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现将《2026年度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8日(联系人:马晨;联系电话:63082983)2026年度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6年度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和《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25〕3号),结合我市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评审层级和评审方式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实施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全面科学评价教师的能力业绩水平。初级职称(助理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用人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中级职称(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职称(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通过技工院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二、评审标准2026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25〕3号)执行。三、岗位要求本市技工院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岗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本系列对应等级职称。申报人所在技工院校,2025—2026学年应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且有技工院校学籍全日制在校生。职称申报数额严格按照各申报院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开展申报、评审。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四、申报材料2026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申报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业绩材料获得时间截至2026年8月31日。各技工院校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一览表;(二)申报人员名册和破格人员名册;(三)推荐申报人员综合排序情况(分层级)。上述材料均需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电子版同时包括Excel版和带公章PDF版。五、申报评审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开展自主申报。申报人员自8月31日(星期一)9时起登录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技工院校。(二)开展审核推荐。技工院校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上传,并留存备查。技工院校向办学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材料的工作应于9月30日(星期三)18时前完成。办学主管部门向市人社局在线审核提交材料的工作应于10月10日(星期六)18时前完成。技工院校请于2026年10月15日至16日工作时间内,将本单位相关材料报送至市人社局(和平区建设路18号)会议楼204会议室。(三)组织专家评审。市人社局对办学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按要求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审核通过后,按照申报职称等级分别提交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组织相关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须至少抽取1名高技能人才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四)公示通过人员。评审工作结束后,市人社局将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和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并交存档部门归档。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各技工院校要加强职称政策宣传解读,认真学习有关职称评审工作政策,做好审查、推荐、公示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上报职称评审委员会材料真实准确。要认真制定本院校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切实发挥校级评审机构作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四公开”、“双公示”制度,规范程序,杜绝好人主义,将真正的优秀教师推荐出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发现、妥善解决。(二)专技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96学时;具有高级职称的,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44学时。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员承诺制,用人单位、办学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三)破格申报职称要求。对于破格申报职称的,应严格依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由用人单位出具破格报评报告,报告应明确破格申报事项及理由,并加盖办学主管部门公章。(四)严格执行评审纪律。各技工院校要认真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要求,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对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说情打招呼”等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技工院校职称评审工作咨询电话:63082983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使用咨询电话:23269010
2026-09-04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7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市2027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筹推动招聘工作2027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原则上在202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2027年下半年,主要开展高层次人才招聘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统筹调度,全市公开招聘工作分四批进行:第一批,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第二批,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第三批,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第四批,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批次发布公告、笔试、面试的具体时间,由市人社局综合考虑我市重大考试安排、可用考场数量等因素后统一确定并另行通知。自行组织笔试、面试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报名和笔试、面试时间。工作进度安排:2026年9月底前,以区和市级主管部门为单位,完成所属事业单位2027年度招聘计划制定和用编申请;2026年10月底前,需要委托考试服务机构组织笔试、面试的,完成委托程序;2026年11月底前,完成招聘方案核准,并按批次备案;2027年6月底前,完成拟聘人员公示。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随时组织实施,并可在招聘方案中明确岗位有效期,实行一次公告、多次报名、多次考试(考核),岗位有效期内无需重新报审招聘方案。 二、稳定应届毕业生招聘岗位招聘单位计划设置应当向应届毕业生倾斜,定向招聘应届毕业生人数应占全年计划招聘总人数的50%以上(可在本区、本系统内统筹)。2025年、2026年毕业且毕业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按照应届毕业生对待。继续实施应届毕业生学历证、学位证“容缺后补”机制,将核查上述证件时间推迟至报到环节。届时,如拟聘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三、规范设置岗位条件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职责要求,明确招聘岗位类别和等级,科学设置学历学位、学科专业、年龄、工作年限等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以及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岗位描述应当规范、准确、中性、概括,避免歧义。学科专业设置可以参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等提出,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参考目录名称、学科专业(类)名称及代码。应聘人员所学学科专业与资格条件要求的学科专业相近但不在选定参考目录的,资格审查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所学课程、研究方向等进行审查。四、严格落实政策要求严格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等政策规定。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面向特定人员的专项招聘、加分等倾斜政策和定向培养计划,不得随意扩大国家规定的倾斜政策适用范围。落实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含考官)须自查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招聘公告中应明确相关回避政策,提醒应聘人员不得报考需要回避的岗位。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招聘单位应组织工作人员统一签订《公开招聘安全和保密承诺书》,按照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认定和处理。应聘人员对招聘过程和结果有疑问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明确解答。五、强化各级组织领导各区人社局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提早谋划、启动2027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一步挖掘岗位资源,科学制定招聘计划。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严格审核招聘方案、公示信息、拟聘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要细化考试组织安排,加强考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点巡视,做好考试试卷的保密管理工作,考点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务组织、保密、安全等工作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防范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安全。要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各区、各部门招聘工作进展情况,市人社局将在全市定期通报,并抄送市教育两委。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31日
2026-09-04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6年河北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6年天津市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食药〔2026〕170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河北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2026年河北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9-04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要求,经企业申报,拟同意天津超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36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变更通过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更名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现对天津市2026年第二批拟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时应当对有异议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问题有清楚的表述,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对收到任何实名反映的异议,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联系电话:刘晓 卢姗 022-58832971;传真:022-58832970;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智能科技处;邮编:300051附件:天津市2026年第二批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2026年9月3日
