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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5)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自1997年在大连市举办首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以来,园博会已发展成为扩大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新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理念,引导技术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抓手,受到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广泛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规范园博会的申报、组织实施与维护管理,促进园博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园博会申办、组织实施与维护管理,保障园博会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园博会立足于弘扬生态文明,引领行业发展,旨在扩大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最新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理念,引导技术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园博会坚持生态优先、传承文化、节约环保、规模适度、鼓励创新、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园博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参与主办或协办。   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   直辖市承办时,城市人民政府作为主办方之一,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具体承办单位。   遵守园博会举办宗旨和办会原则的国内外城市、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按自愿原则依法参加园博会各项活动。   第五条 园博会一般每2年举办一次,会期3至6个月。   园博会一般包括室外展和室内专题展。室外主要展示国内外造园艺术以及园林绿化新技术、新材料、新成果等,室内主要展示各类园林艺术作品、奇石、插花、盆景等。展会期间应结合展会主题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高层论坛、学术研讨、技术与商贸交流、特色文化艺术展示、展演等系列活动。   第六条 园博会倡导办会方式创新。鼓励国内外企业、团体、社会组织、个人以适当形式参与园博会建设和运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在园博会建设、运营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参展方进行表彰。   第七条 园博会会徽是一个“花”字的变体,其黄、红、蓝三部分分别为C、Y、B三个字母,是“CHINA”及“园博”汉语拼音字母的缩写,又分别代表植物的果、花、叶;会旗是以园博会会徽为图案的白色旗帜;会歌是《七彩的梦》。   吉祥物由承办城市负责征集和初审,报园博会组委会审定。 第二章 申办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自愿申办园博会。   第九条 申办城市应为国家园林城市,其园林绿化机构和职能明确,并曾参加4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办的园博会展园建设。   申办城市应科学选择园博会展园(以下简称园博园)建设用地,园博园用地原则上应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规划绿地,园区范围内作为城市公共绿地保留的部分不得少于50公顷。   园博园建设用地不属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规划绿地的,需在园博会开幕之前将其作为城市公共绿地保留的部分纳入城市绿地系统,划定保护绿线,并按绿线管制要求向社会公示。   应建设或提供满足园博会需要的主展馆和主会场,主展馆和主会场以及园博会相关配套设施的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在满足园博会需要的前提下,由承办城市自行确定。   应为举办园博会提供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环境、服务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条 园博会采取隔届申办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届园博会开幕前部署下下届园博会的申办工作,并在当届园博会闭幕前确定下下届园博会承办城市。   第十一条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申办期限内,城市人民政府自愿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园博会申办申请,并提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意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申办城市政府承诺书和申办报告等文件。   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办,并提供城市政府承诺书和申办报告等文件。   每届园博会每个省(自治区)只能确定一个城市参加申办。园博会原则上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连续举办。   第十二条 申办期限截止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办城市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申办报告进行审查,听取申办城市陈述,通过打分、投票确定3个以内候选城市。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意见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评审委员会考核意见,研究确定并公布承办城市。   第十四条 承办城市不得变更申办报告和政府承诺书的重大内容;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改变的须提前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第三章 筹办和运营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园博会的第一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组建园博会组委会。   组建专家委员会,授权并监督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组织全国园林绿化行业支持、参与园博会工作。   第十六条 园博会组委会由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相关领导组成,统筹领导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园博会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园博园总体规划。审定园博会开幕式、闭幕式方案、组织评奖办法。   听取园博会筹办期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时协调解决筹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召开园博会新闻发布会。   第十七条 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园博会的第二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对承办城市提供相关指导服务,督促承办城市兑现政府承诺、按期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   负责协调与园博会相关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直辖市主办时,主要职责包括:   兑现政府承诺;对具体承办单位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按期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负责协调与园博会相关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承办城市在主办方领导下,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园博园总体规划及展后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并报园博会组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成立专门的筹办机构,具体负责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组织实施园博会相关建设工程,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参展单位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负责保障园博会筹办和运营经费;负责积极配合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供能满足园博会需要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负责园博会筹办和运营期间安全保障工作。   设置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园博园内所有资产的后续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与利用。   协调参展单位参展工作,督促工作进度并监督质量,为参展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后勤保障。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对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参与园博会相关专业技术方案的评审。   对园博会筹办和运营过程以及重点工作进展进行指导、服务和评估。   第二十条 参展经费原则上由参展城市、有关单位自行承担。   参展城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参展方案须报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并严格按照组委会审定的参展方案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参展城市、有关单位和个人需及时将实施计划及工作进度报送组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展园施工建设的工程监理由展园建设城市、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负责组织园博会期间学术论坛、学术年会等活动,协助承办城市做好园博会的宣传推介工作;协助承办城市邀请相关国际组织和专家参加园博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行业学(协)会应积极组织业内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参加园博会期间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园博会招展工作应当在园博会开幕前一年完成;园博园基础绿化工程,应当在开幕式前半年完成;园博会其它建设工程,应当在开幕式前一个月完成。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城市、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室外展园的处置,应由承办城市与其建设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严格遵照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实施管理,对不宜长期保留的室外展园,承办城市应商其建设单位同意后拆除。   第二十四条  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将园博园纳入城市公园管理体系,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及《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5]17号)严格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园博园的保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建设部发布的《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报管理办法》(建城[2007]14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园博会申办报告要点   附件2: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格式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等278号),经审核,徐惠等340人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条件,现批准为注册城市规划师。  