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就加强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实施示范将有效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将有助于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从而有效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运用。 (二)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是关系示范成效的关键。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集成技术仍较为落后,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做好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有助于保证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确保示范工程的效果;有助于通过工程示范,总结经验,建立当地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加强对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保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与有效的基本要求。因此,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强对示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对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组织做好对当地示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作。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推广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稳步推进,切实防止污染地下水等问题发生。 二、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一)地方建设部门做好施工图专项审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告》)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已经专家评审并通过,要保证设计环节按《实施方案报告》与《申请报告》执行。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方案报告》、《申请报告》进行设计并与检测机构进行沟通,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检测机构认定办法另行通知。审图机构应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报告》及《申请报告》等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提交专项审查报告。地方建设部门根据专项审查报告,并组织专家对技术路线和方案等进行核查后,对达到《实施方案报告》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承担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另行组织审查。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施方案报告》内容的,须及时报告财政部、建设部。 (二)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示范项目是否具备拨款条件,财政部门予以复核,复核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具备地方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审核同意意见;示范项目实际采用的技术支持单位、设备服务商是否与《实施方案报告》、《申请报告》相一致;建筑设计是否达到节能标准,相关设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等。对通过复核的示范项目,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购买、安装相关设备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必需支出。地方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账核算,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属地原则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是否专账核算; 2.补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3.地方财政部门是否滞留补助资金; 4.与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对核查发现的问题,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外,核查结果还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做好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承担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预留检测点,为后期检测评估工作做好准备。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材料、设备等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二)地方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地方建设、财政部门应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好对节能材料质量、设备产品性能、检测点预留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要联合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示范工程的进展情况和特殊需要,对示范工程现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要注意总结经验,为制定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奠定基础。地方建设、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分两次向财政部、建设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三)根据示范工程进度,财政部、建设部对示范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还将委托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提出优化解决方案,帮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四、严格检测,根据评估和核查结果,实施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一)地方建设、财政部门组织做好项目检测及评估。示范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在经地方程序审查后,建设部、财政部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机构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进行能效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建设、财政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并结合技术先进、适用可行、经济合理和示范推广等方面组织验收评估,并将验收评估报告报建设部、财政部,同时抄送专员办。 (二)以检测评估和专员办对补助资金的核查结果为依据,确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建设部、财政部将制定示范工程验收标准。财政部、建设部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工程评估验收情况进行复核。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日内报告专员办,专员办应在收到报告后20日内,将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核查结果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将根据检测评估复核结果与资金核查结果,确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对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和专员办核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财政部将全额拨付剩余50%资金;对未达到标准或专员办核查发现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的示范项目,将核减补助额度或不予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 (三)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工程运行能耗的监督、管理。验收评估完以后,示范工程的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逐级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五、积极做好示范工程的经验总结及推广 (一)注意总结当地经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服务体系。地方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示范工程情况,注意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的地区适用性,为推广使用地下水源热泵技术等提供依据;研究形成热泵等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研究建立起具体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二)积极探索,为在建筑领域推广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础。地方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工程示范对管理机制、国家激励政策等提出建议,及时报建设部和财政部,为更大范围地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2006年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2006年工作总结与2007年工作要点 一、2006年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总结 2006年,台风、地震等多种自然灾害袭击我国,造成人员伤亡、城乡房屋损坏倒塌、市政基础设施破坏和建筑施工工地损失,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受到了严峻考验。