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钟传华聘用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钟传华: 经查,你存在利用虚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证书的问题。我部于2008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8]203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撤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被处罚人:顾蔚翔聘用单位: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蔚翔: 经查,你存在利用虚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证书的问题。我部于2008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8〕59号),你向我部提出申诉,承认利用虚假资格证书进行注册,请求从轻处理。经过我部复核,你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撤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71号)的统一部署,定于2010年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要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各项活动。要根据本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以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源头治理,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目标,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 各地要按照《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抓好“三个突出”,做到“三个加强”,即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要根据建筑行业特点,继续开展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调查、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要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落实“两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效能。要督促和指导施工企业健全完善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要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要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等。要督促、指导监理单位认真学习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依法规范监理行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五、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地要紧紧围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论坛、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地要认真组织好6月13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0年7月3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6月18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488;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4、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名单;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四日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的名义,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部2010年补充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准考证号为序) 姓 名性别准考证号姓 名性别准考证号冯念一男104121038213段艺平男134171330913刘 尧男104132452122方 耀男145131110722王敬颖女104139313329孙文静女147170906402周 伟男104170442519鹿 欣女151171290204陈 明男114162032623张 燕女156170201309吴国亮男115111030218张廷波男160153303028王德强男115132321421徐 凯男160170770422张强华女117132031207朱江凌女172171401025周朝阳男117132061616陶斐斐男603170200316邹镇宇男117170811129陈学亮男902131221504石 剑男119137023209蔡 军男902144057029臧 华男119170300726唐丽媛女902151050111隗 斌女125111102217苏 萍女902170032020邓 速男125151124208卢 苇女912131232008尹 俊女129151161606 二、各职位最低分数线 用人司局职位名称职位代码最低分数线办公厅档案处主任科员以下0401011001122.30法规司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以下0401012001126.40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综合处职位一主任科员以下0401013001118.70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综合处职位二主任科员以下0401013002112.60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物业管理处主任科员以下0401014001119.80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房地产市场监测与开发管理处主任科员以下0401014002123.10稽查办公室稽查一处主任科员以下0801019001117.20稽查办公室稽查二处主任科员以下0801019002127.70 三、面试确认 (一)面试时间:6月19、20日 (二)面试地点:北京世纪国建宾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0号;总机号码:010-58329999) (三)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6月9日18:00前以电话方式向我部确认。联系电话:010-58934515;联系人:袁雷。 (四)面试具体安排: 招录职位职位代码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相关要求办公厅档案处主任科员以下04010110016月19日(周六)北京世纪国建宾馆请带公告中要求携带的材料原件,于考试当天8:15前到考试地点报到。法规司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以下0401012001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综合处职位一主任科员以下0401013001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综合处职位二主任科员以下0401013002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物业管理处主任科员以下04010140016月20日(周日)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房地产市场监测与开发管理处主任科员以下0401014002稽查办公室稽查一处主任科员以下0801019001稽查办公室稽查二处主任科员以下0801019002 四、递交材料 (一)参加面试考生,请于6月11日前将下列材料邮寄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机关人事处。 1、考生报名登记表(需贴一寸近照),应届毕业生报名推荐表(加盖公章),社会在职人员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现单位与报名时所填单位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待业人员所在街道待业证明(加盖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准考证复印件。 3、应届毕业生学生证复印件,社会在职人员工作证、户口卡、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需另附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收件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机关人事处 邮政编码:100835 信封上请注明“公务员面试材料”。所寄材料不退还。 (二)参加面试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工作证)、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五、体检、考察人选的确定 按照各职位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待全部考生面试结束后,通知相关考生进行体检。考察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考生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二)面试确认后,因考生原因未参加面试的,后果由考生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刘占权等1473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高芬等9679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刘占权等147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高芬等9679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曹阳等52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曹阳等52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我部对2010年第一批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升级和延续的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核准的北京海奥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85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未通过资质延续审核的企业,其原有一级企业资质证书自公告之日起作废。企业应及时将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我部办公厅受理办统一销毁。企业可向我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特此公告。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名单 2、城市建设司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名单 1、北京海奥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北京红杉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5、北京同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大同市兰园绿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7、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9、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10、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江苏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2、江苏星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13、南京金埔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4、苏州基业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16、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7、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8、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19、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20、福建利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21、河南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2、河南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3、湖北碧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4、湖南金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5、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26、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7、广东弘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8、惠州市新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9、深圳市环景园林建设工程公司 30、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31、南宁思科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32、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33、四川艺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34、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5、四川诚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6、昆明兴海绿化有限公司 37、云南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38、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39、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41、北京市花木公司 42、北京市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3、北京市鑫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4、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45、重庆金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46、沈阳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 47、常熟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8、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9、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0、江苏东珠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51、江苏富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52、江苏花王园艺有限公司 