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才志欣等4081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九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为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 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自愿进行申报。除特殊情况外,申报单位可随时申报。 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lsjz.jzjn.mohurd.gov.cn,以下简称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可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申报单位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报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审。 二、初审推荐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录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 (三)申报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四)申报项目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规定; (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审查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初步审查项目是否满足三星级标准要求。初审结束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受理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受理并审查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项目,分批集中组织专家开展审查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公告审查结果。 联系人:刘宁琳、宫玮、张川 电 话:010-58934548、5893497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玉等12380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二十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刘国宝等114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邢金泉等163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尹恺杰等324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贺超等214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本龙等92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一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一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一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一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一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 二、我部正在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阴悦等3641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一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乔马龙等3214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二十四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紧扣“十四五”开局深化政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规划。做好“十四五”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筑业和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有关规划的公开。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历史资料的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建筑市场监管司、村镇建设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 (二)做好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加强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一视同仁公正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有关司局负责) (三)做好财政信息公开。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推进部本级及部属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做好部集中采购实施情况公开。(计划财务与外事司负责) (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信息公开。准确把握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要求。(各有关司局负责) 二、紧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点任务深化政务公开 (一)继续加强重要政策发布解读。 1.围绕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做好政策发布解读。 积极做好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措施解读,推动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居住社区建设,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的公开。做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和城市内涝治理相关政策解读,宣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不断加强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政务信息公开。(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城市建设司负责) 2.围绕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做好政策发布解读。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公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文件解读,宣传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深化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公开。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全面披露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住房保障司、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负责) 3.围绕推进韧性城市建设,做好政策发布解读。 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公布相关技术标准,做好政策解读,推进城市治理“一网统管”。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体系,指导各地加强城市网格化管理,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开展市容环境整治专项活动,指导各地及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回应群众关切。深入实施城市建设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及时通报各地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城市管理监督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 4.围绕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做好政策发布解读。 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农房建设方式。因地制宜推进水冲式厕所入室,提升农房现代化水平。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地方经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镇建设司负责) 5.围绕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做好政策发布解读。 做好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政策信息发布,及时公布智能建造创新服务案例。多渠道做好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政策解读,大力推广钢结构建筑。深入实施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提高政策解读针对性和传播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筑市场监管司、标准定额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 (二)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全面提升解读工作质量。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积极解答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企业、群众的咨询,助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做好与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协同联动、对接共享,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各有关司局负责) (三)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紧紧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认真核查已作出的承诺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农民工工资拖欠、房屋质量、住房安全等方面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制定网上建议留言办理规范,明确办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促进网上建议留言及时有效办理。(办公厅、住房保障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村镇建设司等负责) 三、紧扣强基础抓基层深化政务公开 (一)做好政务信息管理工作。对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法规库公布的行政法规国家正式版本,更新部门户网站行政法规文本。全面推进规章集中统一公开,2021年底前将我部现行有效规章在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方便公众查询使用。(法规司负责) (二)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加快部门户网站改版有关工作,推进部门户网站集约化建设,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实现一网通查、一网通答、一网通办、一网通管。稳步推进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与中国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数据联通。(各有关司局、信息中心负责) (三)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市政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以基层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完善,增强操作性、实效性,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好打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办公厅、住房保障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城市建设司、村镇建设司、城市管理监督局等负责) 四、紧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深化政务公开 (一)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理念,把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支持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重要方式,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严格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式计收信息处理费。(各有关司局负责)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部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统一案件审理标准,进一步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不断增强部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公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规司负责)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2021年底前出台供水、供气、供热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城市建设司负责) 五、紧扣抓保障促落实深化政务公开 加强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本要点提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点任务,及时跟进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及时总结推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公开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文件类政府信息公开督促检查,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对部印发文件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和研讨交流,不断提升机关政务公开业务能力。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政策解读、公开专栏建设等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办公厅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将本要点落实情况于2021年年底前报部公开办。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王慧等5706名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吕艳茹等264名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的人员符合注销注册条件,予以注销,其注册证书作废。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王慧等5706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三批) 2.准予吕艳茹等264名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3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强等 1098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二十五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