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始终把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在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农村防震保安、防灾与抗震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指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灾害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部署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与抗震设防工作 印发了《建设部抗震防灾工作2005年工作总结和2006年工作要点》,转发了《湖北、陕西、福建三地2005年抗震工作总结和2006年工作要点》;在江西九江组织召开“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交流、总结、部署全国抗震防灾工作;针对不同季节、天气情况,先后发出《关于做好防御今年第1号强台风(珍珠)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通知》、《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和《关于认真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提前作出防灾预警和工作部署。 (二)完善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颁布了《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建立了涉及建设领域自然灾害信息上报制度和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筑边坡工程安全联络员制度,研究起草指导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灾管理规定,指导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完成了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审查和报批稿、行业标准《村庄和集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修订工作进展顺利。通过规章、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与抗震管理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三)强化新建工程特别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加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继续强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各地开展超限高层审查并完成了全国专家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交流各地审查经验,针对各地大量建设大型公共建筑的新形势,修订、印发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增加了大跨空间结构超限审查这一重要内容。 (四)抓紧农村民居抗震保安工作 在继续做好城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同时,逐步将抗震防灾工作拓展到农村。建设部参加筹备、组织了6月20日国务院在新疆召开的“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回良玉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黄卫副部长参加会议并做了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发言。建设部和中国地震局制定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予以转发。为加强农村防灾保安工作,组织开展了农村防灾减灾对策研究,针对我国不同气候条件和民族风貌的地区村镇防灾减灾能力进行了调研。“桑美”台风和盐津地震灾后,派出工作组,调研并指导灾区的灾后应急和恢复重建工作。 (五)推动防灾减灾与抗震科学研究 成立了建设部城市建设防灾减灾专家委员会,对建设系统防灾减灾的专家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建设部支持下,“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学术研讨会”和“第七届全国地震工程学术研讨会”分别于2006年7月、11月在唐山和广州召开。组织大城市群综合防灾对策研究等一系列防灾理论课题,支持《村庄和集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编制课题组完成了农村木构架、土坯维护墙用钢箍加固的房屋振动台模型试验。建设部与中国地震局共同筹备第14届世界地震工程会议,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二、2007年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要点 2007年,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全国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进一步转变职能,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切实增强建设系统防灾和抗震能力,强化城市抗震能力,提高村镇防灾和抗震工作水平,力争使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一)建立健全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格局 以召开全国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会议为契机,出台有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与气象、地震、安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灾害动态,加强预警和应急联动。建立建设系统防灾工作信息网络,落实涉及建设系统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制度。加快风险隐患信息系统和综合防灾监控体系建设,建立灾后损失与灾害应急措施成效评估机制,指导各地防灾规划的编制实施。 (二)健全与完善防灾减灾与抗震法规体系 深入贯彻《防震减灾法》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配合做好《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工作。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灾管理规定》,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灾管理。出台《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的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 召开“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暨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抗震工作座谈会”,落实国办对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抗震设防工作要求,推进全国特别是重点监视防御区抗震设防工作。发挥专家的作用,继续抓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推动对新建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和防灾设防审查,保障市政基础设施的防灾能力。进一步健全建设系统抗御台风灾害工作机制,研究提出建设系统抗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对建筑施工工地和风景名胜区防灾应急管理的指导。 (四)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 推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研究落实将城市防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措施,研究提出城市建设防灾减灾标准体系框架。推进城市抗震能力普查,总结抗震加固经验,研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颁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加强对城市现有建筑和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抗震防灾能力的鉴定和评估,完善鉴定标准和评估方法。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推进建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风险隐患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防范预警制度。 (五)提高村庄和集镇防灾能力 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办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结合新疆、云南、内蒙古等地的工作实际,组织《村庄和集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和相应图集的培训,抓好农村民居抗震示范工程。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和农民房屋自建和灾后重建技术指导工作、鼓励和督促有条件的地区编制实施村镇综合防灾的专项规划,加强灾害多发区村一级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六)推动城市防灾和工程抗震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创新 推进工程抗震与隔震、减震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推广应用工程抗震等防灾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加快颁布《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技术标准框架体系》、《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标准》、《村庄和集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村庄和集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加强工程抗震领域国际合作,组织中美“地震工程与减轻地震灾害”协调工作会晤,与地震局共同筹备2008年第十四届世界地震工程会议。 (七)积极支持各地开展灾害应急和恢复重建工作 加强与气象、地震等部门联系,及时发出灾害防御的预警信息,支持和配合各地建设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地、风景名胜区等各方面的防灾隐患排查。指导灾区开展灾害应急和恢复重建工作,为受损房屋的清查鉴定、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以及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亚太各国在基础设施发展和水处理领域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的成就,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铁道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定于2007年8月28日至30日在北京举办“2007第六届亚太地区基础设施发展部长级论坛”。