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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989)
政策法规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培养,促进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根本目标,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激励人才,为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二、基本遵循(一)尊重人才,遵循规律。按照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努力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二)统一分类,分层评价。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思政、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岗位类型及层次的不同特点,分类分层评价。(三)注重品德,突出能力。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突出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创新能力、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四)以用为本,评用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拓展业绩成果形式和内容,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三、实施范围我市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级别设置(一)思政、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五、评价方式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实施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全面科学评价教师的能力业绩水平,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一)自主聘任。初级职称(助理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用人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评价标准(见附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二)专家评审。中级职称(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职称(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三)自主评审。鼓励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特别是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中级、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六、评审机构市人社局组建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合理确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开展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应当按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市人社局。七、评审程序(一)自主申报。申报人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至用人单位。(二)审核推荐。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并进行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市人社局。(三)专家评审。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四)公开公示。评审结束后,市人社局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官方网站等渠道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五)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生成电子职称证书。开展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应当参照上述程序开展评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八、相关政策(一)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技工院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以参照公办技工院校评审办法,也可以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二)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三)强化业绩评价导向。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养成、工匠精神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切实改变“四唯”倾向,可将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标准制定和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作为评价条件。(四)向优秀人才倾斜。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以及通过评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或指导参赛选手获奖的教师,可以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职称;在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名次,可以破格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时,可以分别按照中专、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对待。(五)在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岗位工作满1年的其他系列职称人员,可以转评同级别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符合上一级别资格条件的,可以申报上一级别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九、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密切合作,扎实做好政策宣讲、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工作,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二)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严格程序、稳慎实施、及时总结,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评价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技工院校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让广大技工院校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三)严格监管,确保公平。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落实职称评审工作各项监管制度,强化过程管理、违规处置。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评审会议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附件: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8日
2025-05-12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办好2025年职业教育活动周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国资委、总工会、团委、中华职业教育社,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党委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国资委、总工会、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团委,有关单位:   202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现就办好2025年职业教育活动周(以下简称活动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加快建设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大力宣传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成效,展示职业教育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的全面发展的主要成果。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助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二、时间和主题   (一)时间:2025年5月11日至17日。   (二)主题:一技在手,一生无忧。各地可根据主题,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分主题。   三、关于主题活动日   为推动各地各部门用好一周时间,合理安排不同宣传主题,2025年活动周将推出“主题活动日”。   (一)职教发展研讨日。各地要围绕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就本地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实在在地把职业教育搞好”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等方面开展研讨、宣传活动。   (二)职普融通示范日。各地要组织中小学生赴职业学校等开展职业体验活动、劳动教育,推进“职业启蒙”教育;组织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大众,开展新形态、新职业推介及体验活动。   (三)产教融合示范日。各地要组织宣传职业教育服务一产、二产、三产成果成效,如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情况,服务现代化新型产业、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农业科学化和现代化转型等成果。   (四)职教出海展示日。各地要组织宣传职业学校国际合作最新成果;展示各地教随产出,助力中国企业海外发展成果;宣传职教出海增进两国民心相通发展成果。鼓励各地在国(境)外举办活动周。   (五)技能人才风采日。各地要组织开展大国工匠、劳模工匠进校园,与青年学子共话匠心;开展职业技能展示活动,组织创业达人秀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   (六)职教志愿服务日。各地要组织职业学校师生,深入社区、乡村、企业等,开展各类技能服务。   (七)地方特色活动日。各地要组织开展在职业教育其他方面的特色亮点活动。   四、主要活动及要求   (一)全国层面活动   教育部等九部门分别在本系统内牵头组织开展若干项全国性活动(见附件1)。   教育部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组织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教)指委〕结合行业特点,精心设计打造行业领域内全国性特色活动(见附件2)。   (二)地方性活动   1.精心打造特色亮点活动。各地要聚焦“七天主题活动日”,充分总结过去十年举办活动周工作的经验,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区域产业发展格局和省域职教体系建设新局,设计实施一批有含金量、辨识度、影响力的典型活动,探索确立一批具有显著区域特色和社会认可度的品牌活动(见附件3)。   