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市容委、市容园林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的要求,2010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对全国30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20个其他城市的城市照明节能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中,实地抽检了50个城市280个照明项目(道路照明项目146个,景观照明项目134个),对其中27个道路照明项目和32个景观照明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测。总体上看,城市照明超标准、高能耗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基本完成了“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确定的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城市道路照明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的任务。 (一)城市道路照明节电取得了明显效果 根据受检城市对2005年至2010年的装灯量、用电量和装灯总功率进行的统计,城市道路照明单位功率耗电量逐年下降,“十一五”期间,年均下降3%,累计节电14.6%。受检城市“十一五”期间累计节电25%的城市有:日照市、柳州市、遵义市、本溪市和长春市。 (二)支路以上城市道路照明基本淘汰了低效照明产品 城市支路以上道路照明已基本淘汰了低效照明产品。基本实现了“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的运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大多数城市能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规定和适用节约的原则,运用路灯监控系统采取“半夜灯”模式等,通过分时分级控制实现节能。昆明市和济南市进行了路灯单灯控制系统的改造,天津市、昆明市、青岛市、三亚市、武汉市、南昌市、合肥市还建立了城市景观照明的集中控制系统。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工作有待加强 检查中发现,乌鲁木齐、哈尔滨、长春、沈阳、呼和浩特、南昌、郑州等7个省会城市和佳木斯、本溪、乌兰察布、长治、萍乡、十堰、新乡等7个其他城市没有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济南市、通化市和日照市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缺少照明节能的要求和措施。 (二)高能耗照明设施仍然存在 检查中发现,三亚市、哈尔滨市、广州市的景观照明中还在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投光灯。天津、石家庄、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呼和浩特、福州、贵阳、银川、遵义、通化、佳木斯、乌兰察布、宝鸡、新乡等16个城市在城区机动车道上,未淘汰大面积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照明灯具。上海市支路以上城市道路照明存在6000多盏低效照明产品汞灯,中山市支路以下道路照明中仍存在60多盏低效照明产品汞灯,佳木斯市支路以下道路照明中仍存在白炽灯。 (三)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缺乏有效监管 检查中发现,部分城市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未进行专业论证,把关不严;有些项目在施工阶段随意变更设计,影响了节能标准的执行;部分城市对照明工程不按规定进行专门验收即交付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分项目需要进行二次改造才能达到照明节能的要求,造成了浪费。有些城市监管不力,照明项目的亮度(照度)值或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不符合现有标准规范的规定,如:西安市北大街道路照明项目、鼓楼景观照明项目和三亚市临春桥道路照明项目等。 各地要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部署,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通报的问题,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城市限期整改,并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中进行复查。 各受检城市完成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检查结果见附件1、2。 附件:1.30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检查结果 2.20个其他城市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30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检查结果 序号城市名称考核分数序号城市名称考核分数1成都市9616沈阳市892重庆市9517厦门市893武汉市9518南宁市894银川市9519石家庄市885深圳市9420济南市886大连市9421天津市877长沙市9422广州市878北京市9223哈尔滨市869合肥市9224福州市8610太原市9125昆明市8311南昌市9126青岛市7912贵阳市9127郑州市7813呼和浩特市9028西安市7614长春市9029乌鲁木齐市7115海口市9030上海市63 附件2: 20个其他城市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检查结果 序号城市名称考核分数序号城市名称考核分数1中山市9511邢台市852楚雄市8912淮南市853通化市8913佳木斯市824萍乡市8914宝鸡市825固原市8815本溪市816长治市8716日照市797乌兰察布市8717新乡市778宁德市8718衡阳市769柳州市8719十堰市7410遵义市8620三亚市72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家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合格的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至5月3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司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对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总体情况 2011年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7起、死亡41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24起、死亡人数减少35人,同比分别下降58.54%和58.33%;2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7起、死亡7人,事故起数与去年同期持平,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减少1人,同比下降12.50%。 2011年1月,全国有11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云南(3起、3人)、湖南(2起、5人)、河北(2起、3人)、浙江(2起、3人)、福建(2起、3人)、河南(1起、2人)、重庆(1起、2人)、黑龙江(1起、1人)、广东(1起、1人)、广西(1起、1人)、贵州(1起、1人)(见附件1);2月,全国有5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浙江(3起、3人)、河北(1起、1人)、广东(1起、1人)、海南(1起、1人)、贵州(1起、1人)(见附件2)。 二、较大事故情况 2011年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18人,同比分别下降75%和85.71%;2月,全国没有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2011年1月,湖南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1月28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福苑皇家国际度假酒店工程,施工人员在浇筑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时,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张家界福苑皇家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法人代表:魏文雄,项目经理:刘征远),监理单位是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彭万远,项目总监:田刚)。 附件: 1.2011年1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2.2011年2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我在利比亚人员撤离和安置工作,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不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擅自将人员招聘委托给其他单位甚至个人,收取中介费和押金,不及时结付工资,监管不到位等,不仅影响了人员撤离工作,还引发了劳资纠纷。 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二、严格项目管理。对外承包工程总包企业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负总责,如需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必须分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也必须遵守对外承包工程各项管理规定。 三、疏通招聘渠道。各地应根据《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函[2010]484号),加快推进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为外派人员报名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招聘外派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明确劳动关系。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必须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得滥用国内劳务派遣,转嫁劳动关系。对未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商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取消相关资格和资质。 五、规范合同内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与外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紧急情况下的协助和救助、不可抗力等必备条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外派人员工资。 六、严禁收取费用。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不得向外派人员收取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押金等任何费用,不得要求外派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七、强化风险防范。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人员必须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同意函,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在审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人员时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妥善处理纠纷。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要按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派驻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及时解决外派人员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理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九、严查非法活动。各地应根据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取缔非法中介活动。