在质量提升、创新发展、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他们总结提炼出一批先进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对于提升全行业质量水平、推动质量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受表彰的组织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持续攻坚克难,在推动企业质量效益提升、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和带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方面不断有新作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创造更大成绩。各行各业要以受表彰的组织和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锐意进取,奋发前行,勇攀高峰,促进质量变革创新,赋能发展新质生产力,全方位建设质量强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力量! 附件:第五届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9-1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标准化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相关工作部署,加强兼具专业能力和标准化知识技能的高素质人才教育,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决定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试点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模式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工作是充分调动产学研各相关方积极性,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重要举措,主要目标是通过在标准化教育教学设施较为完备、标准化师资条件较为优越、特色专业优势较为明显、积极性较高的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中开展试点,培养一批产业发展急需的既有专业知识储备又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试点主要有以下模式:(一)公共教育培养模式。开设标准化基础理论、国际标准化基础知识等公共选修课程,提升学生对标准化理论与方法的认知,培养具备基本标准化理念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试点期间,面向全校所有专业开设不少于3门标准化公共选修课程,课程总分不少于3学分,学生人数累计不少于400人。试点周期不超过2年。(二)专业教育培养模式。结合专业特点开设标准化基础理论、基础知识课程和相关专业标准化专门课程,推动学生理解标准化在行业场景中的实践路径,培养专业与标准化能力深度融合、能运用标准化方法解决专业问题的复合型人才。试点期间,开设标准化相关的专业课程不少于4门,其中专业必修课程不少于2门,课程总分不少于6学分;或开设1个及以上标准化相关“微专业”,开设标准化相关课程不少于6门,课程总分不少于10学分。学生人数累计不少于50人。试点周期不超过4年。(三)多类型学位培养模式。依托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或标准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兼具深厚专业底蕴与前沿标准化视野的高素质人才。试点期间,按照《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的要求,选择1个及以上专业开设“标准化+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或1个及以上标准化相关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开展试点。学生人数累计不少于20人。试点周期不超过4年。鼓励各地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联合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共同申报和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工作,将标准化实践教学、标准化实训项目等纳入培养方案。 二、申报条件 试点主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中产生:(一)具备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工作能力的法人实体单位。(二)具备相应的人才培养条件,具备开展标准化课程教学的相关师资资源、培养计划等基础。其中,申请“多类型学位培养模式”试点的单位须已开设标准化相关双学士学位项目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三)能够提供试点开展所需经费、空间和政策,具有相应的激励政策、组织机制、资源投入等教育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四)开展联合申报的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需明确可为试点提供的标准化实践或实训资源。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在试点周期内为试点覆盖所有学生提供标准化实践不少于1次,或开展标准化实训项目不少于1项,或讲授标准化课程不少于1门。 三、申报程序 试点依照组织申报、审核推荐、评估发布等程序产生。(一)组织申报(2025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动员有意愿的、符合条件的中央部门直属高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积极申报试点,并积极协调做好联合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附件1),在2025年9月30日前将盖章纸质文件一份提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应内容详实、真实准确、突出特点。(二)审核推荐(2025年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征求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于2025年10月20日前提交《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和《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推荐汇总表》(附件2)的盖章纸质文件各一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每个省份推荐试点院校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三)结果公布(2025年11—12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选择预期成效高、推广意义大、操作性强的试点单位予以公示,公示后共同公布首批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单位。 四、工作要求(一)试点建设以优化教育方式为出发点,以提升学生就业能力为落脚点,不设机构、不增编制、不发牌照,充分发挥各相关方现有资源,培养兼具专业知识和标准化技能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二)试点建设以高等学校为主申报和实施,同时支持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参与试点工作,形成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工作合力。(三)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为试点单位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强课程设计、师资培养、实践实训方面的指导帮助,营造积极稳健的良性发展环境,稳步推动试点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四)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完成后应开展自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自评价结果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组成专家组开展试点验收工作。联 系 人:胡恢洵 付春联系电话:010-82262930 82262651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 箱:huhuixun@samr.gov.cn附件:1.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 2.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推荐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2025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9-1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9-17
成文日期:2025-09-17
发文日期:2025-09-17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公布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企业整改核定结论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9-17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