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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38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扎实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设施条件和服务功能,解决了一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北京市石景山区、河北省保定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永川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等城市(区),围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三个革命”(“楼道革命”“环境革命”“管理革命”),在着力补齐设施和服务短板、强化项目管理确保质量效果、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等方面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部总结其经验做法,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七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照标准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加强空调室外机安全管理,有坠落风险的应及时加固或更换。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对于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要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四、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12345热线依法处理。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管理单位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五、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各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要畅通城管执法平台运行,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  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 2022 年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及我部转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按照我部工作部署,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我部报送了2022年度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详见附件1)。据统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项目323775个,涉及建设单位249443家、施工企业272941家。  (一) 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出8518个项目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527个,占比6.2%;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399个,占比4.7%;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568个,占比6.7%;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66个,占比1.9%;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6858个,占比80.5%。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3157家、施工企业6394家。其中,存在转包行为的企业408家,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597家,存在挂靠行为的企业112家,存在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84家,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5193家。  (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责令停止执业、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信用惩戒等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445家,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1家,吊销资质的企业1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242家,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惩戒等处理的企业2114家;责令停止执业32人,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1173人;没收违法所得总额963.43万元(含个人违法所得19.7万元),罚款总额61194.49万元(含个人罚款3255.17万元)。  (三)各地查处工作开展情况。  从查处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总数看,四川、重庆、江苏、江西、辽宁5省(市)查处项目数量较多,分别查处1365个、697个、671个、645个、525个(详见图1)。  从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4类违法违规行为看,四川、江西、湖北、广东、安徽5省查处项目数量较多,分别查处206个、176个、174个、160个、154个(详见图2) 。  从罚款的金额看,河南、江西、辽宁、陕西、重庆5省(市)处罚金额数较大,分别罚款7291.65万元、7127.92万元、6435.5万元、5368.6万元、4632.5万元(详见图3)。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加强市场现场联动治理,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一线人员执法水平,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及时通报典型案例,避免“重检查、轻处罚”,充分发挥警示震慑效果。要加强数据核实把关,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认真做好我部转去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向我部反馈办理结果。  附件:2022年度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体育行政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市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进一步推动群众身边健身设施建设,丰富群众健身活动空间,满足市民多样化健身活动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2023年开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和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等工作,组织开展“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推动在城市社区、公园中配建以乒乓球台等小型设施为重点的健身设施,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完善社区、公园健身服务功能,推动构建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为广大群众就近健身提供便利。  二、工作内容  (一)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推进“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体育主管部门要主动回应群众需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共同商议健身场地选址、设施建设类型和数量、规模等事项,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二)精准确定需求。通过城市体检、居民问卷调查等方式,摸清健身设施短板和周边居民健身需求。以当年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城市社区、列入绿地开放共享范围的公园为重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体育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年度“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计划项目清单。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对2023年前实施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建设的公园项目进行梳理,对未配建健身设施或仍有建设空间的,可结合周边群众健身需求补充健身设施。  (三)合理建设健身场地和设施。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体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城市社区、公园合理制定健身设施建设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健身场地选址的指导,健身场地应选择环境安全、条件良好、出入便捷的地段。体育主管部门加强对健身设施配置类型、数量等指导。根据场地条件和周边群众需求,面积较小的场地可配置乒乓球台或其他室外健身器材;面积较大的场地可配置非标准球类活动场地;有条件的还可增加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健身区域,配置智能健身设施。  (四)丰富社区体育活动。各地体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配建的健身设施,组织开展乒乓球等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社区运动会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传授运动技能和科学健身方法,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普及全民健身文化。