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智君: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5年2月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期间,受聘于北京工业大学,注册单位是天津华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申请并取得注册的行为。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8月4日向你发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意见告知书》(注建注撤告字[2016]4号),你于2016年8月10日签收,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到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王育青 田宇君 联系电话:010-68313531,68318924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关于申请行业标准 备案的函》(财建字[2016]526号)、《关于报送 行业标准备案的函》(中色标字[2016]第54号)、《关于报送 行业标准备案的函》(中色标字[2016]第5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铝电解槽带电焊接技术规范》等3项行业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1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关于 行业标准备案的函》(科法便函[2016]241号)、《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关于 行业标准备案的函》(科法便函[2016]242号)、《关于申请4项化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的函》(中石化联质函[2016]2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铁路通信设计规范》等6项行业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2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任蒙: 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在武汉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时受聘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我部拟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83号)无法送达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取《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12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建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北方采暖地区今冬开栓供热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但一些地区也存在着供热不到位、室温不达标等问题。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做好今冬明春供热采暖工作,现将供热采暖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供热采暖典型案例 (一)供热不到位问题。 1.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2016年10月20日正式供热后,60多户居民家中迟迟没有来暖气。经当地供热管理部门核实,该小区换热站设施出现故障。2016年11月7日,供热企业对故障进行了处理并恢复正常供热。 2.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某小区部分业主入住两年多来,供热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经当地供热管理部门核实,该供热企业供热能力不能满足需求,2013年新建了供热锅炉和机组,因环评、并网发电等审批手续难以办结,无法开机运行。2016年开始,为该小区配套空气源热泵供热,2016年12月20日已正式供热。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出相关供热企业设施更新维护责任不落实,当地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对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不到位。 (二)室温不达标问题。 1.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某小区室温不达标。经省、市供热管理部门会同专家和供热企业现场检测分析,对供热设施进行了调整,该小区住房室内温度已达标。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户居民住房,2013年入住以来冬季室温一直不达标。2016年11月14日,经当地供热管理部门现场核实,随即责成供热企业进行了整改,该用户房屋室内供热温度已达标。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出相关供热企业服务意识不强,对群众诉求不够重视,供热服务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同时也反映出当地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检查监督不够到位。 二、有关要求 2017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今冬明春供热采暖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对通报的问题要引以为戒,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两节”期间的供热采暖各项工作。 (一)全面排查处理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供热情况,立即整改通报指出的供热不到位、室温不达标等共性问题,严格监督问责,并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缺补漏。 (二)加强供热市场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和供热质量、服务、安全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督查供热设施、能源储备等未达到开栓标准的供热企业,防范各类弃管弃供和质量、服务、安全不达标等问题发生,加强供热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供用热正常市场秩序。 (三)认真回应群众诉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群众反映问题,通过用户调查、群众来信来访、舆情分析等手段,及时了解分析本地供热采暖工作形势和问题。尤其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不到位、室温不达标、收费不合理等问题,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并采取临时性、过渡性措施,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对各地今冬明春供热采暖工作的督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因主管部门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导致的大面积停热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严肃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推进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是实现农村生活垃圾长效持续治理的关键。2014年以来,浙江省金华市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探索出“两次四分”的垃圾分类方法、“垃圾不落地”的转运方法、“阳光堆肥房”就地资源化利用方法以及动员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方法,实现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财政可承受、农民可接受、面上可推广、长期可持续。现将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经验(见附件1、附件2)转发给你们。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金华经验,在本地区选择3个以上代表性县(市、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并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于2017年4月底前将县(区、市)名单及实施方案报我部村镇建设司。我部将择优确定并公布示范县(市、区)名单。对纳入我部公布名单的示范县(市、区),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和评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将取消示范资格。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胡建坤 电 话:010-58933609,58933123(传真) 附件:1.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经验 2.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6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清分清算技术要求》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332-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清分清算技术要求》CJ/T332-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9]101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质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北京华融金晖置业有限公司等183家企业的评审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请评审意见为待定的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左侧的“办事大厅”栏目,进入“受理发证信息查询”页面查询评审意见。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12日,如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需在2017年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4524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2、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3、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4、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部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其对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9日(5个工作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主管部门的公函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5、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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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有关要求,为全面总结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本地区、本系统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应取消保证金的种类(包括项数、名称等)及退还金额情况; 2.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项保证金中逾期和超额收取的返还情况; 3.是否存在新设立或变相设立保证金情况; 4.保函替代现金保证的开展情况; 5.完善相关保证金管理制度情况等。 (二)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出台的政策措施等;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请围绕报送内容认真总结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附件2),确保数据准确、内容详实、措施具体; (二)请于2017年1月17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米凯,王江波 电 话:010-58933327 传 真:010-58934163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 2.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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