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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会,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建设工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坚决扭转重大事故接连发生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的要求,决定在建设系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此次检查,先由各地进行检查,建设部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公用事业方面:   1.城市燃气,重点检查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储罐厂、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以及民用燃气的安全隐患问题;包括燃气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非法经营液化气供应市场的查处和取缔情况,违章压占燃气管网设施、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钢瓶、不合格燃气器具及伪劣产品的清理情况和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   2.城市客运交通,重点检查公交车辆、轮渡、场站等的安全状况;包括公交车站、码头、车辆场站的设备设施状况,司机疲劳驾驶情况及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   3.旅游景点,重点检查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游乐设施、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状况;包括景区内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公园、游乐园各项游乐设施的运行状况,城市广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   (二)建筑施工方面:   1.检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专项施工方案、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验收等是否完备,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责任人的签字手续等是否齐全有效。   3.检查企业开展预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情况,包括治理方案和具体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的检查要统一安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领导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逐级考核责任制的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检查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的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最基层。   (二)认真组织排查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工,确保生产安全。   (三)通过检查,各地区、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一次集中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教育培训要突出重点:管理部门要以提高认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生产企业要以一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知识为重点。集中安全教育累积时间应不少于4小时。   (四)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将此次检查的情况,包括项目数、查出的隐患、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有关责任制的落实和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今后的工作措施等,于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4月15日至4月20日,建设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以及有关专家将组成5个检查组进行抽查。抽查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系人:姚天玮 王天祥   电 话:010—68394101   传 真:010—6839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经审查,决定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等33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等9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暂定级延期转正。特此通知。  附件:1、批准工程设计资质转正企业名单     2、批准工程设计资质延期转正企业名单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三年四月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建质[2003]1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四日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5、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   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4、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7、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8、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3、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4、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2、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3、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4、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5、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6、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7、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应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记录,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信息子系统。不良记录的备案通过该系统进行,其数据传输应尽可能做到通过internet传送,以保证记录的实时准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各有关记录机构和人员对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市(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良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记录。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不良记录备案中所涉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状况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不良记录通过有关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的,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                  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   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的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分类指导、专项整治,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试点,努力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在2003年,重点应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针对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实施分类指导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一些地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已取得较明显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进展较缓慢,建筑市场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各市(包括地、州、盟)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对于工作进展较快、成效较明显的地区,应当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由集中治理整顿逐步转向改进和加强日常的建筑市场监管上,务求在治本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对于工作进展较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则应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整顿和规范的成果。   判定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否取得明显成效的主要标准是:(l)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是否健全;(2)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整治;(3)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是否基本消除;(4)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是否得到基本扭转;(5)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是否得到解决;(6)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是否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依法受到查处。   二、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专项整治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2003年要重点开展五项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业主的市场行为,重点是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   对业主的专项整治,着重是严肃查处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规避招标、假招标以及合同欺诈行为。要严格执行规划“一书两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制度,凡有违反的,既要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责任。   (二)专项整治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新措施未出台之前,各地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必须依法作出处罚;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要大力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引导企业增强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三)专项整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建设部将抓紧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界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要依法对当事人双方都做出严肃处理;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权,甚至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还应追究监理企业的责任。   (四)专项整治地区封锁的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清理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五)专项整治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问题。   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   今年3月1日,《建筑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进一步抓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并为修订有关法律开展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各地还可以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开展其他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建筑市场治本工作,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和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   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摸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加以推开。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应当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政事(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1)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大的地区,可研究设立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如工务局),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经竣工验收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或管理;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小的地区,也可由政府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负责其建设组织实施。(2)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方式,由项目法人负责投融资、建设、资产经营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可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组织建设实施,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3)对于需要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实体采取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也可采取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建设和运营。各地还可以在实践中探索和采用其他改革模式。   要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等。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推行,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提供。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费用。工程担保的担保人可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四、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凡还没有同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的有形建筑市场,都要尽快做到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员分开;已实现脱钩的有形建筑市场,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增强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要抓紧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其分包服务功能。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认真研究有形建筑市场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的科学设置上进行一些改革探索。   五、改进和完善企业资质及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设部将研究提出部分资质调整、下放审批权限以及改革审批管理方式的方案并实施。继续完善企业资质计算机网上申报、专家计算机辅助评审等,使企业资质申报、评审及年检等工作尽可能采用计算机运作,规范评审活动,提高行政效率。继续实行专家评审、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等制度,增强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继续严格建筑市场清出制度,通过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对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清出建筑市场。   要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劳务企业运行。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要逐步使用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尽快创造条件,禁止非劳务企业的包工头再承接工程(含承接分包的工程)。   要研究提出深化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和分步实施的方案,促进有条件的行业由现行的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重管理的做法,逐步向国际通行的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的模式过渡。要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项目经理向注册建造师逐步过渡等实施办法,尽快启动注册建造师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健全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尽快启动注册化工、电气、港口与航道工程师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03年上半年将其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建立起来,并与建设部数据库实现连接;到2003年底前,与建设部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连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有条件的还可以逐步与工商、金融等部门连接,形成更加完善、更具有约束力的社会信用体系。   六、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监管方式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按照执法队伍应当“吃皇粮”的要求,积极取得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将建筑市场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编制序列或者由财政全额拨款。继续健全建筑市场稽查制度,充分发挥稽查特派员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   要研究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机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努力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月报制度,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地区,建设部将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3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安排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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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和《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便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建设部统一印制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适用于企业性质为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的建筑业企业)以及配套的《资质申请表》。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规定》以及建设部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严格执行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程序,并根据企业资质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于2003年8月4日前将所需要的资质申请表、资质证书的数量告北京邦隆科技信息咨询公司,以便统一组织印制。(资质申请表为一式四份,资质证书正、副本按1:6 配置。此套证书还附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申报资质的有关法律法规资料)。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十九号华通大厦501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 系 人:梁岳峰 黎之岳   联系电话:(010)68482596 (010)68482514   传  真:(010)68482514   电子信箱: imr@vip.sina.com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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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分工抓紧工作。大纲编制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加快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步伐,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于2003年2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研讨会。