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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989)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中信恒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QAYT5G):你单位职工马恩祥(身份证号:12011219******2914)于2025年4月1日向我委提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申请,因你单位拒不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我委于2025年4月11日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作出(编号S11201142024188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5年4月25日
2025-04-25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玖香源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马玉芯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379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389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工资3317.4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04-25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2025年4月24日,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施工总承包单位天津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MA05XXB796)提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年产1万台液相色谱仪用高压泵项目新建车间1、2、车间3扩建、宿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4月25日至自2025年5月24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天津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15302075862人社部门电话: 022-29339425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25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社会各界朋友们: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版权是激励创造、保护智慧成果的重要基石。京津冀地区作为全国区域整体协同发展改革引领区、国家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肩负着引领版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的重要使命。为进一步强化区域版权保护,营造尊重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环境,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京津冀三地版权执法部门联合倡议如下:一、完善制度体系,构建协同保护格局加强京津冀版权执法合作,推动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高效、统一的版权执法保护合力。二、强化执法监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开展版权专项治理行动,严查重大典型侵权盗版案件,服务保障守法企业良性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紧跟时代步伐,加强新业态版权管理共同探索人工智能给版权监管与服务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推动我国版权执法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四、抵制恶意维权,营造版权良好生态增强公众尊重原创、保护版权的法律素养,推动形成“尊重版权、合理维权”的良好社会风尚。五、社会共同参与,共筑版权保护防线          呼吁社会各界积极举报侵权盗版行为,参与打击侵权盗版行动,提供线索和证据,支持正版创作,共同维护知识产权和社会公正。六、推动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合规发展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制定版权保护公约,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网络平台要完善审核机制,积极配合下架侵权内容,加强自律与合作,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版权生态,促进行业良性竞争。七、增强保护意识,共同推动作品登记创作者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作品完成后及时通过官方渠道进行作品登记。作品传播过程中,要明确标注版权信息,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利益分配等内容,营造和谐的版权保护环境。八、谨慎网络传播,争做正版使用践行者公众要遵守“合理使用”原则,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授权后使用他人作品,不下载、传播盗版影视、音乐、书籍等内容,营造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九、激发创新活力,助力文化强国建设鼓励优秀原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为京津冀乃至全国的文化繁荣与科技发展注入新动能。十、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公众如发现侵权线索,可通过文化执法机构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共同守护创新成果。版权保护,人人有责! 让我们携手行动,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推动京津冀版权执法保护工作迈向更高水平,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2025-04-25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财会〔2025〕5号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渠道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部备案平台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财政部备案平台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部备案平台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后,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部备案平台;备案信息与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六)项重大事项的,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部备案平台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十条其他重大事项的,可以选择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四、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信息可以选择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5年4月14日
2025-04-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公布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于2024年10月至11月在北京、天津、河北等32个赛区成功举办,共有来自6大洲74个国家2701所职业学校和机构、8121支队伍、29183名选手和16038名指导教师参加比赛。   现将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3、4、5),同时公布延期至2024年5月举办的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GZ037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赛项获奖名单(详见附件6)。请各地按照《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大赛成果总结和宣传表彰工作,推进赛事资源转化,发挥大赛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附件:1.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获奖名单(中职组)      2.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获奖名单(高职组)      3.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获奖名单(国际组)      4.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冠军总决赛获奖名单      5.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奖获奖名单      6. 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GZ037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赛项获奖名单 教 育 部 2025年4月1日
2025-04-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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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邻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采取团队方式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加强合作,促进边境旅游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的边境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有关工作。   第五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负责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的商谈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边境旅游管理的工作制度,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旅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开展边境旅游的情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边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与对方国家边境地区相应级别政府签订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和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   第六条 开展边境旅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正式对外开放且允许人员出入境的边境口岸,能够保障边境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三)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四)遵守入境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   (五)签订了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征求外交、公安、交通、海关、移民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区域范围;   (二)出入境证件、出入境口岸、停留期限;   (三)旅游团队最低人数;   (四)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安全保障和纠纷处理机制;   (五)关于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旅游者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两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相关条约的承诺。   第八条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开展边境旅游活动的申请。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外交、公安、交通、海关、移民等部门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同意后,有关地方可以对外签订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并将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逐级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双方旅游者应当持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中国公民相关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条 我国公民均可以参加边境旅游,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除外。   第十一条 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双方旅游团队出入境的手续按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办理;   (二)双方旅游团队可以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商定的范围内,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并在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内注明;   (三)双方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当以团队形式经口岸出入境,接受海关检疫查验和出入境边防检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提交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经查验准许后通行。确需分团出入境的,应当符合分团有关规定,由组团社事先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双方旅游者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进出境地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边境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所地在开展边境旅游的市、县行政区域内;   (二)连续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   (三)近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四)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因涉黄、涉赌、涉毒犯罪被判处刑罚。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五)连续两年未因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犯罪记录的承诺书。   