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2025年度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拟立项项目的公示(已到期)
2025-09-15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财会〔202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9月3日
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及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业务的,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 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客户身份资料及业务记录保存、反洗钱信息保密、宣传培训、内部审计和检查等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所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定期识别、评估本所面临的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和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措施和程序以管控洗钱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拟采用新技术或者开展新类型业务,且涉及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涉及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结合客户特征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会计师事务所也可在委托事项终结前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客户尽职调查。
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第七条 对于客户阻挠、妨碍、拒绝配合尽职调查或者存在其他客观上无法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承接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可以通过查验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客户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方式,识别、核实客户的身份;客户为非自然人的,应当了解客户的所有权及控制权结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受益所有人。由他人代理办理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身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留存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业务事项的目的和性质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业务情况及洗钱风险,开展持续性的客户尽职调查。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公开信息,综合考虑客户特征、业务目的、业务性质、资金或资产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下列客户及业务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一)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二)属于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人员;
(三)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外国政要或者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
(四)存在其他较高洗钱风险情形。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风险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一项或者多项下列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一)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涉及业务关系、业务目的和性质、资金或者资产来源和用途等的额外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
(二)加强对业务情况的监测分析;
(三)加强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审查和更新频率;
(四)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者开展业务前,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后,认为客户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
第十二条 如果怀疑客户涉嫌洗钱,并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会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不继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但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针对客户特征、业务目的及业务性质,会计师事务所经过风险评估或者有充足理由判断客户洗钱风险较低时,可以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简化尽职调查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时,至少应当识别、核实客户和受益所有人身份并登记相关信息。
对已经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的客户、业务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审查其风险状况,根据风险高低调整反洗钱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客户、业务关系存在洗钱嫌疑或者涉及较高风险情形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取简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委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委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最终责任仍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委托业务或者拟开展的委托业务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总后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反洗钱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并履行报告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上述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服务,不为其资金、资产转移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保存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包括客户身份信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中获取的资料、业务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在业务关系终止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人员持续开展反洗钱培训,并配合做好反洗钱宣传。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洗钱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和检查工作内容,持续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同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协助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财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开展自律管理,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督促落实行业相关反洗钱工作指引;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善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相关反洗钱要求;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识别、评估行业洗钱风险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四)指导会计师事务所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执业要求,提升行业合规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五)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反洗钱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自律惩戒,并及时报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监督管理时应遵循“基于风险”原则,在识别、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洗钱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监管措施的强度和频率。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与其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反洗钱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反洗钱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是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采取行动的或者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反洗钱法依法列示的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本办法所称业务,是指第二条规定的业务类型。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25-09-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关于开展天津港保税区标杆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经申报受理、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现将天津港保税区2025年度认定的标杆孵化器予以公告。 附件:2025年天津港保税区标杆孵化器认定名单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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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5年天津港保税区标杆孵化器认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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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9-15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工信部联通装〔2025〕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现将《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2025年9月12日
2025-09-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根据《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天津市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的通知》(津绿办发〔2025〕4号)文件要求,经各单位推荐,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拟推荐2025年天津市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如下:先进集体拟推荐对象: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园林科;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先进个人拟推荐对象:李福星,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发展服务科科长;王品彰,天津市西青区市容园林服务中心园林工程管理科副科长;谷建民,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职员;张学宇,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如对公示对象有情况反映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受理部门反映。受理部门:区农业农村委林业绿化科;联系电话:022-27393713;联系人:马栋。我们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履行保密义务。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并请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我们核实情况反馈。2025年9月15日
