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会员。其他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本指引所称的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承载证券交易、结算相关业务的各类系统,包括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测试系统及上述系统的备份系统。第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要求,加强交易及相关系统制度建设,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第二章 系统管理制度第四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制定完善系统建设、安全运行、应急处置、数据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与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技术投入水平,持续满足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与合规性要求。第五条 会员应当建立有效的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负责实施系统规划、系统建设、系统质量控制、系统安全保障、系统运维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会员应当指定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会员技术联络人,代表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会员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技术系统的改造、测试工作;
(二)按要求参加本所举办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会议;
(三)按要求向本所提交技术方面的相关报告;
(四)向本所报告并协调处理会员发生的技术事故;
(五)协调处理与本所有关的其他技术事务。第七条 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度,为合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与业务活动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资源,并建立相应的审查、监测和检查机制,确保合规与风险管理覆盖技术系统运用的各个环节。第八条 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内部检查制度,定期对系统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技术治理、系统合规与风险管理、系统安全与应急管理等。
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内部责任制,实行安全事故问责制度,对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问责,并采取整改完善措施。第九条 会员应当按照行业相关标准,建立系统容量和性能指标升级扩容管理制度,使系统建设与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相适应,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第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对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业务数据、系统数据等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并及时备份和异地保存。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建立资源投入和人才培养制度,根据行业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资源投入与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充足稳定的经费投入和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第十二条 会员开展程序化交易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完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和监控系统,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第三章 系统运维管理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白皮书》相关规定,规划、建设交易及相关系统,根据技术系统接入与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入、部署、测试、应用、安全管理等工作,防范系统接入风险。第十四条 会员使用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提供的交易及相关系统服务,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签订协议。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对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进行管理和监测,并按照本所要求报备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会员建设、运行、维护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接入终端和网络时,选用的软件、硬件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将交易及相关系统有关资料报送本所并及时更新,向本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与其它系统之间、交易通信网络与其它应用网络之间,采取技术隔离措施,不得将本所通信网络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直接互连。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对网络进行监控、管理和维护,重要网络设备应当开启日志和审计功能。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保障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的安全,定期检测接入终端,及时修补系统漏洞,清除存在的病毒及恶意代码。第二十条 会员不得在接入终端上安装、运行未经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认可的应用软件。未经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同意,会员不得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开展与证券业务无关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为用于本所系统接入和行情接收的终端配置备份设备。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对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实时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技术故障,防范交易风险。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中实现对相关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对交易委托有效性的核查及对客户账户交易权限的管理等功能,确保向本所发送的交易申报符合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加强交易及相关系统运维管理,强化交易委托指令有效性核查和系统前端控制功能,确保向本所发送的交易申报符合本所业务规则和系统接口规范的要求,有效控制重复撤单、不可撤单时间内撤单、不接受申报时间内申报等行为,切实维护本所交易系统安全。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交易申报中正确填报营业部代码及其他相关数据。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会员应当通过自身运营管理的信息系统直接接收客户交易指令,并记录客户交易指令接收时间。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交易监测监控系统,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监控,识别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采集、记录、存储、报送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系统改造,参加各项业务测试,并及时向本所报告测试结果。
会员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系统改造和测试操作流程,对系统改造和测试工作的计划、实施及总结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
会员在进行新业务系统改造和测试过程中,应当加强现有系统日常监控和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现有业务正常运行。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市场发展和创新业务,及时完成相应的交易及相关系统调整工作。第三十条 会员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保障安全持续稳定运行:
(一)验资验券。接受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委托时,能够查验投资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确保投资者委托符合本所有关规定;
(二)权限控制。具备程序化交易报告权限控制功能,客户未按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信息不实,经会员督促仍不改正的,能够关闭其交易权限;
(三)阈值管理。能够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重点关注短时间内申报与撤单的笔数、频率,以及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
(四)异常监测。具备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监控功能,能够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
(五)错误处理。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时,能够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系统隔离等措施;
(六)应急处置。会员及其客户开展程序化交易发生异常时,能够根据前期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会员应当每季度对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开展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确保系统相关功能稳定运行,相关测试记录和评估结果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第四章 系统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与应急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具备完善的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稳妥处置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事件。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行业相关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对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安全测试和评估。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灾难备份中心,并与中心机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灾难备份中心与本所的通信连接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接入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管理建设目标、备份信息系统建设和恢复机制、备份数据恢复机制、业务恢复或替代措施、应急联系方式、与客户沟通方式、向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报告路径、应急预案披露与更新机制等内容。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应急演练,根据本所要求及时报告演练情况,并进行评估和改进。第三十六条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发生无法正常交易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的技术事故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
立即报告本所,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第三十七条 会员发生技术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做好投资者的解释和安抚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第三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所相关规定发生较大技术事故或存在其他违反本指引的情形,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上证发〔2020〕80号)同时废止。
2026-07-0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和指导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协会融资融券业务专业委员会在总结行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现予发布,供各公司参考借鉴。
2026-07-0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城市体检工作,我部总结各地在创新城市体检工作方法、建立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一体化推进机制、推动城市体检问题解决、加强城市体检工作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形成《城市体检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7-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4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81号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384批次样品,检出46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红红的正宗SKQ店46(经营者为海南省海口龙华钏臻商贸行)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肇庆市乾生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能量型维生素饮品,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颜茴记食品企业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秋拾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裕善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陈皮金桔百合米粉,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沪粮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江苏省盐城沪粮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盐城正正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州牛肉面,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凯汀药房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为重庆凯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瑞龙保健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归一牌美好茶,其中霉菌和酵母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小哼猪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小哼猪食品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盛冠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道地肠(原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福瑞祥超市销售的、标称西藏高山牧歌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牦牛肉五香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武汉热干面城角街店(经营者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荣泽食品店)在京东(手机APP)销售的陕西凉皮(餐饮食品),其中柠檬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伊客拉穆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甘肃省临夏州伊客拉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甘肃伊客势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扒(速冻食品),其中诱惑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娟子家土特产店销售的、标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高源糧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芡实薏仁糕,其中苋菜红、亮蓝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内蒙古食全食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内蒙古兴菜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