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2025年度科技帮扶提升项目拟立项的公示(已到期)
2025-08-11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2025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方案 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有关要求,根据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编制和岗位需求情况,现公开招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人员3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以下简称市工研院),直属于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挂天津市节能中心、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中心牌子,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自理。院共内设7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产业规划研究中心、区域经济研究中心、智能制造与两化融合研究中心、会展及专家服务中心、节能咨询中心、综合咨询服务中心。市工研院是国家工信智库联盟成员单位、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会员单位、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会员单位和天津智库联盟成员单位,取得了QSE三体系认证,通过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贯标二级,具备CMA检验检测资质、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并拥有多项知识产权。市工研院是天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副会长单位,天津市5G发展联盟、天津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理事长单位,天津市智慧能源产业联盟发起单位和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产业联盟常务理事单位。二、招聘岗位我院2025年拟招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人员3名,岗位及招聘条件详见《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2025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计划》(附件1)。(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专业参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 5.应聘人员所学国内外高等院校自主设置的专业,注重专业内容实质,其专业方向与招聘专业方向要求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条件;不允许以辅修专业报考;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7.岗位年龄要求,按照《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2025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计划》招聘条件,即报考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8.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的;4.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中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5.因违纪违规被开除或辞退解聘的;6.现役军人、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7.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三、公开招聘程序(一)发布公告招聘公告于2025年8月11日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s://gyxxh.tj.gov.cn)、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网站(https://www.tjiiti.org.cn)发布。(二)报名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后即可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报名截止时间将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网站(https://www.tjiiti.org.cn)发布,岗位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11月30日。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可登录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s://gyxxh.tj.gov.cn)或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网站(https://www.tjiiti.org.cn)了解相应岗位信息,下载并填写《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应聘申请表》(附件2),将申请表同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压缩包发送至邮箱tjgyyrsb@163.com,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公开招聘-中心-姓名”。证明材料电子版(原件扫描件保存为pdf格式)包括:1.基本信息证明材料(包括:居民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3.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籍验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海外留学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学历认证材料);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应聘人员,提供《教育部学籍验证报告》;4.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各种材料(包括:主持研究项目课题的立项、结项证书报告等,要体现项目名称、研究意义、本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代表性论文封面、目录、正文等,能够体现本人论文学术影响力的佐证;代表性著作的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执笔内容,要体现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专利证书;重要获奖或荣誉证书等,要体现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证明材料以文件夹形式打包并压缩。(二)资格审查我院在应聘人员提交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将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网站(https://www.tjiiti.org.cn)发布(同时注明参加考核的时间、地点),未通过网上资格审查人员,不另行通知。(三)考核考核采取综合面试的形式,分初试与复试。初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个人综合素质。初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80分,初试合格人员进入复试;复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复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80分,未达到合格线人员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最终考核成绩由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共同构成,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各占50%,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于考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网站(https://www.tjiiti.org.cn)向全体考生公布。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总成绩出现并列,以复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按照与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对未进入体检环节人员,不另行通知。(四)体检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由我院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非组织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依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人员参加体检。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则按照复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五)考察考察工作由我院组织实施。