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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989)
公示公告
市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北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等规定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北辰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三、各承办单位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自完成相关程序后及时报区司法局审核。 附件:北辰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北辰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承办单位 决策时间安排 备注 1 制定《北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 2 制定《天津市北辰区全面推进美丽北辰建设暨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工作计划》 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 3 制定《北辰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区城管委 2025年10月 4 制定《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青光镇 2025年11月 5 制定天津市北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五个五年规划 区发改委 2025年12月
2025-04-30 | 北辰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和《宁河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津宁河政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三、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30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移交相关材料。附件: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4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决策事项 承办单位 时间安排 1 宁河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2-2035年) 区交通局 2025年12月底前 2 宁河区燃气专项规划(2025-2035年) 区城管委 2025年12月底前 3 天津市宁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2025年12月底前 4 天津市宁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2025年12月底前 5 宁河区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方案 区政务服务办 2025年12月底前
2025-04-30 | 宁河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关于降低煤矿一级安全生产 标准化等级的公告 2025年4月24日,陕西省铜川市能源局对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现场抽查,发现该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达标水平。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矿安〔2024〕109号)有关规定,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于2025年4月27日由一级降为二级。现予公告。                            2025年4月29日
2025-04-29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根据中央纪委监委和市纪委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部署要求,为全面做好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整治时间2025年4月至2025年12月二、整治重点(一)财政惠农惠民补贴资金1.全面排查2023年以来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排查整治:审核把关不严、不及时,超标准、超范围、重复发放;重点关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补贴等问题。对群众敷衍应付、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重点关注贪污侵占、雁过拔毛、挤占挪用、迟拨滞拨补贴等问题。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村民不知晓补贴政策;重点关注未按要求公开投诉举报部门和联系电话,未依规办理群众反馈等问题。2.其它惠农惠民补贴资金。主要关注涉农区是否制定本区域补贴发放方案,是否及时兑付补贴资金,以及是否存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排查中类似问题。(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1.全面排查2023年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排查整治:项目申报程序不合规,违反《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未按规定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擅自决定审核结果、安排项目;重点关注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报大建小,以及脱离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问题。项目招投标不规范,建设监管不到位、工程监理走形式;重点关注违规干预插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问题。项目竣工验收不规范,未竣工却已验收、已竣工却迟迟不验收;重点关注建设内容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未达规定标准但仍通过验收等问题。项目资金安排不合理,超范围使用资金、超额度列支工作经费、违规支付中介费、长期拖欠工程款;重点关注违规使用资金,优亲厚友、贪污侵占、骗取套取等违纪违法,以及落实资金使用监管责任不力,日常监督检查“走过场”等问题。项目后续管理不到位,项目建成后未正常有效运行、后续运行管护制度执行不到位、项目长期闲置废弃等问题。2.其他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主要关注未依规履行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变更报审、验收决算等管理程序;项目资金下拨不及时,挤占挪用、迟拨滞拨、以拨代支以及因资金未及时到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等问题;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排查发现的类似问题。(三)乡镇财政资金全面排查整治:内控机制不健全,财政预算支出、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食堂经费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支付手续不齐全、出纳会计“一肩挑”、乡镇干部违规向乡镇借款长期不还;私设“小金库”、白条入账、变相滥发津补贴或福利;以广告宣传费、办公费、接待费、信访维稳费、征地拆迁费、环境整治费等名义贪占套取乡镇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接待、违规吃喝、违规送礼等违纪违法行为;财政收入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库,“三保”支出保障不到位、拖欠村干部报酬、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编列支出预算问题,未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控编外聘用人员等要求。三、举报方式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主动监督,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反映相关问题,积极提供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市农业农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不属于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领域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提倡和鼓励实名监督反映。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邮    编:300061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举报电话:022-63083829(上午8:30-12:00;下午1:30-6:00)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年4月29日
2025-04-29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4月10日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力支撑科技强市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一)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掘培育一批科创属性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独角兽企业和市级猎豹企业。持续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落地。(二)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内设研发机构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按实际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两类企业最高市财政资金100万元、500万元项目支持。(三)推动科技领军企业做优做强支持企业发挥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等优势,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二、鼓励科技型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四)生物医药领域技术创新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新型药物发现、药物递送、脑机接口、基因测序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支持核心菌种创制、酶工程、基因编辑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成果转化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药物临床试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研发及临床应用,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机构提升临床试验能力,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药械产品上市后评价研究,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围绕医药、食品、天然产物等开展产业化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0万元项目支持。