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谢琳娜 张颖 记者张士勇 李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灌则灌”“家有梧桐树,不愁凤凰来”……日前,在河北省多部门联合开展的党建联学共建专题讲座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曹杰锋用生动形象的比喻讲解了税收与经济的内在联系,为来自省财政、金融等部门和部分央国企的500余名党员干部呈现了一堂内容丰富、视角独特的税收课。 据了解,此次活动由河北省税务局、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主办,旨在通过党建联学共建平台,推动财税、金融、监管、产业等多部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和协同共治。讲座中,曹杰锋以“基于税收大数据的河北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为题,从税务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作用切入,系统阐释了税务部门“是什么”、河北经济亮点“看什么”、助力发展“干什么”,为多部门携手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拓展了思路。 这堂税收课多次赢得与会人员的掌声。大家纷纷表示,别开生面的讲座让他们深刻理解了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看清了河北经济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他们将充分发挥所在部门职能作用,与税务部门协同共进,支持配合好税收工作。 曹杰锋表示,河北省税务局将持续深化与财政、金融、央国企等单位的党建联建与业务协作,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和税收职能作用,以更实举措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贡献更大税务力量。
2026-04-24 | 河北省税务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附件1)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以下统称“一单一库”),推动资质认定许可统一化、规范化、便利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二、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办理行政许可。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未列入“一单一库”的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资质。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一单一库”范围内申请资质认定,依法依规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CMA)。对于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使用资质认定证书,不得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四、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一单一库”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一单一库”。动态调整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附件2)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沙盒监管”制度,在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的领域构建包容审慎治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新能力项目纳入“一单一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和结果互认,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评价。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3日
2026-04-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两项修改单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附件: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修改单
2.《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
2026年4月1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4月23日印发
2026-04-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语音播报
李 猛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着眼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深刻分析形势任务,对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作出战略部署。2026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凝聚推进事业发展的磅礴力量。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深学笃行,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刻领悟、全面贯彻“三个更加”重要要求,强化使命意识和奋斗意志,以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全力保障“十五五”实现良好开局。 一、向中心任务再聚焦,以强力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使命所系、价值所在,必须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紧紧围绕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做实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一贯到底、取得实效。 锚定“两个维护”强监督。“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是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完善监督保障贯彻落实工作机制,构建台账管理、监督问责、整改纠偏、“回头看”工作闭环,确保“政治要件”件件落实。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聚焦政治忠诚、政治安全、政治责任、政治立场、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清除心怀二志、言行不一的“两面人”。要坚持从政治上看、查、治,持续盯住、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严肃纠治思想上的自由主义、政治上的投机主义、组织上的宗派主义、工作上的本位主义、履责上的好人主义,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聚焦“国之大者”抓落实。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政治监督从一开始就要紧紧跟上,做到同时同向发力、有效保障重点任务落实。聚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政治监督台账,强化对账、督账、销账全流程管理,督促把“十五五”时期谋定的重要政策、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一项一项抓到位。聚焦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等战略部署,紧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的重点任务要求,加强嵌入式监督检查,严肃纠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问题。聚焦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盯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安全生产等方面风险隐患,从严监督执纪问责,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 树立“实绩导向”强担当。政绩观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推动认真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坚决纠治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拍屁股走人现象,深入治理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重显绩不重潜绩、重包装不重实效等行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到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坚持严格监督与支持鼓励相结合,督促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与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统一起来,以钉钉子精神真抓实干、创造实绩。严明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推动把真正忠诚可靠、表里如一、担当尽责的好干部用起来,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凝聚强大正能量。 二、向行权监督再深化,以强力制约监督提高制度治权、依规用权的有效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治权归根结底要靠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做党章党规党纪的坚定维护者,统筹抓好完善制度规定和严格制度执行,坚定不移强化制度治权、依规用权,保证权力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突出常态长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是党中央在十八大后制定的第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是标志、是名片,必须作为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要持续狠刹享乐奢靡歪风,纵深推进违规吃喝专项整治,严查严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易发多发问题,速查严处以调研培训、开展党建活动的名义搞公款旅游和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等问题;重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临近换届等待观望不作为,换届后急功近利“翻烧饼”、搞政绩工程、统计造假等问题,加大对搞形式主义加重基层负担的惩治力度,不断完善经常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将作风建设进行到底,确保铁规时时发力、禁令处处生威。 