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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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9-17
成文日期:2025-09-17
发文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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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公布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追加企业核定结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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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现将《北辰区构建“大消费”格局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北辰区构建“大消费”格局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构建“大消费”格局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5〕8号)文件要求,紧扣“经济强区、魅力北辰”建设目标,结合本区实际,在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中彰显北辰特色,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27年底,实现各消费板块协同扩量、提质、增效,全区消费率持续攀升;主要消费行业增加值稳定增长,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稳定保持高位区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服务零售额增速大幅跃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速与GDP增速齐头并进,服务零售额增速挺进全市第一梯队。二、主要任务(一)促进商品消费扩容升级1.促进升级类商品消费。扩大升级类消费供给,培育重点商圈企业在智能家居、数码产品、美妆宠物等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与高校对接,推动相关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推广,进一步提升升级类消费品供给。加力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落实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鼓励相关行业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延伸汽车消费链条,积极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落实二手车交易便利化措施。2.打造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首发经济,加大引进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商圈引入知名品牌开设首店、旗舰店,支持首店、首展、首秀等活动。积极推动创新演艺、展览、文化、动漫等多元体验场景,丰富消费内容。推动零售业创新提升,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超市升级改造,推广线上线下融合型即时零售商业,打造商业街区“一站式”服务新地标,完善社区商业业态,培育新的增长点。推动场景化改造,统筹盘活商业设施载体,积极开展商业街区培育,引导传统商业街区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商圈项目尽快落地运行。以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为抓手,健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盘活体育场地设施,引入赛事活动,打造体育+消费新业态。3.提升消费品牌影响力。挖掘本地品牌潜力,引导区内企业开发新品,持续增强消费品工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扩大品牌影响力。推动农民画进景区和IP创新,宣传培育本地非遗品牌。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AAA知名商标,培育知名商标品牌。培育壮大老字号,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津门老字号,促进老字号产品迭代焕新,打造老字号品牌集合店,加大推介力度。组织老字号和品牌农产品参加“旅博会”、农产品交易会、“津洽会”等大型综合性展会。4.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鼓励引导外贸企业拓展内销渠道,建立外贸优品库,组织出口商品内销会,举办“外贸优品中华行—北辰站”系列活动。积极开展“一起益企”、“金融周”等政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开展内贸保险业务,加大承保力度,稳步提高内贸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5.做大做优线上消费平台。培育电商领军企业,推荐企业参与优秀直播电商基地评定,打造有代表性的本土直播电商样板品牌,带动直播电商产业聚集升级。丰富进口消费品供给,鼓励增加美妆、医药、数码等进口商品品类,探索“跨境电商进口+零售”新模式,落实跨境电商惠企政策。壮大跨境电商出口,集聚跨境电商上下游产业相关企业,积极宣传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品牌“出海”,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二)促进服务消费潜力释放6.焕新生活服务消费。建设特色美食集聚区,深入挖掘区内特色美食,大力打造宣介地方餐饮品牌,培育打造区内餐饮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等美食地标,提升区内美食品牌知名度。大力发展街面经济,深化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和提升,持续开展王庄市场周边等易回潮反复点位占路经营精准治理,营造高品质空间。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引导规范家政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劳动者积极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等级技能培训,推动供需对接,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7.发展高品质全域文旅消费。扩大高品质文化演出市场供给,举办四季村晚、和谐文化大舞台等展演活动。丰富文娱消费场景,推进非遗展馆、韩家墅饮食文化馆建设落地,丰富消费场景,促进电影市场消费。发展全域旅游,深化打造以乡村度假休闲游为主的全域文旅项目,提升景区体验感和互动性,打造精品文化旅游线路。满足多元化特色住宿新需求,积极推动区内民宿打造,鼓励支持酒店提升改造。鼓励中小学组织学生走出校园开展研学实践活动。提升景区品质和体验,推动符合条件的景区创建A级景区,开放婚礼主题公园光影奇幻夜夜景灯光秀项目,完善夜间旅游载体。8.激发体育消费活力。优化体育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15分钟健身圈”建设,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打造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举办标志性高水平赛事,积极引入各级各类赛事活动,打造北辰区体育品牌和“体育+消费”新业态。大力推广户外运动,举办好大众冰雪季等群众活动,落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助推体育用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国家级体育消费活力示范区,推进国家体育消费和赛事经济试点建设,积极申报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推动体育场所等发行体育惠民卡,促进体育消费。9.丰富健康养老消费供给。发展健康服务新模式,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年”系列讲座活动,推进镇街心灵驿站建设,打造基层金牌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健步走等群众赛事活动。持续实施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的医保报销政策。促进健康悦己消费,推动医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对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服务型执法,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压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维护经营安全。发展银发经济,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落实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重点任务,鼓励企业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养老服务。跟进全市适老化产品消费以旧换新活动,开展“银龄幸福月”系列活动。做优养老服务品牌,推动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完成社区型养老服务综合体、智慧化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任务。10.提升教育培训消费质量。推进知识消费便利化、大众化。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增效,丰富老年大学等教育服务,在社区设“慧龄空间”学习中心。积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推动企业人才建设。提高社会培训需求适配度。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提供适合的培训服务,组织开展家政、养老、长期护理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和信用分级评价。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性。