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关于促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试行)于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登载在天津港保税区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特此说明。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创新局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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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津市场监管垄〔2025〕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市市场监管委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指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修订了《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以公布。 2025年7月29日 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培育竞争文化,强化竞争倡导,提高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为经营者开展日常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导,降低经营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带来的经营风险,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合规的概念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合规指南》)的规定,反垄断合规是指经营者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第三条 合规的必要性反垄断合规是经营者整体经营合规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内外及本市不断有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被调查,并受到严厉处罚,暴露出经营者在反垄断合规方面的不足。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可以帮助其识别、评估和管理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因违反《反垄断法》而受到反垄断调查,面临经济损失、声誉损失或其他损失;也可以避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受到罚款、经营者的内部纪律处分或被解除劳动关系。执法经验表明,多数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是由于自身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和敬畏,日常经营过程中缺少反垄断合规意识或轻视反垄断合规。第四条 合规的主体 《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的主体。经营者可能在所有制、组织形式、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均应该重视、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并根据自身特点,尽早建立适合经营者长期发展的合规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行业协会可参考本指引,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 合规的基本认知 第五条 合规的依据《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指南和司法解释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律规范体系,是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的主要依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上述法律文件的学习并将相关法律文件精神融入到日常合规工作。第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普遍授权负责本市反垄断集中统一执法,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的委托开展反垄断调查。由于反垄断属于中央事权,总局可以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管辖本市反垄断执法案件。因此,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经营者可能面对来自总局的执法人员、也可能面对来自市、区或者其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第七条 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本指引对执法实践中经营者典型的垄断行为进行简要列举和必要说明,帮助经营者进行风险识别和应对,经营者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领会不同类型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尽力识别、避免实施垄断行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执法实践中横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限制新技术以及联合抵制等行为,纵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转售价格或者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也可以是有意思联络的一致行动,即协同行为。近年来,国家陆续公布了一系列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案例。经营者在参加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组织时,应当特别注意强化风险意识,发现协会组织垄断协议的,应当明确表态拒绝参加,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行业协会、商会实际参与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将会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二)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组织或帮助行为也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范围。组织和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同样适用于自然人经营者的情形。(三)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表现为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指定或限定交易对象;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述所列行为。本项所列行为,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为前提,规模较小的经营者也可能会因为在某一特定相关市场具有较强控制力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经营者不管规模大小均应当重视此项内容的合规。(四)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经营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作出评估、判断。第八条 反垄断调查反垄断调查坚持“无事不扰”。反垄断调查相比较其他的行政执法检查,具有保密性强、突然性强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事先通知被调查对象。同时,反垄断现场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会主动进入经营场所,并提取涉案的相关材料,对被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要求较高。反垄断调查可以采取现场突袭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非现场调查的方式。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第九条 垄断行为的处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达成但未实施垄断协议的,仍将面临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述规定。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行业协会被认定具有经营者身份的,其相关法律责任适用《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相关的条款。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经营者需要特别注意,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以经营者整体销售额(全口径)作为销售额计算基准,而不是涉案商品相关销售额。第十条 宽大制度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处罚告知前,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亦可以申请对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减轻百分之五十的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垄断协议达成的组织者或帮助者、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应尽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宽大。在垄断协议达成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其他经营者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该违法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免除对其处罚。第十一条 中止调查制度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经营者履行承诺情况,依法决定终止调查或者恢复调查。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反垄断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通常情况下,市市场监管委通过总局官网、市市场监管委官网全文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相关的处罚信息。建议经营者在接受反垄断调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决定书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尽可能减少调查给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上市公司还需格外重视涉及反垄断调查信息的公开,以避免造成信息披露违规。 