强化制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必须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加强制度供给、补齐制度漏洞、强化制度衔接,把笼子织密织牢,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制度,加强对政策制定、决策程序、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配置运行的全过程监督,推动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制度,大力纠治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就是落不到地上等突出问题,对“闯红灯”“翻栅栏”的严肃查处,使制度长牙带电,更好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阳光晒权晾权压减寻租空间。以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推动监督数字化与行权数字化如影随形,破“潜规则”、立“明规矩”,是规范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党务、政务等的透明度,持续拓展贯通省市县乡村五级的“辽宁阳光三务”监督系统平台应用场景,深入推进“阳光国企”“阳光校园”“阳光医院”系统平台建设,真正让阳光照亮权力运行的每个角落和环节。充分发挥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功能作用,推动构建全留痕、强管控、可追溯的行权数字体系,把监督预警纠偏规则嵌入其中,提高行权监督的穿透力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技术理性”强化“制度刚性”、制约“权力任性”。 三、向重点靶向再冲锋,以强力惩腐肃贪净化政治生态、护航振兴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实现党的使命任务,以历史眼光、战略高度再次重申“两个仍然”重大判断,指明推进反腐败斗争具体路径,释放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强烈信号。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除恶务尽,继续起底清理、彻底正本清源,让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从严惩治关键岗位腐败。“一把手”等关键岗位腐败对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影响最深、破坏最大。坚持“一把手”抓和抓“一把手”统筹发力,对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防“一把手”腐败引发系统性、区域性、塌方式腐败。突出不收敛不收手、肆意妄为的重点对象,加大对年轻干部等贪腐问题查处力度,深入整治“处长经济”“科长现象”,严肃纠治一些领导干部“退而不休”、利用“余威”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坚决防止“破窗效应”。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不当得利追缴和纠正力度,坚决查处明知故犯、一犯再犯的行贿人,铲除“围猎”污染源。 深挖彻查重点领域腐败。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仍是腐败重灾区。必须始终把治理重点领域腐败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攻方向,坚决查处政商勾连、权力为资本提供保护、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问题,以专项行动为抓手起底彻查金融领域腐败,系统整治政法、住建、国企、能源、教育、学会协会、开发区和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腐败,坚决遏制腐败易发多发势头。锚定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整治,构建“发现—核查—整改—反馈”整治闭环,坚决向一切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和事亮剑发力,攻坚解决各类顽疾和堵点难点。同时主动出击、揭开“边远散小”单位和“冷门”岗位的乱象,坚决纠治“清水衙门”水不清问题,杜绝惩治腐败真空地带。 穿透识别新型隐性腐败。充分把握腐败行为手段不断伪装变异、翻新升级的新动向新特点,以智慧赋能完善反腐败工具箱,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加快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强化各类系统平台集成、数据应用集成、标准规范集成,进一步加强嵌入式监督、穿透式检视、立体式研判,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切实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提升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的效能。 直查直办群众身边腐败。今年是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三年集中整治的攻坚决战之年,必须咬定目标、一鼓作气,持续纵深推进、确保取得更大成效。以超常举措清扫“蝇贪蚁腐”,持续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直查直办工作格局,查深查透乡村全面振兴、惠民富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风腐问题,坚决斩断伸向群众利益的“黑手”。持续抓好突出问题整治和重大民生实事,深化整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医保基金管理、养老服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顽瘴痼疾,抓牢民生领域信访问题集中治理、纠治困难群众救助不到位问题等重大民生实事,开展师德师风、医德医风专项整治,让群众进一步感到变化、得到实惠。以长治长效推动基层治理,不断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强化责任担当的问责机制,努力取得行风重塑、基层善治、群众受益的综合性成果。 系统施策源头治理腐败。完善反腐败工作机制和责任落实机制,压实党委和政府经常性监督责任,督促职能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健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强化对反腐败力量资源措施全覆盖布局、全要素调度、全口径使用,以全链条协作促进一体化治理,防止压力层层递减、责任“上紧下松”。用好一体推进“三不腐”战略抓手,注重风腐同查同治双向突破,强化“蓝藻”“淤泥”同清同除,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建立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廉洁文化产品供给链,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以“靶向投放”增强传播效能,持续擦亮“清风品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让经济社会发展的肌体更加健康。 (作者系辽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2026-04-23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语音播报
2026-04-23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测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供货数量35盒。洛阳莱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供货数量34盒。 天津深蓝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供货数量32盒。 按照本次采购公告:经评审小组评议天津测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数量最多获得本次采购资格。获得资格公司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节假日除外),把合同(协议)草案电子版发邮箱:ZHK3163209@163.com。逾期无响应的,取消本次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采购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参与邢台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所组织的各项采购活动。联系电话:3165501
2026-04-22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三章 集群发展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六章 融合发展第七章 服务保障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制造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先进制造业,是指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等,应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材料、装备和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采用先进的生产组织方式和制造模式,以新质生产力为显著特征的制造业。第三条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方向,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融合集聚,区域协同、开放合作,质量为先、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将先进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持先进制造业合理比重的投入机制,研究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先进制造业聚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数据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先进制造业领域规划衔接与机制对接,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加快要素流动和高效集聚,开展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合作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先进制造业公益宣传,营造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氛围。 