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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107)
申报通知
国家级
正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健全产业基础支撑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261号)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七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平台申报条件、服务行业领域及服务范围应符合《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申报材料应真实、合法,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二、申报程序(一)组织申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组织符合要求的单位申报。(二)审核推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总数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央企集团推荐总数不超过1个。请于2025年12月26日前将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和申报书(含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和电子版光盘1份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8号楼11层,100846,张翠,010-68207742,18612691313。(三)遴选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初评和专家评审,视情抽取部分单位实地考察,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平台名录并予以公布。附件:1.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2月12日(联系电话:010-68205242,010-68205243)
2025-12-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1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2月15日
2025-12-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5〕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优化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化学文摘社登记号:7719-09-7)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二、优化监管措施(一)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含量少,且拆解困难,难以通过拆解反向提取亚硫酰氯,扩散风险极低,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范围,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二)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三、其他情况(一)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因其他监管要求需要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未列入适用范围的其他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和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四、联系电话1.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010-68205389,682053712.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010-651980693.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 010-65194788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12月9日
2025-1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信部科〔2025〕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筑牢产业技术基础根基,我部修订了《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2月5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健全产业基础支撑体系,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前瞻性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统筹产业技术基础要素高效集聚,提升平台综合服务能力,使其有效服务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布局培育,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全链条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计量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基础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紧贴行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专业化机构。第三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服务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本地区、本企业所属服务平台的创建、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报第五条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明确申报的服务行业领域及服务范围。服务重点行业和领域包括装备、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仪器仪表、安全应急、民用爆炸物品、民用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绿色环保、人工智能、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新型储能等;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计量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第六条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基础服务(60%以上业务与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相关);(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不少于1年的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经历和至少3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服务案例,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行业机构合作紧密;(五)拥有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或技术带头人,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60%以上的人员具有从业资质和科研成果;(六)具备提供产业技术基础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年相关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七)具有较高的技术能力。近3年来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产业信息发展、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或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基础相关项目。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申报通知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单位申报服务平台。第九条  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申报渠道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章  审核发布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建专家组,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审核结果,结合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以及有关规划布局,研究确定服务平台建议名单。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建议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列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并正式公布。第四章  运行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制度规范建设,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服务开放水平,结合发展实际提升数据开源共享水平,密切关注产业发展动态和技术趋势,探索新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及时调整、优化服务内容,强化数据应用效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赋能企业发展。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根据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服务运营情况及本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等填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负责人、隶属关系、服务行业领域或服务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出现合并拆分等法人主体重大变更,须重新认定。第五章  动态管理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分为年度评价和综合评审。(一)年度评价。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每年开展评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及时将上一年度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评价,并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成绩。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年度评审结果将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二)综合评审。服务平台每3年开展一次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的服务平台当年不参加年度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和服务平台集中答辩,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审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确认,并对成绩优秀的服务平台视情况给予政策倾斜支持。成绩不合格的服务平台需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并应于次年度参加综合评审。若不参加次年度综合评审或评审成绩仍不合格将移出名录,并公布。第十九条  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一)无故不参加评审;(二)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三)无法正常运行或提供服务;(四)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服务平台的单位,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授予服务平台资格,对其已认定为服务平台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将移出名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5〕458号)同时废止。附件:1.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doc    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表.doc 
2025-1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5〕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制定了《关于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1月25日
2025-11-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信部信管函〔2025〕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发展卫星物联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商业航天发展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验内容(一)业务类型卫星物联网业务是指通过卫星通信技术,为数据采集终端、穿戴设备、手持终端等各类设备,以及汽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提供广域物联网连接的一种低速数据业务。(二)申请主体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应通过构建卫星物联网系统,以及业务支撑系统(BSS)、运营支撑系统(OSS)和管理支撑系统(MSS),依法依规在全国范围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三)服务对象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服务对象为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工业、交通、能源、农业、应急等领域中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行业用户。(四)试验目标通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丰富卫星通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建立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支持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二、试验申请审批(一)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其卫星物联网星座应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4.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5. 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空间无线电业务频率台站许可;6. 