(五)智能科技领域技术创新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基础层建设,重点支持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高性能服务器等基础软硬件的研制及迭代升级,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智能装备研发,重点支持芯片制造关键装备、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硬件装备的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软件算法研发,重点支持生成式智能、深度学习、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软件算法的研发和超算互联网建设,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成果转化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应用层示范,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科研、制造、医疗、康养、教育、城市、交通、文旅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六)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创新阶段。围绕退役动力电池、废塑料等资源循环方向,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工艺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绿色氢能、前沿储能、碳捕集高效利用等碳达峰碳中和方向,海洋探测、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港口与海洋工程装备等现代海洋方向,农业传感器与专用芯片、育制种智能化、农业机器人等智慧农业方向,城市更新与品质提升、智能建造和智慧运维等城镇化与城乡发展方向,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成果转化阶段。支持循环先进技术集成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零碳港口、零碳园区、零碳乡村、零碳工厂等集成示范,典型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示范,智慧农业集成示范,现代海洋集成示范,新型城镇低碳支撑系统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300万元项目支持。(七)未来产业领域围绕下一代通信、量子科技、元宇宙、光电芯片等未来信息领域,原子级制造、人形机器人、智能制造等未来制造领域,新型半导体材料、纳米材料、生物材料等未来材料领域,氢能、核能、储能技术等未来能源领域,深海装备、卫星互联网、空天技术等未来空间领域,基因治疗、脑机交互、生物育种等未来健康领域,支持前沿未来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八)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鼓励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概念验证平台和中试平台,开展早期成果技术验证与商业验证,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九)完善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完善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评价机制,支持其开展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推动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加强对孵化器提升服务质效的评价引导,支持其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十)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分别给予年化1%和1.5%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自放款之日起不超过1年,贴息最高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每家企业不重复享受。支持各类创投基金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对投资满2年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中社会资本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十一)发放企业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企业以创新券的形式,向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业务合同额50%的比例予以市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同一周期(一般为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5万元。(十二)推动科研仪器设施面向企业开放共享鼓励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开放,按照评价情况给予管理单位最高3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十三)深化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制定发展战略、建设协同创新平台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市财政资金5万元支持。(十四)搭建助企服务平台常态化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高新技术展示、成果交易对接会、银企对接会、论坛沙龙、政策宣讲、专项培训等系列活动,进一步促进技术、资金、政策、管理等与企业深度对接,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融资、市场拓展等能力。四、促进科技型企业协同创新(十五)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京津冀协同创新推动本市创新主体与京冀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京冀科技型企业落地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本市科技型企业承接中国科学院等单位科技成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十六)推进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建设发挥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作用,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培育,每个项目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支持。(十七)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牵头,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整合优势科研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前沿引领性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每年根据当年政策绩效情况和第二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本政策措施支持方向和支持力度,具体以各专项申报指南为准。天开高教科创园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4〕3号)执行。
2025-04-29 | 南开区科学技术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市内免税店国货“潮品”品牌推介名录征集工作的公告各有关企业: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和《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9号)有关要求,响应市内免税店需求,鼓励市内免税店在销售国际品牌的同时,将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促进精品消费,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内免税店国货“潮品”品牌推介名录征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301号)要求,现开展市内免税店国货“潮品”品牌推介名录征集工作。推介纳入名录中的品牌进入市内免税店销售,促进国货“潮品”与市内免税店供需对接、协同发展。推介名录仅供免税企业参考,不作为品牌引进的必要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申报品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海关总署等5部门公告2024年第143号(《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公布的经营品种。 (二)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或体现中华民族特色、独特工艺,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三)依法拥有品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海外销售已取得一定业绩,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 对来华的海外旅客有吸引力,或在提升中国品牌形象方面有特殊作用的中华老字号、外贸优品优先。 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国内生产。(二)主营务连续经营5年(含)以上。文化文物单位设立或合作开办的文创产品开发企业、文化和旅游部牵头认定的非遗工坊可放宽至3年(含)以上。 (三)产品符合有关国内或国际标准,保证品质质量。 (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六)不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名单中,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负面舆情。 二、申报程序(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并按要求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应书面承诺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二)市商务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筛选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向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推荐。