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发挥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辐射和导向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市科技局设立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作安排,现启动征集2026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型和强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是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运行方式和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强化统筹管理,统一经费使用、统一评审程序、统一项目管理,经费采用“包干制”,项目类别分为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三类。(一)青年项目重点资助未满35周岁的男性和未满38周岁的女性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指南)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每项资助强度为6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二)面上项目重点资助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在联合基金项目指南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每项资助强度为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三)重点项目重点资助有较好研究基础、较强创新实力的科学技术人员及团队围绕联合基金项目指南的研究方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符合本市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每项资助强度为20/50万元(指南中未单独说明的,资助强度统一为2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二、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要求1.第一申报单位应为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申报书一般应按法人单位填写,大学要填写到学院(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必须使用学校公章);中央驻津大型院所要填写到部、室;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法人单位。鼓励不同单位、不同学科研究人员之间的合作,但不允许将项目分解成独立承担的子课题。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书。2.申报人应当是申报项目的负责人,且必须是项目第一申报单位的正式人员。截至2026年1月1日,青年项目申报人男性应未满35周岁(199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女性应未满38周岁(1988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面上、重点项目申报人应未满57周岁(196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申报人未满60周岁(196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二)项目起止时间本次申报的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实施时间统一填写为2026年10月—2028年9月(青年项目),2026年10月—2029年9月(面上项目、重点项目)。(三)申报项目查重要求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技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1.项目内容查重同一研究团队,在技术研发同一阶段得到过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2.项目申报人查重(1)本批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人可仅主持1项,或主持1项参与1项,或参与不超过2项,其他情况不再支持。(2)在项目立项时,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①承担有未结题的市级基础研究类项目(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青年项目A类、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的项目负责人;②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③参与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数超过2项的项目参与人员。(四)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2.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3.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9月28日),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所申报的项目。(五)申报书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六)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1.依据联合基金项目合作协议,出资方对本专项所支持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享有5年的优先使用权,或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由乙方与项目承担单位共享,共为权利人(具体要求见基金指南)。申报本批项目则视为同意本条款,须签署知识产权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或见附件2。2.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3.申报人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亦不指定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供任何服务。4.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5.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体研究需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6.申报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内容。7.对于有自筹资金的,须提供出资方出资承诺,明确自筹金额及来源,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8.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9.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包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应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10.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均需标注“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编号)”或做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Joint Funds of the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Tianjin(No. ),其他语种参照此翻译。三、申报流程申报人自主申报、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择优推荐申报(本批次项目不限项)。(一)单位注册申报单位需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二)申报人注册申报人可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申报人注册成功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已经注册的申报人无需再次注册)。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三)在线申报申报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自然科学基金”,在项目类别选择“联合基金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50万元)”、“联合基金面上项目”或“联合基金青年项目”,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项目第一申报单位;项目第一申报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四)申报时间要求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9:00至2026年9月28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逾期未完成的,视为项目申报失败。2.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0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单位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后,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联系完成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审查。3.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首轮审查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17:00。在此时间内,市科技局将对全部待审项目审查完成,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如果项目被市科技局首轮审查退回,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查,并于2026年10月27日17:00前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退回修改的项目再次审查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17:00,该阶段,如市科技局再次审查驳回,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不予受理。(五)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公示等流程后确定立项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四、其他为便于项目负责人、各单位申报和推荐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市科技局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17:00前(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见下表。