环菜(酱腌菜),其中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路辉豆制品店销售的老豆腐,其中柠檬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二)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福华副食经销部销售的、标称山西省太原市葆香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面包(软式面包),其中柠檬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三)张成荣电烤鸡架(皇姑万象汇)(经营者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郭伟民特色小吃店)在京东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水煮玉米(自制),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四)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介甜甜豆制品店销售的土豆粉,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五)春莱·泰式奶茶·老挝冰咖啡(龙首印象店)(经营者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泰露盼奶茶咖啡店)在淘宝闪购(手机APP)销售的泰式传统红奶茶,其中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六)老潼关肉夹馍·凉皮·炒饼(联阳店)(经营者为上海市松江区蛮乐餐饮店)在京东外卖(手机APP)销售的麻酱凉皮(自制),其中柠檬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七)图新食品经销中心(经营者为湖北省鄂州市图新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江门市颂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哈妮椰子水,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八)梁华酒业1店(经营者为江西梁华酒业有限公司)在小红书(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西梁华酒业有限公司总经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赣南酒业厂生产的贵妃酿酒(黄酒),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酒精度数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十九)重庆市江北区彭一心副食店销售的白芷,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陈爱军调味品综合经销部一分店销售的干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一)表嫂农家(经营者为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表嫂农家干货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井冈山黄桃干,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二)旺德福生煎包饼粥铺(经营者为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旺德福早餐铺)在京东(手机APP)销售的油条(自制),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三)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味通友商贸行销售的、标称江西省春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虾串,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郭凤干果商行销售的、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晨晨干果店的小白杏干,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五)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好福市多超市销售的散粉(土豆粉),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六)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福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菜(蔬菜干制品),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七)魔芋素食制品(经营者为河南省开封禾庆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茂兴食品厂生产的香辣杏鲍菇,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姑娘干果瓜子店销售的金丝蜜枣,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九)汤大图糕点(经营者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汤小图食品工作室)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西省上饶市汤中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葱紫米卷(调理面包),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酱福意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成都祝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安凯路酱福意食品小作坊生产的老坛晒辣椒,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一)亳逍遥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省亳州市亳逍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亳州市禾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抹茶粉,其中铅(以Pb计)检验值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二)潮力全开(经营者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辛云锦食品商行)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潍坊市美凯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抹茶粉,其中铅(以Pb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三)花开那里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花开那里蜂业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蒙园蜂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波美度≥42度),其中呋喃西林代谢物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四)旦丫食品特产店(经营者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静)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慈洋庆记食品厂生产的慈洋庆记桃片糕,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五)好麦佳养生保健店(经营者为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志同道合百货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贵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黑香醋(酿造食醋),其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六)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万好万大家日用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九大聚仙农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辉县柿子醋 