论坛的主题为:“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与水的可持续利用”。为促进城镇水务行业健康发展,探讨与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和水科技的创新,同期,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共同举办“第二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和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博览会”。为做好大会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一)研讨与交流亚太各国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改革进程、建立与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和加强水污染治理与水环境改善等方面的理念、策略和实践经验,探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措施和机制创新。 (二)总结我国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交流“十五”饮用水安全保障、城市节水和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探讨“十一五”水务行业科技重点和技术发展策略。 (三)举办创建节水型城市十周年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全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推广各地城市节水的成功经验,部署下一阶段的城市节水工作任务,命名第三批节水型城市,颁发“城市节水优秀范例奖”和“城市节水突出贡献奖”。 (四)举办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及创建节水型城市十周年成就展,展示国内外先进适用的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的技术、设备、典型工艺及工程实例,以及各地在城市节水和水环境治理方面的成就。 会议将邀请国内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国际知名的水务和环保专业人士做主题发言和专题讲座。主要议题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与政策体系、城镇水务管理与改革的发展战略、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与应急管理体系、城镇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发展战略、污泥处置与综合利用、节水管理与节水技术推广、城镇水景观规划设计与生态治理技术、城市水系规划和水环境设计、湖泊型风景区治理、公共建筑、住宅和小区的水循环利用技术、水处理工艺创新与前沿技术等。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07年8月28日至29日,会期2天。 博览会时间:2007年8月28日至30日,展期3天。 报到时间:2007年8月27日。 地 点: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电话:010-84972344)。 三、参会人员 各地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已命名的节水型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水环境治理优秀范例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的代表,供水和排水管理部门、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代表,水处理项目筹建和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代表,供水和排水企业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市政设计单位、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水处理工程公司、水务公司、咨询公司、金融、投资机构和水处理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单位的代表。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组织好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会工作。出席会议的代表请于2007年8月10日前将参会报名表(见附件)通过传真或互联网报会议筹备组。 (二)会议已开始征集与会议主题相关的论文,论文要求及投递方式详见会议网站(网址: www.chinacitywater.org),截稿日期:2007年7月20日。 (三)联系方式 会议筹备组联系人:陈芒芒 刘宇杰 向兆琴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附楼311室 邮编:100835 电话:010-58933591 58933559 传真:010-58933632 邮箱:icuw2007@yahoo.com.cn 建设部科技司联系人:李鑫玮 陈新 电话:010-58934693 传真:010-58934530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人:赵丽莉 电话(传真):010-58933676 传真:010-58934664 建设部外事司联系人:赵文花 电话:010-58934053 会议网址:www.chinacitywater.org 附件:参会报名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参会报名表 单 位 名 称 (盖 章)中文 英文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姓 名性别职务/职称联系电话手 机E-mail 会议筹备组联系方式联 系 人:陈芒芒 刘宇杰 向兆琴电 话:010-58933591 010-58933559传 真:010-58933632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附楼311室 邮 编:100835电子邮箱:icuw2007@yahoo.com.cn大会网址:www.chinacitywater.org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7]75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2007年6月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各项活动。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等 重点工作,以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源头治理,改善农民工作业与生活环境为目标,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结合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各地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79号)要求,在去年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要积极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及动员工作 ,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面了解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要求,为广泛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总结经验,全面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一项长期、广泛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以来所取得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新途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宣传培训、信息沟通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企业不断查找缺陷、堵塞漏洞,以利于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 四、采取措施,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挥各地建筑工地农民工夜校的作用, 重点加强对项目工长、施工队长、班组长等农民工骨干人员的培训,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农民工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各地可 借鉴广东省等地区采取的“平安卡”制度管理模式,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 五、加强监管,督促监理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管,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业务素质。 六、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地要紧紧围绕“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论坛、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地要组织好6月10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各地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7年7月3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做好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05]321号),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的接收、移送、汇总、查重及日常咨询管理等具体工作。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建造师办公室 邮 编:100037 联 系 人:陈生辉 程文韬 联系电话:010—68317359、68318963 传 真:010—68317359 邮箱地址:csh@pqrc.org.cn 申报过程中,有关申报系统的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可登陆中国建造师网,或者咨询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 系 人:彭 跃、高 莉、徐 伟 咨询电话:010—58934285、58933447、58934071 二、建造师注册申报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请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联 系 人:缪长江 联系电话:010—58933869 传 真:010—58933530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请于6月1日前将《注册工作联系登记表》有关内容反馈至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以便联系。 