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造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规划,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产业布局和保障措施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规划或者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战略对河北的功能定位,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第九条 编制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第十条 本省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重点发展下列产业:(一)先进钢铁;(二)装备制造;(三)绿色化工;(四)生物医药和生物制造;(五)新一代信息技术;(六)新能源;(七)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八)机器人和具身智能;(九)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十)新材料;(十一)低空制造业;(十二)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其他产业。第十一条 本省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明确产业定位,突出比较优势,优化空间布局,构建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发展格局。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空间容量、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统筹推动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建立重点项目库,优化项目全周期服务,加大扶持力度,推进项目实施。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制造业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投资引导,建立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机制,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加强政策支持,落实奖补措施,完善服务体系,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鼓励企业整合优势资源,打造一批核心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大型企业;支持企业专注细分市场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市场占有率高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引导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配套能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三章 集群发展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发展,开展产业链梳理分析,绘制产业链图谱,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技术、土地等向重点产业链汇聚,开展产业链招商和关键节点企业培育,推进铸链强链补链延链,提升产业配套能力。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产业链培育,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推行政府招商、链主企业招商、产业园招商相结合的组合招商,推动产业链项目落地。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鼓励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通过分享市场、分工协作、技术扩散等方式,带动企业协同发展;链上企业围绕链主企业需求,加强技术协作和产品配套,构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发展生态。鼓励大型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利用核心技术和优势产品实施产业孵化,设立专业化子公司。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利用资金、品牌、技术、资源、市场等优势,跨地区、跨行业开展产业链合作,合理有序跨境布局产业链供应链。鼓励和支持本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参与京津冀产业链分工,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地产业链协同合作,共同面向制造业发达地区开展产业链联合招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先进制造业集群治理和服务模式,建立健全集群梯次培育体系,重点培育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加快形成区域布局合理、主导产业明晰、特色错位发展的集群发展格局。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推动资源、技术、人才、产业汇聚,促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集群内上下游企业协作配套,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专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特色产业集群指标评价体系,开展集群发展质量评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共享智造,发展协同生产、租赁使用、共享加工等模式,加强研发设计、原料集采、生产工序、关键设备、检验检测、物流贸易和区域品牌等共享应用,推动制造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融合共享。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针对产业集群的共性需求,建设共享工厂;推进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支持和引导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面向产业集群开放共享设备、研发平台、供应链等;搭建展会、博览会等集群企业交流对接平台,鼓励企业联合开展品牌推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规划布局和产业引导,在要素供给、科技创新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先进制造业及其关联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形成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开发区应当履行向入驻企业作出的提供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基础设施和保障土地平整等承诺,加强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定制等服务,提高产业招商能力和承接能力。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制造业发展载体建设。第二十一条 河北雄安新区应当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符合新区实际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做大做强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人工智能、新材料等产业,推动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推动制造业龙头企业和企业总部落户,建设新时代创新高地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样板。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大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政策,引导和促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源创新,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储备能力。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核心技术研发,打造优势产品,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众筹科研,创新市场化研发机制,组织龙头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创新平台、社会机构等各类主体共同筹集资金,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科技成果权威性竞争性评价等。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优势基础产品升级,推进核心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科技创新,加快基础产品产业化,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基础再造重点项目库,加强入库项目支持,提供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国家产业基础再造专项。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在本省落户或者设立分中心。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主导产学研融合发展,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牵头或者参与重大研发项目。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向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等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机制,推动建设概念验证、中试孵化、检验检测等平台,分领域建立技术成果库,扩大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场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条件,吸引北京市、天津市等地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制定相关推广应用目录。