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可心等18449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根据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施光伟等2507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五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为城乡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17-2022,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原《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T417-201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26-2022,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计轴设备技术条件》为城乡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543-2022,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外墙外保温用防火分隔条》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77-2022,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为城乡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236-2022,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CJ/T236-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治理水平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城市运管服平台),推动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抓住城市治理智能化的“牛鼻子”,抓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坚持从群众需求和城市治理突出问题出发,把分散式信息系统整合起来,做到实战中管用、基层干部爱用、群众感到受用。建设城市运管服平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系统提升城市风险防控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运用数字技术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的重要载体,对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以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为目标,围绕城市运行安全高效健康、城市管理干净整洁有序、为民服务精准精细精致,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移动通信等前沿技术为支撑,整合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相关信息系统,汇聚共享数据资源,加快现有信息化系统的迭代升级,全面建成城市运管服平台,加强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状况的实时监测、动态分析、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和综合评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2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地级城市建成城市运管服平台,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建成省级城市运管服平台。2023年底前,所有省、自治区建成省级城市运管服平台,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城市运管服平台。2025年底前,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城市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治理水平大幅提升。 三、建设内容 依据《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CJJ/T312-202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CJ/T545-2021),建设完善国家城市运管服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省级城市运管服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市级城市运管服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三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 (一)国家平台。以现有国家平台为基础,整合对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信息系统,共享国务院有关部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相关数据,汇聚全国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对全国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 (二)省级平台。建设具有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省级平台,整合对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共享省级有关部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相关数据,汇聚全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已建有平台的省份,在现有平台基础上迭代升级。 (三)市级平台。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综合利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系统等建设成果,对接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纵向联通国家平台、省级平台以及县(市、区)平台,横向整合对接市级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汇聚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聚焦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开发智能化应用场景,实现对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推动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地区城市运管服平台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省级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指导推动城市政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制定市级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平台建设。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加强运营管理队伍和工作场地建设,创新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营保障力量。 (三)统一标准规范。各地要按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CJJ/T312-202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CJ/T545-202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南(试行)》,严格建设方案编制评审,加快推进平台建设,把好平台验收关,确保平台功能完备、运行稳定、体验良好。 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省级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以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报我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他城市的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3月31日前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我部将会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指导,采取专题培训、视频会议、实地检查、定期通报、典型示范、评估验收等方式,推动平台建设落地见效。 附件: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7日 抄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经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考虑文化内涵、民族特色和地方差异,现将2022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市、区)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于4月1日前向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反映。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2022年3月28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联系方式: 010-61965043、61965042(传真),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联系方式: 010-58934567、58934648(传真),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