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部分地方建设厅(建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等单位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就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指导思想、标准、主要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要求。与会代表就编制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的内容、体例等进行了研讨。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组织领导   专业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由建设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安装协会组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电力工程专业由建设部牵头组织,国家电网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参加;公路工程由交通部牵头、国家民航总局参加;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由交通部负责;铁路工程专业由铁道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矿山工程专业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牵头组织,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建材建设协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明达矿山总公司、中国有色建设协会参加;冶炼工程专业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石油化工工程专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牵头组织,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参加;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由信息产业部牵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参加。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制要重点体现“五个特性”,坚持“六个结合”。即体现“综合性、实践性、通用性、国际性和前瞻性”;坚持“与建造师的定位相结合,与高校专业学科设置相结合,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结合,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结合和目前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相结合”。   综合性: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艺性工业工程。   实践性:解决、处理现场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性: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符合WTO规则的有关原则。   通用性:以工程管理学科为主,涵盖其他专业学科。   前瞻性:拓宽建造师执业范围,充分考虑将来与国际建造师互认。   考试大纲体例以同济大学牵头组织编制的综合考试大纲体例为范本,明确考试知识点的具体要求(了解、知道、熟悉、掌握),突出“掌握”部分的知识点。   专业考试采取推荐教科书的方式,原则上不统编考试教材。拟将争议较大的理论观点和名词解释等内容汇编成《建造师专业考试指导书》。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的范围和内容   专业考试大纲范围要包括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点,以突出施工阶段管理为重点。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专业理论知识与技术;专业工程案例。   四、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大纲编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专业考试大纲编制机构人员构成要合理,原则上应包括大专院校、行政管理、行业协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管理专家和学者。   2.处理好建造师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之间的关系   “综合”大纲突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专业”大纲突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熟练运用;“综合”大纲侧重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大纲侧重专业技术管理;“综合”大纲偏重对通用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专业”大纲偏重对专业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综合”大纲体现综合能力考核,“专业”大纲体现专业能力考核。   3.牵头单位在编制大纲的过程中,注意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   会议要求各编制单位按照以上原则,抓紧开展专业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各专业考试大纲草稿,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专业考试大纲进行修改完善,于5月底前报建设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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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纲内容调整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  2003年7月10、11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北京组织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高等院校以及综合考试大纲和14个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单位的50多位代表参加。   综合考试大纲和14个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分别演示汇报了编制工作情况;综合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分别与14个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就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之间的关系及知识点重复等问题进行了协调;研究确定了考试大纲需进一步调整和修改的内容。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严格保密工作纪律   考试大纲在审定公布之前属国家秘密,所有接触过考试大纲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与考试大纲有关的内容。全体与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应向参编人员宣讲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并建立保密工作制度。所有参编人员和参与讨论修订大纲的有关涉密人员都应当签署《保密责任书》,并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备案。   二、综合与专业考试大纲内容的调整   (一)考试科目名称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3+1”的科目设置不变,“综合知识与能力”考试为3科,即“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能力”考试为1科,即“××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考试内容   1. 取消综合考试大纲中有关工程技术内容,将工程技术内容全部放在各专业考试大纲中,各专业编制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专业考试大纲中的工程技术内容。建造师对应的岗位,主要为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专业考试大纲重点是管理实务,因此各专业考试大纲中的工程技术要适当控制广度和深度。   2. 综合大纲第二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费用控制”一节保留,但其中招标、投标、概预算、施工成本等内容纳入各专业大纲。   3. 取消各专业考试大纲中有关工程经济理论方面的内容,将该部分内容充实到综合考试大纲中,综合考试大纲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工程经济内容。   三、考试大纲修订的具体要求   (一)考试大纲结构与编码规则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纲目式结构,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均按章、节、目、条的层次编写。考试大纲中,“章”反映的是“学科群”、“节”反映的是“学科”、“目”反映的是“知识能力结构”、“条”反映的是“知识点”。   考试大纲中的章、节、目、条用编码的形式表示,编码长度为8位。具体规定详见《建造师考试大纲编码规则》(附件1)。   (二)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之间的水平均衡问题   综合和各专业考试大纲的水平应与国内外同类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水平大致相当,以保证各考试大纲之间的水平相对均衡。   各科考试大纲条目设置不宜过多,每科控制在200条左右。   考试大纲中的“条”所表述的应该是“知识点”,而不是过于宽泛的“知识面”或“知识能力结构”,也不是过于具体的“答案”。   (三)知识能力结构的表述与要求   考试大纲中的“目”反映的是知识能力结构。对知识能力结构的要求,“目”按掌握70%、熟悉20%、了解10%的比例和顺序予以表述。   (四)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表述与要求   考试大纲中“法规”只包括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规;引用“法规”时要写明全称,并带有书名号;在知识点的表述中,要明确“法规”的具体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引用方法与“法规”引用方法相同,例如:“《混凝土结构规范》第8条”。   引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部门规章、制度时,应采用直接表述具体内容的方法,不必出现规章、制度名称,也不必用书名号引用。   (五)考试大纲与考试指导书的关系   考试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也是考生复习范围和复习内容的依据。   考试指导书是对考试大纲中知识点的解释,是对问题的回答,不涉及“为什么”和过程推导。为便于考生复习时查找有关内容,考试指导书中的编码应与考试大纲中的编码相对应。   (六)专业考试大纲中的“章”   各专业考试大纲统一设置为三章,第1章“××工程技术”、第2章“××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第3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七)××工程项目管理实务内容要求   各专业考试大纲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应当突出专业特色,不得与综合大纲中工程项目管理知识相重复。“××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目的是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应通过案例形式体现。具体编制体例参见《“××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编制范例》(附件2)。