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工程建设 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5]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请各地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督促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落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辽建发[2005]22号 各市建委、局: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对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建设周期发挥了巨大作用,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理企业做为工程建设参与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职责,监理企业对安全生产监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省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平稳与否。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中明确的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迅速扭转监理企业只重视质量,轻视或不监管安全的不良局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监理企业学习《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通过学习、培训工作使监理人员深记并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神实质,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肩负起《条例》规定的监督责任。 二、监理企业必须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章制度,在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安全责任,并明确考核办法,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监理目标管理的“三控制”扩展为“四控制”,即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和控制安全,监理日记必须设《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专栏,每天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签。 三、监理企业在参加投标时,投标文件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并在承诺书中明确安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理做出保证,必须把《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列入监理规划,并制订实施措施,严格执行。招投标代理机构要尽职尽责,在招标书中明确上述内容要求,对不响应安全生产要求的视为无效标书。 四、监理安全责任及工作职责 1、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复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条例》中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必须审查专家论证意见。 2、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发复工指令后方可恢复施工。 3、施工单位担不按监理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拒不停工或擅自复工的,监理企业必须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等方式报告。 五、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理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工程监理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六、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向监理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到现场纠正违规行为。要强化对监理企业履责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做不良记录登记报省厅,与企业资质年度审查和个人注册资格挂勾,并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严肃查处。 辽宁省建设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专家在我国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决策咨询中的有效作用,保障城镇用水安全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城镇水务发展的需要和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建设部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城镇供水专家组”与“排水和污水处理专家组”的基础上,成立“城镇水务专家组”,并扩大专家组规模。 现将“建设部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城镇水务专家组”名单公布,同时各单位可在建设部网站“建设科技”栏查询(网址:http://www.cin.gov.cn)。 附件:建设部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城镇水务专家组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2005年6月9日至10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重庆市召开了部分省市招投标和交易中心工作研讨会,会议回顾了近年来招标投标和交易中心所取得的成绩,交流各地一些好的做法,认真分析当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形势,针对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广泛和深入的探讨,明确了今后加强招投标和交易中心工作的措施,并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级和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现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王宁副司长在研讨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七月一日 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全面推进各项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在部分省市招投标和交易中心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 王宁 (二○○五年六月十日) 同志们: 为期两天的“部分省市招投标和交易中心工作研讨会”已经圆满结束了,大家会上踊跃发言,效果很好。部分省市的招标办和交易中心的负责同志在百忙中来到这里,交流经验,探讨看法,机会难得。首先,我代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对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欢迎,同时对重庆市建委对本次会议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想谈三方面内容:一是谈谈近年来招投标工作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取得的进展;二是说说当前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三是讲讲如何改进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和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想法。 一、近年来全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取得的进展 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服务功能,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质量,推动工程量清单招标,探索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和评标方法,不断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功能,理顺管理体制,招投标工作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取得了新进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工程招投标率逐年上升,提高了工程投资效益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1—2003年全社会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面积占全社会房屋建筑施工总面积的百分比分别为:72.2%、76.7%、76.7%。2004年全社会在施面积29.19亿平方米,其中招标承包面积23.42亿平方米,招投标覆盖面又上升至80.2%,纵观几年招标比例可以看出,招投标的比例在逐年攀升,招投标制度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可和执行。一些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2004年北京市招标办共办理招标项目4656项,甲方备案价1252亿元,中标价1182亿元,其中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3501项,公开招标率75.2%(未公开招标的为非国有投资项目);北京市交易中心办理各类交易服务3188项,中标价914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35.7%和35.2%;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入场交易项目1282个,较去年同期上升107.78%,交易金额217.19亿元,较去年同期上升94.44%,各项指标大幅增长,入场交易活动保持良好势头。