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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38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6号)要求,紧紧围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五大任务,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巩固提升治理行动工作成效,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消除事故隐患,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一)研判事故预防工作重点。结合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事故类型和隐患问题分布,明确重点地区、企业、项目、人员、施工环节和作业时段,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2轮全覆盖精准排查。按规定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二)落实“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建立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非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台账,按调查程序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体系。结合本地特点,完成1次省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更新,细化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工程参建企业结合主营业务、组织架构、工艺工法和项目所在区域特点,对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进行动态更新。  (四)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熟练掌握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全面检查,在巩固提升阶段至少带队组织1次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全面排查和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五)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安全日志”制度。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三、全面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  (六)构建新型数字化监管机制。加快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工作,及时上传治理行动各项工作信息,动态更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安全信息员等内容,现场检查应使用平台小程序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等工作。  (七)全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在2023年底前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量换发电子证照,实现企业、项目、人员、设备全量全要素跨地区、跨层级协同监管。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工、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九)完善事故报送调查处罚闭环机制。建立施工安全信息员制度,压实事故报送责任,确保事故详细信息48小时内上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针对长期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或未完成处罚的,要实施挂牌督办或申请提级调查。  (十)坚持分类施策与惩教结合。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警示函、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现场通报会、提高检查频次等差异化监管手段,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无视主管部门提醒教育,隐患治理不彻底、险情处置不及时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法查处并视情节实施行业禁入。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管部门要于2023年4月1日前制定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做到措施可执行、过程可监督、成果可量化、目标可考评,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好的做法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2024年1月10日前将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送我部。我部将适时对各地治理行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进行通报,并组织开展治理行动督导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取得积极成效。但经营性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仍存在规划建设管控不到位、审批与监管脱节、经营准入监管缺失、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日常检查。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指导街道、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组织城市管理部门、村(社区)“两委”,委托物业等单位对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  (三)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深入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要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整治措施,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街道、乡镇政府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确保房屋安全。  二、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一)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三)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情况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三、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一)健全管理体制。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督促指导,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要抓好组织实施,落实市、县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充实城镇房屋专业化管理力量,依托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乡镇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定期对一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部门协同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各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  (三)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各地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公布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统筹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将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改扩建和经营等环节信息以及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排查整治和安全鉴定等房屋安全状况纳入系统,形成房屋电子档案,定期更新数据。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五)完善法规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试点,总结创新经验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各地要完善经营性自建房质量安全以及房屋检查、安全鉴定等相关标准。  各地要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审批管理,加大资金、人员和技术等支撑保障力度,及时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实做细群众思想工作,做好民生保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电影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央统战部、中央编办,司法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有关规定,现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人员名单  经资格复审,确认参加面试考生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面试安排  面试将采取现场面试的形式进行。  (一)面试时间要求  面试将于2023年4月20日进行。  面试于当日下午14:30开始,请考生于当日下午14:0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  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报到地点(候考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配楼507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联系电话:010-58934515。  三、体检和考察  综合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成绩 =笔试成绩×50% + 面试成绩×50%  参加面试人数与遴选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2: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5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待面试全部结束后,通知有关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注意事项  (一)面试前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复审材料原件。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面试确认后,因考生原因未参加面试的,按相关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三)面试当天,考生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请提前做好准备。  (四)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准时参加考试。  预祝面试取得优秀成绩!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联系方式:010-58934515(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23年4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人员名单  经资格复审,确认参加面试考生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面试安排  面试将采取现场面试的形式进行。  (一)面试时间要求  面试将于2023年4月19日至4月20日进行。  上午面试于8:30开始,请考生于当日上午8:0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  下午面试于14:30开始,请考生于当日下午14:0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  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专业能力测试  计划财务与外事司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岗位,将于面试后组织开展专业能力测试。  (三)面试报到地点  报到地点(候考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配楼507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联系电话:010-58934515。  三、体检和考察  未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岗位,综合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成绩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岗位,综合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成绩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35%+专业能力测试成绩×15%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待面试全部结束后,通知有关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注意事项  (一)面试前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复审材料原件。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面试确认后,因考生原因未参加面试的,按相关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三)面试当天,考生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请提前做好准备。  (四)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准时参加考试。  预祝面试取得优秀成绩!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联系方式:010-58934515(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23年4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旧资质过渡工作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办好便民惠民“关键小事”,自2023年5月8日起,新增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掌上办”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请“掌上办”。申请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小程序,办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注册进度查询、个人信息修改等业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收到注册申请数据后,应及时完成上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等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和执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2)。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4月2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我部制定了《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学员选派。各学员派出单位要按照培训计划及相关班次培训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学员选派工作。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中组发〔2019〕22号),在学员参训前进行纪律提醒,要求学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  二、严格办班管理。各培训办班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培训组织实施,厉行节约、勤俭办班,不得收取学员任何费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高档宾馆举办培训,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公款旅游、违规吃喝送礼。要加强学风建设,在发放入学通知时、学员入学报到时和学习培训期间,明确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学员评估等制度,培训期间学员学习情况可反馈派出单位。  三、提升培训质量。各培训办班单位要以推动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为目标,优化课程设计,精选教学内容,配强师资力量,加强质量评估,切实提升培训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及工作总结于2023年12月底报送部人事司。  联系人:许士翔 赵丽莉  联系电话:010-58934045,58933389(传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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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直属各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不断提高我国工程设计整体水平,努力在工程设计领域造就更多大师、青年人才、卓越工程师等优秀人才,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我部决定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工程设计人员能力提升公益性培训,所有工程设计人员均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免费在线学习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围绕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房子的目标,聚焦提升工程设计品质,统筹工程设计行业发展需要和工程设计人员实际需求,着力提升工程设计人员理念创新、实践应用、技术更新、精细化设计、全过程管理等方面能力,培养善思考、有能力、懂技术、负责任、能统筹的复合型工程设计人才队伍,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培训内容  围绕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开展设计创作、设计技术、新兴领域、组织管理、标准规范、政策解读等6方面的培训。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工程设计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培训课程内容,更好满足工程设计人员需求。  三、培训方式  培训采用线上视频培训为主,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工程设计人员即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热点专题”栏目免费进行在线学习(网站地址https://www.mohurd.gov.cn/ztbd/gcsjdjt/index.html)。根据工作需要,各有关单位可按规定组织开展线下培训。  四、组织保障  (一)做好组织实施。我部负责统筹培训课程选择、培训组织实施、开展效果评估等事项。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鼓励和引导广大工程设计人员积极参加培训。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通过报刊、网络、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提高培训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强化示范和引领,营造良好培训氛围。  (三)健全激励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完善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将培训工作纳入继续教育体系。鼓励工程设计行业知名专家学者以及经验丰富的一线设计人员开展授课,提升培训成效。  联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司勘察设计监管处  联系电话:010-5893375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根据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