第三章 日常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的概念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风险为目的,开展包括合规机构建设、合规承诺、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评估、风险处置、合规培训、合规奖惩等有组织、有计划、全流程的管理活动。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业务规模、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模式及主要风险来源,建立并实施适合自身特点的日常合规管理机制。第十四条 合规机构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经营成本等实际情况,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经营者可以将内部法务部门作为反垄断合规的主要部门,也可以独立设置相关的部门,负责日常反垄断合规管理并有效实施。实践证明经营者赋予合规部门足够的权限可以推动内部合规制度有效实施。经营者业务部门要确保将反垄断合规要求融入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第十五条 管理层承诺经营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上率下,带头作出书面的反垄断合规承诺,并以实际行动全面支持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管理层的合规承诺应当在经营者的内部公开,也可以通过经营者的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合规培训由于《反垄断法》的专业性较强,经营者可以通过经常性的合规培训,在企业内部培育竞争文化,增进对《反垄断法》的认知和理解。对负责销售、采购、联络行业协会及参加行业活动、价格政策制定等高风险岗位的职员,应开展更为细致而深入的专门培训。第十七条 合规咨询经营者应该建立常态化的反垄断合规咨询机制。业务部门或员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时,可能面临反垄断风险的,应该向合规管理机构咨询。合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咨询,必要时也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咨询。第十八条 合规审查经营者可以通过内部法务机构或者审查部门,经常性对公司的经营策略、协议签署、价格调整等重要经营行为对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审查。鼓励经营者在内部合规时进行强制性审查并进行内部考核,以避免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第十九条 合规评估经营者可以经常性对自身经营活动开展反垄断合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由于反垄断合规专业性较强,经营者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或者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相关评估报告可以主动报市市场监管委进行指导。第二十条 风险处置经营者在开展日常合规过程中,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主动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第二十一条 合规考核经营者可以建立反垄断合规考核制度,将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工的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第二十二条 境外风险提示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应当了解并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我市经营者在境外遇到反垄断调查、诉讼时,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相关情况并寻求帮助。 第四章 反垄断调查的配合 第二十三条 积极配合通常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在已经掌握了被调查对象基本证据的情况下启动调查。因此,面对反垄断调查,经营者应当秉承积极配合的态度,安抚并要求本单位员工全面配合。执法实践表明,经营者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还可以缩短接受调查的时间,减少因接受调查给经营带来的影响。经营者或个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经营者可以通过总局公布的执法案例直观了解对抗调查的严重后果。第二十四条 配合措施建议经营者在面对反垄断调查时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反垄断执法机构指定的人员立即到场。(二)指定一名可以全权负责的现场负责人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三)尽快告知单位所有员工正在接受反垄断机构调查,安抚员工情绪,并要求员工全面配合反垄断机构开展调查,在现场调查结束前不得向外透露调查信息。(四)主动提供单位内部办公系统、笔记本电脑、电邮等密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尽快完成取证工作。(五)经营者是上市公司的,建议在现场调查结束后立即进行信息披露。(六)有条件的可以通知法律顾问或律师到场。第二十五条 员工保护经营者不得因员工提供举报信息、配合调查或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而对其采取任何不利措施。由于反垄断执法强度较大,建议有条件的经营者对接受调查或询问的员工进行心理疏导,以缓解单位和员工的紧张情绪。第二十六条 持续配合反垄断调查通常持续时间较长。经营者对反垄断调查的配合应当是持续的、真诚的、全面的,现场调查结束后,经营者仍应当做好后续的配合工作,直至案件最终办结。第二十七条 主动整改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明确认定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并积极进行整改,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在后续的处罚裁量中,充分考虑经营者整改情况。 第五章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 第二十八条 相关概念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概念,经营者可以直接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本指引不再赘述。第二十九条 重视合规平台作为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具有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特点。加之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具有较紧密的关系,相比其他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借助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更容易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当更加重视反垄断合规。第三十条 避免轴辐协议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义务,重点加强对平台规则、平台协议、重大促销活动规则的合规审查,避免组织、协调平台内经营者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借助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第三十一条 协议控制架构的集中申报有些平台经营者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平台反垄断指南》的规定,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因此,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平台经营者实施收购、并购、股权转让、协议控制等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进行申报。第三十二条 关注高风险行为市场份额较高、用户粘性强、交易相对方对其依赖程度较高的平台经营者应当高度重视自身的经营行为,强化内部合规,谨慎实施初创企业并购、二选一、自我优待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行为。平台经营者可以通过披露经营业绩、公开抽成公式、简化收费项目等方式增加平台收费和经营的透明度,增进社会各方对经营行为的认知、理解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强化整体合规平台经营者普遍通过设立多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开展经营。根据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对平台运营公司注册在我市,运营总部设置在其他省市的平台经营者具有执法管辖权。平台运营公司注册在我市,运营总部设置在其他省市的平台经营者,应当重视管理和运营上的不衔接,将总部与分散于各地的分公司、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树立整体合规意识,采取整体合规措施。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在本市设置专门的合规机构或者管理机构,以便更好地接受市市场监管委的指导。 第六章 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三十四条 自然垄断和特许经营领域自来水、燃气、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领域以及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的领域,由于经营者天然具有独占市场的特点,经营者应当更加重视自身的经营行为,强化内部合规,避免出现《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销售领域由于原料药对于生产药品具有特殊作用,一种原料药一般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原料药,特别是短缺药、小品种药的原料药生产和销售,具有经营者数量少、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容易出现《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经营者可参考《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相关规定评估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总局及本市公布了一系列有关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案件,凸显该领域存在的问题,经营者应当认真对照相关案例,强化内部合规,避免出现类似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相比其他财产权具有专有排他性特征。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在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进行内部反垄断合规管理时,可参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评估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涉及行政垄断的责任经营者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主体)协调、推动或者要求下,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不能以行政主体的强制、要求、变相强制等为由而免除法律责任。经营者与行政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不得含有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含有上述内容的协议或文件等,可能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建议经营者及时向相关行政主体作出提示,或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第三十八条 指引的效力本指引为非规范性文件,仅对本市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导,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规章对反垄断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07-30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关于实施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农人才函〔2025〕18号)要求,现将《天津市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联 系 人:沈悦 原帅联系电话:022-63083708、18892257898邮 箱:snyncwzzgbc@tj.gov.cn2025年7月30日