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体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支持具备条件、有积极性的城市社区和公园先行先试、示范引领,推动更多地方积极参与“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活动。  (二)场地和设施同步建设。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园建设等工作,配建完善健身设施,要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交付使用后健身设施同步投入使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城市社区、公园积极盘活空闲空间资源,因地制宜落实健身设施建设的场地条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统筹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多种资金渠道支持健身设施配置。体育总局将根据各地项目建设数量,利用中央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健身设施配置予以支持,并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向自筹资金投入较多的省份倾斜。  (三)落实管护责任。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体育主管部门要建立设施器材产权清晰、管理单位明确、可追溯的工作台账。指导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维护管理,督促产权单位根据管理单位的建议定期对设施器材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确需更新的要及时纳入更新计划,满足群众正常使用需求,杜绝安全隐患。健身设施运维管理经费要纳入管理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健身设施的运营和维护,鼓励购置公众责任险以及运动意外险。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动员,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要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参与的浓厚氛围。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体育主管部门要做好跟踪总结,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典型案例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3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智能建造技术创新应用成果,助力群众满意的好房子建设,我部决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482号)确定的124个案例应用情况开展总结评估。  请案例推荐单位组织案例申报单位开展自评,并填写案例调查表(附件),详细说明相关技术的工程应用情况、实施效益、技术水平等,提出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政策建议,必要时可提供佐证材料。上述材料经案例推荐单位汇总和审核后,于2023年8月31日前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电子版发送至sgc@mohurd.gov.cn)。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开展实地核验,对于在提品质、降成本等方面确有实效的智能建造技术,列入智能建造先进适用技术清单,并择优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  联系人:杨 光 王广明  电 话:010-58933327 58933325  附件:智能建造案例调查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现启动修订《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工作,并向社会公开遴选修订建议稿承担单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任务名称  研究提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修订建议稿)》  二、申报任务内容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总结近年来投融资体制改革经验,结合投资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新实践,组织对《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等内容开展深入系统研究,提出修订建议稿,并起草形成编写说明。修订建议稿应包括和体现以下要求:  (一)党的二十大关于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关键作用的精神和要求。  (二)近年来投融资体制改革对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提出的新要求。  (三)《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投资法规及配套制度对完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作出的新规定新要求。  (四)投资管理新形势、新实践、新领域对优化完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参数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国内工程咨询机构、科研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等,可按要求单独或联合申报。  2.申报单位应在行业内具有一流实力,具备20名及以上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理论方法研究或实际管理工作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决策、项目融资、建设实施等方面的理论、政策和实践有深入研究。  3.申报单位应从事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相关的评估或研究工作,并完成与本任务相关的5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工作任务。  (二)任务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条件:  1.任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政治素养、协调能力和科研能力,并承担修订任务的统筹组织和实际研究工作。不承担实质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任务负责人申报本项任务。  2.任务负责人应具备投融资相关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工作20年以上,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主持并完成与本任务相关的3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工作任务。  3.任务负责人应组建专业研究团队。主要参加人员中,至少有5名具备与本任务相关的不同行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四、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修订建议稿)〉任务申报书》。申报书一式4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7月20日(周四)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尽量使用EMS或中国邮政快递)邮寄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制度法规处(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编100824),信封上请注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修订建议稿)》任务申报书”。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将共同组织对申报书进行评审,择优选择若干家承担单位。  (二)对承担单位,将签订任务委托合同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该工作任务执行时间一般为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23年12月底。  (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共同所有。未经上述两单位共同同意,任务承担单位以及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宣传或发表。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 李海超,010-6850140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成 明,010-58933216  附件:《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修订建议稿)》任务申报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3年6月2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冀建建市函〔2023〕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规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因此,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因此,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海市交通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6号)要求,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一线化”“基层化”,促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决定举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3年7月5日—7月6日,共两天。  二、培训对象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一线监督人员。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  三、培训方式  培训采取“线上+线下”“政企同训”的方式。