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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8)
政策法规
市级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静海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5年8月22日
2025-09-01 | 静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根据工作安排,西青区财政局组织实施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共选取了2家企事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现将名单公示如下:    1.天津市西青区卫健委2.天津市科汇宽带网络有限公司2025年10月31日前,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检查组反映被检查单位相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倡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检查组对反映人将严格保密。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受理单位:西青区财政局会计法制监督科通讯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5号联系电话:27921109                                           2025年9月1日
2025-09-01 | 西青区财政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总体实施方案》要求,遵循自愿参与的原则,现将经审核符合2024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格的16家养殖场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5日,对上述公示如有异议,请向本单位书面反应或致电29342016。2025年8月29日2024年度先打后补养殖场户明细 序号 场户名称 法人 姓名 坐落地址 畜禽种类 当前存栏数量万(头、羽、只) 直补年度出栏数量万(头、羽、只) 疫苗种类 免疫抗体抽样监测结果 1 天津市武清区新凯养鸡场 张洪生 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大桃园村 蛋鸡 7.7398 3.35 高致病性禽流感 合格 2 天津津海牧业 张瑞营 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郭家庄村 奶牛 0.18 0.0017 口蹄疫 合格 3 天津市龙怀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李洪响 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 蛋鸡 10.456 4.0668 高致病性禽流感 合格 4 天津市洪响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李文来 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 蛋鸡 11.804 8.982 高致病性禽流感 合格 5 天津市昊瑞丰牧业有限公司 孙国尧 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 奶牛 0.1402 0 口蹄疫、布病 合格 6 天津市百圣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李士刚 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小王村 奶牛 0.266 0.0062 口蹄疫、布病 合格 7 天津市广阔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邢继杰 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代庄子村 生猪 0.4425 0.73 口蹄疫 合格 8 天津市农达康养鸡专业合作社 曹建伟 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艾家庄村 蛋鸡 15.92 31 高致病性禽流感 合格 9 天津市武清区益捷养猪有限公司 项会海 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五里店村 生猪 0.3277 0.2244 口蹄疫 合格 10 天津蕙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李士刚 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小王村 奶牛 0.3078 0.0025 口蹄疫、布病 合格 11 天津市农康养殖有限公司 高雪鹏 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甄营村 生猪 0.8407 0.9158 口蹄疫 合格 12 天津市武清区博亚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赵国文 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沟兆屯村 蛋鸡 10 2 高致病性禽流感 合格 13 天津市鹏程海利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孟昭军 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鸭徐庄村 肉鸡 8.52 46 高致病性禽流感 合格 14 天津市澍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许会兵 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窑上村 肉鸡 22.4 50.5 高致病性禽流感 合格 15 天津市武清区良晖养鸡场 刘桂良 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周家务村 蛋鸡 13.5 1.2 高致病性禽流感 合格 16 天津市武清区赵振鹏养殖场 赵振鹏 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刘皮庄村 肉鸡 6.06 41.16 高致病性禽流感 合格 
2025-08-29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四四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邮编:530200启用时间:2025年8月29日电话、传真、银行账户信息不变。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8月18日
2025-08-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政策法规
市级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一、制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为落实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关于强化正向激励的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按照《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程序要求,制定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括五章共计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安全生产支持资金定义、可以申请使用的管委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范围,以及关于预算安排的要求。第二章支持范围:明确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由管委会负责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类项目;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企事业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项目;对获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优秀企事业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奖励;管委会批准的其它事项。第三章支持标准:对应第二章支持范围,对支持的内容进行详细阐明,明确支持和奖励的金额,明确安全生产支持资金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认定,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第四章使用与监督管理:明确专项资金审核和批准要求,以及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第五章附则:明确实施日期、有效期和负责解释单位。《实施细则》包括三章共计十二条,以及三个附件,明确《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主要内容如下:总则:详细解释可以申请使用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的资金使用单位、企事业的范围。第二章支持政策:对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详细明确申请单位须提交进行形式审核的材料内容;明确形式审核、造价审核以及批准的流程。第三章附则:明确实施日期、有效期和负责解释单位。三、常见问题(一)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支持资金?安全生产支持资金使用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一类是注册和实际业务活动地点均应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并且需符合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要求,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生产经营单位。(二)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哪些?1. 由管委会负责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类项目:需相关专业鉴定、检测、评价等论证,并经资金使用单位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或者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2. 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企事业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项目:包括重点领域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安全管理数字化探索应用;针对较大、重大安全风险采取降低高危场所或者岗位现场作业风险的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企事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以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等。3. 对获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优秀企事业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奖励。5. 管委会批准的其它事项。(三)企事业单位何时能够申请安全生产支持资金?应急局按年度发布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行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三)申请安全生产支持资金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七条支持的项目,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提交材料;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八条支持的项目,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提交材料;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九条支持的项目,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提交材料;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条支持的项目,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提交材料;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支持的项目,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提交材料。(四)企事业单位申请资料向哪个部门提交?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四)项规定范围的项目,企事业单位将资料提交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项目,获得安全生产优秀单位须提交材料至应急局,获得消防安全优秀单位须首先提交材料至实施消防安全考核的所属消防救援机构,高新消防救援支队汇总后报送至应急局。(五)申请安全生产资金支持的项目时间有哪些要求?1.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七条支持的项目,项目相关的采购合同签订日期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2.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的发票开票日期须在2024年1月1日以后,发票项目等内容必须只包括涉及奖励的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3.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九条支持的项目,获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优秀单位及先进个人的通告日期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4.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奖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或者截至时间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5.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奖励,申请单位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或者截至时间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
