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结构持续优化,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但仍存在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不强、市场化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业做优做强,实现集约化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推进经营性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破除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坚持把创新作为驱动检验检测发展的第一动力,完善检验检测创新体系,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明确主攻方向和突破口,统筹检验检测行业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集约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行业总体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涌现一批规模效益好、技术水平高、行业信誉优的检验检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打造一批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形成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现代化检验检测新格局。 二、着力深化改革,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发展 (四)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科学界定检验检测机构功能定位,经营类机构要转企改制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化运作,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技术能力,着力做优做强;公益类机构要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强化公益属性,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相关管理政策,提升职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强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更好服务市场监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要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完善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加快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的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推动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率先做强做优做大。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行业。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资质,面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检验检测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六)打造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加强政府实验室建设,完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创建、整合、提升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平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支持各地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促进检验检测行业与地方经济建设深度融合发展。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推进仪器设备、实验环境、标准物质等要素资源的社会共享共用,提升相关要素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坚持创新引领,强化技术支撑能力 (七)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瞄准国际技术前沿,推进检验检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施,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研究面向基础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跨行业通用检验检测技术,重点发展在线、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实现关键检验检测技术自主可控。推动检验检测与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量子传感技术融合发展,引导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物质的设计研发,加强对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仪器设备、服务模式、标识品牌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国产仪器设备“进口替代”验证评价体系,推动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和“进口替代”。 (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支持检验检测机构从提供单一检测服务向参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提供解决方案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现“一体化”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与科研机构、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研究机构、认证认可机构等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服务效能,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检验检测助推产业优化升级行动,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牵头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加快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推动检验检测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产业集聚区协同创新、融合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快推进军民检验检测体系融合,促进军民检验检测资质互认,强化大型检测设备共享共用,更好服务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 (九)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围绕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先进制造业支撑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智能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等高水平国家质检中心。支持国家质检中心积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鼓励国家质检中心积极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强国家质检中心规范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和程序规定,完善退出机制,优化国家质检中心布局。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重点学科领域和创新方向,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加快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着力造就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地方政府、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共建检验检测相关专业门类和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设检验检测相关培训项目,不断增加检验检测领域的培训服务供给,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四、激发市场活力,提升质量竞争力 (十一)完善市场要素资源供给。支持政府部门和金融部门完善针对检验检测行业的融资渠道和扶持政策,建立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基金或科研创新基金,健全针对检验检测服务业特点的金融救助机制。支持保险部门建立检验检测服务质量保险制度,对于检验检测责任事故先行赔付,通过保险杠杆调节检验检测机构经营运行模式,提升质量竞争力。进一步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机构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十二)引导行业品牌建设。完善检验检测行业品牌培育、发展、激励、保护政策和机制,营造良好的检验检测品牌成长环境。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商标注册、品牌保护,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行业品牌意识、价值和形象。着力扶持、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的检验检测机构成为行业品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推动形成检验检测国际知名品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不断提升社会知名度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支持中小型检验检测机构“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单项冠军”“隐形冠军”。 (十三)深化国际合作交流。