打响研学天津品牌,积极推进研学资源共享,鼓励中小学广泛开展跨区域研学。推动景区积极开展研学课程、积极申报研学基地。发展托育服务,大力推动婴幼儿托位建设,持续推进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载体建设,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11.支持居住消费提质扩容。更好满足住房需求,推动已纳入新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加快实施,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做好“两重”“两新”政策宣传解读,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更换,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充分利用以旧换新政策,鼓励居民开展房屋装修和局部改造。培育住房租赁服务品牌,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住房租赁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引导住房租赁企业不断提升服务品质,增强核心竞争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进物业服务企业扩容升级,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家政等领域延伸,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落实示范性老人家食堂建设,稳妥推进老年助餐可持续、规范化发展。(三)促进生产性消费提质增效12.增强商贸服务集散配置功能。加强产业链协同,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深化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走访服务,助力企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引领力,实现核心技术研发、全产业链延伸、服务外包等新服务业态竞进发展。推进制造业企业设立贸易或零售公司,为全区批零行业提供新增量。优化再生资源循环体系,推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强化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行业企业开展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13.发展特色金融服务。发挥消费金融促进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消费品以旧换新丰富拓展消费场景、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主动实施减费让利,提供丰富的高质量消费金融供给。14.做强创意设计产业。增强产业设计服务功能,引导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发展咨询设计、系统集成等服务,发展工业设计产业。支持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做好工业设计,鼓励企业探索新技术,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生物医药、中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链企业开展质量攻关活动。重点培育区内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聚焦智能制造、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领域,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工业设计、节能环保服务等高端融合业态,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广泛宣传动员企业积极申报质量攻关项目,以质量攻关帮助企业找准质量问题,进行质量诊断,制定解决方案,突破关键质量难题。布局创意设计业态。推动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农民画文创产品设计研发。结合区内现有特色创意街区、载体等资源开展针对性招商。促进定制创意消费。鼓励非遗、文创商品积极申报旅游商品大赛,推动农民画IP开发。15.加快物流提质升级。增强集散辐射功能,依托陆路港物流产业园,打造京津冀重要物流枢纽,进一步增强集散辐射功能,积极引进生产性物流企业,培育网络货运、无人配送等新业态,以大宗货物使用新能源重型载货车辆运输为基础,大力发展“公转铁”多式联运。加强港产城融合发展,有针对性地开展物流行业招商工作。实施冷链增值行动,积极协助冷链企业争取现代商贸流通试点政策扶持,支持企业开展分割加工、预制菜、中央厨房等冷链加工业务。16.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创新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能力,促进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和互联互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宣贯,组织推动机构参与等级评定。推进专业服务全面发展,大力培育知识密集型专业化服务,积极发展管理咨询、法律、广告等专业商务服务。三、保障措施强化组织推动。建立全区“大消费”工作机制,由相关领域分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形成1个办公室、N个主责部门、17个镇街及开发区协同联动的“1+N+17”工作架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统筹协调各部门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推进重点任务。各部门要细化本领域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政策创新,要立足自身职责做好支持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重点任务落地、消费场景打造、政策承接和企业项目引育等工作。强化消费能力保障。加强政策性资金争取与落实,提高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水平,多措并举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加大生育养育保障力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落实资助补助政策,提高医疗养老保障能力,落实就业补贴等政策,保障重点群体基本生活。强化配套支持。统筹用好各类扶持政策和资金,注重运用市场化机制,强化对场景打造、政策出台、重点活动举办的保障。用好以旧换新政策,组织开展系列促销活动,落实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工作。将工会经费用于节日慰问品、职工健身、文化体育等消费领域。推动消费帮扶走深走实。强化项目支撑。吸引“大消费”经营主体落户,发挥投资对消费的支撑作用,强化招商引资质量效益考核,做好招商队伍统筹,推动更多高质量项目落地北辰。立足我区产业方向,挖掘意向企业,开展针对性招商。持续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做大做强,推动技术融合发展,加强产业联动招商。强化环境营造。落实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明确以消费促进为核心的“政策一致性”方向。推动各领域政策协调配合,形成促消费工作合力。简化消费相关审批流程,做好各级各类赛事的审批,畅通维权渠道,加强监察执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2025-09-17 | 北辰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要求,现将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一、公示期2025年9月17日—2025年9月23日(5个工作日)。二、受理地点及电话地 点: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138号电 话:022-24436712联系人: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贺亚男三、公示要求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附件: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2025年第二批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表2025年9月16日
2025-09-16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李娜等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红桥区人民政府2025年9月11日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李娜任天津市第三中学校长;姜海涛任河北工业大学附属红桥中学校长;魏艾任河北工业大学附属实验学校校长;宗蕾任红桥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王惠任红桥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副主任(红桥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许洁任红桥区人民政府咸阳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陈来宝任红桥区人民政府芥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回宏斌任天津市第三中学副校长;关雪岩任天津市民族中学副校长;沈建伟任天津市民族中学副校长;薛为任河北工业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副校长(副处级);张钢任河北工业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副校长(副处级);石毅任河北工业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副校长(副处级);吴靖娴任天津市西青道中学校长。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2025年9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9-16 | 红桥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9-16 | 和平区人民政府