附:《注册工作联系登记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五月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07年3月,上海、江苏和浙江联合印发了《关于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信用平台建设的必要性、总体目标、工作要求以及共同遵循的原则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系统建设的预期目标、核心框架、工作重点、进度安排和组织保障等做出了统一部署。《通知》的印发,将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有助于发挥区域联动、齐抓共管的作用,加快解决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问题,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提供有益的经验。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和有关单位学习参考,深化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意义的认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应在2007年12月30日前,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市场主体行为记录,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及时向社会披露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其他地方也应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逐步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提供服务和保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关于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关于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7]198号 苏建工[2007]57号 浙建建[2007]20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各市(区、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市[2007]9号)要求,建设部确定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以下称“两省一市”)为长江三角洲(以下称“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省市,要求“两省一市” 联合起来加快推动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建设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管平台提供经验。长三角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要通过建立区域、省(市)两级信息交换整合平台,实现长三角区域管理层面监管信息全覆盖;建立三大基础数据库(建设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建设类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类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监管功能、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功能、建设类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信用管理功能、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预警功能。 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步伐,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结合华东地区《加强华东暨长三角地区建设领域合作与交流宣言》的精神,报经建设部同意,现共同发布《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纲要》,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用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培育建筑市场信用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举措。抓紧建立区域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对促进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能力,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既是跨专业、跨部门、需要多方协同的系统工程,也是改变和提高现有管理方法,改革和调整各有关部门工作内容、工作关系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工作。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分管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的领导要亲自抓,积极推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和推广应用工作,使其尽快发挥监管作用。 二、信用平台建设的目标 1、2007年,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初步实现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查和互用。 2、2008年,在建立“两省一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的功能,完成信息交换平台、整合平台和展示平台的建设;以“两省一市”建设企业信用手册为基础,采用互联网络和智能卡(IC卡)相结合的技术,完成信用手册的数字化管理,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设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及其信用行为、业绩等信息数据的互通、互用和互认的目标。 3、2009年,构建完成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用、互认和有关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得到切实加强,市场行为更加诚信、规范。 三、信用平台建设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在建设部的领导下,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协调工作组(名单附后),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决策。下设协调小组,成员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人员组成,负责确定工作计划,定期召集会议,加强调研协调,落实分工,稳步推进,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分设信息平台小组、标准小组和法规小组,分别负责信息平台构建、信用标准编制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所辖各市、(区、县(市))建设局(委)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支持并确保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顺利进行。 2、落实建设资金。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在推广应用信用信息平台的同时,抓紧行政辖区内建筑市场监管系统的建设,并要求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应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3、确定近期试点城市。上海市、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扬州市和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市为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首批试点城市。这些试点城市要在2007年6月份前完成信用平台建设的近期目标,率先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在试点基础上,“两省一市”将积极开展长三角地区其它市地的推广应用工作,试点城市和非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将本地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等信息及时传送至省级平台发布。 4、建立考核制度。“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考核和通报制度,加大对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和本地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力度,对按期实现计划进度、建设工作取得实效、信用信息采集及时准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和信用信息采集不完整不准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批评、通报。 四、信用平台建设共同遵守的原则 1、统一信用数据标准和采集对象原则。数据采集标准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统一的信用数据标准进行采集。在平台总体设计时,同时兼顾到地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差异,兼容地方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标准,尽可能做到“统分”结合。上海、江苏、浙江要对各自行政辖区内的所属市、县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分别建立信用信息整合平台。长三角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整合平台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在上海、江苏、浙江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建筑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在上海、江苏、浙江建筑市场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的非长三角地区注册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是长三角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的对象。 2、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原则。