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要按照本次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具体事项,抓紧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的编制和调整,并按建市监函[2003]18号文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7月底前报建设部审定。   考试大纲送审前,各编制单位要征求行业、特别是企业的意见。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工作,确保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按计划进行。   附件:1. 建造师考试大纲编码规则      2.“××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编制范例   附件1:                  建造师考试大纲编码规则   ·编码位数为8位。   ·第一位为级别代码,用“1”或“2”表示,“1”表示一级,“2”表示二级   ·第二位为专业代码,用字母表示,分别为:   房屋建筑工程………A       矿山工程………………………H   公路工程……………B       冶炼工程………………………I   铁路工程……………C       石油化工工程…………………J   民航机场工程………D       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K   港口与航道工程……E       通信与广电工程………………L   水利水电工程………F       机电安装工程…………………M   电力工程……………G       装饰装修工程…………………N   综合…………………Z   ·第三、四位为章,分别用“10、20、30、41、42、43”表示。   “10”—《建设工程经济》;   “2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3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1”—××工程技术;   “42”—××工程项目管理实务;   “43”—××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五位为节代码,用“1~9”表示。   ·第六、七位为目代码,用“01~99”表示。   ·第八位为条代码,用“1~9”表示。   注:如果最后一位“条”位不够用,可以将条的内容打包调整到“目”中;如果第五位“节”位不够用;也可以将内容打包调整到“目”中。   附件2:            “××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编制范例(以公路专业为例)   1B400000     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   1B410000     公路工程技术   1B420000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实务   1B421000     项目管理专业知识   (本节应突出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特色,避免与综合部分项目管理知识重复)。   1B422000     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B422010     掌握施工进度控制   1B400020     掌握施工质量控制   1B422030     掌握施工安全管理   1B422040     掌握施工成本控制   1B422050     掌握合同管理   1B430000     公路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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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发改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关 (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进一步推进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夏热冬暖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已于2003年7月颁布。为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努力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发展建筑节能技术,不仅可以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而且通过贯彻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可以成为建筑体系创新的突破口。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实施有利于推进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法规,把建筑节能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应当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节能标准》,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标准》的实施细则。   二、实施《节能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与管理规定,并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紧密结合。节能建筑应积极采用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各地自实施新标准之日起,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施工和验收的项目,应责令改正。对于达不到《节能标准》第4.0.4、4.0.5、4.0.6、4.0.7、4.0.10、4.0.11、6.0.2、6.0.6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进行处罚。   三、国家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建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按照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推广节能建筑中,要通过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节能标准》过程中,要注意总结设计、施工、管理方面的经验,制订相应政策,宣传节能建筑和新型墙材的优越性,逐步扩大建设试点示范建筑,推广成功经验。   五、夏热冬暖地区应按照《节能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筛选出若干种符合《节能标准》的结构体系及其配套的墙体、屋面等保温构造做法,以及节能型采暖空调设备和产品。尽快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当地节能住宅通用设计图集,以利于《节能标准》的实施。   建筑节能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有关部门及行业密切配合。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请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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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03年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建办质[2004]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执法监督力度,现就2003年各地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请各地根据实际处罚情况,如实填报,并于2月15日前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2003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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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2002、2003年为监理企业资质就位过渡期,2004年完成监理企业资质就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结合2004年资质年检一并进行。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监理企业进行年检,不得随意降低年检标准,并根据年检结论确定企业就位的资质等级。从今年开始,资质年检要对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数量达不到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80%的企业,年检结论定为基本合格,仍保留现资质等级,如2005年资质年检结论仍为基本合格的,则降低资质等级一级;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达不到现资质等级标准80%的企业,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对达不到标准的监理企业,要鼓励其进行合并、重组,使企业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原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年检的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乙、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从2004年起,其资质年检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该进行联合年检的,先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进行年检,再将年检结果及有关情况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查。   二、时间安排   资质年检和就位工作应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1日至30日将资质年检的结果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报送材料包括:年检及就位工作总结、年检汇总表,其中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汇总表单列。年检汇总表要通过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具体表式将在网上发布。   经年检对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甲级监理企业,请各地区或有关部门将该企业的年检表、年检结论及资质证书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审定。   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工作,与年检和就位工作同期进行。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4年6月1日-30日将晋升甲级的申报材料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非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不需向我部申报。   联系人:燕平,联系电话:68393790,传真:68393530。   三、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2004年资质年检之后,要求所有监理企业将其基本情况上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各地方建设厅(建委)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理企业的上网工作。上网工作应在2004年8月底前完成。   上网的具体事宜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哲辉,68394071;李亮,68394400、683942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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