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全国民航工会
发文日期:2025-08-25
成文日期:2025-08-25
发文日期:2025-08-25
有效性:
名称:关于对第二届中国民航航空器事件调查员职业技能大赛决赛参赛选手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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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部号:
2025-08-2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河北区区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改革政策清单(2025年7月17日调整)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1
最低生活保障金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津民规〔2020〕1号)等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津民规〔2020〕1号)等
3
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津民规〔2020〕1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2〕6号)等
4
养老服务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8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规〔2024〕4号)
5
养老护理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8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规〔2024〕4号)
6
百岁老年人营养补助费
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百岁老人营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老工委办发〔2015〕6号)
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23〕23号)
8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23〕23号)
9
孤儿基本生活费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津民发〔2011〕89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27号)等
10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9〕43号)、《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补充意见》(津民发〔2021〕8 号)
11
副食品价格补贴
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民计字〔1993〕66号)
12
社会救助对象年终一次性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6号)
13
社会救助对象春节过节费
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6号
14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3〕4号)
15
社会救助对象取暖补贴
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供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11〕70号)
16
社会救助对象物价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规〔2022〕1号)
17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市民政局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7〕13号)
18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市民政局
《天津市“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津民办发〔2019〕20号)
19
无口可归精简退休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五部门《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7〕106号)
20
高龄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8号)
21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
市残联
《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津残联〔2013〕247 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残联〔2019〕8 号)、《关于调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残联〔2019〕77号)
22
困难残疾人家庭冬季取暖补贴
市残联
天津市残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三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1〕57号)
23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发放通讯信息消费补贴
市残联
天津市残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三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1〕57号)
24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
市残联
天津市残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三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1〕57号)
25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
市残联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2〕74号)
26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市残联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2〕74号)
27
残疾人教育扶残助学金
市残联
《天津市残疾人教育扶残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19〕10号)
28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市残联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9
困难归侨侨眷帮扶救助补贴
市侨联
《中国侨联关于华侨事务预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侨厅〔2019〕28号)、《天津市华侨事务预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津侨联〔2022〕35号)
3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市卫生健康委
《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 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 〔2008〕132号)
31
育儿补贴
市卫生健康委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
32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50号)
33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60号)
2025-08-25 | 河北区人民政府
河北区区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改革政策清单(2025年7月17日调整)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1
最低生活保障金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津民规〔2020〕1号)等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津民规〔2020〕1号)等
3
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津民规〔2020〕1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2〕6号)等
4
养老服务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8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规〔2024〕4号)
5
养老护理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8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规〔2024〕4号)
6
百岁老年人营养补助费
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百岁老人营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老工委办发〔2015〕6号)
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23〕23号)
8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23〕23号)
9
孤儿基本生活费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津民发〔2011〕89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27号)等
10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9〕43号)、《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补充意见》(津民发〔2021〕8 号)
11
副食品价格补贴
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民计字〔1993〕66号)
12
社会救助对象年终一次性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6号)
13
社会救助对象春节过节费
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6号
14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3〕4号)
15
社会救助对象取暖补贴
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供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11〕70号)
16
社会救助对象物价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规〔2022〕1号)
17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市民政局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7〕13号)
18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市民政局
《天津市“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津民办发〔2019〕20号)
19
无口可归精简退休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五部门《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7〕106号)
20
高龄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8号)
21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
市残联