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察,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同时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考察或办理手续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因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依据应聘人员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人员履行体检、考察程序。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则按照复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六)公示 拟聘用人员将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s://gyxxh.tj.gov.cn)、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网站(https://www.tjiiti.org.cn)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等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因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我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应聘人员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人员履行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但依次递补不超过两次,若依次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按照复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 拟聘人员需在公示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入职手续,除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报到时限外,其他均视为自动放弃。四、纪律与监督1.我院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2.招聘工作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招聘过程中若发现应聘人员任何违规、违纪、隐瞒病史、隐瞒特殊情况影响录用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后立即取消应聘、录用资格。3.严守招聘纪律,公开招聘过程中发现的违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五、其他事宜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需要对公开招聘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的情况,会在发布招聘方案的网站发布调整信息。未尽事宜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最终解释为准。咨询电话(人事教育部):022-28229696转8051;监督电话(纪检工作部):022-28229696转8234。(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附件:1.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2025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计划2.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应聘申请表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 2025年8月11日
2025-08-11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8-11
成文日期:2025-08-11
发文日期:2025-08-11
有效性:
名称:关于扩大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8-1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申报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的养殖企业开展了评估验收。经企业自愿申请、材料审查、现场评估,确定天津富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天津市第六批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现予公布。请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做好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管理工作,强化监管和指导,不断提升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附件:天津市第六批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名单2025年8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8-08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5〕31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化工园区是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显著降低,发展质量明显提升。为持续做好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和认定管理,推动化工园区由规范建设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做好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和认定管理(一)开展省级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复核。有关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于2025年8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报送本地区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级细则),抄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省级细则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放松要求等问题,于9月15日前将整改意见反馈有关省份。(二)严格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的整改意见,于10月30日前修订完善省级细则。修订工作完成前,暂停认定化工园区;对已认定的化工园区,要按照修订后的省级细则,于2025年底前完成复核。(三)加快化工园区问题整改。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要对化工园区认定、复核等环节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单、时间表和责任人,督促指导有关化工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依法依规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取消化工园区认定资格。同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前期组织开展的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回头看”反馈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排查调度发现的化工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不到位等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专家指导服务发现的问题建议,要加快推进整改,确保按期完成。二、开展化工园区评价及改造(四)开展分级评价。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要组织已认定化工园区对照《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导则》(HG/T 6312-2024)、《化工园区智慧化评价导则》(HG/T 6313-2024)(以下简称“两个导则”),开展竞争力、智慧化分级评价,经园区自评、部门审核,于10月31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园区自评可采取专家组评价、第三方评价,也可依托行业协会搭建的化工园区竞争力、智慧化评价管理系统进行。(五)推动改造提升。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要组织竞争力三级、智慧化初始级化工园区诊断剖析短板弱项问题,于2025年底前制定专业化改造方案,督促指导有关化工园区对标改造、提级进步;支持竞争力二级、智慧化提升级化工园区在创新驱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智慧化转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提升。三、保障措施(六)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地区要高度重视,控量提质推动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机制作用,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取得实效。(七)加大政策支持。有关地区要通过产融合作、产业转移对接活动等,引导要素资源向优质化工园区汇聚;在用地保障、资金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竞争力二级、智慧化提升级及以上化工园区。实施扩区的化工园区原则上应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竞争力二级及以上。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改造提升项目予以支持。(八)强化服务指导。有关行业协会、标准研制单位等第三方机构要加强“两个导则”宣贯,不断健全化工园区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培训解读和实施推广;持续完善化工园区竞争力、智慧化评价管理系统,为化工园区提供分级评价、问题诊断、改进咨询建议等公共服务;聚焦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需求,总结化工园区在产业耦合、科技创新、智慧化建设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验交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5年7月31日(联系人及电话:韩敬友 010-68205568)
