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一批计量数据应用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中央企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大学,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主动顺应和把握计量数字化转型的新趋势新机遇,市场监管总局征集并遴选确定第一批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名单见附件1)和计量数据应用典型案例(名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推广应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大学,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要结合实际,做好案例推广应用工作,同时统筹利用各类资源,进一步挖掘计量数据价值、拓宽应用场景,不断发挥计量数据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节点作用。应用案例依托单位要持续推进计量数据与量子信息、先进计算、未来网络等前沿技术融合发展,强化计量数据技术创新,形成一批高质量计量数据集和计量技术规范,深化计量数据建设、归集、分析、应用和管理,提升计量数据价值挖掘能力,推动计量数据赋能科技创新、民生保障、市场监管和产业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计量数据基础。 附件:1. 第一批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名单2. 第一批计量数据应用典型案例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0月23日
2025-12-2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作的公告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以及新形势下提振消费的战略部署,加快运用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手段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落实举措公告如下:一、积极鼓励企业发展“三同”产品企业可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自主评估其产品是否符合“三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可作“三同”符合性声明(特殊食品除外)。企业应确保其“三同”产品信息真实、准确。二、加大对“三同”企业技术帮扶力度认证机构要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国内外标准差异分析,主动帮助有意愿的企业识别技术指标、检测方法等核心差异,通过建立对标改进方案等方式助力“三同”企业降本增效。三、加强对“三同”企业政策扶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三同”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提高企业对“三同”工作的认知度;动态掌握本辖区“三同”企业及产品数量,积极协调企业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产销对接活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0月21日
2025-12-2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 〔 2025 〕101号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127批次样品,检出39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寻味老店(经营者为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顺副食商行)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吉鑫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干,其中柠檬黄、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古济洲养生面(经营者为山东省济宁任城区济州百货商行)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济宁唐生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铁皮石斛龙须面,其中柠檬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陕西省咸阳市乾县杨斌精品细菜店销售的、来自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豆鑫豆制品加工厂的豆皮(豆制品),其中柠檬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好彩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彩华干杂批发商行(钟姐干杂)的辣椒粉,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西岗柴里干鲜水产批发部销售的、来自山东省枣庄市文华调料的山奈,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卡拉朵蛋糕房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开封市卡拉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蓉蔓越莓(月饼),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IH营养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金华市灏瀚贸易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澳仁(广州)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销的西梅汁(原产国:澳大利亚),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回家吃饺子馆销售的、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维国食品加工厂的鲜面条,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渔夫佳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扬州恒旺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扬州恒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脆海蜇(即食水产品),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十)青海省西宁市城东龙腾干果食品商行销售的、来自青海省西宁市城东王华干果批发部的乌梅(水果制品),其中苋菜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俊优调味水果罐头销售商行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怀山药罐头,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二)Vanilla Groceries揾尼拿进口杂货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揾尼拿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深圳西选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经销的、Mars Wrigley Confectionery US. LLC(原产国:美国)生产的COMBOS奶酪夹心味饼干,其中柠檬黄、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三)广东省惠州市美多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咸菜(酱腌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西域疆源干果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兴疆干果商行的小白杏干,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五)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观山湖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省贵安新区恋食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荔枝味月饼,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六)屯里杨大姐土豆粉.刀削面.炸串(经营者为天津市宁河区屯里杨大姐土豆粉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酸辣土豆粉(自制),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七)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新恒昌贸易商行销售的、来自广东省广州市共赢天下的百合干,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宸浩生鲜便利店销售的土豆粉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九)俏美味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省合肥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阜阳市粮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米麻薯面包,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浙江省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城东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玥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沙蓉广式月饼(蓉沙类),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一)食西北企业店(经营者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好好百货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岳麓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烤馍(青稞)(糕点),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岳麓山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市场监管人员对标称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在企业车间、成品库、原料库、包材库中均未发现相关大烤馍(青稞)产品。同时因兰山区好好百货店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十二)十里馋姜涞食品专卖店(经营者为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姜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蜜泰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橄榄,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三)正驰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商丘市正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金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瓜籽粉,其中霉菌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二十四)蒲草茶叶(经营者为安徽省芜湖蒲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蘑菇街(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小宝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奇亚籽红枣坚果羹,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五)乐齐享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苏州优品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帝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果粒麦片,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六)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晓鲜小辣餐厅销售的鸟贝拌花生(花生制品),其中黄曲霉毒素B1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雅焙蛋糕烘焙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广西蓉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肇庆市月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黄流心月饼(广式流心月饼),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八)尚品元糖果(经营者为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晴舒食品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四川川冠臻品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四川省德阳市富贵食品厂生产的广式牛肉月饼,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九)北京天顺意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上海进洋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培珀莉蜂蜜芥末洋葱味脆饼干(原产国:美国),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晴橙好物进口食品店(经营者为河北省廊坊市麦格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北京亿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的、ARANDA'S TORTILLA COMPANY,INC.