2.扎实做好常规性活动。各地要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通过“四开放”(开放企业、开放校园、开放院所、开放赛场)、“三贴近”(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两走进”(走进社区、走进乡村)等,以可感可及的方式,加强“身边的职业教育”展示宣传。鼓励各地开展“云上活动周”“线上逛校园”“网上开放日”等线上活动。   3.指导学校开展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本地职业学校认真开展活动周,实现职业学校全覆盖。各学校要根据活动周主题、本地特色亮点活动等,重点展示办学特色和典型人物事迹。鼓励学校结合实际,联合新媒体等,开展“探校访校”等活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活动周的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本地活动周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党委网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国资委、工会、共青团组织和中华职业教育社要结合本系统的全国性活动,组织开展好本地本行业部门的活动。行(教)指委要充分发挥行业影响力,协调行业组织和有关企业资源,创新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色的相关活动。   (二)创新组织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调动地方各类新闻媒体积极性,对照“七天主题活动日”准备每日宣传主题素材,结合本地职教特色亮点策划本地活动周的深度报道,形成宣传工作合力,创新呈现形式,多视角、全方位讲好职教故事。   (三)严守纪律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力戒形式主义,不给基层增加额外负担,确保各项活动安全平稳有序。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公益属性,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活动,严守财经纪律,严防廉政风险和财务风险,杜绝违背公序良俗的现象。   (四)强化工作落实,及时总结复盘。活动周期间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督促落实,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各地方案执行情况和成效,及时通过网上系统遴选报送优秀案例和宣传素材。活动周结束后,于5月23日前将活动周总结(含统计数据、文字、图片、活动亮点、典型案例等)报送至系统。行(教)指委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报送系统网址:http://xxbs.bzpt.edu.cn。   2025年职业教育活动周标识及海报电子版可通过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鐾、龙期良,010-66097709;传真:010-66020434;电子邮箱:zcs@moe.edu.cn。   附件:1.教育部等九部门牵头活动清单      2.行(教)指委特色活动清单      3.各地典型活动清单 教 育 部  中央网信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中华职业教育社 2025年4月30日
2025-05-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5月9日(星期五)医药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主要内容:结合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特点,介绍医药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要点和注意事项。苗彦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5月16日(星期五)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充分公开与创造性审查主要内容:结合中药组合物审查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介绍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充分公开与创造性审查的审查标准。王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5月23日(星期五)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查要点主要内容:结合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以及药品领域审查实践,介绍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相关审查要点。周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5月30日(星期五)有关疾病生物标志物发明充分公开的审查主要内容:结合相关领域审查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介绍疾病生物标志物发明充分公开审查的审查标准。李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讲座时间:14:00-16:00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咨询电话:010-62086805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馆2025年5月
2025-05-09 |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完善我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平台,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根据工作安排,现征集2025年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概念验证平台能力提升方向)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与绩效要求主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概念验证平台能力提升项目。(一)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智能科技、生命科技、低碳科技等领域的概念验证平台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开展可行性验证、工程样机制造、小批量试制等概念验证相关服务。智能科技领域,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智能制造等方向;生命科技领域,重点支持生物制造、制药、中医药、医疗器械等方向;低碳科技领域,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等方向。(二)支持强度择优支持,每项支持50—100万元。(三)绩效目标要求(须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1.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投入比例≥3;2.面向社会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3.技术合同成交额(万元);4.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人次;5.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次;6.培训技术经纪人人次;第2-6项绩效目标,由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服务能力自行提出;同时,鼓励申报单位提出孵化企业数量等其他绩效目标。二、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1.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概念验证服务基础及成熟的服务案例,拥有较强研究开发和工程化能力、专业化服务队伍,能够提出先进适用的概念验证解决方案和产品,具备组织实施的资金、设施、场地等配套条件,拥有明确的服务产品和适用客户。第一申报单位须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申请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二)项目起止时间项目起止时间建议为2025年1月—2026年9月,项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三)项目资助资金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四)查重及限项要求市科技局将对申报项目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要求进行查重并限项。1.项目内容查重及限项。同一项目研究内容得到过其他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含天开园项目),不再支持。2.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查重及限项。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6月10日),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同期获得或主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达到2项的,不再支持。3.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6月10日),项目参与人员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五)不予受理的项目1.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2.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及我市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六)其他要求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协议原件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4.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项目申报书中的“工作基础及已具备条件”中,注明概念验证服务的基础条件、前期服务案例,并将相关服务协议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5.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6.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三、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主要流程如下。(一)单位注册申报单位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如已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申报单位完成注册并通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方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二)申报人注册申报人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如已注册过的申报人,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无需再次注册。申报人完成注册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    (三)在线申报申报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和项目类别栏分别选择“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领域选择“概念验证平台能力提升”,主管处室选择“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及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次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局级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审核。