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总结各地在完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法规政策、创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方式、完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机制、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形成《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可复制经验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提高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2023—2024年度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申请受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校相关专业点需符合各专业评估(认证)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各专业评估文件最新版本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搜索框内输入相应专业名称后查找下载。 二、受理时间 申请学校应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邮寄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发送申请报告的电子文档(Word版本,命名格式:2023申请报告-专业名称-学校名称)至指定邮箱(tujianpinggu@163.com)并注明本专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手机号、传真、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详细联系方式。 三、联系方式 各专业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00835) 电子邮箱:tujianpinggu@163.com 联系方式:许士翔 010-58934045,58933389(传真)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23年7月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体育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商务主管部门、体育局、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补齐社区服务设施短板,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106个社区(名单见附件)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试点自文件发布之日开始,为期2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试点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政、商务、卫生健康、体育、能源等部门要建立协同机制,将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家政进社区、“国球进社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统筹起来,整合有关资源、资金和力量,完善配套政策制度,指导督促试点社区细化试点工作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建设时序和建设运营方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各地要结合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将完整社区建设试点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重要内容,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服务,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商务、卫生健康、体育、能源等部门要指导试点社区开展专项体检,组织动员居民广泛参与,摸清设施配套、环境建设、服务治理等问题短板,分清轻重缓急,制定完整社区建设项目清单,补齐养老、托育、健身、停车、充电、便利店、早餐店、菜市场、“小修小补”点等设施短板,推进社区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推动家政进社区,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提高社区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加强全过程指导评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政、商务、卫生健康、体育、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研指导和跟踪评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扎实推动试点工作落地生效。要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人民城市人民建”的良好氛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将分别于2023年、2024年底前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遴选一批完整社区样板,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商务、卫生健康、体育、能源等部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完整社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建设模式和政策制度创新情况、居民评价情况,以及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等。 附件: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试点社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力度,决定开展科技成果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主要为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有关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须已开展工程应用,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运营效果良好,不含涉密内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按国际先进技术和惠民实用技术两类征集。 (一)国际先进技术 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工程项目,自主研发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产品等。 (二)惠民实用技术 切实解决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创造高品质生活过程中发挥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等。 二、征集要求 1.请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能积极做好征集工作,推荐创新水平高、知识产权明晰,推广效应强、应用场景广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产品。 2.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司局,有关行业学(协)会推荐国际先进技术数量不超过5项,惠民实用技术不超过10项。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科技成果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国际先进技术数量不超过10项,惠民实用技术不超过20项;直辖市水务、园林、市政、城管等有关部门推荐国际先进技术数量不超过5项,惠民实用技术不超过10项。 4.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或推荐下属企业申报,推荐申报国际先进技术数量不超过5项,惠民实用技术不超过10项。 三、征集方式 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征集工作。请各单位于2023年8月3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荐书(纸质版1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电子版格式见附件1)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姚秋实 010-58934022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倪晓棠 010-57811423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编:100835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荐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荐书》填写说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第一批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工作。经项目单位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工程等8个项目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现予公布。 附件:2023年度第一批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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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以下简称“北斗系统”)应用,推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决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征集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面向房屋建筑监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城市运管服、工程项目建设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应用场景,征集典型应用案例。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北斗系统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三)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实施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 (四)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案例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团队,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工作要求 (一)征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每个省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10个。中央企业可直接申报或推荐下属企业申报,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 (二)各申报主体需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推荐名单》(附件2),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书(纸质版2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一并寄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四、成果推广 (一)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我部将择优形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并进行宣传,扩大案例示范效应。 (二)支持开展规模应用。对应用成果突出的优秀案例,支持开展应用示范与宣传展览展示,助力应用复制推广。 五、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郭 鹏 电话:010-58934073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姚秋实 电话:010-58934022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申报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推荐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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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地满足群众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需求,我部决定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从方便群众办事角度,精简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压缩办理时限、创新服务模式,推动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充分发挥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住房公积金系统服务提升三年行动走深走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和安排 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2023年8月底前,相关功能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亮码可办”推广使用,原有纸质证明及出具方式并行使用、同时有效,过渡期1年;2024年8月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三、工作任务 (一)精简整合证明材料。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按照规范的表单样式,对目前使用的《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进行整合优化,统一调整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表》,附件1)。 (二)调整证明开具方式。各地公积金中心要调整原有部分证明开具代收代办模式,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实现《个人信息表》网上申请、实时开具。《个人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形式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留存,受理地和业务属地公积金中心可分别查阅、使用。 (三)畅通窗口查验功能。各地公积金中心要及时为办理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设置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访问权限,缴存人出示“电子码”时,窗口工作人员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电子码”编号,实现对缴存人《个人信息表》相关信息的在线查验。 (四)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各地公积金中心要按照《个人信息表》办理流程及查验方式(附件2)优化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有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可结合实际业务需要,通过系统对接将《个人信息表》相关数据嵌入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提升业务办理效能。 (五)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各地公积金中心之间要强化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咨询投诉、异议处理、反馈纠错等工作机制。当缴存人对《个人信息表》相关内容提出疑问时,受理地公积金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协调联系;业务属地公积金中心要积极对接配合,及时处理异议数据,共同响应缴存人的服务需求,不断改善缴存人异地办事的服务体验。 “亮码可办”涉及的相关功能操作手册及系统对接技术文档可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下载。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中心的组织推动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进协调解决有关难点堵点问题,确保“亮码可办”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公积金中心要落实数据上传责任,做好数据整理,提高数据质量,按时将数据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确保通过“电子码”查询的相关信息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地公积金中心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事项的宣传推广,做好有关政策宣传解读,扩大群众知晓度,加强“亮码可办”业务培训,积极引导办事群众操作使用,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工作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联系电话:010-58934556 58933481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2.《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办理流程及查验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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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加快项目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一)加强审批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与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衔接,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确保事项清单外无审批。推动事项实施规范统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逐项修改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细化量化受理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增强窗口服务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鼓励提供帮办、代办、预约办等个性化服务。严格按照公布的办理流程和实施规范开展审批,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对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现场勘验、听证论证等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各地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违规情形和问题处置机制,通过监督抽查、电子监察等多种方式对审批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推动解决。 (三)规范审批服务办理用时。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报装接入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用时,明确起止时点、计时规则等,包括行政许可用时,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等用时。不得通过“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 二、持续提升审批便利度 (四)深化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公开,供建设单位免费使用。明确根据区域评估简化单个项目相应审批手续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鼓励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可由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避免用地单位拿地后重复论证。 (五)分类优化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审批流程,统一规范会议审议情形及时限,减少非必要的政府会议审核程序。结合实际优化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对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细化项目类型和具体条件。 (六)推进集成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优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审查机构出具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报告后,相关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鼓励施工许可、质量监督、人防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等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方式,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原则上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验收申请,协调专项验收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 (七)优化市政公用服务。大力推进水电气热信联合报装接入,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进一步优化报装接入服务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监督,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市政配套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市政公用单位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提前主动开展技术指导,落实接线位置。对于市政公用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实行全程并联办理。 三、进一步优化网上审批服务能力 (八)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应用,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2023年底前实现工程审批系统覆盖全部县(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更好支撑审批部门业务需求和工作特点,推广线上智能引导、智能客服等辅助申报方式,提高企业咨询、查询、填报、反馈等办事便利度。在工程审批系统开通市政公用联合报装、外线接入工程审批等集成化服务,拓展移动端应用,加快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九)加强数据共享应用。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规划用地、生态环境、市政公用等系统的信息共享、协同应用机制,坚决杜绝重复登录、重复录入问题。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加快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档案在网上办理过程中的归集共享,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十)推进智能辅助审查。推进工程建设图纸设计、施工、变更、验收、档案移交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一张图”管理和协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环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成果提交和智能辅助审批,加强BIM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应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推进审管联动。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对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各地应逐事项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和边界,加强协同配合,加快推动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要明确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工作规程和监管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对补正材料情况和履行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 (十二)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基于工程风险的分类监管机制,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参建单位等因素确定工程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拓展多元化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实现信用信息在审批过程中的自动核查与反馈。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建立单体房屋建筑编码赋码用码机制,推动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智慧工地、房屋安全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应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共享工程项目数据信息。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促进投资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持续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形成改革合力。鼓励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审批试点,我部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形成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十四)加强宣传推广和监督评估。各地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使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改革政策。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及时对审批服务作出评价。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小程序推广应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回复。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决定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范围 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 总结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经验,自2024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制度。 二、试运行内容 (一)统一制证标准 各试点地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附件1)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附件2)要求,规范开展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切实做到照面规范、内容全面、数据真实。各试点地区发证机关应当在辖区内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书时,同步注销相应使用登记证书。 (二)建设信息平台 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设统分结合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检测、验收、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省级主管部门统建信息平台的,要注意做好与市、县级发证机关电子签章的对接;市、县级主管部门分建信息平台的,省级主管部门需在统一赋码和信息归集等环节发挥纽带支撑作用,推动实现部、省、市、县四级联动,避免“数据孤岛”,确保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顺利实施。 (三)数据互联互通 各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量、实时归集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数据,将新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动态维护证书变更信息。我部将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关联的微信小程序,向全社会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同时向各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跨省互通互认、数据互联共享。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将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和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起来,明确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部门间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各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8月20日前明确业务、技术联系人,并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附件3)反馈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参与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信息平台建设、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工作,出台辖区内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办事指南。未参与试运行工作的地区要积极学习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于2024年6月1日前完成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任忠仁 010-58933253 技术咨询电话:武彦清 010-58934536 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 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家庭住房套数由城市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三、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