2026-09-0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5件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8月28日 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1.关于认真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86〕城建字45号)2.关于燃气热水器生产和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工作的通知(〔87〕城城字第554号)3.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建法〔2005〕143号)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
2026-09-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附件:
复 审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优 先 审 查 请 求 书.doc
2026-09-03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一、申报条件1、办理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30/art_99_20752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申报人是指第一专利申请人是在天津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申报人。3、专利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4、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5、2026年9月1日起,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四)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6、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三)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四)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三)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二、提交材料(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办理)1、优先审查请求书(1)请求人为申请人且线上提出优先审查提交的,视为提出了优先查请求书,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请求书。(2)但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准确地在系统中填写请求信息,并且上传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电子扫描件。(3)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应当在请求人地区中填写企业注册经营地或单位法人注册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经常居住地。2、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声明专利申请存在多个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由全体申请人盖章或签字,表明全体申请人同意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此声明可与相关材料合并撰写在一份材料中。3、优先请求理由说明文件 4、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是指与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例如:专利技术所属的相关技术领域材料、全部优先审查请求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材料、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对研发能力、产业化实施能力进行说明的材料等。申请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 5、其他手续文件主要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第三方代理机构请求的)、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中译文以及其他说明材料。关于委托信息,对于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请求优先审查的,必须提交全体申请人盖章同意委托该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本案专利申请所委托代理机构对申请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优先审查事宜的知情书。6、《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或《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或《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或《“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4)》,需在表中标记本案分类号与关键词并将此页完整上传。7、涉及天津市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应提交近3年与天津市政府重点鼓励相关的佐证材料及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中应明确申请人在经营地域、经营领域或研发工作等方面与本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之间的关系,并写明该专利申请的领域对应的具体产业领域。8、涉及实施相关申请人应提交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技术说明材料、该技术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表,以及说明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原型照片、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销售合同或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例如销售或交易凭证;申请人应对产业化实施的方式予以明确,例如:所提供的产品、厂房、设备等方面的照片、图片可作为制造、使用等实施方式的佐证材料;销售合同等可作为销售的佐证材料;网上或者实体商店的许诺销售信息,可作为许诺销售的佐证材料;申请人应对其所主张的正在产业化实施或者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的能力、实施方式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声明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9、涉及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利益层面、公共利益层面的有关文件和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做出说明,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阐述。 三、相关解释 1、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是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申请优先审查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对于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申请优先审查的,如果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除了提交现有技术、共同申请人同意声明外,需要PCT国际检索报告出具后,才可以提交;如果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除了提交现有技术、共同申请人同意声明外,还需要提交国外受理通知书、缴费证明原件和翻译件,且需要提供向外申请在申请国家经过实质审查的证明。 2、优先请求理由说明文件需要申请人对技术背景、技术方案做出简要说明(300字左右);对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专利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做出充分说明(不少于300字)。 四、不予推荐存在下列情形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请求将不予推荐:1、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2、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3、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4、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5、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6、申请人或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注销状态或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企业申请人;7、为获取天津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资格而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变更地址的;8、对于有“暂停”标记的案件,一般为申请质量可能存在问题的专利申请。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9、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未使用公章原件或签字原件,包括电子章、抠图章、签章缺字少字等签章不规范情形的。五、费用问题地方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办理专利优先审查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办理专利优先审查业务过程中如遇代理服务机构收取所谓“官方加快费”等行为的,请及时向天津代办处举报,一经查实代理服务机构存在违规收费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不予优先审查。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代办处审核——符合条件提交国家局——国家局审核——合格后进入优先审查程序七、办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 办公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邮政编码:300384 对外服务时间:8:30~16: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电 话:022-23039867 传 真:022-23039869
附件:
2026-09-03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附件:
优先审查请求书.doc
2026-09-03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各相关单位:因个人工作日程原因,原培训班学员岳昊霖申请退出本次“青艺筑峰”专项艺术培育提升项目(第一期)全部培养环节。经研究审核,同意学员岳昊霖退出培训班。结合项目工作实际,按照学员遴选标准,经资格审核,确定增补天津歌舞剧院鲍冀虹同志为培训班正式学员,参加后续集中授课、采风研学、创作研讨等全部培训活动。请鲍冀虹同志严格遵守培训班各项管理制度,统筹安排时间,全程参与项目各项培养任务,按要求完成主题创作、结业作业。请相关单位做好人员工作统筹,保障参训人员顺利参与培训。特此通知。
2026-09-03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发展局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6〕第048号天津卡洛房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Q1RGXY 邮编:3003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洪超 职务:法定代表人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优谷产业园3-1-601 联系电话:13821879170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7月3日巡查发现,你单位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东路与育众道交口原16号地生活区内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现场责令整改后复查合格。2026年7月27日,你单位到我局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并承认违法行为。2026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053号)及《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2026-005号),你单位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行政处罚听证。以上事实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现场证据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为证,本机关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元)整。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述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2026年09年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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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