申报书填写时,高等院校填写到学院或部室(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须使用学校公章)。(四)时间节点1.项目申报时间:2025年5月9日9:00至2025年6月10日17:00。在此期间,须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2025年6月11日9:00至2025年6月13日17:00。在此期间,须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单位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做好沟通。3.市科技局审查时间:2025年6月14日9:00至2025年6月16日17:00。在此期间,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如果项目被审查驳回,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且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五)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会通知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存档。四、联系方式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见下表。 序号 咨询内容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申报指南咨询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马莉莎 022-58832879 2 项目审查 张靖远 022-58832983 3 项目资金预算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王少娟 022-23374384-8010 4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王欣宇 022-23106167 5 科研诚信咨询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杨金莉 022-24436741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5月9日
2025-05-0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22号)、《关于印发武清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武政备〔2024〕—2—295号)的要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分别于2025年2月10日至2月17日、3月31日至4月2日采取查看档案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区26个镇街的2024年秋冬季秸秆综合利用及16个镇街2025年水稻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了验收,现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实名、书面形式向武清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反映(电话:022-29342363),所反映的问题需明确、具体,并提供相应事实依据。    附件:1. 武清区2024年秋冬季秸秆综合利用验收结果汇总表2. 武清区2025年水稻秸秆综合利用验收结果汇总表 
2025-05-09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申报通知
市级
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首台套目录》)进行修订,现将组织修订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申报企业须为保税区注册的制造型企业,对提供的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纳税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等均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无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二、首台套目录调整说明和要求(一)重点领域方面《首台套目录》划分为15个重点领域,每个重点领域划分若干细分领域。企业申报的装备领域需符合《首台套目录》的重点领域范围,重点领域一般不予修订或增补。细分领域可以申请增补,需提出相应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指标参数方面《首台套目录》的相关指标参数可以申请修订和增补,对于多项指标参数进行增补,需提供每项增补指标参数的佐证材料,针对指标参数进行修订,不能降低相应指标参数,以及不能影响装备整体性能,并提供修订后指标参数的佐证材料。(三)非标装备方面非标装备可以申请纳入到《首台套目录》中,需提供3-5项核心指标且不与《首台套目录》中的指标重复或类似。若核心指标相同,仅提出修订非核心指标,将被视为同一类装备。核心指标一般指装备性能参数,非核心指标一般指装备材料、外观、尺寸等参数。(四)申报材料方面申请的企业需提交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增补产品申请表(附件1、2)。申请材料应附第三方或用户出具的佐证材料。请有意向申报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前将一份申报书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我局(地址: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座2层A221办公室对面工位),电子版(word版)发送至邮箱yanggang@adm.tjftz.gov.cn。     附件:1.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增补产品申请表2.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增补产品汇总表(联系人:保税区工信局 杨刚;电话:15620799749) 附件下载: 10193137846.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5-09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驻津院所高质量发展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程文娟、费学欣、甘行平、高和平、郝宝全、鞠美庭、梅鹏、宋震宇、孙强、王清永、王素芳、王新兴、谢希贤、徐晓丽、尧命发、袁敏、张献、诸葛爱军2025年5月9日
2025-05-0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发布《智慧教育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通用要求》和《中小学教职工基础数据》两项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科信函〔202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提升各级各类智慧教育平台建设与应用水平,支撑教育高质量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智慧教育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通用要求》和《中小学教职工基础数据》两项标准,现作为教育行业标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智慧教育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通用要求      2.中小学教职工基础数据 教 育 部 2025年4月27日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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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我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政治站位,树立系统思维,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主要工作进展  (一)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一是加快推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高质量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根据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司法部推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租赁条例》《住房销售管理条例》等立法进程。二是加快推动“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修改工作。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就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18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已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7部规章;为放宽工程建设领域外资准入条件,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7部规章。三是加快推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修改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订消防法,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积极参与土地管理法等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一是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确定在北京、上海等15个城市和浙江省开展试点;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减、放、并、转、调”和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措施,推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基本建立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模式;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提升世界银行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排名,2018年,我国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排名由172名上升到121名。二是以简化材料、清理证明事项和推进“一网通办”为着力点,提升企业资质资格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修订《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核定服务指南》,取消总经理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等申报材料,将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证明改为告知承诺;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对持证现场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对江西、河南、四川、陕西4省企业申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资质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取消有关企业资质申报和人员注册申请所需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证书等材料;将外商投资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由贸易试验区。