《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津残联〔2013〕247 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残联〔2019〕8 号)、《关于调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残联〔2019〕77号)
22
困难残疾人家庭冬季取暖补贴
市残联
天津市残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三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1〕57号)
23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发放通讯信息消费补贴
市残联
天津市残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三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1〕57号)
24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
市残联
天津市残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三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1〕57号)
25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
市残联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2〕74号)
26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市残联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2〕74号)
27
残疾人教育扶残助学金
市残联
《天津市残疾人教育扶残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19〕10号)
28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市残联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9
困难归侨侨眷帮扶救助补贴
市侨联
《中国侨联关于华侨事务预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侨厅〔2019〕28号)、《天津市华侨事务预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津侨联〔2022〕35号)
3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市卫生健康委
《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 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 〔2008〕132号)
31
育儿补贴
市卫生健康委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
32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50号)
33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60号)
2025-08-25 | 河北区财政局
为打造保税区“绿色循环样板间”,推进“无废园区”建设,促进制造业向“绿色化、低碳化、高端化”转型升级,近日,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组织召开了“绿色循环新发展 无废园区新理念”空港专场与临港海港专场主题推介会。中资环绿色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在会上介绍了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新理念”“新模式”与“新动态”。 活动吸引了天津港保税区60余家企业参与,包括新天钢冷轧、中船船舶、新松机器人、博迈科、海油工程、中集集装箱、太重滨海、巨力索具、大无缝铜材、天海高压等。 与会企业围绕节能低碳发展需求展开探讨,分享了清洁生产经验,并就绿色循环发展需求进行了对接交流。目前,已有10余家企业与中资环建立深度联系,联盟群体规模达100余人,天津港保税区“绿色循环朋友圈”持续扩大。 绿色循环发展是应对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战略路径,也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天津港保税区将持续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无废园区”建设,引导工业企业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创新发展低碳循环模式,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新增长点,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打造新引擎。 同时,天津港保税区将进一步推动绿色循环体系“扩容”与“扩面”,整合区域产业资源,构建上下游协同的绿色循环产业链,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与“高端化、绿色化、低碳化”的营商环境,夯实区域经济增长的生态基础,实现区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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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8-24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处室
政策依据
1
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合作经济指导处
《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25〕37号)
2025-08-22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党委巡察工作部署安排,巡察组对中共天津市水产研究所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水产研究所党总支”)开展巡察“回头看”。一、巡察时间2025年8月22日— 9月22日二、巡察内容根据工作职责,巡察组将认真落实政治巡察要求,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照天津市水产研究所职能责任,聚焦“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紧盯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及党委工作要求在基层落实情况、紧盯职能责任落实、紧盯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情况、紧盯整改措施落地落实情况、紧盯整改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紧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对市水产研究所党总支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受理反映市水产研究所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干部职工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被巡察党组织或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三、反映渠道1.值班电话:18202551911,受理时间:工作日8:30至11:30;13:30至18:00;2.电子邮箱:snyncwcgxc@tj.gov.cn;3.来信请寄: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9号世纪酒店市农业农村委党委巡察组,邮编:300061。巡察组设置征求意见箱2个,其中一个设置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9号世纪酒店一楼大厅(因特殊原因举报箱于2025年9月4日起启用),另一个设置在天津市水产研究所。巡察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5年9月19日18时。特此公告。2025年8月22日
2025-08-22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六、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再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与已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不得重复计算。
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八、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2日
2025-08-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主体申报、镇街初核、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拟推荐天津市倍尔特蔬菜专业合作社1家农民合作社、天津青白家庭农场等6家家庭农场申报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并给予资金支持,现将支持主体名单予以公示。最终支持名单以市农委备案为准。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8月22日至8月28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区农业农村委反映。联系电话:82138901电子邮箱:wqqnyncwcyk@tj. gov.cn。附件:2025年武清区拟支持主体名单 附件2025年武清区拟支持主体名单
序号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名称
奖补金额
(万元)
1
天津市倍尔特蔬菜专业合作社
10
2
天津青白家庭农场
5
3
天津市果盛家庭农场
5
4
天津市武清区顾家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
5
5
天津市武清区宝轩顺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
5
6
天津爱农家庭农场
5
7
天津市武清区乐耕家庭农场
5
2025-08-22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西青区文化和旅游局:你局《关于上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家大院保护修缮项目方案的请示》(西青文旅请〔2025〕1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一、对设计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补充建筑原有吊顶以上梁架、屋面苫背瓦瓦、油饰做法、墙内柱、橡胶垫以下地面等部位、现状排水状况与周边排水状况的现状勘察及评估内容。(二)进一步细化秸秆望板修缮具体做法、防水卷材、防火材料、油饰地仗的型号、指标、材料属性和铺设方式。明确屋顶卷材不露明,阐释卷材与青灰背位置关系。在设计说明中明确修缮范围、规模及内容。明确严禁在古建筑上明火作业。(三)补充建筑整体照片、室内顶棚望板苇席现状及残损照片,以及各建筑纵剖面图以及门窗大样图,补充部分建筑尺寸标注、砖瓦尺寸纹饰大样图。修改打牮拨正示意图,与现有建筑梁架结构保持一致。二、请你局按照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方可实施。三、施工过程中你局须加强监督与管理,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文物安全。工程竣工后,请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此复。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8-22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四二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生产延庆国光苹果等1219个产品的8937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特此公告。附件:8937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7月28日
2025-08-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