财会〔2025〕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现予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财政部
2025年9月3日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
一、关于价值链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应当考虑价值链情况。
(一)价值链范围确定的原则。
企业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不仅源自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还源自上下游价值链活动。企业获取价值链信息需要从其不控制或者不具有所有者权益的各方收集,导致获取必要信息以确定其价值链的范围具有很大挑战。本准则未规定企业需要考虑的价值链范围,企业应当以向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提供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重要信息为依据,合理确定价值链范围。为减轻负担,本准则允许企业使用相称性原则确定与每项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有关的价值链的范围,包括价值链广度和构成。
(二)价值链中风险、机遇和影响范围的重新评估。
企业在发生重大事件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评估其整个价值链中所有受影响的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范围。此类重大事件或者情况的重大变化通常包括:
1.企业的价值链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的业务模式、活动或者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的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发生重大变化。
二、关于信息的关联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关注可持续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的关联、可持续信息和与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之间的关联。
可持续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的关联,包括定量信息之间的关联,以及叙述性信息和财务报表相关信息之间的关联。可持续信息中包含的定量化、货币化的财务数据与财务报表存在结构性关联,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等多个方面。叙述性信息和财务报表相关信息之间的关联,包括企业战略、指标和目标与财务报表相关信息之间的关联等。例如,在提供关联信息时,企业可能需要说明其战略、用于计量目标实现进展的指标对财务报表或者财务规划的影响。企业应当关注可持续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的关联,以共同反映企业的整体绩效和长期价值创造能力。
与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是指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通常包括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企业应当关注此类关联,通过建立可持续信息与其他信息之间的逻辑链接,揭示企业可持续活动与其整体战略、风险管理和利益相关方沟通的协同性,便于可持续信息使用者识别企业可持续发展投入如何转化为财务绩效,有利于企业重塑自身价值定位、构建未来竞争力。
三、关于可持续信息使用者
(一)关于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
本准则第八条将投资者、债权人作为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旨在为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建立资金和信息的桥梁,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作出与向企业提供资源相关的决策。这些决策通常包括买入、卖出或者持有权益和债务工具,提供或者偿还贷款及其他形式的信贷,对影响企业经济资源使用的管理层行动行使表决权或者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其中,投资者更加关注其投资的风险和回报,需要可持续信息来帮助其更加全面地评估企业长期财务表现、风险管理及增长潜力,尤其是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对投资回报的影响,以此判断投资价值,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债权人更加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稳定性,尤其是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对财务状况的影响,需要可持续信息来帮助其判断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保障债权的安全。
(二)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除投资者、债权人之外,可持续信息使用者还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注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对社会的贡献及对环境的影响,需要可持续信息来制定宏观政策和进行宏观调控,对企业的可持续活动进行市场监管与规范、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与引导,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在其他利益相关方中,业务伙伴,是指与企业有直接商业往来或者合作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通常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目标,基于合同或者协议建立,旨在通过合作实现双方的商业利益。如供应商、分销商、客户、战略合作伙伴等。社会伙伴,是指与企业在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或者社区发展方面有合作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通常不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目标,而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环境保护或者社区福祉。如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学术机构、媒体机构等。
四、关于重要性评估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可持续信息披露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企业应当结合具体适用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要求,按标准开展重要性评估。重要性评估是识别、判断和披露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核心流程,是企业管理和监督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
(一)重要性评估整体流程。
步骤一:确定初步议题清单。
1.确定评估范围与边界。
分析以下企业活动和业务关系:
(1)分析企业战略、业务活动、财务报表、价值链等。
(2)梳理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同业对标。
(3)识别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2.建立初始议题清单。
(1)基于企业可持续披露具体准则等梳理议题。
(2)结合行业特性、业务模式、价值链等补充议题。
(3)通过政策分析、同业分析等完善议题清单。
步骤二:开展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的重要性评估。
1.评估因素:可持续风险和机遇发生的可能性、财务影响程度。
2.评估标准:按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3.工具: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调研、情景分析等。
4.输出:确定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重要性优先级,识别出重要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
步骤三:开展可持续影响信息的重要性评估。
1.评估因素:规模、范围、发生可能性以及不可补救性。
2.评估标准:按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3.工具:利益相关方调研、专家评分、阈值判定等。
4.输出:确定可持续影响的重要性优先级,识别出重要的可持续影响信息。
步骤四: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
1.整合评估结果。通过交叉分析、关联性分析将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评估结果叠加取并集,视情况补充优化相关信息后,确定最终披露信息。
2.动态管理与披露。每年定期复核更新议题,根据利益相关方反馈纳入新议题或者调整阈值。
(二)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的重要性评估。
企业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进行重要性评估时,可以参考以下流程:
步骤一:识别具有潜在重要性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要求识别具有潜在重要性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对于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中未作要求,但企业判断某项信息对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理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影响是必要的,则该信息也属于具有潜在重要性的信息。
步骤二: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运用判断来评估步骤一中识别的具有潜在重要性的信息是否确实具有重要性,从而得到初步的重要信息。