2025-09-15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天开西青园2025年度政策兑现工作,促进园区各类创新主体发展,现开展天开西青园2025年度政策申报相关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下载附件,在受理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受理期限为2025年9月15日9:00至10月10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可登录天开园政策申报系统(https://tkzcdx.kxjs.tj.gov.cn或登录天开园官网https://tkpark.org.cn/进入政务服务—政策直达—通知公告模块),查看具体申报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每日8:30—17: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具体见下表:
属地片区
材料受理审查人员及电话
电子版材料发送邮箱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
申报指南咨询
学府片区
扈梦洁:15122220205
刘 格:18822573615
韩 闻:18920200996
tkxqparkqf@163.com
天开西青园科创服务中心一楼前台
张文琦:27390157;15522921072
南站片区
张厚:15822979258
zhanghou1008@163.com
天津市西青区丰泽道天津南站科技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院内
枫雅科创中心
徐彤:18002039956
xtlt0521@163.com
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 天津市西青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09-15 | 西青区科学技术局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5年8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河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沉降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河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 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防灾减灾救灾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2.2 有关成员单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委):指导、协调处置自然灾害救助所涉及的民族、宗教等相关事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等。区委网信办: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加强涉“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谣言线索受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谣言线索发现、查证、辟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含食用油,下同)的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依据区应急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区教育局: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受灾学校、幼儿园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职责开展救灾捐赠相关工作等。区司法局: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联合区应急局积极争取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联合区应急局负责市级和区级有关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及时预拨资金,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牵头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牵头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财政配套政策等。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参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区住房建设委: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负责居民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等。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供热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等。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由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会同有关部门及企业做好受灾期间成品油应急保障工作等;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受灾期间电力供应,协调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卫生应急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受灾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和救灾应急措施,对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救灾需求评估,调拨、分配区级救灾物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级救灾款物使用监督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开展救灾工作信息通报,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和灾情趋势研判,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区人武部军事科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等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并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等。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做好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区体育局: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区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意风区管委会:负责意风区地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配合属地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意风区地区受灾情况统计报告。北站办:负责站区内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旅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配合属地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站区内受灾情况统计报告。 团区委:组织引导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志愿服务等。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区级媒体平台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报道和信息发布。区红十字会:依法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区科协:组织做好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等科普宣传工作。区人武部军事科: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协调市规划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指导灾区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危险性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灾区居民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工作。区税务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等。河北交管支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会同区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运输车辆,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转移受灾群众。2.3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科学组织开展辖区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辖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2.4 专家工作组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工作组,为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救助工作。3 灾害救助准备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向有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3)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公安交管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开展情况;(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应措施。4 灾情信息统计报告4.1 区应急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告、统计分析、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2 区应急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局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4.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初报要快、续报要稳、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1)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应急局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上报、核实和反馈等工作。(2)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和街道办事处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和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3)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在4日内组织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5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4.4 地震、地面沉降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局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4.5 区应急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住建、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局。4.6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7 区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局。