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320元调整为2510元。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4.4元调整为26.6元。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2025年8月20日 政 策 问 答 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是什么?答: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算,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小时计算,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四、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吗?答: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哪些项目?答: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项目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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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保税区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5〕379号)以及我市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25年度保税区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本区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见附件1)。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6号)有关规定,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或专业)职称,相应职称系列(专业)本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须至少抽取1名高技能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三)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四)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二、评审服务机构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负责。本市各职称系列及其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2)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申报本市未设置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向市职称办提出申请,市职称办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相关评委会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经市职称办备案后,可委托本市评审。三、评审政策(一)2025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本市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评价标准及各专业职称评价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职称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在职称评审中,各申报单位要严格评审程序,做好廉政工作;严把评审标准,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二)2025 年度职称评审中,律师系列按照原有评审政策及标准开展评审工作。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按规定申报副高级职称。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审。(三)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有关要求,按照《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 号)和《市教委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教政办〔2023〕12 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和中小学德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双减”工作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落实学前教育改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有关要求,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参加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 (四)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国家统一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除外)。直接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业绩成果应符合正常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的条件,业绩成果自取得上一级职称后开始计算。其中,外省市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至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与本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可在本市按规定申报职称,相关业绩成果应以在津工作期间业绩成果为主。 (五)全市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公布2025 年度接受评审的职称专业,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可根据需要进行申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通过查验社保登记记录方式进行确定,社保登记记录应足以证明存在稳定劳动关系,查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六)申报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七)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四、具体安排(一)发布评审方案。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本职称系列(专业)2025 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系列(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职称办备案后,于 9 月 22 日(星期一)18 时前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申报人自10 月 9 日(星期四)9 时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材料的工作应于10 月29 日(星期三)18 时前完成,用人单位对于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系统修改再次提交的,应于11月5日(星期三)18时前将修改并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提交到业务主管部门。(三)组织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2 月底前完成。(四)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在职称评审系统等媒介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五、有关要求(一)申报程序:根据系统申报要求程序为:单位注册账号——个人注册并申报——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后提交——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报送评委会。审核不通过退回至个人,个人重新修改后按上述流程再次提交,请个人和所在单位随时关注审核进度。(二)申报时间1、个人开始申报时间为10月9日2、用人单位完成提交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29日18:003、单位修改后提交完整且符合要求材料的时间截止为11月5日18:00上述时间请各单位及个人务必严格遵守,以便业务主管部门有充分时间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顺利报送评委会。(三)申报专业及相应标准要求申报人申报专业应为现从事专业,在附件2中找到与申报专业相对应评委会,根据评委会网站发布的评审要求和标准进行申报填写并准备佐证材料。(四)学历资历要求 资历学历毕业及工作年限(中级)毕业及工作年限(高级)毕业及工作年限(正高级)大专初级+四年(评审) 本科初级+四年(评审)中级+五年(评审)高级+五年(评审)硕士初级+两年(聘任)两年(评审)中级+五年(评审)高级+五年(评审)博士毕业(聘任)两年(评审)高级+五年(评审)博士后 毕业(评审)高级+五年(评审) (五)公示要求单位推荐小组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7个自然日。(六)继续教育情况1、继续教育情况是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资历要求年限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可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96课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144课时,其中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学习公需课32学时(必修课+选修课),其他可在单位或其他培训机构进行线上或线下学习。2、系统上传:(1)32学时公需课成绩单的继续教育证书(2)单位继续教育证明职称评审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22-23269010窗口咨询电话:8490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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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质量认证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动质量认证行业数字化变革,发挥质量认证促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以及对数字产业的支撑作用,强化认证数字资源应用,现就加快推进质量认证数字化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大力培育数字化认证机构,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快建设国家先进数字化质量认证制度体系,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推动质量认证与产业数字化融合发展,充分释放技术和数据生产要素价值,加速激活新质生产力,全面打造服务中国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新优势。