总的来说,实行招投标的工程,缩短了工期,控制了投资,招投标行为逐步规范,招投标工作质量逐步提高,招投标竞争机制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招投标竞争机制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整体水平 招标投标是分配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通过招投标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管理好、技术强的企业,同时企业为了多中标、中好标,也必须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多年招投标竞争,磨练了一大批建筑业企业,培养锻炼了一大批优秀的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人才,各类建筑业企业为适应招投标竞争的要求,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追求技术创新,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使了企业向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通行模式转变,招投标竞争机制促进了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3、各地规范招投标的措施取得良好效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例如,重庆市招标办为保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明文规定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同时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资质要求,有效遏制了一些业主利用资格审查环节,对报名的施工企业采取随意确定投标人的现象;安徽省以实现施工许可工程项目全省联网发放管理为基本手段,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中标工程全省联网查询,有效防止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承揽多项工程施工任务、异地同时承揽工程施工任务而引发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厦门市招标办经过多年努力,建立起了“工程集中进场交易、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经济技术专家评标、统一招标文件范本、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投标承包风险包干、投标履约支付担保、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以及“‘背靠背’投标,防止围标串标”等一整套招投标工作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不断研究出台新的市场管理办法,促进了工程招投标制度的逐步完善,提高了招标投标公正度,逐步遏制了串通招标的现象,也使我国的招投标制度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4、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得到规范和加强 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和交易中心已经成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完善招投标各项工作规则,通过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等手段,不断加大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惩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规范程度不断提高。目前,北京、河北、辽宁、山东、云南、厦门、青岛等地招标办实行了公务员管理或者办公经费财政拨款,解决了招标办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此外,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培育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这些招标代理机构已经成为活跃在建筑市场上的重要力量。今年年初,四川省政府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 5、有形市场“集中交易,阳光操作”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几年来,在党中央、中纪委领导同志的关心支持下,建设部和监察部密切配合,促进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发展,2005年5月23日,吴官正同志视察了广州市交易中心,对交易中心工作予以肯定。中纪委侯宗宾同志对深圳市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等三个要素市场情况进行调研,撰写了《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深圳市规范三个要素市场情况调查》,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和很好的社会反响。目前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现了进场交易,天津、河北、内蒙古、广东、甘肃、青海等省市的人大常委会已将有形建筑市场写入了有关的条例或管理办法。各地有形建筑市场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拓展服务功能,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公开信息,公平交易,公正服务”的工程建设服务平台,确保了工程交易活动的有序、集中、公开、透明。 6、工程招投标的配套法规逐步健全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招投标的基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非常重视法规建设。在现有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基础上,今年年初,我部会同发改委等七部委又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货物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此外《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也已完成部际会签,即将颁布执行。随着一系列新法规的相继出台,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体系逐步得到建立健全,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为依法招投标奠定了基础。 二、当前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成绩令人欣喜,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当前由于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建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以及有关招标投标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招标投标活动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少数业主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应当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少数业主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明招暗定,走过场,弄虚假招标;有的业主在中标之后搞阴阳合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迟迟不执行;有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围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招投标一些重要环节如资格预审、评标等环节上也需要进一步规范。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门置《行政许可法》于不顾,仍在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项目,阻止其他地区和行业企业进入;少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而且有直接转为间接的趋势,方式也更加隐蔽。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此,社会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反映出了我们的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和交易中心建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三、改进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当前,招投标和交易中心的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要求我们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履行好职能,努力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策和理念落实到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交易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深入做好招投标管理和交易中心建设工作,具体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重视宣传工作,让全社会正确认识工程招投标工作 近几年来,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这是与在招标投标和交易中心战线上工作的同志们埋头苦干、辛勤工作密不可分的,大家在招投标监管和有形市场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规范了建筑市场,减少了腐败的发生,用实际行动和工作成绩赢得了社会的赞誉和普遍认同。