2025-07-30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进一步拓宽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立7个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现对企业联系点名单进行公示:1.天津北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2.天津津旅海河游船股份有限公司3.天津利顺德大饭店有限公司4.天津市银博印刷集团有限公司5.天津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6.天津百代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学良旧宅)7.葫芦相声社2025年7月30日
2025-07-30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你局《关于审核大公报旧址修缮工程现状勘察与修缮设计方案的请示》(津和文旅〔2025〕4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一、对设计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应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与最小干预原则,保留临街外檐二层墙体,按照临街外檐一层墙体的模式,恢复早期历史原貌;(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木楼盖构件的修复应尽可能利用原有木龙骨,门窗洞口等砌体结构的修缮应尽量采用原材料、原工艺;(三)进一步详细查勘,保留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构件、装饰等信息。二、请你局按照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方可实施。三、施工过程中你局须加强监督与管理,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文物安全。工程竣工后,请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并将相关材料报我局备案。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保护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此复。2025年7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7-30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津市场监管垄〔2025〕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市市场监管委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指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修订了《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以公布。 2025年7月29日 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培育竞争文化,强化竞争倡导,提高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为经营者开展日常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导,降低经营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带来的经营风险,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合规的概念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合规指南》)的规定,反垄断合规是指经营者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第三条 合规的必要性反垄断合规是经营者整体经营合规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内外及本市不断有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被调查,并受到严厉处罚,暴露出经营者在反垄断合规方面的不足。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可以帮助其识别、评估和管理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因违反《反垄断法》而受到反垄断调查,面临经济损失、声誉损失或其他损失;也可以避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受到罚款、经营者的内部纪律处分或被解除劳动关系。执法经验表明,多数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是由于自身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和敬畏,日常经营过程中缺少反垄断合规意识或轻视反垄断合规。第四条 合规的主体 《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的主体。经营者可能在所有制、组织形式、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均应该重视、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并根据自身特点,尽早建立适合经营者长期发展的合规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行业协会可参考本指引,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 合规的基本认知 第五条 合规的依据《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指南和司法解释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律规范体系,是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的主要依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上述法律文件的学习并将相关法律文件精神融入到日常合规工作。第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普遍授权负责本市反垄断集中统一执法,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的委托开展反垄断调查。由于反垄断属于中央事权,总局可以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管辖本市反垄断执法案件。因此,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经营者可能面对来自总局的执法人员、也可能面对来自市、区或者其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第七条 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本指引对执法实践中经营者典型的垄断行为进行简要列举和必要说明,帮助经营者进行风险识别和应对,经营者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领会不同类型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尽力识别、避免实施垄断行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执法实践中横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限制新技术以及联合抵制等行为,纵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转售价格或者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也可以是有意思联络的一致行动,即协同行为。近年来,国家陆续公布了一系列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案例。经营者在参加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组织时,应当特别注意强化风险意识,发现协会组织垄断协议的,应当明确表态拒绝参加,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行业协会、商会实际参与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将会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二)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组织或帮助行为也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范围。组织和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同样适用于自然人经营者的情形。(三)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表现为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指定或限定交易对象;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述所列行为。本项所列行为,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为前提,规模较小的经营者也可能会因为在某一特定相关市场具有较强控制力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经营者不管规模大小均应当重视此项内容的合规。(四)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经营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作出评估、判断。第八条 反垄断调查反垄断调查坚持“无事不扰”。