围绕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检验检测内外相衔接,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拓展多双边合作机制、推动检验检测数据与结果国际互认为重点,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国际相关制度、标准和技术的跟踪研究。支持国内机构拓展国际业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通过合资、并购等方式加强海外布局。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培训、实验室共建、实验室间比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业务,深化务实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五、加强规范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 (十四)加大监管力度。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检验检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加强信息互通和协作联动,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大重点领域及高风险领域的抽查比例,强化线上线下渠道监管,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加快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监管及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积极利用“互联网+监管”“大数据”“云监管”等智慧监管手段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技术措施,加强监管方式创新,提升监管效能。 (十五)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发布诚信声明、公开检验检测报告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平台建设,引导行业开展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优化12315平台服务,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系统、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系统等信息查询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监督。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完善暗访线索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同业监督。 六、保障措施 (十七)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发布资质认定领域范围清单。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加强对机构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进一步压缩资质认定许可和评审时限,精简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便利机构取证。对事业单位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集团化检验检测机构跨行业、跨区域发展等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业态积极进行政策研究,及时出台措施,持续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 (十八)强化法治保障。结合地方检验检测立法工作经验,推动检验检测管理条例立法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和衔接,优化完善检验检测机构经营运行、监督管理、资质认定、建设发展相关规章制度,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链条,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十九)积极争取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工信等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各产业领域归口部门的协调沟通,完善工作机制,出台配套政策,推动检验检测融入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大局,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合、社会参与的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格局。 (二十)完善统计监测。大力推进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和行业运行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行业监测工作队伍,不断丰富检验检测相关管理和运行数据的采集手段,提升统计监测工作质量。大力提倡检验检测行业管理信息公开,加快建设检验检测行业监测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引导社会监督。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结合“世界认可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重要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实验室开放、科普宣传、便民检测、技术培训等各种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检验检测行业的了解和信任,宣传检验检测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和成效,加大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诚信有为成为检验检测行业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2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承办处室在提请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10日内,整理好决策事项卷宗。2025年4月28日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处室
时间安排
1
制定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
种植业处
2025年10月
2025-04-28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五一”假期将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温馨提示广大游客,合理规划行程,注意风险防范,做到安全文明出游。一是做足行前准备。出行前,要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交通路况、天气变化等信息,密切关注气象、交通、卫健、应急、文旅等部门发布的公告,做好雷雨等极端天气准备,尽量避免在恶劣天气外出旅游。不参加未开发的旅游线路(景区)探险旅游,不前往未正式开发开放和违规经营私设的“景点”“野生网红景点”等地方游览。二是确保出行安全。选择适当的出行方式,合理规划出游线路,提前网上预约预订,尽量错峰出行。根据个人年龄、健康状况,谨慎参与水上、高空、高速、探险等高风险项目。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和森林防火规定,不在野草较多、树叶堆积等易燃物聚集地或有防火提示的地方吸烟、烧烤或者使用明火。乘坐交通工具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规范使用安全带。自驾游的游客要合理选择出游路线,避开易堵路段。出行前要检查好车辆,避免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切记安全第一。三是坚持理性出游。参团出游时,要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主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自觉抵制各种“不合理低价游”,慎防落入低价旅游陷阱,理性消费,通过正规渠道合理维权。四是做到文明游览。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过程中要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积极践行“光盘行动”,倡导使用公勺公筷,配合垃圾分类,树立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培育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五是妥善应对突发情况。游览过程中,一旦遭遇突发险情或意外事件,要沉着冷静,积极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必要时报警求助。如发生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可拨打政府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说清诉求,理性维权。出境游的游客要配合并听从旅行社、导游员指挥,必要时可拨打当地驻华使领馆电话求助,确保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
2025-04-28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五一”假期临近,为优化天津旅游环境,为来津游客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和温馨美好的服务体验,我们向全市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旅游商户和经营者倡议如下:一、旅游企业要优化服务,提升品质。坚持依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着力打造旅游服务品牌,合力创造温馨美好的旅游环境。依法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切实维护来津游客安全与合法权益。不组织和宣传“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及产品,建立和完善游客投诉登记记录,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适时对自身的旅游产品进行回访、评价,不断改进服务漏洞,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二、旅游从业者要遵纪守法、文明引导。旅游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利益,不“宰客”、不欺客。要广泛开展文明告知、文明劝导、微笑服务、便民服务、应急求助等志愿服务,对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引导和规劝,共同推动文明出游良好风尚形成。三、广大商家要热情迎客、诚信经营。诚信是立身之本,各旅游经营主体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要遵守价格承诺,共同维护价格秩序。