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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与安排,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已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为切实做好春季特别是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恢复重建过程防治次生灾害工作  各地特别是灾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冰雪融化导致次生灾害的危险性,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系统雨雪冰冻次生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8〕14号)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制订应急预案,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切实做好重点工程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妥善处理好恢复重建工期紧、任务重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在做好恢复重建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天气特点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工棚、围墙和工程的基础围护结构、土体的检查维护工作。要认真组织做好工程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架、用电线路和塔吊等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重新施工的安全。  三、确保市政公用事业运行安全  要注重原水、制水和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原水环节的监控。要特别注意积雪融化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加强巡查和检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由于气温剧烈变化导致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网破裂事故。受灾地区要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场地等市政公用事业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污泥处理区域的监测和安全防范,防止恢复重建、维修过程中发生中毒、爆炸等安全事故。  四、认真开展危旧房屋隐患排查  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巡查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力量加强对危旧房屋的隐患排查,同时加强对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的宣传和指导,指导和督促业主开展自查。对受损严重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及时组织安全性鉴定,制定加固或重建方案。  五、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检查、检修工作  城市道路桥梁(包括高架道路以及轻轨高架部分)养护维修等有关单位在做好除(融)雪(冰)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检查城市道路、桥梁的受损情况,重点对融雪剂中化学成分对桥梁结构的影响进行检查和检测,一旦发现隐患苗头,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结构强度检测和鉴定,同时制定应急方案和维修方案,充实抢修力量,做好必要的加固、维修和重建工作。  六、防范建筑边坡工程安全事故  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边坡工程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加强对建筑高边坡以及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区域建筑边坡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在建工程周边建筑边坡和在施建筑边坡工程的安全监管,防止因施工诱发建筑边坡工程的坍塌事故,特别是施工人员的临时工棚要避开地质危险地段。督促房屋建筑产权人或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对其周边建筑边坡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建筑边坡下陷、裂缝、护面松脱、泥土冲蚀、泥石垮塌或大面积渗水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七、保障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安全  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组织景区灾后隐患排查,重点做好地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设置警告标识并组织排险处置,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要加强对公园景点和园林绿化施工的安全监管,加强公园景点巡查,做好游乐设施、冰面、路面的安全防范及公园防火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加强预警预测,做好抢险队伍、抢险机械、疏散措施等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次生灾害,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受灾人群,并按职责组织抢险抢修。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按照《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的紧急通知》(建办城电[2008]17号)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全国范围内取得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基本情况,我司决定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发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调查范围:截止2007年12月31日前,各省(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企业数量。请各省(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附表内容,对于在本地注册并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如实填写,考虑到目前企业有按新旧标准同时持证的情况,因此,本次统计按新标准和旧标准分别统计实际的企业数量,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统计表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司资质处。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田洪义   联系电话:010-58934319  010-58934488(传真)   电    邮:thy165@sohu.com   附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情况统计表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截止到2008年4月9日,潘庆瑞等44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龄已超过65周岁,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注销潘庆瑞等44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附件:潘庆瑞等44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代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潘庆瑞等44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人员明细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有关标准主管部门、主编单位(归口管理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08]77号)有关健全和完善无障碍建设标准的要求,经研究,拟于2008年5月8日召开部署全面梳理有关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会议。请你单位负责相关标准规范管理和编制的同志届时参加会议(标准规范目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08年5月8日上午9:00开始,会期半天,7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  北京市国谊宾馆迎宾楼3层第五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电话:010-68316611)。  三、会议主要内容  部署全面梳理有关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的工作。  四、联系电话    010-58933319  附件:1、有关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目录            2、会议代表回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代章)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原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原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第二十二批申请初始注册一级建造师的陈德鹏等5725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陈德鹏等5725名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2005年以来,建设部在全国分三批共51个城市(城区)进行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试点工作。目前,大部分城市(城区)已完成了系统建设,部分城市已通过部级验收。2008年是试点工作最后一年,根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和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安排,现就加快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快进度,确保今年内完成试点城市系统建设并通过验收   各试点城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查找影响工作进度的原因和问题,加快进度,确保质量,圆满完成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城区)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系统建设方案专家评审,在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在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专家验收。   