受理申请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边境社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边境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边境社及其领队应当在出境前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安全风险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边境社应当在旅游团队出发前,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边境社及其领队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下列项目或者活动:   (一)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宣扬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及邪教等内容的;   (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   (四)含有淫秽、赌博、吸贩毒内容的;   (五)影响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   (六)影响同其他国家特别是毗邻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   (七)移动、损毁界标和界线辅助设施,损害陆地国界清晰和安全稳定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边境社及其领队发现旅游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边境社应当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内开展活动,不得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第二十条 边境社组织、接待旅游活动应当分别安排领队、导游全程陪同,整团出入境,不得擅自分团;旅游者应当随团活动,不得擅自脱团、非法滞留。   边境社应当加强对旅游团队的管理,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有违反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旅游团队发生突发事件、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外事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外国旅游者非法进入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之外的地区或者非法滞留的,边境社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商定的区域范围内,多次发生旅游者参与赌博、非法滞留等情形的,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外交、公安、移民等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暂停或者终止该区域的边境旅游活动。边境地区需要恢复边境旅游活动的,应当在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申请。   第二十二条 边境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旅游团队出发前未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的;   (二)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的;   (三)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地区,按照我国与毗邻国家签署的边界或者边境口岸管理制度协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市包括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5日原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5-04-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蓟州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二、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区委同意。三、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30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移交相关材料。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 时间安排 1 编制《天津市蓟州区再生水 利用规划(2023—2035年)》 区水务局 第三季度 2 编制《天津市蓟州区燃气专项 规划(2024—2035年)》 区城市管理委 第四季度 3 编制《天津市蓟州区供热专项 规划(2024—2035年)》 区城市管理委 第四季度 4 于桥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调整 区生态环境局 第四季度 5 编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区生态环境局 第四季度
2025-04-25 | 蓟州区人民政府
市级
名  称: 关于加强我区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83-9871-2025-00132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津滨环发〔2025〕1号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监管 成文日期: 2025-04-22 发文日期: 2025-04-25 有效性: 有效 各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津环固〔2025〕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现将我区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引领,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一)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持续推动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基本建成“无废城市”,继续开展多场景多种类“无废细胞”创建,结合新区特点创新开展特色创建。高质量建设一批精品“无废细胞”,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加大“无废理念”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的参与程度。(二)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推动工业企业(含加工贸易企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推进排污许可证发证企业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电子台账。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办理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手续,拟跨省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依法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行为。(三)加强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加强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环境监管,建立清单(见附件1),并于4月20日前报送区生态环境局。督促污泥产生和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情况并按时报备。督促污泥产生单位严格按照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处理污泥,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当开展污泥鉴别的产生单位,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别工作,并根据鉴别结果依法依规开展污泥处理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并于每季度末次月的12日前将上一季度汇总表报送区生态环境局(见附件2)。二、以新污染物治理为抓手,强化重金属与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一)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进一步完善辖区内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22〕54号)各项任务要求,4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任务,更新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清单和涉优先控制化学品企业清单,将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措施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做好涉新化学物质企业底数摸排,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执法检查。加强清洁生产,辖区内所有使用或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做好属地重点行业企业二噁英监督性监测工作,分别于6月25日、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全年监测结果报送区生态环境局。(二)加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津环固〔2022〕63号)各项要求,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统筹用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来源,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涉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查,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加强清洁生产改造,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三、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一)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要求,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的安排部署,开展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见附件3),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巩固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对辖区内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全部进行评估。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指导和督促产废单位及鉴别单位按照要求履行鉴别程序(第一届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详见附件4)。(二)做好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职责,牵头开展区级审批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可通过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帮扶指导工作,并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年度自评工作。同时,按照区安委会《滨海新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津滨安生〔2024〕4号)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如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三)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有关要求,开展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治理工作,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推行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强化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二维码全过程跟踪信息化管理。在2024年信息化升级工作的基础上,指导督促全部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通过信息化管理设备实时对接电子管理台账。鼓励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单位参照实行信息化管理。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使用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四)持续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以控制环境风险和妥善利用处置作为危险废物转移的总体原则,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各项要求。继续指导产废单位对拟委托的外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考察。市局委托下放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权限的区域(滨海新区、经开区、保税区),确保审批要求与市局保持一致,并定期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跨省转出企业开展培训,每月底前将危险废物移出本市信息报送区生态环境局。(五)拓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新路径。继续组织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见附件5)及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鼓励企业按照《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固体〔2023〕225号)要求,与京冀企业合作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业务。继续落实《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做好“白名单”内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办理工作。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鼓励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进行升级改造。                                                                                                      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明确任务质量、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切实做到上下协同、左右衔接、一贯到底。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违法行为,密切行刑衔接。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信息化升级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指定摊派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产品、设备等。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持续加大宣贯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2025年 4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天津市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doc 附件: 2.污水处理厂污泥情况表.doc 附件: 3-1.滨海新区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doc 附件: 3-2.附表.doc 附件: 4.第一届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doc 附件: 5.天津市2025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doc 原文下载: 《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区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原文下载.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5-04-25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