1.重要性判断。
本准则未统一规定任何重要信息的阈值,也没有预设在特定情况下哪些信息必然具有重要性。企业在作出重要性判断时,对当期财务影响的重要性判断,要与编制财务报表时所运用的重要性判断保持一致;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无法确定结果的事件的信息的重要性判断,应当重点考虑该项信息是否能够影响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对企业发展前景的评估,以及对企业经济资源管理的评估,从而足以影响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的决策。
在评估信息是否能够影响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的决策时,企业应当考虑定量和定性因素。
2.考虑定量因素。
企业通常可以将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的影响程度与其他指标进行比较,来评估该信息是否具有重要性。常见的定量因素包括对现金流、资源消耗量、投资回报率或者市场份额的影响。
企业应当运用判断确定进行定量评估的衡量标准。该判断取决于与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相关的衡量标准,以及与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相关的信息。定量因素可以用来评估定量信息或者定性信息的重要性。
3.考虑定性因素。
企业在作出重要性判断时所考虑的定性因素应当基于企业自身的特征。在作出重要性判断时,企业需要考虑其特定的内外部定性因素。企业内部定性因素通常包括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的性质、企业的业务模式和战略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特定资源或者关系,以及趋势的变化等。企业外部定性因素通常包括企业的地理位置、企业所在的行业或者产业部门,以及企业运营所处经济体的状态等。
4.综合考虑定量和定性因素。
企业可能根据一项或者多项定量或者定性因素将信息识别为重要信息。通常情况下,适用于特定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的因素越多,或者这些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越重大,则与该特定风险或者机遇相关的信息可能就越具有重要性。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没有优劣等级之分。企业在为评估信息重要性而考虑定量和定性因素时,不能仅依赖纯粹的数字性指导原则或者对所有重要性判断统一应用一套定量阈值,也不能仅凭定量或者定性评估作出所有的重要性判断。
5.考虑具有不确定结果的未来事件。
在评估具有不确定结果的未来事件的信息是否具有重要性时,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考虑可能结果的范围及发生概率。在考虑可能结果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如果潜在影响显著且事件很可能发生,则该信息更可能具有重要性。此外,企业还应当考虑发生概率低但结果影响显著的事件相关信息是否具有重要性。
6.考虑变化后的情况和假设。
企业应当在每个报告日考虑变化后的情况和假设,以重新评估其重要性判断。
五、关于相称性原则
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了可持续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的相称性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在识别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确定价值链范围,编制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的信息,以及编制可持续影响信息时,应当使用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该信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二是企业在编制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的信息时,应当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
(一)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该信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
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是指企业所使用的信息既要有合理依据、基于可靠的数据来源,又要与所报告内容相关,通常包括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和未来状况预测的信息。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治理和控制措施,确保所使用的信息有证据支撑。企业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用的信息,不得忽视其已知信息。
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是指企业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无须投入与其规模和资源不匹配的过高成本或者努力、全面详尽地搜索信息。关于过度成本或者努力的评估,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情况,需要权衡企业付出的成本和努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对可持续信息使用者的效益。例如,中小型企业可能无法像大型企业那样进行全面数据采集,但可以通过合理的方法,如估算或者参考行业标准提供足够可靠的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评估可能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企业在使用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时,应当考虑企业特有的因素和外部环境的一般情况,可以同时使用内外部数据来源。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运营业务模式、制定战略以及管理风险和机遇时已使用的信息,属于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的信息。此外,企业无须进行全面详尽的信息搜索来识别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以及可持续影响。
企业不得基于不合理或者没有依据的信息高估或者低估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的预期财务影响。
(二)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
企业在编制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的信息时,应当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即所采用的方法应当适合企业的规模、发展阶段、技术条件、专业能力、团队水平和资源条件等,且能够在合理的成本内完成,避免资源浪费和过度复杂化。
六、关于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
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是指可持续风险和机遇对企业报告期间和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这种影响通常与财务报表信息形成关联。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已在财务报表表内和附注列示或者披露的,可以通过交叉索引的方式与企业当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关联;否则,应当视具体情况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
(一)当期财务影响。
当期财务影响,是指可持续风险和机遇对当前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在分析当期财务影响时,企业应当披露识别出的对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存在重大调整风险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资产账面价值的重大调整风险,是指因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可能导致下一年度资产账面价值显著增加或者减少的情形。负债账面价值的重大调整风险,是指因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可能导致下一年度负债账面价值显著增加或者减少的情形。
(二)预期财务影响。
预期财务影响,是指企业基于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战略,预计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未来短期、中期和长期内的变化。在分析预期财务影响时,企业应当考虑投资和处置计划、实施战略所计划的资金来源等因素。投资和处置计划包括资本性支出计划、重大收购和撤资、合营企业、业务转型、创新、新业务领域和资产报废等。
(三)财务影响定量信息披露的例外情况。
如果企业确定其无须提供有关某项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企业应当披露未提供定量信息的原因、有关财务影响的定性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中最有可能受到或者已经受到该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影响的项目),以及关于该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其他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和其他因素的综合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除非该定量信息没有价值)。
图1 提供财务影响定量和定性信息的判断
七、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的韧性