江苏省64人参加现场培训(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选派人员,培训费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其他人员参加线上培训。  1.现场培训地址:苏州市会议中心三号楼一楼3101会议室(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道前街100号)。  2.线上培训网址:中国建设报视频号(二维码见下图)。  四、培训内容  (一)7月5日上午8:30-12:00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同志讲话。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解读,基坑工程安全管理。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点培训。  (二)7月5日下午2:00-5:00  1.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操作及电子证照业务规程培训。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三)7月6日上午8:30-12:00  1.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  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图集)》解读。  3.《施工现场安全环境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解读。  (四)7月6日下午2:00-5:00  1.《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解读。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解读。  五、工作要求  (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本省参加现场培训的人员名单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报名格式见附件)。江苏省参加现场培训的人员应于7月4日下午到苏州市会议中心报到,7月6日培训结束后返程。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  (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事施工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一线监督人员,和各企业、在建项目从业人员参加线上培训,并将参加单位和人员数量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至zhilianganquan611@163.com。  (三)参加单位于培训开始前5分钟登陆中国建设报视频号。为保障网络流畅、提升培训效果,请组织集中观看。  (四)培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主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承办,负责授课老师、受训人员组织协调,会场及食宿安排;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建设报共同协办,负责线上培训网络资源和直播技术保障。  六、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雪峰 010-589339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  联系人及电话:陈淑婧 010-64926394、15652351357  邮箱:zhilianganquan611@163.com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电话:徐嘉祥 18851753305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及电话:盛中国 13771834058  中国建设报  联系人及电话:杜宇辰 1343992056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情况,我部修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2,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请按要求做好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2022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并组织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2.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  4.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3.月报自2023年7月起填报。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三)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 010-58934169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 010-58933790  技术咨询 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应急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3〕99号)要求,请各地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应急机制,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管理,加强应急处置协同联动,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度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省级统筹,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各地要明确省、市两级排水防涝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要求,落实省负总责、城市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部门要摸清本地区城市应急抽排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底数,建立本省(自治区)跨区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按照一定半径,在区位适中的若干城市建立省内区域统筹应急中心,实行省内统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一旦本地区城市出现内涝灾害、且当地应急力量无法有效应对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安排周边城市就近支援,做好全省“一盘棋”统筹调度。  二、强化部门协同,及时应急响应  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交通、水利、应急、能源、气象、消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会商研判、抢险救援、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精准研判暴雨、台风等气象灾害形势,科学预判灾害损失、需要动员的应急力量规模、是否需要省级部门协调支援等情况,明确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达到启动条件时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提请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城市内涝灾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三、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风险  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修订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城市内涝灾害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和职责、预防预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援、应急保障、灾后恢复等内容,并做好与本级防汛应急预案的衔接,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印发。要将灾后复盘和应急预案修订结合起来,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查找应急预案的不足并加以完善。要合理确定省、市、区(县)、街道(镇)、社区等不同层级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的编制深度,避免“上下一般粗”。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结合历史上发生过的积水内涝事件,查找风险隐患区域,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郑州“7·20”特大暴雨、历史上本地最大降雨数据叠加模拟,准确掌握本地涝情风险区域。  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关键部位防范措施  各地要组织相关单位组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加大装备投入,加强日常培训和宣教。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抢险时,要做好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避免一线作业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针对地下空间出入口、下穿隧道、地铁站口等涝情风险高的地区,及时储备防淹、防倒灌应急物资。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现场会议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数字化手段加强对排水防涝设施、易涝点的智慧化监控,防范化解积水内涝风险。  五、立足实战需要,加强应急演练  地方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既要开展规定情境演练,又要开展事前不通知参演单位演练时间、地点和演练内容的“双盲”演练。省级演练要侧重提高发生重大内涝灾害时跨区域调动能力,开展应急指挥推演。市、县级演练要注重贴近实战,强化排水、应急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演练要注重提高人员对抢险装备运输、使用的熟练程度。街道、社区、重点单位等基层演练要注重事前防范、转移避险措施运用,鼓励群众、本单位员工等积极参与,提高群防群控、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