到2030年,逐步完善新业态下的质量认证数字化建设顶层制度设计,健全数字化评价规则和技术规范,探索机器可读标准在认证中应用,选育10家优秀数字化认证机构和50个数字化认证项目,形成认证赋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优良案例。到2035年,全面建成层次清晰、守正创新的质量认证数字技术体系和实施体系,协同计量量子化、标准数字化加快构建高水平新型质量基础设施,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化认证制度,充分适配各行业各领域发展需求。二、推动认证机构和质量认证活动数字化发展(一)树立质量认证数字化理念,提升数字化能力。强化认证行业数字化意识,树立数据驱动、创新应用等数字化思维。组建专业认证数字化专家团队,逐步提升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数字化能力。强化质量认证数字化宣传,营造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氛围,将数字化基因植入认证全生命周期。(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二)夯实质量认证数字化基础,全面实现信息化。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质量认证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条件,为实现认证活动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建立全面、立体、可视化的认证流程数字化、智能化业务平台,制定统一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提高认证结果的一致性、复现性和有效性,做到全过程可追溯、可审计。提高认证业务数据结构化程度,规范认证业务数据接口,实现上下游数据互联互通、互信互认,降低企业质量认证成本。(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三)利用数字技术赋能质量认证关键环节,拓展质量认证数字化场景。鼓励认证机构聚焦数字化关键技术,推进质量认证与数字技术创新性应用结合,实现工序参数、过程数据和产品一致性要素等认证业务关键证据的实时在线采集、分析和固化。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复核数字认证新模式,提高认证委托受理、现场审核、评定复核等关键环节的质量与效率,降低认证风险。(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四)加大数据挖掘力度,开展全方位质量诊断。支持认证机构通过数据模型和机理模型的融合,构建质量根因分析模型、质量异常预警模型、质量时空模式分析模型。运用认证过程中产生的数字化信息,创新发展风险防控、质量评价和质量改进的数据产品和工具,为获证组织提供更深层次的质量诊断、质量体检、质量提升等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助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五)服务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针对新型工业各环节,建立实施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的质量认证制度、评价规则和技术规范。开展智能制造能力认证和工业操作系统认证,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产品附加值。建立完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应用,推进智能化绿色转型。加强数字制造所需的软件能力建设和质量管理,试点软件工程全过程认证及新型工业化数据认证,实现工业化和信息化更高水平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促进智慧农业和水利建设。推进智慧农业管理成熟度认证,促进农业生产智慧转型和农产品加工智能转型。探索开展智慧农场、智慧牧场和智慧渔场数字化场景认证,增强农业生产数字化发展基础能力。推动粮食生产领域认证,支撑种业振兴和粮食安全。实施节水产品绿色认证、节水管理体系认证,推动数字化赋能水利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动服务业有效转型。聚焦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重点打造涵盖数字技术创新、数据要素赋能、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建设的系统化服务认证支撑体系。丰富数字公共服务认证,推动教育、医疗、养老、智慧城市和数字社区建设,促进服务业通过数字化实现高质量发展。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实现产品设计、服务体验和管理决策的持续创新。深入开展金融科技产品认证,探索实施金融领域服务认证,推动金融服务安全防护水平提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大对数字产业的质量认证支撑力度 (八)聚焦数字化关键设备和产品质量认证服务。加强数字化关键领域认证技术研究,开发智慧农业技术装备、工业机器人、智能计算设备、工业操作系统、数据采集传感器、工业网关和智能检测装备等产业发展所需认证制度,遴选出一批高质量数字产品。着眼培育消费品细分市场,推进网联汽车、智能家电、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机器人、养老装备认证工作,丰富优质产品供给,重点满足多层次、多元化消费需求。(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完善数字基础设施质量认证体系。着力健全数字基础设施领域相关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在操作系统、云计算、数据中心、物联网、数字平台、北斗卫星导航等领域提升认证供给水平,研究建立数据流通利用等领域数据基础设施认证。开展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认证,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评估、场景培育和技术验证等服务。(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推进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认证、网络安全服务认证,筑牢网络安全防护屏障。推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提升企业信用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开展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探索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认证,深化数据安全治理。创新评价技术,推进商用密码认证体系建设,探索零信任、区块链和隐私计算等可信数字化认证。(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国家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质量认证智慧监管和认证数字资源应用(十一)推进质量认证监管大数据体系建设。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形成统一的质量认证监管大数据中心,推动监管数据和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数据的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汇聚相关认证监管全量业务数据,实现质量认证领域的数据互联互通,保障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促进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和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实现“一标贯全国”的质量认证智慧监管目标。(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十二)打造质量认证智慧监管新模式。以质量认证监管大数据为牵引,推动数字化理念与技术全面融入质量认证监管各类业务,运用多源数据为经营主体精准“画像”,强化风险研判与预测预警。探索打造具备态势全面感知、趋势智能研判、资源统筹协调等功能的智能化认证监管应用新模式。加强取证、固证环节数字技术应用,实现对认证活动的全过程、可追溯、穿透式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十三)强化质量认证数字资源应用。健全完善全国统一的质量认证数字化管理和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证数据共享、监管互助,逐步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探索开展基于大数据的获证产品质量预测和质量追溯,推动质量认证监管方式从单向管理转为双向互动、从线下转为线上线下融合。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赋能公共治理和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构建质量认证数字化发展良好生态(十四)加强政策支持。落实现行优惠奖励政策,用好已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质量认证数字化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和应用开发。结合数字化认证活动特点制定包容审慎监管新模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标准引领。在数字化认证方案、实施流程、档案留存、从业人员、审核发现、数据格式等方面加快标准研究和转化,持续完善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促进质量认证基本规范和规则统一,逐步健全质量认证数字化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十六)加强国际互认。强化与相关国际组织工作机制对接,支持国内对口领域技术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认证从业机构结合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与自身优势领域探索质量认证数字化国际互认合作项目。(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宣传推广。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宣贯,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传播数字化先进理念,组织开展典型案例评选、现场交流等活动,选树一批优秀案例、机构、人员,形成示范带动效应,营造质量认证数字化发展良好氛围。