反垄断调查相比较其他的行政执法检查,具有保密性强、突然性强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事先通知被调查对象。同时,反垄断现场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会主动进入经营场所,并提取涉案的相关材料,对被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要求较高。反垄断调查可以采取现场突袭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非现场调查的方式。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第九条 垄断行为的处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达成但未实施垄断协议的,仍将面临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述规定。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行业协会被认定具有经营者身份的,其相关法律责任适用《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相关的条款。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经营者需要特别注意,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以经营者整体销售额(全口径)作为销售额计算基准,而不是涉案商品相关销售额。第十条 宽大制度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处罚告知前,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亦可以申请对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减轻百分之五十的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垄断协议达成的组织者或帮助者、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应尽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宽大。在垄断协议达成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其他经营者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该违法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免除对其处罚。第十一条 中止调查制度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经营者履行承诺情况,依法决定终止调查或者恢复调查。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反垄断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通常情况下,市市场监管委通过总局官网、市市场监管委官网全文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相关的处罚信息。建议经营者在接受反垄断调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决定书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尽可能减少调查给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上市公司还需格外重视涉及反垄断调查信息的公开,以避免造成信息披露违规。第三章日常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的概念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风险为目的,开展包括合规机构建设、合规承诺、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评估、风险处置、合规培训、合规奖惩等有组织、有计划、全流程的管理活动。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业务规模、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模式及主要风险来源,建立并实施适合自身特点的日常合规管理机制。第十四条 合规机构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经营成本等实际情况,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经营者可以将内部法务部门作为反垄断合规的主要部门,也可以独立设置相关的部门,负责日常反垄断合规管理并有效实施。实践证明经营者赋予合规部门足够的权限可以推动内部合规制度有效实施。经营者业务部门要确保将反垄断合规要求融入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第十五条 管理层承诺经营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上率下,带头作出书面的反垄断合规承诺,并以实际行动全面支持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管理层的合规承诺应当在经营者的内部公开,也可以通过经营者的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合规培训由于《反垄断法》的专业性较强,经营者可以通过经常性的合规培训,在企业内部培育竞争文化,增进对《反垄断法》的认知和理解。对负责销售、采购、联络行业协会及参加行业活动、价格政策制定等高风险岗位的职员,应开展更为细致而深入的专门培训。第十七条 合规咨询经营者应该建立常态化的反垄断合规咨询机制。业务部门或员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时,可能面临反垄断风险的,应该向合规管理机构咨询。合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咨询,必要时也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咨询。第十八条 合规审查经营者可以通过内部法务机构或者审查部门,经常性对公司的经营策略、协议签署、价格调整等重要经营行为对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审查。鼓励经营者在内部合规时进行强制性审查并进行内部考核,以避免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第十九条 合规评估经营者可以经常性对自身经营活动开展反垄断合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由于反垄断合规专业性较强,经营者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或者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相关评估报告可以主动报市市场监管委进行指导。第二十条 风险处置经营者在开展日常合规过程中,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主动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第二十一条 合规考核经营者可以建立反垄断合规考核制度,将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工的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第二十二条 境外风险提示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应当了解并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我市经营者在境外遇到反垄断调查、诉讼时,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相关情况并寻求帮助。 第四章反垄断调查的配合 第二十三条 积极配合通常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在已经掌握了被调查对象基本证据的情况下启动调查。因此,面对反垄断调查,经营者应当秉承积极配合的态度,安抚并要求本单位员工全面配合。执法实践表明,经营者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还可以缩短接受调查的时间,减少因接受调查给经营带来的影响。经营者或个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经营者可以通过总局公布的执法案例直观了解对抗调查的严重后果。第二十四条 配合措施建议经营者在面对反垄断调查时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反垄断执法机构指定的人员立即到场。(二)指定一名可以全权负责的现场负责人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三)尽快告知单位所有员工正在接受反垄断机构调查,安抚员工情绪,并要求员工全面配合反垄断机构开展调查,在现场调查结束前不得向外透露调查信息。(四)主动提供单位内部办公系统、笔记本电脑、电邮等密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尽快完成取证工作。(五)经营者是上市公司的,建议在现场调查结束后立即进行信息披露。(六)有条件的可以通知法律顾问或律师到场。第二十五条 员工保护经营者不得因员工提供举报信息、配合调查或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而对其采取任何不利措施。由于反垄断执法强度较大,建议有条件的经营者对接受调查或询问的员工进行心理疏导,以缓解单位和员工的紧张情绪。第二十六条 持续配合反垄断调查通常持续时间较长。经营者对反垄断调查的配合应当是持续的、真诚的、全面的,现场调查结束后,经营者仍应当做好后续的配合工作,直至案件最终办结。第二十七条 主动整改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明确认定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并积极进行整改,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在后续的处罚裁量中,充分考虑经营者整改情况。 第五章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 第二十八条 相关概念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概念,经营者可以直接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本指引不再赘述。第二十九条 重视合规平台作为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具有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特点。加之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具有较紧密的关系,相比其他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借助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更容易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当更加重视反垄断合规。第三十条 避免轴辐协议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义务,重点加强对平台规则、平台协议、重大促销活动规则的合规审查,避免组织、协调平台内经营者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借助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第三十一条 协议控制架构的集中申报有些平台经营者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平台反垄断指南》的规定,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因此,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平台经营者实施收购、并购、股权转让、协议控制等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进行申报。