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其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韧性的信息。韧性,是指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有关的不确定性作出调整的能力。企业就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的韧性开展评估时,应当披露所采用的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关键假设、输入值或者参数、时间范围等。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开展可持续风险韧性的评估。情景分析是一种常见的描述未来不确定性的战略管理工具,是指在不确定情况下,识别和评估未来事件可能结果范围的过程,旨在理解企业在不同的未来状况下可能的表现。情景,是指导致未来某一特定结果的合理假设的发展路径,企业需要考虑如果情景中描述的未来成为现实,对企业的战略可能会有怎样的影响。情景分析特别适用于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问题的分析和评估。
通常情况下,情景分析可通过以下五步法开展:
1.识别可持续风险。重点关注最有可能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者风险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2.定义情景。
(1)确定关键假设,明确每个情景的核心假设。
(2)选择输入值或者参数,如使用历史数据、行业通用核算因子等作为输入值。
(3)设定时间范围,可参考本准则第二十条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3.评估并分析企业在不同情景下的财务影响。
4.评估并报告与情景相关的实际结果,并调整运营和财务假设。
5.评估情景对于企业价值等方面的影响。
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开展可持续风险的韧性评估,如通过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行业专家的接触,并结合自身对行业和业务的了解,对可持续风险有关的不确定性进行评估。
八、关于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除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外,企业还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未涵盖的重要的可持续影响信息。
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的核心是让可持续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与可持续议题相关的活动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实际影响或者可预见的潜在影响,包括积极影响或者消极影响,以评估企业活动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或者损害。例如,保护环境、创造经济价值、提升社会福祉或者导致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社会不公等。
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关于四个核心要素的披露要求,聚焦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以满足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与其他信息使用者相比,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直接受到企业发展前景相关的财务效应的影响(享受企业价值上升的收益,承担企业价值下跌的损失),更加关心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其他信息使用者同样关心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尤其是企业活动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已经包含部分可持续影响信息。例如,在治理层面,董事会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这不仅是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在战略层面,企业设定的长期目标包含碳减排计划,不仅是应对可持续风险,也包含了对环境的积极影响;在风险和机遇管理层面,企业积极选择本地绿色供应商以降低供应链中断风险,这不仅有经济影响,还将产生环境影响;在指标和目标层面,企业设定的目标本身可能就包含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如碳减排目标、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目标等包含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员工健康与安全目标、社区投资目标等包含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对于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中未包含的可持续影响信息,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要求进行补充披露,以满足除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外,其他可持续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2025-09-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津市场监管价监〔2025〕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为规范殡葬行业价格行为,强化殡葬经营主体价格信息披露义务,委制定了《天津市殡葬价格收费公示合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工作中加强对指引的宣传。 2025年9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天津市殡葬价格收费公示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殡葬行业价格行为,强化殡葬经营主体价格信息披露义务,引导和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群众知情权和选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只对殡葬商品及服务价格行为公示情况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大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本指引重在帮助殡葬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殡葬服务、销售殡葬用品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殡葬用品经营者等。本指引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章 公示内容分类 第三条 殡葬设施运营单位对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殡葬服务项目,以及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服务的,本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标准,各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标准公示并收费。丧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四条 丧葬用品销售的经营主体 骨灰盒、寿衣、花圈、司仪等市场竞争较充分的殡葬用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和价格由殡葬行业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提供服务,明码标价。第三章 公示形式规范 第五条 公示要求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全面公示本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单位等收费相关信息。提供服务及明码标价内容,应当与民政部门制定的服务项目及其内涵一致。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公示其销售的殡葬用品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价格相关信息。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殡葬用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以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价格标示。 第六条 公示载体开展殡葬服务及销售殡葬商品时,在经营场所的收银服务、商品展示等醒目区域,以适当形式(如标价牌、标价签、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方便和有效获悉的标价形式)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线上方式提供服务和销售用品的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在网络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明码标价。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第七条 格式要求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其他要求实行先服务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结算清单、列明相应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结算清单上列明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与明码标价内容保持一致。第四章 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拒不配合价格监督检查 表现形式:拒绝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不提供、不如实提供、不完整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其他资料。 法律责任: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表现形式: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以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责任: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将已作废的定价文件作为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将市场调节价项目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价目表,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或者计量单位等标价;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丧事承办人或者其他殡葬相关单位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丧事承办人或者其他殡葬相关单位与其进行交易等。 法律责任: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指引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09-15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25年天津市农业产学研用合作“揭榜挂帅”拟立项项目的公示(已过期)