特别是在节假日等销售旺季,对于已确定价格并对外销售的客房或商品,不得临时加价提高价格,订单生效的不得擅自单方面毁约。杜绝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缺斤少两,不欺客宰客;以礼待人,文明待客,为游客展示天津人热情好客的一面,全力打造优美舒心、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2025-04-28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12-0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7月2日正式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太阳能级多晶硅产量之和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1-4月期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7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 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197878)进行查阅。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2年7月2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7月2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4年1月20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65198746,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62,65198074,65198190 传真:86-10-65197578 附件:1.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 附件:2.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书及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2025-04-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专家库2025年第一批拟入库专家的公示(已到期)
2025-04-2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市群众艺术馆:“东丽杯”群众文学评选活动作为国家首批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项目,已连续举办33届,是全国群众文化活动的知名品牌。为进一步扩大“东丽杯”群众文学评选的影响力,激励文学爱好者的创作热情,繁荣群众文艺创作,将于2025年5月至10月举办第三十四届“东丽杯”鲁藜诗歌评选活动。为保障活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活动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办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天津市群众艺术馆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二、时间安排(一)发动阶段(5月上旬-5中旬)。在媒体上发布征稿启事;通过全国文化馆系统和社会报名渠道组织征稿。(二)报送阶段(5月下旬-7月中旬)。参评作者和单位报送参选作品。(三)评审阶段(7月下旬-9月下旬)。邀请相关专家对报送作品进行评审。(四)公示、公布阶段(10月上旬-10月中旬)。对获奖情况进行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公布最终获奖名单。三、参评要求(一)作者要求1.本次评选活动面向全国业余文学作者,活动分为成人组和未成年人组两个组别,18周岁以下(截止通知发布日期不满18周岁)的参加未成年人组。各省市作家协会的专业作家、签约作家和各单位参加作家系列职称评定者不得参评。签约作家不在签约任期内发表或出版的作品可以参评。(二)作品要求本次活动主要征集单篇诗歌和诗集,具体要求如下:1.本次评选活动分为成人组和未成年人组两个组别,成人组分为单篇诗歌和诗集两个类别;18周岁以下(截止通知发布日期不满18周岁)的参加未成年人组,未成年人组不分类别评选。2.单篇诗歌应为2022年7月10日以后在中国境内报纸、期刊(含地级市、县级群众文化内刊)、作品集中公开发表过的原创新作品。诗集应为2022年7月10日以后中国境内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单行本,套书丛书不得参评。3.作品内容积极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参评作品须为申请人原创,若发现抄袭,取消参评资格。如涉及著作权、版权等法律纠纷,责任均由作者自负。参评作品如发现剽窃、侵权或者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的,一经查实,主办单位有权随时撤销该作品的参评权利,收回已获得的奖励或荣誉,并在相关媒体予以通报。5.已在往届“东丽杯(文化杯)”评选中获奖的作品不再参评。四、报送要求(一)报送方式。本次评选活动接受个人报送和集体报送,具体方式如下。1.个人报送。个人报名作者可按要求直接将参评作品和“个人报名表”电子版打包发送至投稿邮箱 donglibei2025@126.com,邮件标题为“个人报名-作者名-作品名”,附件标题为“作者名-作品名”,每名参评者限报送1篇(部)作品。邀请专家对个人报送作品进行审核。2.集体报送。我市各区文化馆(宫)及相关单位,其他各省、计划单列市、自治区文化(群艺)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中心,每单位选送单篇作品数量不超过30篇,诗集不超过10本。报送作品需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请作者填写“个人报名表”,与作品电子版一并打包。各报送单位对报送作品进行审核,将作品标题统一为“序号-作者名-作品名”,填写“单位报送目录表”,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后扫描为pdf格式文件,并将“单位报送目录表”电子版、扫描件与报送作品一起发送至投稿邮箱donglibei2025@126.com。邮件标题为“报送单位名称-报送作品篇数”。报送数量少于15篇(部)将视为自动放弃优秀组织奖评选资格。3.每位参评作者可通过个人报送或集体报送任意一种方式参评,但不可两种渠道兼报,严禁一稿多投,否则将取消本次参评资格,5年之内不允许参评。4.报名截稿日期为2025年7月20日。(二)报送材料1.单篇作品须报送发表原件照片(jpg格式或pdf格式)。发表在期刊上须提供封面、目录、全文发表页;发表在报纸上须提供报头页、发表页整版图片;发表在作品集上的单篇作品须提供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发表页。报送作品须能清晰显示国内刊号或准印证号、发表时间等有效信息;所有页面须整版拍摄或扫描,务必确保能看清楚正文。2.诗集须报送出版社出具的PDF版样书,并邮寄1本纸质版样书,还须打印一份纸质个人报名表折叠后夹在书内。诗集出版分类应是“诗集类”,作品集不可参评。3.样书收件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三号东丽区文化馆 张媛收。咨询电话022-58601921,15822078695。投稿邮箱donglibei2025@126.com。快递或邮政挂号信均可,不接收邮政普通包裹,不提供邮件查询服务,报送作品一律不退件。4.个人报名登记表下载方式:(1)天津市群众艺术馆网站下载,网址为www.tjsqyg.cn;(2)公共邮箱点击附件下载,donglibeixiazai@126.com,密码xiazai123。五、激励办法(一)奖项设置。本次评选活动成人组设单篇诗歌奖和诗集奖,未成年人组不分诗集、单篇诗歌,统一设新人新作奖,同时设组织奖。评奖完毕,对获奖作者和集体颁发证书。具体名额安排如下。单篇诗歌一等奖8名,二等奖12名,三等奖18名,优秀奖22名;诗集一等奖4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8名,优秀奖10名;新人新作奖20名;组织奖:优秀组织单位20个,个人优秀组织奖60名。将为获奖作者、个人优秀组织奖获得者、优秀组织单位颁发证书。(二)本次活动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天津市群艺馆”、“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和发布。(三)获奖作品将采取多种方式予以推介宣传。六、相关说明作品主动投稿即被默认为主办单位具有作品在相关公益活动中的使用权,具有对作品展示、出版、宣传等权利。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参加活动即视为同意遵守本次评选活动各项规则。如遇特殊情况,主办方将对活动安排进行调整。活动为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作品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责任自负。(联系人:市文化和旅游局公服处 张淑萍;联系电话:83602684)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2025年4月28日
2025-04-28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商务局关于征集参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市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规后〔2020〕451号)等有关文件,按照《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商流通〔2025〕8号)要求,现就做好征集参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征集企业(一)基本条件1. 依法注册,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内容,且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2. 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天津)”无行政处罚信息、失信惩戒信息记载或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记载;3. 项目建设用地证明、立项备案文件等手续齐全;4.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5. 具备独立经营场所以及独立输液瓶(袋)贮存场地;6. 具备完整的回收、分拣以及预处理工艺流程等需要的设备设施;7. 自备全密闭厢式回收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确保无渗漏、无遗洒;8. 具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输液瓶(袋)回收分拣操作及应急处理机制,具有作业区域管理、环境维护规范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9. 承诺交售给市工信部门提供的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的利用企业时说明输液瓶(袋)的来源。二、征集工作流程(一)组织企业申报1.材料内容。各申报单位按照上述基本条件的顺序,将企业简介、相应证明材料、相关实物场景照片、回收企业申报表(附件1)、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承诺书(附件2)、全密闭厢式回收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3)装订成册(胶装,纸质封皮)。 