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文件(9877)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等十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打造“一人公司”创新创业生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聚焦OPC创业群体实际需求,市人社局等16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快打造“一人公司”创新创业生态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科技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数据局 市医保局   市知识产权局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   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2026年8月24日关于加快打造“一人公司”创新创业生态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要求,主动抢抓AI技术变革机遇,积极支持“一人公司”(以下简称OPC)主体快速成长,加快打造天津智能创新创业生态,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打造高效便捷准入通道。深化个人创业“一件事”,为OPC提供经营主体登记、纳税人信息确认、社会保险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创业补贴申领等“1+N”高效服务,助力实现快速展业。支持OPC以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依法设定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支持人工智能等新行业新领域企业名称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构建全链条服务平台。打造OPC市级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政策查询申报、场景对接、融资支持、人才服务、订单撮合、教育培训等功能,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直达快享”。支持国家超算互联网、360公司等建设大模型生态服务平台,打通与主流AI工具、流量平台、内容平台的对接通道,集成普惠算力、优质语料数据、垂类AI创作工具等一站式服务,实现用户一键部署、开箱即用。(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拓展全方位载体支持。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设施支持OPC发展,并给予租金减免支持。发放“创业券”,为创业者提供财税、金融、法律、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品牌策划等服务支持。发挥天开高教科创园、滨海高新区、中新生态城等先行先试作用,设立OPC创业专区,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OPC生态社区,及时总结推广载体运营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38周岁及以下的来津青年创业者,提供最长3年的“创客驿站”住宿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平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大应用场景支持力度。支持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开放、生产制造、城市管理、教育医疗、养老托育、交通运输等应用场景,支持OPC参与场景测试、研发与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区或园区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场景创新中心,进一步强化场景孵化、技术支撑和成果转化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订单导入撮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联动发挥主导产业优势,采取共建OPC生态社区、打造订单工坊等形式,构建“入驻即入链、上下楼即上下游”的订单精准获取模式,帮助OPC嵌入园区产业发展进程,稳定获取订单。引导京东、抖音、腾讯、360、云账户等在津平台类企业,动态发布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等需求订单,组织推动OPC积极承接落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积极提供创业培训支持。聚焦AI工具应用、数字营销、产品设计、财务管理等OPC创业核心技能,依托创业培训机构、高校、孵化基地,遴选开发一批OPC专项培训课程,并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课程体系和高校微专业建设体系。拓展创业导师资源,广泛吸纳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人、行业技术专家,组建OPC创业导师团队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研发特色信贷支持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围绕OPC在内的相关产业特点,研发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指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OPC,提供个人最高30万元、企业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大专业运营商的招引力度。鼓励各区或园区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主导产业等情况,择优引入不同垂类的产业生态运营商,并按照实际引进孵化OPC的绩效给予运营奖励。(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建立赛事选拔与跟踪扶持机制。依托“海河英才”交流展示活动等创业赛事平台,面向OPC创业者设立专项赛道或遴选优质创业项目,对获奖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建立健全优秀创业项目跟踪服务长效机制,对大赛获奖项目落地本市的,优先推荐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优先对接创业担保贷款和投融资资源,形成“以赛促创、赛后陪跑”的持续扶持闭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26-09-01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二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助力科技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天津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我局日前印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津工信政法〔2026〕6号),经推荐、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了我市第二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现予以公布。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要持续强化中心建设,加大工业设计投入,不断提升设计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和工作指导,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完善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6年第二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名单    2026年8月31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柯于灿;联系电话:83607736)(此件主动公开)附件2026年第二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名单 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推荐区 企业名称 滨海新区 深之蓝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菲特(天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思腾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伍嘉联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飞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七二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天津保富电气有限公司 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河西区 天津光电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开区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东丽区 航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桥焊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津南区  中电晶华(天津)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北辰区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清区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维克(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华赛尔传热设备有限公司 宝坻区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宁河区 天津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静海区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 天津友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朗诺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凯诺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联众钢管有限公司二、工业设计企业 推荐区 企业名称 滨海新区 智汇(天津)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红桥区 天津艺点意创科技有限公司 武清区 特变电工集团(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武清区 特变电工京津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6-09-01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级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460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72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8-31 发文日期: 2026-09-01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72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现将完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变更公告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8月31日 附件: 附件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变更公告.xls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9-01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462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73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8-31 发文日期: 2026-09-01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73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市滨海新区龙生源大药房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康富鑫大药房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宅急快药医药有限公司杭州道分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3)。