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邓薇等1076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任康平等10704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二十七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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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康等10933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二十八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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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2年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目录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2018年1月5日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2年版) 一、概述 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目录。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均应按要求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公开事项和内容 重点公开机构信息、政策文件、解读回应、规划信息、统计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财务信息、人事管理、建议提案、新闻发布、标准公告等12类、23项内容。 (二)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为自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是我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集中、统一发布我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我部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报等形式主动公开。 (四)责任主体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司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详见基本目录“责任单位”列)。 (五)监督渠道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024。 二、基本目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安海涛等1732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五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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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注册证书电子证照的请示》(渝建文〔2022〕5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重庆市对本市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实行电子证照。你委应确保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电子证照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ZWFW C 0253-2021)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ZWFW C 0252-2021)标准,并做好注册证书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对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持续为群众办实事,推进2022年全国建设不少于1000个城市“口袋公园”,促进解决群众身边公园绿化活动场地不足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口袋公园”是面向公众开放,规模较小,形状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在400至10000平方米之间,类型包括小游园、小微绿地等。因其小巧多样、环境友好、方便群众使用等特点,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口袋公园”建设对于拓展绿色公共空间、方便群众就近游园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持续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组织本地区各城市建设一批群众满意的“口袋公园”,为群众提供更多方便可达、管理规范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2022年“口袋公园”建设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计划(含数量、位置、占地面积以及落实建设资金等情况)、推动工作的具体举措以及保障措施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力争2022年内建成不少于40个“口袋公园”,新疆、西藏等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建设计划。同时,组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推荐一批联系点,我部将在其中研究确定我部的联系点。 三、加强工作指导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口袋公园”建设工作的指导,在选址上,要优先选择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不足的区域。在设计和建设上,要注重保护原有地形地貌和大树老树,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充分考虑周边群众需求,增加活动场地,落实适老化和适儿化等要求。在管理上,要建立长效机制,让群众用得“舒心”。要组织行业社团、院校等专业人才队伍,深入实地开展技术服务和现场指导。组织相关培训和工作交流活动,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确保2022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四、加强宣传总结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认真总结“口袋公园”建设管理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口袋公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典型案例。我部将推广各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编制《推进“口袋公园”建设项目纪实》,图文并茂进行宣传,并将典型案例纳入国家园林城市示范项目库。 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2022年8月20日前将本地区《2022年推动“口袋公园”建设实施方案》(含“口袋公园”建设计划表)报我部城市建设司,2022年8月至12月,于每月最后一日通过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工作进展。 附件:“口袋公园”建设计划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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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范围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二、制发标准 各地要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附件2)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附件3),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相关审批发证系统,建立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信息归集共享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数据对接工作,将已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推行电子证照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做好工作准备。于2022年8月20日前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附件4)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试运行省份应于2022年9月底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工作,出台相关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余省份应根据有关标准,尽快做好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力争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相关证照电子化。 联系人及电话:张 凯 010-58933920 技术咨询电话:武彦清 010-58934536 010-58934213 电子邮箱:anquanchu@mohurd.gov.cn 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C0292-2022) 2.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C0304-2022) 3.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 4.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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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程浩等86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高扬等113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何喆等170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超等60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周帆等12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三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三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三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三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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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冯川等10646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二十九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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