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和注销企业资质的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的名义,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建筑杂志社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一、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结果汇总表 二、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结果汇总表 三、核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结果汇总表 四、核准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结果汇总表 五、核准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结果汇总表 六、注销部分资质的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周宁等47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和白嘉等142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周宁等47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白嘉等14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基建部,有关协会,有关单位: 经研究,从即日起征集2010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和重点 申报项目应围绕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程质量安全等,突出以人为本、保障公共利益、服务人民群众,以及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发展和技术水平提高。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为目标,鼓励申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尚未制订的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等项目。 二、项目类别 申报项目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以及我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三类。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ccsn.gov.cn)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申请表》,确认内容完整无误后打印纸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纸质文档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一致。 (二)拟申报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项目应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同意,并在纸质《申请表》“主编部门”一栏中加盖公章。《申请表》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统一报送。 (三)拟申报为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和我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的项目,《申请表》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也可由相应的技术标准归口单位(或技术标准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截止日期:2009年11月30日。 (二)申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未包括的标准项目时,应提交标准立项的专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对现行标准的修订原则上鼓励主编单位申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梁锋 010-58933043;张宏 010-58934077 传 真:010-58934385 电子信箱:Liangfeng@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直属工会,各司局工会小组: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充分展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现部直属机关干部职工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9月22日至10月15日,部直属机关工会、妇工委、团委和离退休干部局联合举办了书画摄影诗词手工作品展。现将获奖名单公布如下: 一、书法 1、一等奖 母建程(文化中心)、张玉祥(离退休干部局)、蔡宏生(建工社) 2、二等奖 田登尧(部老年书画社)、马国宝(文化中心)、王贺(金属结构协会)、蔡秉乾(建工社)、孙东生(信息中心)、崔玉彬(中规院) 3、三等奖 石成球(中规院)、王学忠(离退休干部局)、冯彝诤(建工社)、郭理桥(信息中心)、马玉山(部老年书画社)、娄奠华(部老年书画社)、范贵成(部老年书画社) 4、优秀奖 郭通利(建工社)、张梦麟(建工社)、刘德涵(中规院) 二、绘画 1、一等奖 吴淑清(离退休干部局)、焦祥国(建工社)、刘崇(部老年书画社) 2、二等奖 马江燕(建工社)、明连生(建设报社)、李进学(部老年书画社)、魏希恩(部老年书画社)、穆占臣(部老年书画社)、封志侠(部老年书画社) 3、三等奖 李桂庭(离退休干部局)、石晶萍(离退休干部局)、邓星喻(离退休干部局)、陈蓁蓁(城建司)、周辅仁(部老年书画社)、李北展(部老年书画社)、刘甲申(部老年书画社)、刘锦华(部老年书画社)、张素珍(部老年书画社) 4、优秀奖 石晶萍(离退休干部局)、陈培康(离退休干部局)、危素真(中规院)、司林(建设报社)、吴桢(部老年书画社)、袁甦民(部老年书画社)、殷丽娜(部老年书画社)、李友(部老年书画社)、王育良(部老年书画社) 三、摄影 1、一等奖 胡京京(中规院)、沈迟(中规院)、李瑛(干部学院) 2、二等奖 王佳文(中规院)、朱娜(建设报社)、杜一鸣(建工社)、吴齐(建设报社)、王敏(机关党委)、张险峰(中规院) 3、三等奖 晏群(中规院)、张浩(中规院)、梁浩(中规院)、赵宇航(建设报社)、李凌岚(中规院)、翟建(建设报社)、李家志(中规院)、冯彝诤(建工社)、陈明有(文化中心) 4、优秀奖 沈迟(中规院)、冯彝诤(建工社)、马晓丽(建设报社)、吴江(建设报社)、康韡(建筑杂志社)、贾建中(中规院)、赵晅(中规院)、张浩(中规院)、赵晓梅(驻部纪检组)、赵士修(离退休干部局)、关宏业(干部学院)、龚志渊(中规院)、刘杰(离退休干部局)、杜一鸣(建工社)、曹璐(中规院)、王雷(建筑杂志社)、刘伟明(信息中心)、黎林烽(信息中心)、中规院集体创作 四、诗词 1、一等奖 刘艺菁(建设报社)、陈锋(中规院)、李梦白(离退休干部局) 2、二等奖 张玉祥(离退休干部局)、李洁民(离退休干部局)、张强(改革发展司)、杨明英(建设诗社)、谢祥(离退休干部局)、袁镜身(建设诗社) 3、三等奖 白秀喜(建设报社)、刘廷彦(离退休干部局)、许昌华(离退休干部局)、王佐臣(离退休干部局)、向万星(离退休干部局)、任志远(建设诗社)、李桥梁(建设诗社)、赵铁凡(离退休干部局)、蒋志芳(建设诗社) 4、优秀奖 袁晓红(建设报社)、张耀亭(建设诗社)、田登尧(建设诗社)、何俊新(离退休干部局)、蔡子琛(离退休干部局)、王湘之(离退休干部局)、任佳(建设报社)、刘代光(离退休干部局)、李天福(离退休干部局)、吴国文(建设报社)、杨端思(建设诗社)、陈玉贵(离退休干部局)、邹宪荣(离退休干部局)、林芳友(离退休干部局)、申万宝(离退休干部局)、刘锡庆(离退休干部局)、李北展(建设诗社)、陈焕光(建设诗社)、段景环(离退休干部局)、殷明根(离退休干部局)、董世清(离退休干部局) 五、手工 1、一等奖 赵红(离退休干部局) 2、二等奖 孙卫平(中规院)、李晓玲(中规院) 3、三等奖 刘颖新(信息中心)、江玉瑛(中规院)、赵世敏(离退休干部局)、王育才(离退休干部局) 4、优秀奖 王育才(离退休干部局)、赵红(离退休干部局)、孙卫平(中规院)直属机关工会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忠东等590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申忠东等590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绍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滁州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晋升为甲级规划编制单位。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验收管理,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建设,我们组织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试行)(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www.mohurd.gov.cn),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蒋德江等3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蒋德江等3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88号),我部2009年继续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本地区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汇总本地区的统计数据,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汇总报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www.mohurd.gov.cn)上,填报2009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10年2月底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和书面报表。 三、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本地区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于2010年3月10日前形成汇总表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营房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总后营房部于2010年3月底前将汇总报表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58933790 传真:010-58933530 技术服务电话:010-63714230 传真:010-6371942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认真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立完善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在建工程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做实、做细、做好,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全面排除各类安全隐患。要针对冬季施工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塔吊、脚手架、深基坑、用电线路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同时要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和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签发督促整改通知书或督促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该停工的要坚决停工,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思想高度重视,措施坚强有力,检查严密细致,整改严肃认真。 三、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建筑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应急值守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要加强应急演练,确保遇到险情和突发事件能够及时科学果断处置,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要认真做好雨雪冰冻天气等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做到超前防范,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 四、加大对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把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查处的重点。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迁就,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罚款的罚款,该清出市场的清出市场,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