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8 达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等工作。5 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以及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和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三个应急响应等级。5.2 一级应急响应5.2.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含)以上的;(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的;(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城镇人口10%(含)以上;(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5.2.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究部署灾害救助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上午10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邀请专家协助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军事科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5)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局立即组织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调运工作,紧急调拨救助物资,超出我区最大保障能力时及时申请市级救助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商务局做好方便食品、瓶装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做好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工作。河北交管支队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6)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区民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工作。区商务局协调国网城东供电公司做好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区住房建设委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7)区应急局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组织开展应急测绘。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评估。区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8)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外事办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9)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11)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重要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5.2.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5.3 二级应急响应5.3.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城镇人口5%(含)以上、10%以下;(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5.3.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究部署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上午10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邀请专家协助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军事科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河北交管支队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区应急局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5)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局组织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调运工作,调拨救助物资,超出我区最大保障能力时及时申请市级救助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商务局做好方便食品、瓶装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做好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区民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工作。区商务局协调国网城东供电公司做好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区住房建设委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6)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外事办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7)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9)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重要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5.3.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5.4 三级应急响应5.4.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的;(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的;(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的;(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城镇人口2%(含)以上、5%以下;(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5.4.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4)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局组织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调运工作,调拨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商务局做好方便食品、瓶装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做好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工作。河北交管支队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区民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区住房建设委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5)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6)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8)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5.4.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5.5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利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6 响应等级调整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5.7 响应联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自然灾害涉及本区的,本区要按照市有关要求立即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对已启动区级防汛、地震等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提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本区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指导受灾地区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6.1.2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造成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期安置。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6.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评估。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6.2.2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6.2.3 区人民政府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6.2.4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负责保障粮食供应。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全区冬春期间救助评估工作。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1 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受灾地区街道办事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需求,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应由区级财政负担的应急保障经费按照区级预算调整调剂流程履行区人民政府审批程序后,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工作;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6.3.2 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各街道开展倒损住房核定工作,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6.3.3 区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综合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同时积极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6.3.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 应急保障7.1 队伍保障7.1.1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7.1.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实施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1.3 区应急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7.2 装备和设施保障7.2.1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完善相关系统,加强基层装备建设,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7.2.2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加强管理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7.2.3 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7.3 物资保障7.3.1 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布局、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7.3.2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区应急局等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联系,掌握企业供应情况,合理规划物资储备规模,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7.4 资金保障7.4.1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7.4.