(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民政部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数据局国家密码管理局2025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9-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校外培训致全区家长的一封信家长朋友们:大家好!为维护您和孩子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此信,了解相关政策,慎重选择校外培训。 一、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学习习惯、生活技能等综合素质。多给孩子一些陪伴和关爱,鼓励和引导孩子多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不要被一些网络媒体上的所谓“提醒”、“警告”所制造的教育焦虑影响,切勿盲目随意或过度为孩子安排校外培训。“双减”政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幼儿不得进行线上培训。二、选择合规校外培训机构如果您的孩子确有培训需求,请家长慎重选择合规的培训机构,可下载国家教育部主办的“校外培训家长端”APP,在其中查看符合您培训需求的正规机构信息。同时,在校外培训机构实体店要务必做到“四个查看”:一看办学资质。要“证”“照”齐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还要有《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照”需在有效期内且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二看教师资质。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业教师需持有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业教师需持有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须在培训场所公示栏公示;三看培训范围。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必须在审批、登记的许可范围之内。四看安全保障。校外培训不得选择简易建筑、地下室、车库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3-12 岁孩子培训应在3层及以下楼层,消防设施设备良好、疏散通道保持畅通等。不听信所谓“市五所名师任教”、“命题组专家”、“提分保过”等虚假宣传和“充值优惠”、“限时特价课”等缴费诱导。2024年滨海新区年检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在区教体局官网公示,家长选择培训机构前可登录查询。目前,市场上的“托管类机构”以及“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XX科技咨询有限公司”、“AI学习自习室”等市场主体,均不是校外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资质,请家长慎重选择。三、坚持正确方式缴费,规范签订合同坚持通过教育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缴费(如APP内无法查询到该校外培训机构,切勿缴费),可实现第三方资金监管,如遇培训中止或机构倒闭跑路等情况,退费有保障!切勿贪图折扣或听信机构话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支付!牢记不要支付超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一次支付不超过5000元限额的费用。支付培训费用前,要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该合同电子版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中。合同主体要与机构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特别要关注涉及培训内容和费用的条款,要明确约定退费情形、退费时限、退费方式,并索取正规发票妥善保管。无证培训和违规收费有风险,培训缴费需谨慎。四、用好举报电话或平台,自觉抵制违规培训无证无照和超出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都属于违规情形,请广大家长朋友监督、举报,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一)相关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如下:学科类培训(区教体局):022-66897219艺术类培训(区文旅局):022-63004121科技类培训(区科技局):022-63001495体育类培训(区教体局):022-66896370经开区(飞地园区)校外培训:022-25201252泰达街校外培训:022-25208890生态城校外培训:022-67289061高新区校外培训:022-84806257天津港保税区校外培训(学科和体育类):022-84912820(艺术类):022-84925879(科技类):022-84906091(二)相关违规线索,也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s://jb.yaodianma.com/#/index)或扫描右侧二维码进入举报程序:(微信扫描二维码如未出现举报界面,可点击微信页面右上角“横杠”,选择浏览器打开即可进入举报程序界面)建议家长朋友将本信息留存,必要时可向机构出示。让我们携手同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新区和谐教育生态,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附件:
20250908-关于校外培训致全区家长的一封信.pdf
2025-09-1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及有关“优机优补”“有进有出”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补短板200马力及以上无级变速高端智能拖拉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2025年9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9-12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2025年事业编制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医院事业发展和人员需求实际情况,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一)招聘单位名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二)招聘单位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东六道85号(三)招聘单位性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四)主要职能:开展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及疾病预防、医疗康复服务。二、招聘数量及岗位(一)招聘数量:8名(二)招聘岗位名称及职责: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见附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2025年事业编制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表)三、招聘人员条件(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等相关专业目录执行;如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为学校自设专业未在目录内或境外学习经历所学专业未在目录内,由医院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应聘人员所学课程或已发表论文等学习、科研材料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判定其专业相关性,确定是否属于可报考专业范围;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及相应学位(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对于国内高等院校自主设置的专业、交叉学科专业与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所学专业,注重专业内容实质,此类应聘人员的专业方向与所需专业方向要求一致,视为符合专业条件。本次招聘所有岗位均不接受以辅修专业报考;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7.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须符合天津市落户条件;外省市工作人员须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8.“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但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9.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曾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处分的;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4.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仍处于禁考期限内的;5.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6.现役军人;7.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8.发生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被通报处理的;9.严格执行《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回避制度。10.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四、招聘信息发布日期2025年9月12日起至报名结束在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官网(rsj.tjbh.gov.cn/)、天津港保税区官网(www.tjftz.gov.cn)、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网站(www.tjmugh.com.cn)、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网站(www.tmuaih.com)发布。五、公开招聘程序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招聘工作。(一)报名报名时间:2025年9月16日8:30开始至9月23日16:30结束。报名方式: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登录http://zhaopin.tbrc.net.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报名系统要求,正确、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选择招聘岗位,每人限报一岗。