2.提交要求。申报材料统一用 A4纸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封皮标明项目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及 PPT报告(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二)企业推荐。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区工信、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评判把关,推荐企业,并出具推荐函,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市商务局。(三)综合评价。市商务局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工作采取申报企业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依综合评价,择优征集。(四)征集结果公示及公开。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布。(五)项目申报时间。 2025年5月6日至13日。附件:1.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 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申报书3.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申报表4.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承诺书 2025年4月27日(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高健;电话:022-63085420)
2025-04-28 | 天津市商务局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25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4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确保贮存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在本市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备案,取得备案凭证。第五条 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第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并在提交的备案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办理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备案,出具《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附件2)。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备案的,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备案号格式为:津+(所属区简称)+食贮+〔备案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其中,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例如,天津市和平区2025年第一个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号为:津(和)食贮〔2025〕第0001号。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公开的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备案号等。第十一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领取新的备案凭证,备案号不变。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变更住所涉及登记机关变化,或者贮存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凭证后,重新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二)原备案凭证;(三)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第十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贮存服务的,应当于停止贮存服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原备案号作废。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的,应当先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表》(附件3);(二)原备案凭证;(三)注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第十五条 备案凭证遗失、污损的,应当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补办备案凭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补证表》(附件4);(二)备案凭证遗失的,办理人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备案凭证污损的,应当提交污损的备案凭证原件。因遗失、污损补发的备案凭证,备案凭证编号不变,备案日期与原备案凭证保持一致。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贮存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备案凭证原件。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2.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 3.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表4.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补 证表5.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记 录表6.指定(委托)书
2025-04-28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25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4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确保贮存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在本市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备案,取得备案凭证。第五条 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第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并在提交的备案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办理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备案,出具《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附件2)。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备案的,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备案号格式为:津+(所属区简称)+食贮+〔备案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其中,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例如,天津市和平区2025年第一个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号为:津(和)食贮〔2025〕第0001号。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公开的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备案号等。第十一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领取新的备案凭证,备案号不变。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变更住所涉及登记机关变化,或者贮存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凭证后,重新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二)原备案凭证;(三)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第十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贮存服务的,应当于停止贮存服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原备案号作废。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的,应当先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表》(附件3);(二)原备案凭证;(三)注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第十五条 备案凭证遗失、污损的,应当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补办备案凭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补证表》(附件4);(二)备案凭证遗失的,办理人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备案凭证污损的,应当提交污损的备案凭证原件。因遗失、污损补发的备案凭证,备案凭证编号不变,备案日期与原备案凭证保持一致。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贮存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备案凭证原件。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2.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 3.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表4.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补 证表5.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记 录表6.指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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