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市市场监管委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2025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度,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治理环境,最大程度尊重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经营主体,其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确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确认制是指应当进行经营主体登记的申请人,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职权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一种登记制度。第四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主体的登记确认制度实施、申请材料规范制定和全市统一的网上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登记确认制度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对各类经营主体登记申请的登记确认、营业执照发放、公示及其管理,提供经登记确认的各类经营主体电子化申请材料的自主查询服务。第五条 实施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主体自治、自主申报的原则。申请人自主选择适用登记确认制的,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实施确认,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第六条 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以及有关负面清单、产业目录等明确禁止经营或开展的活动不得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确认登记,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第八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应当自主申报,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第九条 经营主体的登记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主体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同经营主体类型,上述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 第二章 材料规范 第十条 申请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经营主体的类型和有关登记规范的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信息完整准确的以下申请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登记涉及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提交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或者修订情况;(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四)登记涉及的其他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信息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持有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当缴回纸质版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可以使用申请材料格式文本,也可以自行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文件。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应当公示。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或核验的相关信息或文件,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十三条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其登记申请的电子材料以及各类登记确认通知书可以通过企业专属服务空间自行查询、下载或打印;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后的申请材料作为登记档案,其查询、下载或打印以及调阅、使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应当按照实名登记有关要求,配合登记机关对与经营主体登记相关的自然人,通过实名认证系统完成实名验证。已登记的经营主体,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实名验证。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但是,有关规定要求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履行的程序和事项除外。委托办理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人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登记规范的要求,根据登记申报指引,进行网上信息填报、信息材料确认,完成电子签名后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无法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可以到登记现场,向登记机关提交已经完成签名或盖章的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主体,应当由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确认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登记信息予以公示。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设立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变更前后的登记信息同时公示。第十九条 推进经营主体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经营主体应当在设立时或者下列事项变动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自行公示信息的合法、准确、完整性负责:(一)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五)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六)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接受人。 第二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或者经营主体决定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除前款规定外,经营主体在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以外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应当自行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多址信息。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设立的经营主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者满足规定的注销条件,自主决定主体注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经确认注销登记,不得再以该经营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组成员、清算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发布债权人公告。第二十二条 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对电子格式申请材料的内容认真阅读,确认申报的信息或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信息完整准确的,有权签字人应当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形式进行电子签名。现场申请办理的,有权签字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确认,并进行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确认并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实施登记确认的日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设立、变更登记的,登记日期记载于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 申请经营主体登记,经登记确认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登记的除外。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自行通过移动终端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已经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丢失、损毁的,应当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声明作废;需要补领的,应当按规定补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登记确认的经营主体,涉及撤销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登记确认制度实施以前登记的经营主体,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25-04-29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修订《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首台套目录》,见我局官网)进行修订,完善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技术参数,引导我市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升我市装备制造整体水平,同时依托相关装备协会和联盟等行业组织,积极组织推广应用活动,有效推动我市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申报企业须为本市注册的制造型企业,对提供的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纳税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等均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无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二、首台套目录调整说明和要求(一)重点领域方面《首台套目录》划分为15个重点领域,每个重点领域划分若干细分领域。