特此公告  附件: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国家档案局最近发布了《缩微胶片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缩微胶片上的规定》、《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请组织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等四项档案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等四项档案行业标准的通知 档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以下4项标准业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1.DA/T 42-2009《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2.DA/T 43-2009《缩微胶片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3.DA/T 44-2009《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缩微胶片上的规定》  4.DA/T 45-2009《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国家档案局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举办2011年第八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的函》(渝府函[2009]180号)收悉。根据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结果,经我部研究,同意第八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和我部共同主办,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等单位具体承办。请你市严格按照申办报告和承诺书,加强领导,积极行动,抓紧做好第八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博览会圆满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经查,庞晋涛等8人(名单见附件)在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初始注册时,隐瞒其已在另一个单位注册执业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再次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  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维护注册人员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有关规定,现对庞晋涛等8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并申请注册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申请注册,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加大对注册申报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检查,严格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附件:违规申报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违规申报注册人员名单 序号申报地区姓名申报注册专业申报注册单位其他执业资格及注册单位 1 河南 庞晋涛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河南省三门峡市建科审图事务所有限公司一级建造师,三门峡水利水电技术开发公司 2 河南 宋明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漯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一级建造师,郑州市腾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 上海 邸龙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一级建造师,浙江汇龙建设有限公司 4 湖北 吕峰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武汉汇科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东莞市中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5 深圳 李亚琴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深圳市振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6 浙江 顾全民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注册监理工程师,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7 广东 黄菊清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注册监理工程师,东莞市华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8 广东 王强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南华建设监理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确定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要求和目标。  (三)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确定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的原则和策略。论证客运交通走廊,确定大运量公共客运系统的组成和总体布局。论证货运交通走廊,确定货运通道布局要求。  (四)交通场站:提出各类交通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原则和要求。论证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关系,确定各类综合交通枢纽的总体规划布局、功能等级、用地规模和配套设施;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规划建设指标、布局和用地规模;确定城市物流设施用地、布局和规模。  (五)道路系统:确定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和建设标准;确定城市主要道路网络布局和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基本形式和建设要求,确定自行车与步行交通系统网络布局和设施规划指标,确定自行车与行人过街的基本形式和总体布局要求;提出公共交通专用道设置原则。  (六)停车系统:论证城市各类停车需求,提出城市不同区位的分区停车政策,确定各类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基本原则和要求。  (七)近期建设:制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提出近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安排和实施措施。  (八)保障措施:提出规划的实施策略和措施,评价规划方案的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及基础资料汇编。  (一)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规划结论,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划说明书应当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并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论述。交通调查分析、交通模型等技术性分析文件以及主要专题研究成果应当作为规划说明书的附录。  (三)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图、规划图和分析图应当分别表示,图例应当一致。  (四)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规划编制中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件。  第十三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规划成果在技术审查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直辖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其他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经技术审查后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及有关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中国建设年鉴》(以下简称《年鉴》)是我部组织编纂的一部综合记录年度建设行业工作情况、反映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型史志类年刊,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实用价值和收藏价值,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必备的工具书和参考书。编辑出版《年鉴》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一件大事,对指导当前和今后的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年鉴2010》的组织编纂出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年鉴编辑委员会成员和工作执行委员会成员要切实抓好《年鉴2010》卷的组稿编辑工作。  二、撰稿须采用纪实性文体,语言简明扼要,写作重点突出,实事求是,数字准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稿件字数应在5000字左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司局稿件10000字左右;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稿件15000~20000字;有关学会(协会)、部直属单位、有关大型企业稿件5000~10000字。组稿内容详见附件。  三、请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稿件报送《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报送时请提交纸质文稿一份(A4纸,正文字号宋体小四号),同时附光盘一张(与纸质文稿内容一致,word文档)。  四、《中国建设年鉴2009》已出版,请协助做好发行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订阅。  《年鉴》编辑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院,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邮编:100037。  联系人:马红,电话:010-58934311,电子信箱:zgjsnjbjb@cabp.com.cn。  附件:《中国建设年鉴2010》组稿内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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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0年重点工作》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0年重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0年重点工作   在2009年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努力推动科技创新,按照建设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提高质量、完成任务的基本思路,以组织实施重点项目为抓手,强化监督管理,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实现“十一五”计划的各项目标,做好“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科技水平的提高。  2010年重点工作共七个方面:  一、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以组织实施重点项目为抓手,促进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实施,强化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实现由抓项目向抓体制机制建设的转变。  (一)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和稽查,继续做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重点抓好民用建筑信息公示制度及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加快建设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城镇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达到99%,施工阶段达到9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节能65%或更高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二)督促和指导北方各省市制定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和方案。总结节能改造经验,探索改造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三)加快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能耗动态监测系统,扩大监测范围,抓紧研究制定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示范。启动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在10个试点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扩大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范围。做好30个节约型校园平台建设和示范。  (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完善建设标准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继续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做好第一批100兆瓦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其它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和验收。争取50%的项目完成验收。  (五)推进农村地区建筑节能。组织实施县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建筑节能示范。  (六)制定并实施建筑节能新型材料推广应用政策。扶植新型墙材及节能材料、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建设新型墙体及节能材料、产品产业化基地,组织编制并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  (七)大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活动。制定宣传培训方案,坚持普及宣传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编印节能知识宣传材料,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增强行业和社会节能意识。继续强化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举办培训班10期,培训800~1000人次。  二、大力推广绿色建筑。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为主要抓手,加快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强化评价机制,广泛推广评价标识制度。  (一)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加强对地方评价标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具备条件的省市尽快建立评价制度,开展评价标识工作。选择工作成效好的省市总结交流经验,推广评价标识制度。  (二)扩大绿色建筑示范规模。扩大部计划项目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面积,力争达到1000万m2。督促和指导有条件的省市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形成部、省、市不同地区不同特点的示范格局。  (三)加快绿色建筑和低碳技术开发推广。组织申报“低碳生态城规划建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组织开展低碳生态城分级评价标准、规划与建设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做好项目前期准备,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城市、片区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试点示范。  (四)研究建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模型和数据库。梳理和整合现有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数据,初步完成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模型体系框架设计,搭建管理信息平台和仿真平台。  (五)扩大绿色与低碳技术合作交流。开展与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在绿色建筑与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从技术、政策和管理层面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做法,促进我国绿色建筑和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指导办好“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  三、抓好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城镇水污染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城市精细化管理为重点,创新和完善技术体系,促进相关行业和产业发展。  (一)强化水专项“城市水污染控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两个主题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联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项目(课题)进度和质量。做好2008年启动课题的验收准备工作。评估水专项“十一五”项目实施效果。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凝练科研成果,形成重点流域和地区城镇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方案。  (二)编制水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调研“十二五”期间城镇供水和治污减排的突出问题和技术需求,确定水专项“城市水污染控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两个主题“十二五”的重点任务,明确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和论证“十二五”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落实示范城市和课题承担单位。构建水处理技术创新平台和产业化基地,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研究探讨实施管理机制创新,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三)组织实施“高分辨对地观测系统”科技重大专项。开展“现代城市精细化管理”项目可行性论证,编制和论证各课题实施方案,落实承担单位,制定实施计划,编制预算并签订合同。结合我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开展民用卫星主用户申请工作。  四、强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加强后期管理,提炼技术成果,形成成套技术、工艺和产品设备。  做好“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后期管理和验收管理。根据“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项目、课题的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严格做好验收工作。组织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凝练科研成果,总结技术示范和应用经验,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推广转化。  五、全面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以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为重点领域,以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方式的合作交流。  (一)做好国际科技合作规划和组织工作。重点围绕应对气候变化、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城镇防灾减灾与应急体系、新农村建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领域,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南》。组织召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座谈会,指导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积极落实政府间合作协议。根据《中美建筑与社区节能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在“中美能源与环境十年合作框架”下,抓紧与美国能源部开展建筑节能领域的合作;促成中欧《关于建筑能效与质量的合作框架》协议内容的落实,推进能效标识、能源效率及低碳技术项目的实施;落实中法可持续发展合作协议住宅建筑节能有关活动。  继续与新加坡环境及水源部、城市发展部在城镇环境治理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和生态城市建设领域开展合作。与德国、英国、瑞典、澳大利亚、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等在绿色建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三)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完成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情况调研和战略对策研究,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座谈会,做好《“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参与“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关系计划”和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计划等活动,组织策划开展合作项目。  (四)组织实施好既有国际合作项目。加强对“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项目”、“中国终端能效项目”和“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等项目的监督管理,开展年度审计、结题审查以及成果总结、宣传、扩散等工作。  (五)继续拓展合作领域并积极策划新项目。策划设计中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二期并签署执行协议。继续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低碳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  六、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部署,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建筑节能和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工作。  (一)编制住房城乡建设“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基础上,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行业科技发展需求,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研讨,明确“十二五”科技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开展规划编制以及立项的前期工作,引导科技创新,支撑节能减排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做好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明确工作思路、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强化法律法规实施为主线,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建设。  