二、组织评估,不能按期完成试点工作城市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据了解,在试点城市中有部分城市重视不够,方案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今年5月至6月组织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的重点为试点方案、组织设置、资金保障、工作进度等。对经评估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系统建设和通过专家验收的试点城市(城区),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将取消理由及相关情况向省(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试点城市(城区)人民政府通报。   三、结合实际,鼓励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推广   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积极作用正在被广大城市管理者所认识,有些不是试点的城市也按照建设部的标准完成了系统建设,且运行良好;一些省份还开展了省级试点推广工作。为鼓励各城市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统一申请,由部里组织专家对这些城市进行系统验收。这些城市的经验作法将作为试点工作成果。   四、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理论基础   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是一种管理理念提升、手段改进、技术革命和体制创新。加强试点工作经验总结,形成系统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理论是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试点城市(城区)要认真总结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系统分析其运行给城市管理工作效率和管理机制带来的深刻变化和积极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标准,形成系统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理论。   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在今年8月底前要完成一份总结报告和两篇理论文章;未通过验收的城市也要认真总结,形成思路。部里将组织数字化城市管理论文征集和理论研讨。   五、强化领导,保证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对本省(区、市)内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研,提出督导方案和保障措施;对已通过验收的城市(城区)要加强指导,促进其不断改进,完善机制,提高运行效率;对未完成系统建设的试点城市(城区),要严格督导,在5月31日前完成试点城市系统建设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各省(区、市)要积极研究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全面推广工作,探索建设省级平台,逐步实现同各市联网运行;同时要制定(编制)推广计划(规划),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工作。   联系人:杨海英 舒亮伟   电  话:010-589334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原建设部城建司代章) 二○○八年五月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08]77号)要求,我司组织召开了部署全面梳理有关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抓紧组织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部署全面梳理有关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会议纪要     2、标准定额司司长陈重同志在部署全面梳理有关无障碍标准规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关于开展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全面梳理的实施方案     4、参加会议代表名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代章)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部署全面梳理有关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会议纪要  2008年5月8日,我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部署全面梳理有关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会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标准规范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等40名代表、专家参加了会议(会代表名单见附件4)。  标准定额司司长陈重同志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强调了贯彻中央文件做好标准规范管理的重要性,提出了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审视和梳理无障碍标准规范的目标和任务。会议代表回顾和总结了标准规范推动无障碍建设的经验和成效,明确表示一定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和部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任务。与此同时,会议代表对“关于开展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全面梳理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许多可操作性的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代表一致认为此次会议召开非常必要,应当借全面加强无障碍建设这个契机,增强标准规范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质量,适应时代对标准发展的要求。  二、与会代表对实施方案提出的指导思想、组织管理、基本要求、工作要求、进度安排都表示赞同,并表示要加快工作进度,认真审视本单位所编制标准规范的适应性,完成好梳理工作。  三、为加快梳理工作进程,有关无障碍标准规范编制单位应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和审查,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的建议。  四、为突出无障碍专门标准规范的示范作用,会议代表建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无障碍的专门标准,应当抓紧分析、审查,提出修订意见,以便于相关标准借鉴。 附件2标准定额司司长陈重同志在部署全面梳理有关无障碍标准规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各位专家、同志们:  首先感谢大家重视和参加这次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有关健全和完善无障碍建设标准的要求,部署全面梳理有关无障碍标准规范工作。结合中央文件精神和我部落实工作安排,我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今年3月28日,中央召开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会议后,我部高度重视,姜伟新部长主持召开了部办公会议,4月3日,黄卫副部长带队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有关同志赴杭州市对无障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4月18日,我司邀请北京、天津等12个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同志和有关专家,专门研究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经过多次讨论分析,于4月23日,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的通知》。4月24日,国务院残工委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我部的专题发言,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增强了我们全面推动无障碍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改善民生的角度,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加快无障碍建设,是我们贯彻中央文件的具体要求,希望大家结合工作实际,把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展结合起来,强化以政策和技术标准来推动无障碍建设的模式,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健全和完善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  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根据新的《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标准和规范。一是总结和推广经验,制订《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标准》,提高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二是制定《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引导城乡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建设;三是组织编写适合技术人员使用的《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南》;四是密切结合无障碍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产品标准的适应性进行全面梳理和审定,抓紧修改完善,这也是此次会议的主题,希望参会的同志和专家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标准规范的梳理工作,形成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体系。  三、继续推动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  将创建城市扩大到100个。重点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地铁、公园景区以及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提高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改造比率;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使用功能的系统性;进一步提高创建城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分期分批开展无障碍建设的知识技能培训。今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建城市进行技术指导,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对创建城市的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命名。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标准规范梳理过程中,加强沟通和交流,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请各标准主编部门抓紧做好此项工作。  