三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扎实开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监管。一是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会同有关部委在30个重点城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我部集中通报3批共计64个典型案例。二是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四)加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开展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人员挂证等违法行为治理。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强化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依法依规督办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三是加强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会同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沿海、沿长江15个省(区、市)开展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排查整治预拌混凝土企业、建筑工地现场用砂情况。  (五)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新部署新要求,巩固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成果。推动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探索“律师驻队”“非接触执法”等城市管理执法机制。二是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法函〔2018〕554号),组织对行政执法案件主体、程序、依据和文书开展自查抽查;印发《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建督〔2018〕37号)、《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8〕77号),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  (六)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和信访办理水平。一是坚持复议为民,推动依法行政,积极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二是做好普法工作。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开展“七五”普法中期总结评估;建立“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部机关公职律师和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推动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二、2019年工作考虑  2019年,我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统筹推进依法行政,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着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重点工作,推进有关行政法规立法进程;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适时修改、废止相关规章。     (二)严格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深入推进“七五”普法。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组织开展以宪法学习宣传为首要任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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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我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全面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我部党组及时以党组(扩大)会议等形式,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二是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成立部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担任组长,统筹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指导、协调、督促部法治建设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二)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一是牵头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改革任务,将工程建设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我国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由2018年的121位提升至2019年的33位。  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和电子化申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对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改革。  三是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稳步推进“一城一策”试点。坚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全面推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制度,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  四是加强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报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推进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对2019年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下发查处督办通知书。  五是加强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开展城市体检试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印发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指导各地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法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是加快推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订)工作。配合完成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推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等立法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  二是有序推进规章立法。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章,废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等规章。  三是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法〔2019〕15号),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和审核流程。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是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健全决策机制。所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均按规定经部务会议等集体讨论审议。除涉密项目外,我部牵头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均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宣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规范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三是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组织行政诉讼案件旁听庭审活动,邀请法官、专家、律师开展部机关法治讲座,强化以案释法。  (五)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开展全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展调研。继续推动地方因地制宜整合相关职能,综合设置城市管理领域机构,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并将执法重心向基层、向街面下沉。以“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年”为主题,深入开展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  二是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完善法制审核机制,将部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撤销行政许可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修订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和 的通知》(建法规〔2019〕7号),明确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的裁量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六)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2019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77件,办理行政诉讼案件582件。  二是加强对全系统复议应诉工作监督指导。针对依法行政薄弱环节,下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编发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揭示法律风险点。  二、2020年工作考虑  (一)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开展房地产、物业服务、建筑施工、市容环境卫生、城镇供水、污水处理等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有序复工复产。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示范创建带动整体提升。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提升办案质量。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增强普法实效。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等立法进程。研究推动建筑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明确执法责任,厘清执法边界,建立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