2025-08-29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市级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管理办法》支持的资金使用单位是指列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和驻区的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第三条 《管理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属于注册和实际业务活动地点均应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生产经营单位,需符合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要求。第二章 支持政策第四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七条支持的项目,项目相关的采购合同签订日期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一)重大事故隐患类项目申请材料1.资金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经相关专业鉴定、检测、评价等论证的报告或者证明资料,以及专业鉴定、检测、评价公司的资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3.研究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的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纪要或者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采购合同复印件。(二)管委会批准的其它事项申请材料1.资金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批准事项相关的概况资料文件;3.批准事项相关的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纪要;4.批准事项涉及的采购合同复印件。第五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的发票开票日期须在2024年1月1日以后,发票项目等内容必须只包括涉及奖励的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形式审核:1.申请表(见附件2);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4.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5.不重复申请补贴或者奖励的承诺书(见附件3);6.本单位账户证明(包括用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行号),并加盖公章。第六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考核评定,应急局负责组织购地建厂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评定工作,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考核评定标准、发布考核评定通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年度消防安全考核的评定工作,根据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制定考核评定标准、发布考核评定通知。考核评定流程如下:(一)考核评定标准制定:购地建厂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定标准的评定项目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双重预防机制、应急管理、相关方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定置管理、事故及举报情况、年度重点部署工作、加分项等内容,应急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动态调整,并报送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消防安全考核评定标准的评定项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投入、防火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及举报投诉情况、年度重点部署工作、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消防档案、加分项等内容,高新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动态调整,并报负责联系高新消防支队的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审批。(二)考核评定标准公布:在对企事业单位实施考核评定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考核评定标准在高新区政务网站上进行公布(应急局负责公布安全生产考核评定标准,高新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公布消防安全考核评定标准)。(三)考核评定实施:针对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管理资料和现场情况,应急局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排考核人员开展评定打分,并将考核评定结果报送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应急局监管的购地建厂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必须参加考核评定。其他行业的购地建厂企业参照考核评定标准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考核评定,需要参加考核评定的企业,在标准公布5个工作日内书面发送申请至应急局,应急局将函商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布的考核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消防救援支队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参照考核评定标准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考核评定,需要参加考核评定的企事业单位,在标准公布5个工作日内书面发送申请至消防救援支队。(四)确定初步考核评定结果:根据安全生产考核评定结果的前10名和消防安全考核评定结果的前10名作为初步优秀单位,初步优秀单位原则上不能重复,涉及重复的情况按照考核评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初步优秀单位书面(加盖单位公章)提名反馈本单位1名安全相关负责人和1名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初步先进个人,初步先进个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由初步优秀单位在接到更换初步人员名单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更换人员申请,更换申请次数只有1次,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对应的初步先进个人名额。(五)确定最终考核评定结果:安全生产初步优秀单位和初步先进个人名单由应急局负责在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消防安全初步优秀单位和初步先进个人名单由高新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在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中明确提出反馈异议的方式和期限,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馈的异议情况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其初步优秀单位或者初步先进个人的评定资格,并不再进行递补或者更换。高新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将汇总的考核评定结果、消防安全初步优秀单位和初步先进个人公示情况报送应急局,应急局牵头将初步优秀单位和初步先进个人报主任办公会进行审议,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初步优秀单位或者初步先进个人的评定资格,并不再进行递补或者更换;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由应急局负责在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通告,消防安全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由高新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在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通告。获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优秀单位及先进个人的通告日期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由应急局牵头负责草拟请示并通过OA系统报管委会批准决定。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统一发放到优秀单位,由优秀单位负责将本单位的个人奖励发放至先进个人。优秀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本单位账户证明(包括用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行号),并加盖公章。第七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奖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或者截至时间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形式审核:1.申请表(见附件2);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单位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尚未发放证书的提交通告、通知等证明材料的截图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4.不重复申请奖励的承诺书(见附件3);5.涉及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须按照本条第3项提交两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6.本单位账户证明(包括用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行号),并加盖公章。第八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奖励,申请单位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或者截至时间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形式审核:1.申请表(见附件2);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单位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尚未发放证书的提交通告、通知等证明材料的截图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4.不重复申请奖励的承诺书(见附件3);5.涉及提升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等级的单位须按照本条第3项要求提交两次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6.本单位账户证明(包括用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行号),并加盖公章。第九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范围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应上报应急局进行形式审核,其中:涉及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应由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向应急局提出形式审核申请;涉及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向应急局提出形式审核申请。应急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形式审核意见。经形式审核通过后,涉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五)项支持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财政局进行造价审核,并出具书面报告。第十条 应急局按年度发布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行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涉及《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的资金使用单位相关项目,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应由资金使用单位牵头报请审核;涉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审核。牵头单位会同应急局、财政局完成一致审核通过的,牵头单位草拟请示并通过OA系统报管委会批准决定。审核未通过的企事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告知企事业单位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第三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细则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根据政策执行评估情况,适时予以修订。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5-08-29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市级