长三角区域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将及时、准确发布各试点城市建筑市场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信息和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各类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将本级的信用信息交换至信用信息平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和发布,并负责相关数据与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同步。长三角地区有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05年1月1日。 3、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维护原则。信息平台采用两级管理结构。各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均链接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系统,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身份认证的方式登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维护工作。“两省一市”分别负责管理、维护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长三角区域中心数据库设在上海,并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4、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运行成本分摊原则。信息平台在推广应用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使用系统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按成本适当收取项目开发和实施费用,以用于支付平台研发、推广应用和维护费用。信息平台正式推广应用后所需的运行费用,可以通过向政府申请财政预算和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获得,以确保信用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 附件:1、《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配套建设方案纲要》 2、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名单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江苏省建设厅 浙江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1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纲要 根据建设部有关构建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试点工作的要求,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组编制了《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纲要》,本《纲要》将作为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设计和实施的依据。 一、系统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的精神,由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组成长三角“两省一市”联合试点区域,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信用行为数据标准,构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即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平台开发的近期目标是: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 平台开发的远期目标是:在建立“两省一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的功能,完成信息交换平台、整合平台和展示平台的建设;以 “两省一市”建设企业信用手册为基础,采用互联网络和智能卡(IC卡)相结合的技术,完成信用手册的数字化工作,实现“两省一市”建设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及其信用行为、业绩等信息数据的互通、互查、互用和互认的目标。 二、系统核心框架 (一)数据采集对象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针对发生“两省一市”建筑市场上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行为,其责任主体不仅局限于注册地为上述“两省一市”的企业和人员,同时也包含“两省一市”以外的企业和人员在“两省一市”建筑市场活动中发生的信用行为。 (二)数据采集标准 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统一的信用数据标准进行采集。在平台总体设计时,要同时兼顾到地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实际做法,以及地方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标准,尽可能做到“统分”结合。 (三)数据采集结构 采集平台结构将采用二级结构进行。 1、首先在“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建立由平台组统一开发的长三角 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采集和信息审批系统,通过身份认证的方式,提供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企业或个人发生在当地建筑市场的信用行为。“两省一市”分别建立省级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 2、通过数据同步方式(另行制定技术方案),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并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 (四)数据交换标准 完成信用信息编码设计,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编号 + 流水号”的方式进行信息编码,同步进入“两省一市”统一的企业和人员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 对企业、人员和不良行为采用以下规则进行归类,便于综合信息查询、统计和检索。 1、各类建筑业企业 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码和 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进行归类。 2、各类建筑业注册执业人员 按身份证号码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证)进行归类。 3、工程项目 暂按照“两省一市”各自编码归类,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进入统一的企业和人员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库,逐步统一到建设部提出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中对建设工程项目编码的要求。 4、信用行为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代码进行归类。 信息平台同时发布企业(包括相关人员)在“两省一市”获得的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信息。 (五)数据信息发布 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以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为基础,通过三种形式发布信用信息。 1、通过统一的网站对社会公布,提供综合查询的功能。 2、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以下载数据包的方式,提供给“两省一市”已经建立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使用,逐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换。 3、在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实现信用信息全覆盖,全程监管时,完成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的同步应用。 三、近期重点工作 1、完成统一的省、市级信息采集和信息审批系统的开发。 2、完成“两省一市”信用信息原始数据准备工作。 3、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 4、“两省一市”共同建立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 5、“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对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共享、互查和互用,以及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规定。 6、制定《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对行政处罚事项上报和信息发布进行管理。 四、时间进度安排 2007年5月前:修改完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完成两省一市试点城市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完成信息采集及其审批平台开发。 2007年7月前:完成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建设,按建设部确定的时间,召开信息网站开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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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附表2);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 一、资质标准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业务范围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建设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除外。 