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建筑外遮阳产品抗风性能试验方法》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39-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一)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用能迅速增加。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太阳能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城乡建设领域是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利用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解决建筑物、城市广场、道路及偏远地区的照明、景观等用能需求,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光电产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国,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的光电生产企业,已形成具有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产业链条。但目前国内市场需求不足,过度依赖国际市场,加大了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发展。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拓展国内应用市场,将创造稳定的市场需求,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落实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重要着力点。推动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规模化、专业化应用,可以有效带动高新技术及节能环保领域的资金投入,可以促进建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电气、建筑安装、咨询服务等多个产业实现调整升级,对于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 为有效缓解光电产品国内应用不足的问题,在发展初期采取示范工程的方式,实施我国“太阳能屋顶计划”,加快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一)推进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启动国内市场。现阶段,在条件适宜的地区,组织支持开展一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争取在示范工程的实践中突破与解决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能力不足、光电产品与建筑结合程度不高、光电并网困难、市场认识低等问题,从而激活市场供求,启动国内应用市场。 (二)突出重点领域,确保示范工程效果。综合考虑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现阶段在经济发达、产业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积极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积极支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实施送电下乡,落实国家惠民政策。 (三)放大示范效应,为大规模推广创造条件。通过示范工程调动社会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强示范工程宣传,扩大影响,增强市场认知度,形成发展太阳能光电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落实上网分摊电价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放大政策效应;将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照明中积极推广使用。 三、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财政支持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的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加快光电商业化发展。 (一)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补助,以部分弥补光电应用的初始投入。补助标准将综合考虑光电应用成本、规模效应、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成本降低的情况逐年调整。 (二)鼓励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为激励先进,将严格设定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标准与条件。财政优先支持技术先进、产品效率高、建筑一体化程度高、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的示范项目,从而不断促进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太阳能光电技术的积极性,出台相关财税扶持政策的地区将优先获得中央财政支持。 四、加强建设领域政策扶持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标准,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 (一)完善技术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建筑领域中有关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促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实现一体化、规范化。各光电企业也应要制定本单位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企业标准,提高应用水平。 (二)加强质量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 (三)加强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能力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要积极为光电生产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电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能力。 各地应建立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推进光电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托现有的建筑节能机构,由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抓紧制订光电建筑应用实施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局),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据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39家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1.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号公寓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多次组织农民工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围堵政府部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泰州市冀马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金坛市鑫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慧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情况下,分别承建由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河北廊坊燕郊福泽园1号、2号、4号、8号住宅楼项目,管理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2008年10月至11月,劳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多次组织农民工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川玉成劳务有限公司将河北廊坊燕郊福成·澜苑37号楼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因管理不善发生亏损,2008年12月26日,包工头组织30名农民工以讨要工资为由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河北科技大学新校区二期工程电气信息学院楼等项目,2008年12月5日至7日,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组织数十农民工以讨要工资为由数次围堵学校大门和机关大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南长沙奥林匹克花园小区项目,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导致2009年1月15日,160名农民工围堵政府机关及周边道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南长沙湘江世纪城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600万元,导致大量农民工多次到各级政府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湖南长沙融科·檀香山住宅楼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100万元,导致农民工多次聚众讨薪、堵塞交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江西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湖南长沙融圣国际房地产项目,违法分包并收取巨额保证金,导致未兑现承诺的6家建筑企业多次聚众闹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8.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承建的湖南长沙绿城桂花城花园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440万元,导致40多农民工堵塞道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9.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金华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南株洲尚格名城项目,近三年均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0.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南省湘潭书香庭院C区、湖南软件学院综合楼及学生宿舍等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多次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1.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南常德水榭花城一标段商品房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500万元;承建的湖南株洲圣马可广场项目,也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于2009年1月20日、21日两次围堵政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2.四川国凤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国凤农贸市场二期项目,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材料款约1200万元(含农民工工资300万元),导致农民工和材料供应商两次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3.四川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川剑阁县百草园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60万元,导致26名农民工7次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4.四川省德钢实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川德阳凯丽景湖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60万元,导致40余农民工于2009年1月22日群体讨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5.厦门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承建的德阳市眼科医院综合楼加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近10万元,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6.南充市高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川南充市兆信南城风景11号楼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于2009年1月22日聚集堵塞城市交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7.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充航管局集资房项目,未履行监管职责,因结算争议导致农民工于2009年1月23日聚集堵塞交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8.四川相如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充凤山苑项目,因结算争议导致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农民工于2009年1月23日堵塞交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9.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充瑞露嘉都二期项目,管理混乱,导致农民工多次上访并于2009年1月23日堵塞交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重庆石柱大展建筑公司承建的泸州纳溪区中云冠山花园A区一期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30多万元,导致农民工聚集讨要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1.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乐山莱佛士帝景四期F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30余名农民工于2008年12月20日到政府机关聚集讨要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2.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乐山嘉瑞·财富广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130万元,导致40余名农民工于2009年1月21日堵塞交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成都首创·爱这城一期项目,因结算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多次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4.北京矿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成都汇融名城C区项目,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导致多次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5.福建省来宝建筑工程开发公司承建的成都汇融名城A区项目,因人工费争议,导致农民工多次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6.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华大学活动中心项目,项目管理混乱,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导致多次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7.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寿安·银城养老院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60多农民工围攻养老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8.四川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大有鞋业二期主体项目,产生合同纠纷,施工单位以民工工资未支付为由多次围堵大有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9.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成都天步鞋业实业公司项目,将款项挪用,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6次聚众讨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0.