酿造食醋,其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七)小二郎蜂场(经营者为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层黛食品商行)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深山土蜂蜜,其中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八)国药特医营养专营店(经营者为湖南国药特医营养有限公司)在京东(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湖南国药特医营养有限公司委托湖南循天然营养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多维特膳粉,其中维生素D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九)宫廷御供滋补养生中药材特卖店(经营者为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乾佑纺堆喜食品商行)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同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维生素片,其中牛磺酸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江西三诚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者为江西三诚实业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西三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维BC双锌营养液,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何小红羊奶店销售的、标称江西傲龙优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羊乳米粉(铁锌钙胡萝卜),其中维生素B2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二)杰麦如家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宁波旺杰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浙江省宁波旺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糖高钙—粗粮燕麦牛奶饼干,其中钙、糖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三)百信品优商贸行(经营者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百信品优商贸行)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汕头市正格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白质粉(无添加蔗糖高钙加铁),其中钙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四)乐跃诚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为重庆乐跃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巴南九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重庆伍舒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委托江西众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其中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D3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五)瑞安初田食材(经营者为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炯电子商务商行)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一二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蛋白粉(其他方便食品),其中维生素B1、维生素B2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六)珍奥集团营养膳食专卖店(经营者为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珍奥®裸燕麦粉(原味),其中维生素B2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特此通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7月2日
2026-07-0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
本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7月2日
2026-07-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会长权顺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烟台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
2026-07-03 |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领域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6〕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部署,深入拓展农业领域机器人应用场景,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2026年度农业领域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面向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3个重点领域,聚焦育苗繁育、耕整、播栽、田间管理、收获,饲养、繁育、畜禽产品采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农产品初制加工、储运等关键环节,征集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成熟度高、成效明显、应用前景广阔、可复制推广的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并加强推广应用。征集遴选方向见《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参考》(附件1)。(一)种植。针对作物多样、种植条件复杂、精准作业要求高、全天候管控难、劳动强度大等特点,征集农情监测、精细耕整、育种育苗巡检、授粉嫁接、精密播种移栽、施药除草、果蔬采摘与收获等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二)养殖。针对畜牧水产养殖环境中动物行为复杂、生产作业环境恶劣、疫病防控难度大等特点,征集养殖巡检、精准饲喂、行为监测、疫苗注射、清污消杀、挤奶、水产捕捞等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三)农产品初加工。针对农产品品类多样、物料特性差异大、分级分选要求高等特点,征集智能化屠宰、无人吊运、检测分级、搬运与码垛、仓储管理等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二、申报要求(一)以联合体形式申报。由机器人研制单位牵头,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户单位联合申报,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各申报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好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安全生产和环保等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二)技术成熟度较高。已至少在1个真实农业生产场景中应用,能够切实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和较好的推广前景。(三)应用方案先进适用。能够体现机器人与先进农艺、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深度融合,涉及的作业效率、精度、可靠性、成本效益等关键指标具有较强领先性,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机器人产品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相关纠纷问题。(四)应用场景清晰。场景描述应突出重点、言简意赅、逻辑严密,体现产业需求、应用难点痛点、技术路径、推广价值等,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五)机器人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具备与场景相适应的功能安全、人机协作安全设计方案。作业行为应符合我国农业投入品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三、组织实施(一)征集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征集工作,组织申报主体以单一场景形式或集成场景形式申报,并填写《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申报书》(附件2)。场景征集应遵循政府引导、申报主体自愿原则。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符合规定的申报要求。(二)审核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把关审核,按推荐优先顺序填写《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推荐表》(附件3),于2026年8月14日前将《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申报书》《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推荐表》盖章后的扫描电子版(PDF)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电子邮箱分别为cstc-robot@cstc.org.cn、njhkjc@agri.gov.cn。