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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申报通知
市级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依据《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现组织开展2025年院市合作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征集方向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与天津市企业合作,面向我市智能科技、生命科技、低碳科技等领域技术需求,共同开展技术合作、实施成果转化。1.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领军(培育)企业、猎豹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并与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可在中国科学院官方网站查询)联合申报,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协议有效期覆盖项目执行期),协议需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预算安排、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2.项目完成时应有明确可考核的技术、应用示范或经济效益指标;3.每个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为40万。各申报单位须按照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1:3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二、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1.第一申报单位须为天津市正常经营的领军(培育)企业、猎豹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传项目申报系统);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二)项目名称及起止时间项目名称要求以“XXXX的研发、研究、研制、技术开发、应用研究”等命名,且项目起止时间统一填写为2025年10月-2027年9月。(三)项目资助资金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财政资金时,应根据项目研究工作,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如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不予立项。申报项目获得批复立项后,项目财政资金将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四)项目查重要求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1.项目内容查重。同一研究团队、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且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2.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级在研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已承担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3.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项目参与人员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五)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2.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2项及以上项目;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4.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六)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签署日期须在项目申报期之内。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加盖各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的协议原件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4.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5.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局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立即举报。6.本专项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体研究需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三、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完成。(一)信息注册。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登录系统后,按程序要求进行注册,填写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1.单位注册。单位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2.申报人注册。申报人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通过单位审核后方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二)项目申报。申报人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项目类别和重点领域栏分别选择“重点研发计划”、“院市合作”和“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然后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提交至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使用单位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三)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四)截止时间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00至2025年8月27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项目申报失败。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9:00至2025年9月3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单位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后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联系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3.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审查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00至2025年9月10日17:00。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25年9月10日12:00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四、项目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将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五、相关联系方式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见下表。申报咨询联系方式序号咨询内容接受咨询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1项目申报指南及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合作交流处冯一哲022-588329102项目资金预算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王少娟022-23374384-80103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王欣宇022-231061674科研诚信咨询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杨金莉022-58832893022-2443674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8-05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的有关贷款贴息政策,经公开征集、专家评议等程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32家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研发贷款贴息合作银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实质性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的异议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在书面材料上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市科技局将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严格保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 邮编:300051联 系 人: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联系电话:022-58832919附件: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研发贷款贴息合作银行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8月5日
2025-08-05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经区科技部门形式审查、受理机构审核、专家评议等程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雏鹰企业贷款奖励事项。拟对752家雏鹰企业给予贷款奖励。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实质性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的异议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在书面材料上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市科技局将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严格保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 邮编:300051联 系 人: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联系电话:022-58832919附件:2024年度雏鹰企业贷款奖励拟发放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8月5日
2025-08-05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申报通知
市级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依据《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现组织开展2025年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征集方向(一)融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我市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北京重大创新项目、平台建设,通过与北京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合作模式,有效带动我市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1.支持方向:一是具身智能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及应用,包括感知与交互、决策与控制、形态与物理实现等;二是高端医疗器械的研发及应用,包括先进生物材料、高端医疗设备、高效检验诊断等;三是低空技术领域的研发及应用,包括航空器动力与机载系统、低空安全管控关键技术、低空安全技术验证等。2.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主体,与北京各类创新主体(中国科学院系统除外)联合申报,签署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在项目申报期内,协议有效期覆盖项目执行期),协议需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预算安排、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该协议经各相关单位盖章后,扫描为PDF文件以附件的形式上传。3.每个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为40万。各申报单位须按照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1:3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二)服务河北创新发展支持我市各类创新主体深化与河北省创新合作,积极服务雄安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与河北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1.支持方向:一是机器人的研发及应用,包括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二是智能网联汽车的研发及应用,包括智能感知系统、智能决策与控制、网联通信技术等。2.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主体,与河北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申报,签署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在项目申报期内,协议有效期覆盖项目执行期),协议需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预算安排、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该协议经各相关单位盖章后,扫描为PDF文件以附件的形式上传。3.每个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为40万。各申报单位须按照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1:3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二、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1.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主体,同时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中要求的申报单位性质;填报申报书时,高等学校要填写到学院;中央驻津大型院所要填写到部、室(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必须使用学校、院所公章);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项目法人单位。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要求以“XXXX的研发、研究、研制、技术开发、应用研究”等命名。(三)项目执行期项目执行期2年,统一填写为2025年10月-2027年9月。(四)项目资助资金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财政资金时,应根据项目研究工作,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如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立项或不予立项。申报项目获得批复立项后,项目财政资金将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五)项目查重要求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1.项目内容查重。同一研究团队,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2.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3.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项目参与人员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六)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2.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2项及以上项目;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4.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七)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签署日期须在项目申报期之内。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加盖公章的协议原件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4.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5.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局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立即举报。6.本专项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体研究需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三、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完成。(一)信息注册。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登录系统后,按程序要求进行注册,填写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1.单位注册。单位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2.申报人注册。申报人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通过单位审核后方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二)项目申报。申报人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项目类别、重点领域栏分别选择“重点研发计划”、“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融入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联动/服务河北创新发展”,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及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至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使用单位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三)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四)截止时间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00至2025年8月27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项目申报失败。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9:00至2025年9月3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完成“申请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后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联系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3.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审查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00至2025年9月10日17:00。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25年9月10日12:00前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四、项目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通知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存档。五、相关联系方式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见下表。申报咨询联系方式序号咨询内容接受咨询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1项目申报指南及市科技局审查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合作交流处张旭铭022-581836122项目资金预算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王少娟022-23374384-80103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王欣宇022-231061674科研诚信咨询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杨金莉022-58832893022-2443674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8-05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申报通知