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成都舜苑国色天香三期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导致近百农民工围堵政府部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1.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成都怡和新居E标段项目,挪用100万元工资,导致农民工于2009年1月多次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2.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成都第一花园项目和成都兴元绿洲项目,因农民工工资纠纷,导致农民工多次堵塞道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3.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成都芙蓉花园二期项目,未及时领到工资的40多名农民工于2009年1月5日堵塞交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4.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浙江实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青岛河马石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监督不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组织农民工以讨要工资为由集体上访,冲击政府机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我部研究决定,对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冀马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金坛市鑫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慧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玉成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金华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凤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钢实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相如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石柱大展建筑公司、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矿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来宝建筑工程开发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科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9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记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希望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引以为戒,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我部将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范围 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社保证明材料不需报送我部)。 (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暂定级除外)、综合事务所资质核定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各类工程设计暂定级资质转正按《实施意见》第四十四条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满足新《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五)如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发生变化,或因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组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按《实施意见》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等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六)《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114号部令)实施以后的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应根据114号部令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及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新《标准》规定资质的企业,按《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换领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全部交回本次换证机关统一销毁。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暂时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按原《标准》核发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三)企业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们将对企业申报内容在我部网上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中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注册人员重复注册及申报前一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对于网上公布期间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将予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除不予许可外,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各类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和材料要求由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简便原则,依法确定。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张 维 田洪义 联系电话:010-58933294 58934319 附件:1、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2、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混凝土抗渗仪》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49-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244-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JG3036-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张长洁等47人符合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许可条件、申丽霞等159人符合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许可条件、王蔓秋等117人符合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许可条件,现准予注册。龚咏晖等2人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的条件,现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人员名单 3、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4、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徐优件等15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和赖颂英等43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徐优件等15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赖颂英等43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徐优件等15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北京市(3人)徐优件 赵辉 史洪起上海市(2人)王红梅 邓志辉江苏省(3人)赵为民 张春良 陈念军山东省(3人)赵宪国 郭晓兰 吕保平河南省(1人)尹欣广东省(1人)张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1人)江学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人)杨保珠 附件2:赖颂英等43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北京市(7人)赖颂英 朱亚琴 孔伟 王合希 刘力 鄂颖男 周宝山天津市(1人)郑昌龙河北省(2人)张学良 潘秀云辽宁省(8人)高诺 李玉 边疆 任国明 宫本镇 刘晓伟 罗锐跃 张百振上海市(4人)唐小辉 岳辉建 任秋婷 吴庭伟江苏省(6人)俞国强 赵毅 杨传圣 高翠平 管小林 苏斯乐安徽省(3人)李金梅 李宗贺 禹朝辉山东省(4人)许利军 王有宗 张锡文 杨文惠河南省(4人)王会婷 蔡跃东 陈军朝 韩会峰湖北省(1人)肖开喜广东省(2人)厉国 吴健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人)罗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 根据部领导要求以及《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09]7号)部署,我部定于2009年5月下旬,对北京等18个城市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同时开展市场主体行为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督查。主要包括:《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检查重点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督查要点》(见附件一)。 (二)市场主体行为督查。主要包括:工程发承包各方的招投标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见附件二)。 二、督查方式 (一)听取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汇报。主要是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和市场主体行为监管工作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和市场行为情况;本次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工作情况。 (二)现场督查在建项目,每个城市不少于3个。主要检查工程实体安全状况,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安全生产以及市场行为情况。受检项目由督查组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定,建设单位准备项目清单备选,受检项目各方有关负责人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场。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督查组下发执法建议书;对存在严重市场行为问题的项目,督查组提出处理意见。 (三)查阅资料。主要包括本地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和企业标准,企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项目管理内业资料,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等。 (四)每个城市督查结束后,督查组集中反馈督查意见,有关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参加。 三、督查时间 2009年5月18日至26日。具体行程由督查组与当地联系。 四、督查分组 督查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领导带队,有关专家参加,每组9至10人。 第一组:负责北京市、天津市、郑州市 联络员:范苏榕 010-58934464 第二组:负责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 联络员:吕 蕊 010-58933576 第三组:负责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 联络员:邱绪建 010-58934653 第四组:负责上海市、杭州市、宁波市 联络员:梁 锋 010-58934385 第五组:负责重庆市、成都市、西安市 联络员:史汉星 010-58933262 第六组:负责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 联络员:索 欢 010-58933041 五、有关要求 请有关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按政府采购出差定点有关要求协助安排住宿等有关事项。 联系人:质量安全司 索 欢 010-58934464 建筑市场司 刘晓艳 010-58933262 附件: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督查要点(附件一、表1-8)(略)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场行为专项督查要点(附件二、表1-2)(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2009年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31日。通过邮局寄送资料的,以邮戳时间为准。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各项定量指标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城函[2008]485号)修订的指标要求执行。各项定性指标按照《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建城[2006]101号)要求执行。(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网站) 2、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规定的18项主题进行申报。对于18项主题之外的,与改善人居环境关系密切、效果突出、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项目,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同意,也可以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三、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资料、音像资料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表》。 2、文字材料、图片资料要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文本以A4大小为宜,音像资料控制在10分钟以内,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以1张光盘报送。 3、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四、报送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奖项的城市和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正式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统一报送至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五、组织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标准和申报程序,认真做好奖项申报的组织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推荐城市和项目质量,切实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示范作用。 2、各地在组织推荐过程中,要紧紧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当前的中心工作,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包括建筑节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城市安全运行等重点内容的考核,通过创建活动推动工作开展。 3、各地在推荐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项目时,要注重全面性、示范性,避免过度集中在水环境治理、城市绿化建设等领域,切实发挥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全方位示范带动作用。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辛克刚 冯忠华 联系电话:010—58933089 58933661 传 真:010—58934664 附件: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