有科学完善的商用试验方案,应符合网络运行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码号资源、网络和数据安全、重要通信、实名制、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无线电管理以及其他安全技术保障等要求;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审批程序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完成初审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论证,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商用试验。三、业务经营要求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以下要求:1. 做好卫星物联网业务的系统构建及业务开通工作,遵守网络运行安全、服务质量、码号资源管理等要求,保障网络通信畅通;2.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预留卫星通信资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3. 与用户签订合同后开通卫星物联网业务,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4. 遵守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依规接入和使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5.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支撑卫星物联网全生命周期管理;6. 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重要通信、实名制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要求,加强业务和安全管理;7. 遵守无线电管理要求,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避免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8. 全面梳理卫星物联网业务应用场景,分类细化具体管理措施,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业务服务对象、业务应用场景、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9. 建立完备的用户服务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手段,若发现其用户利用卫星通信资源开展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停止通信服务并报电信主管部门。四、服务对象管理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使用场景管理,落实以下要求:1. 按照物联网设备“一物一码一号”管理要求(分别指物联网终端、工业互联网标识码、物联网码号),建立物联网设备使用管理制度;2.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3. 不得擅自开展电信业务,不得擅自转租转售卫星物联网业务;4.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五、试验退出机制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未按时提供服务,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规撤销商用试验资格。退出商用试验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存量用户迁转、退网等善后工作。六、组织管理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总结评估。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属地企业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申请报送、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保障机制;在申请报送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其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场地设施、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七、商用试验总结商用试验期为两年。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每年定期梳理汇总商用试验情况及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商用试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商用试验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商用试验工作。根据商用试验开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卫星物联网业务的正式施行事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1月19日
2025-11-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信厅规函〔2025〕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高标准数字园区建设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1月13日
2025-11-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信部消费函〔2025〕306号根据《关于开展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5〕134号),经产业集聚区自愿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定《“一县一策”中西部等地区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聚区(县域)重点培育名单(第一批)》,现予公布。附件:“一县一策”中西部等地区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聚区(县域)重点培育名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1月18日
2025-11-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典型试点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25〕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试点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23〕1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入围应用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23〕393号)有关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对纳入第一批“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试点的117个项目开展了评价工作。经项目自评、地方初评、专家评审及公示等环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典型试点项目32个(名单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在推动试点项目建设与应用过程中,各单位强化要素保障,推动宽带网络赋能各级医疗机构打通信息“大动脉”,促进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布局,加快5G、千兆光网等高质量网络逐步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对急救、诊断、愈后管理等服务升级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涌现出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经验做法(见附件2)。请各地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试点项目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拓展“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场景,充分发挥农村地区宽带网络建设成效,持续提升农村地区卫生健康服务能力。附件:1.“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典型试点项目名单   2.“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典型试点项目经验做法和成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2025年10月29日
2025-1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为落实《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加强高水平中试平台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关键任务,坚持科学布局、因地制宜、标准引领、梯度培育的原则,统筹推进中试平台做优做强,有效发挥中试连接创新链、技术链和产业链的关键节点作用,加快推动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7年底,高水平中试平台力量进一步壮大,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基本建立,多主体参与、多领域布局、多层次服务的全国制造业中试服务网络初步形成。二、主要任务根据《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5版)》(附件1)、《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5版)》(附件2),按照“做强一批、激活一批、补齐一批”的推进思路,突出公共服务性质和功能,明确建设路径,系统化推动中试平台建设发展。(一)做强一批中试平台。坚持梯次推进、培优育强、以点带面,引导中试平台围绕战略定位、基础能力、技术优势、运行机制、服务成效、未来潜力等方面建设发展,按照“储备中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的路径向更高水平迈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条件和管理要求建设储备中试平台,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基础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储备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名录,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中坚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工程实施需要、产业发展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需要,推动符合条件的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向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升级,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核心力量。(二)激活一批中试平台。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扶持、提质增效,推动中试平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竞争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面向属地内具备公共服务属性但能力有待提升、作用发挥有待增强的中试平台,组织开展智能诊断、靶向提升、培训交流、经验赋能等系列活动,或鼓励通过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等方式,指导中试平台“看样学样”、以学促改、以改促建,突破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不断向高水平迈进。对于发展仍然低效的中试平台,引导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进一步增强检验检测、试验验证核心功能,盘活资源、释放潜力,围绕优势业务方向转型发展。(三)补齐一批中试平台。坚持需求导向、分业施策、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平台,不断充实高水平中试平台新生力量。聚焦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量子科技、清洁低碳氢、生物医药、工业母机、仪器仪表以及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信息技术等关系未来发展、关乎产业安全、中试供给紧缺的关键行业领域,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特色优势选择补齐领域,依托产学研用等主体布局建设中试平台。同等条件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支持补齐领域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管理。三、工作安排(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11月28日前依据《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附件3),动员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依托单位登录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http://zhongshi.ceprei.com)填报上传《储备中试平台申报信息表》盖章扫描件,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遴选出储备中试平台,于12月15日前在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上传《2025年储备中试平台汇总表》盖章扫描件。已纳入2024年度储备库的中试平台(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除外)须参照上述要求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由各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属地内储备中试平台名单动态调整情况、制造业中试平台激活情况信息表(附件4)和补齐情况信息表(附件5),在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并上传盖章扫描件。四、工作要求(一)请各方高度重视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多元稳定的投入机制、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精准高效的支持机制,加大资金、土地、人才等政策供给和资源支持,促进中试平台不断提升发展效能,带动区域和行业中试能力整体性提升。(二)要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科研条件,推进中试平台布局建设,实现功能互补、资源互享、业务互促,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推进,避免重复性建设、“内卷式”竞争。(三)要推动中试平台建设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现有中试功能协同,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创新成果策源地和产业发展集聚区建设一体化推进,形成叠加效应、聚合效应、倍增效应。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郑国文 010-68205256平台技术支持:周威荣 13512747863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附件:1.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5版)   2.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5版)   3.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4.制造业中试平台激活情况信息表   5.制造业中试平台补齐情况信息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1月10日
2025-1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