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408-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原《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JG/T408-201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装配式铝合金低层房屋及移动屋》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70-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2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07-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1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 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万会军等6522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万会军等6522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指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发展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我部组织编制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源头减量。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因地制宜,系统推进。根据各地具体要求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制定计划,多措并举,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3.创新驱动,精细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和再利用。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3.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 (二)实施绿色设计。 4.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模数统一、模块协同”原则,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减少异型和非标准部品构件。对改建扩建工程,鼓励充分利用原结构及满足要求的原机电设备。 5.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三)推广绿色施工。 6.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7.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8.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9.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10.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11.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12.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13.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本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地方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提升。 (二)积极引导支持。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限额,对少排或零排放项目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三)完善标准体系。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减量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鼓励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项目示范引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经验交流。 (五)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现场再利用的基础知识,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曲常庆等2502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曲常庆等2502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王萌萌等6039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准予郭玉红等234人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其注册证书作废。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附件:1.王萌萌等6039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2.郭玉红等234名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申报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日(10个工作日,2020年5月19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以邮寄方式报送我部受理办,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收件人: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办,邮编100835。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5.工程设计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