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7.4.3区财政局要根据历年灾情和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报送的救灾资金需求情况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7.5通信和信息保障7.5.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7.5.2 充分利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推动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和上报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7.5.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7.6 社会动员保障7.6.1 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落实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7.6.2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等部门依职责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等相关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7.7 科技保障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7.7.2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7.7.3 区应急局等部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8 宣传培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7.9 沟通与协作7.9.1区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开展救灾交流,借鉴其他省市区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7.9.2区应急局会同天津市其他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2 责任和奖惩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 预案管理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8.3.2 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会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8.3.3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8.3.4区应急局结合救灾工作实际等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8.3.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河北政办规〔2022〕1号)中的《天津市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2025-09-15 | 河北区人民政府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北区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北区防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5年8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河北区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防汛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全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全面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应急响应预案》《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河北区范围内暴雨、洪水、内涝等灾害的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防汛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工作,贯彻落实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我区防汛安全。(3)坚持统一指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体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1.5 风险研判河北区域内老旧小区多、低洼积水片多、桥梁涵洞多、城乡结合部多。依据区防办组织各街道勘察、梳理结果,河北区域内洪涝灾害风险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里巷小区方面:部分里巷小区存在地势低洼、代排泵站排力不足致退水缓慢、部分排水管网未进行雨污分离造成管道淤堵等情况,遇30mm雨强超过半小时易积水,1小时左右易出现超过30厘米积水,同时也存在雨水倒灌小区、居民家中进水等内涝灾害风险。(2)地道方面:部分地道存在泵站为雨污混合泵站以致大雨时管网饱和、地道泵站未设置向河里排放的独立出水口、地势相对低洼以致接受周围“客水”较多等情况,遇50mm雨强1小时易积水。(3)河道及河堤方面:月牙河泰兴路一侧设置亲水平台,且河道边缘无护栏,绿化带较窄,一旦形成漫堤,将无法分清河道与路面;月牙河(月牙河北道一侧)该点位相比其他河段较为低洼,存在较大漫堤风险;北塘排水河(金沙江路一侧)堤坝较其他河段较低,存在漫堤风险。(4)次生灾害方面:河北区域内有意风区、大悲禅院、天津之眼摩天轮等多处旅游风景区,在节日期间人员密集程度较高,当发生暴雨洪涝时,容易造成人员受困,导致踩踏事件;河北区域内老旧小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外置电缆电线凌乱交织,电路老化漏电、楼体老旧、燃气管道老化漏气等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洪涝、内涝灾害可能发生火灾、其它爆炸、触电、坍塌等事故,建筑墙体、瓦片等物件如遇汛期大风可能从高空掉落造成砸死砸伤事故;河北区域内商业类室内场所涉及大量用电设施且人员密集,一旦发生暴雨洪涝灾害,发生室内漏水溢水情况易发生触电事故,同时在人员疏散时也可能发生踩踏事故,同时商业类室内场所大多涉及地下场所,在特定条件下形成严重积水可能导致淹溺事故;河北区内通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主要为地铁2号线、3号线、5号线及6号线,当发生汛期灾害时,一旦发生内涝及其他衍生灾害地铁内部容易发生雨水内灌,造成大量人员的淹溺风险,且地铁轨道交通客运量大,疏散线路长,大部分在地下,具有密封性、隐蔽性、设备高度密集、人员高度集中等特点,人员疏散及抢险救援极其困难。2 组织指挥体系2.1 指挥机构河北区防汛工作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各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军民联防,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机构,形成完整的防汛组织体系。按照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要求,河北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武部部长、分管住房建设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及区住房建设委主任担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防指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汛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区防汛工作,研究拟订区级防汛政策、制度等;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督促落实防汛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责任人;在市防指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建设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下达重大防汛命令。2.2 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防汛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河北区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联络应急专家组;负责区级防汛专业队伍调动和物资的调拨;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成员单位及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防汛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区汛期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区委网信办: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媒体防汛工作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有害信息处置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区教育局:组织做好全区中、小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校舍、人员安全等防汛工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宣传教育等工作。区民政局:做好区内淹泡地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的救济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防汛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区内各在建项目落实防汛措施,做好防汛自保等工作;监督区内备案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各类排水设施,保证管道畅通;对所属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排水畅通;承担里巷小区应急排水工作;组织对全区公产危陋房进行检查维修,大力推动私产和企业产房屋的维修和加固,并组织汛期房屋排险队伍,确保居民安全度汛。同时,负责督促实施单位对征收项目内未拆除房屋做好防汛工作,确保不出现塌房伤亡事故。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各积水地区退水后的积水清扫、垃圾清理消毒工作;负责区管市政道路的抢险维护和区管市政道路设施的巡检工作;负责汛期雨中倒树、断枝的排除工作;指导供气单位开展排查抢险处置工作,保障燃气使用安全;协助区教育局、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做好人员转移安置过程中的人员保障工作。区商务局: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汛期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做好本行业防汛自保等工作。区文化和旅游局:做好协调区内景区,特别是天津之眼、海河游船的防汛应急响应工作;适时关闭景区,疏导游客。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受灾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组织做好全区区管医院及社区卫生中心的防汛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或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组织一般、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的调拨;指导协调洪涝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洪涝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区国动办:做好人防工程巡视工作,防止人防工程受汛期灾害影响造成淹泡及设施损坏。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防汛相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水质监测,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和纠纷。区国资委:组织所监管企业做好防汛自保工作。意风区管委会:配合协调意风区的防汛应急响应工作。区融媒体中心:做好全区灾害预警信息宣传及防汛抢险宣传报道工作,使全区人民了解防汛形势,提高群众防汛意识,增强群众的防汛自救能力,疏导群众情绪。区人武部: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协调驻地部队支援抢险,并组织民兵应急防汛抢险队伍,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防汛抢险演练。民兵动用按部队有关规定审批后,由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对接展开抢险任务,根据防汛情况需要统一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遣。公安河北分局、河北交管支队:做好全区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管控工作,保证抢险车辆安全运送物资及道路交通安全。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应急、排水部门做好防汛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先期排水和应急救援任务。