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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经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单、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名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名单、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机构名单、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名单和注销资质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联系方式:  010-58933487  58934626(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建筑杂志社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单     2、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名单     3、核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名单     4、核准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机构名单     5、核准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名单     6、注销资质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市场制度,做好行业发展等有关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和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好部综合协调办公室相关工作。  (二)推进有形市场建设。根据中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按照“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的原则,配合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深入开展调研,做好建立完善有形市场指导意见的出台工作。  (三)组织召开2011年度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二、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  (四)进一步落实好《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出台实施办法,加强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动态监管,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提高建筑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五)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重点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行为,强化对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适时召开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任务。  (六)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制定统一的企业数据标准和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实现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诚信守法情况。  (七)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部内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大检查,严肃查处不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资格、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八)严格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审批。组织做好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标准就位工作;完善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对资质审查专家管理;严厉查处资质、资格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九)规范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市场监管。研究制定《勘察设计企业跨省市承揽业务监管办法》,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跨省市承揽业务的管理。  三、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十)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建设。一是继续做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和配合协调工作。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论证起草。三是组织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十一)继续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完善建筑市场企业准入制度。  (十二)加强合同管理,制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文本。推动地方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十三)继续推进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建设。一是启动注册港口与航道等专业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二是会同部人事司做好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三是启动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四是做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召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宣贯会议,启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五是研究加强建造师注册管理、严格注册审查程序的办法。六是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抓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十四)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研究编制行业施工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积极推动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招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十五)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试点工作;修订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十六)完善施工许可制度。对全国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调研,摸清现状,探索建立全国施工许可证发放联通机制。  (十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企业和个人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颁布部、省两级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标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网络平台。二是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是组织召开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是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研究,探讨以工程担保等经济手段化解工程风险,营造诚信市场环境。  四、做好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  (十八)出台《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宣贯工作,指导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十九)加强劳务分包管理。适时出台《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落实用工责任,健全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促进劳务企业健康发展。选择有条件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试点。  (二十)组织召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研讨会,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和发展。  (二十一)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共同研究制定进一步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做好各项对外开放的谈判要约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筑师和工程师的交流工作。  (二十二)组织编写《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2011)》,组织完成2010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汇总工作。  (二十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行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课题研究,为制定政策打好基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14、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包括陈述)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通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审核的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等13家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通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审核的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通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审核的单位名单  1、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乙升甲)  2、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3、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乙升甲)  4、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5、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6、张家口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乙升甲)  7、中铁芜湖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升甲)  8、上海红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9、大连理工大学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10、河北信达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11、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暂定甲级)  12、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13、北京奥兰斯特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暂定甲级)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建城[2010]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我部将于2011年3月对全国城市动物园按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拟按片区分组检查,按行政区划分六个片区,分别派检查组进行实地考查。具体分组如下:  (一)东北区:黑龙江、吉林、辽宁;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哈尔滨市;  (二)华北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北京市;  (三)中南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广州市;  (四)西南区:四川、云南、贵州、重庆、西藏;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重庆市;  (五)华东区:安徽、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上海市;  (六)西北区: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西安市。  二、检查程序  (一)片区内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集中汇报交流。请片区内各省级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和主管处室负责人参加,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172号文、实施城市动物园普查情况;汇报交流地点为考查组集中会合城市,请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会务安排。  (二)实地抽查代表性城市动物园。拟在每个片区内选取代表性城市动物园5-6家,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内容包括:听取动物园落实172号文要求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考查组查阅动物园各项相关档案资料;现场查看动物园管理及动物养护情况;座谈交流。  三、检查时间  (一)各考查组于3月8日到会合城市报到,3月9-10日召开各片区汇报交流会;  (二)3月11日各考查组开始实地考查被抽选的城市动物园。各片区抽选动物园名单及具体日程安排将按片区发往各省级主管部门。  四、检查内容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在片区汇报交流会上需提交本地区动物园普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其电子版,包括:  1、本地区的动物园(包括设动物展区的公园)名单,并注明其性质(公益性/私营)、设立时间、批准部门、是否具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2、本地区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动物园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政策等情况;  3、近3年(2008-2010年)本地区是否有动物园新建或搬迁项目;如果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项目论证、公示,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4、本地区近3年动物园安全事故发生和处置情况;  5、本地区动物园的实施福利保障情况;  6、本地区动物园的动物饲养管理、谱系登记、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等;  7、在普查过程中是否发现本地区动物园有动物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不当行为以及对动物园进行租赁、承包等违规经营、侵占动物园绿地进行商业开发等问题;如有上述问题,如何处理及具体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完成普查任务的需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交拟完成的时间及落实计划。  (二)对城市动物园的实地考查内容详见2010年12月我部城建司发给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要求转发给各有关城市及城市动物园的《动物园基本情况调查表》。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汇报交流的准备,并做好与有关城市的相关协调工作,保障动物园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不得安排考查组入住高档酒店、宾馆,工作用餐一律安排自助餐;  2、被抽查动物园所在城市需在考查组入住前至少两天向全市公布考查组的检查时间和联系电话,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3、实地考查期间不得给考查组安排各类与考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  电  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中国动物园协会  电  话:010-88082188  传  真:010-88082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白维卿等19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王新景等42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高学军等122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和张建华等141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白维卿等19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王新景等4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高学军等122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张建华等141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的研究,利用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改革发展和政策咨询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发展,我部拟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请各单位依据《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的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  二、专家委员会专家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建设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4、参加过建设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法规文件、标准的制定或重大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专家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管理。  2、以世界眼光、战略思维研析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大趋势,及时准确提出应对发展的策略和方案。  3、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发展的宏观战略,提出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4、参与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政策的制定。  5、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管理体制。  6、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有关活动,按时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专家委员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起草、监督检查、调查研究、技术经济交流等各项工作。  7、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委员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也不得以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商业咨询服务活动。  四、专家委员会专家选拔  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聘任制。已纳入我部其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不再重复推荐。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组织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将确定为专家委员会专家并由我部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请各单位做好专家推荐和初审工作,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可到我部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发送至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人:江华 马丛  电 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邮  箱:ceinsc@126.com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评定工作。经评审,核定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国际商城一期等37个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现予公布。  附件:2011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进一步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部署落实,为“十二五”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开局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做好今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中,要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基础。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及我部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每一项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要制定并严格落实企业和施工现场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在建的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于有关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于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制定并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消除隐患。要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重大事故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直接督办,较大事故由部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办,其他事故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四个结合”,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要认真开展以深基坑、脚手架为重点的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更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求企业基层加强对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管辖地区的项目、工地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专门组织力量,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有通知、有准备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暗查暗访,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排除安全隐患。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  各地要加大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要严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压缩合理工期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引导市场、引导业主选用诚信企业和质量安全业绩好的企业。  要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该吊销的要吊销,该降级的要降级,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暂扣,该清出建筑市场的要及时清出市场;对有违法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该吊销证书的要吊销证书,该停止执业的要停止执业。同时各地要加强事故查处情况的上报工作,将每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罚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五、加强基础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要积极开展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重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社会关注、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要加大建筑安全生产费用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效能,全面提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于2011年11月25日前上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苏宝富等1429人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苏宝富等1429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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