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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范庆来等31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于学永等59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杨文阁等332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路文梅等309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和陈钊等21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范庆来等3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于学永等59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杨文阁等332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路文梅等309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陈钊等21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天津松德倚天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河南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升级、延续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3家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合格的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至7月30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司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对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研究制定中央财政奖励政策工作,请各地综合考虑辖区各城市既有居住建筑总体情况、“十一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基础、配套政策落实情况、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集中供热发展情况、城市旧城区综合改造工作安排等因素,对本地区“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需求情况进行调查,认真组织填写《“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需求汇总表》(附表),并于2010年8月27日前报我司。  联系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丁研  电 话:010-58934548、3151  传 真:010-58934530  附表:“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需求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张金龙等33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张金龙等33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和质量,经研究,决定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举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原则和目标;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理论;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  (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主要难点和解决办法;  (五)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和案例讨论。  二、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设市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部机关有关司局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三、授课人员  国家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专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高等院校的有关教授和专家。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2010年9月11日至9月14日,11日报到,地点:西安市;  第二期:2010年10月22日至10月25日,22日报到,地点:杭州市。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参加培训,并确定1名带队人员。  请于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报名汇总表传真至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报名截至时间:第1期为8月30日前,第2期为9月30日前。  (二)培训班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有关司局参加培训的同志,培训费由我部承担。其他单位参加培训人员每人交培训费600元(不含资料费)。  (三)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教育证书,请学员自带一寸照片1张。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联系人:程 鸿 温 欣  联系电话:010-58934652(传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档案处:  联系人:成得礼  联系电话:010-58933024。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报名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编制的《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被处罚人:辛加臣聘用单位:石家庄市文生门业装饰有限公司辛加臣:  经查,你存在利用虚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证书的问题。我部于2008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8〕25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通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撤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被处罚人:张国良聘用单位: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张国良:  经查,你存在利用虚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证书的问题。我部于2008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8〕89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撤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被处罚人:郭新良聘用单位: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郭新良:  经查,你存在利用虚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证书的问题。我部于2008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8〕157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撤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被处罚人:史良法聘用单位:浙江振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良法:  经查,你存在利用虚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证书的问题。我部于2008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8〕189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撤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