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应聘人员在报名时须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不实承诺相关责任。通过其他方式或在非报名时间报名均无效,报名期间恕不接受纸质应聘材料及来访。联系方式:联系人,季卿;联系电话,022-60119728。(二)资格初审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的主要标准为医院发布的岗位招聘条件。请应聘人员务必保证提交的报名资料真实、准确。资格初审结果的告知:1、时间:报名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2、形式:通过资格初审人员名单将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网站(www.tjmugh.com.cn)“招聘专区”专栏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网站(www.tmuaih.com)“招聘信息”专栏发布。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将失去进入后续环节的资格。凡未通过资格初审的,恕不另行告知。(三)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提交材料要求等具体事宜将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网站(www.tjmugh.com.cn)“招聘专区”专栏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网站(www.tmuaih.com)“招聘信息”专栏发布。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进入考核环节。通过资格初审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考核资格。(五)考核 考核旨在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天津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考核日程将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网站(www.tjmugh.com.cn)“招聘专区”专栏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网站(www.tmuaih.com)“招聘信息”专栏发布。考核主要采取答辩的形式进行。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考核成绩低于合格线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考核成绩即为总成绩,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将于成绩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网站(www.tjmugh.com.cn)“招聘专区”专栏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网站(www.tmuaih.com)“招聘信息”专栏发布。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总成绩相同按主考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六)体检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从事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环节。公开招聘人员的体检由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检者可申请补检一次。如存在未能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的人员,视为体检未通过,自愿放弃聘用资格。体检的具体时间安排待考核结果发布后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应聘人员。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七)考察通过体检人员进入考察环节。应聘人员的考察由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应聘人员自接到考察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岗考察,应聘人员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察的视为自动放弃考察资格,不能进入下一环节。考察主要是对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如有需要将对拟录用人员档案进行查阅,并按照相关文件对应聘人员失信情况进行查询。期间被考察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参与具体工作。试工是考察的环节之一,试工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所有人员需按要求参加试工,不能完成试工的人员视为放弃聘用资格。在考察期间发现应聘人员曾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违反行风规定或失信联合惩戒查询情况为被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及不符合该岗位要求的人员,考察结果不合格,不予聘用。(八)公示与聘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根据考核、体检和考察的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的范围与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应聘人员应于公示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相应手续并到医院报到,并于报到后30日内签订聘用合同。未经医院同意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期间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各环节出现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空缺时,医院将依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每个岗位递补只进行一次)。1.应聘者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2.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3.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4.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5.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6.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本方案所涉岗位报名及考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上述程序递补人员后仍出现拟聘岗位空缺时,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将根据实际需要对招聘条件不变的岗位重新发布报名通知,并重新组织报名及考核等后续工作,相关招聘岗位、报名时间及相关安排等将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网站(www.tjmugh.com.cn)“招聘专区”专栏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网站(www.tmuaih.com)“招聘信息”专栏发布。六、违规行为处理本次招聘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聘人员存在需要回避关系的,要实行回避。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和规定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各个环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聘用后查明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严重违纪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应聘人员被查明隐瞒曾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违反行风规定行为或者医德失范行为,或者根据其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结论计算的年龄不符合拟聘岗位要求的,不予聘用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七、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公示意见受理邮箱: kgyyrsc@163.com咨询电话:022-60119728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需要对招聘各环节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的,会在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官网(rsj.tjbh.gov.cn/)、天津港保税区官网(www.tjftz.gov.cn)、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网站(www.tjmugh.com.cn)、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网站(www.tmuaih.com)发布调整信息。举报或投诉电话:022-60118876、022-84906240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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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装备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5〕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现将《电力装备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2025年8月6日