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制造业场景培育和开放,定期发布应用场景项目清单,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围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全空间无人体系、生物技术、清洁能源等打造一批新领域应用场景;聚焦先进钢铁、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等产业以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领域,建设一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业态应用场景。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工业诊断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团围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工艺和装备改进、节能环保、质量标准、品牌设计等,为先进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集群发展提供服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诊断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团的评价,实施动态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对外合作,打造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宽国际合作渠道,吸引国外资金、人才、先进技术等流向先进制造业领域,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科研机构等在本地设立研发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引导企业在国外进行产业布局、开展技术授权,推动国际产业合作由资源开发、加工制造向技术研发、品牌培育延伸,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支持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和认证组织在本地设立机构,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完善制造业重点领域品牌培育机制,支持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引导产业集群实施品牌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产品和品牌。鼓励和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参与制定、修订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等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前瞻布局氢能、储能、生物制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鼓励具备产业基础的地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低碳先进制造业集群。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先进制造业领域工业节能监察和节能降碳诊断,建立完善碳排放核算、产品碳足迹管理等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加强重点行业碳排放监测,推进节能降碳、协同增效。实施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对绩效分级最高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申报、环保管控、监督方式、金融扶持等支持。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定期更新发布制造业绿色低碳技术导向目录,推广成熟度高、经济性好、绿色成效显著的关键共性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和示范应用。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拓展清洁低碳氢在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应用,扩大绿电应用,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推广应用先进绿色工艺技术装备,培育绿色制造专业化服务机构;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培育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推进产品结构、用能结构、原料结构优化调整和工艺流程再造,提升减排治污能力和清洁生产水平。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实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推进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动力电池等新型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规范发展再制造产业,支持建设再制造产业基地和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第六章 融合发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工业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集群和开发区优先布局新型工业网络。第三十七条 本省统筹算力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推进数据中心建设和改造升级,引导合理配置存算比例。推动建设京津冀公共算力服务平台,统一算力标识,增强算力资源可调用能力,提高算力利用率。充分利用算力、绿电优势,引进算力上下游企业在本省布局。推进算力赋能制造业,打造一批通用大模型、垂直大模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在研发、设计、中试、生产、服务、运营全环节,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先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和支持企业应用数字化设备和智能化系统,推动机器视觉、虚拟仿真、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推进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的数字化链接,建设智能工厂;推广普及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园区和智慧集群。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转型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支持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服务平台,建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加强企业数字化转型标准推广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立足先进制造业领域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实际需求,开发行业属性强、赋能效果好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支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培育构建服务型制造发展生态。鼓励和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拓展延伸服务,发展个性化定制、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服务型制造。鼓励和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搭建供应链平台,引导关联企业在原料集采、备品备件联采联储、仓储物流、供应链金融等方面开展合作。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壮大科技服务业、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重点生产性服务业,优化产业发展生态,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等行业,加强政策统筹和分类指导,普及推广服务型制造典型模式,促进服务要素深层次融入制造业。鼓励原材料企业向产品和专业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鼓励消费品企业发展全链式智能生态服务。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特色优势产业,以开发区、产业集群等为载体,在政策协同、主体培育、数智技术攻关、创新成果应用、产业生态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分行业分领域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第七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产业基础、立足产业链需求,统筹安排本省招商引资,完善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各类主体联动的招商工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领域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招商引资机制,统筹政策制定、项目招引、产业培育和服务保障,提升招商引资效能。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和回应企业诉求,依法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为先进制造业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源技术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市政公用服务等提供便捷、高效的全流程政务服务;及时、准确向企业推送各项惠企政策并指导帮助企业应享尽享。国家机关制定与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对企业实施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支持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发展。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已经设立的基金应当依法依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基金融资,扩大基金规模,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明晰投资产业边界,同一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者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已经设立的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争取国家级基金在本省设立专项基金或者开展直接投资,联合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等在雄安新区设立重大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强化本省与国家级基金资源对接联动,为重大股权融资项目落地提供配套保障。