第三十二条 关注高风险行为市场份额较高、用户粘性强、交易相对方对其依赖程度较高的平台经营者应当高度重视自身的经营行为,强化内部合规,谨慎实施初创企业并购、二选一、自我优待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行为。平台经营者可以通过披露经营业绩、公开抽成公式、简化收费项目等方式增加平台收费和经营的透明度,增进社会各方对经营行为的认知、理解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强化整体合规平台经营者普遍通过设立多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开展经营。根据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对平台运营公司注册在我市,运营总部设置在其他省市的平台经营者具有执法管辖权。平台运营公司注册在我市,运营总部设置在其他省市的平台经营者,应当重视管理和运营上的不衔接,将总部与分散于各地的分公司、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树立整体合规意识,采取整体合规措施。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在本市设置专门的合规机构或者管理机构,以便更好地接受市市场监管委的指导。 第六章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三十四条 自然垄断和特许经营领域自来水、燃气、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领域以及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的领域,由于经营者天然具有独占市场的特点,经营者应当更加重视自身的经营行为,强化内部合规,避免出现《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销售领域由于原料药对于生产药品具有特殊作用,一种原料药一般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原料药,特别是短缺药、小品种药的原料药生产和销售,具有经营者数量少、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容易出现《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经营者可参考《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相关规定评估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总局及本市公布了一系列有关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案件,凸显该领域存在的问题,经营者应当认真对照相关案例,强化内部合规,避免出现类似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相比其他财产权具有专有排他性特征。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在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进行内部反垄断合规管理时,可参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评估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涉及行政垄断的责任经营者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主体)协调、推动或者要求下,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不能以行政主体的强制、要求、变相强制等为由而免除法律责任。经营者与行政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不得含有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含有上述内容的协议或文件等,可能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建议经营者及时向相关行政主体作出提示,或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第三十八条 指引的效力本指引为非规范性文件,仅对本市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导,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规章对反垄断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07-29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根据普法工作要求和单位工作实际,现将《宝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普法责任清单(2025年度)》予以公布。
2025-07-29 | 宝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有关单位:现将2025年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与要求(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1.承担单位须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并符合申报指南中的申报要求。外方承担单位须为在国外注册的法人单位。2.承担单位为高等学校的,须填写到学院或部室。所有涉及单位盖章处,须使用高等学校公章。使用学院或部室公章的,视为无效。3.项目负责人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正式职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每年项目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二)限项查重要求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1.项目内容查重。同一研究团队,在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同一阶段,获得过市科技局同类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不再支持。2.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3.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项目参与人员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三)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2.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2项及以上本项目;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承担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4.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四)其他要求1.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承担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须签署诚信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并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内上传电子版,模板可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3.承担单位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内上传电子版。4.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并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内上传电子版。5.承担单位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申报书或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承担单位如遇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局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立即举报。(五)填报提示1.项目名称一般不超过20字,应具体反映研究的科学问题、方法和目标,表述严谨、准确、简洁,避免歧义和争议。2.承担单位撰写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中,可根据项目情况准备其他申报材料,并与方案相关内容严格对应,如方案涉及但未附说明材料的,将不予确认。其他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前期专利、小试成果报告、样品检测报告、其他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和来源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的材料;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等能说明申报单位科研管理水平和研发基础,以及其他能说明单位资金筹措能力的有关材料。3.本专项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体研究需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并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4.涉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保密类项目,申报前请与市科技局联系。二、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以下简称“系统”)在线申报。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未注册的,按照(一)的步骤注册。(一)信息注册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按程序要求进行注册,填写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1.单位注册。须按程序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审核所属范围内个人账号。2.申报人注册。须按程序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通过单位审核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如在系统中未找到所属单位,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完成注册。(二)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创建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重点研发计划”,并在项目类别栏选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后,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提交至第一承担单位。