但是,由于宣传不够,目前社会上也存在由于不了解招投标工作情况而产生的一些说法,甚至以偏概全,造成了负面影响,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更不能忽视,要重视宣传工作,正确宣传成绩和客观评价现实存在的问题,使社会各界正确了解、认识我们的工作,从而使我们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更好的开展招投标和交易中心的各项工作。宣传工作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比如利用工作汇报、现场会、座谈会以及媒体等多种形式,也可以树立好的典型,以一批市场行为规范的业主、承包商和招标代理等企业为典型,用好的典型引路,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自身市场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2、继续健全招投标法规,完善招投标制度 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和交易中心建设要依法行政,法制建设是基础。今年我们要根据《招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争取年内颁布执行,以规范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尽快颁布《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权利和义务;与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操作。 各地也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和修订有关法规和实施细则,完善执法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长期以来,资格预审、评标、专家管理和公示环节是影响招投标工作的关键环节,抓好这几个关键环节,将大大促进招投标工作公平和公正,减少腐败现象,提高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可程度。我们要研究这几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格预审,探讨如何设立科学合理的评标指标体系,建立评标专家的准入清出制度,提高专家素质和水平,推行、完善公示制度,以公示促透明,以透明促公平和公正。 3、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每年的工程量都很大,其中很大比例是国有投资工程。国有投资是社会公共财产,包括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如何保证社会公共财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是需要我们研究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不少市场经济国家对公共资金实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重点对公共资金采购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目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国有投资工程的情况,今后,我们要改进招标投标的监管方式,区别对待国有投资和非国有投资项目,把重点转向国有投资工程,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在招投标环节上严格把关,保证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评标专家是我们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招投标工作做出了贡献。对于他们,我们第一要尊重,第二也要对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这几年,专家库数量大大提高,专家的专业逐步配套,专家的考核制度逐步建立,专家的培训也逐步开展,但却没有开展专家的优胜劣汰工作。少数专家工作不够认真,打的分太离谱,当然一次不能说明问题,但如果多次发生,这就是问题了。青岛对专家的每次评标行为进行打分、年底总评的作法就很好,大家可以研究、借鉴。可成立一个评标专家委员会,制定好管理办法,以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专家管理。 抓好对招投标的监管,就是明确对招投标如何监管、监管的对象、监管的力度。我们不可能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程序都跟踪监管,要坚持抽查制度,检查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的对象要以个人为主,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企业的法人及项目负责人要严加监督和考核。一旦有问题,应严厉处罚责任人,限制其从事招投标活动,将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如果只注重处罚企业,那么这些责任人换个单位还照样从事招投标工作。因此,今后的监督对象要从单位逐步转移到一些具体的人员身上,这样监管的力度就大了。 同时,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招投标监督管理,招标办是政府委托,行使政府对招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因此,应当由行政拨款解决其办公经费问题,或者纳入公务员管理。招标办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正确行使备案管理、过程监督和依法查处职能,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做到既不失职、渎职,也不越位和滥用职权;要针对转包、挂靠严重的问题,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落实中标项目管理班子的职责,履行中标合同事项,遏制中标文件与施工现场两层皮的现象。 4、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狠抓日常监管 招标代理机构直接进行招标投标操作,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是,招投标出现的很多问题,如围标、串标等,多与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有很大的关系,社会反响大,要作为监管的重点。要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加强日常管理。 首先要抓好跨地区代理机构的监管,挂靠的代理机构要坚决打击。除完善各种制度外,还必须抓好对个人的约束、监督和检查。坚持搞好业务技能培训,要有点具体的招数,在日常管理中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一步加强行政措施,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严格动态管理,严格清除制度,随时清除那些违法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淘汰不合格的代理机构。 这次会上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级和标准》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向大家征求意见,就是表明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今年我们将调整招标代理资格等级标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严格招标代理的市场准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工程业绩、市场行为、奖惩记录等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招标办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督导,对异地承揽业务的企业加强人员管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实行限制、淘汰乃至清出市场的惩罚制度。 5、继续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发展 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目前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平台,是适应现行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产物。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谈到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时要求:“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控体系和信用体系。”为了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分散业主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今年,一方面,我们要在《建筑法》中,争取明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要积极与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联系,争取相关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工作的支持,发挥其作用,遏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出现腐败现象。 各地也应当积极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发展。一是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文件的精神,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有形市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形建筑市场是政府管理工程建设的一个窗口,必须以服务为宗旨,按照信息公开化、交易公平化、服务规范化、管理法制化的原则,继续加强场所建设、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为进入市场的单位提供更为优良的服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三是拓展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积极建立和规范劳务分包市场,使之与总包市场紧密联系,并利用掌握的数据资源,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各方的信用档案,公布失信行为,在建筑市场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前几年我们都是抓一级市场,也就是业主和总包市场的建设,现在有形市场建好了,规则也基本完善了,建筑工程也进入有形市场交易了,基本上是规范了。