2025-09-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3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开展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项目遴选工作,经地方推荐、综合评估、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智能情感陪护机器人关键技术攻关与试点应用》等32个项目入围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项目名单,现予以公布。各项目牵头单位要进一步细化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扎实推进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要在科技创新、供需对接、公共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加大对入选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管理,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推广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快推动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赋能银发经济发展。附件: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项目名单.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2025年9月9日
2025-09-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要求,现将202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聘用人员(第三批递补)予以公示。一、公示期2025年9月12日至9月19日。二、受理地点及电话受理地点:天津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通讯地址(邮编):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300450)受理电话:022-66896327,022-66897226受理人:夏老师、张老师三、公示要求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受理部门反映(信函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2.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电话及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聘人员公示名单(第三批递补) 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2025年9月12日
附件:
附件: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聘人员公示名单(第三批递补).xls
2025-09-1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聚焦主责、专注主业、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用计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定进行相应扣分和加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价得分。第三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评审机制,组织评审委员会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开展复核和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第五条 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遵守保密规定、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第二章 扣分指标及评价方法第六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扣分指标,包括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第七条 持续合规状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以及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第八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
(二)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公开说明的,每次扣1分;
(三)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四)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被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的,每次扣2分;
(五)被采取停止核准新增业务的,每次扣3分;
(六)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
(七)被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八)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权利的,包含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限制转让公司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每次扣6分;
(九)被采取撤销有关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的,每次扣7分;
(十)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的,每次扣8分;
(十一)被采取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扣分:
(一)期货公司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机关采取本条第一款所列示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的。 期货公司的股东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且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的,每次扣2分。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减半扣分。第九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在评价期内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
(二)被采取责令改正的,每次扣1分;
(三)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四)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2分;
(五)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
(六)被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七)被采取期货市场禁入行政处罚的,每次扣8分;
(八)被采取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扣分:
(一)期货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因对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的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且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的。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减半扣分。第十条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按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采取纪律处分扣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按上述规定减半扣分。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被采取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次数,按照被出具相关决定书、判决书的数量确定。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因同一事项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因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分别计算,加总扣分;因同一事项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以往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已采取措施的最高扣分分值的,按已采取措施的最高扣分分值与以往评价期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无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均应按相应的规定予以扣分。 期货公司被采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发生在评价期内的,在本评价期进行评价;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发生在评价期外,但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评价期内,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认为有必要纳入本评价期评价的,做出说明后可以纳入本评价期评价。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一)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月/每项扣2分;
(二)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1分;期货保证金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
(三)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的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合计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1分;
(四)期货公司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级别网络安全事件且公司负有责任的,扣0.5分;期货公司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且公司负有责任的,每次扣0.5分;