(三)商务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名单进行评议,提出首批品牌推介名录并公示。商务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有进有出”机制,后续视情增减名录。 三、申报材料(一)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企业综合情况说明材料。企业目前规模、近三年经营情况;品牌创始人、创立时间以及发展历程,传统技艺使用、品牌文化价值和创新价值的介绍材料;国内外市场销售情况;产品生产质量及符合相关标准情况等。(三)企业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四)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并下载本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并打印。(五)承诺书(见附件1)(六)企业申报推荐表(见附件2)以上申报材料纸质件请加盖公章,同时扫描彩色PDF电子文件,于5月16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流通业处(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723;邮箱:liutongchu@tj.gov.cn)。附件:1.承诺书2.企业申报推荐表                                       2025年4月27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徐杏杏;联系电话:022-63085419)(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29 | 天津市商务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关于印发市商务局2025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系统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干部法治素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市商务局2025年度普法工作计划》予以印发。请机关各处室认真贯彻执行。请系统各单位参照本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普法工作。                                        2025年4月23日(联系人:法规处 范占杰;联系电话:022-63085703)(此件主动公开)市商务局2025年度普法工作计划2025年是“八五”普法规划收官之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干部法治素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八五”普法规划和《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1. 领导干部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常态化学习。(全年,机关党办、法规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 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形式,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10月,法规处、机关党办、人教处按职责分工负责)3. 机关各处室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每年组织1次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研讨。(10月,机关各处室负责)二、深化机关干部学法考法4. 将宪法法律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安排,组织常态化法治学习。(全年,法规处、机关党办、人教处按职责分工负责)5. 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学习宣传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重要法律法规。(4月、5月,办公室负责)6. 组织行政复议法专题讲座。(4月,法规处负责)7. 组织“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形式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5月,法规处、机关党办、人教处按职责分工负责)8. 组织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重要法律法规。(6月,安监处负责)9. 组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专题讲座。(7月,法规处负责)10. 组织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学习宣传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9月,网信办负责)11.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旁听法庭庭审活动。(9月,法规处负责)12. 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组织“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新任职处级干部进行宪法宣誓。(12月,法规处、人教处按职责分工负责)13. 组织世贸组织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系列讲座。(全年,法规处负责)14. 通过专题讲座、支部集中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重要党内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全年,机关党办负责)15. 组织学习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和商务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适时举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闭卷考试。(全年,法规处负责)16. 组织参加天津市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参与率、通过率达到100%。(按全市统一安排,法规处、人教处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能力17. 举办商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提升专题讲座。(6月,法规处负责)18. 组织商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6月,法规处负责)19. 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按全市统一安排,法规处负责)四、积极开展面向商务企业的普法宣传20. 组织开展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和防范涉外法律风险系列讲座。(全年,法规处负责)21. 各业务处室全面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面向管理服务对象宣传本业务领域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管理服务对象守法合规经营。(全年,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22.各执法处室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面向行政执法对象加大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普法、实时普法、精准普法。(全年,各执法处室负责)五、加强普法工作统筹推动23. 制定市商务局2025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压实普法责任,加强统筹推动。(4月,法规处负责)24. 落实以案释法制度,总结报送行政执法示范案例,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全年,法规处、各执法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25. 利用局OA内网、天津商务网、天津商务公众号开设普法专栏,开展经常性普法宣传。(全年,法规处、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26. 利用局机关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开展重大专题法治宣传,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全年,法规处、机关党办按职责分工负责)附件:市商务局2025年普法责任清单
2025-04-29 | 天津市商务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24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津政发〔202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扎实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市科技局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分子筛限域吸附与催化”等21项成果2024年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授予“高安全长寿命高效能动力电池系统关键技术及应用”等11项成果2024年度天津市技术发明奖,授予“新一代银河麒麟操作系统V10”等168项成果2024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希望获奖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科技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潜心科研,敢为人先、主动作为,坚持“四个面向”,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焦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积极投身到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的各项重大任务中,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而努力奋斗。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这条工作主线,坚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开辟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新赛道并重,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积极争取更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津布局,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攻关,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以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保障高水平安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2024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天津市人民政府2025年4月15日