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总包与专业和劳务分包的关系较乱,用工制度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们要把专业和劳务市场尽快建立起来。我们不用重新开始,只需要在一级市场增加这么一个功能就行了。建设部对劳务用工有一个基本想法,就是用3年时间基本消灭包工头现象,杜绝零散用工。总包企业用工招聘劳务人员必须进入劳务市场,签订合同、规范用工。北京的这项工作抓得比较超前,规定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我看这是一个改革的思路,当然这个招标有别与业主与总包之间的招标,手续比较简化,但只要所有劳务的交易行为都到劳务市场来进行规范,可以说从整体上就把劳务市场管起来了。从劳务市场的建立、规范,达到劳务用工的规范是我们今后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已列为建设部今年工作的重点;四是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抓好信息服务功能,推进招投标交易管理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6、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前不久,我们刚刚组织对部分省市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在思路已经明确,就是“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突出工作重点,分阶段实施,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当前的工作重点:一是要进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乃至全国联网;二是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尽快发布,尤其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三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加强招标投标诚信建设,将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这方面交易中心和招标办都大有可为。 7、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依法监管能力 为加强队伍建设,要逐步制定各级招标办和交易中心的建设标准,探索招投标和交易中心考核工作,从法规建设、执法情况、项目监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指导与考核各地招标办和交易中心的工作。各地招标办和交易中心,务必齐心协力,团结合作,共同推进招投标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和考核,加强廉政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抓好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加强业务研讨和交流,提高监督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依法行政、文明高效的队伍,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 8、抓好投诉的处理 一年来,招投标的投诉越来越多,有些投诉都直接投到建设部里去了。今后可能投诉会越来越多,我们第一要重视投诉,第二是对投诉要认真依法处理。特别是对废标的处理要慎重,要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办事。对投诉的案件,要作一些典型分析,投诉中也暴露出招投标各环节中的一些问题,通过典型案件的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要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针对投诉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如投诉的管辖、评标复议、投诉时效、投诉质证活动的组织等,制定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要及时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过程监督和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重,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树立招标办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 总之,我们今后除了抓好上述8个方面的工作外,还希望大家认真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1、 如何对政府工程和社会工程的招投标区别管理。政府工程和社会工程的招投标监管一定要有区别,总的原则是政府工程要严管到位、管到具体,社会工程要放开、抓主要矛盾和问题。国外的经验表明,对政府工程的管理是要相当严格的,因为那是纳税人的钱,政府工程所谓的业主并不是真正的业主,不可能真正对国家负责,因此,大家都要加强监管,切实对国家负责。下一步要研究两者怎么区别,政府工程严到什么程度。在这一过程中还要加强对招投标监管力量的充实、强化监管职能。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工作就无法完成。 2、 低价中标的推广应用。低价中标从今后我国长远的发展来看会全面推广,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实施低价中标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不然问题是很多的。实施低价中标后在恶性竞争、履约、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虽不能说完全是低价中标引起的,但多少和低价中标有一定的关系。现在的市场主体还不成熟,自律行为差,自律能力弱,责任意识也很差,更谈不上诚信。因此实施低价中标带来一些需要我们研究,并要解决好的问题。有条件的可以推行,但一定要研究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总之,对低价中标要以积极、稳妥、慎重的态度试点、逐步推广。 3、 项目经理的跟踪管理。要解决这个问题,说起来也简单,建立网络实行跟踪就可以。关键是现在的体制问题。招标办只管招标前一段,招标完成后就不管后面施工的事了。因此要与后续的监管部门衔接,将需要继续监管的问题委托下去,项目经理的更换容易使招标工作的信誉受到损害,业主往往会埋怨招投标监管部门。今后出现这种情况就要进行严肃处理,加以曝光,并不准许继续参与投标,一定要狠煞这种风气。招标办要提出具体方案,提交主管部门研究。 4、 对虚假招标的监管。针对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相互勾结等虚假招标行为,要认真研究、琢磨监管部门应该从什么环节入手、关键抓什么问题、如何制约,才能更好地杜绝虚假招标行为。 5、 政务中心与有形建筑市场的关系。对于将政府工程招投标的监管纳入政务中心,我们一是态度上要支持,二是要积极引导有关部门按照我们的思路、想法去安排这项工作,应该有好的建议。天津的模式是可以借鉴的,虽然进入了政务中心这个大平台,但所有的监管、程序以及后续工作,都是由原来的机构和人员做的。这样反而提高了招投标监督机构的地位。我看,天津模式值得在全国推崇。总之是要积极主动、配合引导,不要抵触,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方法会有不同的结果。 最后,我想说一点,目前我国正处于变革时期,各地招标办和交易中心要加强理论研究,增加工作主动性,积极适应、配合并引导改革方向,对一些关键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如在招投标监管上区别政府工程和社会工程,低价中标的相关配套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跟踪管理项目经理等。会后,我们也将按照大家提出的意见,尽量多给大家提供共同交流、研讨的机会。 同志们,改进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让我们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切实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从源头不断推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我们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建设部公告第393号《建设部关于公布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结果的公告》,为做好证书核发工作,请你单位尽快将证书打印数据清单(见附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我司,我们将按接到清单的先后顺序打印证书。企业名称等证书内容需变更的,请你单位予以确认。证书打印完成后,我司将通知你单位统一领取证书。 附件:企业资质证书填写清单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现将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和增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一)资质证书的变更,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需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部不再办理。 (二)资质证书的增补,包括证书副本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均由建设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一正四副,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一正六副。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增补审核表)格式填写变更和增补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附件3)。 (二)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编号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和增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变更,随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办结完毕15日内要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附件4);2.按现行电子申报渠道填报变更事项。 (四)建设部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工作,由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受理审查处承担,随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上公布。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相关附件材料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三:相关附件材料 一、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的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四)企业章程; (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二、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建设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强化建筑工地食堂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健康权益。各级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将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从维护广大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出发,充分认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将党和政府对建筑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心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部门合作 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发挥食品卫生监管技术优势,科学引导,合理规范,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指导监督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的指导监督工作,并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要求,将工地食堂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制度管理。各级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日常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通过完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和考核指标。 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工人饮食卫生安全。 四、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保障各项措施落实 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食品卫生责任制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等符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工地食堂要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食堂开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对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隐瞒不报的建筑工地食堂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卫生意识 各级卫生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建筑工地食堂开办单位责任意识,强化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建筑工人食品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饮食安全。 各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密切配合、合理分工、运行高效、形成合力,切实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努力营造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良好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2005年工作总结与 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200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 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 一、2005年工作总结 建设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主要有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城市设施运营安全和城市建设综合防灾。2005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建设部的总体部署,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措施,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的总体水平有所提高。 (一)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 2005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平稳。据初步统计,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和在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1010起、死亡1195人,分别比去年下降11.71%和9.74%。 市政设施检修方面,发生1起4人死亡事故,即浙江省宁波市“4.29”泵站检修中毒事故。 城市燃气方面,发生2起较大事故,即河南省濮阳县“2.13”天然气泄露爆炸事故和四川省沪州市“4.7”液化石油气泄露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 城市供水方面、发生1起特别重大停水事故和2起较大事故。即“11.13”吉化公司双苯厂车间爆炸重大事故,致使哈尔滨市供水水源严重污染,造成全市停水4天,“11.25”金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废水池坍塌排污,致使湖南省冷水江市全市停水12小时事故;广东北江镉污染使沿线城市供水受到威胁。 城市轨道交通方面,发生2起事故,即“7.21”广州市海珠城广场工地发生基坑支护坍塌事故,造成广州地铁二号线部分区段停运;“11.21”北京地铁13号线回龙观车辆段一辆列车在调试作业时,冲出试车线土挡,使该区段列车无法正常运行。 另外,工程在役期质量安全问题日趋突出,质量事故呈上升趋势。农房抗震防灾能力较低,在地震灾害中破坏比较严重。 (二)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进展 2005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会议精神,按照《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建办质[2005]6号),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1、加强各项安全制度建设。定期召开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一次),召开了三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还召开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和村镇工程质量联络员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开展各项安全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系统安委会组成、安委会办公室设置和安全职责分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发布了2005年上半年及第三季度全国建筑安全重大事故分析报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转。 2、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两个部令,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等多个规范性文件;颁发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上述规章标准的发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3、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确定了“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初步商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范围。