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9]101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质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20家企业的评审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请评审意见为待定的企业与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联系,获取评审意见。公示时间为:2014年07月23日至2014年08月05日,如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需在2014年0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05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 件:1、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晋升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2、评审待定的一级资质晋升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3、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4、评审待定的一级资质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07月22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部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其对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1家单位工程勘察资质延续,批准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58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地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190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27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申请人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 工程勘察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5. 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7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3日,你省绥化市第七中学新建项目(艺体馆)工程施工现场,屋面钢结构网架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事项,并于2014年10月3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 联系人及电话:楼孝荣,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8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我部对2014年第二批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北京阳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142家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1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附件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名单1. 北京阳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 北京顺景园林有限公司3. 北京市西红门园林工程中心4. 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5. 北京绿京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6. 北京当代创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 北京东方绿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8. 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9. 路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10. 北京路桥诺亚方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1. 天津天保园林环卫发展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2. 天津市石艺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13. 天津市瑞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4. 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5. 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6. 河北绿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7. 河北楷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8. 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9. 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资质延续)20. 鄂尔多斯市振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延续)21. 包头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公司(资质延续)22. 包头市永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3. 包头市上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4. 大连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资质延续)25. 大连慧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6. 鞍山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7.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28. 上海钰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9. 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资质延续)30. 扬州兴业建设园林有限公司31. 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32. 苏州宏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33. 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延续)34. 南京城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资质延续)35. 金坛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36. 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7. 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延续)38. 江苏现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39. 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40. 江苏世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41. 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2. 江苏景苑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延续)43. 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44. 江苏湖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45. 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46. 江苏创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延续)47. 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48. 常州市中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49. 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50. 常州市宏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资质延续)51. 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52. 常熟市山水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53. 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4. 浙江卓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55. 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56. 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57. 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资质延续)58. 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9.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资质延续)60. 浙江天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61. 浙江衢州九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延续)62. 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63. 永嘉县原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64. 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资质延续)65. 万源生态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延续)66. 衢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67. 宁波市镇海天然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68. 宁波市市政设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69. 宁波海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70. 湖州天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71. 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72. 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延续)73. 杭州金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74. 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资质延续)75. 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76. 淮南市经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77. 合肥九狮园林建设公司(资质延续)78. 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79. 安徽新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80. 安徽省古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81.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延续)82. 安徽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83. 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84. 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85. 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86. 厦门深富华园艺有限公司87. 厦门长元园林有限公司(资质延续)88. 福建省南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89. 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90. 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91. 烟台市芝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2. 潍坊绿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93. 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94. 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95. 青岛泛华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96. 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97. 河南创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98. 河南德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99. 河南金柳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100. 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01. 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02. 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03. 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04. 河南省益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05. 河南新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06. 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07. 武汉鑫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08. 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09. 荆门市弘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10. 黄石市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延续)111. 湖北碧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延续)112. 湖南兄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13. 湖南天方绿化实业有限公司114. 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15. 湖南东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116. 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117. 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8. 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119. 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20. 深圳市林外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21. 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22. 广州市白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3. 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24. 东莞市如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25. 广西碧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26.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27. 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延续)128. 成都少伯绿化有限公司129. 成都川西卉森园林有限公司130. 成都标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131. 云南云路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32. 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延续)133. 陕西中恒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34. 陕西鑫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35. 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36. 陕西省肖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37. 陕西森发园林有限公司138. 陕西华景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139. 新疆银冠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40.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141. 新疆金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42. 新疆北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统一部署,为落实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的整改措施,加强对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行业指导,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我部决定于2014年下半年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督查,构筑方便快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质量,重点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最迫切的服务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服务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要求,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各项服务制度,明确服务内容、落实服务责任。 (二)优化业务流程。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在业务办理手续方面的衔接,推动各地实施一站式业务办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三)降低中间费用。取消强制保险、公证和担保及其他不合理收费。降低业务办理现场提供的复印、打印等服务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辅助性服务。 (四)改进服务方式。改善服务环境,在服务网点配备自助查询终端、叫号机、休息椅、饮水机等设施。逐步建立网上服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平台、网点服务四位一体的服务体系。 (五)提升服务能力。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人员的配备,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通过建立对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建设。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8月)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以及本通知要求,组织对所辖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进行自查。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照相关文件要求,检查本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是否到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二)重点抽查阶段(2014年9月—10月) 我部组成10个检查组,由司局级领导带队,根据各地报送的自查情况,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每个省(区)选择2—3个城市进行抽查。届时将邀请部分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部分检查组组长,异地检查住房公积金服务情况。重点抽查工作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督促整改阶段(2014年11月—12月) 2014年11月15日之前,各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报送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汇总,形成专项督查情况总结报告。11月底之前,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12月,组织各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分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专项督查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各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情况,通报住房公积金服务不到位的典型案例,交流推广住房公积金服务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人员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其他省级监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上下联动,共同抓好落实。 (二)建立机制。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在开展专项督查过程中要坚持广泛听取意见、开门整改。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专项督查过程中,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不到位的现象,省级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务求实效。在专项督查过程中,要坚持边整边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存在不足及时改进。坚持专项督查与制度建设同步推进,需要从制度层面解决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制度建设。坚持专项督查和长期监督相结合,通过开展专项督查,研究建立督促各地持续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经查,张永义等6名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名单见附件)在申报延续注册过程中,隐瞒其已在另一个单位注册或受聘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张永义等6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并申请注册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申报延续注册弄虚作假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张巍等163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黄建勇等106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严伟等260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吕汉中等65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朝鲁门等114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张巍等16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黄建勇等106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严伟等260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吕汉中等65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朝鲁门等114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警惕非法骗售活动的声明 近年来,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个别不法分子以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审批为幌子,冒充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以电话方式骗售邮册、书籍和礼品,或者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广告宣传,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我司郑重声明如下: 我司物业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从未向物业服务企业推销任何物品和广告宣传,请广大物业服务企业保持警惕,一旦发现有人冒充我司人员进行诈骗活动,请立即报警并与我们联系。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1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我部组织进行了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初评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80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8日,如对所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7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附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 附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共80家) 1.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天津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4.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5.重庆喜地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黑龙江天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大连意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1.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3.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4.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5.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6.山西昊天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7.烟台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8.山东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9.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菏泽市嘉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1.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2.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3.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4.浙江丽晶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杭州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6.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7.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8.江苏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9.昆山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0.苏州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1.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2.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3.晋合物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34.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5.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6.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7.合肥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8.合肥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9.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0.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1.合肥鸿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2.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3.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4.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45.湖南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6.长沙市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7.湖南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8.湖南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9.岳阳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0.常德福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51.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2.武汉市美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3.武汉中南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4.武汉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5.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 56.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7.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58.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59.佛山市富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60.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61.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2.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3.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4.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5.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6.西安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7.陕西省安康市兴科房建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8.榆林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9.四川衡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0.四川赛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1.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2.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3.四川环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4.眉山市天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75.四川青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6.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7.成都市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8.四川绿水华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9.成都倍特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0.成都北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经查,马强作为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在申报延续注册过程中,隐瞒其已在另一个单位注册或受聘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马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并申请注册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申报延续注册弄虚作假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