53、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54、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 55、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发展有限公司 56、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57、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58、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9、杭州绿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0、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1、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62、宁波市绿茵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63、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64、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65、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66、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67、厦门宏旭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68、厦门市北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9、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70、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71、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72、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73、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4、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5、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6、河南万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77、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78、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79、广东楚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80、广州市中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1、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82、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3、成都蜀汉园林有限公司 84、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5、陕西唐荣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附件2:城市建设司声明 近期,我司接到反映,一些单位或个人借我司名义,进行招揽企业入会、组织培训或评奖等活动,并称入会是通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的前提条件,不交会费、培训费等就无法领取证书;也有打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评委会的旗号,通知申报企业直接将材料报给他们,并要求交费;还有人声称与我司关系密切,能疏通关系等等。 在此,郑重声明:我司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申述材料接收、申述材料审核、公告、打印证书等过程中,严格遵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实施,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相关的活动。 请有关申报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或线索,可向我司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联系电话:010-58934023,58934690(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我部拟成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请各地依据《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分为勘察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应急管理四个专家组,实行分类管理。 二、专家委员会专家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有丰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实践经验; 4.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已纳入本地区的专家库,参加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编制、重大风险工程设计审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应急抢险等工作; 6.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专家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监督管理; 2. 及时了解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状况,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及技术咨询,协助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3.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专家委员会交办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抢险、技术交流等各项工作; 4.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专家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也不得以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商业咨询服务活动。 四、专家委员会专家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在职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作为推荐人选;已纳入我部其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不再重复推荐。 五、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聘任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组织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将确定为专家委员会专家并由我部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请有关各地和中央管理企业组织做好专家推荐和初审工作,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可到我部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填写时应写明曾参加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编制、重大风险工程设计审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应急抢险等主要业绩)及电子版(光盘)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各地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联系人:范苏榕 唐四海 电话:010-58933041、58934464。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法规司于2010年6月11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附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 2010年6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法规司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市建设部门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的同志参加了会议。部法规司李篷处长介绍了《规定》的立法背景,讲解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部城市建设司刘贺明副司长就如何贯彻《规定》、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以及下一步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会上,南昌市做了经验介绍,有关专家讲解了城市照明节能的技术与方法。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宣传贯彻《规定》是当前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规定》是城市照明管理行之有效经验的总结,是城市照明管理各项行为的准则,是城市照明工作者、管理者、社会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则,它的出台是城市照明行业管理的一件大事,对城市照明行业今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实质,尤其是对《规定》新设立的制度和规定要了解吃透,如城市照明管理范围、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工作节能减排要求以及城市照明的能耗考核制度、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定》的宣贯意见,适时组织本地区的宣贯培训班帮助地方基层理解和掌握《规定》要点,讲解《规定》重点。要调整或清理与《规定》内容不符合的规章和文件,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要结合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宣传贯彻《规定》 《规定》的重点是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各地要按照《规定》第三章《节约能源》的规定,依法管理城市照明的节能工作。当前,要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施“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精神,按时完成“十一五”确定的工作任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今年10月底前,要将城市道路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和城市景观照明过度照明的检查情况,上报部城市建设司市政公用行业监管处。 要把《规定》的贯彻落实放在国家节能减排的大局中考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工作机制,避免过度照明。要统筹统一对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进行管理,处理好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好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三、要把《规定》作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承担起执法主体部门的责任 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以《规定》作为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依据,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提高功能照明的服务水平,要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基本消灭无灯区。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道路照明亮灯率达到98%。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要加强城市照明执法工作,按照《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损坏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等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贯彻落实《规定》,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各地要根据《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城市照明的主管部门负责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管理,实现集中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管理。切实抓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要按照当前节能减排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有关照明节能的要求和措施,抓紧修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节能关。 (三)加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监管。要建立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监管机制,要认真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节能规定,保证现有节能标准的执行。要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区域照明亮度、能耗标准,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 (四)认真做好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的运行管理。各地要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管理规定,建立节能计量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采用智能化的照明节能控制方式。 (五)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要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提供合适的区域、路段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积极推广使用照明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在条件适合的地区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全面推动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作。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