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本着自愿原则,依法依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先进制造业发展开展投资。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联系,指导、支持和推动社会资本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为社会资本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信息沟通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金融产品,完善授信制度,加大信贷投放,扩大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优化贷款审批程序,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加强企业上市指导,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先进制造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依法保障合理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制造业项目用地强度、利用结构、投入产出等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完善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支持工业用地集中成片改造开发,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项目选址选线的指导。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对区域内的企业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企业承担。制造业企业在依法取得的既有工业用地上改造厂房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扩建、新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费用减免。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完善人才培养使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强化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分别制定针对性培育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畅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人才交流通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人才培育机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支持校企依法联合办学、联合建设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符合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在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保障或者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人才技术聚集、科创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研发机构,并探索制定人才、项目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家创业创新,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家培训,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对企业家开展精准化的政策、法规、管理、科技等培训,提高企业家战略视野、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电力、市政公用服务、运输等企业提高先进制造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和物流等保障能力。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采用数字技术和先进适用安全装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工业领域信息安全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实施工业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提升工业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第五十五条 本省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推进等提供智力支持。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参与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咨询、产业合作、行业分析、信息交流等。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中发挥桥梁纽带和行业服务作用,在产业区域合作、产业链合作、集群发展、资源整合、市场共享等方面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先进制造业企业纠纷的化解,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加强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有机衔接,优化诉调对接机制,推动解决先进制造业企业在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机制,提供政策法规和国际规则的信息服务;组织企业参加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培训,为企业提供涉外服务。第五十八条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原创性、差异化政策措施。对创新、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建立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政府投资基金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对基金运作中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等导致投资损失、未达预期目标等情形,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尽到相应职责,无主观恶意、无违反法律法规、无监管缺失、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区未履行向入驻企业作出的提供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基础设施和保障土地平整等承诺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在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业实施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未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企业收取区域评估费用;(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026-04-22 |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26-04-21 | 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是指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第四条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第八条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和健康的消费观。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第十条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网络营销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第十三条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第十四条 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 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第十五条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第十六条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应当与获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保持一致。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展业、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核实其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本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信息、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的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必要时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第二十九条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线索通报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商标中使用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 有关金融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实施自律惩戒。建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举报制度。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组织自行或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2026-04-2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