企业申报的装备领域需符合《首台套目录》的重点领域范围,重点领域一般不予修订或增补。细分领域可以申请增补,需提出相应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指标参数方面《首台套目录》的相关指标参数可以申请修订和增补,对于多项指标参数进行增补,需提供每项增补指标参数的佐证材料,针对指标参数进行修订,不能降低相应指标参数,以及不能影响装备整体性能,并提供修订后指标参数的佐证材料。(三)非标装备方面非标装备可以申请纳入到《首台套目录》中,需提供3-5项核心指标且不与《首台套目录》中的指标重复或类似。若核心指标相同,仅提出修订非核心指标,将被视为同一类装备。核心指标一般指装备性能参数,非核心指标一般指装备材料、外观、尺寸等参数。(四)申报材料方面申请的企业需提交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增补产品申请表(附件1)。申请材料应附第三方或用户出具的佐证材料。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企业自愿进行申报,并汇总项目信息表,出具推荐函,于2025年5月30日前寄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推荐函、汇总表(附件2)、申报书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word版)一并报送。 附件:1.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增补产品申请表 2.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增补产品汇总表 2025年4月28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 李英杰;联系电话:022—83608049)(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29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修订《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首台套目录》,见我局官网)进行修订,完善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技术参数,引导我市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升我市装备制造整体水平,同时依托相关装备协会和联盟等行业组织,积极组织推广应用活动,有效推动我市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申报企业须为本市注册的制造型企业,对提供的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纳税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等均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无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二、首台套目录调整说明和要求(一)重点领域方面《首台套目录》划分为15个重点领域,每个重点领域划分若干细分领域。企业申报的装备领域需符合《首台套目录》的重点领域范围,重点领域一般不予修订或增补。细分领域可以申请增补,需提出相应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指标参数方面《首台套目录》的相关指标参数可以申请修订和增补,对于多项指标参数进行增补,需提供每项增补指标参数的佐证材料,针对指标参数进行修订,不能降低相应指标参数,以及不能影响装备整体性能,并提供修订后指标参数的佐证材料。(三)非标装备方面非标装备可以申请纳入到《首台套目录》中,需提供3-5项核心指标且不与《首台套目录》中的指标重复或类似。若核心指标相同,仅提出修订非核心指标,将被视为同一类装备。核心指标一般指装备性能参数,非核心指标一般指装备材料、外观、尺寸等参数。(四)申报材料方面申请的企业需提交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增补产品申请表(附件1)。申请材料应附第三方或用户出具的佐证材料。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企业自愿进行申报,并汇总项目信息表,出具推荐函,于2025年5月30日前寄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推荐函、汇总表(附件2)、申报书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word版)一并报送。 附件:1.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增补产品申请表 2.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增补产品汇总表 2025年4月28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 李英杰;联系电话:022—83608049)(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29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明确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未能按照计划完成的,应及时报告区政府,说明原因并明确完成时限。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年度重点任务安排和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自完成决策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整理好卷宗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
时间安排
1
天津市武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
2
武清区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9月
3
武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7月
2025-04-29 | 武清区人民政府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刘伟免职的通知南开政人〔202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刘伟天津市崇化中学副校长职务。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
2025-04-29 | 南开区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至10月)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 1.全面排查。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2.严肃处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注销等手续,保障专项治理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开展。 (三)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投诉举报事项;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五)完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性文件。同时,结合地区实际,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合理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制度,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填写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形成工作报告,于2025年2月28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强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对部分地区开展现场调研,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津市场监管食经〔2025〕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公安分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各行业办学主管(办)单位:为有效落实国家五部门《关于常态化开展春、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联合检查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化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护在校师生饮食和校园膳食经费安全,现就开展春、秋季学期联合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对全市高等院校食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食堂(以下简称中小学食堂)、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和民办托幼点)食堂、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配餐企业、采用校外配餐服务的学校(以下简称服务学校)等,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其中,对中小学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及其供餐的服务学校,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属地实际,会同教育、卫生健康、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二、重点任务 (一)膳食经费管理情况。检查重点:学校是否健全膳食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近五年接受过膳食经费专项整治、财会监督的学校,是否完成相关问题整改。 (二)运营采购管理情况。检查重点:食堂实行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是否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建立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制度;服务学校是否选择符合《天津市校外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等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企业),及时公布中标的企业名单,严格实行评价和退出机制;学校食堂是否实施大宗食材(米、面、油、肉等)集中统一采购。 (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校长负责制是否严格落实;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配餐企业、服务学校是否严格落实《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三类人”是否配备齐全,职责是否制定并公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件事”是否落实到位,《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三本账”是否如实记录且完整。 (四)食品原料和加工制作过程控制情况。检查重点: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配餐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对进货查验、原料贮存、加工制作、食品留样、供餐与配送、设备清洁维护、病媒生物防制、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进行过程控制。 (五)社会共治情况。检查重点:中小学校是否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至少邀请师生和家长分别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餐食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校园餐”工作的参考;是否建立健全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是否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监督员参与学校日常检查;是否建立并落实“校园餐”举报奖励机制,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膳食营养和宣传情况。检查重点:学生餐是否营养均衡,是否符合本区域学生营养状况和饮食习惯,中小学校学生餐的带量食谱等信息是否公示;是否在校园设有固定宣传阵地,宣传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知识,食堂张贴或摆放食品安全、食物营养、防止食品浪费等宣传材料。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每学期开学前完成)。各区相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市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辖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实际,以及正在开展的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作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各学校供餐前完成)。各区相关部门和各行业办学主管(办)单位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含服务学校)、托幼机构、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配餐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供餐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指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全面的食品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集中检查(每学期开学后开展,贯穿整个学期)。各区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对照检查要点表(见附件),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聚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及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相关校园食品安全主体整改到位。辖区内有校外配餐企业的区市场监管局,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开展驻厂检查和跟班检查。市级部门成立监督抽查组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开展全程督导检查,对于工作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单位,运用督办、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四)提升优化(学校寒暑假期间)。各区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学校寒暑假时间,督促指导学校食堂、校外配餐企业改造升级场所条件和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硬件;优化完善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制度机制;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联动配合。各区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加强膳食经费管理有关要求,坚持管理和监管同向发力,建立健全情况通报、问题整改、线索移送等校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防控风险制度机制,定期研究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相关工作,协同推进检查工作,不断压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业主管和监管责任。强化行纪贯通,对发现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行刑衔接,公安机关要广泛摸排线索,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二)加大督促整改问题力度。各区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建立工作台账,实施“挂账销号”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依法依规督促相关校园食品安全主体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逐一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限,分类推进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共性问题要紧盯不放,进行分析总结,制定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直至彻底解决。 (三)提高监督检查执法强度。各区相关部门要坚持“严”的主基调,对去年专项整治以来,产生过舆情、被投诉举报、存在抽检不合格情况、受到通报督办和行政处罚的学校食堂,以及有前述情况和信用风险高的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配餐企业,加密检查频次,实施“回头看”重点检查,必要时提级检查。综合运用溯源排查、追踪三查、一案双查、体系检查、跨辖区交叉互查联查等方式,深挖风险隐患和问题线索;对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零懈怠”,严惩重处相关校园食品安全主体和责任人;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时将受到处罚的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配餐企业情况通报教育部门、行业办学主管(办)单位,建议其督促相关学校停用、更换承包经营企业,及时停止受到处罚校外配餐企业的供餐行为,防止食品安全风险扩大。 (四)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各区相关部门按照对口市级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告工作情况。附件:1.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要点表 2.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要点表 3.卫生健康部门检查要点表 市市场监管委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202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要点表(一)学校食堂和校外配餐企业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信息公示
1.学校食堂(含承包经营企业项目点,下同)、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配餐企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法有效的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自营或承包情况,以承包形式经营的,还需标注承包企业名称。
2.公示最近一次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含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4.在就餐场所公示防止食品浪费提示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履职
5.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需配备“双总监、双安全员”)并公示任职证明。
6.制定并公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7.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完备。
8.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并将病媒生物防制、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作为重要内容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9.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将病媒生物防制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作为重要内容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相关记录完备。
10.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建立“双总监”协商机制。
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
11.有健全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2.开展每日晨(午)检并做好记录。
原料控制
13.有健全的食材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索取进货查验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合格证明文件清晰完整,货、票相符。
14.在用和贮存的食材感官性状无异常和腐败变质情况,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在保质期内。
15.食品贮存区无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情形,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