城东供电分公司:做好对汛期断电情况的及时抢修,保证泵站正常运转和居民用电,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市排水三所:对各泵站机组、沿河闸门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并消除隐患,保证机组安全运转,闸门起动灵活。及时对泵站出水口的淤泥杂物进行清理,保障排水畅通。2.4 职能组及其职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15组(武装抢险组、防汛排涝组、园林抢险组、信息发布及调度组、转移安置组、物资供应组、财政保障组、治安交通保卫组、救护防疫组、房屋修缮组、舆情监控组、通讯保障组、电力抢险组、应急抢险组、宣传报道组),负责全区各专业对口防汛预案及应对极端强降雨应急机制的制定和实施。各职能组的职责是:武装抢险组。区人武部牵头,会同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组建。主要任务是协调驻地部队支援抢险,组织全区民兵防守海河、子牙河、北运河左岸、新开河、月牙河、北塘排水河两侧堤岸的抢险,负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防汛排涝组。区住房建设委牵头,会同市排水三所组建。主要任务是制定防汛排水调度方案并执行排水调度,掌握全区各河道的汛情、防御情况以及区域排沥设施能力,提出调度措施,了解全区淹泡和积水情况,细化中心城区易积水点位的“一处一预案”工作。集中时间组织对区界内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疏通掏挖排水管道和雨水井,对各泵站机组、沿河闸门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并消除隐患,保证机组安全运转,闸门启动灵活保证排水管道畅通,泵站运转正常,排除全区积水;保护各类排水设施,保证管道畅通。园林抢险组。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园林抢险队伍,负责汛期雨中倒树、断枝的排除工作。信息发布及调度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意风区管委会、区融媒体中心、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组建。主要任务是负责收集城市低洼点位基本信息;利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河北区电视台与以“津彩河北”“海河之北”微信公众号为龙头的河北区新媒体平台等一切有效宣传手段转发灾害预警信息;调度各有关单位、区内景区及大型游乐设施根据应急信息进行响应并就响应情况进行检查。转移安置组。区教育局牵头,会同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组建。主要任务是在各街区域内指定1至2所学校为转移安置场所,做好遇灾群众和低洼地区的平房居民、困难居民的转移安置工作。物资供应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组建。主要任务是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调拨、组织、集中、供给防汛抢险物资,保障全区人民生活的供给,做好区内淹泡地区困难居民的救济工作。财政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核准防汛资金,并统筹管理、做好区级防汛经费申请和拨付;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上级部门申请防汛款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上级资金;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对防汛抢险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完成市防办交办的其他工作。治安、交通、保卫组。公安河北分局牵头,会同河北交管支队组建。主要任务是负责保卫汛期安全、保障社会治安,保卫防汛设施和物资,防止破坏排水设施,确保汛期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畅通。救护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组建。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抢险队伍、落实救护医疗站点,配合抢险队伍、各街道抢救防汛期间伤病员和防疫各种流行病、传染病,以及垃圾清理消毒工作。房屋修缮组。区住房建设委牵头,会同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组建。主要任务是对全区公产危陋房进行检查维修,大力推动私产和企业产房屋的维修和加固,做好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区管医院及社区卫生中心房屋的检修工作,做好危陋房屋的修缮、抢修排险,防止雨季房屋倒塌伤人事故的发生。舆情监控组。区委网信办牵头,主要任务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防汛期间网络舆情信息,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通讯保障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保障汛期应急指挥通信畅通,遇有问题及时修复排除故障。电力抢险组。城东供电分公司牵头,主要任务是对大雨强风造成的断电及时抢修,保证泵站机组、抢险现场和居民的用电,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应急抢险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城市管理委组建。主要任务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汛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供气单位开展排查抢险处置等工作。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组建。主要任务是利用河北区电视台、“海河之北”微信公众号等区级各类媒体平台对防汛工作进行宣传、跟踪报道,提高全民自保自救能力和防汛意识,使全区人民了解我区的防汛形势,通过宣传提高群众防汛意识,有效疏导群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2.5 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洪水,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水时,市防指视情况依托事发区(涉及多区的,选择其中一区)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防指协调处置。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抢险、物资、转移安置、保卫、信息宣传等现场工作组,由市防指相关工作组抽调人员配合相关区防指共同组建。根据各工作组任务分工,分别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现场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现场抢险物资的接收、调拨及料场设置;受威胁区域人员的应急疏散和转移安置;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管控、道路警戒和交通疏导;现场工作信息汇总及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加强与市防指协调联动,其中现场指挥部重点 负责抢险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市防指负责向现场指挥部通报海河流域、全市防汛抗旱信息,统筹各方力量、物资支援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2.6 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辖区内各项防汛措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防汛工作。2.7 应急专家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相应专家组,主要负责参加防汛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区防办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商调专家函,相关单位根据区防办商调函,协调专家执行防汛抢险救援指导任务。3 预防与预警3.1 预防准备工作每年汛前,区防办要组织推动各有关单位调整充实防汛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防汛责任人,修订完善预案方案,开展工作检查,落实队伍和物资,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各有关单位采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工作中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3.2 预警机制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善预警信息转发工作机制,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市水务局发布的水情预警信息及市区分部有关的预警信息,转发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按要求层级转发,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要特别关注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时组织开展切实有效的通知措施,各单位根据预警信息等级做好或开展应急预防或抢险救援工作。3.3 预警分级河北区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Ⅳ级预警(蓝色预警)、Ⅲ级预警(黄色预警)、Ⅱ级预警(橙色预警)、Ⅰ级预警(红色预警)。3.4 风险管控 进入汛期,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汛情、险情、灾情,掌握本部门、本辖区内防汛工作动态,做好防汛各项准备。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预警发布部门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指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转发至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并按规定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4 信息报送4.1 险情信息出现险情时,区应急管理局要在接到报告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险情基本情况。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出险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4.2 洪涝灾情信息当发生洪涝灾情后,区防指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办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水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4.3 工作信息报送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应按照区防办工作要求报送工作信息。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区防办每日至少2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办。5 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河北区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应急响应)、较重(三级应急响应)、严重(二级应急响应)、特别严重(一级应急响应)四个响应级别。5.2 响应启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市防指、市区分部发布的指令,负责启动和结束防汛四级至一级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指和市区分部备案。各街道、社区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堤坝、河道、低洼地带、危房等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提前储备防汛物资,特别是在高风险片区提前前置物资装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投入使用;社区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共同应对灾害。5.3 四级应急响应5.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应急响应:(1)市气象台预报我市及上游地区将发生强降雨。(2)市防办针对我市启动四级应急响应。(3)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5.3.2 指挥调度(1)区防办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有关区防指成员及各街道分管防汛工作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会商研判,协调应急处置工作。