11月24日,黄卫副部长约谈了部分事故多发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督促其吸取重大事故教训,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建立清晰的责任体系,有利于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4、强化各类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建设部组织了四省市两项安全许可专项检查、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八地区建筑施工安全层级督查和全国各地区工程质量执法检查等五次全国性的质量安全检查活动,印发了有关情况通报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就轨道交通安全督查情况向国务院办公厅作了专项报告,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通过检查促进了各地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 5、加强安全预警工作。针对重大事故和特殊季节,建设部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一线施工人员安全健康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与城镇综合防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防汛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安全预警和管理文件。预警工作的开展,促进各地及早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了事故的发生。 6、启动城乡建设综合防灾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逐渐将工作重心从单纯的施工安全扩展到城乡建设综合防灾领域。开展了城市建设综合防灾研究,起草了《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十一五”规划》,成立城市建设防灾减灾专家委员会。召开部分省市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分析总结各地建设系统抵御台风、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将斜(切)坡作为安全工作的监管重点之一,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加强抗震防灾工作,印发了《建设部2004年抗震防灾工作总结和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制定了部门规章《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部常务会原则通过)。召开了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交流各地工作经验,提出从城市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为主转向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并重、超限高层抗震审查与大型公共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并重、城市与村镇并重、新工程设防与使用过程中维持设计抗震能力并重等新的工作思路,指导地震灾区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7、推动建设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出台了《建设部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明确了建设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职责。制定印发了地铁、建设工程、桥梁、供水、供气、地震等六个专项应急预案,并指导地方强化了应急制度建设。部里专题研究了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与城市建设防灾工作,要求进一步理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事故预警提示工作,加强城市建设防灾和应急管理。 (三)主要工作体会 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清洁发展、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做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到只有保障安全的发展才是科学的发展,建设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各项基本措施。 2、树立责任意识,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抓工作。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只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以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饱含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才能真正全身心地做好工作。 3、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安全生产工作有其特定规律,必须认真研究,遵循和适应这种规律,才能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安全生产是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必须建立起清晰、明确的监管责任体系,才能促使各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履行监管责任。突出明确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实施差别化管理,更加注重抓薄弱环节、抓主要矛盾,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工程、村镇工程的监管。 4、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安全生产监管上,必须尽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建筑监管资源,将政府有限的监管资源整合到直接涉及到公众利益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面。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尤其是要发挥市场机制对安全生产的导向作用。 5、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安全工作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不断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制度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2004年以来我部建立的建筑安全生产预警、形势分析、层级监督和约谈等工作制度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健全和完善。 6、紧紧依靠各个方面,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单打独斗”,必须紧紧依靠各个有关方面。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综合指导,加强与铁道、水利、交通部门在专业建设工程监管方面的分工合作,强化与公安、卫生、质检、劳动等部门在相关领域内的合作、沟通,依靠各级工会组织加大在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条件方面的工作力度,发挥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运用新闻媒体加大舆论监督和宣传力度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绩,但也存在以下主要的问题: (一)安全法规尚需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出台后,有关配套文件还需尽快制定出台。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办法等。 (二)安全监管存在不足。一些地方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的采取事故防范措施;未能从资质审查、施工许可、招投标等环节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一些专业工程,以及一些开发区、高教园区、科技园区工程、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未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三)建筑市场环境亟待规范。施工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减少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投入;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施工企业以包代管现象仍然存在;一些监理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在预防事故发生方面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四)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尚未随管理体制分解落实到相应的监管部门,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各类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还需要在有关部门的牵头协调下,尽快确定承担指标控制责任的相应部门。 (五)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工作体系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防灾情况底数不清,城市建设综合防灾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和公众需求,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与城市发展不适应,早期城市基础设施防灾能力不强,重要城区及社区的综合防灾体系尚未建立,灾害防御领域的科技支撑不足,宣传、教育、培训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工作体系、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六)建设领域应急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建设领域应急管理意识不强、应急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尚未建立应急信息平台,缺乏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不高,技术储备不够,手段落后;尚未全面开展应急资源的普查、储备工作;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开展不够,应急队伍建设才刚刚起步。 