谢谢大家。 附件3关于开展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全面梳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08]77号)对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梳理的要求,对6项无障碍建设专门标准,24项涉及无障碍建设要求的标准,共计30项,按照“适应发展、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逐项分析、整理、审查,提出有效、修改和增补的意见,为完善体系,增强效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精神,依照新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提高无障碍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的质量,适应加快无障碍的建设和改造,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条件的发展要求。  一、组织管理  开展标准规范的梳理是标准管理过程中一项重要的任务,也是保持标准先进性和适应性的重要途径。各主编部门(或归口单位)和主编单位应当认真负责组织,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及有关要求认真研究、仔细分析、科学审定。主编单位应当积极组织与无障碍建设有关的参编单位及专家,通过审查,提出对标准是否修改的建议,经主编部门或归口单位确认后,及时函告我司。  二、基本要求  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的梳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产品设施标准应当符合《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重点要遵守下述有关规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7号)的精神。  (二)严格遵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  (三)符合《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四)积极采用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内容。  (五)国家对标准复审的其他规定。  三、工作要求  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的梳理工作应坚持程序、对照要求、严格参加审查人员的要求,并应及时函告结果。  (一)主编单位具体组织人员及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当考虑将来管理、修订的工作连续性。  (二)审查可以采取会审、函审等方式,邀请审查的专家应当包括无障碍建设章节编写人员、使用该标准的专家及有关管理的人员。  (三)对近期已经开展过标准规范复审的项目,可简化程序,但须按时函告落实本方案第三条的情况。  (四)梳理的结论应当明确,需要修改或者增补建议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四、进度安排  各标准主管部门、主编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同时,加快工作进度,于2008年7月中旬前完成梳理工作,8月1日之前函告我司。 附件4 参加会议代表名单 序号姓名职务/职称单位1马国馨院士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周文麟教授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张均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建设部城镇道桥归口单位4李  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城市建设研究院5苗彦英教授建设部地铁轻轨研究中心6吴明友处长/高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7张  宏副调研员民航局机场司8蔡传秀副处长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络部9倪  洋科  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10陈文彦高工广西建设厅11王燕京工程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12郭  景副总建筑师/高级建筑师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13郝佳俐副总建筑师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专业院14刘力进高工铁道部第三勘查设计院15桑翠江副处长铁道部经规院16陈  光副主任/高工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17赵文凯主任/高工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8何冠杰高工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9褚  波工程师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20姜  波工程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21叶东强高工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22顾  鑫研究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机械化分院23林岚岚高工/常务副秘书长中国建筑标准设计院/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委员会24刘  佳助工北京地铁设计研究所25宋  杰工程师北京地铁设计研究所26俞锡弟总工/高工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27王晓燕工程师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28赵晓光主任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29高  杰主任科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30汪志群副总裁/高工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1陈国义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32展  磊副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33林常青工程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34张际达记者中国建设报新闻中心35陈  重司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36卫  明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37杨力群调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38王果英副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云南省、贵州省、河南省、湖北省建设厅,重庆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应急办5月19日关于报送有关房屋、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重要统计信息的要求,我们对建办综电〔2008〕37号中的《城镇供水设施灾害损失情况表》等8个统计表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印送你们。有关要求如下:  一、对本地区供水设施毁损情况进行调查,认真填写附表1和附表2,并将采取的抢险和保障措施、取得的成效、下一步的措施和需我部帮助解决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随附表1和附表2一并报送。  二、报送时间要求  (一)从5月20日起,附表1、附表2每日两报(中午12时前、下午5时前各报一次)。  (二)从5月20日起,附表3至附表8每日一报(下午5时前报送)。  三、附表和文字材料中的数据和口径务必一致。报表和文字材料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同时报送;如当日无新情况,请电话告我部综合财务司。  附表1-8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联系人:赵惠珍 黄海群  郭巧洪 程飞  电话:010-58933265,010-58934523,010-58933884   传真:010-58933303  邮箱: chengfei@mail.cin.gov.cn   附表1:《城镇供水设施灾害损失情况表》(城市和县城)  附表2:《建制镇和乡村供水设施灾害损失情况表》(建制镇和乡村)  附表3:《城镇房屋灾害损失情况表》(城市和县城)  附表4:《城镇供气设施灾害损失情况表》(城市和县城)  附表5:《城镇道路桥梁灾害损失情况表》(城市和县城)  附表6:《城镇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灾害损失情况表》(城市和县城)  附表7:《建制镇和乡村房屋灾害损失情况表》(建制镇和乡村)   附表8:《建制镇和乡村道路桥梁灾害损失情况表》(建制镇和乡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在中医医院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规模和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建市[2008]42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可在中国建造师网(http:// www.coc.gov.cn)下载。  附件:一、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房屋建筑工程)     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公路工程)     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铁路工程)     四、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民航机场工程)     五、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港口与航道工程)     六、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水利水电工程)     七、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电力工程)     八、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矿山工程)     九、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冶炼工程)     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石油化工工程)     十一、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市政公用工程)     十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通信与广电工程)     十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机电安装工程)     十四、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装饰装修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八年六月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