(2)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或副总指挥(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在本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全体成员、区防办主任、各街道分管防汛工作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分管部门、工作组成员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5.3.3 应急处置区防办: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落实抢险设备、物资、人员的检查、准备、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全区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各级领导,并通报有关单位;适时召开防汛调度会议;起草下发防汛会议决定,并抓好落实;做好洪涝灾情统计上报。防汛排涝组:组织排水部门及时启动相关泵站进行排水,对低洼地区、雨水设施空白区、居民片积水地区,组织架设临时水泵进行排放积水,减少淹泡时间。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本辖区片检查积水情况,及时向区防办进行报告;对本辖区内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置;做好抢险人员、物资、车辆准备;落实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巡查排险、封堵档堰等防御措施;遇灾情立即处置并报告。物资供应组:通知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做好调运防汛物资准备,视情况及时调运。信息发布及调度组:利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河北区电视台与新媒体平台等一切有效宣传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城市低洼点位基本信息等应急响应信息。宣传报道组:对防汛工作进行宣传、跟踪报道,使全区人民了解河北区防汛形势,通过宣传提高群众防汛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区商务局:指导督促地下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适时组织商户停业,撤离疏散人员。区城市管理委:出动车辆进行巡视,对雨中倒树、断枝及时进行清除,对雨后道路、居民小区及时进行清理保洁工作;做好区管市政道路的抢险维护和区管市政道路设施的巡检工作。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区内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适时停工准备;做好危陋房屋的排查抢修工作。区国动办:做好人防工程巡视工作,落实人防工程防汛措施。区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区内景区做好防汛应急响应工作;适时关闭景区,疏导游客;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河北交管支队:做好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工作,加强路面巡查管控,积水10厘米时,要设置观察哨预警,随时关注水位变化;积水20厘米时,警力要全部到位,并采取管控措施;当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积水接近30厘米时,提前采用硬隔离设施进行双向封闭,组织做好交通管制工作,防止车辆、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重点路口、主干道路安排警力,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其他上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能组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与保障工作。5.4 三级应急响应5.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1)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接近保证水位。(2)市防办针对我市启动三级应急响应。(3)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5.4.2 指挥调度(1)区防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有关区防指成员和各街道分管防汛工作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洪涝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区防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组织有关区防指成员适时会商研判,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3)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或副总指挥(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在本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分管部门、工作组成员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河北交管支队、区城市管理委、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区防办要求到区应急管理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5.4.3 应急处置各职能组和各成员单位在做好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转移安置组:根据情况做好遇灾群众和低洼地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物资供应组: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按区防办指令组织做好调运工作。治安、交通、保卫组:组织做好群众转移时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防汛设施和物资,防止破坏排水设施,确保汛期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线,组织做好沿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安全警戒、人员车辆疏导。应急抢险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汛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供气单位开展排查抢险处置等工作。电力抢险组: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电力保障工作。区教育局:根据区域降雨情况,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施弹性教学,并向市教委报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收准备工作。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适时增加各类生活必需品供应。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区内在建工程适时停工、人员避险工作;扩大危陋房屋的排查范围,及时做好抢修工作。其他上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能组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与保障工作。5.5 二级应急响应5.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2)市防指针对我市启动二级应急响应。(3)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5.5.2 指挥调度(1)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在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洪涝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区防指副总指挥到区防办,组织有关区防指成员适时会商研判,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防指总指挥指派区防指副总指挥带队赴一线组建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防汛应急处置工作。(3)区防指总指挥在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到分管部门指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其中: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到区防办,负责协助区防指总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侧重调度各类队伍、物资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组织人员转移安置。按需协调市防指,增援我区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区防指副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负责协调驻地部队支援抢险,组织全区民兵防守海河、子牙河、北运河左岸、新开河、月牙河、北塘排水河两侧堤岸的抢险工作。根据区防指需要,协调申请驻津部队增援我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副总指挥(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到分管部门或区防办,协助总指挥掌握全市防汛总体形势,研判灾害发展趋势,负责组织中心城区排水,组织协调在建工地、地下空间等方面的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本区对危陋房屋人员进行转移避险,协调建筑施工单位支援我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副总指挥(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负责协助分管副区长组织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主持区防办工作,协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统筹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调度工作。区防指副总指挥(区住房建设委主任)负责组织我区中心城区排水、巡堤查险、在建工地、房屋安全等应急抢险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分管部门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4)区住房建设委、河北交管支队、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人武部按照区防办要求到区应急管理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到区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准备。5.5.3 应急处置各职能组和各成员单位在做好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对所管辖的封闭性公园采取关闭措施;组织区内公园通过广播系统提醒游客及时离园,视情况转移公园内游客和工作人员至安全区域。区教育局:根据雨情、水情,组织做好各级学校停课准备,适时组织停课,并向市教委报备;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对辖区内河道堤岸加强巡视检查,对险工险段做好抢险准备,一旦出现漫堤、溃堤险情,立即组织实施抢险。其他上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能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5.6 一级应急响应5.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2)市防指针对我市启动一级应急响应(3)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5.6.2 指挥调度(1)区防指总指挥在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综合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统一指挥调度,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视情况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发布一级应急响应涉及区域停工停业停学命令。(2)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可由区防指总指挥或由其委托的区防指副总指挥驻区防办,组织有关区防指成员,随时滚动会商,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防指总指挥或由其指派的区防指副总指挥赴一线组建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区防指副总指挥按照二级应急响应行动中的职责分工,指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3)区防指总指挥在区人民政府或区防办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分管部门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4)区住房建设委、河北交管支队、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人武部按照区防办要求到区应急管理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到区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准备。