三、2006年工作重点 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各地政府的重要职责。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建设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位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把安全生产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健全法律法规、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经济政策、增加安全投入、严格责任管理,全面提高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1、继续强化施工安全监管。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实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警、层级督察和约谈制度,督促事故多发地区,从体制、机制上深刻反思,分析事故多发原因,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2、推动安全生产系统管理工程。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的系统管理,从资质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监管等多个环节,从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个主体,从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深化企业改革等多方面,综合监管、全面把关、共担职责。当前重点是进一步细化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并强化对其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尽快出台《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继续与国家质检总局沟通,尽快以联合部令形式出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沟通,抓紧出台《关于在两项行政许可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两项许可的动态管理方式、行政处罚的时限要求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4、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为基础,综合评价企业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成效,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保证企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投入。同时,积极研究制订提取安全专项费用的办法。 5、继续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会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化此项工作的步骤和措施。明确最低赔付标准,实施差别费率,强化保险机构对安全的控制评价能力,大力发展培育安全咨询和服务中介机构。 6、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会同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改善建筑农民工作业和生活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效措施和办法,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在役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强制性标准,或工程改扩建、装修、不正当使用、年久失修等原因使工程质量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分类,落实监管措施。当前重点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包括玻璃、石材幕墙)、斜坡(切坡)、隧道(地铁)等工程全使用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2、强化斜坡(切坡)安全监管。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等方面的相关责任。要重点推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落实,建立斜坡(切坡)安全管理联络员制度,强化斜坡(切坡)安全监管、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的协作、配合,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城镇建设工程项目抵御灾害的能力。 3、切实保证市政桥梁运行安全。认真贯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强化桥梁质量安全的检测与维护。建立健全科学的检测评估体系,加大对桥梁工程使用安全的研究,完善《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城市桥梁使用安全。 4、加强危旧房屋和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监管。指导各地重点排查各类危旧房屋和公共建筑,对排查出的危险房屋,要督促相关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5、加强对村镇建设的安全监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对村镇建设的安全监管。落实《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研究建立符合村镇建设工程特点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为农民建房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依法建房、规范建房。建立村镇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监管 1、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监管。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我部上报国办的地铁督查报告上的批示要求,推动工作方案的落实。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进一步贯彻《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研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许可证和初步设计审查制度,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工作。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落实《建设部关于北京等10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督查情况通报》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安全运营。 2、确保城镇供水安全。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在原水、制水和输配水各个环节强化管理,特别注重各类化工企业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细化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 3、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监管。加大城市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全力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切实落实预案中各项技术保障条件和措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按照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重点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提高城市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能力 1、建立、完善城乡综合防灾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战略研究;加快推进“十一五”城市建设综合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印发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全面开展城市综合防灾工作。研究构建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制定、完善城乡综合防灾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推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综合防灾管理体系,提高城市抵御各类灾害的能力。 2、强化城市和村镇抗震防灾工作。做好《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的宣传落实工作,组织起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研究村镇抗震防灾技术对策,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建筑抗震防灾设计技术和管理工作体系。指导地震重点监视区开展对现有房屋抗震能力普查工作,组织专家对部分地区抗震防灾管理现状进行调研,研究制定技术标准,推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规范化、标准化。 