2025-08-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A类)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崔红、高春记、姜长涛、李正强、刘彬、刘劲松、孟庆波、牛军峰、裴丽、彭宇新、石伟群、孙頔、王瑞、温斌、向烨、谢小荣、杨健、于中振、张亮然、张研、张艳锋、赵呈天、赵智胜、朱作峰、邹如强2025年8月8日
2025-08-0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以提升区内企业院所技术经理人实操能力建设为导向,强化技术经理人的实操能力,提升技术经理人在成果转化服务端的业务水平,推动更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保税区科技局计划组织天津港保税区技术经理人实训实践(第三期)活动,本次活动将邀请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专业老师进行授课,具体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地点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9月5日(星期五)空港商务园东区E8楼一层A101大教室二、培训范围(一)获得国培基地初级及以上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证书的相关人员;(二)央企国企、科技园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人员;(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三、培训时间安排第一阶段-线上自学:2025年8月20日-26日,为期7天,学员线上自学课程;第二阶段-线下集中授课:2025年8月27日,为期1天,授课地址为:空港商务园东区E8楼一层A101大教室。第三阶段-线下实操:2025年8月28日-9月5日,为期9天,由联合创星提供企业案例,参训技术经理人完成走访并填写需求表在实训平台进行发布。四、培训课程安排(一)第一阶段—线上自学阶段(2025.8.20-26)参训人员须通过滨海新区数字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与交易平台(保税区分站)注册并进行云课堂课程学习课程类别课程名称课程介绍通识课程科技成果转化业务路径及案例分享本课程将从需求端发起的逆向转化与成果端发起的正向转化两方面来介绍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的模式,技术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挖掘对接、撮合、评价孵化等作用,帮助学员了解技术经理人在成果转化主线业务各个节点上的作用和价值,为自己更好地进行业务定位,以及寻找商机。科技成果市场化估值、高价值成果筛选以及推广方法分享本课程从科技成果来源、初筛、估值以及最终的筛选等不同阶段,介绍联合创星在这些市场化方向上的探索和经验,以帮助学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可以借助平台评价工具对成果的价值判断提供参考。如何通过专利分析助力技术经理人开展成果转化业务案例分享本课程通过专利分析帮助技术经理人开展成果转化业务的整体思路,了解高价值成果筛选模型工具及流程、获取成果潜在买方的传统路径、通过专利分析获取成果潜在买方案例等。科技成果转化的五种主要转化方式、应用场景及案例分享本课程介绍科技成果转化的五种主要方式,探讨其在不同场景中的应用,并分享相关案例,帮助学员全面了解和掌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方式。实训课程成果市场化评价、筛选模拟训练本课程通过平台提供的案例和联合创星实训平台工具,进行成果市场化评价、筛选及实操的实操模拟,了解成果市场化评价和筛选的模式和方法等,帮助学员增加对科技成果市场化筛选的综合认知和能力。注:参加过天津港保税区实训实践一期和二期的学员,仅需完成以上课程学习;初次参加培训的学员,需另外完成入门及初级课程学习,详询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张老师152-3115-7158微信同号)。(二)第二阶段—集中授课阶段(2025.8.27)授课地点为:空港商务园东区E8楼一层A101大教室培训时间安排课程名称课程内容主讲人8:30-9:00开班仪式 9:00-10:30北京怀柔科学城生命科学产业创新研究院介绍科技成果转化怀柔模式通过该课程,可以了解怀柔产研院成果转化模式,为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成果转化提供新思路姜志奇北京大学全球健康发展研究院成果转化中心执行主任10:30-11:10知识产权“先使用后付费”模式通过该课程,可以了解知识产权“先试用后付费”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医院采用此模式杨旭天津市创新创业中心高级工程师11:10-12:10技术经纪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通过该课程,学员能够全面了解技术经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键性作用以及技术经纪人在促成技术交易中的中介、代理等角色,增强学员对技术经纪人的行业认知和职业认同。汤鹏翔中关村技术经理人协会副理事长 12:10-13:30午间休息 13:30-14:30怀柔科学城成果转化案例分析通过课程对转化案例进行分析,结合“怀柔方式”进一步剖析成果转化方法,拓宽技术经理人实操思路。宋星北京怀柔科学城生命科学产业创新研究院副院长14:30-15:10技术合同纠纷典型问题通过课程可以使技术经理人了解日常签订合同过程中可规避的风险点,减少法律纠纷孙金鑫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15:10-16:10真实有效需求的企业画像和技术需求挖掘要点本课程以如何进行技术需求收集为主题,学员可以了解技术需求的挖掘工作流程,企业技术需求类型以及技术需求表的填写要求等,帮助学员提高对走访企业的筛选能力、技术需求挖掘能力,并规范其相关填写标准,为日后实际成果转化业务效率提升打下基础。赵晓丽联合创星业务合作部经理16:10-17:10技术经理人从挖掘需求快速实现成果本地转化案例及启示本课程对技术需求侧发起的成果转化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并以技术经理人实际参与并完成的防腐涂料转化案例为例,介绍成果转化业务如何实现促进企业创新升级,助力科技成果当地产业化及相关启示。张斌天津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17:10-17:30自由交流环节赵晓丽(三)第三阶段—线下实操阶段(2025.8.28-9.5)由联合创星提供企业案例,参训技术经理人在实训平台上完成企业走访记录表、技术需求表的填写,在平台通过审核后,联合创星发放电子结业证书。五、其他事项1、本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2、请各学员于2025年8月19日17:00前扫描附件二维码进行报名。3、课程申领流程:2025年8月20日12:00后登陆“保税区数字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与交易平台”-【技术经理人实训课程】-【更多】-【AMCS初级实训课程及AMCS中级实训课程】-对应课程点击【立即申请】。4、课程学习流程:登录“保税区数字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与交易平台”-【个人中心】-【我的课程】-【查看全部】-找到已申请课程【立即学习】。 联系人:李蔚嘉、张亚亚联系电话:131-3251-7358、138-2065-1186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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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8-08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选调生等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25〕5号)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关于印发〈2025年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选调生等培训教学组织指导意见〉的通知》(农播〔2025〕57号),为做好2025年天津市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组织工作,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现将《2025年天津市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选调生等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班次安排组织实施。2025年8月8日 (联系人:原帅、赵丽辉;联系电话:022-63083708)
2025-08-08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
发文日期:2025-08-08
成文日期:2025-08-08
发文日期:2025-08-08
有效性:
名称:解读|《空中丝绸之路建设发展报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8-0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天津市河北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505)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征收标准
1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2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条例》,税总办法〔2015〕206号,津地税货劳〔2016〕8号,津财规〔2021〕15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津财综〔2023〕20号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2倍。
2025-08-08 | 河北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