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有关情况,请及时告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要求,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请按照以下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 一、信息公开内容 (一)年度建设计划。要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类别,公开市、县年度建设计划,包括开工套数和竣工套数。 (二)开工项目信息。要逐个公开新开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竣工套数,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三)竣工项目信息。要逐个公开竣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 二、信息公开时限 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应在市、县人民政府最终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确定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本通知下发前,本年度已经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以及往年已开工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信息,要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调整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方式 年度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开工项目信息,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 四、信息公开主体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释疑解惑。对反映的问题,应当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等7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2家工程监理资质延续,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等13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延续。 特此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企业名单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57号)的统一部署,定于2011年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领导工作。要根据本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知识送进建筑企业、施工现场。要以落实安全责任,加大隐患治理,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目标,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 各地要按照我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的要求,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要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继续认真开展以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关键部位和环节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要继续全面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我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要求,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和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要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真正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四、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严格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要督促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各地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要通过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常抓不懈,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五、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紧紧围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这一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开课、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评选、应急预案演练等各类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认真组织好6月12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总结先进经验,推广典型案例,搞好舆论宣传,努力营造全行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7月5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佳事得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升级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家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合格的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1年5月30日至6月10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司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对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17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 特此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和部党组要求,“七一”前夕,各单位党组织要以“纪念建党90周年、深入推进创先争优”为主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日活动,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讲党性、学党史、树典型、当先锋,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动力和保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七一”前夕,各单位党组织要以支部为单位,围绕主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党的知识、党的历史,深入讨论交流“入党为什么,在党干什么”,对照党章和创先争优活动提出的“五带头”共产党员基本要求,结合部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个人工作实际,向身边先进典型学习,进一步查找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要通过专题组织生活会,引导广大党员全面了解建党90周年的光辉历程、丰功伟绩、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增强知党、爱党、兴党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激发立足岗位创先争优的内生动力,提高党员干部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开展多种形式主题活动。积极开展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开局做贡献活动,着眼于解决影响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动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重大项目、重要工程、重点工作中勇挑重担,以实际行动为“十二五”建功,为党旗添彩。扎实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调研,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群众切身感受创先争优活动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各单位党组织要从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思想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突出岗位特色,确定党日活动具体形式。可采取读党史、上党课、重温入党誓词、举办群众歌咏、参观爱国教育基地和“主题实践日”、“党员奉献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增强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 三、深化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进一步深化向杨善洲同志学习活动。同时,将向杨善洲同志学习与向身边典型学习结合起来,大力选树创造优秀业绩、做出突出贡献、党员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让先进和优秀成为党员干部的精神追求和自觉行动。围绕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开局各项工作,采取对标定位、践行承诺、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方式,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先进见行动,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岗位做起,比学习、比工作、比贡献,争创一流业绩,争当人民满意的好党员好干部。 四、走访慰问老党员、老干部和生活困难党员。各单位要对本单位老党员、老干部和生活困难党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走访慰问。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与他们共同回顾党的光辉历程和优良传统,进一步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帮助老党员、老干部和生活困难党员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扶、精神上得到激励,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先进模范中的困难党员,要予以特别关心和重视。要结合走访慰问,激励老党员、老干部和生活困难党员发挥作用、做出贡献。 直属机关党委将下拨党费5.6万元,专门用于各直属总支、支部“七一”主题党日活动,请有关单位于6月21—22日到计划财务与外事司财务二处(主楼426房间)领取。各直属党委相关费用从本单位管理的党费中支出。 各单位要把这次纪念建党90周年主题党日活动作为深入推进部直属机关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节点,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采取有效方式,坚持以党支部为重点,以党员为主体,充分发挥党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做好思想发动和组织落实工作,力求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形式新颖,让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吸引广大群众踊跃参与,掀起创先争优活动新高潮,向建党90周年献礼。 各单位开展活动情况及统计表,请于7月15日前送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主楼235房间)。 联系电话:58934116 传真:58933938 附件:1、2011年“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下拨党费一览表(略) 2、2011年“七一”走访慰问情况统计表(略) 直属机关党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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