2025-04-29 |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人社领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63号)等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要求,2025年市人社局继续实施“建立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并将其列入市人社局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市人社局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处室单位 时间安排 1 建立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处 2025年12月前  
2025-04-29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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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市市场监管委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2025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度,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治理环境,最大程度尊重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经营主体,其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确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确认制是指应当进行经营主体登记的申请人,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职权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一种登记制度。第四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的登记确认制度实施、申请材料规范制定和全市统一的网上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登记确认制度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对各类经营主体登记申请的登记确认、营业执照发放、公示及其管理,提供经登记确认的各类经营主体电子化申请材料的自主查询服务。第五条  实施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主体自治、自主申报的原则。申请人自主选择适用登记确认制的,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实施确认,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第六条  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以及有关负面清单、产业目录等明确禁止经营或开展的活动不得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确认登记,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第八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应当自主申报,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第九条  经营主体的登记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主体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同经营主体类型,上述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    第二章  材料规范 第十条  申请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经营主体的类型和有关登记规范的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信息完整准确的以下申请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登记涉及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提交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或者修订情况;(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四)登记涉及的其他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信息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持有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当缴回纸质版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可以使用申请材料格式文本,也可以自行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文件。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应当公示。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或核验的相关信息或文件,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十三条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其登记申请的电子材料以及各类登记确认通知书可以通过企业专属服务空间自行查询、下载或打印;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后的申请材料作为登记档案,其查询、下载或打印以及调阅、使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应当按照实名登记有关要求,配合登记机关对与经营主体登记相关的自然人,通过实名认证系统完成实名验证。已登记的经营主体,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实名验证。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但是,有关规定要求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履行的程序和事项除外。委托办理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人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登记规范的要求,根据登记申报指引,进行网上信息填报、信息材料确认,完成电子签名后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无法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可以到登记现场,向登记机关提交已经完成签名或盖章的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主体,应当由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确认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登记信息予以公示。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设立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变更前后的登记信息同时公示。第十九条  推进经营主体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经营主体应当在设立时或者下列事项变动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自行公示信息的合法、准确、完整性负责:(一)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五)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六)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接受人。  第二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或者经营主体决定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除前款规定外,经营主体在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以外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应当自行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多址信息。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设立的经营主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者满足规定的注销条件,自主决定主体注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经确认注销登记,不得再以该经营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组成员、清算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发布债权人公告。第二十二条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对电子格式申请材料的内容认真阅读,确认申报的信息或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信息完整准确的,有权签字人应当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形式进行电子签名。现场申请办理的,有权签字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确认,并进行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确认并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实施登记确认的日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设立、变更登记的,登记日期记载于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  申请经营主体登记,经登记确认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登记的除外。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自行通过移动终端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已经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丢失、损毁的,应当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声明作废;需要补领的,应当按规定补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登记确认的经营主体,涉及撤销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登记确认制度实施以前登记的经营主体,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25-04-29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