七、做好面上科技工作  (一)加强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部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  (二)积极申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试点。研究提出我部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工作思路,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益性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城乡建设重点领域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争取列为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试点部门。  (三)进一步发挥部科技委的作用。完成部科技委换届工作。围绕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问题的论证咨询,充分发挥科技委的作用,提高科技工作决策和管理水平。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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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因原进入面试人选不能参加面试,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考生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顺序,递补1名考生进入面试:  递补马楠(准考证号:119123113315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113.2)为村镇建设司小城镇与村庄建设指导处(职位代码0401005001)面试人选。  请考生按照我部关于2010年公务员招录的公告要求,准时参加面试。  联系人:袁雷  联系电话:010-589345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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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机纪[2010]1号 各直属纪委、总支、支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0年党的纪检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直属机关纪委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0年党的纪检工作要点  2010年部直属机关纪检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第四次、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继续深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建设,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认真解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确保中心工作的完成提供有力保证。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党组织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觉抓好贯彻落实。   (二)协助党组织加强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整合监督资源,突出工作重点,通过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增强实效,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以增强宗旨意识、严守党的纪律、维护集中统一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做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认真执行部党组作出的决策部署,自觉维护和服从大局。   二、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四)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教育,促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继续抓好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学习,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宣传反腐倡廉先进典型,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   (五)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继续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单位活动。会同直属机关妇工委开展“家庭助廉”活动。   三、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建设   (六)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自觉改进作风。配合党组织抓好“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认真总结宣传作风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干部在社会交往、休闲娱乐、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定期下访、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限时办结,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协助有关部门继续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和经费支出,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置用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制度,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以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认真解决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的问题。大力整治文风会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严格控制会议数量、经费、规模。   (八)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公款或接受与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住房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或操纵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转制重组等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   四、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   (九)协助党组织认真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及部党组的实施意见,按要求完成分工任务,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和惩治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制度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了解各项制度规定,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制度不落实的问题,督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认真研究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和完善。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   (十)配合有关部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大厅工作制度的完善。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加大“小金库”专项治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对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办班办会办展等工作的内控制度和自律机制。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注重廉政风险防范。   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   (十一)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加强离任审计和重要资金、重要项目审计。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继续做好廉政提醒工作,坚持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提醒,并加强监督检查。   (十二)配合党组织认真落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协助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拓宽党员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积极推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激励惩处、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协助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决策公开、办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从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十三)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办发生在部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完善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加强案发规律研究,有针对性做好源头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惩戒功能和治本功能。加大对直属单位纪委查办案件的指导力度,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整合人力资源,着力提高查办案件质量。   (十四)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网络信息收集机制,探索在部网站设立举报信箱,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认真核查业务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及时处理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举报。   七、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十五)按照胡锦涛同志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要增强政治意识、表率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宗旨意识的要求,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纪委委员、支部纪检委员的作用,使每名委员都能负起责任,积极开展工作。加大纪检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拓展培训渠道,改进培训方式,不断提高纪检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认真总结各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加强交流研讨。积极选派纪检干部参加中央纪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等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直属机关纪委适时举办纪检干部培训班。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