每个应用环节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中央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三)遴选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聚焦技术先进性、场景成熟度、可复制推广性等要求,共同组织遴选并公布农业领域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名单,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成果。鼓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入选场景给予政策支持并予以优先推广。四、联系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联系方式:010-68205199(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联系方式:010-59192876 59192868(三)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联系方式:余娴 010-60738198;李梦玮 010-60738364附件:1.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参考.docx 2.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申报书.docx 3.农业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推荐表.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6年6月9日
2026-07-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暑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暑假期间,学生长时间离校、外出活动较多,各类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暑期安全管理,严防各类安全事件发生,确保广大师生度过一个平安、健康、快乐的假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压实安全责任。各地各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深刻认识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提前部署、周密安排,切实织密暑期学生安全防护网,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迅速响应、稳妥处置,第一时间向属地党委、政府和教育部门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二、开展隐患摸排,筑牢学生安全防线。各地各校要集中开展摸排整治,聚焦消防、校舍及附属设施、在建工程、实验室及危化品、水电燃气、安防设施等关键领域,全面摸排校园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开学前全部整改到位。强化汛期应急防范,特别是加强对临水、临崖、低洼地带、地质灾害易发区学校的监测预警和巡查排险,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物资,有效应对暴雨、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受灾学校要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和修缮重建,确保如期开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园封闭管理,提供暑期托管和保育教育服务的学校,切实做好人员配备、安全防护、食品卫生等方面工作,防止因管理大意,造成安全伤害事故。推动加强水域管理,充分利用涉险公共区域安全防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公安、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落实辖区水域管理责任,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开展风险隐患拉网式摸排整治,加大对网红打卡地和重点危险水域的动态巡查管控,及时劝阻学生私自下水游泳玩耍。
三、强化教育引导,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各地各校要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切实落实“1530”安全教育模式,聚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卫生、防溺水、防欺凌、防诈骗、防自然灾害、禁毒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在学生离校前集中开展一次覆盖全体的暑期安全主题教育,重点提醒学生不私自结伴下水游泳,拒绝乘坐非载客车辆、超载车辆以及非法营运车辆等,确保人身安全。落实家长监护责任,通过召开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短信微信推送等途径,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提醒家长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及时了解孩子思想情绪和行踪动向,注意暑期安全防护,严防出现监管空白。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学校书记、校长(园长)、分管食堂副校长(副园长)和新任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推动全面掌握管理领域“应知应会”内容,提升学校管理队伍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聚焦规范管理,巩固办学治校成效。各地各校要严守招生办学纪律,严格落实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巩固年行动和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严禁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暑假组织学生集体上课补课,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普通高中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等政策,严禁跨区域掐尖招生、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严格作业考试管理,落实“双减”有关政策要求,严控暑期作业总量,坚决杜绝用手机布置作业、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等现象,严禁在暑期及假期前后组织面向学生的区域性、校际性统一考试或测验,不得以“夏令营”“研学”等名义变相组织考试或测试。巩固“三项整治”成果,充分用好暑假窗口期,扎实开展校园餐、教辅、校服突出问题排查和整改,全面细致自查食堂“三防”设施、操作环境与配套设备,加大食堂标准化建设改造投入,梳理完善教辅征订、校服采购全流程管理台账,尤其是资质标准、采购、发放等关键环节,对不合规问题立查立改,切实守护学生切身利益。
五、加强关心关爱,守护学生身心健康。各地要重点关注特殊群体,协调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单亲家庭、务工人员子女等重点学生群体家庭情况的掌握,组织村(社区)干部、志愿者和“五老人员”做好关爱帮扶,通过结对子、家庭探访、委托照护等形式,为每名儿童落实监护人,做到教育到位、关爱到位、监护到位。丰富学生假期生活,会同共青团、妇联、工会、街道(社区)等部门,充分利用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社会资源和公共设施,提供综合素质培养、爱心陪伴、心理抚慰等服务。同时,引导家长合理安排孩子暑期生活,理性看待、充分研判、慎重选择夏令营、研学、游学和校外培训,充分保证学生休息时间,防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危害身心健康事件发生。规范暑期托管服务,在坚持公益普惠和教师志愿参与、家长学生自愿参加原则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可面向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体育锻炼、艺术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拓展、作业辅导等暑期托管服务,但不得提前超前教授课程内容。
六、整治形式主义,切实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各地各校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立足教育主责主业,指导教师集中精力做好家校沟通、安全提醒、关爱帮扶等本职工作,杜绝层层加码、过度摊派责任,原则上不安排专任教师值班值守,不得要求教师参加非教育教学培训,不得要求教师承担巡河护林、上街执勤、创城庆典、汇演展览等非教育教学任务。要合理安排教师暑期休整,保障教师的法定休假权益,让教师能够在假期调整身心,以更加饱满的状态投入新学期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26年6月29日