5.6.3 应急处置各职能组和各成员单位在做好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提请市防指协助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抢险工作;提请市防指给予物资、队伍支援,并做好相关工作。全区各级防汛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5.7 响应升级各单位信息报送内容要求,便于区防办快速统筹掌握全区信息。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区防办立即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力量不能满足防汛抢险救灾需要时,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并上报市防指进行增援。5.8 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市防指市区分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防汛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6 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应确保应急通信对讲设备和值班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6.2 应急队伍保障6.2.1 按照全区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和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6.2.2 发生洪涝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6.3 应急物资保障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6.4 人员转移保障6.4.1 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由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6.5 供电保障城东供电分公司建立本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等供电需要。6.6 交通运输保障河北交管支队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6.7 医疗保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6.8 治安保障公安河北分局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6.9 资金保障防汛抢险救灾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7 后期工作7.1 救灾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7.1.2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拨区级救灾款物,指导受灾区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 众基本生活。7.1.3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受灾区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污染物进行清除。7.1.4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指导受灾区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灾后安全评估和恢复重建。7.1.5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区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落实灾后卫生防疫措施,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卫生学评估、疫源地消毒指导等工作。7.2 总结评估受灾救援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后,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及各职能组,要及时对本次受灾抢险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结经验为今后防汛抢险工作打好基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汛后做好防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7.3 善后工作7.3.1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并下达停止救援处置工作的命令。7.3.2 由转移安置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返回安置工作,区城市管理委要对受灾现场的废弃物进行及时处置和清理。7.3.3 救护防疫组对受灾现场进行消毒,做好疫情的监控和食品卫生、生活用水的监管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聚集的生活场所卫生保障工作。7.3.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有计划地做好道路、电力、供气、通信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和恢复生产生活工作。7.3.5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对防汛抢险物资及时进行补充。7.4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防汛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宣传、培训与演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应加强防汛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有计划地开展防汛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演练1次,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9 预案管理9.1 预案编修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市防办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街道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应急预案。9.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9.3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防办解释。10 名词术语、缩略语的说明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是防汛工作的关键期。天津市的汛期是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洪涝灾害:根据我区具体情况、暴雨、洪水灾害特点大致分为两类:(1)城区内涝灾害。主要包括河道漫溢、大范围积水、交通瘫痪、危旧房屋倒塌、地下设施进水以及引发的断电、断水等次生灾害。(2)河流洪水灾害。主要包括管涌、裂缝、漫溢、垮坝、河道水位上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发生的重大险情灾害等。行洪河道:河道两侧堤防或河岸之间用以宣泄洪水的区域。河北区行洪河道涉及的河流包括海河、北运河、新开河等。 附件:1.河北区防洪、排涝相关配套方案2.河北区主要行洪河道堤防防汛责任明细表3.河北区防办信息4.河北区应对极端强降雨应急机制牵头编制落实单位 附件1河北区防洪、排涝相关配套方案 一、低洼地区居民转移安置方案望海楼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二中、天津实验河北区望海小学。光复道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天津实验河北区望海小学。王串场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教科院附属河北中学、教科院附属河北小学、红星路小学。宁园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宁园小学。新开河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育婴里第二小学、河北小外、南普小学。鸿顺里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美术中学、扶轮小学。建昌道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第二实验新世纪小学、第二实验小学。江都路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九十三中学。月牙河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月牙河小学、大江路小学。铁东路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兴华小学。 附件2河北区主要行洪河道堤防防汛责任明细表
堤防名称
起止地点
所在街道
海河(左)
朝晖里围墙-狮子林桥
光复道街
- -
狮子林桥-金钢桥
望海楼街
子牙河(左)
金钢桥-八马路
鸿顺里街
新开河(右)
耳闸-二道铁路桥
鸿顺里街
- -
二道铁路桥-红星桥
宁园街
- -
红星桥-大毕庄扬水站
建昌道街
新开河(左)
耳闸-二道铁路桥
新开河街
- -
二道铁路桥-红星桥
铁东路街
北运河(左)
耳闸-勤俭桥
新开河街
月牙河
红星桥泵站-三孔闸
建昌道街
- -
绿宝石公园-规划上江路
月牙河街
北塘排水河(左)
赵沽里泵站-兵营桥
月牙河街
北塘排水河(右)
赵沽里泵站-岷江桥
江都路街 附件3河北区防办信息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地址: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区政府后二楼)24小时值班电话:26296515办公室电话:26296282传真:26296517 附件4河北区应对极端强降雨应急机制牵头编制落实单位
序号
应急机制名称
牵头编制单位
1
应对极端强降雨天气预警信息和防护提示信息发布机制
区委宣传部
2
应对极端强降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应急机制
区住房建设委
3
应对极端强降雨城镇危陋房屋应急机制
区住房建设委
4
应对极端强降雨供气保障应急机制
区城市管理委
5
应对极端强降雨城市公园应急机制
区城市管理委
6
应对极端强降雨交通疏导管控应急机制
河北交管支队
7
应对极端强降雨消防救援应急机制
区消防救援支队
8
应对极端强降雨公用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机制
区国动办
9
应对极端强降雨旅游景区应急机制
区文化和旅游局
10
应对极端强降雨学校应急机制
区教育局
11
应对极端强降雨保障市场供应应急机制
区商务局
12
应对极端强降雨地下商业设施应急机制
区商务局
13
应对极端强降雨低洼易积水地区应急机制(一处一预案)
区住房建设委
14
应对极端强降雨供电保障应急机制
城东供电分公司
2025-09-15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各单位:现将《河北区全面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暨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5年8月26日 河北区全面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暨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安排,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打造靓丽河北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全区生态环境建设,按照《天津市全面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暨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工作计划》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河北区全面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暨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工作计划》。一、主要目标 2025年,完成天津市下达的空气质量目标,全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4天以内,完成主要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NOx)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任务。地表水国控断面优良水质比例达到天津市考核要求,力争达到100%。市控断面优良水质比例大于75%。无劣Ⅴ类水体断面。完成“十四五”期间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累计减排量任务;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保持100%。二、重点任务(一)助力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1.持续推动区域绿色发展。加强区域协同,以京津冀绿色发展为指引,主动服务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唱好“京津双城记”,用好通广科技产业园等重点特色平台,积极引导和支持绿色低碳、环境保护、新能源等领域的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立足河北区产业基础及特色优势,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顶端延伸,以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路径,发展数字服务业、航运服务业、商贸文旅服务业,打造现代服务业升级版。