附表 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单位:人) 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 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 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铁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 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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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高校: 为做好建设系统科技创新工作,根据我部科技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开展2008年度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申报的技术领域 生态城市建设、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技术、环境友好与保护技术、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技术、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建筑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与综合减灾防灾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和城市公共交通技术。 二、科技项目类型 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划分为软科学研究、研究开发、国际科技合作和示范工程等四类项目。 三、选项原则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 研究建设领域科学发展与改革中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问题。重点是建设领域宏观形势预测、政策法规制定和体制改革,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发展战略与管理方案咨询等重大问题,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开发项目 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要求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较好的市场前景,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对建设领域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围绕《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任务,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理念,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以及示范项目建设,提高我国建设领域自主科技创新能力,为完善我国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供支持。 (四)示范工程项目 示范工程项目包括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和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可以是拟建、在建或改建以及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改造的工程项目。 1、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同时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确定的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重点开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技术应用示范,以及城镇水务、环卫、供热、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行业重大工程技术示范。 2、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依据《关于组织申报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建办科函[2007]479号)的要求,组织“一百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与一百项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简称“双百工程”)建设工作的示范工程项目。参照《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项目管理。 3、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 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分为数字城市示范工程、建筑领域行业管理信息化示范工程、数字社区示范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和建设领域信息产业化基地示范工程。申报项目应符合《城市数字化示范应用工程技术导则》的要求,同时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确定的示范工程。 四、申报与管理 从今年起,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试行通过“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网络管理平台”系统申报、推荐。网址: www.cin.gov.cn 。 (一)申报单位根据所申请的科技项目类型下载、填报相应的申报书,并提交有关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高校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工作。网上推荐口令将于 2007年11月中旬下发。 (三)电子版申报材料直接在网上提交。由于今年是网上申报第一年,为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试行阶段,申报单位仍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一式4套,报送建设部科技司。 提交和报送材料的截至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四)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示范工作经费由各项目申报单位自筹。 五、联系方式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和重大装备研究开发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科研开发处,电话:010—58933571 (二)建筑节能新体系、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示范工程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建设节能与新材料处,电话:010—58934548 (三)信息化研究开发项目和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综合与信息处,电话:010—58933823 (四)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综合与信息处,电话:010—58933823 (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国际科技合作处,电话:010—58933914 (六)网络系统问题 建设部信息中心 宋叶兵 电话:58933473 建设部科技司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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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管理水平,建设部与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22~23日在深圳共同主办 “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现将论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坛的主题 论坛的主题是:质量·和谐·发展。 论坛的议题包括:市场环境与工程质量管理、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与落实、技术进步与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等。届时请建设部、深圳市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演讲,并就建设工程质量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 二、论坛时间和地点 论坛时间:2007年11月22~23日,11月21日报到。报到地点:五洲宾馆A座大堂。 论坛地点:深圳市五洲宾馆B座二楼华夏厅(深圳市深南大道6001号,电话:0755-82938000) 三、论坛联系人和电话 (一)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系人: 朱长喜、丁博涵 电话:(010)58934582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联系人:李 梅、李海鹰 电 话:李 梅 0755-83293136 13510819223 李海鹰 0755-83272993 13590284110 传 真:0755-83272995 请有关部门、各地主管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并将会议回执(附后)于11月15日前传真至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便安排住宿和接站。 附件:“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参会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参会回执姓 名 性 别 职称 / 职务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到达深圳市的航班(或车次) 是否接站 请于2007年11月15日前传真至:0755-8327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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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设交通委): 为做好2007年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作总结,请各地认真填写《2007年度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表》,并于2008年2月29日前,通过“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报我司。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10—58933293 系统技术支持:任淑芬、尹鹏 电话: 010—88018260转813、831 传真: 010—88018815 电子信箱: renshufen@126.Com,ypilmw@163.com 附件:2007年度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表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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