第一承担单位使用单位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三)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登录系统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四)截止时间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00至8月27日17:00,在此时间段内,项目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流程。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9:00至9月3日17:00,在此时间段内,项目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流程。建议各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做好沟通。3.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审查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00至9月10日17:00。在此时间段内,如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将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如项目被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第一承担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查。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须在驳回后3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9月10日12:00前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相关要求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三、项目评审及立项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通知相关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收集任务合同书。四、相关联系方式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咨询电话。(一)申报指南及市科技局审查咨询接受咨询部门:市科技局合作交流处联系人:邵晓雷,联系电话:022-58832993(二)项目资金预算咨询接受咨询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联系人:王少娟,联系电话:022-23374384-8010(三)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咨询接受咨询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联系人:王欣宇,联系电话:022-23106167(四)科研诚信咨询接受咨询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联系人:杨金莉,联系电话:022-24436741
2025-07-2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依据《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现组织开展2025年院市合作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征集方向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与天津市企业合作,面向我市智能科技、生命科技、低碳科技等领域技术需求,共同开展技术合作、实施成果转化。1.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领军(培育)企业、猎豹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并与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可在中国科学院官方网站查询)联合申报,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协议有效期覆盖项目执行期),协议需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预算安排、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2.项目完成时应有明确可考核的技术、应用示范或经济效益指标;3.每个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为40万。各申报单位须按照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1:3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二、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1.第一申报单位须为天津市正常经营的领军(培育)企业、猎豹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传项目申报系统);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二)项目名称及起止时间项目名称要求以“XXXX的研发、研究、研制、技术开发、应用研究”等命名,且项目起止时间统一填写为2025年10月-2027年9月。(三)项目资助资金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财政资金时,应根据项目研究工作,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如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不予立项。申报项目获得批复立项后,项目财政资金将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四)项目查重要求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1.项目内容查重。同一研究团队、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且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2.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级在研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已承担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3.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项目参与人员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五)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2.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2项及以上项目;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4.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六)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签署日期须在项目申报期之内。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加盖各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的协议原件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4.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5.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局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立即举报。6.本专项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体研究需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三、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完成。(一)信息注册。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登录系统后,按程序要求进行注册,填写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1.单位注册。单位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2.申报人注册。申报人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通过单位审核后方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二)项目申报。申报人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项目类别和重点领域栏分别选择“重点研发计划”、“院市合作”和“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然后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提交至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使用单位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三)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四)截止时间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00至2025年8月27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项目申报失败。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9:00至2025年9月3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单位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后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联系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3.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审查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00至2025年9月10日17:00。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25年9月10日12:00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四、项目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将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五、相关联系方式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见下表。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序号
咨询内容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项目申报指南及市科技局审查
市科技局合作交流处
冯一哲
022-58832910
2
项目资金预算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王少娟