2025-09-15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产业技术研究院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7号),现开展2025年度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价范围参与绩效评价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名单见附件。二、绩效评价内容对我市产业技术研究院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衍生孵化、创新人才/团队集聚、运营管理等创新发展情况以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三、申报要求1.申请单位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申报单位及法人(法定代表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需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3.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局名义向有关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立即举报。4.申报材料请勿涉及保密内容。5.在材料准备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科研诚信,不得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产研院资格:在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四、申请流程和时间安排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完成。(一)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系统后,选择“创建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价申报书”,然后在线填写申请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时间为即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17:00,在此时间内,需完成“申请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二)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需使用部门账号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9:00至2025年10月14日17:00,在此时间内,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请人及申请单位及时与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沟通,避免延误。(三)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审查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00至2025年10月17日17:00,在此时间内,需完成“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如果申请被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请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建议各申请人及申请单位及时与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做好沟通,避免延误。该阶段,每个申请仅有1次修改机会,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受理、审查。对于审查认定为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申请,市科技局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四)纸质材料存档通过审查后,请在线打印并报送《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价申请书》(含相关附件)(纸质版一式二份,申请人、申请单位签章并加盖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公章;另附电子版光盘)。每份申请书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申请书及附件须在一册内装订完成。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非由申请系统在线打印的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对于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将不予受理。完成纸质材料受理后,市科技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受理时间:2025年10月20日9:00—10月21日17:00。受理地点:河东区新开路138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301室。五、联系方式政策咨询: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处 曾选,022-58832871;魏颖,022-58183605;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刘宇虹,022-24323367系统技术支持:天津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王欣宇,022-23106167科研诚信咨询: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杨金莉,022-24436741附件: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名单2025年9月15日
2025-09-15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防范虚假登记,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提升登记注册质量,切实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是指经营主体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登记联络员是指由经营主体任命或者指定的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内部工作人员。登记联络员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备案。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以下简称登记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对全国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的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记录并归集、公开全国登记代理人、相关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代理业务、依法被限制申请经营主体登记的人员等相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对本辖区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的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提交申请规范第四条 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登记的,可以指派其登记联络员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登记代理人代为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第五条 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登记联络员及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加强对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的实名核验。