相关文件: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以及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支持资金”),是指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辖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重大事故隐患类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 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资金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第四条 使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进行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属于注册和实际业务活动地点均应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事业单位需符合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要求。第五条 安全生产支持资金列入管委会财政预算,涉及的奖励金额结合年度预算予以安排。第二章 支持范围第六条 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由管委会负责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类项目:需相关专业鉴定、检测、评价等论证,并经资金使用单位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或者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二)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企事业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项目:包括重点领域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安全管理数字化探索应用;针对较大、重大安全风险采取降低高危场所或者岗位现场作业风险的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企事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以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等。(三)对获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优秀企事业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奖励。(五)管委会批准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支持标准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项涉及管委会承担的项目,支持金额以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进行本质安全水平提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一)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发展,支持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金属熔融、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燃气、特种设备、消防等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高危险源点、高风险作业实施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安全管理数字化应用。企事业单位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按照其购置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持企事业单位针对较大、重大安全风险采取降低高危场所或者岗位现场作业风险的先进技术装备应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企事业单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其购置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支持范围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因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等规定要求而进行的安全生产投入。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于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定为天津高新区优秀的购地建厂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其中包括对获得优秀企业的先进个人(安全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各1人)每人各1万元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年度消防安全考核评定为天津高新区优秀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企事业单位10万元奖励,其中包括对获得优秀企事业单位的先进个人(安全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各1人)每人各1万元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十条 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开展高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达标的企业,根据两级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差额进行奖励。本条规定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等级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定级确定。第十一条 推动企业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对获得滨海新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开展高一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且达标的企业,根据两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奖励资金的差额进行奖励。本条规定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的等级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确定。第十二条 同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已经获得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管委会同类型奖励或资助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认定。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一般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取消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资格;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较大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取消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资格;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永久取消其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资格。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支持资金应由资金使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审核。牵头单位会同应急局、财政局完成一致审核通过的支持项目,由牵头单位报管委会批准决定。审核未通过的企事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告知企事业单位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支持资金,截留、挪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局、法制办、应急局等相关部门追回已兑现专项支持资金,涉及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两年内停止其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5-08-29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2025年8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公示2025年8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保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依据职权,抽取我区1家企业开展守法用工情况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序号企业名称检查结果1 天津美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格监督电话:8490620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8-29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合同名称:《西青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编制技术咨询项目技术咨询合同二、合同主体:甲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930317乙方: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联系方式:185*****896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西青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编制项目单价:30万元合同金额:30万元履约期限:2025年8月—2026年7月采购方式:委托招标代理竞争性磋商四、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8月27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8月29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技术咨询合同
2025-08-29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根据工作需要,我区于2023年11月20日印发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速推进西青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西青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今年7月,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我区对存量违规招商引资政策进行专项清理。经研判,《政策措施》中涉及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综合评价等多款内容与国家规范招商引资文件精神不相适应,应当进行清理。根据规定,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履行了征求意见程序和司法审核程序,最终形成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加速推进西青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西青区人民政府2025年8月29日
2025-08-29 | 西青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