3、提高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意识,落实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落实建设部负责的地铁、建设工程、桥梁、供水、供气、地震等应急预案,建立建设领域统一应急管理的指挥协调信息系统,督促、指导各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做好事故风险调查、隐患分析工作,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应急信息披露发布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对各地发生的应急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指导、及时应对,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 4、加强公众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按照建设部应急宣传工作方案,动员物业管理企业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共同做好应急管理科普宣教进社区、进万家活动。要求地铁运营企业、公共交通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轮渡企业提供便利,在车厢和流动媒体上增加公益广告的宣传频率,广泛宣传应急知识。各地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城管监察队伍,在户外广告设置、公共场所张贴公益广告以及设置应急标识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要求施工企业强化对建筑领域工人的应急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全民安全防护、安全自救能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的基础工作 1、加强基础性调研和前瞻性研究,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广泛开展基础调研,了解掌握当前建筑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掌握基础数据和第一手资料,为制定政策提供事实依据。注重前瞻性、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研究,探寻工作规律,增强工作的预见性。 2、发挥专家学者、研究机构和协会、中介机构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城市建设防灾专家库系统,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安全生产领域科技自主创新水平。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的培育、引导和监督,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发挥其辅助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协会沟通政府,服务企业的作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加强对建设领域技术发展的引导,推广和普及具有节能、节地、节材和环境保障效益的先进适用技术,根据《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公告第218号)的有关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单位推荐,我部组织专家评审,编制了《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以下简称《技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技术目录》的实施,并指导技术依托单位、使用技术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等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技术目录》中的有关技术,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产业化和工程化水平。 二、请按照《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关于推广项目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技术目录》所列技术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技术依托单位要主动与技术应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接受管理;推广应用过程中,应配合技术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工程化技术总结,制定和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及修订定额等,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我部将对技术依托单位颁发证书。 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我部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证书;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我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编写《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简介汇编》,并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筑节能技术的宣传培训;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筑节地、建筑节材、信息化技术的宣传培训;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城市建筑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筑节水、环境保障技术的宣传培训。 《技术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有效。《技术目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学技术司联系。 附件: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三月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我部将于年中召开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会议将全面总结“十五”建设科技工作,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十五”期间的科技工作,并做好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下列单位提交文字总结材料(不少于5000字): (一)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包括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以上管理部门还可选择推荐本地区科技工作突出的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层单位(建设局)等 (二)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 (三)有关行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 (四)被推荐的先进集体 总结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点工作,主要措施,取得的成绩、经验和体会。 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条件 (一)科技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在推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建设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中,在开展科研攻关、技术开发、新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与产业化,在国际科技合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显著贡献。 (二)建筑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在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标准规范编制和实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显著贡献。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工作,推荐的先进集体数量合计一般不超过5个、先进个人合计一般不超过10人。 (二)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可推荐本单位先进集体数量合计1个、先进个人合计2人。 (三)有关行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推荐先进集体数量合计3个、先进个人合计5人。 请按要求将总结材料、经过审查并列出推荐排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汇总表及登记表(附件),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文字稿和电子稿各1份报送我司。 联 系 人:牛立平 高雪峰 联系电话:010—58933823、58933282 传 真:010—58934530 邮 编:100835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科技司 电子信箱:kjbz15@163.com 附件:1. 推荐先进集体汇总表 2. 推荐先进个人汇总表 3. 先进集体登记表 4. 先进个人登记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执业水平,确保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决定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要在建设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要求,尽快组织制定有关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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