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应当为本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第六条 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代理人在提交登记申请时应当作出诚信声明,承诺其代理行为已得到经营主体的授权或者委托,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第三章 登记代理人信息管理第七条 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并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信息:(一)登记代理人信息,包括个人、机构、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主体资格信息、通信地址、联系方式;(二)登记代理人接受委托,自行担任或者安排其他人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秘书、名义持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等职务的情况,以及委托人的相关身份或者主体资格信息;(三)法律法规以及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代理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六十日内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归集以下登记代理人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本辖区记录的登记代理人信息及业务申请信息;(二)经依法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具体办理该次登记业务的登记代理人信息;(三)登记代理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四)登记代理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四章 登记代理行为规范第九条 登记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范从事代理行为:(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主动向登记机关表明登记代理人身份及授权委托关系,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防范查处虚假登记等工作;(三)熟悉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具备依法申请经营主体登记的行为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登记注册信息化系统;(四)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和登记代理人签署;(五)严格履行代理职责,协助委托人准备登记申请文书和材料,对委托人的申请事项和文书材料进行核对检查,确保登记申请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依照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如实、全面地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六)对当次登记涉及的相关人员或者组织进行身份核验,核对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确保身份或者主体资格真实,并协助其配合登记机关完成实名登记确认;(七)建立登记代理执业记录,如实记载执业情况,妥善保存执业记录、代理服务合同等资料;(八)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经营主体从事营利性登记代理活动的,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登记代理人尽职要求,按照以下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一)向委托人主动表明登记代理人身份,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二)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代理业务合同,准确告知委托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明确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一条 登记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存相关登记业务信息、商业信息和个人信息。第十二条 登记代理人应当记录每位委托人的身份或者主体资格信息,包括:(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生日期或者成立(注册)日期;(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及证件号码、国籍或者注册地;(三)委托人的办公地址或者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对应的联系方式;(四)委托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应当记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委托人为外国企业的,应当记录相关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五)委托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应当记录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投资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六)委托人为持营业执照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录该法人或者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信息。第十三条 登记代理人不得实施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登记行为或者登记代理行为,包括:(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法律文件、授权文书、印章、签名等材料;(二)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三)冒用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诱骗或者误导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办理登记、伪造或者变造身份验证信息;(四)其他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为。第十四条 登记代理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一)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的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仍接受委托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登记,或者利用突发事件、舆论热点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仍接受委托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三)委托人的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住所(经营场所)等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仍接受委托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四)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虚构事实,诱骗委托人委托其办理登记;(五)其他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十五条 登记代理人发现登记申请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应当主动终止代理行为。第十六条 鼓励登记代理人依法自愿建立登记代理服务行业组织,推动成员单位合规营业,为成员单位提供行业信息、培训交流等服务,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登记机关反映行业发展诉求和建议,协助登记机关公平、有效地实施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鼓励登记代理服务行业组织积极参与登记注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划、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活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第十七条 登记代理人应当提升自身职业道德,强化职业纪律,提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第五章 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特别要求第十八条 登记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业务时,应当依法履行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协助和配合相关执法机关进行反洗钱调查,不得在代理登记业务时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第十九条 登记代理人接受委托从事以下登记代理业务,存在洗钱风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一)代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登记业务;(二)接受客户委托,担任或者安排其他人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秘书、合伙企业合伙人、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或者其他法人中的同级别职务;(三)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主体提供注册地址、办公或者营业场所、通信联系方式;(四)担任或者安排其他人担任法人的名义持股人。登记代理人仅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业务,且洗钱风险较低的,可以豁免或者简化本章所规定的反洗钱义务。