申报咨询联系方式序号咨询内容接受咨询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1项目申报指南及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基础处李 堃022-588328772项目资金预算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王少娟022-23374384-80103项目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王欣宇022-231061674科研诚信咨询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杨金莉022-24436741附件:1.2026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指南2.关于申报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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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6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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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发展提升“十五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基〔2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特殊教育发展提升“十五五”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2026年8月27日
特殊教育发展提升“十五五”行动计划
办好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全面发展、更好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为推进特殊教育优质融合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发展规律和残疾儿童青少年学习规律,坚持普惠发展、有教无类,坚持数字赋能、因材施教,坚持多元成才、自强自立,加快建设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不断提升特殊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持续增强残疾儿童青少年融入社会和终身发展的能力。到2030年,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在97%以上,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特殊教育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逐步增强,基本形成特殊教育优质融合普惠发展格局。
二、充分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机会
(一)扩大特殊教育资源供给。实施新一轮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支持人口20万以上县(市、区、旗)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从学前到高中阶段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统筹整合区域校舍、师资等教育资源,推动有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中小学设立特殊教育部(班)。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办好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
(二)优化残疾儿童教育安置。建立健全县域残疾儿童数据共享和入学联动机制,全面落实“一人一案”教育安置政策。坚持就近就便原则,支持普惠性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优先接收片区内能够适应幼儿园、普通学校生活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做到应融尽融、应入尽入。完善送教上门制度,推动各地科学评估确定服务对象,规范送教服务管理,探索线上线下联动送教,具备入校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不纳入送教范围。
(三)畅通残疾学生升学渠道。扩大残疾学生接受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机会。分类推进残疾青少年高中阶段教育。支持残疾学生中高职和职业本科衔接贯通培养。鼓励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五年一贯制办学。支持高校加强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相关专业建设,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持续提升高校残疾学生支持保障水平,加强学业帮扶、生活服务、就业指导等。完善面向残疾学生的招生考试政策,与普通高考有机衔接。为残疾学生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学生开展继续教育。
三、着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四)持续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修订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推动完善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教材。深化以核心素养为导向、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教学改革。重视和加强分类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开展适应儿童青少年特殊需要的读书、文体等活动。试点开发数字教材,鼓励更多教材出版单位制作大字版教材。持续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和融合教育优秀教育教学案例征集、特殊教育精品课遴选。加强国家教学成果奖特殊教育相关成果推广,充分发挥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引领作用。推动开展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水平等级测试。
(五)加快提升孤独症儿童教育水平。支持人口规模大的城市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开发面向孤独症儿童、教师、家长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推进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教育教学和评价。加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探索完善助教陪读人员准入、质量保障等路径,为孤独症儿童更好地融入普通学校生活提供支持。强化孤独症儿童教育等紧缺领域师资培养培训。
(六)不断强化特殊教育专业支持。充分发挥各地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特殊儿童筛查评估、教育安置等工作制度。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分片区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依托现有特殊教育资源加快建设省、市、县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鼓励依托在乡镇(街道)的中小学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充分利用辅助技术和康复辅助器具最大限度减少残疾学生的功能障碍,继续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加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合作,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康复服务。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引导尊重差异、多元支持,有效防范针对残疾学生的歧视行为和校园欺凌现象。
(七)一体推进残疾学生职业教育和就业衔接发展。支持开设适应孤独症、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等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完善面向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办学质量提升。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推动校企联合开发课程教材,共建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和产业学院。鼓励职业教育机构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做好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
四、促进特殊教育数字化发展
(八)积极推进特殊教育数字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智慧校园、智慧教室建设,提升特殊教育学校的数字化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特殊教育资源供给,扩充特殊教育学生学习、教师教学、学校管理、教育创新等方面优质数字资源。推进特殊教育数据集成,打造特殊教育数据共享网络,强化大数据赋能特殊教育。
(九)探索人工智能助力特殊教育发展。加大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特殊教育的应用。鼓励建设特殊教育智能体,支持将人工智能技术融入特殊教育教学全要素全过程。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等人机协同教育教学新模式,探索人工智能驱动的因材施教。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特殊教育”应用场景典型案例征集。探索人工智能赋能随班就读学生助教陪读、重度残疾学生送教上门等应用场景。
五、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
(十)巩固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对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改善特殊教育薄弱环节。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按规定享受助学金、生活补助、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政策,做到应助尽助。进一步优化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干预训练及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费补助等政策。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支持特殊教育发展。