16.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冷冻(藏),冷冻(藏)设施设备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冷冻(藏)温度符合食品贮存要求。
17.学校食堂建立大宗食材供应商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材供应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并记录。
18.校外配餐企业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材进行检验检测,有检验检测结果记录。
19.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
加工制作
过程控制
20.具有与其许可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21.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
22.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
2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用具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
24.禽蛋在使用前清洁外壳。
25.调味料的盛放容器保持清洁,加盖存放;需冷藏保存的调味料在使用后及时冷藏保存。
26.煎炸油的色泽、气味等无异常,必要时进行检测。
27.严格控制食品加工制作温度、时间等关键参数,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28.按规定重量、时间、操作,使用专用容器、冰箱进行留样。
29.未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中小学、托幼机构食堂未制售生食类食品、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
备餐供餐
与
分餐配送
30.备餐间(含专用操作区)、分餐间内标识、食品盛装容器及工用具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及操作符合要求。
31.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在备餐分餐供餐过程中受到污染。
32.具备符合食品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食品的传送电梯、配送车辆、存放食品的车厢或保温箱(桶)、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盛装容器符合要求。
33.校外配餐运送过程中,食品盛装容器密闭,保温箱(桶)上封签的信息符合要求。
34.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35.学校食堂就餐区及附近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饮具的用水设施。
场所环境
设备维护
病媒防制
36.场所和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37.场所环境定期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情形。
38.设施设备定期清洗维护,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工用具保持清洁并能正常使用。
39.每学期定期开展鼠(虫)害等病媒生物消杀,记录完备。
40.配齐配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设备,病媒生物防制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病媒生物活动迹象,有定期病媒生物防制记录。
41.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相关记录完备。
餐饮具
清洗
消毒
保洁
42.餐饮具清洗水池专用,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
43.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
44.定期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完备。
4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6.保洁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内部存放的餐饮具清洁。
47.从业人员熟悉清洗消毒操作知识,严格执行“除渣、浸泡、清洗、消毒、保洁”等各环节操作。
48.由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统一消毒或配送餐饮具服务的学校,严格审查其消毒资质和能力,索取并留存每批次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49.及时更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内容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最新要求一致。
50.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51.将病媒生物防制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作为必备内容,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要点表(二)服务学校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餐食
交接
查验
1.校方有专人验收配送餐食。
2.运送餐食的保温箱、保温桶贴有封签,封签上标有明确的出餐时间和食用时限。
3.验收时检查配送餐食品种与食谱一致性、餐食感官性状,测量餐食中心温度并逐一记录;验收证明由校方验收人员和校外配餐企业送餐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按规定重量、时间、操作、使用专用容器、冰箱进行留样。
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
落实
5.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公示任职证明。
6.制定并公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7.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完备。
8.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相关记录完备。
9.有健全的餐食交接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
10.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要点表(三)承包经营企业总部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经营场所
1.企业总部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与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信息一致。
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
落实
2.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最新要求一致。
4.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公示任职证明。
5.制定并公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6.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完备。
7.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相关记录完备。附件2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学校主体
责任落实
1.中小学校分别在春、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餐食满意度测评,将测评意见及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2.中小学校校长分别在春、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解决问题、部署工作。
3.中小学校严格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在开学第一周,书记、校长身体力行,带头做好陪餐工作。陪餐人应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用餐学生的意见,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4.各级各类学校健全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并及时更新。
5.中小学校建立健全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校园餐”重大事项监督,畅通向主管、监管、纪检监察部门直送问题渠道。
6.各级各类学校维修改造不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堂。
7.各级各类学校利用多种形式畅通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8.各级各类学校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时任命并公示,各自依据分工开展工作。
食堂经营
9.中小学校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10.各级各类学校采用承包或委托经营方式的学校食堂,应以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餐饮服务单位(企业)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企业)。
11.各级各类学校与承包或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培训
12.各级各类学校定期开展食堂管理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食材采购
13.各级各类学校严把食材供货关,有条件的学校,蔬菜应当天配送、加工,肉类全部确保新鲜。
14.各级各类学校禁止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进货查验
与
索证索票
15.中小学校建立食材进货“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集体监督,详细记录(含照片或录像),公开透明。
16.各级各类学校采购食品原料时索取产品合格证明以及同批次检验(测)报告。
17.各级各类学校分类建立进货查验台账,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原料贮存
18.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配备冷冻(藏)设施。
19.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冷冻(藏)设施正常运转,配备温度显示装置,确保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加工制作
20.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未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中小学、托幼机构食堂未制售生食类食品、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