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                 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8月31日 附件: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doc 附件: 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docx 附件: 附件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doc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9-01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465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74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8-31 发文日期: 2026-09-01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74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市佳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1);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民大药房等9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北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3);天津世安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4);天津市鸿讯通商贸有限公司大港第二分公司等14家企业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或标注要求,准予备案、变更或标注(附件5、附件6、附件7)。       特此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情况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                 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                 6.《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                 7.《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8月31日 附件: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xls 附件: 附件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情况.xls 附件: 附件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xls 附件: 附件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xls 附件: 附件6《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7《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xls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_备案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9-01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2026年度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公示 根据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2026年度公开招聘拟聘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招聘单位反映,或直接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反映。公示时间:2026年9月1日至9月7日 附件: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2026年度公开招聘拟聘人员情况表  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2026年8月31日
2026-08-3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
市级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6〕5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武清区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举报者务必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我们将严格保密,凡匿名电话、匿名信件概不受理。举报地点: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举报时间:2026年8月31日-2026年9月4日联系人:张如意举报电话:022-82136297举报邮箱:wqqnyncwxxk01@tj.gov.cn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6年8月31日
2026-08-31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市级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郭清洪(61232819680318****):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津市监滨胡家园罚催〔2026〕6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日期:2026年8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津市监滨胡家园罚催〔2026〕6号郭清洪(61232819680318****):       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津滨海市监处罚〔2025〕43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1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邹佳澎、朱日学       联系电话:022-25368939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知祥园5 栋 C座3 层。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2026-08-31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16日经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 申长雨2026年7月28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优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高质量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工作,受理并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加强审查资源保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接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推荐的优先审查请求。第二章 适用条件第四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四)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三)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四)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三)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第八条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一)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二)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三)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四)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第三章 提出请求第九条 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第一款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全体复审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第十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申请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当事人提出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除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第四章 审核与审查程序第十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推荐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并说明推荐理由;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不予推荐。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优先审查请求后,依据本办法对优先审查请求书、推荐理由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请求材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许优先审查请求人进行修改,经审核作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的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完成处理,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除外:(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三)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第十六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一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第十七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或者申请人请求延长答复期限;(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第十八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或者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三)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四)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五)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工作管理情况、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和后续审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开展情况、对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况等因素,分配并调整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数量,并根据总体需求和审查能力统筹确定专利优先审查总量。第二十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制定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规则,明确推荐标准,保障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加强对优先审查请求人的管理和精准服务。第二十一条 从事优先审查推荐、审核、审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6-08-31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省级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助力滨海新区科技成果转化,2026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联合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滨海新区科技局协同举办“专利许可转让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协同推进”专题培训会,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实务专题授课,滨海新区企业、高校等相关业务人员50余人次参加培训。培训中,天津代办处审查员立足审查实务,围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展开系统讲解。结合《专利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全面介绍备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求,重点解读常见问题、不予备案各类法定情形;针对日常审查中遇到的合同瑕疵、开放许可等实务难点,依托真实审查案例剖析易错风险点,指导各参会单位规范准备材料、高效办理业务。此次培训是天津代办处持续发挥业务职能,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实务宣讲系列活动之一。系列活动助力于夯实区域知识产权业务基础,提升市场主体业务实操能力,前置防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风险,同时进一步规范专利许可流转秩序,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不断延伸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触角,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服务,持续优化区域创新营商环境。 附件:
2026-08-31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