(五)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风险监管指标以期货公司报送的月度风险监管报表为基础进行评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风险监管指标未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扣分。 期货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并增资,自变更实际控制人行政许可申请获得我会受理至核准期间发生不达标的,可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扣分。但变更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查、变更后无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后未及时增资的除外。 期货公司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同时因相同原因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按分值高者扣分。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主动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尚未发现的违规行为,并被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并由派出机构做出说明后可以减半扣分。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自行纠正上述主动上报的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堵塞管理漏洞,反映出期货公司合规风控管理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的,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并由派出机构做出说明后可以不予扣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自行查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违规并主动上报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并自行纠正上述主动上报的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堵塞管理漏洞的,经自律组织认可,并由自律组织做出说明后可以不予扣分。 期货公司在开展自评工作时,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的,对应扣分的遗漏、隐瞒事项双倍扣分。第三章 加分指标及评价方法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加分指标,包括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专项评价和特殊情形激励。第十六条 市场竞争力指标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发展、盈利能力、资本实力等进行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一)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30%(含)、30%至40%(含)、40%至5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及期权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及期权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减半加分;
(二)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三)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综合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四)衍生品交易服务实体企业规模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五)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六)净资产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七)月均净资本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八)期货公司净利润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30%(含)、30%至40%(含)、40%至5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九)期货公司子公司净利润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30%(含)、30%至40%(含)、40%至5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在评价期内,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或者对应指标无数据的,不参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指标排名。在初评期间,期货公司无法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供数据的,不参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指标排名。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被采取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示的监管措施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期货公司因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被扣分的,本条第一款第(七)项不予加分。第十七条 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通过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客户及机构客户的情况进行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一)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大于零且日均持仓排名位于行业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大于零且日均持仓排名位于行业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评价内容。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对期货公司服务国家战略、党建与文化建设、信息技术建设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一)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中,排名位于参与本项评价的公司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二)党建与文化建设专项评价中,排名位于参与本项评价的公司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三)信息技术建设专项评价中,排名位于参与本项评价的公司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存续公司在本评价期和下一评价期分别加2分。 在本评价期,被合并公司其他所有扣分、加分均不纳入存续公司评价。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对其他期货公司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证监会,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加1分。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最近3个评价期内(含当前评价期)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满分的,加2分。期货公司经营不满3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四章 公司类别第二十二条 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
(一)A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二)B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三)C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四)D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对本评价期内新设立且没有经营记录的期货公司,不纳入本年度评价范围,按照基准分对应的分类评级运用分类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 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4类10个级别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每年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第二十四条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期货公司,定为E类公司。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评为D类:
(一)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二)超范围经营;
(三)占用、挪用客户资产;
(四)开展业务严重违规,引发重大风险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五)恶意规避监管,包括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隐藏违规事实等。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评为D类。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期货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足以导致分类类别调整的,中国证监会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期货公司的分类进行调整。期货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业务规模、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情况的重大变化,不属于调整事由。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期货公司类别的,E类公司最高可调至C类C级,D类公司最高可调至C类CCC级,A、B、C类公司不予调高类别。 期货公司申请调整分类类别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在上一年评价期内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规情形,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可以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合并的批复文件之日起,申请将其上一年分类结果调整为原合并各方分类结果中的较高者。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申请调整分类类别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取期货公司自评、相关单位初评、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法。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开展1次。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风控满分激励等的评价指标以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为评价期。其余评价事项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评价期。涉及财务数据、经营数据的,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为准。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自评,上报以下材料:
(一)对照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及被采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上报涉及市场竞争力和专项评价指标计算的数据和材料。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自评结果进行初评和评价计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汇总计算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市场竞争力指标得分。 中国期货业协会汇总计算期货公司专项评价指标得分。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将每项专项评价结果向期货公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货公司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书面申请复核。第三十三条 在初评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期货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校验并就数据差异与期货公司核实,发现重大异常应当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核查反馈。 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通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报的初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评审确定期货公司的具体分值和类别的初步结果,书面告知期货公司。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认为有必要申请扣分豁免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对复核和评审确定的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分类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期货公司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第三十七条 申诉期结束后,期货公司分类结果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并生效。第六章 分类结果的使用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监管政策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予以差异化安排,对不同类别期货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风险监管指标。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可以作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增加业务类型的审慎性考量因素。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审慎性考量因素。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等使用。 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公司子公司,是指期货公司控股的风险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和境外子公司;
(二)期货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三)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是指由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不足或者保证金出现缺口等事项而导致的预警,以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预警情形;期货保证金一般预警,是指除重大预警以外的其他预警;
(四)错单损失,是指期货公司会计年度内因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的错单亏损汇总金额,错单盈利不能抵销错单亏损;穿仓损失,是指期货公司会计年度内因风险控制不到位发生的、截至会计年度次年4月30日前未向客户追索成功的穿仓损失金额;
(五)网络安全事件级别,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确定的级别;
(六)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
(七)手续费率,是指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其中,手续费收入,是指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减去期货交易场所向期货公司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以及期货公司净留存的期货交易场所手续费减收之和。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手续费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成交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之比;
(八)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是指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评价期内直接参与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期权品种交易而被占用的保证金日均值。保证金占用按照期货交易场所公布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方法计算;
(九)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综合排名,是指按以下方法确定的排名:在单个做市品种上,根据期货交易场所确定的该品种所有做市商的年度排名,排名第一的做市商得分为评价期末该品种所有做市商的数量,其他做市商得分按照排名每下降一名递减1分。若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未开展该品种做市业务,则在该品种做市上得分为0。期货公司在单个做市品种上的得分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将期货公司在各个做市品种上的得分相加后的总分进行排名,即为期货公司做市业务综合排名;
(十)衍生品交易服务实体企业规模排名,是指期货公司或者风险管理子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客户日均保证金占用、日均开仓权利金收支两项指标分别排名后加权计算的最终排名,两项指标排名权重各为50%。其中客户日均保证金占用为对手方保证金占用减去客户已使用授信规模的日均值,日均开仓权利金收支为所有场外期权交易权利金收支金额汇总轧差后的日均值。两项指标的数据来源均为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客户资金表。计算时均不包含与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等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十一)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的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
(十二)净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
(十三)月均净资本,是指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每月净资本的算术平均值。1-11月数据取自期货公司月度监管报表,12月数据取自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
(十四)期货公司净利润,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减去子公司对期货公司的分红;
(十五)子公司净利润,是指期货公司各子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或监管报表中的净利润,按照期货公司对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加权计算的利润总额;
(十六)产业客户,是指按以下方法确定的客户:一般单位客户开户时,根据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范围,在开户系统中确定行业分类,再由期货交易场所将不同商品期货及商品期权品种与行业分类进行逐一关联,由此筛选出与品种关联的一般单位客户即为该品种的产业客户。产业客户不包括特定程序化报备客户;
(十七)产业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按以下方法计算的持仓:本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所有产业客户每个交易日商品期货、商品期权持仓量累计值/评价期内的交易日天数;
(十八)机构客户,是指参与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品种交易的公募基金、保险公司、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银行理财、信托公司、私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QFIIRQFII、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
(十九)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按以下方法计算的持仓:本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所有机构客户每个交易日金融期货、金融期权持仓量累计值/评价期内的交易日天数;
(二十)评价期的交易日天数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发布的交易日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2022年8月12日施行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43号)同时废止。
2025-09-1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