有害生物
防制
21.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具清洗水池专用,标识明显,满足清洗需要。
22.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
校外配餐
23.服务学校应公布校外配餐企业名称、经营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合同、收费标准、主副食餐量、每周食谱等信息,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4.服务学校对校外配餐企业提供的食谱严格履行审核、公示程序。
25.服务学校在每餐次指定专人查验送餐人员资质、测量中心温度、验收餐食、规范留样。
26.服务学校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性查看校外配餐企业的“互联网+明厨亮灶”监控视频,并邀请家长查看。
27.服务学校在每学期内组织家长代表集中走访、抽查校外配餐企业。
28.服务学校定期组织配餐满意度测评,及时更换满意度未达要求的校外配餐企业。附件3卫生健康部门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膳食营养
1.学生餐是否符合本地学生营养状况和饮食习惯。
2.各类食物、能量和营养素的供应量是否符合《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2017)或《中小学学生餐营养指南》(DB12/T914—2019)的要求。
3.学校是否在食堂或其他醒目位置公示学生餐的带量食谱。
4.学校是否公示学生餐的能量和营养素含量,是否能做到营养均衡。
5.每餐供应的食物是否达到3大类。
6.午(晚)餐食物种类是否达到6种。
7.每周是否为学生提供2次以上奶制品、大豆制品(仅提供午餐的学校提示家长参照此要点保障学生膳食营养)。
科普宣传
8.食堂张贴或摆放食品安全和食物营养宣传材料。
9.校园设有固定宣传阵地,宣传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知识。
10.学校依法配合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报告、营养健康科普等工作。
2025-04-28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精品公益广告回顾展”作品征集活动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精品公益广告回顾展”活动。现将作品征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对象(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单位。(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社等传统媒体单位,户外广告、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介,广告设计制作公司等广告经营主体。(三)境内外热心公益传播的组织和个人。二、作品要求本次活动征集的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作品应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曾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户外媒介、互联网平台等媒介公开发布,或省级以上公益广告比赛获奖作品。报送作品应与公开发布作品或获奖作品版本一致,并提供佐证材料。(二)作品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题鲜明、创意新颖、制作优良,突出思想文化内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合公众传播使用。(三)作品应当具有完整、合法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名称权等权利。(四)报送国际传播作品的,需提供在国(境)外媒介发布的证明材料。(五)作品一经报送即同意授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复制、发行、展览、放映、信息网络传播、汇编等方式使用,同意授权公众免费下载和公益使用。三、作品类别(一)平面类。可以在任何媒介投放的平面公益广告,作品格式为 JPG、PNG等,不得低于300dpi,CMYK色彩模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MB。两幅以上(不超过3幅)视为系列,系列作品请按逻辑顺序排序。(二)视频类。作品应为单条形式(系列作品分别计算),时长不超过2分钟,格式为MP4,H.264编码,分辨率最低要求为1280×720,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B。(三)音频类。作品格式为MP3或WMA,时长不超过2分钟,文件大小不超过20M。四、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五、报送方式公开征集采取自主报送的方式,相关单位或个人将公益广告作品以及信息登记表(附件1)、作者或版权方出具的作品承诺书(附件2)一并压缩打包上传至百度网盘,并将百度网盘链接发送至gygg2025@163.com。网盘链接需含提取码,有效期至少到2025年9月30日。请勿直接向邮箱发送作品。请将每部作品和信息登记表、作品承诺书单独放在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和邮件名称请标明“发布媒介或公益广告比赛所在省份+单位或个人名称+作品类别+作品名称”(如北京+某日报+平面类+作品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级媒体、企事业单位等报送作品的,所在省份信息请注明“中央级”。六、其他事项(一)作品报送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专家对征集的作品开展评议,确保内容合法合规、作品具有较高质量。(二)入选作品将于2025年底前通过中央级媒体、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和“市说新语”新媒体平台等途径宣传展示,并以适当方式对作者、创作单位和推荐单位进行鼓励。(三)本次征集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四)有关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联系,电话010-82261514。 附件:1. 公益广告作品信息登记表2.公益广告作品承诺书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21日
2025-04-2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党的十八大以来精品公益广告回顾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精品公益广告回顾展”活动。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重要指示精神,面向全社会认真征集、评选、宣传、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发布的精品公益广告,全面彰显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的伟大成就,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二、活动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2月。三、活动内容(一)宣传发动。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各类媒体就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精品公益广告回顾展”作品征集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具有特色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作品征集。即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报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自主报送公益广告作品。(三)作品审核。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报送的作品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合法合规、作品具有较高质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征集的作品开展评议。(四)宣传展示。2025年底前,市场监管总局将通过中央级媒体、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和“市说新语”新媒体平台等途径宣传展示,并以适当方式对作者、创作单位和推荐单位进行鼓励。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相关工作,将公益广告回顾展活动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结合起来,加强活动保障,确保取得实效。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二)强化宣传动员。要广泛开展活动宣传,提高活动知晓度和影响力。深入挖掘当地公益广告创作资源,对重点创作单位加强联络沟通,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三)规范工作程序。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作品导向正确、制作精良、作品优秀。推荐作品应当具有完整、合法的著作权,并授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用于后续宣传推广等用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活动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四)注重活动实效。要积极协调当地媒体宣传展示入选作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拓展办公楼宇、户外街区、广告产业园区、其他公共空间等线下展示渠道,创新公益广告传播方式。联系人:广告监管司 陈健、郑义刊 010-82261514 附件:1. 征集作品要求2. 推荐报送方式3. 公益广告推荐函4. 公益广告推荐作品清单5. 公益广告作品承诺书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2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保税区关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公示2025年4月28日,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232846688)提交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的博德世达高端井下系统设备研发、制造、服务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22-849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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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4-28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