(十一)持续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适应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修订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改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条件。开展特殊教育学具、教具成果展示活动。积极建设包容接纳的无障碍校园环境,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各类学校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相关要求,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研发无障碍教学装备与辅助技术。
(十二)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师,并向招收孤独症、重度残疾、多重残疾学生较多学校倾斜。县级以上教研机构应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提高教研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指导水平。推动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内容,将特殊教育纳入师范类学生必修课程。推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师融合教育全员培训。逐步完善从事残疾学生教育和康复服务的特殊教育教师、校医和康复师职称晋升机制。落实特殊教育教师优待政策,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六、加强特殊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十三)拓展特殊教育对外合作渠道。积极将特殊教育纳入政府间双边教育交流合作机制框架,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非洲国家等为重点,深化特殊教育领域多维度、深层次交流合作。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特殊教育学校与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开展特殊教育相关学科专业学术交流。
(十四)提升特殊教育对外交流水平。加大特殊教育领域国际化人才培养力度,夯实对外交流人才支撑。搭建全球特殊教育理念互通、经验互鉴、成果展示专业平台,推动特殊教育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特殊教育项目,深度参与全球特殊教育政策、标准和规范制定,推动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经验转化为全球公共产品,为全球特殊教育发展提供中国智慧与方案。
七、组织实施
加强党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地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建立多部门共同推进落实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公益活动。加强特殊教育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增强对办好特殊教育的共识,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2026-08-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2025年,为促进工业领域产业提质增效、加快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培育布局新质生产力,保税区参照商贸领域“消费券”模式,在工业领域先行先试推行了消费券政策,制定《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面向公众发布,一年多以来实施效果良好。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为进一步落实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战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算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我们经研究认为,船舶、算力领域相关政策需求和实施方式,与“工业消费券”充分契合,计划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扩展丰富“工业消费券”政策内容,将政策落到实处,惠及更广领域、更多企业。为确保政策体系有效衔接,我们针对《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在保留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海洋高端装备(船舶)消费券”和“算力消费券”的原则性表述,并更新了政策有效期。二、主要内容1.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编制的上位法律法规依据、“工业消费券”的定义和重点支持领域。2.组织实施:明确保税区工信局负责工业消费券的总体工作,保税区财政局负责预算有关工作等内容。3.工业消费券类别:明确工业消费券包括绿色蒸汽、海洋高端装备(船舶)、氢能、低空经济、算力、安全环保六个主要类别,以及各类别工业消费券重点支持内容。4.申领:明确申领主体的资格要求和申领资金原则。5.核销:明确供应主体的资格要求、核销主体、核销资金支付原则。6.管理:明确工业消费券风险管理要求和运行效果评价原则。7.附则:明确解释权和有效期。三、主要创新点实现工业消费券模式向海洋高端装备和算力领域延伸。政策在工业领域创新性拓展支持范围,新增海洋高端装备(船舶)消费券和算力消费券两个类别,采取买方申领、交易抵扣、卖方核销模式,针对船舶建造上下游交易环节及企业算力服务采购环节进行扶持,推动国内造船能力提质升级,同时带动企业智能化水平提升。精准对标工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任务。本次修订将制造业发展导向由"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调整为"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新增的两个消费券类别充分结合了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发展需求实际,将有效带动"国货国运、国轮国造"战略落地和算力产业场景应用拓展,目标更明确、效果可预期。同时,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5年,解释主体调整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稳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政策原文:《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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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顺应“十五五”最新要求,按照党委、管委会相关决策部署,对《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原《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试行)》(津保管规[2025]3号)同步废止。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推进落实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加快布局新质生产力,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工业技术改造行动方案(2024—202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算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消费券,是指以天津港保税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用途明确、权责一致、公平公开的原则,向相关市场主体发放的用于抵扣与区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相关消费金额的凭证。工业消费券主要鼓励的方向包括绿色循环、智能科技、新质生产力场景拓展、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和安全环保水平提升等。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负责统筹工业消费券总体实施工作。第四条 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预算资金。第三章 工业消费券类别第五条 按照鼓励方向划分,工业消费券分为以下类型:绿色蒸汽消费券。用于鼓励企业使用低碳、低污染绿色工业蒸汽的工业消费场景。海洋高端装备(船舶)消费券。用于鼓励企业为落实“国货国运、国轮国造”战略,委托国内造船企业建造远洋船舶的工业消费场景。氢能消费券。用于鼓励企业购置和使用氢能车辆的工业消费场景。低空经济消费券。用于鼓励低空经济企业生产、试飞、检测、实验等相关的工业消费场景。算力消费券。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智能算力或超级算力服务,提升智能化水平的工业消费场景。安全环保消费券。用于鼓励企业购置升级安全、环保相关设备、设施的工业消费场景。第四章 工业消费券的申领第六条 符合各类别工业消费券消费场景的购买方(简称“申领主体”)均可申领工业消费券。申领主体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第七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结合财政年度资金预算、经济社会形势、各领域资金预算需求确定本年度各类别工业消费券预算额度。申领主体在各类别工业消费券预算资金额度内进行申领。第五章 工业消费券的核销第八条 提供工业消费券涉及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简称“供应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第九条 绿色蒸汽消费券、海洋高端装备(船舶)消费券、氢能消费券、低空经济消费券和算力消费券由供应企业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销,安全环保消费券由申领主体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时需提交供销双方主体资格和实际发生产品或服务交易情况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定期组织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审核申请核销的工业消费券实际使用情况和对应的核销金额。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审核后的金额安排资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负责支付。第六章 工业消费券的管理第十一条 工业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倒买倒卖和反复流通。