2026-07-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财会〔2026〕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22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等文件要求,健全完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提升单位管理会计工作水平,推动会计工作数智化转型,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我们制定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6月23日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促进财务共享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会计工作数智化转型,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集约化需求强、具有财务共享服务意愿和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财务共享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和流程管理,将单位分散的、同质化的、可标准化的、业务量大的财务及与财务相关的业务集中,持续进行标准化、专业化、流程化、信息化处理的管理模式,以实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风险管控、促进降本增效、深化数据赋能、推动科学决策等目标。
第四条 财务共享服务通常包括费用报销、应收应付管理、会计核算、资金和资产管理、税务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基本服务,在此基础上,也可以提供财务分析与报告、预算执行监控、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数据服务等拓展服务。
第五条 财务共享服务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标准化。以标准化服务为产品,为单位各业务单元和管理层级提供多维度的专业化服务支持。
(二)流程化。以端到端的业务流程为核心进行组织与运营,通过持续的流程再造、优化与系统固化,实现业务高效、规范运转。
(三)约束性。以标准化流程和系统控制强化制度执行力,保障业务处理合规、统一。
(四)客观性。以客观独立为基础,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同时维持专业判断的一致性。
(五)数智化。以现代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流程自动化等)为依托,实现财务服务的远程处理、数据集中与流程自动化,为服务规模化、管理精细化、决策科学化提供支撑。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六条 单位开展财务共享服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单位应具有明确清晰的、有前瞻性的、紧贴单位发展战略和财务管理发展方向的目标和定位,并与单位数智化转型战略相协同。
(二)标准统一原则。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财务流程、核算标准和数据口径,确保全业务链条的标准化运作和高效协同。
(三)数智驱动原则。单位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业务、财务、税务、资金等内外部各类数据互联互通,探索人机协同的新型财务管理模式,积极提升财务共享服务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四)风险防控原则。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与内部财会监督体系,对相关风险进行系统识别、科学评估、及时预警、有效应对与持续监控,确保财务数据安全、业务流程合规、内部控制有效。
(五)价值服务原则。单位应以提升单位整体价值为目标,通过数据服务与流程协同,支持业务决策与战略落地,为单位员工、业务单元、管理层提供专业化财务服务,提升业财融合创造价值的能力。
(六)成本效益原则。单位应充分评估财务共享服务建设的投入产出比,结合自身规模与业务需求选择适配的建设模式,确保管理效益大于成本支出。
第七条 单位开展财务共享服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基础。具备一定规模,拥有多个独立核算主体、分支机构或内部业务单元,或存在多个业态模式,财务相关业务具有同质化、可标准化等特征,单位管理层认可且支持财务共享服务理念并形成明确的规划,具有相应的变革管理能力,并在各层级达成共识。
(二)标准化基础。具有较为全面的会计标准化体系并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会计科目、业务场景、核算规则、工作流程、单据附件、成本核算对象、报表体系、基础数据、数据接口等内容。
(三)信息化基础。具备与财务共享服务建设阶段相适配的信息化条件,包括业务系统、核算系统、报表系统、资金管理系统等,拥有支持系统集成和数据交互的基础环境和相应的系统安全防护体系,能够逐步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和业务流程自动化处理。
第八条 单位通常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财务共享服务。以其他方式开展财务共享服务的,应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其提供服务的组织在规划、建设、运营与评价等关键环节达到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同等的要求与标准。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采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不改变、也不得转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责任。单位可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式,明确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与各相关部门等的职责边界、服务标准、审批权限移交规则、会计档案保管责任、差错纠正流程、差错追溯与责任认定机制等事项。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作为财务共享服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应就其服务过程与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流程标准化、执行合规性、财务数据处理的准确性与时效性、共享流程内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数据安全性等。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一节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单位应坚持数据驱动,以提供高质量财务数据为基础,实现价值创造的建设目标,明确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形成战略财务、业务财务、共享财务“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模式,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完善协同机制,发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作为单位数据中心的价值,推动单位会计数智化转型。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规划与建设一般应包括战略框架、会计标准化建设、业务流程再造、组织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管理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的战略框架一般需要明确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目标、定位与业务范围,如全流程共享、模块化共享等,确定整体的建设模式,如单中心、多中心模式等。
第十二条 单位在规划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时,应科学审慎地确定其布局模式与物理选址。选址决策应综合考虑战略与业务协同、人力资源保障、区域政策、运营成本与基础设施、风险管理与业务连续性等关键因素,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以保障中心的高效运营与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单位应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搭建并持续完善会计标准化体系,对业务活动、管理机制等建立统一的流程和规范,包括会计政策标准化、会计科目标准化、业务场景标准化、审核规则标准化、核算规则标准化、工作流程标准化、单据附件标准化、成本核算对象标准化、会计报表标准化、基础数据标准化、会计档案标准化、数据接口标准化等。
第十四条 单位应明确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兼顾财务规范与业务效率,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端到端流程再造,将流程再造的成果固化形成标准规范并持续优化。
第十五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组织和人员建设一般包括组织形式设置、内部组织架构设计、岗位设置、人员配置等内容。
(一)单位应根据战略和管理需要,确定适配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财务部门内设机构、与财务部门平级的职能部门或独立法人的服务公司等。
(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内部组织架构通常采用流程化运作方式,归并同质化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保障高效协作。
(三)单位应结合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业务类型及业务规模等影响因素设计岗位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能力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要求,保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四)单位应考虑岗位特点与员工发展,实施科学的人员配置,实现人岗匹配。