022-23374384-8010
3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王欣宇
022-23106167
4
科研诚信咨询
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
杨金莉
022-58832893
022-24436741
2025-07-2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依据《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现组织开展2025年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征集方向(一)融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我市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北京重大创新项目、平台建设,通过与北京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合作模式,有效带动我市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1.支持方向:一是具身智能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及应用,包括感知与交互、决策与控制、形态与物理实现等;二是高端医疗器械的研发及应用,包括先进生物材料、高端医疗设备、高效检验诊断等;三是低空技术领域的研发及应用,包括航空器动力与机载系统、低空安全管控关键技术、低空安全技术验证等。2.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主体,与北京各类创新主体(中国科学院系统除外)联合申报,签署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在项目申报期内,协议有效期覆盖项目执行期),协议需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预算安排、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该协议经各相关单位盖章后,扫描为PDF文件以附件的形式上传。3.每个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为40万。各申报单位须按照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1:3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二)服务河北创新发展支持我市各类创新主体深化与河北省创新合作,积极服务雄安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与河北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1.支持方向:一是机器人的研发及应用,包括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二是智能网联汽车的研发及应用,包括智能感知系统、智能决策与控制、网联通信技术等。2.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主体,与河北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申报,签署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在项目申报期内,协议有效期覆盖项目执行期),协议需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预算安排、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该协议经各相关单位盖章后,扫描为PDF文件以附件的形式上传。3.每个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为40万。各申报单位须按照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1:3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二、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1.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主体,同时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中要求的申报单位性质;填报申报书时,高等学校要填写到学院;中央驻津大型院所要填写到部、室(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必须使用学校、院所公章);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项目法人单位。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要求以“XXXX的研发、研究、研制、技术开发、应用研究”等命名。(三)项目执行期项目执行期2年,统一填写为2025年10月-2027年9月。(四)项目资助资金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财政资金时,应根据项目研究工作,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如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立项或不予立项。申报项目获得批复立项后,项目财政资金将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五)项目查重要求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1.项目内容查重。同一研究团队,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2.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3.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项目参与人员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六)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2.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2项及以上项目;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4.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七)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签署日期须在项目申报期之内。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加盖公章的协议原件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4.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5.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局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立即举报。6.本专项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体研究需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三、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完成。(一)信息注册。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登录系统后,按程序要求进行注册,填写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1.单位注册。单位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2.申报人注册。申报人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通过单位审核后方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二)项目申报。申报人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项目类别、重点领域栏分别选择“重点研发计划”、“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融入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联动/服务河北创新发展”,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及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至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使用单位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三)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四)截止时间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00至2025年8月27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项目申报失败。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9:00至2025年9月3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完成“申请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后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联系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3.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审查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00至2025年9月10日17:00。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25年9月10日12:00前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四、项目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通知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存档。五、相关联系方式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见下表。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序号
咨询内容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项目申报指南及市科技局审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合作交流处
张旭铭
022-58183612
2
项目资金预算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王少娟
022-23374384-8010
3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王欣宇
022-23106167
4
科研诚信咨询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
杨金莉
022-58832893
022-244367412025年7月29日
2025-07-2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