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评估(认证)工作有关规定,本年度共有70所学校的93个专业点通过专业评估(认证),其中初次通过评估的专业点24个。现将2018年专业评估(认证)结论及历年通过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2018—2019年度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评估(认证)申请受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校相关专业点须符合各专业评估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各专业评估文件可从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http://www.mohurd.gov.cn)“人事教育”栏目下载。 二、受理时间 申请学校应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邮寄至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提供申请报告的电子文档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寄邮地址等详细联系方式。 三、关于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申请 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已纳入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其评估(认证)申请及受理工作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的要求将另行部署。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00835) 联系人:田歌 联系电话:010-58934045,58933389(传真) E-mail:tujianpinggu@163.com。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2016—2017年度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评估(认证)申请受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校相关专业点须符合各专业评估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各专业评估文件可从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http://www.mohurd.gov.cn)“人事教育”栏目下载。 二、受理时间 申请土木工程专业评估的学校应于2016年7月10日前、申请其他专业评估的学校应于8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邮寄至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提供申请报告的电子文档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寄邮地址等详细联系方式。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00835) 联系人:田歌 联系电话:010-58934045,58933389(传真) E-mail: tujianpinggu@163.com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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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现将2017—2018年度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评估(认证)申请受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校相关专业点须符合各专业评估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各专业评估文件可从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http://www.mohurd.gov.cn)“人事教育”栏目下载。 二、受理时间 申请学校应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邮寄至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提供申请报告的电子文档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寄邮地址等详细联系方式。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00835) 联系人:田歌 联系电话:010-58934045,58933389(传真) E-mail: tujianpinggu@163.com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评估(认证)工作有关规定,本年度共有44所学校的65个专业点通过专业评估(认证),其中初次通过专业点22个。现将2015年专业评估(认证)结论及历年通过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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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评估(认证)工作有关规定,本年度共有63所学校的82个专业点通过专业评估(认证),其中初次通过专业点18个。现将2017年专业评估(认证)结论及历年通过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5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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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本通知适用于执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保监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22年1月30日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 (二)基本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做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 ——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科学测算收益的基础上,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以风险可控为前提。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管理,严格尽职调查,审慎评估风险,稳妥有序推进业务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名义搞变通,打“擦边球”,进行监管套利。 ——以多方协同为保障。各地应加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机构信息共享等,为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创造良好的条件,形成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合力。 二、发挥各类机构优势,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三)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四)支持商业银行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要优化整合金融资源,积极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合作社有良好合作历史的优势,优先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五)引导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资金和保障支持 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环节提供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人身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 (六)支持非银机构依法合规参与 支持信托公司等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三、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新建自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或存量盘活项目,银行保险机构在综合考虑企业项目建设或购置,以及后续运营需求的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提供适配其融资需求的产品。 (八)稳妥做好对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为企业盘活、改建、装修、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支持。 (九)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特点,稳妥有序开展应收租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增强贷款保障能力。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的合作,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支持作用。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期为在建工程投保工程保险,在项目经营期为租赁经营的财产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十)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银团贷款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融资提供发行便利,加大债券投资力度。 四、建立完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内部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安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二)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成立专门服务部门、组建专营团队、成立特色分支机构等多种形式,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组织架构,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十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在房地产各项业务中的考核比重,积极推行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措施,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积极性。 五、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坚守风险底线 (十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措施尽快落地 各地应尽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十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 (十六)做好融资主体准入管理 各地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制度,及时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定期向银行保险机构公布合格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企业经营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要遵循审慎稳健和安全性原则,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方可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不得介入已被有关部门列入违建或安全隐患管控的项目,不得向违规采取“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快速扩张的企业提供融资。 (十七)把控好项目风险 银行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情况,科学合理测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投入、收益和现金流,合规适度提供融资,严防过度授信、盲目放贷。要在负债控制、款项支付、工程进展、租金回款、资产抵押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风控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独立公允核算,实现专款专用。 (十八)加强项目后续跟踪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款支付和用途管理,切实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其他用途。要持续加强企业财务和运营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租金回款监控,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六、加强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监管引领 (十九)拓宽资金来源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放。 (二十)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统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房地产贷款占比”指标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购买贷款”从“房地产贷款余额”中予以扣除。 (二十一)加强风险管控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风险监测,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风险监测和防控体系,定期监测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中国银保监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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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部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法治建设重点任务。部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作用,制定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明确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等5个方面42项任务;召开部机关法治建设工作会议,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一是举全系统之力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组织编印应急医疗设施设计改造标准和技术指南,指导支持中央和地方施工企业按时保质完成火神山、雷神山和方舱医院等建设任务;切实保障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正常运行,认真开展城市保洁消杀、物业服务人员参与社区联防联控工作;延续建设工程注册人员资格和企业资质,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出台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减免国有房产租金等措施。 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出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方案,大幅减少企业资质等级、类别。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流程,减少办理要件,缩短办理时间。 三是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因城施策、分类调控,加强金融土地政策联动,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和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 四是加强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推广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和建筑市场监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深入落实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五是加强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在样本城市开展城市体检工作,以城市体检推动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管理。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按期完成农村危房改造扫尾工程任务,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乡村建设评价试点、宜居农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工作。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是积极推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进程。 二是出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 三是积极参加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密切相关的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拟出台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风险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审议等工作。 二是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落实以案释法和旁听庭审制度,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远程旁听庭审。 (五)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年报指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严格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家咨询制度。 二是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服务水平提升年”活动。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提高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水平。 (六)积极推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2020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63件、行政应诉案件401件。 二是加强对全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监督指导。印发2020年行政复议应诉情况年报、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情况通报。在中国建设报每月刊发1期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全年共刊发12期。 (七)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工作。 一是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方案》,开展“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宪法宣传周”活动,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开展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宣传,提高国家安全法治意识和疫情防控能力。 三是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印发《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实施意见》。在中国建设报专版宣传民法典。邀请法学专家作民法典专题讲座。 二、2021年工作考虑 (一)统筹谋划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和任务。 (二)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法规体系。加快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立法进程。推动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工作。深入推进民法典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贯彻实施。 (三)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修订《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厘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边界。 (四)提升行政复议应诉办案质量。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研究改进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 (五)增强普法实效。启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八五”普法工作。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以党章、准则、条例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推动党内法规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