第十六条 单位应围绕业财一体化程度、系统功能架构完整度、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推进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报销、会计核算、应收应付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业务报表、共享运营、电子档案等系统。信息系统设计应具有模块化、开放性及较高的扩展性,能够适应业务未来发展的需要,强化数据集中管理与数据标准化,并做好与司库管理系统等其他信息系统的衔接。
单位应加快财务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的一体化建设,促进财务信息系统与内外部相关系统的集成,实现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的端到端协同,减少流程断点,促进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共享相关信息系统与数据的安全防护体系,做好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建设,明确信息系统用户权限,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信息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及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有序推进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和实施。同时,单位应搭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保障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变革管理、组建核心团队、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财务共享知识与培训、完善配套制度等。
第二节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营与评价
第十九条 单位应遵循总体发展目标,结合财务共享服务当前的运营水平构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营与评价体系,逐步完善运营管理机制,开展常态化绩效评价并持续提升其服务水平。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营一般应包括标准化管理、流程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及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对中心日常运营的各项活动建立系统性的约束与优化机制,并及时开展相关标准规范的动态更新,确保标准与业务发展同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财务共享服务流程动态优化管理,将流程设计与信息系统相结合,为管理会计应用提供高质量数据基础,不断提高流程自动化与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高度重视财务共享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战略发展需求和业务特点,统筹规划人才发展路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人才梯队建设,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打造为财务人才储备与培养基地,促进员工职业成长与组织效能提升的协同发展。
(一)在人才结构管理方面,单位应基于人力资源整体规划,为财务共享服务科学配置各类专业人才,着力培养兼具财务专业、数据分析能力与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适应人机协同、智能驱动的新型工作模式。单位应推动传统核算业务向智能化方向转型,建立与业务发展需求相匹配的人才结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财务人员从基础核算向价值创造转型。
(二)在职业发展建设方面,单位应针对财务共享服务人员建立科学的人才发展通道。引导员工从重复性操作岗位向分析决策岗位转型,实施转岗培训与内部轮岗计划,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人员与战略财务、业务财务的轮岗交流机制,为员工提供多元化成长路径。完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推动员工更好地承担数据分析、运营优化等价值创造类任务,有力支撑员工职业发展。
(三)在创新管理方面,单位应针对财务共享服务人员建立创新激励机制,营造创新氛围,鼓励员工创新,发挥员工主观能动性。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创新指引和规范,建立长效创新机制,形成创新文化。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与财务共享服务相关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控、定期维护、性能优化和权限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信息系统故障和差错,保障业务连续性及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制定财务共享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明确质量控制标准,建立服务质量稽核机制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同时确保业务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制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绩效管理办法,明确绩效评价标准,实现运营过程绩效可视化,持续提升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率并降低成本。
单位在开展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绩效评价时,应兼顾共享服务水平与中心自身建设水平两个维度,综合考虑效率、成本、质量、满意度、价值创造等方面设定具体指标。共享服务水平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单据处理时效、处理准确率、服务满意度等指标;中心自身建设水平维度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化覆盖率、自动化率、数智化场景数量等指标。单位可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管理需要,合理设定各指标权重,并动态调整。单位可结合管理需要,将预算管控、成本分析、风险防控和决策支持等管理会计应用的成效纳入综合评价范围,促进财务共享服务向价值创造转型。
单位应建立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与流程优化、绩效考核等挂钩,形成管理闭环。
第四章 财务共享服务的数智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围绕财务共享服务的核心特征,以构建与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深度匹配的技术能力为目标,分阶段、分层次推进其数智化建设。重点实现业务流程智能化、数据治理与分析体系化、监控与预警实时化,进而系统提升财务共享服务的运营效能、数据价值与风险韧性,驱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从交易处理中心向数据服务中心与智能化管理支撑平台转型。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重点推进已标准化业务流程的智能化升级。在费用报销、采购付款、销售收款、会计核算等高频、规则明确的领域,规模化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从重复性人工操作向自动化、智能化执行的系统性转变,持续提升处理效率、准确性与一致性。单位应安全稳妥有序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财务共享服务领域的应用,确保算法决策的合规性与可解释性,并建立与业务风险相匹配的审核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基于财务共享服务集中的财务数据及相关非财务数据,建立覆盖数据采集、加工、应用、存储等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体系,明确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等关键要素,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通过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服务于管理决策的算法与模型,推动高质量财务数据在绩效管理、风险预测与经营优化等领域的应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覆盖财务共享服务全流程的智能化运营监控与风险预警体系,对合规执行、数据安全、流程效率、系统性能等进行动态监测,自动预警潜在风险并提供对异常情况的原因分析与处置建议,以提升风险主动防控与运营主动干预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26-0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工信部联信管〔2026〕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现将《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6月20日
2026-0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