第二十条 登记代理人为机构的,应当建立健全登记业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信息保密、宣传培训、内部审计和检查等,并根据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机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第二十一条 登记代理人接受委托,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服务的,登记代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委托人的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在服务开始前或者服务结束前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第二十二条 登记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代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人洗钱风险状况确定尽职调查具体方式,采取与风险状况相符的尽职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二)了解非自然人委托人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委托人的受益所有人。第二十三条 登记代理人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开展委托人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对于存在长期业务关系或者发生多笔交易等情形的委托人,登记代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委托人的风险状况、交易情况和身份信息变化,及时更新、补充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资料,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以确认相关业务和交易符合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的认识。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代理人应当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要求委托人提供资金或者资产来源和用途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材料:(一)委托人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二)委托人为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人员;(三)委托人或者其受益所有人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外国政要或者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四)委托人或者其交易存在其他较高洗钱风险情形。第二十五条 登记代理人依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明确约定第三方需履行的尽职调查义务,确保立即获取尽职调查所需信息,并在需要时获取相关资料。依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的最终责任仍由登记代理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登记代理人应当保存授权人或者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或者委托文件、联系方式、身份信息以及尽职调查等相关记录和资料。登记代理人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方式完整、准确保存相关信息,应当确保能够重现和追溯相关业务和交易记录,相关信息应当至少保存10年。第二十七条 登记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代理登记业务时,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登记代理人发现委托人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提供服务或者资金、资产,不得为资金、资产的转移或者转换提供便利,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 登记代理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委托人提供登记代理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登记代理人发现委托人使用失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立即中止服务或者交易。第二十九条 登记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代理登记业务时,发现委托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采取拒绝提供服务、终止业务关系等适当的风险管控措施:(一)委托人拒不配合尽职调查措施;(二)委托人要求登记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行为;(三)委托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活动;(四)委托人、委托人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委托人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等犯罪活动相关;(五)有合理理由怀疑委托人及其委托事项涉嫌洗钱活动。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以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保密管理,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利用相关信息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三十一条 登记代理人为机构的,应当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配合做好反洗钱社会宣传,对本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持续开展反洗钱培训。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依法对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登记代理人进行约谈、询问、调取材料、提出意见、督促整改、限制代理、行政处罚等,登记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 登记代理人涉嫌违反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登记代理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登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登记代理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登记代理人多次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禁止的虚假登记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机关按照《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相关规定,对登记代理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第三十六条 登记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经营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罚。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机关依法从重处罚。第三十七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将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列为直接责任人:(一)登记代理人在登记代理行为中未履行审查责任,无法提供执业记录、代理服务合同等资料;(二)登记代理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情形;(三)登记代理人或者登记联络员对虚假登记违法行为起到决定作用,负有组织、决策、指挥等责任,或者具体执行、积极参与虚假登记违法行为;(四)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登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仍配合登记代理人或者与登记代理人共同实施违法登记行为;(五)对当次申请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的经营主体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等;(六)其他对虚假登记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第三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被列为直接责任人的,自相关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登记机关对于其作为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代理人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在调查登记代理人相关违法行为时,发现登记代理人存在涉嫌伪造印章或者国家机关公文、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鼓励登记机关对登记代理人进行业务能力评价管理。对于业务能力评价结果合格的登记代理人,登记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激励措施,鼓励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能力评价不合格的登记代理人,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约谈警示、提醒告诫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升业务能力水平。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是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或者国务院批准列名的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2025-09-1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