(原产国:美国)制造和分销的奥兰达墨西哥传统风味玉米片,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一)果拉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果拉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天津瑞莱特斯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西班牙维塔辣味薯片(原产国:西班牙),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二)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惠到家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福德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德隆无蔗糖五仁月饼,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三)俏乐宝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婴幼儿营养包,其中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四)OTK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铁铁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南省长沙铁铁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北省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生产的OTK能量含片(咖啡薄荷味无糖型),其中维生素B1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五)华昱安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北华昱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草珊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蛋白质粉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其中叶酸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六)上海力涌商贸有限公司华江路店销售的、标称嘉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口的、Delafruit S.L.U.(原产国:西班牙)生产的黑醋栗香蕉苹果果泥,其中总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七)国慷营养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国慷医药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国慷医药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同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益生菌粉(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晓晓婴幼儿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湖南膳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大树达孚特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内金多种维生素,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九)岳家老铺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岳家老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洛阳众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食品,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特此通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1月13日
2025-12-2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农业农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做好2026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按照《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2025年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年报、2026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2026年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25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一)统计范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和村镇建设统计年报2部分。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二)统计内容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统计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公用事业价格及标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安全。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统计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市政公用设施、房屋建筑、建设投资。(三)报送方式2025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https://cxtj.mohurd.gov.cn)联网直报,并上传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年报报表扫描件。(四)时间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扫描件待我部审核结束后再上传。二、关于2025年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年报(一)统计范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以及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二)统计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情况。(三)报送方式2025年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年报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本地区的报送方式。(四)时间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3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三、关于2026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一)统计范围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二)统计内容人口和建成区面积、供水、燃气、集中供热、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三)报送方式2026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四)时间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四、关于2026年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一)统计范围所有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内计划总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项目。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含公共停车场)、排水(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含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其他。(二)统计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三)报送方式2026年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四)时间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五)填报要求项目名称、专业类别、建设性质、期末项目建设状态、开工时间、建筑安装工程填报依据等项目相关信息为必填项。部分行业单项工程计划投资规模较小或比较分散的工程,可以按行业打捆汇总填报。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分项目填报。新增项目应及时入库,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完整。五、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统计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各级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做好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2026年,我部将继续对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虚报瞒报、屡次错报的地区通报批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加大统计培训力度、完善数据核查机制、创新数据获取方式,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任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业务咨询电话:010-58933603技术服务电话:15633237530 1522286800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信厅消费函〔2025〕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生物制造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开展生物制造中试能力建设平台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234号),经省级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价、面向社会公示等程序,形成了《生物制造中试能力建设平台名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作指导请指导列入名单的平台聚焦相应服务领域,持续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平台对外开放和中试服务水平;同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并严格按照已公示标准及范围收费,认真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中试服务需求。指导有生物制造中试服务需求的单位和个人,按名单列明的单位名称、服务领域、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相关平台寻求中试服务。二、开展梯度培育请组织列入名单的平台按照《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5版)》《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等填报有关信息,推荐符合条件的平台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试平台储备库,纳入制造业中试平台梯度培育体系。三、实施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年度组织专家对列入名单的平台软硬件水平、对外开展中试服务的数量及质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动态调整平台服务能力星级,对服务能力、服务效果达不到要求以及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平台予以除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2月16日
2025-12-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公布高性能生物反应器创新任务入围揭榜单位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52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为增强生物制造关键装备供给保障能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性能生物反应器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220号),经省级部门推荐、专家评价、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入围揭榜单位名单,现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要指导入围揭榜单位细化项目建设进度和技术要求,组织力量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应用;要加强跟踪管理,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将委托相关机构适时开展阶段性评估,确保攻关任务按期完成。附件:高性能生物反应器创新任务入围揭榜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 孙璐 010-68205678中国科学院 杨明 010-6859723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2025年12月10日