市级
各有关单位:现将2025年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与要求(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1.承担单位须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并符合申报指南中的申报要求。外方承担单位须为在国外注册的法人单位。2.承担单位为高等学校的,须填写到学院或部室。所有涉及单位盖章处,须使用高等学校公章。使用学院或部室公章的,视为无效。3.项目负责人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正式职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每年项目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二)限项查重要求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1.项目内容查重。同一研究团队,在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同一阶段,获得过市科技局同类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不再支持。2.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3.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项目参与人员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三)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2.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2项及以上本项目;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承担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4.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四)其他要求1.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承担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须签署诚信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并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内上传电子版,模板可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3.承担单位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内上传电子版。4.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并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内上传电子版。5.承担单位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申报书或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承担单位如遇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局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立即举报。(五)填报提示1.项目名称一般不超过20字,应具体反映研究的科学问题、方法和目标,表述严谨、准确、简洁,避免歧义和争议。2.承担单位撰写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中,可根据项目情况准备其他申报材料,并与方案相关内容严格对应,如方案涉及但未附说明材料的,将不予确认。其他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前期专利、小试成果报告、样品检测报告、其他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和来源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的材料;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等能说明申报单位科研管理水平和研发基础,以及其他能说明单位资金筹措能力的有关材料。3.本专项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体研究需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并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4.涉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保密类项目,申报前请与市科技局联系。二、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申报。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未注册的,按照(一)的步骤注册。(一)信息注册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按程序要求进行注册,填写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1.单位注册。须按程序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审核所属范围内个人账号。2.申报人注册。须按程序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通过单位审核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如在系统中未找到所属单位,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完成注册。(二)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创建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重点研发计划”,并在项目类别栏选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后,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提交至第一承担单位。第一承担单位使用单位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三)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登录系统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四)截止时间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00至8月27日17:00,在此时间段内,项目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流程。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9:00至9月3日17:00,在此时间段内,项目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流程。建议各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做好沟通。3.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审查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00至9月10日17:00。在此时间段内,如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将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如项目被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第一承担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查。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须在驳回后3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9月10日12:00前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相关要求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三、项目评审及立项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通知相关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收集任务合同书。四、相关联系方式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咨询电话。(一)申报指南及市科技局审查咨询接受咨询部门:市科技局合作交流处联系人:邵晓雷,联系电话:022-58832993(二)项目资金预算咨询接受咨询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联系人:王少娟,联系电话:022-23374384-8010(三)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咨询接受咨询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联系人:王欣宇,联系电话:022-23106167(四)科研诚信咨询接受咨询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联系人:杨金莉,联系电话:022-24436741 附件下载: 附件:2025年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8-05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科技局关于2025年东西部科技援助等项目拟立项的公示(已到期)
2025-08-0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市级
一、监测情况2025年4月,我区监测1个在用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水源类型为湖库型。(一)监测点位北塘水库。(二)监测项目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表3中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及透明度、叶绿素a、电导率、亚硝酸盐氮和硅酸盐,共67项指标。二、评价标准及方法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基本项目根据表1中的Ⅲ类标准,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分别依据表2和表3中对应的标准限值。三、评价结果监测的饮用水水源地北塘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或其它标准限值。表1 2025年4月滨海新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序号省份名称城市名称水源名称监测点位水源类型达标情况超标指标1天津市天津市北塘水库北塘水库湖库型达标—注:“-”表示无此项。
2025-08-04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
市级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6月9日至7月8日登载在天津港保税区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特此说明。                                                 2025年8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8-04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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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2014年第86号【发布日期】2014-12-1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联系单位:世界贸易组织司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  邮政编码:100731  电话:010-85093914  010-85093915  传真:010-65197340  010-65197310商   务   部2014年12月12日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或拟定的贸易政策涉及的合规问题。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接收世贸组织成员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第六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书面意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列明认为不合规的贸易政策名称、内容和发布单位;(二)列明认为不合规的贸易政策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具体条款;(三)说明认为不合规的贸易政策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具体理由;(四)文字应为规范汉字(简体中文)。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书面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务部可告知其补正材料。对于虽未满足上述形式要件,但相关贸易政策涉及合规问题的,商务部可视情受理。第七条 商务部指定世贸组织司(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负责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并对受理的书面意见统一登记编号。第八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 商务部在收到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世贸组织成员所提书面意见的形式要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受理后转国务院有关部门;(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三) 商务部在收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的相关基础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告知有关部门,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商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 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对世贸组织成员的答复意见,由商务部负责对外答复,并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书面意见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 商务部在收到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世贸组织成员所提书面意见的形式要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受理后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三) 商务部在收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相关基础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商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 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对世贸组织成员的答复意见,由商务部负责对外答复,并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商务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拟定的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向商务部征求意见的,商务部可要求征求意见方提交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材料,并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商务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贸易政策拟定过程中提交的征求意见稿,应当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在商务部提出合规性意见后,如该贸易政策草案进行了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该贸易政策出台前应再次征求商务部的合规性意见。第十三条 贸易政策发布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将贸易政策文本送商务部,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一) 在政策文本的抄送栏加抄商务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二) 在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政策文本径送商务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 国务院各部门如有上述政策文本的英文译本,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要求一并送商务部。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并将具体负责机构和落实措施报商务部备案。如认为有必要,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书面征求商务部的意见。商务部负责对地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五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合规工作指导性工作手册,供开展合规性评估工作参考。第十六条 商务部可根据需要建立合规工作专家支持体系。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联系、业务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9.出口税    10.出口退税    11.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13.国营贸易    14.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15.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16.税收优惠政策    17.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19.价格管制    20.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23.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24.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25.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2025-08-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