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牵头工业消费券的绩效评价,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领域工业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第七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政策,以及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发展实际需要,可适时对工业消费券的支持范围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6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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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海洋高端装备(船舶)工业消费券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工船舶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海工船舶产业质效,打造环渤海世界领先的现代化船舶产业集群,天津港保税区根据《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区域海洋高端装备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天津港保税区海洋高端装备(船舶)工业消费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推行海洋高端装备(船舶)工业消费券方式,支持中国境内法人实际控制的船东公司委托国内造船企业建造先进船舶,加强国轮船队运力保障,推动国内造船能力提质升级。二、主要内容1.总则:明确《实施细则》编制的法律法规依据,“海洋高端装备(船舶)消费券”的定义,组织发布实施通知方式。2.申领条件:明确支持对象资格要求和支持标准。3.发放和使用:明确消费券的发放流程和使用方式。4.核销:明确消费券资金核销标准、核销材料清单和资金支付流程。5.管理:明确消费券风险管理要求和与同类政策重复时的工作原则。6.附则:明确解释权和有效期。三、主要创新点实现工业领域消费券模式向海洋高端装备(船舶)领域延伸。政策在船舶建造领域创新性采取船东申领、交易抵扣、船厂核销模式,针对船舶建造上下游交易环节进行扶持,能够有效促进船东公司委托国内船厂建造先进船舶意愿,加强国轮船队运力保障,推动国内造船能力提质升级。充分结合了天津港保税区打造环渤海世界领先的现代化船舶产业集群的发展需求实际,将有效带动海工船舶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目标更明确、效果可预期。政策原文:《天津港保税区海洋高端装备(船舶)工业消费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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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海洋高端装备(船舶)工业消费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高端装备生产制造全过程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提升海工船舶产业质效,打造环渤海世界领先的现代化船舶产业集群,按照党委、管委会相关决策部署,现将《天津港保税区海洋高端装备(船舶)工业消费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港保税区海洋高端装备(船舶)工业消费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战略和《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促进生产制造全过程智能化、绿色化,提升海工船舶产业质效,打造环渤海世界领先的现代化船舶产业集群,根据《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海洋高端装备(船舶)消费券(简称“消费券”),是指用于支持中国境内法人实际控制的船舶所有人(简称“船东公司”)通过委托国内企业建造先进船舶,加强国轮船队运力保障,推动国内造船能力提质升级,并抵扣一定金额的凭证。第三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组织发布实施通知,明确申领时间、申领方式、核销方式等具体内容。第二章 申领条件第四条 支持对象中国境内法人实际控制的船东公司(简称“申领企业”)委托国内造船企业(简称“造船企业”)建造先进船舶并签订合同后,可申领消费券。申领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第五条 支持标准申领企业委托造船企业建造船舶,按照120元/载重吨的标准申领消费券,每艘船舶申领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申领企业在申领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2.船东公司股权架构证明;3.实际控制人“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凭证;4.订单合同复印件;5.其他相关材料。第三章 发放和使用第六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审核申领材料无误后,向申领企业发放消费券。消费券标明券面金额和对应订单合同的船舶信息。第七条 申领企业向造船企业支付消费券对应船舶建造订单项下款项时,使用消费券抵扣相应的资金。第四章 核销第八条 核销标准造船企业按照收取消费券的金额,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进行核销。每年度核销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单一造船企业申请核销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造船企业年度收取消费券金额超过年度核销总金额上限时,可顺延至后续年度申请核销。第九条 核销材料1.船舶建造总包合同;2.消费券原件;3.支付资金凭证、银行流水、发票复印件;4.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 资金支付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消费券核销审核及支付。第五章 管理第十一条 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倒买倒卖和反复流通。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消费券对应船舶订单如最终未实际完工交付,且申领企业未支付满80%订单款项,造船企业应当全额退回该消费券已核销资金。第十三条 消费券发放后,船舶建造进度每增加20%,造船企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提供提供相关建造进度和资金支付证明材料,形成船舶建造周期全流程监管模式。第十四条 消费券实施过程中如与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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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国药药材(天津)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彦霖、股东国药药材实业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接受询问调查的通知国药药材(天津)医药有限公司:为调查了解国药药材(天津)医药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有关事项,请你(单位)自本公告起三十日之内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联系人:张永鑫、刘光 联系电话:022-23905289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B座202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31日
2026-08-31 |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21〕42号)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对《西青区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将《美丽西青建设“十五五”规划》决策时间由2026年8月调整为2026年12月。 附件:西青区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 西青区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
时间安排
1
西青区供汽管线实施方案
区发展改革委
6月
2
西青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26—2030年)
区体育局
11月
3
西青区湿地保护规划
区农业农村委
12月
4
西青区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
区住建委
12月
5
美丽西青建设“十五五”规划
区生态环境局
12月
2026-08-31 | 西青区人民政府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重新报审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十一教学楼阶梯教室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修订版)的请示》(南文旅请〔2026〕2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一、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文件规范文物保护单位名称。进一步深化文物病害成因分析,补充建筑不均匀沉降的原因。二、请你局按照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前,开工情况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可逆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三、施工过程中你局须加强监督与管理,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文物安全。工程竣工后,请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此复。2026年8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8-31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一、背景情况为高质量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推进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今年4月,编制了《西青区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于4月30日印发实施。二、调整原因《西青区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共包括5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其中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美丽西青建设“十五五”规划》,原计划于今年8月决策。现因市级上位规划尚未出台,我区规划编制无法对标衔接。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动态管理有关要求,经充分研判,原定8月决策时间需要延期。三、主要内容将《西青区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由区生态环境局承办的《美丽西青建设“十五五”规划》决策时间由8月调整至12月。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8月31日
2026-08-31 | 西青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