2025-12-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厅消费函〔2025〕4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生物制造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4〕382号),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及专家评价等程序,形成了“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名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进一步加强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培育和推广,营造生物制造产品市场应用良好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0月10日
2025-12-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会〔2025〕3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5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
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一)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补偿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公允价值计量应包含因考虑可收回性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无需再单独考虑其可收回性的估计。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假设,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当补偿与因公允价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未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相关时,购买方不应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应在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与在购买日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如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时,购买方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同的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单独再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二)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补偿性资产相关的合同条款、金额、减值处理以及对企业的财务影响等信息。
(四)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二、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无论交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除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1.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在结算日(金融负债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而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日期)终止确认金融负债,选择适用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规定的除外。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仅当企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
1.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
2.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
3.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例如,电子支付系统是按照标准管理流程完成付款指令,且从满足前述两项条件至向交易对手交付现金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如果付款指令的执行取决于企业在结算日能否交付现金,则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可视为不重大。
企业作出前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四、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1.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要素的补偿。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则该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2.关于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动。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动可能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定性评估作出上述判断,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如果经很少或不经分析就能清晰地判断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则企业无需进行详细评估。
(二)披露。
对于受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变动不直接相关的或有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影响、导致合同现金流量金额发生变动的合同条款,企业应披露对或有事项性质的定性描述、由这些合同条款导致的合同现金流量可能发生变动的定量信息(如可能发生变动的范围)、包含这些合同条款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和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
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上述信息。企业应当考虑披露的详细程度、适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解释以评估所披露的量化信息。
(三)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五、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披露。其中,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应当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六、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12-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集智能光伏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5〕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应用,推动能源技术与人工智能、新材料和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助力我国光伏产业提质升级,根据《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信部联电子〔2021〕226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征集智能光伏典型案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典型案例内容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光伏直流系统、光储微电网、农村光储充系统、便携式光储产品等方向。2.建筑光伏。包括光伏作为建筑屋顶、幕墙或遮阳等建筑构件与建筑有机结合,光伏发电与建筑用电负荷匹配的建筑光伏项目。3.交通运输应用。包括在公路客货运枢纽、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公路收费站、养护工区、港口码头等场景,构建“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交通能源系统,实现高比例绿色电力自发自用。4.农业农村应用。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态复合模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帮扶项目。5.光伏制氢/氨/醇。包括建设风光氢/氨/醇一体化基地,在化工等场景合成绿氢/绿氨/绿醇,在交通运输、工业、建筑等领域实现降碳的项目。6.水上光伏。在核电温排水区、盐田盐池以及海上光伏等场景,开展漂浮式光伏等项目,实现多元技术融合、资源综合利用。7.光伏绿色化。包括光伏产品绿色设计及绿色制造、退役光伏组件回收处理及再利用、光伏组件零部件再制造、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8.关键信息技术。包括光伏系统智能调度、智能运维,以及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通信与信息系统、柔性电力电子、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9.先进光伏产品。包括高转化效率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柔性太阳能电池,以及相关产业链配套高质量、高可靠、低成本设备及材料等方向。10.新型设施和实证检测。包括面向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智能光伏系统,面向极寒、极热、高湿度、低辐照量、高盐雾等典型场景建设光伏应用和实证检测等方向。二、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案例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案例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案例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光伏帮扶项目,以及交通应用领域的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要确保主导功能不受影响;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三、组织实施(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典型案例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出具推荐函。(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典型案例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典型案例不超过5个。各地推荐的典型案例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不予受理。(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6年1月20日前将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通过EMS或机要交换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四、管理和激励措施(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典型案例影响力,扩大典型案例带动效应。组织对智能光伏典型案例开展评估考核并对典型案例名单进行动态调整。(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典型案例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典型案例建设和推广应用。(三)典型案例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发挥典型案例带动作用,加快先进产品、技术、模式等应用推广。联系人及电话:薛金鑫/李其聪 010-68208264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附件:智能光伏典型案例申报书.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5年12月10日
2025-12-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为配合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10份,修订清单及其相应的表格文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上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同时停止使用。本次修订不涉及客户端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调整。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特此通知。附件:1. 修订的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清单 2. 相应的请求类表格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15日
2025-12-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