持续巩固美丽河湖优秀案例成果,坚持“清四乱”常态化,深化落实黑臭水体治理,坚持生态资源赋能旅游产业,强化梁启超纪念馆、觉悟社等红色IP,助力海河之畔“两大商圈”焕新升级和天津之眼“津派活力商圈”持续提升。2.助力探索建设生态环境修复改善示范区。严格落实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机制,及时对空气质量预测预警进行响应,持续完善重污染天气协调和应急联动长效机制,做好重大活动区域联防联控。探索推进污染地块修复治理,树立土地资源科学利用实践典范。 (二)加快推进河北区绿色转型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着力推动《河北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科学有序开展,对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不断加强《天津市推进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宣传力度,营造推动碳足迹管理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用,以严控主要污染物总量增量和严管区重点排污企业排放作为促进我区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准入。聚焦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推广第二医院老旧直燃机电能替代优秀案例,深入谋划推动我区直燃机电气化替代工作,结合我市专项行动,促成一批直燃机组完成改造替代,降碳减排。加快实施我区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化,优化调整玉禾田环卫作业车辆新能源替代,加快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车辆清洁化、新能源化规模,推动高排放车辆替代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等专项行动的开展。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优质发展,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三)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落实国家“2+36”强化管控措施要求,严格执行我市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举措、方案。深挖细颗粒物(PM2.5)臭氧(O3)污染协同治理,强化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管控,落实涉气排污企业全流程、全环节监督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环保设施治理效能。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管控,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要求,确保区内相关部门紧密联动,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力度。开展油气回收系统检查,加强油品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各类非法加油黑窝点(包括黑加油点和移动加油车船)。持续深入做实面源管控工作,紧抓施工扬尘、裸地、堆场、道路扫保、渣土运输等重点环节不放松,同时提升异味、餐饮油烟、噪声等面源管理水平。严格执行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严查非法储运销等环节,开展重要节点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持续落实我市禁止露天焚烧管控要求,强化巡查检查,引导民众文明祭扫。依托天津市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理平台,动态更新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贯彻落实我市重污染应急响应各项举措,削减污染峰值,科学应对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过程。2.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坚持“三水统筹”,强化源头管控、系统治理,“一河一策”治理重点河流,加快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加快实施河道清淤治理工程,改善河道水质。深化水环境治理,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设施短板,城镇污水实现“应收尽收”。加强沿街底商乱泼乱倒监管,降低城市河道汛期污染强度。落实长效养管机制,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3.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坚持源头防控、风险防范“两个并重”,防止新增污染土壤,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推动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覆盖,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和区级评审。动态更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严格管控污染地块规划用途和开发建设,分批分阶段推动优先监管地块实施风险管控,稳妥有序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类实施地下水水质巩固提升行动,确保达到国家“十四五”考核目标。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持续推动“无废城市”建设,严格按照整体要求完成河北区“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评估。深度挖掘辖区“无废细胞”典型经验,持续巩固“无废细胞”建设水平。加大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力度,推动落实《天津市塑料污染治理2023—2025年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组织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 (四)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完善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持续提升风险研判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强化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推进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对风险源企业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进行调查,实现“一源一案”的风险源管理。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做好新增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及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工作。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督促辐射工作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体系,确保全区辐射环境安全。加强涉危险废物企业管理,提升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性,严格执行危废分类收集、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和现场检查制度,推进危废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实现环境应急的统一指挥协调、统一资源调配、统一数据管理,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水平。 (五)加强美丽天津建设支撑保障 1.强化法治保障。不断健全行政执法与公检法联动机制,持续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篡改破坏车载诊断系统(OBD)、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行为。 2.强化政策引领。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将工业固废、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深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应用,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平台,形成覆盖全区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3.强化科技赋能。全力保障大气、水、功能区声环境领域自动监测网络运行,加强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确保监测数据精准可靠。综合运用自动监测数据精准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以高效的监测网络运行保障体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强化全民参与。持续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众化传播,讲好我区绿色低碳发展成效和生态环保故事。深入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大力弘扬生态文化,深入挖掘生态文化资源,讲好生态文明的河北故事。持续开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及摄影展示,促进全社会生态环境科学素养提升。三、工作要求坚定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领会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构筑绿色发展新优势对于我区发展的战略意义,紧紧抓好河北区生态文明建设新的关键窗口期,积极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河北区添砖加瓦。坚决扛起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使命,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责任部门、各属地街道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处级领导负责人、科级联系人,主要领导深入调研,分管领导细化落实,定期督导检查,紧盯工作进展与成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监管执法,聚焦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切实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和问责追责,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附件:1.2025年河北区生态环境质量及污染减排目标 2.2025年河北区各断面水质目标 3.2025年河北区推广新能源环卫作业车目标 4.2025年河北区重要任务举措 5.2025年河北区重点工程项目
2025-09-14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各相关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关于2025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要求,经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拟提名17项成果参与2025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选。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9月12日—2025年9月18日(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提出书面反映。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明示真实身份,提供书面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的,请在书面材料上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请在书面材料上签署(不能打印)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保税区科技局将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凡匿名或未注明有效联系电话的异议不予受理,超出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受理单位: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创新局通讯地址: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临港商务大厦) 联系电话:022-84912816附件:保税区拟提名2025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公示信息表 保税区科技局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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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